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年处理10万吨工业固废脱硫石膏及1.8万吨矿山废石料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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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单位报来《关于呈报<年处理10万吨工业固废脱硫石膏及1.8万吨矿山废石料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报告》(兴市发改呈〔2025〕27号)及该项目节能报告收悉。结合有关机构出具的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现对该项目节能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应控制在6107.38吨标准煤(当量值)、6636.74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下,其中:项目年消耗电力应控制在296.13万千瓦时以下,年消耗柴油应控制在50.4吨以下,年消耗煤粉应控制在6300吨以下。项目建筑石膏单位产品能耗应控制在38.84千克标准煤/吨以下,抹灰石膏单位产品能耗应控制在8.59千克标准煤/吨以下,铁金粉单位产品能耗应控制在222.05千克标准煤/吨以下。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应控制在17684.98吨以下,石膏单位产品碳排放应控制在0.149吨二氧化碳/吨,铁金粉单位产品碳排放应控制在0.69吨二氧化碳/吨,抹灰石膏单位产品碳排 放应控制在0.0245吨二氧化碳/吨。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提高能效水平,必须选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或节能评价值的重点用能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用能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二)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相关规定,建立完善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健全能源消耗统计制度。

(三)项目投入使用后,要加强用能管理和设备保养,积极开展各项能耗指标与省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分析,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四、建设单位应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版节能报告,对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在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开展节能验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存档备查。建设单位要主动接受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积极购买绿电绿证,逐步提高绿电使用比例,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切实落实节能减碳主体责任。

五、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及时报告项目节能有关重大事项,积极鼓励建设单位制定绿电消纳利用承诺及相关配套措施,必要时提出审计或诊断建议。对建成投产后实际能效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同时通过购买绿电绿证等方式化解影响。

六、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建设地点、建成内容、建设规模、工艺路线、产品品种、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提出变更申请。

黔西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黔西南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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