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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好房子”建设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等要求,结合《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和我市实际,我局拟联合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台《提升住房品质推进“好房子”建设若干措施》,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请各单位及个人在征集意见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单位应在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所在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骆源;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联系邮箱:1335993922@qq.com。
附件:提升住房品质推进“好房子”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提升住房品质推进“好房子”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物业服务企业,市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好房子建设工作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等要求,结合《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和我市实际,制定《提升住房品质推进好房子建设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X月X日
提升住房品质推进“好房子”建设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一、规划指标管控
1.完善居住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坚持“配套先行”和小地块出让的供地模式,持续完善拟出让土地周边教育、医疗、商业、市政等配套设施,优先供应环境优越、交通便利、配套成熟的优质地块。
2.规范住宅建筑空间与设备指标。为营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新出让的居住小区在满足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容积率不宜大于2.0,绿地率不应小于35%,建筑计算高度不宜大于54米,机动车停车位按不低于1.0个/100㎡计容面积且每户不少于1个车位配置。设置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宜低于3.1m,应设置设备平台,单户设备平台总面积不应大于5㎡。鼓励采用坡屋顶、平开窗设计,屋顶不得预留可改造为室内空间的结构条件。
3.提升住宅建筑立面品质。为促进建筑立面协调统一,临城市重要开敞空间或临红线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住房,外立面采用公建化设计。住宅应设置生活阳台,生活阳台及厨房不宜沿重要开敞面或临城市主干道一侧布置。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纳入容积率计算。设备平台、空调机位不得封闭作为室内使用空间,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4.规范跃层住宅通高空间管控。建筑面积不小于140㎡的跃层式住宅,可设置一处通高空间。通高高度不超过两层层高,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套内面积的30%,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容积率。
5.优化住区公共空间设置。住区可结合小区入口、首层架空、下沉庭院设置公共活动空间,布局会客休闲、儿童游乐、图书阅览、健身运动等公共服务功能。高层住宅首层架空层、下沉庭院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建筑总基底面积的60%。首层架空层层高不应低于3.6米,可采用透空栏杆、透明玻璃等轻质通透材料围合。符合上述要求的公共活动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由建设单位装修后无偿移交业主共同使用,不得分割登记、不得改变公共使用属性,不得挪作非公共用途。
二、住宅品质提升
6.强化电梯配置与消防安全保障。住宅同一单元内存在不同住户垂直分层的,最高层住户可通达建筑楼层达到四层及以上的,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12层及以上每单元至少配置2台公用电梯,至少1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轿厢内应有公共移动通信信号覆盖。住宅入户门向外开启不应影响楼梯、走廊及其他住户的疏散,不应遮挡电梯门和电梯按钮,相邻住户的入户门开启范围不应重叠。
7.加强电动自行车停车安全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与充电端口配比不低于3:1;充电设施应配备电气保护、监控装置,并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住宅电梯应安装电动自行车感应装置,触发后电梯应停止运行,并同步推送预警信息至物业服务企业。
8.提升地下车库安全与用电保障。地下车库双向主要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6m,其他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5.5m;总车位中不少于40%车位尺寸应达到2.5m×5.3m,加宽车位应分散布置于各楼栋对应的车库区域,不得集中设置在车库局部角落;车位轮廓线与墙体、护栏及妨碍车门开启构筑物净距不小于0.3m。新建住宅区固定机动车位应100%具备充电设施直接安装条件;地下车库应按防火分区独立集中设置电表箱,电表箱至充电桩的供电线路长度不宜超过50m。配变电设施应按终期用电负荷设计建设,并预留充足扩容空间。
9.提升套内空间功能品质。户型设计应方正紧凑,开间与进深比例协调,减少无效交通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大于90㎡的住宅,应设置不少于1个能放置1.8m双人床的卧室,双人床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1m;宜设置不小于5㎡的独立储藏空间。鼓励采用开放灵活的大空间结构设计,满足住户后期灵活分隔空间需求。
10.规范空调机位设计。空调外机位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外观造型应统一协调,与阳台、窗洞口或检修门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00mm,不得对相邻住户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设置分体式空调的住宅,机位数量不应少于卧室与起居室(厅)总数的一半;其中应至少预留一处可安装户式中央空调室外机安装的机位(净尺寸不宜小于1500×2000×800mm,宽×高×深),其余机位净尺寸不宜小于1200×1000×600mm(宽×高×深)。机位不宜设置于临城市主要干道的建筑立面。
11.加强住宅声环境管控。住宅设计应对室内空气声隔声、撞击声隔声、主要房间噪声值进行声环境分析验算。紧邻城市主干道、高架桥等噪音源的首排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外门窗应采用断桥铝窗框、中空夹胶玻璃等隔声降噪措施。电梯井道、生活水泵房、配电房、消防稳压设备等,不应布置在卧室、起居室(厅)的正上方、正下方或毗邻位置。
12.加强住区环境卫生管控。住区底层商业应设置专用烟道,直通屋顶的专用烟道宜设置在建筑山墙立面;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底层商业,不得引入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垃圾收集站与住宅间距不应小于10m;变配电设施、垃圾投放点(垃圾房)等室外设施距住宅外窗不应小于3m,并结合景观进行遮蔽处理。围墙设置宜采用通透式围栏、绿篱等形式,高度宜控制在1.8m~2.2m,不得采用高大实体封闭式围墙。
13.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住宅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项目应选用不少于5种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材料及部品,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不应低于10%,鼓励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14.强化住宅建筑节能保温措施。住宅外墙宜采用A级保温材料,提升防火性能。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防止保温材料脱落的措施;采用机械锚固件辅助固定保温板的,应根据建筑高度确定锚栓数量:高度50m以下不应少于7个/㎡,50m及以上不应少于9个/㎡。保温材料施工宜采用满粘工艺。
15.鼓励住宅定制化精装修交付。鼓励开发企业推行菜单式、定制化精装修交付模式,实行“基础装修+个性化选配”的灵活交付方式。基础装修部分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套内所有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门窗安装到位;给排水、供电、燃气、空调、智能化等系统管线及终端接口布设到位;开关插座面板安装完备;公共区域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固定灯具、固定家具等安装类个性化选配部分,购房者可选择开发企业提供的选配菜单委托安装,也可自行安装;选配菜单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强制捆绑销售。对精装修住宅项目给予以下政策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按当期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先行缴纳,最终按实结算;给予开发企业信用加分;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费(不含可移动的家具、电器、装饰用品、日用品等)可归集至对应的房地产类型扣除。
16.完善智能化管理系统。新建小区建设单位应同步完善外围安防监控、高空抛物监测、智慧消防监测等智能化管理系统,并接入物业消防控制室。鼓励建设单位引入星级品牌物业企业;支持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泸州市前期物业基本服务分项分级标准》中“一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向属地发改、住建部门核定和备案。
三、附则
(一)本措施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措施适用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和已出让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涉及土地价值变化的应按规定开展土地评估。各区县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三)本措施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修订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名词解释:
公建化设计:指在不改变住宅居住功能的前提下,对位于城市重点区域的住宅外立面,借鉴公共建筑的设计手法与材料工艺,统筹立面、阳台及室外设备管线进行一体化设计。
首层架空层:建筑首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卧室:指卧室和具备卧室条件的功能房间,含面积大于5㎡的书房、活动室、健身房、储藏室、更衣室、保姆间等。
具备充电设施直接安装条件:将电缆桥架、保护管等供电设施建设至固定车位,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预留充足的供电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