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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标段EPC工程总承包
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标段EPC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本工程建设地址杭州市钱塘区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 资金来源: 国有自筹100%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投资估算 488500 万元,工程概算
453994.73 万元,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一期二标段,建安工程造价 44765.9250
万元,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约97294.83㎡,其中新建地上建筑面积约87287.83㎡,地下建
筑面积约10007.00㎡。
6. 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内容的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竣
工验收、备案、移交和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保修服务等内容,以及对工程项目进
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具体包括:
(1)工程设计范围: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报批后修
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内容;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红线
范围内建筑、结构、基坑围护、幕墙、精装修、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绿色建筑、
消防、景观及附属、地基处理、综合支吊架、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与大市政接口接至红线)
、网络通讯综合管线(含电信、华数、移动等预留穿线管线)、市政公共自行车配套、BIM设
计、厨房设计、配电房土建设计(包含站内必要的各专业机电工程设计)等涉及本项目所有
的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同时包含提供给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由
市政配套服务市政给排水、红线内外的网络通讯等必要的专业对接配合工作,以及本项目的
光伏工程设计配合工作。
(2)工程采购范围:包括本项目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移交以
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电梯设备、通风
2
空调系统设备、智能化系统设备、厨房设备等。
(3)工程施工范围: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基坑围护、幕墙、电气、
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绿色建筑、消防、景观、精装修、地基处理、综合支吊架、机电抗
震设施、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与大市政接口接至红线)、网络通讯综合管线(含电信、华数
、移动等预留穿线管线施工)、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符合配建要求)、
三网合一及信号覆盖、临时道口、红线内的通信管线(含电信、华数、移动等预留穿线管线施
工)以及红线内通信管线接入红线外市政通信井、临时围挡工程、配电房土建(包含站内必要
的机电,变配电站内照明、消防等设备,不含变电站内变配电系统(含电力标化、变电所内
变压器、高低压柜设备及前端进线电缆等))等工程施工内容。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工程、
燃气工程等、由市政配套服务市政给排水、红线内外的网络通讯等必要的配合工作,以及本
项目的光伏工程施工配合工作。
(4)其他:工程保险、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BIM 技术应用、联合试运转、实施范围内
外的临时设施和场地恢复。
(5)工程总承包管理范围:总承包管理服务(含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专
项服务):设计(含方案批后修改的申报审批)、采购、施工、试运行、风险、进度、质
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沟通与信息、合同、项目收尾、竣工结算、归档、备案等的
所有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如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实施过程
各项手续办理(含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手续)、报批、备案、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程保
险;场地准备、临时借地、围挡、临时设施等工作;BIM技术应用;联合试运行;预定位
及正负零、人防预测绘、人防实测绘、竣工测量、绿化测绘、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权调、
水保报告、水保监测、水保验收、综合管线测量等其它验收需要的专项;对周边市政、城
市配套及其它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的配合及总承包管理(如市政雨污水、供电、供水、煤气
、移动通信等牵头和专项设计配合、接口及预留管线施工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竣工验收、投用前的综合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如住建、规划、绿建、消防、防雷、卫生防
疫、园林绿化、交警、公安、档案、人防、气象、排污、节能、海绵城市、白蚁防治、水
土保持、配套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等);竣工备案;不动产证;整体移交;投用前准备。
二、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
个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
年
/
月
/
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
3
计划竣工日期:
/
年
/
月
/
日
计划工期:计划总工期548天,其中含设计周期45日历天(建筑、结构、水、暖、电施工
图),其余专业施工图满足现场施工要求。计划总工期截止时间为竣工验收完成日期,竣工
备案完成时间为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暂定)(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 适 用 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 适 用 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 适 用 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元 ) ; 适 用 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4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
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见合同专用条款
。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承包人EPC项目总负责人:
。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
设计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及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来往函件等)。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
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5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浙江省杭州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拾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捌
份,承包人执 陆 份。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章)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地勘报告、初步设计成果、招标文件等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
告时提供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
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
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
/
。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施工场地,包
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 依据设计图纸的红线范围 。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外为配合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承包方自行
解决
。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适用于工程的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法规、规定、通知、决定、指导意见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
1.3.1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的通
知》(杭建市发(2022)27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
7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号)
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2)《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
知〔2020〕4号);
(3)《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
文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2号);
(6)《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7)《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
(8)《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11)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3)《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
(1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
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15)《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8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号)
(18)《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号)
(19)《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号)
(20)杭州市钱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钱塘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钱塘区新能源工
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钱综执〔2026〕5号)
(21)其他: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杭州市相关的法律法规、钱塘区及建设单
位的适用于工程的相关文件,包括在合同期内不时更新后的文件 ,且此更新内容包含在合同
价内。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
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
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
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函及其附录;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及要求;
(8)图纸;
9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补充协议、来往函件等)
注: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高于发包人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承包人的承诺为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已随招标文件一并提供前期工作相
关资料、工程勘察报告等已有文件,承包人应据此投标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施工,如因此
导致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文件及相关图审、报批等工作;其中各专业工程施工图出图节点时间以发包人要求为准。 施
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视工程
实际进度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
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
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
同价款内。
10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无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须
对本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建筑信息模型最终归发包人
所有,承包还应对发包人开放建筑信息模型的数据及接口
。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红线范围内,合同签署后 7 日历天内提供,
最迟于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合同签署时施工现场现状,即发包人提供的
工作条件 。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初步设计等前
期的各项基础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资料、意见,不能减免或免除承包人
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
除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外,承包人应自行踏勘现场障碍物,包括工程设计、现场施工
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
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现场障碍勘测和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 已落实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按项目所在地项目监管要
求执行 。
2.7 其他义务
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
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的管理: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
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由总承包单位提供相关措施,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总负责职责;负责设计、采购、施工等各
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做好设计、施工、采购等各阶段管理、协调
和监督工作,行使并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或合理推定的工程师的全部权力和职责,受理与其
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
。
3.3 工程师
12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
权限:
。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
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1)设计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协助解决施工中遇到的
技术问题,按时参加例会(如有需要)、工程专题会、工程验收会等会议,如不能响应此条
款,发包人有权对其处违约金 5000 元/次。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承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
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
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费用列入投标总
价) :
a、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在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项目总实
施计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策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项目专
项验收及不动产权证办理计划、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重点难点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计划。
每月 25 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统计报表,上报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
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各类计划、文件均需一式捌份。如承包
人未按上述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按2000元/天/项计算违约金;
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杭州市当地建筑工地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
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
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
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
作。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
13
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
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
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c、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办公用
房、生活用房(包括空调、办公设施、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网络等),不收取房屋
租金及水电费用。
d、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保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排污等手续:按通
用条款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做好降噪工作、环境保护、交通秩序、光
污染等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在办好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因此被罚款
的,其款项由承包人承担,并在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e、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之
前,承包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已完工工程的现场保护,如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自费修复;若
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不力,发包人有权提出具体要求,承包人必须执行,且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承包人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先予修
复,不得以向第三方主张权利为由而拖延修复。竣工验收后交付前的工程保护,按前述约定
执行。
f、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
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在施工前要对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
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提出可行的保护措施,报发包人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施
工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保护工作,除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及发包人认可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其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及法律责任。
g、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工程完工交付 10 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
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
包人不履行,发包人可自行清除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双倍承担。
h、按期支付工人工资的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每月按期足额向其
全体施工工人发放工资,为其购买国家规定的各种强制性保险。若因承包人未支付工人工
资,当地政府或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先予垫付的,视同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借款,其本息(利
息按不低于同期 LPR 利率计算)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全额扣回,同时扣罚安全文明施工履约
担保的 50%。
i、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4
①承包人负责安装在施工过程中为自己所用的供水管网、用电线路及其设施,并严格
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内的施工便道由承
包人负责。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监理公司书面提出的合理相关工作内容。
②承包人在施工区域及现场办公区域、临时生活区域内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③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
日常维护工作。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
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
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承包人应落实出土三联单制度,承包
人、运输单位、末端处置单位各一联,承包人取得消纳处置场地接纳回执后,方可与运输、
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
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
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
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承包人
必须依据电子转移联单核算的建筑垃圾量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结算运输处置费用。
④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需
按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处违约金 。
4.1.1承包人对设计义务的要求:
4.1.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且需足额设计)。
4.1.1.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
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
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处理。
4.1.1.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关阶
15
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1.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
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4.1.1.6 其他: /
4.1.2.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
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
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
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
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
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
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项目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
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
热线等信息。
4.1.2.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
16
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
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
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
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
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4.1.2.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
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
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
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
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
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
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1.2.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
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4.1.2.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
实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4.1.2.6其他:
/
17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 采用以下第(4)种方式 。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金额及期限为:
;
(4)其他方式:①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2%(采用支票、
汇票、转帐、见索即付、不可数销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保函等);在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提交,承包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履约担保,发包人将延迟支付工程款项并处以
按迟交天数日乘以履约担保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采用履约保函形式,因故导致保函
有效期在竣工验收前过期的,承包人无条件做好延期,未按时延期的,视同未按时交纳履约
担保,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三/日计算违约金。银行保函从签订本合同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有效。
②履约担保划分如下:其中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30%,工期履约担保占履
约担保总额的 30%,安全、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班组履约担保占履
约担保总额的 20%。
③履约担保的退还: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一次性竣
工验收合格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无息)。
④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违反合同而应承担金钱责任被提取履约担保的,则承包人应
自履约担保被提取之日起7个日内将被提取的履约担保的数额补足,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按
照应填补而未填补数额以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承担逾期填补违约金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
18
管部门进行处罚 。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80%,每天8小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月以日历天为基数计算
考核,未达到的按每天 10000 元处以违约金。承包人中标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离岗七天以上
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如发现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组织施工,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并有权
单方终止合同,后果由承包人负责。以项目实名制打卡为准。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 代表承包人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
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总承包单
位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即施工负责人,下同)。确因需要更换项目总负
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更换后的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同样满
足执业资格、业绩等要求,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处以20万元作为违约金,在
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
全部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若原项目经理不能
按约定到岗履职的或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更换项目经理,
承包人在两个星期内未做出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20万元违约金,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
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3.6 设计负责人姓名:
;
设计负责人职务:
;
设计负责人联系电话:
;
设计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
4.3.7 设计负责人职责:
(1)领会设计意图,掌握设计标准,做好所承担项目的初步设计、专项设计、施工图设
计,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参与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
(2)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3)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计划、进度计划及总体计划。
(4)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加强与发包人、方案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
协作与沟通。
(5)监督各专业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保证设计团队的人员配备到位。
19
(6)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设计负责人: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总承包单位不得随意更换设计负责人。确因需要更换
设计负责人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更换后的设计负责人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业绩
等要求,设计负责人每更换一次处以 20 万元作为违约金,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
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全部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承诺的项目经理及
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的,
承包人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
场: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
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发
包人可以给予批准。当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不能胜任该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无
条件更换。
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因以下情形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
(一)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二)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四)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的;
(五)项目经理不具备执业资格的。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
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须
经发包人同意备案且处违约金分别为 5万元(施工技术负责人)、2 万元(项目管理班子中
除项目总负责、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在下期工程进度
20
款中扣除,更换后的关键人员资格条件(含资质等级、业绩荣誉、职称、奖项等)不得低于原
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其他人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额外
处以违约金分别为10万元(施工技术负责人)、5万元(项目管理班子中除项目总负责、项目
经理、施工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在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出要求更换指令十日内必须
到岗,否则每逾期一天扣除5000元。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报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批准 。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除设计组人员以外的工程项
目管理班子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出勤率均不少于80%,由监
理单位负责考勤,若缺勤或擅自离岗,按5000元/天/人罚款(人脸识别考勤),在下期工程进
度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4.4.4其他
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设计人必须指派设计项目负责人或
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在工程施工中,对设计文
件有疑问,发包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设计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
相关专业设计负责人解决,否则每次扣设计费1万元。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
在1天内解决。在工程的图纸会审、基础(桩)验收、中间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
量处理等,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变更金额大于30万元的定为重大设计问题),应在5天内书面提
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意见,否则每逾期一天扣设计费5000元。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
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承包人设计及施工许可资质未达到相应要求,则需将其分包给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承包人设计及施工许可资质未达到相应要求,则需将其分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分包单位及人员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书面认可并同意,所需设计、
21
制作、安装、施工等一切费用包含在本次总价中。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
资料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
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
作面。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好各分包单
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重大材料设备的采购时需经发包人确认,如
不满足发包人需求,需另行采购,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需在
发包人备案 。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各分包单位进度款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申报。承包
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
若存在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分包款项情况,若因此而影响工程实施进度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发包人可视情节轻重按每次按 10-50 万元对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工期拖延由均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承包人应配合确认
金额并提供发票。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按联
合体协议书。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
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
关的其他资料(如不限于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三通一平、场地现
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
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合同价的情况),并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
异常事件或情况: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2)叛乱、恐怖
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
22
乱、喧闹、罢工或停工;4)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自然灾害;
6)传染病爆发、火灾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7)政府行为;8)社会
异常事件;9)禁运、禁止令或其他政府的限制行动;10)国家法律法规变化。11)发生不可
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
。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自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
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4 天(不含法定图审时间)。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
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
向发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
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须在 3 日内
提交修改或补充资料,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
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查单位)提出的任何建议、预审应给予响
应,并按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调整,直至发包人满意确认为止。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
三方审查单位)的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和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过程的
设计修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
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
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参加设计审查会议并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提供
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承包人所设计的施工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若在施工图确认后,因使用单位
或发包人要求增加超过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内容(含设备等) 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
是无论施工图确认与否,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造成修复、弥补、纠
正、完善或增加工程内容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
自行采取赶工措施以确保进度。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审查会议的相关
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第三
23
方审查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
为
按发包人要求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后28
天内,承包人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建筑工程资料归档规范》
GB/T 50328-2019、杭州市城建档案馆、相关部门及发包人资料归档要求(包含建设单位向杭
州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所有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存档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应在确认工程竣工,拟竣工验收工程符
合工程各项竣工要求以及施工期间国家、当地政府各种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向发包人签发
《预约竣工验收的通知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项;并向发包人
提交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的《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
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资料,各专项验收报批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
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说
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约定竣工验收日期。若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
或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要求承包人补齐资料后
方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2)发包人收到《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工程竣工资料原件
后的三十天内,应组织有关单位并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地点,进行竣工验收。若发包人在前述
期限内没有组织验收的,承包人有义务再次书面通知、确定一个合理日期进行验收,发包人
如仍没有组织验收的,视为《竣工工程拟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竣工验收应依据但不仅限
于下列文件:a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b双方签订的合同;c设计变更通知书;d
设备技术说明书;e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f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
验收文件。
(3)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
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
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4)如果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拟竣工工程严重不合格
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提出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费
24
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有权根据鉴定结论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工程返工意见以及索赔要求,
并确定第二次竣工验收日期,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担。返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之日为实
际竣工日期。
对于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确认拟竣工工程基本合格、某些次要
部分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工程
改进、返工意见以及索赔要求,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按照要求在规定日期内
修改,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承包人整改结束并经确认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署后三十天内没有提出鉴定意见、修改意见的,视为
竣工工程已经验收通过。
(5)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供应由承包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
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包括
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房屋交付、办证延迟导致的违约赔偿)。
(6)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交竣工图8套及竣工资料
一式8份,并按城建档案馆及相关部门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如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合格工程的移交
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发包人确认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
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
包人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实施工程移交的内容包括:
①承包人实施承包的全部工程;
②工程的全部附属设施、设备;
③工程竣工资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
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各种管线图纸、附属设施以及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质量保证书、维修卡等);
④其他属于承包人移交义务的工程、设施、设备、文件资料。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
25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
负责保管并负担保管费用。甲供材料保管费用、卸货费、二次搬运费等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承包人不得
拒绝接收。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合同有约定品牌或生产厂家或系列、规格的材料
(设备)等,承包人须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和供货。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设备)因实际
情况需要变更的,以不降低工程品质为前提,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材料变更原则上应在
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价格不予调整。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
/
。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主要建筑、
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封样后方
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
样品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预算审定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应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
本项目要求施工样板先行,材料及施工工艺、样板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单位评审认
可后方可开始大面积施工。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26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工程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规范,达到《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
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
格”标准。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
程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
/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
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发包人代表参
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
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严格实行隐蔽工程验
收制度,如承包人有未经监理方自行验收隐蔽工程的或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方
和发包方有权要求复验,所有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处以1万元
/次的违约金。复验期间不顺延施工工期。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相关工程管
理制度,若有费用产生由承包方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方按制度处以违约金 。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除招标人单独委托之
外,剩余均由承包人承担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公共道路道口开设、施工场地平
整等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场内道路设置及场外施工便道由承包商自行考
27
虑,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但承包人应遵守当地交通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发包人及发包
人认可的单位及人员具有随时出入施工现场的权利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自行获取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
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
载的 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
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出入口设置交通维管员,承包人进场
后应在各路口搭设有足够强度的安全防护通道,负责工程影响区域内的交通疏导标示标牌等
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施工现场附近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的设
置必须满足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的要求,保证交通畅通,并承担施工期间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市
政设施及便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若由于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施工便道的维
护不力造成后果的,均由承包人负责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
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
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本工程红线范围为准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修建临时设施需
要临时占地及红线外的借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含租地),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
应手续费用及场地使用费。
(2)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
制、三通一平、场地现状(含地下障碍物)、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
政、市容、交通、治安、环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地村民及任何其它
28
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
请将不获批准。
(3)本工程承包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及临时道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
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但承包人应承担相
应的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无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设计、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
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
知期限:测量放线工作完成后3日历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单独开设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发包人有
权代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中扣除。并罚扣承包人20-30万元。
7.6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金额:
元(大写:
)
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不得低于工程费用1.5%的60%(即
元)。承包人逾期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延期付
款。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
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
29
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人员
在工地现场发生打架、破坏污染建筑单体的行为,发包人将视责任程度每次处以5000-10000
元的违约金,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照价赔偿。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
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
门批准。
(3)其他:文明施工按《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
施方案>的通知》(杭建文领办(2018)1号)、杭建监总(2003)38号关于实施《杭州市市
政建设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明工地杭建监总
[2011]21号《关于打造“文明工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实施方案》及《房屋市政工程文
明施工标注化指导图集2.0》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及费用。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照杭州市当地建筑工地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
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
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包括业主及监理单位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
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
作。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
民的人员财产遭受损失,否则承包人负全责。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
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
牌,提醒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以上内容发生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5)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施工用水、用电、电力、通讯线、交通等施
工所需条件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除临电),并承担相关费用
。
7.10 现场安保
30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编制临时设施方案,完成临时设施
的搭建工作。通道口有地下管网线的,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因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导
致地下已知管网线受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按通用
条款执行。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
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月计划 7 天、周计划 2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在合同签署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项目实施总进度计
划,包括:设计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项目管理规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项目资金使
用计划及项目重点难点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计划(设计阶段提供月、周设计进度计划)。
采购进度计划: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八份项目采购控制计划,施工
图设计完成后提供八份采购详细计划,实施采购 90 天前,向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
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
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并提前 60 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
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
能用于本项目。凡因材料没有达标或不到位而影响施工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则承包人应
负全责,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31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成后一周内提供两份施工总进度计划,开工后每月
22 日前提供(一式八份)施工进度报表(包括形象进度、质量情况、重大事件和存在问题及
拟采取的措施等)及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
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
报送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工程师应通
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如不按期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
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 。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每月22日提供下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统计报
表,上报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
划。各类计划、文件均需一式捌份。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计划工期中约定各项工期节点或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
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二 (延期超过一个月的,每拖延一天处以违约金为
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四。)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2 %。累计处罚
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 0.6%时,没收工期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审批后的月、周设计进度计划完成的,按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违
约金 2 万元/天的罚金,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累计处罚金额达到合同总价
的0.6%时,没收工期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承包人应按计划采购及进场设备,如因承包人原因未按采购进度计划进场,按每延迟一
天扣罚承包人违约金 2 万元/天。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
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
32
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相关费用经审计确认后从承包人合
同价款中扣除。
上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施工、采购工期延误,但竣工备案完成日期未发生延误
的,发包人承诺将已扣除的违约金退还。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1)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2)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3)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
用条款执行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竣工后整体接收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按发
包人要求。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接收证书
33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
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24个月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
达工程现场,遇紧急情况应在收到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
。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
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
知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为准 。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是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
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
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由承包人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试运行期间出
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免费维修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34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
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13.3.3项[变更估价]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因承包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
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变更范围: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编制期信息价(指投标截止日前 28天所在月份
对应的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的部分
(详见 13.8.3);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六)施工图图审之前,发包人提出的相关需求,应在施工图内完善。施工图图审完成
后,双方商定的其它变更范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以甲方通过监理工程师发出的规模
性、功能性或标准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为标志,以按本合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为参照)导致本
项目合同口径实际费用发生变化的。
本工程为 EPC 总承包工程,承包人施工图修改完善不属于变更。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首
先应依据招标文件、合同附件《发包人要求》、现行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政策文件、主管
部门等的要求,在初步设计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之前发生的变
化不予调整,但相应发生的变化是由于《发包人要求》改变导致时除外。承包人不得擅自调
整项目功能、标准(调高、调低)、项目内容。
35
(七)发包人提出的与已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设计相比所发生的建设范围、建
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的调整,但如该调整是由于承包人的设计
不符合《发包人要求》导致时,则不予变更计价,相应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要求》的任何突破、改变标准、指令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须事
先书面报告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才实施,承包人不得仅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
确认作为调整依据,否则产生包括返工、重做、更换、标准提升等不利后果以及增加的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需对设计施工图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发包人对施工图的确认免除责
任,任何因承包人原因如设计错误、考虑不周以及施工原因等产生的变更均不影响总造价、
总工期;未按招标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的费用减少部分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施工中发包人发出的招标范围之外的规模性、功能性或标准、项目内容的变更,应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承包人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
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涉及的费用按照发包人要求、设计文件、施工图为界面,
根据合同约定口径进行费用核调。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变更价款约定方法:允许工程变更范围内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有定额的,由承包人依据
浙江省 2018 版预算定额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人工、机械价格按照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正刊信息价(信息价执行按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
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编制,优先级依次为钱塘区、杭州市、浙江省,费率
按中值计取)与中标让利幅度同比例下浮作为综合单价;无价材料和设备:施工图预算中无
信息价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有签证价(不含税)按签证价计入,无签证价根据市场价
(不含税)暂定计入,该部分主要材料和设备不参与下浮,只计取税金。最终以结算审计为
准。(本项目中标让利幅度为: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中工程费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
额)/最高投标限价中工程费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
施工中如承包人遇材料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不得降低品质,并且须经发包方、监理方
同意,材料变更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预算审定价。
关于变更的补充约定: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36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
查批准,并由承包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
关要求进行变更。
变更程序须按《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钱
塘管办发[2020]16号)、《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钱塘
产业[2020]124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钱塘管办发
[2019]42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均须报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执行,同时抄送发包人,所有
变更均不得降低工程品质,承包人以偷工减料为目的出具的变更,发包人不予以接受,有权
要求承包人重新修改返工。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实际发生时按有关文件结算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
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1.1 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按以下(2)方式;
(1)按固定可调价格要素数量及种类进行调整(详附表 7);
(2)其他:按 13.8.1.2 执行。
13.8.1.2采用抽料补差法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号)执行;
(一)其中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37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 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二)其中结算方式的约定:
1、人工费按以下(1)约定:
(1)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2)其他: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按以下(2)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计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二、其他:/
。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
13.8.2.1 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法》的,双方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
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表 6。
13.8.3关于是否采用其他价格调整的约定: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
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
双方约定价格调整按以下(3)方式
1、根据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房建、市政工程综合造价指数,按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节点
周期或施工工期算术平均计算,风险幅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般承包人可承担建筑安装工程
费±1%以内风险,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2、采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或根据信息价计算价格指
数)进行调整,超过风险幅度以外部分予以调整;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机械等可调
因子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权重(详附表8),其中,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
)、材料
费的风险幅度为(
)、机械费的风险幅度为(
);
3、其他:(1)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约定:
①钢材(含钢结构、结构钢筋)、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材料调差采用按各建筑
单体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计算调价,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
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
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价差只计取税金。具体分段节点为第一阶
段:开工至±0.000结构施工完成;第二阶段:有地下室的,按各单体地下室顶板施工完成开
38
始至主体结顶,无地下室的按±0.000至主体结顶。
②建筑钢筋、二次结构钢筋、水泥、黄砂、碎石、水泥稳定碎石、预拌砂浆、砌块、预
制墙板、电线电缆、铝板、铝材、玻璃、钢管(安装工程使用)、钢结构用钢、母线槽、桥
架均按竣工后一次性调价。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
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
③沥青混凝土按实际实施期调差。
④地基处理所涉及的钢材、钢筋、商品混凝土、水泥、黄砂、碎石、预拌砂浆按实际实
施期调差。
本工程按前述约定方法计算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不与当期进度款同步支付,在结算时进
行一次性支付。
(2)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人工费的风险幅度为 5%,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为 5%,施
工机械台班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的风险约定幅度按相应人工、材料价格风险原则处理。
(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
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4)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部门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
电子结算文件。
(5)若杭州市、钱塘区有新的调价文件按新的调价文件执行。
(6)允许市场要素价格调整的材料、设备为:钢筋、水泥、商品砼、黄砂、碎石、沥青
砼、水泥稳定碎石、预拌砂浆、砌块、电线电缆、铝板、铝材、玻璃、钢管(安装工程使
用)、钢结构用钢、母线槽、桥架。
(7)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要素变化,应界定双方责任
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发包人结算时扣回价差。
②由于发包人原因延误工期而遇价格涨跌的,延误期间的价格上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价差计入工程造价;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包含暂估价),本合同总
39
价由设计费、工程费用(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如有)、总承包其
他费组成。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根据总价合同原则,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发包人有权对总价部分是否按合同要求全部完
成进行调查并依调查情况调整合同价格。调查的内容包括所完成的工程的建设范围、建设规
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者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发包人要求》及所使用的材料、设
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最终合同结算价=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合同约定调整部分(主要为调差费用、经
发包人调查调整的费用、因发包人要求调整等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暂列金额(按实)+
合同约定的奖罚费用(如有)+合同索赔及其他(如有)。其中暂列金额归发包人所有、掌
握和使用,未使用的金额将在结算中扣除。合同约定调整部分在最终竣工结算时一并计量计
价,施工过程中不予调整计价。最终合同结算价格不得超过相应概算金额。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结算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
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号文)的相
关条款执行。结算时,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若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施工图预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结算不调整;如若实际消纳方量小于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
量90%的,且承包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按照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的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与施工图差额部分扣回,差额工程量=(纳场地接纳回执联的工程量-施工图预算清单中建筑
垃圾工程量*90%),扣回价格按施工图预算的审定价格。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①因法律变化导致税金变化时,不含税价格不变,
调整相应的税金;②合同约定可调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调整,施工过程中不予调整。
1)施工图预算组价原则:
①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
规则》(2018版)及浙江省2018版各专业预算定额、一般计税法计价及有关政策文件进行编
制,按照“国标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口径进行编制。
②工程量:工程量根据“计价规范”(含浙江省补充清单项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和定稿的施工图纸计算。
③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利润)相关约定:
a)人工单价: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相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投
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计取;
40
b)材料价格: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相应“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投
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价)计取,具体信息价执
行按杭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正刊)编制,信息价优先级
依次为钱塘区、杭州市、浙江省;上述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无价材料)根据监
理、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承包人四方确认的市场价(除税价)计入。该
部分材料和设备不参与下浮,只计取税金。本次招标已作品牌推荐的材料,如信息价(正
刊)中有价格,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实际材料采购价格与信息价价格的差异性。
c)机械台班单价:按预算“专业定额”中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相应“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按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进行编制,其中“机上人
工、汽油、柴油”等按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的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除税
价)计取;未能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计取的机械台班价
格,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审核后共同确定,最终以签证价计
入结算。
d)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的费率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相应施工取费费
率中值计取,取费基数为清单项目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④组织措施费:计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提前竣工增加
费,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相应措施项目取费费率中值计取,
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与技术措施项目费中的“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提前竣工增加
费根据实际缩短工期的比例计入施工图预算,实际缩短工期比例超过30%的按30%以内相应的
费率计入。
⑤技术措施费:模板、施工降排水、大型机械设备进退场及安拆费、脚手架、垂直运
输、超高施工增加费及降效费等计价规范和定额有计算规则的,按现行计价规范参照上述
“③综合单价”原则计取。现行计价规范中无计价规则的专项技术措施费,按经监理、发包
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包人确认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计取费用,专项方案必须详细且
可计量计价,由监理对该方案的实施落地情况进行监管及审核确认(联系单形式),如实施
过程中未按经审批的方案实施的,实际费用减少的按实际费用,实际费用增加的不予增加。
⑥土石方外运运距按15公里封顶计入,实际运距小于15公里时按实际公里数计入,另计
取消纳费;土方场内利用回填时短驳按1km计入;场外借土回填不计运费并计算负消纳;泥浆
若采用固化处理,固化后渣土外运外运运距按15公里封顶计入,实际运距小于15公里时按实
际公里数计入;泥浆若不采用固化处理,外运运距按10km封顶计入(实际小于10km按实际运
41
距计入)。土方消纳费用按《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
〔2025〕1号)文执行。
⑦规费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相应费率计取。
⑧税金按增值税税率9%计取(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发生税率变化的,按变化后的税率执
行)。
⑨上述取费对应的调整系数按照2018版价规范、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调整。
2)暂列金额(标化工地增加费、其他暂列金)
①标化工地增加费:结算时按施工图预算计算的“定额人工+定额机械”为取费基数,
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相应费率计算后乘以中标让利幅度。
②其他暂列金:结算按实计取。
3)工程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总承包专项费以及其他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的无实物形式
但又是完成工程总承包必须发生的费用,投标时综合考虑计入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用并包干,
今后不予调整 。
4)在主体结顶前完成所有施工图的预算资料(附上预算套价及算里软件版电子稿及计算
底稿等)进行预算审核及复核初步设计标准是否达到,同时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图预算进行预
算审核。双方须依据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及计价规范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编制、审核施工
图预算基准价。
5)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施工图预算基准价-无价材料合价)X(1-中标让利幅度)+
无价材料合价,中标让利幅度=1-中标价中工程费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最高投标限
价中工程费用(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若达不到初步设计标准和合同金额(除暂估价 、
暂列金额 、预备费外), 承包人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施工图进行调整:以满足初
步设计标准和合同金额(除暂估价 、暂列金额 、预备费外) ;如达到或超过则工程费用, 不
再增加费用。中标让利幅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任何因素调整,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
人不得以招标范围改变为由提出索赔。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
。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的10%(含工资性工程
预付款1%)。承包人逾期提交履约保函的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
42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A、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预付款在从第一期工程款中开始扣回(仅抵扣进度款中工
资性进度款部分),在抵扣完成前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工资性进度款。工资性预付款抵扣完成
后,再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资性进度款。
B、工程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前两期工程进度款中按50%分两次扣回(若
第一期预付款未抵扣完,未抵扣部分预付款在第二期中扣除,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
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按14.3.2约定
。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
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涉及土方外运的,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
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工程设计费支付进度:
1)本项目主体施工图图纸(建筑、结构、水、暖、电)审查通过并完成出图后,支付
至合同设计费用的 50%;
2)项目五方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用的 80%;
3)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各项资料备案手续后,支付至合同设计费用的90%;
4)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按设计费结算价结清所有设计费用。
5)在承包人领取设计费时,应提供与设计费同等数额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
付设计费。
(2)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购置费)支付:
建筑安装工程费进度款按月支付,本工程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发包方负责人审核的完
成工程量报表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43
a、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发包人在施工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该部分费用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
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扣除所有费用。
b、合同价款内的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月工程量进度报告及工程价款清单”,并附已完工程量报表、工作价款表及其它有关资
料。如未按期上报的,则当月工程量不予计量,延期至下月,相应月度进度款也延至下月审
核并支付。根据承包人当月25日前提出形象进度和当月已完工程量支付申请,报监理单位,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和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并签证确认,发包人在接到经确认的支付申请后
按当月合同范围内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支付:按每月已完产值的80%给予支付(不含变更及
联系单,含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于次月25日之前向承包人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审核的工
程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每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需向发包
人提供上月或上一次进度款中农民工工资发放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竣工退场要求,承
包人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归档且提交完整的相关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
至该工程合同范围内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审计完成且完整的
资料归档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8.5%,支付至审定总价98.5%时须累计提供审定总价全额
发票。剩余结算价的1.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业主起
算,二年后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回访不符合要求且不进行保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
位维修,费用从承包人应付质保金中扣除。施工图预算未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前,建设单位
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c、合同外工程款支付:在施工的前提下,按《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
程变更管理办法》(钱塘产业[2020]124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
法(试行)》(钱塘管办发[2019]42 号)、《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
内控管理暂行规定》 (钱塘管办发[2020]16 号)等为准。
d、工程进度款由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发票由承包人全额开具至发包人。在发包人支付
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8.5%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款的全额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
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e.证书的修改:发包人可通过任何一次进度款支付证书对其所签发过的任何原有的进度
款支付证书进行任何修改或更改。
f、本工程发票开具须按发包人或相关部门要求开具。
44
g.本项目工程款承包人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将本项目工程款项挪作他用,且发包人有
权随时了解和查看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及去向。乙方无条件提供相关款项凭证等资料。
h.每次合同款项支付之前需提供完税证明。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30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
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3)设备购置费支付:
(设备如须分批交货的,则按每批次付款):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排产通知书后,承
包人递交排产付款发票及付款申请后次月,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设备购置费的 30% 作为排产
款;2)发包人在承包人设备货到工地后次月内向承包人支付设备购置费的 30% ;3)所有设
备采购及安装调试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至设备购置费的
80% ;4)竣工验收合格、符合竣工退场要求,承包人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归档且提交完整
的相关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至设备购置费的85%;5)结算经发包人委托
的审计单位审计完成且完整的资料归档后,支付至设备购置费的98.5%。6)剩余款项留作质
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4)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支付:开工令签发后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10】%;全部主体
结顶后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30】%;完成使用方产线进场要求节点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
费的【1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资料交档案馆后并取得备案表,同时提交完整的相关
竣工结算审核资料,经发包人认可后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30】%;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
审计单位审计完成且完整的资料归档后,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13.5】%;剩余款项留作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按发包人要求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通过日后的三十天内
。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承包人总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
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联系单的有效性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工程
师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发包
45
人拒收的,承包人可以公证送达或者以特快专递给发包人总经理、工程师的方式送达。承包
人不按期报送竣工结算资料且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
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同时发包人有权按补充条款的约定进行处罚。
发包人自有效收到之日,选择按照如下方式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
有效的结算资料的审计:
(1)该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定或委托审
定(发包人审定或委托审定) 的工程结算价为准,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2)若审计部门 (发包人) 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
构,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
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3)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承包人未提出异议的或
异议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文件规定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发包人按审
核报告支付结算款。
(4)在竣工结算价款最终由承包人书面确认或者由审价机构的审核报告最终确认或者诉
至法院被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后的十五日内,承包人应提供收款明细表和财务凭证,会同发包
人对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未付的工程结算价款进行对帐并确认,多退少补。承包人应协助
发包人从有关单位退还各类工程建设各类押金,在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后支付前,承包人应将
退还押金所需的资料准备妥当并提供给发包人,因承包人未准备和提供因而导致发包人未能
从有关单位退还墙改、水泥、档案等各项押金的,发包人有权扣除与押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工
程款,待退还押金后再将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
。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有关确认竣工结算审核的具体时间以发包
人出具正式结算审定意见之日为准。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30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结算审核完成后并经发包人相关部门审定或备案后,发
包人支付至结算价的98.5%;留最终结算价的1.5%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本工程为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审定的
46
工程造价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
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
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承包人同意,无论双方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结算是
否存在异议,也无论这一异议最终是否提交诉讼或仲裁,最终工程款的结算价格以发包人审
定的工程造价为唯一的确定依据,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
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3)若审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
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构或配合不到
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
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核对工程量;
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见;拒绝签收
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4)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 30 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
异议或异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审
核报告,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5)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复的概算内,否则不予支付。
(6)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必须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
算文件。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采用(
) 方式 ;
(1)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2)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
(3)担保公司担保保函,保证金额为:
;
2、预留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47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
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
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未按4.1.1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
支付 100000元 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4.1.1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
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
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0元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0元 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未落实出土三联单制度,取得消纳处置场地接
纳回执后,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0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0
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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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筑
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实施;
(8)为维护工程结算的严肃性,防止高估冒算,若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经发包人委
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如有以下情形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①核减率(计算公式为:核减额 ÷ 送审金额×100%)超过 5%;②有核增额的。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为:违约金 =(核减额-送审金额×5%)×5%(若为负数则为0)+核增额×5%。违
约金从承包人结算款中扣除。(注:核减额=送审金额-最终结算金额+核增额)
(9)其他:a.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
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
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担保,并处以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5%的违约
金 。
b.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
人应支付签约合同价 1%的违约金,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c.主管部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的因承包人原因引起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
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则有权违约金 5000 元/项;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
行下道工序的有权违约金 5000 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
充好的材料有权违约金 50000 元/次;不能一次性通过合格验收,则扣除全部履约担保(或合
同总价 2%的违约金)。
d.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工程签约合同的2%。
e.从项目中标到竣工,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即施工负责人,
下同)。确因需要更换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应当办理书面更换手续,更换后的项目
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业绩等要求,项目总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每更换
一次处以20万元作为违约金。
f.项目经理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
质(2014)123 号)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经理岗位职责,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若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多于 70%,每月次处以 5 万元作为违约金
(每月次上限 5 万),若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70%,每月次处以 15 万元作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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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金,若抽查检查时发现无故不在岗,每次处以2万元作为违约金(每人次上限 2 万元)。
g.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组建项目施工机构,项目施工机构人员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本
月施工时间的80%。若每月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多于70%,每月次处以5万元作
为违约金;若现场出勤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每月次处以15万元作为违约金;若抽查检查
时发现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施工员等人员无故不在岗,每次处以0.3万元
/人作为违约金(每人次上限0.3万元)。
h.承包人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
录,要求施工企业副总及以上职位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参加工地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带班
检查工地。若发现不到会议、未带班检查情况,每次处以合同价的0.1%作为违约金(每人次上
限5万元)。
i.项目施工机构应对进场用于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审查报验,并按照规定对用于工
程的材料进行复试检验。若发现已使用经检验不合格或经检验不合格未限期退场的工程材
料、设备、构配件(含不限于材料设备尺寸、品牌、型号、外观、含量等),以及现场未按施
工图施工等情况,视作施工机构不履职违约,每次每项处以30万元作为违约金。
j.因总承包单位不履职违约造成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若发生一般(有伤亡)、一般
以上事故,每起处以150万元作为违约金;若发生一般(未伤亡)事故,每起处以50万元作为违
约金。
k.项目若因质量、安全、环境隐患问题发生媒体曝光、政府部门通报、政府部门约谈、
3 人及以上群体信访、造成社会影响事件情况,视作承包人不履职违约,每起处以5万元作为
违约金(每次每项上限5万元)。
l.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复试检验。若发现承包人未送检复试而投入
使用的,除停工整改外,每次每项处以2万元作为违约金。
m.承包人在施工中,发包人或全过程咨询人在日常巡检过程中,连续三次发现同类的质
量、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从第三次起,按5000元/次·项计算违约金, 或根据合同要求及
问题性质大小加倍处罚。
n.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环境保护、施工进度、安全、
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达不到要求,被委托人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单的,承包人每次
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费用在当月计量支付款中直接扣除。
o.承包人需加强民工宿舍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发包人或全过程咨询人在日常巡检过程
中,发现民工宿舍使用非标插线板等违规电器的,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5000元。
50
p.承包人必须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等),本项目所有
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承包人为施工组织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竣工
资料必须满足市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如抽
查不同步,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0~50000 元。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但不包括承包人的利润损失。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
的,在接到工程师整改通知书后28天内整改完成,逾期未整改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
行。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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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
料办理的商业保险)由承包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
设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在开工前承包人需提供工程一切险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
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
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
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
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
程建设需要投保 。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
建设需要投保。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需要投保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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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机构: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本项目其他约定
21.1 承包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及工
作内容变更的指令。
21.2 承包人在中标后不得随意提出材料品种和规格的变更,除非发包人和设计的同意,
均不得以采购困难等理由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可自行组织采购,视为甲供材料,费用从承
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21.3 重大设备材料采购(如电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
商,相关参数需满足发包人要求,招标要求须经发包人确认。
21.4 水务、电力、通讯、天燃气等不在承包人承包范围的专业工程,由纳入承包人管理
范围,承包人须负责专业工程的成品保护和保管工作。
21.5 承包人须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并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不受影响。
21.6 本项目若需要土方外运,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向招标人提供渣土证。
21.7 因发包人代付水电费产生的税率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21.8 承包人已充分了解现场地理人文条件,合理处理与周边村民的关系,若在施工工程
中出现有周边村民阻扰施工等现象,承包人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且不得影响工期,所产生的
协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9 本项目红线内无临设搭设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位置,由投标人踏勘现场后充分考
虑相关费用(含可能产生的借地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
53
21.10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包括但不仅限于安全、质量、进度、人员等由于承包人原因受
到发包人处罚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包括但不仅限于处以信用等级相关处罚。
21.11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违约金等需在当期工程费支付前由承包人基本户缴纳。
21.12 承包人如发生欠薪(包括分包欠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纳入钱塘区黑名单。
21.13 承包人需购置人脸识别机,用于现场对承包人管理班子的日常考勤工作,考勤机
由发包人管理。
21.14、承包人必须按建设单位要求实施现场围挡外立面美化、亮化等费用,需考虑多次
安拆及破损更换。
21.15、承包人对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用水、
用电申请、接通及场内组织、现场施工场地平整、现场施工便道及进场通道、提供设备进场
安装所需的包括进场临时硬化道路、材料临时加工硬化场地、临时照明、厕所等实施、开设
临时道口、开设临时道口范围的树木迁移、路基处理、管道开挖降水及支护费用、工程施工
范围内涉及的现有道路、水渠、水管的临时沟通费用(方案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并确保质
量)、道路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包括高压电线、铁塔)的保护和防护等主管部门
按相关规定需缴纳的费用、施工需要及手续办理引起的需缴纳押金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16、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与第三方完成预算核对工作,若承包人未在
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与第三方完成预算核对工作,并经监理及发包人多次督促后且拒不
履行合同,不与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位进行预算核对工作,且存在不配合预算盖章等情况,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1.17、承包人应做好大风、暴雨季节施工安排,确保大风、暴雨季节施工现场安全工
作;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施工安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1.18、本工程施工中所有土方、泥浆、材料、及施工废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政府有
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渣土准运
证、渣土消纳场所和交通通行证等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决。承担渣土
运输的企业必须是具备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运输企业。承包人施工中因违反本市有关规
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9、施工中产生的多余土石方等须及时清运,临时堆放必须作好覆盖工作。
21.20、工程车运输土方须办理渣土准运证,若不办理,每发现一次处贰万元违约金,并
需立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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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1、本招标工程所有垃圾由承包人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点,从工地清运出去。
其中渣土处置管理施工单位职责如下:(一)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
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将工程渣
土发包 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的单位处置。(三)施工单位应将渣土
处置证、渣土准 运证、通行证及相关委托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等留存现场备查。(四)渣
土外运之前,施工单位应对工地大门出入口路面进行硬化,要设置车辆冲洗槽、自动冲洗装
置、高压冲洗枪、沉淀池等冲洗设施,工地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化远程监控系统,并接入区建
设工地物联网管理平台。(五)施工单位应严格对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无渣土处置证、准
运证、车辆通行证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
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六)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渣土运输车辆的冲洗和大门口
的整洁工作,并保证工地出入口 50 米范围内的道路整洁。(七)运输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
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和车辆通行证,按交警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车辆应当适量装
载、密闭化运输,不得沿 路抛、洒、滴、漏。(八)运输单位倾倒渣土后,应取得渣土处置
场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回执,施工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收集每车渣土倾倒后的回执单。回
执单作为渣土运输工程款支付凭证之一。(九)禁止在渣土处置场地以外倾倒工程渣土,禁
止将泥浆等工程渣土倾倒在城市河道内。(十)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在土方开挖、渣土外
运过程中,应对渣土运输的路线、倾倒场地、倾倒时间等与渣土处置证一致性进行核实确
认,并对相关资料、图片进行留存备查。
21.22、工程渣土外运前必须办理渣土处置证、准运证和通行证,并在支付土方工程进度
款时需附渣土处置证及土方电子转移单,否则不予支付渣土进度款相关费用。
21.23、本工程实施范围可能存在各类管线,尤其可能存在各类地下管线,投标人应充分
踏勘现场,施工前应仔细核对及调查,必要时进行物探,同时在施中应小心开挖,特别对地
下燃气管道、通信光缆、军用光缆、输油输气及各类压力管线,更应谨慎核实,必须确保在
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进行施工作业。
21.2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在交付使用前,承包范围内的
已完成工程,由承包人负责采取措施保护。
21.25 施工障碍
承包人需采取措施保护已知地下管网线,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如工程施工损坏已知地下
管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地质和已知地下管网线资料不全的,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发现施工场地周围可能存在资料中未反映的地下管网线的,应立即停
55
止施工并向发包人及相关单位书面报告,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否则,因施工损坏已知地
下管网线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已知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支撑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
损坏。一旦公用管线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并上报发包人,并应立
即通知有关管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
关部门的书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
本工程原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操作不当而导致公
用管线损坏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保护
措施已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发包人也不为此而承担额外增加的费用。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
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
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
应了解邻近建、构筑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
构筑物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
设计,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注视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直到有关部
门满意,即使承包人所采取的对邻近构筑物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负有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
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工程师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
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除非得到工程师代表的许可或者工程师图中已注明,承包
人不得随便砍伐,搬迁和破坏树木。对施工场地周围已知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保护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
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水,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
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暂停施工及时通知发包人,并采取保护措施。
21.26、本工程出入口交通(疏解)便道的施工及施工期间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实施,道
路面层均采用硬化路面。交通组织(含交通便道,交通设施等)方案按照交通疏解方案细化
后经交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27、因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相关现有市政、农用混凝土道路设施及绿化损坏,由承包人
自行修复及修筑便道,施工及运输引起的道路尘土,由承包人自行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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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8、对施工车辆、尤其是大型设备运输车辆沿线经过的桥梁及道路,承包人应对相关
桥梁、道路最大载重吨位的限载量和强度进行调查和验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确
保桥梁和道路安全畅通。因工程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则由工程承包人负责按原样无偿修
复或承担修复所需的所有费用。
21.29、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按政府部门要求,与拟建工程周边道路保洁、养护管理单
位签订保洁协议。
21.30、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必须严格遵守省、市、区及产业集团公司剿灭劣ⅴ工地环境
整治相关行动要求。
21.31、临时设施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
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
21.32、本工程承包人搭设的所有临时设施,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发包人规
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清运完毕,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处理,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
用。
21.33、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应接受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单
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及投资等的管理,服从发包人在工程管理中根据
工程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工程相关管理办法和处罚措施。
21.34、所用的管材、检查井盖、砼等主要材料须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方可用于工
程。
21.35、关于 BIM 技术服务的相关要求:
(1)BIM 设计咨询服务内容:
1)、±0.00 以上部分:
各专业模型创建:建筑专业建模范围:图纸范围内除装修的部分,包括墙、柱、楼板、
门、窗、楼梯、坡道、电梯、屋顶、檐沟、干挂、幕墙、栏杆;结构专业建模范围:图纸范
围内的墙、柱、梁、板、坡道、楼梯、洞口;机电专业(给排水、电气、暖通)专业模型创
建;各类机房(管道、设备、管路附件)的模型创建;电气专业建模范围:含各类桥架、母
线槽(线管除外);给排水专业建模范围:给水、排水、消火栓、喷淋系统;暖通专业建模
范围:风、水系统内的管道、管路附件、设备;机房建模范围:项目各类机房内管道、设
备、管路附件等。
PC 构件的模型创建:根据预制装配式设计深化图纸和资料创建预制构件的模型,在原有
结构模型基础上进行预制构件的替换和拼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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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分析:管线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碰撞、管线与管线间的碰撞(喷淋管径等于小于 50
以及喷淋支管除外);管线综合碰撞检查分析后,提交《碰撞分析检测报告》;管线综合碰
撞同时验证各区域净空方案,提交《净空分析报告》。
管线综合与优化:配合设计完成管线优化与综合,完成管线优化工作,对优化成果在模
型中作综合调整;完成优化后模型调整;管线优化说明:对管线的上下层排布关系进行优
化;保证主要区域(包括走道、前室、大厅、重要房间)无碰撞:完成后对重要走道进行剖
面分析以及根据现场吊架布置方案对管线进行再次优化。
管线综合图纸导出:根据完成后的模型导出管线综合图纸、专业分项图纸、剖面图。
2)、地下室部分及顶板至±0.00 部分:
各专业模型创建:建筑专业建模范围:图纸范围内除装修的部分,包括墙、柱、楼板、
各类防火门、楼梯、坡道、电梯、停车场标示、防火卷帘、 集水坑,人防设施;结构专业建
模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墙、柱、梁、板、坡道、楼梯、洞口,人防设施;机电专业(给排
水、电气、暖通)专业模型创建;各类机房(管道、设备、管路附件)的模型创建;电气专
业建模范围:含各类桥架、母线槽(线管除外);给排水专业建模范围:给水、排水、消火
栓、喷淋系统;暖通专业建模范围:风、水系统内的管道、管路附件、设备;机房建模范
围:项目各类机房内管道、设备、管路附件;管道综合支架建模(支架平面布置和安装大样
图);室外建模范围:总图范围内的给排水专业管道、检查井、雨水口、室外消火栓、水表
井;红线范围内道路,各功能地坪等。
碰撞分析:管线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碰撞、管线与管线间的碰撞(喷淋管径等于小于 50
以及喷淋支管除外);管线综合碰撞检查分析后,提交《碰撞分析检测报告》;管线综合碰
撞同时验证各区域净空方案,提交《净空分析报告》。
管线综合与优化:配合设计师完成管线优化与综合,完成管线优化工作,对优化成果在
模型中作综合调整;完成优化后模型调整;管线优化说明:对管线的上下层排布关系进行优
化;保证主要区域(包括主车道、车位、走道、前室、大厅、重要房间)无碰撞;完成后对
重要走道进行剖面分析;喷淋系统除主管外管道调整至于结构无碰撞;在后期增加管线的预
留洞校核并导出预留洞定位图纸确保管道与图纸预留洞位置一致。
管线综合图纸导出:根据完成后的模型导出管线综合图纸、专业分项图纸,平面剖面
图、三维剖面图、综合支架平面图。
(2)BIM 技术应用运维平台与三维模型对接要求:
58
统一采用 Revit 软件建模。BIM 三维模型精度达到 LOD400。BIM 三维模型文件命名:
模型依照设计系统的拆分原则,将模型分为工作模型和整合模型两大类。工作模型指设计人
员输入包含建筑内容的模型文件;整合模型指根据一定规则将工作模型整合起来成为结构系
统的模型(成果模型或浏览模型格式)
21.36 本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要求进行设计。
21.37、本项目施工工地围挡与大门设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围挡与大门设置规范》
( T/ZS 0505—2023 )执行。若未按发包人要求实施的,按 1200 元/m 标准处以违约金。同
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做围挡,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8、本工程须以打造文明工地、控制扬尘和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为目标,认真做好建筑
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严格按照《关于做好打造“美丽杭州”建设“两美浙江”示
范区环建设工程环境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杭建工【2015】 279 号)执行;施工期间需针
对扬尘污染治理和文明施工综合整治做好台帐,确保文明施工管理资料完整,记录齐全等有
关文明施工和扬尘治理的事项。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扬尘整治目标”达不到要求,
第一次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壹万元人民
币的违约金,三次或以上被发现者,承包人按每次人民币壹拾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费
用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21.39、施工范围的出入口应设置冲洗装置,所有施工车辆必须冲洗后才能驶出施工范
围,否则将视为不文明施工,扣除部分文明施工费用给予处罚,承包人必须成立专门的文明
施工队伍,按“门前三包”的要求,保证围挡及周边道路畅通和清洁。
21.40、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边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浑浊废
弃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等。
21.41、本工程将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具体根据招标人要求)考
勤。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及民工身份资料需建档备案,民工上班需纳入实名制考勤,进
工地上岗需统一佩带证件。若相关人员出勤率不足承诺,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
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项目经理,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
21.4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的管理人员未经同意,承包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
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
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技术负责人,直至发
59
包人满意为止。如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
21.43、本工程应设置《钱塘新区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设置位置应包括:工地主
要出入口、生活区、办公区等三处。告示牌样板参照《关于施工现场设置建筑业农民工维权
告示牌的通知》。
21.44 民工工资必须按时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到承包人付清民工工资为
止,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1.45 本项目须按《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文件执行。
21.46、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
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21.47、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21.47.1、承包人应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服从地方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设有专职人员负责上
述条款的执行。
21.47.2、承包人应有详细的工程安全措施和安全组织及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的说明和承
诺,以确保安全施工。
21.47.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
由承包方负责,凡由此而损及发包人利益时,发包人将向承包人索赔。
21.47.4、施工扬尘控制:(1)工地运输渣土、建筑材料车辆必须密闭化,严禁跑冒滴
漏,装卸时严禁凌空抛撒。(2)生活垃圾应设置垃圾箱或容器,提倡分类收集;弃土、建筑
垃圾和材料应归类堆放,并有遮盖或喷洒覆盖剂的措施;建筑垃圾、散件物料必须及时清理,
做到工完场清;工地路面必须经常清扫、洒水。(3)现场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使用混
凝土砂浆拌和机的,应采取水泥桶围挡封闭等措施,控制扬尘。(4)建筑工地食堂炉灶一律
采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煤、木料和竹片等,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工地严禁焚烧垃圾和废
物料(油毡、塑料等),防止废气和烟尘污染。
21.47.5、施工噪声控制:施工现场应科学安排作业时间,确因工艺需要,必须办理《夜
间作业许可证》。市区建筑工地禁用柴油冲击桩,严禁敲打导管和钻杆及人为的敲打作业,
其他机械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在靠居民较近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设立活动
隔声罩(屏),以减少对居民的影响。
60
21.48、生活设施要求:(1)工地“五小设施”(办公室、食堂、宿舍、厕所、浴室)
应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并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清扫。(2)食堂应符合
《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冷热、生熟食品分开储藏,防蝇、防鼠等设施齐全有效;卫生许可
证,炊事人员健康证悬挂上墙。(3)厕所应设专人负责冲洗打扫,保持清洁,无异味,无蛆
孳生。浴室应设置更衣处,室内照明应设防潮灯具,并做到文明沐浴。(4)工地宿舍应采用
活动房。凡采取砖砌搭建临时用房的,须内外粉刷,并设吊顶或粉刷平顶。室内设置统一的
钢质床和储物柜;门窗不破损并做到窗明洁净;被褥保持干净且叠放整齐;鞋类、服装等生
活用品应有专用箱(袋)集中存放;毛巾脸盆和漱具要制作脸盆架摆放。室内保持通风、整
洁,禁止摆放作业工(用)具。
21.49、承包人进场后必须无条件的服从发包人对本工程整体上的施工安排,服从质量、
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承包人对派驻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严格管理,不得扰乱其
他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不得偷窃、滋扰、闹事,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
21.50、承包人工程款支付须通过监理的审批。
21.51、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结果为准。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签证的真实性、合理性和
合法性并不得与合同约定相违背,否则有权予以调整。
21.52、绿化工程要求:
21.52.1、养护责任:树木、花卉、草坪养护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并保 100%成
活率。在养护期内,死亡苗木应及时更换、补种,所更换、补种苗木的养护期从更换之日起
顺延一年,相应余额顺延一年结清。在顺延的养护期内树木仍不能成活则罚没其相应余款,
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24 个月养护期要求按《杭州市城区绿地养护质量标准》一
级绿地进行养护。
21.52.2、承包人绿化养护所有使用的园林机具、施用的肥料和喷施的农药全部由承包人
提供,修剪的废料由承包人及时运出场区外自行处理。
21.52.3、承包人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不出安全责任事故。养护期间,养护工人
由于操作不规范等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
21.52.4、绿化养护要求:承包人应当在接到养护通知之日起 24 个小时内派人保修,并
须保证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发包人均有权对以上工作的时效进行确认、跟踪,并提出异议,
发包人有权在以上工作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时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以
及相同额度的违约金可按实在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中扣除;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养护
61
或同一部位质量问题两次养护不好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养护,费用由发包方确定,由承
包人全部承担(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1.52.5、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21.52.6、对养护范围内的苗木,承包人应根据天气情况等因素,做好浇水、施肥、修剪
整形、除草、松土等养护工作,对因生长不良造成残缺苗木及时补植恢复。
21.52.7、若承包人所种植的苗木出现枝干干枯现象,或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定苗木已经死
亡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死苗。
21.52.8、本工程中承包人所种植的苗木均采用直生苗、不得采购嫁接苗等,若一经发现
所种植苗木采用嫁接苗等,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
21.52.9、苗木种植需达到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及工程质量要求,同时苗木需全部成活。
21.52.10、凡以每平方米计算的株、丛或芽等地皮植物覆盖必须达到不露黄土。
21.52.11、本项目主要苗木在进场前,需由发包人去现场选苗,经招标人选样认可后方
可进行苗木移栽,未经发包人认可擅自栽植的,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
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且选样结果不得作为后期结算变更的依据。
21.53、因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正常开工,承包人不能向发包
人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
21.54、承包人选择钢结构构件、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供应商前,需经发包人同意后方
可实施。
21.5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
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自行办理相关
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21.56、本工程将结合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
41 号)文件及钱塘区等相关文件精神最终执行。
21.57、因重大会议或其它特殊情况,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发布相关停工通知的,所有项
目必须无条件服从要求进行停工,各单位根据自己施工组织方案充分考虑组织措施增加费、
技术措施增加费,人员、机械窝工及相关全部费用,今后不再计取费用。停工工期予以顺
延。
62
21.58、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规定的材料要求或经甲方认可的投标书材料(品牌、质量规格
等)进行施工的,承担返工责任,相关工程费用损失不予签证,影响进度和交付的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
21.59、工程交付前,承包人需完成现场清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需做好精保洁工作)。
21.60、由承包方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
质量目标时,业主保留更换的权利。
21.61、材料进场前须经发包人选样,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品牌禁
止贴牌,所有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21.62、本工程涉及的所有试验检测费用,除招标人单独委托之外,剩余均由承包人承
担,材料需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承包人无条件承担返工责任。
21.63、所有建筑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提供主要材料样板、工艺样板,按照配件协议进行
装修,先行开展样板房、公区样板及外立面实体样板、室外附属及景观绿化样板,坚持样板
先行,经评审后方可大面积施工,费用含总价中,未样板先行,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样板
房、公共区域样板层装修以及外立面、室外附属及景观绿化样板段的施工工作,样板完成后
需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方现场核查,并经发包人和监理方书面确认后承包人方可全面开展装修
工程。
21.64、根据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
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签订时
间超过规定时间,招标人将对中标人处以5万元/天的处罚。
21.65、专业工程暂估价分包的总承包服务费用按专业工程中标价的2%计算,由分包单位
支付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服务费用包括总承包单位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
暂估价发包,提供如垂直运输机械、临时设施、施工水电等的共享资源给分包单位使用,施
工现场管理及配合,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1.66、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期间需按实际施工需求进行驻场办公。
21.67、暂估价项目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采用招标人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的方式
进行招标。
21.68、EPC总承包人须承诺,联合体中的牵头人及施工承包人均须在相关银行设立第三
方监管帐户,确保本工程的款项均用于本工程,即专款专用。如不专款专用,EPC总承包人对此
负连带责任。监管协议以银行要求为准。
21.69、本项目赶工措施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招标人不
63
另行支付费用。
21.70、本项目总承包管理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招标人
不另行支付费用。
21.71、投标人应充分勘察现场及周边环境,知悉本工程施工(含强夯、土方、机械作业
等)可能对周边仍在使用中的厂房、人员、道路、管线产生振动、噪声、扬尘等影响。上述影
响所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赔偿、处罚、协调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与费用,投标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追加费用或延长工
期。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7: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附件8: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附件9:廉政责任书
附件10: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
附件1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样本)
附件12:杭州钱塘区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附件13:《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 (钱塘管办发
[2020]16 号)
64
附件 14:《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钱塘产业[2020]124号)
65
附件 1 《发包人要求》
(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
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66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东风裕隆汽车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
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
部工程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8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园区内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保修期贰年,有防水要求的工程保修期为捌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
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67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
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
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
人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6.承包人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间:
a.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
修, 6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b.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48小时内完成维
修工作。
c.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
修期限,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
7.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遇下列特殊情况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对一定金额
(材料安装类 5000 元,土建市政类 10000 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
他单位进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
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
并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10.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派人维修或发生其他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情形的,发包
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业主补偿
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1.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
担的费用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7 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
承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12、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相关单位管理,并从移交日起,接管单位有权代为
行使发包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养护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接管单位可直接通知乙方履行保
68
修养护责任。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未
发生质量问题且扣除相应扣款(包含但不仅限于由于承包人养护不到位导致苗木死亡、维修不
及时而发包人自行维修的费用))后一次性付清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
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69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70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71
附件6 价格指数权重表
序号
名称
变更权重 B
基本价格指数 F0
备注
代号
权重
代号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 A
合计
备注:双方将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人工、主要材料、设备等列入本表中。其中:A指
不可调部分的权重,B1~Bn指各可调部分的权重,F1~Fn指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
72
附件7 固定可调价格要素种类、规格、数量表
序
号
可调价格
要素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合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73
附件 8 可调价格要素价格指数法调整表
备注:可调价格要素是指双方约定的人工、主要材料价格等与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
同约定幅度,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进行调整的市场要素。
序号
可调价格要素名称
规格
权重
备注
1
2
3
4
5
74
附件9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
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_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
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
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
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
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
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75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
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
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
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
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76
附件10
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合同
甲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工程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关有安全文明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权利义务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建立安全文明生产组织机构,并严格招待安全生产法规、标
准,遵守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发生事故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承包人权利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
范》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承包人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事故发生时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
向有关方面报告。
3、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发现存在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法规和防火设计规范,及
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意见。
4、承包人应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现场施工人员和管
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5、承包人应当注意保护相邻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设施,及时妥善地也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6、承包人应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安全文明监督检查,依法取得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各种
批准文件。
二、相关责任
77
1、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本协议地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项目建设施工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由此而引起地一切费用支出、经济损失和
法律责任等,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参与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而对外支出的各种费用
(含罚款),由发包人在支付承包人合同价款时直接扣除。
2、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发包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在该期工程合同价款的万份之一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承担违约金。
三、其它
1、本协议是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有关安全文明条款若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有
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其中发包人一份,承包人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
乙方法定代表人:
或
或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78
附件1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样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劳务单位):
丁方(银
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
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号),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丙三方委
托丁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丁方处设立
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
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丙方须在丁方处设立
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
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丁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监管。丁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
付。
第二章
监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丁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监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丁方及时向甲方、乙方、丙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披露监管
资金的相关信息。
(三)丁方根据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后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原件,负责将农民工工资转至丙
方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79
(四)丁方根据乙方和丙方共同确认后提供的工资支付表原件,负责将农民工工资从丙方
工资专户直接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或将资金转给由甲方、乙方、丙方(经三方书面证
明)共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账户,由乙方、丙方监督其工资发放。
(五)在工程竣工验收六个月后,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
的《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办理工资专户销户手续,工资专户所余资金由相关单
位提取。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丁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盖章后的《建筑工程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为止。
第三章
资金监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开户时, 乙方须向丁方提供《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项目工程款
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丙方须向丁方提供《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第四章
监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资金存入
甲方须按《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足
额划入约定的监管账户,丁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
资金拨付
1、工资的发放
乙方、丙方要做好农民工资发放的计量、确认、审核工作。
乙方的专户资金除提取税费以外,只能向丙方转账。
丙方的专户资金除提取税费以外,只能用于民工工资发放。
乙方、丙方委托丁方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丙
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丙方负责;乙方、丙方通过甲方、乙方、丙方(经三方书面证
明)共同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自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农民工工资清单真实性和准确性由
乙方、丙方负责。
乙方和丙方完成工资发放表审核工作后,向丁方申请工资发放。乙方、丙方负责将工资
支付表原件报送丁方,由丁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或者转至相关账户,相
关农民工工资清单签署乙方、丙方行政公章,否则丁方不予以支付。
2、税费的提取
80
乙方在其专用账户提取税费的,用于定向支付相应税费,应提供甲方签署许可的相关资
料,否则丁方不予以支付。
丙方在其专用账户提取税费的,用于定向支付相应税费,应提供甲方、乙方签署许可的
相关资料,否则丁方不予以支付。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如账户资金不能满足当月工资发放的,由相关单位及时补足。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之日起生效。丁方全额
解付该监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丁方提供虚假资料
挪用、套用资金的,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丁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丁方应承
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丁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
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外,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监
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
乙、丙、丁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
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81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82
附件12:
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 (施工总承包单位):
丙方 (银行)
工程名称:
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无欠薪”行 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7〕143 号 )、《关于印 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无欠薪 “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 ) 等文件精神,经甲、 乙、丙 三方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
一、 乙方在丙方开设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账 户 名:
, 账 户 号:
。
三 、 本 工 程 总 合 同金 额 为
万 元 ( 大 写
),甲乙双方协议确定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比例 为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为
%。
四、新开工项目: 甲方在
年
月将工资性工程预 付款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
并从开工后第二个月开始,于每月 日前,甲方按照双方按照约定的月度工资性工程款 (=月
度工程 款*专户拨付比例),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五、 已开工项目: 甲方每月
日前, 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度工资性工程款 (=月
度工程款*专户拨付比例),存入乙方 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
六、 甲方按工程总承包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扣除已拨付的 工资性工程款。
七、 乙方每月将审核盖章后委托银行发放的工资清单报甲 方备案。
八、 乙方授权丙方代发本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在每月 代发工资时,丙方应对乙方
提交的工资审核公示表中的人员进 行考勤记录 比对 ( 人数/天数 ),发放清单中的人员无
考勤记录 的不予发放,确保专户资金专款专用,不被套取、挪用。代发 工资完毕后,丙方
应向乙方提供流水订单,流水清单必须具备 专户的名称、专户的账号、入账的时间、姓名、
卡号、金额等 要素。
九、丙方可以为乙方本工程项目中未办理过银行卡的农民 工开办工资卡,并协助工资专
管员录入相关信息。丙方有义务 书面告知持卡农民工有关银行卡的开通、使用方法和由他人
83
代 理使用银行卡的风险等。农民工已持有他行银行卡的,丙方不 得强制要求开办新卡,跨
行代发工资所产生的手续费免收/由丙 方 ( 乙方 ) 承担。
十、丙方应及时向 甲、 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并 将相关的数据信息提供给钱
塘区建设局、钱塘区社会发展局等相关部门。
十一、 乙方具备以下条件后, 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消申请,经
原备案的人力社保部门及建设行政 部门同意,到丙方办理工资专户销户手续,工资专户所余
资金 划入乙方基本账户。
1、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2、结清应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通过五方主体验收 6 个月。
十二、其他
( 一 )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自愿向工程项目所 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任何一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诉讼解决。
( 二 ) 本协议由甲、 乙双方协商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 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共
同守信。
( 三 ) 本协议一式五份, 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项目所在 区、县 (市) 人力社保部门
和建设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84
附件13:《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 (钱塘管办发
[2020]16 号)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附件14:《杭州钱塘新区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钱塘产业[2020]124
号)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未明确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符合设计规范
和工程验收标准的条件下可进行优化设计,合同总价不因此调整。
承包人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发包人要求》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
用功能的内容。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采用被国家和我省列入限制淘汰目录内的材料、工艺。
一、建设目标
建设高效、创新、环保且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助力浙江省新能源
汽车产业蓬勃发展。
二、建设规模
实施内容
规模约定(m²)
允许偏
差率
备注
总用地面积
53590
±0%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16904.82
±1%
总建筑面积
97294.83
±0.5%
地上建筑面积
87287.83
±1%
综合楼 食堂、运动馆
10510.48
宿舍01 倒班宿舍
11820.42
宿舍02 倒班宿舍
11770.54
宿舍03 倒班宿舍
10415.75
宿舍04 倒班宿舍
10558.79
宿舍05 倒班宿舍
10415.75
宿舍06 倒班宿舍
10322.83
宿舍07 倒班宿舍
10272.71
人防地下室
楼梯间
62
非机动车棚02
非机动车棚
569.28
非机动车棚03
非机动车棚
569.28
地下建筑面积
10007.00
人防地下室
10007.00
构筑物成品岗亭03
地上建筑高度综合楼
建 筑 消 防 高度17.63米,规划高度18.4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116
宿舍01
建 筑 消 防 高度31.00米,规划高度32.6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2
建 筑 消 防 高度31.00米,规划高度32.6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3
建 筑 消 防 高度27.30米,规划高度28.9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4
建 筑 消 防 高度27.30米,规划高度28.9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5
建 筑 消 防 高度27.30米,规划高度28.9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6
建 筑 消 防 高度27.30米,规划高度28.9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宿舍07
建 筑 消 防 高度27.30米,规划高度28.90米。
室外地坪标高6.10(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非机动车棚02
建 筑高度2.6米。
室外地坪标高6.05(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非机动车棚03
建 筑高度2.6米。
室外地坪标高6.05(1985
国家高程)开始计算
地上建筑层数
综合楼
地上2层
宿舍01
地上8层
宿舍02
地上8层
宿舍03
地上7层
宿舍04
地上7层
宿舍05
地上7层
宿舍06
地上7层
宿舍07
地上7层
非机动车棚02
地上1层
非机动车棚03
地上1层
地下建筑层数
地下 1层
室外景观绿化
17200m²
室外道路
17415m²
117
±3%
车行道路
14685平方米
沥青道路
14685平方米
透水铺装
2730 平方米
1、对表中约定面积、长度、高度、数量,实际发生偏差在允许偏差率以内的不属于改变合同约定建设规模。超过允许偏差率的,超过部分构成变更。
2、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J33/T 1152-2025)。
三、建设功能
序号
功能名称
功能要求
1
综合楼
综合楼为多层公共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厨房、餐厅、运动馆等功能。
2
宿舍01
高层公共建筑,共8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3
宿舍02
高层公共建筑,共8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4
宿舍03
高层公共建筑,共7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5
宿舍04
高层公共建筑,共7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6
宿舍05
高层公共建筑,共7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7
宿舍06
高层公共建筑,共7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8
宿舍07
高层公共建筑,共7层,底层为架空层,建筑耐火等级二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倒班宿舍、卫生间等功能。
9
人防地下室
地下汽车库,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主要有汽车库、人防固定电站及相关配套设备用房等功能。
118
10
非机动车棚02
非机动车棚,钢结构,屋顶为膜结构,带充电功能。
11
非机动车棚03
非机动车棚,钢结构,屋顶为膜结构,带充电功能。
四、建设标准
序号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备注
一
建筑工程
1
使用年限
50年
2
抗震设防类别
1#楼为重点设防类(乙类),其余单体标准设防类别(丙类)
3
地震设防烈度
6度
4
结 构 体 系 及
抗 震等级
楼号
结构体系
框架抗震等级
大 跨 度框 架 抗震等级
钢 框 架抗 震 等级
基础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综合楼 框架
四级
宿舍01 框架
三级
宿舍02 框架
三级
宿舍03 框架
三级
宿舍04 框架
三级
宿舍05 框架
三级
宿舍06 框架
三级
宿舍07 框架
三级
人防地下室
剪力墙
三级
非机动车棚02
轻钢膜结构
四级
非机动车棚03
轻钢膜结构
四级
5
装 配 式 建 筑装 配率
民用建筑装配率不低于60%
6
绿色建筑等级
民用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完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评价证书)1 个、超低能耗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待确认)
119
7
节能设计要求
根 据 《 浙 江 省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准 》 -DB33/1036-2021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21,本项目中所有建筑均按甲类建筑设计。
8
耐火等级
人防地下室,耐火等级为一级;其他建筑物耐
火等级为二级。
9
防水等级
1、《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
2022)(以下简称规范);2、屋面防水等级:Ⅰ级;3、地下室防水等级:Ⅰ级。
10
人防等级
地下室是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6级、防核武器6级。人防地下室等效静荷载标准值:甲类核6级人防。
11
防雷等级
各建筑按第二类防雷措施设防。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防护等级:C级。
12
停 车 位 数 量
或 比例
不得低于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建设工
程 停 车 场 ( 库 ) 设 置 规 则 和 配 件 标准 》 DB33/1021-2023、《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杭建设[2024]138号)。机动车位总数340个,其中地上150个,地下190个;其中无障碍车位8个(地下),快充车位8个(地上),普通充电车位39个(地上)。非机动车车位687个。
13
地上建筑层高及竖向交通
13.1
综合楼
一层层高5米,二层净高9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1部电梯。
13.2
宿舍01
一层层高4.7米,二~八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3
宿舍02
一层层高4.7米,二~八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4
宿舍03
一层层高4.7米,二~七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5
宿舍04
一层层高4.7米,二~七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6
宿舍05
一层层高4.7米,二~七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20
五、建设条件
本项目初步设计的建设范围和内容内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的工作内容
(不在本次招标
范围内
)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内容的界面划分以及交付标准如下(以下未作说明的均包
含在工程总承包单位实施范围内
)。
序号
内容
界面
备注
1
施工用电
发包人在现场周边提供
110kVA 临时配电,在现
场周边提供水源接口,中标之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及管理。如实际施工时临时用电、用水容量不足或不满足施工进度需要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供电接驳点接自我司
110KV变电站
指定
10KV出线
柜。
2
施工用水
新世纪大道有管径
DN800可做供
水接驳点、纬二路东侧延伸段有管径
DN600可做
供水接驳点,临时施工用水自行与市政供水主管部门对接办理。
3
施工排水
由承包人自行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办理排水、排污等手续,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场外交通
现场已具备与市政道路接通条件,道路开口及审批等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范围内的新建便道、便道延伸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
场地情况 由投标人自行现场踏勘
13.7
宿舍06
一层层高4.7米,二~七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8
宿舍07
一层层高4.7米,二~七层层高3.7米,室内外高差0.2米。共设置3部电梯。
13.9
非机动车棚02
一层层高2.58米,室内外高差0.02米。
13.10
非机动车棚03
一层层高2.58米,室内外高差0.02米。
14
地下建筑层高
标准层高5.60
121
6
临时用地
发包人不提供;如有需要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必要时发包人予以协助,相关费用考虑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报价中。
7
施工现场通
讯网络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解决,相关费用考虑在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报价中。
8
现场场地平
整
由发包人负责
9
临时围墙 由承包人负责
参照钱塘区文件
执行
六、设计依据及相关要求
1、设计依据
(1)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2)设计规范和标准
(3)地块周边管线资料
2、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组织所有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
担会议相关费用。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配合做好设计文件审批、
审查等相关工作。承包人负责本项目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计工作(包括方案优化深化和施工图
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工作,以及各类专
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组织工作)。
3、已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调整审核管理方式:
①除设计错误或发包人要求以外,已通过审核的设计文件不允许调整。
②承包人确需调整的,须提供调整原因、出具调整后的相应设计文件、调整前后的造价对
比等内容,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4、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①能据此以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
②能据此以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定;
③能据此以进行施工和安装;
122
④能据此以进行工程验收;
5、设计成果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市政公用工程设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 年版)等最新规范标准要求。
6、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应符合国家现
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
定。各阶段设计文件要完整,内容齐全,深度符合规定,文字说明、图纸表述清晰、准确,整个
文件要经过严格校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
7、在设计文件编制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弄清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
集必要的设计基本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8、进行限额设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在施工图设计等后续
工作中,除发包人有额外要求外,不得突破批复的建设规模及投资额等。
9、室外绿化景观、外立面、室内装修、泛光照明、智能化、电梯工程及装修标准等需
专项设计、二次深化设计的内容均须通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10、设计文件符合性审查的相关要求: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
人应配合做好设计文件审批、审查等相关工作。承包人负责本次招标范围内包含的所有内
容的施工图设计、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以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等工
作,负责设计相关的各类专项审查和论证的组织工作。
七、招标范围及工作界面
招标范围:详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
(一)设计范围
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
工过程中发包人提出的变更设计等内容
;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建
筑、结构、基坑围护、幕墙、精装修、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绿色建筑、消防、景观及附属、地基处理、综合支吊架、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
(与大市政接口接至红
线)、网络通讯综合管线(含电信、华数、移动等预留穿线管线)、市政公共自行车配套、
BIM设计、厨房设计、配电房土建设计(包含站内必要的各专业机电工程设计)等
涉及本项目所有的设计、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同时包含提供给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由市政配套服务市政给排水、红线内外的网络通讯等必要的专业对接配合工作,以及本项目的光伏工程设计配合工作。
(二)采购范围及工作界面
包括本项目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
修服务等。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给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电梯设备、通风空调系统设备、智能化系统设备、厨房设备等。
123
(三)施工范围及工作界面
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建筑、结构、基坑围护、幕墙、电气、智能化、给排
水、暖通、绿色建筑、消防、景观、精装修、地基处理、综合支吊架、机电抗震设施、室外市政及综合管线
(与大市政接口接至红线)、网络通讯综合管线(含电信、华数、移
动等预留穿线管线施工)、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建设及运营、充电桩(符合配建要求)、三网合一及信号覆盖、临时道口、红线内的通信管线
(含电信、华数、移动等预留穿线管
线施工
)以及红线内通信管线接入红线外市政通信井、临时围挡工程、配电房土建(包含
站内必要的机电,变配电站内照明、消防等设备,不含变电站内变配电系统(含电力标化、变电所内变压器、高低压柜设备及前端进线电缆等))等工程施工内容。由发包人委托的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等、由市政配套服务市政给排水、红线内外的网络通讯等必要的配合工作,以及本项目的光伏工程施工配合工作。
(四)工程总承包管理范围及工作界面
总承包管理服务(含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和工程总承包专项服务):设计(含方案
批后修改的申报审批)、采购、施工、试运行、风险、进度、质量、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沟通与信息、合同、项目收尾、竣工结算、归档、备案等的所有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前后期服务和协调配合工作(如施工许可证办理、项目实施过程各项手续办理(含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手续)、报批、备案、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程保险;场地准备、临时借地、围挡、临时设施等工作;
BIM技术应用;联合试运行;预定位及正负零、人
防预测绘、人防实测绘、竣工测量、绿化测绘、房产实测绘、不动产权调、水保报告、水保监测、水保验收、综合管线测量等其它验收需要的专项;对周边市政、城市配套及其它相关单位实施项目的配合及总承包管理(如市政雨污水、供电、供水、煤气、移动通信等牵头和专项设计配合、接口及预留管线施工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投用前的综合验收和各专项验收(如住建、规划、绿建、消防、防雷、卫生防疫、园林绿化、交警、公安、档案、人防、气象、排污、节能、海绵城市、白蚁防治、水土保持、配套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等);竣工备案;不动产证;整体移交;投用前准备。
(五)其他工作范围及工作界面
工程总承包专项工作
是否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
是
否
工程保险
是
——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
是
——
BIM 技术应用
是
——
管线迁改
——
否
苗木迁移
——
否
联合试运转
是
——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
——
否
测绘
是
——
124
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
——
否
水土保持方案、档案归档服务等
是
——
工程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等
——
否
实施范围内外的临时设施和场地恢复
是
——
开工后的检测、监测、评估
——
否
八、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一)总体设计要求
1、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本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和技
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本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经发包人同意后,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与调整处理。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关阶段设
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关设
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二)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设计要求:
1) 施工图要达到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交底会
议、专项论证等会议等。
2) 要保证向发包人提供的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性。
3)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设计过程中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经济技术比
较,报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评审。
4) 对设备选型提出专业意见供发包人参考。
5) 施工图设计中应包括所有节点深化设计、特殊结构设计、非标设计,如需专业厂家的
配合的,均由承包人进行总协调并落实。
6) 提交的各类图纸及资料必须同时提供可供编辑的电子版本(含 CAD 版本、PDF 版
本、计算书及模型)。
7) 发包人如因项目需要提出分期出图时,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提前出具部分图纸供
现场施工。
8) 发包人如因项目需要出图日期提前时,承包人需积极配合,但发包人应提前通知
设计单位,并预留合理的出图时间;承包人提供的电子文件应与图纸统一分类编号,便于查找、核对。
9) 其它发包人要求提交的设计成果文件。
10) 施工图设计标准、项目功能要求符合性审查: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承包人需进行
技术交底,主要针对各单项设计的全面性,技术参数的规范性,建筑材料使用的节约性,现场实施的结合性,材料设备使用的先进性,与周边环境的合理相容性,大样节点的结构性,土方平衡性等方面;尤其是要求承包人根据初步设计的效果图理念、设计做法说明进行深化设计,满足安全和效果,满足各项设计施工规范。对于调整变更部分,
125
严格执行变更流程,无审批不变更。
设计过程中设计标准、技术要求、设备参数等均需经发包人审核确认。本着达成建筑效果,符合交付标准,合理使用合同总价的原则,承包人应将编制完
成的施工图及相应范围预算初稿提交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开展图审工作。施工图交付标准需满足项目建设标准,如无法达到项目建设标准的,则要求承包人提高施工图设计标准至合同约定标准。
设计现场服务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必须指派专业人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
务。
各个阶段设计任务承包人在项目具体实施时按照合同约定、招标人计划及指令实
施。
(三)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1) 结构标准
1、本工程=各单体抗震设防类别均为丙类。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建筑结构安全
等级为二级。
2、本工程地震设防烈度 6 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05g,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
Ⅲ类场地。地震特征周期为
0.45s,混凝土结构阻尼比为 0.05。
3、基本风压(50 年一遇):0.45KN/m2,地面粗糙度 B 类;
基本雪压(
50 年一遇):0.45 KN/m2。
4、本工程应遵循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5、结构主要构件尺寸(mm)根据初步设计进行优化,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6、主要材料
(1) 混凝土强度等级:C45~C30,采用商品混凝土;
(2) 钢 筋 采 用 HRB400( fy=360N/mm2 ) 、 HRB500( fy=430N/mm2 ) 、
HG6C (fy=550N/mm2);。
(3) 本工程墙体材料以建筑相关说明为准。
(4) 预拌砂浆。
(5) 材质:钢结构采用Q355B材质。
(6) 所有钢构件需除锈与防腐,其中檩条、墙梁等薄壁构件需热镀锌防腐,普通钢构件
涂刷油漆防腐。
(7) 钢构件需根据构件类型和耐火时间要求涂刷相应类型和厚度的防火涂料。
7、结构体系
本项目宿舍、综合楼等多、高层混凝土单体采用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8、地基基础及地下室
1)本工程各单体±0.00 绝对标高详建筑总图;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抗浮设计等级为乙级,施工期间的抗浮设计水位取绝对
高程
5.600m(室外道路标高以下 0.5 米);
2)本工程采用桩基础,主要单体以 4-2 层粉砂作为持力层,宿舍采用6层粉砂作为持力
层;施工期间采用降水方式控制水位,不再另外采取抗浮措施。
3)本工程宿舍01、02下设地下室,地下室底板采用桩+防水板基础的形式,顶板采用梁
板结构形式。
4)地下室底板、侧壁、覆土顶板均采用防水抗渗混凝土,抗渗等级为 P8。
2) 装配式建筑标准
本工程民用建筑单体需进行建筑工业设计,装配率满足相关国家规范和地方相关部
126
门要求。
3) 电气系统标准
1
设计范围
1)0.4kV 变配电系统。
2)照明配电及控制系统。
3)动力与空调配电系统。
4)防雷与接地系统。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如需)。
6)电气工程抗震说明
2
负荷等级
根据规范要求:二级负荷:消防设备、备用照明等。三级负荷包括:其他均为三级负荷。
3
供电电源及电压等级
1. 本工程分别在宿舍及综合楼设置两处变电所,采用 5路 10KV 电源供电,电源接自
厂房
01-1(冲焊车间)高压配电室。
2. 电表设量:按需设置计量表。
4) 给排水系统标准
1、生活给水:采用分区供水,以充分利用市政水压;本项目生活区设生活泵房。生产区
冲厕及厂区绿化、道路浇洒采用中水,中水水源由厂区污水处理站提供。
2、生活、生产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排水,室内采用污、废水合流,室外采用污废合
流,生活排水经室外污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进入污水站生活污水根据污水处理所需生活污水量确定,多余部分不进入污水站)处理后排入周边道路市政污水管。各工艺污水排放考虑分别设置计量装置进入污水处理站。
3、给水系统(含热水系统):按生活、消防、绿化浇洒等用途设置用水计量水表,针对
不同的用水单元及不同用途的用水分别进行计量,对不同功能用水进行分户计量;水表采用智能水表及支持远程抄表。
4、雨水系统:分散小屋面采取有组织重力排水,重力排水雨水斗均采用国标 87 型甲型
钢制短管雨水斗。雨水量按萧山区暴雨强度公式计算,屋面排水设计重现期为
10 年,按
100 年溢流校核;场地排水设计重现期为 3 年,地面集水时间为 15 分钟。室外雨水采用有组织排水,地块内雨水经汇合收集后就近排入市政雨水管或河道。管线综合原则:小管避让大管,压力管避让重力管。
5) 防设系统标准
消防:按规范设置,满足各种消防要求,达到消防验收标准。
6) 通风空调系统标准
1
空调系统设计:
1)本工程消防控制室、电梯机房等采用分体空调,其余综合楼、宿舍楼采用多联机、分
体空调。所有的空调基础、空调设备、管线、电源等需要设计施工到位。
2)具体空调设计范围与型式与业主商定后确认。
3)本项目装修区域(电梯厅、合用前室)设置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外机设置于设备平台
或屋面。室内机通过冷媒井接至空调室外机。
4)环境控温系统风管形状设计、转角、变径、连接方式需进行软件模拟验证,将风阻控
制。
127
5)空调系统冷凝水考虑就近排放至卫生间时,墙体管道应采用暗敷,所有空调冷凝水不
得直接在外墙上敷设后排至室外散水。
2
通风系统设计
:
1、地下机动车库设置 CO 监测系统,根据 CO 浓度对车库排风风机进行启停,节省能
耗。
2、电梯机房、地下室水泵房、变配电房等设备机房设置机械排风。
3、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变配电房设置气体灭火后排风系统,与气体灭火控制系统联动。
4、公共卫生间、垃圾房设置机械排风。
5、组合式空调机组、制冷机组等均需要考虑足够的检修空间。
7) 建筑智能化系统标准
1
设计依据
本方案智能化系统在设计、施工中必须依据国家有关的设计标准、规范,产品标
准、规范,工程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所有这些都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若有新的标准应采纳新标准。
2
设计原则
智能化系统采用基于成熟、先进、实用、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系统的建设应以技
术先 进、系统实用、架构合理、扩展方便、低成本、低维护量作为出发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 规范、统一标准、分阶段实时的标准进行,提供一套合乎园区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的智能化 系统工程,应按开放性、可扩展性、安全性、方便应用为设计思想。
3
设计范围
针对本项目,本次弱电设计系统:
(1). 计算机网络系统
(2). 通信接入系统
(3). 视频监控系统
(4). 门禁管理系统
(5). 人行摆闸系统
(6). 停车场系统
(7). 入侵报警系统
(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群控系统
(9). 五方通话系统
(10). 能耗检测系统
(11). 智能照明系统
(12). 机房工程
(13). UPS 系统
(14). 防雷接地系统
(15).综合管路系统
8) 人防专篇标准
本项目需按要求配建人防工程,配建面积和配建标准需符合国家规范和地方相关部
门要求。
9) 环境保护措施专篇标准
1
电气专业环保设计
1. 对于建筑内部固定安装的主要电磁干扰源设施,如变配电设施以及非线性用电设备,
128
为降低对人员的影响,对辐射源采取屏蔽保护设施。
2. 建筑内固定安装的主要电气和电子设备,应经国家电磁兼容性认证。
2
暖通专业环保设计
1、本次设计所采用的暖通设备均为高效节能低噪声产品,确保室内外噪声值均符合环保
及室内卫生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2、所有暖通设备均作减振或隔振处理。
3
给排水专业环保设计
1. 自来水给水管采用内衬塑钢管避免因管道锈蚀而污染水质。
2. 生活排水采用污、废合流制。
3. 生活泵采用变频调速设备节约能源。所有水泵基础设置减震垫, 以降噪隔振。水泵
出口设多功能水泵控制阀以防止水锤。
4. 地下室排水均设潜水泵提升后排出室外污水系统, 以避免地下室地面含油废水通过
室外雨水,管网进入天然水系,造成天然水系被污染。
10) 绿色建筑专篇标准
本项目要求完成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评价证书)
1 个、超低能耗建筑面积不少
于
1 万平方米。
1
建筑专业绿色建筑设计
1. 本工程总平面规划设计满足上级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规划选址时优先选择已开发地
区,未非法占用及破坏当地文物、自然水系、湿地、基本农田、森林和其他保护区。
2. 本建筑对周边建筑居住建筑满足日照要求,外围护选用材料满足《玻璃幕墙光学性
能》
GB/T18091-2000 相关要求并严格控制室外景观照明,避免对周边建筑造成光污染。
2
给排水绿建设计:
1. 本工程充分利用市政供水压力,采用市政直供。
2. 全部卫生器具的用水效率等级达到 2 级。
3. 建设用地内控制径流峰值所对应的径流系数及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应符合当地海绵城
市规划控制指标要求。
3
电气专业绿色建筑设计:
供配电系统
(
1)各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供电半径不大于 250 米,以减少电缆负荷损耗。
(
2)本工程采用 SCB14 节能型变压器,接线组别D,yn11;变压器的能效水平应高于或
等于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20052-2020 中规定的能效等级
2 级的要求。
4
暖通专业绿色建筑设计
1、建筑的体形系数、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均符合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2、空调所用的房间空调器所采用的产品应取得中标认证中心节能产品认证,能效等级不
应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21455-2019 中 2 级的要
求。
11) 景观专篇标准
1
景观园建:
1、总平面:符合项目建筑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要求,平面上体现建筑与景观的关系,相
关项目图例落实到景观平面图上
2、景观索引平面:将景观的具体节点做法,对应到景观平面图上。在总图上标注海绵城
市设计范围。
129
3、竖向设计平面: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与周边环境及建筑出入口衔接顺畅,进行二次深
化设计(须经发包人确认)。
4、尺寸平面图:总平面上表达清楚景观尺寸。
5、铺装设计:铺装材料应符合本项目使用需求,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深化设计方案
需经发包人确认。
6、构筑物设计:构筑物所用材料应符合本项目使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和行业
标准。
2
景观绿化:
1、苗木要求:苗木好养护,价格适中,不出现名贵苗木。
2、地形处理 :应针对项目特征进行深化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地形,景观的形态,
坡形等
3、种植平面布置图:满足厂区要求,容易养护。
12) 电梯设备
1、电梯参数(尺寸以施工图深化为准)
子项目
名称
电梯
型号
数量
(台)
速度
(m/s)
载重量
(KG)
轿厢尺寸
(mm)
提升站数
提升高度
(m)
宿舍 01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9(地上 8 层)
32.5
宿舍 02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9(地上 8 层)
32.5
宿舍 03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7(地上 7 层)
23.2
宿舍 04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7(地上 7 层)
23.2
宿舍 05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7(地上 7 层)
23.2
宿舍 06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7(地上 7 层)
23.2
宿舍 07
客梯
3
1.75
1600
2100*1600*2400(h)
7(地上 7 层)
23.2
综合楼
货梯
1
0.5
2000
1500*2700*2400(h)
2 地上 2 层)
5.0
2、电梯的配置要求
◆梯型要求:所有电梯采用技术先进交流变频变压调速无齿轮曳引电梯,曳引机形式为永磁同步无齿
轮曳引机。
◆采用全电脑集散模块化串行通讯网络控制系统。
◆开门系统采用VVVF门机系统。电脑微机控制(BA接口)
◆客梯配置:
曳引机:与电梯同品牌或与该品牌电梯配套的、高端的产品。
控制柜:与电梯同品牌或与电梯配套的、高端的产品。
门机:与电梯同品牌或与该品牌电梯该品牌配套的、高端的产品。
门保护:采用三维光幕门保护。与电梯同品牌或与该品牌电梯配套的、高端的产品。
曳引机整件、控制柜整件、门机整件要求原品牌原产地原产国进口。
3、轿厢装修标准
序号
名称
公共区域客用电梯装修要求
130
1
轿厢壁
蚀刻不锈钢 厚度不小于1.2mm
2
轿厢地面
2.0cm 大理石
3
轿厢顶
轿厢内高度不低于2600mm,个性化设计,不锈钢,LED灯,轿厢顶需留
有摄像机孔,随行电缆中应附视频电缆,需配置电梯专用冷暖空调
4
轿门及轿厢
前壁
自动双扇中分门,红外线光幕保护,蚀刻不锈钢3mm厚。
5
操纵盘
在轿厢前壁设左右两个主操纵盘,装有微动式发光金属按钮
6
轿厢内液晶
显示器
电梯轿厢内操纵盘上方配置一块彩色液晶显示屏(尺寸不小于10英
寸,分辨率不小于1366*768)
7
踢脚板
蚀刻不锈钢 厚度不小于1.2mm
8
轿厢门坎
大理石门槛条
9
厅门坎
硬质铝合金
10
厅门
蚀刻不锈钢 厚度不小于1.2mm
11
门套
不锈钢 厚度不小于1.2mm
12
门厅按钮及
显示
楼层及方向显示及LED到站指示灯,设置呼唤装置的按钮装在阳极氧化
铝板面板上,面板为嵌入式安装,按钮为微动式发光的金属按钮,颜
色同操作盘。每层均有到站显示、满载显示、运行方向显示、故障显
示和检修显示。
13
装修重量
预留300KG
如为无障碍电梯,按无障碍电梯要求装修
序号
名称
货梯装修要求
1
轿厢壁
SUS304 发纹不锈钢,厚度不小于1.2mm,轿厢后壁圆形或方形扶手一
根,材质为发纹不锈钢
2
轿厢地面
地毯纹石塑地板
3
轿厢顶
SC-201发纹不锈钢,乳白色亚克力。轿厢顶需留有摄像机孔,随行电
缆中应附视频电缆,需配置电梯专用冷暖空调
4
轿门及轿厢前
壁
自动双扇中分门,红外线光幕保护,SUS304发纹不锈钢,厚度不小于
1.2mm
5
操纵盘
在轿厢前壁设左右两个主操纵盘,装有微动式发光金属按钮
6
轿厢内液晶显
示器
电梯轿厢内操纵盘上方配置一块彩色液晶显示屏(尺寸不小于10英
寸,分辨率不小于1366*768)
7
踢脚板
SUS304 发纹不锈钢,厚度不小于1.2mm
131
8
轿厢门坎
铝合金
9
厅门坎
硬质铝合金
10
厅门
SUS304 发纹不锈钢,厚度不小于1.2mm
11
门套
SUS304 层层发纹不锈钢小门套,厚度不小于1.2mm
12
门厅按钮及显
示
楼层及方向显示及LED到站指示灯,设置呼唤装置的按钮装在发纹不锈
钢面板上,面板为嵌入式安装,按钮为微动式发光的金属按钮,颜色
同操作盘。每层均有到站显示、满载显示、运行方向显示、故障显示
和检修显示。
13
装修重量
预留300KG
13) 智能化设备
具体智能化设备参数需经发包人确认。
九、推荐品牌
材料名称
品牌名称
备注
总包工程
水泥
钱潮、海螺、南方或相当于
钢材
宝武钢铁、马钢、沙钢、永钢或相当于
混凝土
华威天翼、德全、交工、德川或相当于
高强/普通紧固件/栓钉
华凌、上海申光、长江紧固件或相当于
固化剂(钠基)
西卡24、巴斯夫CC700、施贝或相当于
瓷砖(墙砖及地砖)
诺贝尔、斯米克、亚细亚冠军、马可波罗
或相当于
成品木质门
步阳、春天、盼盼、群升、王力或相当于
钢制门、钢制防火门、成
品木(钢)防火门
银赛将军、星月神、杭州瑞玛或相当于
卷帘门
杭州瑞玛、德国霍曼、浙江启门或相当于
门窗五金
坚朗、合和、汇泰龙、立信、雅洁、德国普曼或相当于
玻璃
南玻、台玻、耀皮、信义或相当于
铝合金窗
坚美、凤铝、兴发或相当于
铝单板
墙煌、上海吉祥、深圳方大、鸿昌或相当于
132
耐候胶
中原、之江(金鼠牌)、白云或相当于
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东方雨虹、科顺、卓宝、大明或相当于
内墙涂料
多乐士、三棵树、嘉宝莉、立邦、华润、亚士漆或相当于
环氧地坪漆
秀柏、正欧、金隅或相当于
机电安装材料
灯具
欧普、飞利浦、佛山照明、三雄极光、横
店得邦、深圳立洋或相当于
光源:名纬、茂
硕、英菲特、蓝
景、欧司朗、飞
利浦或相当于
电力线缆
杭州中策、元通、浙江万马或相当于
开关、插座
公牛、罗格朗、正泰、德力西或相当于
桥架
浩翔、固强、钱江远大或相当于
照明及动力配电柜电气元
器件
常熟开关、上海人民电器、良信、硕维科
技、杭州之江或相当于
双电源切换开关
施耐德、西门子、ABB、罗格朗或相当于
多功能仪表
上海纳宇HTD288-M14、安科瑞PZ80L-
E4/CK、深圳中电PMC-53A、S723、S963或
相当于
熔断器
中熔电气、正泰、好利来、上海人民电
器、之江开关或相当于
电动阀门(含执行器)
霍尼韦尔、江森自控、西门子、丹佛斯、
搏力谋或相当于
普通阀门
上海良工、埃美柯、中核、苏阀、上海冠
龙、上海中高压、上海标一或相当于
焊接钢管、镀锌钢管
浙江金州、华岐、上海劳动、天津利达或
相当于
133
KBG、JDG管
杭州天一、中建宏发、兴盛、天津萧通或
相当于
屋顶排风机、墙面风扇
英达、亿利达、上海英飞或相当于
智能水表(通信端口)
宁波东海、杭州竟达、华旭、宁波水表、
埃美柯、鹭岛或相当于
智能电表(通信端口)
杭州华立、安科瑞、深圳中电、威胜、宁
波三星、江苏林洋或相当于
压力表、温度计
ABB、西门子、施耐德或相当于
橡塑保温材料
阿乐斯绝热材料(广州)有限公司、福乐斯
(Armaflex)、金福莱斯(上海)隔热材料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洁具(含软管、角阀、下
水等配件)
TOTO、科勒、恒洁、箭牌或相当于
空气源热泵
A.0.史密斯、约克YORK、阿里斯顿
ARISTON、顿汉布什或相当于
钢塑给水管
中财、伟星、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塑料排水管
中财、伟星、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UPVC消音管
中财、伟星、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防火阀、消声器、风口
杭州金盾、杭州恒通、欧盾或相当于
应急照明
台谊、三星、瑞辉、振辉、敏华或相当于
母线
威腾、亿能、鼎圣、广东宝士或相当于
各规格排规需明确
消防泵、排污泵、潜水泵,变频供水设备
上海东方、上海凯泉、杭州南方、上海连成、青岛三利或相当于
配套电机:卧龙
电气、江淮电
机、上海电机、
贝得(茵梦达)
或相当于
分体空调、VRV空调
美的、格力、海尔或相当于
组合式空调箱、恒温恒湿机、射流机组、风机盘管
天加、美的、欧科、国祥、格力、维克、申菱、思科或相当于
134
无缝不锈钢管
浙江正业、江苏武进、浙江水上或相当于
不锈钢焊接钢管
万华、浙江五丰、浙江水上、纯用、浙江同正或相当于
抗震支架
上海合核、浙江冠跃、江苏中原、壹鼎崮、金格森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或相当于
充电桩
浙江蓝联、浙江大华、智联互充或相当于
能源管理系统
浙江大华、深圳中电、上海良信、深圳安科瑞或相当于
人防设备
杭州人防、钱江人防、浙江叁益或相当于
浴霸
欧普、四季沐歌、奥普、美的或相当于
换气扇
绿岛风、金羚、公牛或相当于
钢结构工程
钢材
宝武钢铁、马钢、沙钢、永钢或相当于
高强度螺栓
杭州华凌、杭州嘉翔、坚朗或相当于
结构胶水
道康宁、之江、白云、中原或相当于
采光板
艾珀耐特、品诚、汇丽或相当于
玻璃丝棉
欧文斯科宁Owens
Corning、赛尔玛
Thermafiber、约翰斯曼威尔Johns-Manville或相当于
钢结构屋面钢板
烨辉、淀川盛馀、宝山宝钢、博思格、浙
江联鑫或相当于
铝合金窗
型材:凤铝、坚美、浙东、闽铝或相当于
配件:坚朗、合和、固力或相当于
玻璃:信义、南玻、台玻或相当于
屋面天窗
罗达、天瑞、麦克威、金鼎、上海颐而晟
或相当于
钢结构防火涂料
江苏兰陵、北京金隅、浙江西子或相当于
虹吸系统
吉博利、泰宁、雨达人、瓦希、深圳中志或相当于
消防工程
报警设备
松江、海湾、浙江大华或相当于
消防水泵
上海凯泉、上海连成、南方、上海东方或相当于
135
PE管材
中财、伟星、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阀门
上海良工、埃美柯、中核、苏阀或相当于或相当于
消防箱、消火栓
信达、诸暨“奇杰”、杭州“建安”或相当于
喷头
诸暨“奇杰”、杭州“建安”、上海金盾或相当于
湿式报警阀
诸暨“奇杰”、杭州“建安”、上海金盾或相当于
水泵结合器
乐清“宏达”、南安“百合”、上海金盾或相当于
风机、风阀
上虞“志江”、沈阳“沈力”、上海金盾或相当于
防火卷帘门
浙江消安、杭州钱江、杭州灯塔、浙江龙盾门业、唐门、百盛亿捷或相当于
气体灭火
川消·萃联、上海金盾、新纪元或相当于
复合风管
迈凯诺、江阴维沃、浙江长城、浙江风信或相当于
市政工程
电线、电缆
杭州中策、元通、浙江万马或相当于
波纹排水管
中财、伟星、公元或相当于
PE管、钢丝骨架管
中财、伟星、佑逸、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围栏
艾美、固耐特、普瑞特帝航、安笃达或相当于
装饰装修工程
石膏板
北新建材、泰山、可耐福、龙牌、杰科(圣戈班)、拉法基或相当于
橡胶地板
阿姆斯壮、诺拉、丽杰或相当于
轻钢龙骨
北新建材、龙牌、可耐福或相当于
乳胶漆、涂料
立邦、大师、多乐士、华润、三棵树、亚士或相当于
铝扣板
欧陆、奥普、海创、方大、乐思龙、奥华或相当于
钢化玻璃
南玻、台玻、耀皮、信义或相当于
细木工板、多层板、阻燃
版
千年舟、兔宝宝、莫干山或相当于
墙砖、地砖、抛光砖
诺贝尔、斯米克、亚细亚冠军或相当于
洁具(含软管、角阀、下
水等配件)
TOTO、科勒、恒洁、箭牌或相当于
136
卫生间隔断
富美家、威盛亚、千思或相当于
PPR管材
中财、伟星、汤臣、公元、保利或相当于
不锈钢管
常州武进、温州青山、湖州久立或相当于
JDG管、KBG管
泰瑞安、安宏发、天天升、好远、杭州天一或相当于
电梯
人货两用梯
天津奥的斯、通力、蒂升、上海三菱或相当于
货梯
菱王、奥立达、巨人通力或相当于
自控及智能化工程
综合布线系统(光纤、网线及其配件)
普天天纪、兆龙、SHIP(一舟)、爱谱华顿、斯格通或相当于
计算机网络系统
华为、H3C、思科或相当于
计算机网络系统Wifi
锐捷、华为、Aruba、H3C或相当于
网络防火墙
华为、飞塔、思科或相当于
视频监控系统/门禁一卡通系统
大华、海康、华为或相当于
视频监控硬盘
大华、西数、希捷、日立或相当于
出入口道闸
大华、捷顺、财门、红门或相当于
自控系统 PLC
西门子1500、施耐德M580,ABB1756或相当于
智能水表(通信端口)
宁波东海、杭州竟达、华旭或相当于
智能电表及计量系统(通信端口)
杭州华立、安科瑞、深圳中电或相当于
桥架、金属线槽
浩翔、固强、钱江远大或相当于
线管
杭州天一、中建宏发、兴盛或相当于
精密空调
华为、维谛、科华、佳力图、英维克、依米康或相当于
机房动环监控
华为、深信服、共济或相当于
UPS
山特、科华、科士达、华为、维谛或相当于
UPS电池
耐普、汤浅、湖州天能、骆驼或UPS同品牌或相当于
IT机房配电模块
同UPS品牌
配电箱空开/ATS 等
常熟CM3、上海人民(上联)RMM3、良信NDM3、罗格朗TMX或相当于
电线电缆
杭州中策、元通、浙江万马、上上、起帆或相当于
137
机柜
一舟、普天天纪、图腾或相当于
静电地板
红日、友联、华通、汇丽或相当于
招标人对本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有品牌要求,且要求材料设备的选型应选用推荐品
牌中的高档系列及市场认可度高的成熟材料或产品。中标后,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
需求及招标人要求提供主要材料、设备的送样选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
的送样,直到发包人确定选样,承包人需无条件积极配合。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要求,若投标人选择了招标人推荐品牌范围以外的产品,则投标人
在投标文件中应同时提供产品品质等同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的证明材料,以供评标委员会
判定和评审,若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资料依据不足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并作
详细说明后可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所选用的设备(材料)品牌,允许多项填报;若投标
人未进行填报的,招标人有权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要求,中标后由招标人在“附表”要求的
品牌范围内确定材料品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允许中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推荐品
牌范围内调整投标承诺品牌,但合同价格不允许调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或投标品
牌被曝光存在质量问题。则招标人有权在推荐品牌范围内更换为其它品牌,合同价格不予调
整。
注:①招标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确定品牌,并充分考虑
供货、产品更新换代等风险进行报价,若投标人选定的品牌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
货,将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推荐的其余品牌中指定,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②对于招标人未推荐品牌范围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中档及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外知名厂家生产,在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