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
202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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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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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16:59 点击次数:

索引号: 002985878/202603-00072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主题分类:
名  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关键词: 文  号:
信息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布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59:42
发文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16:59:4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索引号: 002985878/202603-00072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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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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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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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皖环函〔2026〕188号

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

《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马鞍山段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409-34*开通会员可解锁*-219529)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工程概况及总体意见

本项目分江南、江北2段建设,路线全长65.56公里。其中,江南段起于芜湖市湾沚区花桥镇六甲村东侧、衔接S24宣城段,止于宁芜高速交叉年陡枢纽西侧,路线里程26.93公里;江北段起于和县功桥镇,与拟建G4231宁九高速交叉,衔接泰山路长江大桥项目,止于合肥、马鞍山市界,路线里程38.63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设计,路基宽度34.5米,设计速度120公里/小时,布设2座特大桥、总长25071.5米,14座大桥、总长5318.5米,12座中小桥、总长672米,5座天桥、26道通道、55道涵洞,2座长隧道、总长2625米、1座935米长中隧道、9处互通立交、2处服务区、5处收费站、1处养护工区、1处监控管理中心、1处隧道管理站。施工期设置4处施工生产生活区、2处弃土场、4处弃渣场,以及60.9公里施工便道等临时工程。

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工程建设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强化施工扬尘防治,严格落实物料堆放覆盖、拆除及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抑尘措施;临时堆料场、道路等产尘场所定期洒水、清扫,确需长时间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密闭储存或采用覆盖措施;优化运输路线,控制车速,干燥大风天气时加密洒水频次,减轻道路扬尘影响;规范建设拌合站,拌合设备全封闭并安装除尘、净化装置,钢筋加工场、预制场设置局部烟尘捕集装置,隧道施工采取高效通风系统和除尘设备;加强大型施工机械和车辆的管理,大宗物料运输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暂不具备条件的选用国六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使用新能源机械并落实编码登记要求,禁止使用超标车辆、施工机械。

(二)强化减振降噪措施。加强施工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场地布局、运输时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除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工艺外禁止夜间施工;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工艺设备,控制运输车速和车辆鸣笛,施工前在受施工噪声影响较大的敏感点处设置移动式声屏障,减轻对周边居民影响。运营前按《报告书》要求采取声屏障、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落实减振设计要求,保障敏感点声环境、振动满足标准。加强施工期和运行期监测,预留噪声、振动治理费用,开展降噪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强化相关措施。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涉水施工安排在枯水期实施,桥梁基础采取钢围堰施工,减少水体扰动。施工物料远离水体堆放,防止污染物冲刷污染水体;施工场地设置截流沟、沉淀池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后回用,桥梁施工泥浆收集处理后上层清液回用;加强隧道施工管理,减少涌水排放;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周边湿地或农田。运营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具备条件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对可能干扰当涂查湾等水质监测断面正常运行的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并严格按照环保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四)加强区域生态保护。进一步优化工程布置和施工方案,减少工程占地面积和扰动范围,减缓工程建设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得违法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等生态敏感区,必要时应依法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严禁捕猎或干扰、阻碍野生动物栖息、迁徙,施工中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进行避让或移栽,涉水施工避让鱼类主要繁殖期;根据生态监测情况,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要求,表土分层剥离、堆放、回用,施工结束后及时采取复垦复绿,并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五)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和土壤、地下水环境保护。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筑垃圾部分回收利用,其余送至建筑垃圾处置场;桥梁施工钻渣、固化泥浆、废弃土石方等运至弃土(渣)场处置,采取防流失、防渗漏、防扬散措施;废机油、油泥等危险废物在施工场地内规范暂存,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养护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理。加强危废暂存、污水处理、机械维修等场所管理,落实源头预防、分区防渗措施,避免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受到污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足量储备风险防范应急物资,做好环境风险应急预防。施工中规范作业,发生事故及时响应;运营前对跨越青山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地表水环境敏感区域的路段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及应急收集池、警示牌、防撞护栏、防撞墩等,运营中加强交通管理,发生事故后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协同改善区域声环境质量

你单位应配合属地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做好沿线规划控制,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预防、减轻噪声影响,根据噪声污染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实施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维护沿线公众合法权益。

四、加强环境管理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成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运营后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若项目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你单位应按规定接受项目工程所在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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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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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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