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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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1-10
发布于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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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本征集公告要求,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

一、征集邀请

瑞昌市财政局拟对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进行框架协议采购征集,兹邀请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供应商参加征集。

二、征集人信息

1、征集人名称:瑞昌市财政局

2、联系人:赵女士(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3、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4、联系地址:瑞昌市市府西路7号

三、项目概述

1、征集项目名称: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36*开通会员可解锁*01

3、征集项目简介:本项目为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现面向社会征集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构,框架协议期限为2年。

4、适用于本项目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

序号 征集人 类型
1 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所属采购单位 行政区划

5、采购需求:

(1)采购内容:

序号 采购包号 标的名称 采购品目 计量单位 所属行业 预估采购数量 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1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1.分包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申请加入框架协议

1)标的名称:瑞昌市2026-2027年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维修和保养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服务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服务名称 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技术保障 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 最高限制单价(折扣率)
1 服务内容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内容 采购人向框架协议入围供应商购买公务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涉及服务内容为:公务车辆的各类维修、更换各类零部件和零配件、定期保养、事故车辆施救等。 注:因公出差的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紧急维修,无法到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维修的,可以按规定就地、就近维修;新能源车辆或在保修期内的车辆,可按规定到生产厂家指定的4S店进行维护保养;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所有维修企业均因技术等条件原因无法维修的车辆,或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因条件所限无法在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中获取维修服务的,采购人按规定程序报本单位相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可到未经框架协议采购入围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2 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 2.1、服务规范 2.1.1、入围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车辆维修保养行业相关管理规定承接维修保养服务,保证维修质量。 2.1.2、入围供应商须有详实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环保卫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2.1.3、入围供应商遇到维修任务繁重,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为本框架协议内的采购人或服务单位提供维修服务。 2.1.4、入围供应商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及时响应,城区30分钟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2.1.5、入围供应商应有详实完整的送修流程方案。 2.1.6、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应符合现行国家、江西省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接受采购人单位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2.1.7、入围供应商从事维修保养服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1.8、不许挂靠修理以及先修后补单,不按规定出现差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2.1.9、汽车配件当服务对象要求旧件回收时,修理厂家应予配合,否则按未换件处理。 2.1.10入围供应商在维修保养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轮胎、机油、车漆等均应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产品,不得使用“三无”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旧代新,质价不符,少修多报,乱收费、搞回扣等。违反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回损失,取消其入围资格,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1.11、车辆维修、保养的质量要求应符合GB/T 18344-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以及国家及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实行出厂合格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入围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三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选择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无需支付维修费用。 2.1.12、事故及特殊项目修理,根据作业内容面议定时完工。 2.1.13、入围供应商须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因维修单位造成车辆违章的,由维修单位负责处理。 2.1.14、在维修过程中,应以修为主,换为辅。定点维修企业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 2.1.15、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计算工时、费用、零配件价格,不得擅自提价、虚算工时和重复计算。 2.1.16、入围供应商应对本项目设立项目负责人,并提供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明确该负责人负责服务对象所有车辆送修任务的统筹工作,专项负责与服务对象的对接工作。 2.2、质量保修承诺 2.2.1、维修质量保证承诺:自车辆维修交付采购人或送修单位之日起,①车辆大修(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保修时间为1000天或车辆行驶5万公里;②二级维护后,保修时间为360天或车辆行驶2万公里;③小修及专项修理后,保修时间为60天或车辆行驶2000公里。 2.2.2、车辆维修配件质量保证期不少于一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质量保证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2.2.3、入围供应商承诺更换的轮胎保修期为12个月。 2.2.4、入围供应商承诺启停电池保修期为24个月。 2.3、维修配套服务及承诺 2.3.1、入围供应商须建立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车辆档案,对维修/保养过的车辆详细登记具体细节,并注明维修、保养后的质保期,进行车辆跟踪服务,使车辆常年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2.3.2、入围供应商应保存配件进货的所有财务凭证以利监督部门随时抽查。 2.3.3、入围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若整车喷漆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2.3.4、采购单位因工作需要需紧急快速维修车辆,入围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加班加点、保质保量提供应急维修服务。 2.3.5、针对交通事故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全赔支付的情况,维修费用中除去保险公司应负责的理赔金额之外,维修差额部分按本项目规定价格计算办法进行最终结算。 2.3.6、消防设施配备完善,消防器材配备完善,有消防应急预案完善且合理。 2.3.7、提供免费检测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2.3.8、定期保养: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或半年(先到为准),由履约供应商通知车主。
3 技术保障 服务保障 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和GB/T 16739-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 1、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配备以下人员: (1)项目负责人1名; (2)总质检员1名; (3)质检员1名; (4)业务接待员1名; (5)价格核算员1名; (6)机修工2名; (7)电器维修工1名; (8)钣金工1名; (9)涂漆工1名。 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清单、身份证扫描件、提交响应文件前1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如无需企业缴纳社保,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工资证明),(6)(7)(8)(9)岗位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一个人员最多可以履职2个岗位。挂靠、租用等临时人员不在计算内。) 2、经营场所:供应商应配有生产厂房(维修车间)、停车场及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经营场所须在瑞昌市范围内。其中:生产厂房(维修车间)面积不少于200㎡,停车场面积不少于150㎡,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面积不少于20㎡。 评审依据:响应文件中提供经营场所照片、不动产权证书(自有房产的)或租赁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佐证。 3、主要维修设备:应满足GB/T 16739-2023《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相关要求。 注:①1-2项中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②入围公示前,征集人将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人员证书原件、经营场所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 所涉及货物质量的标准 所涉及货物质量的标准 1.1、入围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维修服务所使用的所有零件、材料、油液(以下简称“配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安全标准与环保标准。 1.2、配件质量是决定维修项目质保期的核心依据。入围供应商必须保证所用配件的合法性、可追溯性,并承担因配件质量问题引发的一切责任。 1.3、配件质量等级与选用标准 1.3.1、安全与性能核心件: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及车辆核心性能的部件。包含制动系统(刹车片/盘/管)、转向系统(方向机、拉杆)、悬挂系统(减震器、控制臂)、发动机内部件(活塞、曲轴)、变速箱总成及核心部件、安全气囊、轮胎等。必须使用原厂配件或经国家认证的同质配件。禁止使用副厂件、拆车件、再制造件。 1.3.2、重要功能件:影响车辆主要功能、耐用性及可靠性的部件。包含起动机、发电机、燃油泵、水泵、冷凝器、压缩机、传感器、离合器套件等。 应优先使用原厂件或同质配件。如使用非原厂件,其质量须不低于原厂标准,且需经送修单位事先知悉并确认。 1.3.3、常规保养与易耗件:定期更换的消耗品及常规部件。包含机油、各类滤清器、刹车油、冷却液、火花塞、灯泡、雨刮片、蓄电池等。 必须使用符合车辆手册规格的知名品牌合格产品。机油须提供等级证明、产品合格证,外包装需完整、有中文标识。 1.3.4、一般覆盖件与非关键件:不直接影响车辆机械性能与安全的部件。包含保险杠、灯具外壳、车门饰板、车窗升降器(非电机)、部分内饰件等。其质量标准必须事前明确告知送修单位,获得书面或单据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5 其他服务要求 报价要求 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综合单价=市场价×综合折扣率。 各投标人在系统中填写的报价应为XX%的综合折扣率报价,且该折扣率需确保最终报价合理、具有市场竞争力。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所报综合折扣率进行结算,不得擅自提高维修和保养服务价格。 注:市场价=随机抽取5家入围供应商计算其同类服务标准同期(近一周内)的平均单价。(在确定市场价的过程中,剔除异常高价和低价,以保证市场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施救费: ①市区范围内施救一律免费,以入围供应商所在地为中心,参照地点和公里数,免费范围不少于10公里。 ②免费范围外,每公里施救费用,拖车施救单价不高于1.5元/公里,吊车施救单价不高于3元/公里,超过此范围则认定为无效投标。
6 其他服务要求 违约责任 因入围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1★ 违约责任 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入围供应商违约: 1.2.1、签定合同后,入围供应商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2.2、入围供应商逾期履行合同的,逾期一次,予以警告,逾期两次取消定点资格; 1.2.3、入围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2.4、在签定合同之后,入围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 1.3、入围供应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服务对象有权取消定点资格。 1.4、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服务对象有权保留更换入围供应商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服务对象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招标人或服务对象均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给服务对象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入围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赔偿金。 1.7、本征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提供服务时可由服务对象和入围供应商双方协商订立。 1.8、本项目不允许入围供应商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转包、分包,如发现,服务对象有权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9、凡因入围供应商修理质量,给采购人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入围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或服务对象的全部损失,造成其他损失的,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10、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实后,将依照框架协议合同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作出终止合同、取消定点维修资格等处理,由此造成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或服务对象车辆保养、维修业务的,拒绝承接一次罚款1000元,拒绝承接两次的罚款5000元,拒绝承接三次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10.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10.3、采购人或服务对象在框架协议期内有权对车辆维修市场价进行调研,若发现入围供应商的配品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合理价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累积三次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 1.10.4、采购人发现入围供应商提供的维修项目与实际维修项目不符的,第一次发现罚款100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5000元,累积三次及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造成采购人或服务对象损失的,入围供应商还应负责赔偿; 1.10.5、入围供应商将自己的定点资格转让给其他无定点维修资格的维修企业的; 1.10.6、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拒绝免费返修的; 1.10.7、未经服务单位同意,擅自将车辆转厂外修的,或者将车辆开离定点维修厂区的; 1.10.8、维修企业不能将有关资料完整保存的; 1.10.9、服务态度极差,造成恶劣影响的; 1.10.10、服务期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确因入围供应商责任); 1.10.11、入围供应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维修资质或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维修资格的; 1.10.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行为。 1.11、因费用结算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7 其他服务要求 特别事项说明 1、入围公示前,征集人将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人员证书原件、经营场所等,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入围供应商需在成功入围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交征集人存档。 3、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3)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序号 服务人员组成要求 资质要求 数量 计量单位
1 详见服务保障第1项 详见服务保障第1项

(3)商务要求:

1.分包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 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瑞昌市

2)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3) 支付条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第二阶段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4) 违约责任:

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5) 解决争议的方式:

具体在合同中明确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 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23:59:59 。

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分包名称: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 供应商一般资格条件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供应商需在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中按要求填写《响应函》完成承诺并进行电子签章。
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以征集人评审时查询的最终结果为准,记录将随采购文件存档。

2. 供应商特殊资格要求

序号 资格要求名称 资格要求详细说明
1 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证明(维修类别:二类及以上汽车维修)扫描件加盖公章。

六、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专门面向的原因: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注: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七、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1.分包名称: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1)、资格审查方法:

由征集人审查

(2)、资格审查标准:

按征集公告的资格要求进行审查

八、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征集人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九、入围供应商的清退和申请规则

征集公告发布后至框架协议期满前,供应商可以按照征集公告要求,随时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的申请。征集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供应商。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的供应商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

十、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征集人收到供应商提交的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后,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当天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十一、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要求

申请的方式、地点:供应商应当通过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

十二、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

十三、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征集人的权力和义务

1、为本协议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提供工作便利;

2、对本协议第二阶段最高限价和需求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3、对本协议第二阶段确定成交供应商情况进行管理;

4、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因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的情形进行审核;

5、接受采购人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6、公开本协议的第二阶段成交结果;

7、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二) 入围供应商的权力与义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服务和协议价格向采购人供货;

2、在质量不降低、价格不提高的前提下,对入围供应商进行产品升级换代、用新产品替代原入围产品;

3、对本协议履行形况和采购合同情况向征集人进行反馈与评价。

(三) 对本协议确定的委托代理商进行管理

十四、采购合同文本

详见附件

十五、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实行电子化采购,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为: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登录方式及地址:通过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https://kc.jxggzyjy.cn )首页供应商用户登录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采购系统”),进入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本次电子化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应当自行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办事指南查看相应的系统操作指南,并严格按照操作指南要求进行系统操作。在登录、使用江西省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交易系统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供应商注册和信息完善,加入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供应商库。

(二)已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只需校验证书及签章的有效性后,即可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未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供应商,应当按要求办理互认的证书及签章后,按照系统操作要求进行身份信息绑定、权限设置和系统操作。互认的证书及签章的办理与校验,可查看“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供应商登录入口的CA办理模块。

供应商应当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日常校验和妥善保管,确保在参加采购活动期间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能够正常使用;供应商应当严格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内部授权管理,防止非授权操作。

(三)供应商应当自行准备适应电子化采购所需的计算机终端、软硬件及网络环境,承担因准备不足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框架协议采购系统

400服务电话:400-118-6677

CA及签章服务: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jxsggzy.cn/web/)-“CA及签章办理流程”进行查询。

其他补充事宜:

(一)联系方式

1、征集人名称:瑞昌市财政局 联系人:吴旭辉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瑞昌市市府西路5号

2、征集代理机构:江西省壹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女士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地址:瑞昌市林湖苑9-2-102

3、采购监督机构: 瑞昌市政府采购办 地址:瑞昌市市府西路5号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其他事项说明

1、供应商需按照附件格式上传相关材料。

2、采购代理服务费:每家入围供应商向征集代理机构支付1000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三)本征集公告最终解释权归征集人所有。

征集人:瑞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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