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水产品质量监测项目
招标
发布时间:
2025-10-22
发布于
江苏扬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水产品质量监测项目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8:10:54

项目名称:

联系人:朱先生

采购单号:jsyz235*开通会员可解锁*002

采购方: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

采购预算:*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

报价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16:39:40

需求:

一、项目简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精神,严格对标农业农村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我市自今年5月起启动为期一年的重点水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行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重点水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行动方案》扬府传发[2025]16号要求,需对市场销售的重点水产品强化监管力度,提高抽检频次与比例,确保覆盖农批(农贸)市场。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推动监管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发现、源头防控”转变,拟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重点水产品质量监测工作。

本次监测任务要求为:每月85批次,覆盖9个县市区及重点水产品(七条鱼),累计完成595批次监测任务。

二、项目要求

1、基本要求

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1.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和采购人要求开展抽样、检验等各项任务,并根据承担的检验任务出具检验实施方案交采购人审查确定。

2、服务步骤:中标供应商应按以下主要步骤开展相关工作:

2.1由采购方根据对应中标供应商确定该承检机构承担的检测范围;

2.2承检机构负责抽样;

2.3承检机构负责检验、检验报告出具以及检验结果的确认;

2.4承检机构负责汇总材料及上报。

3、服务内容

3.1承检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方部署的抽检监测工作,并记录抽样环节信息。按采购人要求予以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汇总样品抽检监测结果信息,提交抽检监测工作分析总结报告,未经采购方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抽检监测结果。

3.2为确保抽检监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减少争议,避免样品发生变化影响检验结果的情形,供应商在抽样后应及时将样品送达检测实验室,采取合理的储运方式并做好各项指标记录,保证转运过程可追溯。

3.3 承检机构应当收集分析抽检监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并加以研究分析,在报告中提出有关制度性建设性的建议,能够有助于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补充检验方法或食品快速检测方法等制度修订与研究。

三、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食用农产品检验方法进行检验,不得擅自变更检验方法、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购人通过现场检查和留样再测考核等方式对承检机构所做出的检验数据进行考核,发现存在上述问题或者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验数据等情形的,将取消承检机构的食品抽检任务资格,并对所造成的损失和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制定明确规范、科学有效的内控制度,明确各岗位业务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涵盖采样、送检、检测、复核、签署报告、录入信息、上报结果等业务流程涉及的所有环节。

3、中标供应商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人要求抽样并完成检测任务后,所有备样不得自行处置,按采购人有关备样处置的要求处置。

4、投标人对抽检信息、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任何信息。

5、检验项目由采购人确定,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及时提供抽样检验相关资料档案。

6、抽样检验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在职员工,投标人不得将检验任务转包给其他检验机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承检任务。(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函响应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内容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要求,严格遵守抽样工作规范,保证抽样工作有效。样品抽取要由专门人员完成,样品运输要符合样品管理规定,鼓励派专人专车送达。

8、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采购人部署的抽样检验工作,必须保证抽检过程公平、公正,依法出具检验报告,汇总样品抽检结果信息,提交抽检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出现检验事故的,立即终止承检任务。

9、为保证抽检任务高效优质地完成,投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检查和考核,对于采购人在考核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不到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10、若违反抽样、检验、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中标人承检任务并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11、中标人不得拒绝采购人委托的抽检任务,否则视为违约。

12、采购人有权按服务响应、履约情况、考核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后调整服务任务。

★13、中标的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解除合同,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供应商还须赔偿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3.1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的;

13.2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13.3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13.4谎报、瞒报、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13.5因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13.6超资质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

13.7存在物料不平衡情况的;

13.8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针对上述★终止、解除合同有关情形,供应商提供书面承诺函响应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拟,内容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四、保密要求

1、中标供应商及其服务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工作登记单实现可追溯并确保相关档案实体及电子档信息的安全。未经允许不得对接触到的各种资料、文件拍照、拍摄,各种实体及电子资料等不得损坏、丢失和泄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供应商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服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档案资料(包括纸质档和电子档)带出指定工作现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泄漏、传播。

3、供应商应对其服务人员保密义务承担责任,如因其服务人员违反保密义务导致采购人产生损失或支出费用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责任。

4、供应商及其服务人员的保密期限为永久,不因本项目所签订的文件或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针对上述保密要求内容,投标人须提供书面承诺函原件并加盖公章,格式自拟,内容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五、项目内容

1、检测样品类别及要求(表1)

检测样品

样品要求

备注

鲫鱼、鳊鱼、大口黑鲈、泥鳅、乌鳢、黄鳝、牛蛙

样品抽样量不少于1.5kg且不少于3尾(只),样品低温(0-10℃)运输保存,采样后尽快送至实验室。备样需保存1个月。

2、 抽样安排: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始,每月开展重点水产品质量监测85批次。抽检计划请见表(表2)

抽检区域

广陵区

邗江区

江都区

高邮市

宝应县

仪征市

经济开发区

生态科技新城

景区

抽检批次数

10

10

10

15

15

10

5

5

5

备注:每月可抽检10-15批次的区域,抽样需覆盖上述7种鱼,抽满7种鱼后,按表1检测样品顺序重复叠加被抽检品种。每月可抽检5批次的区域,每月均需抽检鲫鱼和鳊鱼,其他按表1检测样品顺序每月循环抽检。

3、检验安排

3.1检验依据:农业部 1077 号公告-1-2008。

3.2判定依据:GB 31650;GB 31650.1。

3.3样品交接:样品到实验室后,业务部门进行样品登记,张贴唯一性标签,按工作制度进行样品流转。第一时间安排登记并通知实验室交接样品。

3.4制样:采取3尾鱼混合制样,需在抽样当天完成制样,制样时应注意取样品的全部可食部分制样,不应遗漏,必要时制样前需将所抽的所有待检样品先行改刀后再取可食部分混合制样,确保样品的均匀性。制样过程应留存图像或视频记录。

3.5检验:

必检项目: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

判定依据:GB 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最大残留限量:100μg/kg。

3.6其他检验项目

鳊鱼:磺胺类;乌鳢:磺胺类;牛蛙:甲氧苄啶;黄鳝:甲氧苄啶或培氟沙星。

3.7其他

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监测方式和检验项目

需求名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水产品质量监测项目

供应商名称: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