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海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五金压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1-30
发布于
江苏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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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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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镇江市丹徒区勤政路1号,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镇徒环审〔2026〕6号

关于对江苏海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五金压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江苏海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江苏海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0万件五金压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黄龙路黄墟工业园区内,利用企业自有厂房建设五金压铸件生产线,占地面积4074平方米,将实现年产五金压铸件200万件的生产规模。

项目已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128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依托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熔化废气和压铸废气经“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抛丸、抛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油雾经配套的油雾净化器处理,最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DA003)高空排放。项目熔化、压铸工段产生的颗粒物废气、抛丸、抛光工段产生的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压铸工段和机加工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单位边界颗粒物、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四)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边角料、废砂带、废钢丸、收集粉尘、废布袋、不合格品、废模具等一般固废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炉渣、含油碎屑、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电火花油、废油桶、收集废油、废滤材、废过滤棉、喷淋塔废渣、废活性炭、含油手套抹布、废包装桶等危险固废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实施后,项目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2160吨,COD≤0.691/0.108吨,SS≤0.324/0.0216吨,氨氮≤0.054/0.0087吨,总磷≤0.011/0.00106吨,总氮≤0.065/0.02596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239吨,非甲烷总烃≤0.017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414吨,非甲烷总烃≤0.01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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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镇江美标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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