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DB550Semi型、DB600Semi型聚焦离子束电子束双束显微镜和SEM5000E型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使用豁免管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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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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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6〕47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DB550Semi型、DB600Semi型聚焦离子束电子束双束显微镜和SEM5000E型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使用豁免管理的函

国仪量子技术(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收悉。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持有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皖环辐证〔A1441〕),许可种类和范围为: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你公司研发生产的DB550Semi型、DB600Semi型聚焦离子束电子束双束显微镜和SEM5000E型场发射扫描电子显微镜(最大管电压均为30kV,最大管电流均为0.15mA)辐射安全防护采取多重冗余设计,固有安全性良好。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S-20250438)表明:上述型号射线装置正常工作条件下,装置可达表面0.1米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的监测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附录A豁免的要求。鉴此,我厅同意使用上述DB550Semi等3种型号电子显微镜豁免管理的申请。

二、使用上述型号射线装置的单位可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操作人员可不作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

三、你公司应确保上述型号射线装置出厂时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健全、有效;加强辐射屏蔽部件生产、安装的质量控制,保证辐射监测结果满足豁免水平的要求。

四、你公司应建立上述射线装置销售台账,并随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产品说明书中应明确告知上述型号射线装置可产生X射线或电离辐射,同时告知有关辐射安全防护知识与售后管理要求。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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