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省中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高档染色针织面料22500吨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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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年产高档染色针织面料22500吨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9-34*开通会员可解锁*-150307)收悉。你公司拟在安徽望江经济开发区建设年产高档染色针织面料22500吨生产项目,补齐望江经济开发区纺织服装产业链。建设主要内容包括:购置染缸、定型机、烧毛机等相关设备,新建给排水、热能回收等公用工程,原料库、成品库、染料库、化学品库等储运工程,废水、废气、固废、噪声治理等环保工程。项目设计年产22500吨高档染色针织面料,蒸汽由园区集中供热。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在落实《报告书》和本审批意见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按照《安徽省新型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一县(市)一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重点举措的通知》(皖城融组〔2023〕1号)要求,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规范各类施工设施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到工地围挡、易扬尘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渣土车辆密闭运输。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及自动监测点数量设置分别执行《施工场地颗粒物排放标准》(DB34/ 4811—2024)表1、表2要求。

(二)强化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烧毛机、烘干机、剪毛机和磨毛机均设置于密闭间内。烧毛、磨毛和剪毛粉尘采取“布袋除尘 二级水喷淋”处理,烘干和染料称料废气采取“二级碱水喷淋 除湿剂 二级活性炭”,定型废气采取“三级水喷淋洗涤 高压静电”处理,污水池及污泥间恶臭采取“二级碱液喷淋 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中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等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硫化氢、氨、臭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和表2标准值要求。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分级回用”原则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71-2020)相关要求,完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厂区内采取可视化架空管道污水收集系统,生产工艺废水专管输送至望江印染中心配套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而后送至望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再生废水单独收集后排至望江县污水处理厂。

你公司应配合望江县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望江印染中心配套污水处理厂及望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前,本项目不得投产。运行中做好望江印染中心配套污水处理厂的协同管理,其排放废水需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及其修改单和望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

望江开发区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与外环境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并结合结合区域水环境质量,适时启动望江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

(四)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厂区应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防渗要求。染色生产区、污水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危废暂存库、污泥间、染料仓库等区域应实施重点防渗;各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应要求,生产厂区地面应做硬化处理,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制订实施监测计划,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

(五)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时间以及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一般工业固废委外利用或处置;定型废油、废活性炭、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工作。

(六)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强化厂房隔声、消声、设备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预防和控制。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印染中心建设有效容积不低于8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和有效容积不低于120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池,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同园区协调联动,采取切实可行的控制和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因事故排放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

(八)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九)本项目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颗粒物2.821吨/年、二氧化硫0.015吨/年、氮氧化物0.135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788吨/年、化学需氧量14.171吨/年、氨氮1.417吨/年。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

本项目申请排污许可证前,主要污染物应依照《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等规定,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主要污染物未通过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或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区域削减措施未落实到位,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不得核发该项目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你公司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项目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7MA2N16NN8D)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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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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