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河分局关于2026年7月31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7-31
发布于
辽宁锦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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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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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凌河区广州街120号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河分局

  邮  编:1210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名称
1 锦州市凌河区榴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审批意见:

锦环审函〔2026〕6-04号

关于锦州市凌河区榴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锦州市凌河区榴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你院报送的《锦州市凌河区榴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项目的环境特征,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锦州市凌河区上海路瑞盛家园1-1、2、3、4、5、22号,拟建设20张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口腔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有煎药);内科专业/养老服务(日间照料)。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621.79平方米。报告表不包括辐射评价。

  二、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锦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24〕9号)要求。我局同意按“报告表”确定的规模、污染治理措施、地点建设、经营。

  三、项目在施工中必须全面对照落实报告表所确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求如下:

  1.严格控制施工期污染。落实“报告表”确定的各项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系统;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送相关部门指定地点;严格控制施工期噪声;确保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医院由市政供暖,采用分体式空调制冷,不建设食堂。中药煎药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往污水站的污水处理池处理。污水处理站为一体式封闭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气体与经污水池处理后的煎药废气一同经活性炭处理后,由1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要求。

  活性炭选型需符合相关标准的碘值要求,活性炭的更换要符合报告表确定的更换周期;废气进入活性炭装置前应进行脱水处理以确保活性炭装置运行的稳定性。

  3.严格落实水污染治理措施。布草洗涤外委;项目建设污水处理能力为10立方米/天的室内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采用一级强化(格栅+调节池+化学混凝+二氧化氯消毒处理)水处理工艺。医院全部污水经本项目建设的独立化粪池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化粪池定期投消毒剂。医院总排口排水水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达标废水进入市政下水管网。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要优先选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降噪措施;生产噪声设备须按报告表平面布置图所示位置进行布置。医院边界噪声必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4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医院建设5平方米医疗废物暂存间、5平方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和生活垃圾桶,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并与无害化处理后的污水站消毒处理后的污泥一同交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中药药渣单独收集在防渗、防水密闭容器中并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间贮存、外售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处置过程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生态法典”中关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医疗废物的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确保无二次污染。

  6.强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强化日常管理,严格落实环保设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及环保设施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严格操作规程、防范环境风险,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培训与演练工作。

  7.严格落实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该项目涉及的放射性、电磁辐射内容需另行评价。

  8.要建立规范的排污口,排污口和污染物贮存场所必须规范化管理。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确认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必须落实“报告表”确定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制度,严格落实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1105-2020)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四、报告表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成后,必须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环保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五、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评文件报送我局和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凌河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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