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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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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京口区谷阳路229号京口生态环境局
镇京环审〔2026〕8号
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
你单位报送的《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总投资12895.19万元,在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四雩山新建国家能源集团谏壁发电厂雩山光伏项目。该项目直流侧装机容量为30.317MWp,交流侧装机容量为29.7MW,容配比约为1.021,拟使用谏壁街道及四雩山灰库地块约460.632亩(实际用地面积)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采用集中并网发电模式。
本项目已取得镇江市京口区行政审批局备案(镇京行审备〔2024〕151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和镇江市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6〕19号),我局原则上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密闭围挡,上方安装喷淋装置,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和管理措施。施工期废气扬尘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浓度限值。运营期无废气排放。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施工期建造隔油池和沉淀池,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澄清后回用,无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依托租赁房屋既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不对外排放。运营期无废水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作业时间,对主要噪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限时作业,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挡墙或者屏障;合理安排施工机械安放位置,尽可能放置于场地中间及对场界外造成影响最小的地点;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隔震或消声措施;在施工场界处设置围挡措施,围挡可以起到声屏障的作用。该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设置减振装置,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加强对逆变器、SVG等设备的维护,使其处于良好地运行状态。项目地块一、二、三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地块四、五及开关站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边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可再生利用部分回收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可再生利用的部分清运到当地指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隔油池废油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太阳能发电系统组件安装及设备安装等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导线、电缆等)、残次品及废包装材料(主要为废纸箱和木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运营期:设有一座危废暂存间(5m2)。废弃光伏组件和电气元件由供应商更换后回收进行综合利用;废旧蓄电池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合理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处置执行《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标准规范实施后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3〕154号)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相关要求。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对地表植被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及时开展植被恢复、绿化工作,恢复土地使用功能,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七)按规定设置各类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三、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六、项目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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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凯泽环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