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新型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6-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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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宁亿泰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300吨新型农药原药及相关产品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编码:2507-34*开通会员可解锁*-355900)收悉。项目位于安徽(淮北)新型煤化工合成材料基地你公司现有厂区内,你公司拟依托现有2、17和18车间,新建600吨氯氟联苯吡菌胺、700吨苯嘧甲草醚生产线各一条,副产盐酸、甲醇、溴化钾和亚硫酸钠;新增制备釜、反应釜、离心釜、干燥机、中转罐、三效蒸发装置等设备;新增硼酸三甲酯储罐和2-氯-4-氟-5-苯甲酰氯储罐;配套建设废水、噪声等环保治理设施;淘汰更新冷冻盐水循环系统、低温水制冷机组等设备;其余依托现有设施。结合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技术评估意见,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全面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项目大气环境绩效应达到A级。

(二)落实“以新带老”。你公司应按《报告书》要求,严格履行“以新带老”治理工程承诺,对现有工程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改。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提高项目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水平,固体物料均采取密闭投料器投料,液体物料全部采用密闭管道进行输送,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根据项目工艺有机废气、无机废气等各类废气特点,分别采取高效、可靠的针对性措施进行收集、处理。完善设备泄漏检查与修复(LDAR)体系,强化设备密封和日常检测、检漏及维护工作。项目各类废气排放应满足《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2 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排放限值要求,具体见《报告书》相关要求。

(四)加强废水污染防治。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收集处理系统须采取防腐、防漏、防渗措施,排污管道须采用架空管或明渠明沟形式。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根据项目废水特点,分别对高盐废水和高浓度有机废水等工艺废水分别采取脱盐、去毒等针对性预处理,预处理后的生产废水同其它废水经厂内污水生化处理站处理,达到纳管要求后经污水管网送基地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总排口废水应满足《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24)及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新污染物治理。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措施,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及时清运、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落实《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规定要求,你公司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对涉及的非禁止类新污染物,应优先考虑原辅料绿色替代,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强化污染防治措施。按规定对新化学物质及时进行登记,开展污染源监测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单元-厂区-园区”事故水防控体系,完善罐区围堰、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在项目投产前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按预案要求配置充足的应急物质,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外环境,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七)其他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按规定做好分区防渗,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按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八)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总量核定为:颗粒物1.039吨/年、氮氧化物6.025吨/年、二氧化硫0.91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2.6665吨/年,相关主要污染物均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排污权交易,或者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UYH501Y)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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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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