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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区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区教育工作实际,区教育局牵头草拟了《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定西市安定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30天)。请相关人员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安定区教育局。
联系人:张少荣
地址: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1号区政府2号统办楼416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安定区教育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区域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甘肃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及定西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安定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定西市安定区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文化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戏曲戏剧、曲艺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操作等)、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不适用于体育俱乐部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小饭桌、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教育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线上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上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分类管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明确审批标准和管理流程,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二)属地管理,协同治理。落实县区级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卫健、文体旅、街道等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安全优先,育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强化培训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性原则,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从严审批,动态监管。严格准入门槛,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强化风险防控,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第四条监管职责
区教育局作为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承担审批受理、材料审核、日常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负责对不符合设置标准或违规办学的机构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函告登记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年检及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名称预先核准,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违法、不公平格式条款等行为;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负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发改局负责收费备案管理;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类别培训机构的专业指导和监管工作;街道负责辖区网格管理员对各类无证无照擅自举办的培训机构线索摸底上报。
第二章 审批条件与流程
第五条基本设置标准
培训机构申请设立需符合以下基本标准,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相关标准。
(一)党建要求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按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三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或选派党建指导员。校外培训机构在区工会和教育系统工会指导下成立培训机构联合工会委员会。
(二)场所条件
1.办学场所须符合国家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规定,取得消防、卫生等相关合格证明,具备所在建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办学楼层为5楼及以下,不得选用民用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2.实际举办场所应取得相应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同一办学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教学用房场地面积要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舞蹈、戏剧戏曲等类别生均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体育类场地应符合所培训项目的规格标准,使用面积和空间高度满足项目规则要求。配备与培训规模相匹配的教务管理用房、休息用房、卫生间等附属设施;招收寄宿学员的,需配备相应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及设施。
3.办学场所产权清晰或租赁手续合法规范,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符合房屋安全使用要求。
4.配备与办学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专业设施及图书、杂志等文本影像资料,配备必要的安保器械;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少于90天;配备合格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三)师资条件
1.从业人员管理遵循《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不得聘用幼儿园、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含民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和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招用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配备与办学层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须具有教师资格、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组织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学教研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持有与教学内容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能力证明(专业技能等级证书);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4.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练员,教练员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和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可查询验证)。执教资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
5.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安全保卫、后勤保障和教辅人员;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与出纳不得为同一人,且与法定代表人(或举办者)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6.机构应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开展岗位培训,建立师资管理制度和培训档案,定期开展师资培训。
(四)管理条件
1.具有规范的章程,载明名称地址、办学宗旨类型、办学范围规模、资产来源与管理、组织机构与管理制度、决策监督机构产生办法、法定代表人产生罢免程序、终止程序与资产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
2.建立健全行政、教学、安全、员工、学生、档案、资产财务及专用账户、招生收费退费、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培训考核、信息公开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立董事会(理事会)及董事长(理事长),董事长(理事长)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设立监事会(教职工人数少于二十人的可设一至两名监事),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4.培训内容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制定与培训项目对应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配备合规培训材料(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使用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材料或正式出版物),选用境外教材需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培训材料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体育类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培训。
5.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资金条件
1.举办者应履行出资义务,货币出资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非营利性机构需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机构需在承诺期限内缴纳注册资本(金);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设施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符合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并依法及时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落实法人财产权。
3.按规定在银行开设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签订托管协议并报教育部门备案。新设立机构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低于3万元,将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主动接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接受资金动态监控。
第六条审批流程
实行“先证后照”原则,培训机构设立须经区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许可后,再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培训机构的设置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筹设期间不得招生。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设阶段
申请人向区教育局提交筹备申请材料,填写《安定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受理地点为安定区政务服务大厅教育局服务窗口,相关表格及指南可在“甘肃政务网”下载或到安定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咨询领取。
申请材料包括:
(1)申办报告(含举办者、负责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经费来源与管理、办学内容、规模、性质、形式、条件、培养目标和内部管理体制等);
(2)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提供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拟任负责人提供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电子备案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资产证明(资产来源及产权证明、资产清单、投资承诺书;捐赠资产需提供捐赠协议);
(4)场地证明(自有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提供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协议);
(5)名称核准材料(营利性机构需区市场监管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机构需区民政部门名称预先核准表;机构名称一般由“定西市安定区+字号(两个汉字以上)+业务领域+学校类别(培训中心或培训学校)”组成,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区教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受理告知书》(附件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
(二)审核评估
区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照《安定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清单》(附件3)评审论证,由校外培训监管机构专人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场所条件、师资资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设置标准。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出具《定西市安定区同意筹备设立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意见书》(附件4),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筹备期不超过3个月,筹设期间不得开展招生培训活动。筹设期超过3个月的,举办者需重新申报。
(三)正式申请
申请人完成筹备后,向区教育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材料,包括:
(1)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及筹款情况说明;
(2)办学章程、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资产设备投入证明、场地证明、校舍及功能室平面图;
(4)校长、教师、会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教职工基本信息登记表;
(5)人员岗位职责、各项管理制度、公共卫生及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6)《甘肃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7)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审批发证
区教育局在收到正式申请材料后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行政许可决定需经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
(五)登记注册
申请人取得办学许可证后,3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机构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营利性机构到区市场监管局办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六)平台入驻与后续手续
培训机构完成登记后,15日内主动入驻全国平台,真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经审核取得合规码牌后方可开展培训;需依法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发改部门办理收费备案,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核准地址办学,跨地址开展培训需依法申请设立教学点,实行“一点一证”;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校、分点,需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分设教学点的机构需连续3年年检合格以上,教学点需具备符合要求的场所、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教师队伍。
第七条变更与终止
(一)变更。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办学地址、业务范围等事项的,须向区教育局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批表》(附件6),经审核批准后换发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登记变更手续;修改章程、变更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按程序及时办理备案;同步更新全国平台相关信息。
(二)终止。培训机构合并的,需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算,由合并后的机构妥善安置原师生;分立的,需制定分立方案报市教育局核准后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安置师生;因自身原因终止办学的,须提前6个月向区教育局提交终止申请,明确学生安置、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方案,填写《定西市安定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变更、注销审批表》(附件6),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办学许可证和登记注销手续,营利性机构提供清算材料,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报告;终止前需妥善安置参训学生,足额退还剩余培训费用,保障学生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因违法违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区教育局依法收回许可证,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3年内不得从事校外培训相关业务。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招生管理
(一)规范宣传。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报区教育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发布;不得违法发布培训广告,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焦虑营销,不得发布“不要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等制造社会焦虑的内容。
(二)公平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组织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违规“掐尖”考试,不得诱导学生提前缴费、过度缴费。
(三)信息公示。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标准、退费政策、师资信息(教学教研人员姓名、照片、资质、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安全管理制度、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教学教研人员信息需同时在全国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在机构内部公示;亮证办学,不得出卖、出租、出借或共同使用办学许可证等证件。
第九条教学管理
(一)课程设置。严格按照备案的培训项目和课程开展培训,不得超出业务范围;涉及中小学生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校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单次培训时长不得超过90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二)班额控制。根据教学场地面积和教学需求合理设置班额,确保生均面积达标,保障教学质量和学生安全。
(三)材料管理。严格执行培训材料备案管理规定,建立培训材料审核、选用、更新、监管抽查机制,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的培训材料,严禁复印、盗版境外教材。
第十条收费管理
(一)收费规范。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通过全国平台或“校外培训家长端”APP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体外循环”逃避监管;收费票据填写规范,符合税务部门要求;不得向学生、家长和社会募集资金或参与非法集资。
(二)收费限额。一次性收取费用不得超过5000元,时间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积极倡导“先上课,后付费”方式。
(三)合同签订。与家长签订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培训内容、期限、收费标准、退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权益;合同签订后及时上传全国平台备案。
(四)退费管理。严格执行退费政策,学生中途退学的,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足额退还剩余费用;因机构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培训服务的,全额退还已缴费用,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退费。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
(一)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改建、扩建后需重新进行消防检查,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
(二)消防安全。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师生掌握基本防火、逃生技能。强化日常安全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 2 小时开展不少于 1 次防火等安全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三)卫生防疫。落实卫生防疫要求,保持办学场所清洁卫生,定期消毒通风,配备必要卫生设施和防疫物资,做好参训学生健康监测,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控措施。
(四)人身安全。加强教学活动、户外活动安全管理,防范意外伤害事故;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发生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置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一)制度健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规范会计核算,如实记录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每年年检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
(二)资金监管。严格执行预收费资金监管规定,确保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主动接受监管部门核查。
(三)年度审计。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每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报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备案;营利性培训机构按规定向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日常巡查
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区教育局独立或联合民政、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定期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招生宣传、教学活动、收费管理、安全管理、资金监管等情况开展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协调发挥社区网格管理员的作用,对辖区内擅自违规设立的培训机构及时发现、报告和规范整改。
第十四条专项检查
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等关键时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违规开展培训、违规收费、安全隐患等问题;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开展核查处置。
第十五条年检评估
区教育局每年组织开展年检工作,结合全国平台数据、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结果和信用评价情况,对办学行为全面评估;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向社会公示,作为延续办学许可、信用评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年检结论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记录并公告。
建立星级培训机构评定制度,对年检合格的机构评定不同星级,对星级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和宣传推广;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
建立培训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将办学行为、行政处罚情况、年检结果、星级评定情况等纳入信用档案,接入信用中国(甘肃定西)平台;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对依法依规办学、信用良好的机构列入白名单并公示;对违法违规办学、失信失范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公示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其法定代表人、举办者纳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十七条投诉处理
区教育局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在7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机构违法责任
未经区教育局许可擅自举办培训机构,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及相关手续的,由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责令限期整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补办手续,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教育局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2)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地址、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等未及时申报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8)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9)聘用禁止聘用人员开展培训的;
(10)未按规定将预收费纳入监管,或违规收费、拒绝退费的;
(1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12)未按规定入驻全国平台或填报虚假信息的;
(13)培训机构变更办学地址未及时申报的;
(14)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其他培训机构如体育俱乐部以及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小饭桌、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自习室、答案说、中公教育等非教育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不得进行面对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或学科类的培训。存在违规办学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处罚或吊销证照,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部门监管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规定
境外培训机构与国内培训机构在本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机构整改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进行整改,完成审批登记和平台入驻手续;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停止办学,直至吊销相关证照。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培训机构,名称若与本办法不符的,按审批和登记部门要求及时变更。
第二十二条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本办法由定西市安定区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