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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双方
就 青山区块配套设施项目二期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青山区块配套设施项目二期 。
2.工程地点: 桐庐县青山区块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桐发改设计〔2026〕1 号;
2505-33*开通会员可解锁*-967121 。
4.资金来源: 自筹;100% 。
5.工程内容:本项目位于开发区青山磁性材料小微园区,道路西
起峙山路,东至规划道路二,总长 777.055 米,道路红线宽度为 12
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 30km/h,具体详
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6.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位于开发区青山磁性材料小微园区,道
路西起峙山路,东至规划道路二,总长 777.055 米,道路红线宽度为
12 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支路,双向两车道,设计速度 30km/h,具体
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06 月 1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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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总日历天数: 150 日历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玖佰肆拾伍万陆仟柒佰捌拾伍元整(¥9456785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壹仟柒佰伍拾陆元玖角陆分
(¥231756.96 元)含税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朱端军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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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
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
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
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
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
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
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
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
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
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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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
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
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
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
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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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
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
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
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
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
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
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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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其他;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
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
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
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
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
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
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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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
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
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
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
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
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
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
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
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
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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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
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
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
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
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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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
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
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
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
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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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
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并履行以下义务: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
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
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
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
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
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
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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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
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
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
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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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
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
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
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
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
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
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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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
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
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
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
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
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
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
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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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
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
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
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
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
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
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
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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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
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
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
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
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
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
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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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
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
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
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
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
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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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
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
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
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
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
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
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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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
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
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
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
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
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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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
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
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
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
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
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
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
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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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
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
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
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
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
23
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
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
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
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
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
24
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
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
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
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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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
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
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
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
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
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
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
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
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
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
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
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6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
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
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
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27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
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
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
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
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
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28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
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
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
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
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
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
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29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
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
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
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
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
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
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
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
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3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
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
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
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
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31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
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
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
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
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32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
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
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
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
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
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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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
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
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
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
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
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
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
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
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
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
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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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
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
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
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
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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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 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
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
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
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
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
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
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
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
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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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
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
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
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
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
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
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
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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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
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
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
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
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
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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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
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
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
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
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
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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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
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
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
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
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
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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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
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
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
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
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
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41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
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
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
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
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2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
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
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
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
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
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
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
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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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
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
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
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
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
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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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
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
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工伤保险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
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
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
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
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
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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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
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
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
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
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
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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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
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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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
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浙江南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乙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杭泰路 109 号 301 室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浙江欣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行业乙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720 号 1127 室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 。
1.1.3.9 永久占地包: 。
1.1.3.10 临时占地包: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发〔2018〕579号);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
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
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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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
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
〔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
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
市〔2018〕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
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8)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
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
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21〕32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
〔2021〕358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
工〔2023〕169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
〔2025〕1 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
“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
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
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
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4〕41 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
49
撑体系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2025)118 号)
(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
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 号)
(22)《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
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54 号)
(2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公告第 37 号)
(2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
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2025〕19 号)
(2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
(2025)343 号)
(26)《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 号)
(2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
减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
算的通知》(杭建市发(2025)213 号)
(29)其他:①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直接应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
务信息平台”工作的通知》(*开通会员可解锁*发文)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
[2011]6号)
③《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
建市发 [2018]580号)
④《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9]9号)
⑤《关于启用“桐庐工程助手”开展关键岗位人员现场考勤试运行的通知》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文);
⑥《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
知》(桐住建通〔2018〕35号)
⑦《桐庐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桐人社发
〔2017〕
50
140号)⑧《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
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文件。
⑩《桐庐县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等 5 部门关于调整桐庐县工程渣土消纳
市场信息价及费用列支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桐渣专〔2025〕1号)。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有明
确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 天内必须提供
经图审的施工图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
报告 。
51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
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
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提供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不少于一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及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
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部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顾坤阳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朱端军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
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由 /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52
权的归属: 归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用
于其他工程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承包
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
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
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专用条款 10.4.1 执
行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
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
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
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
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
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
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
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本项目需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本项
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为: 1.路床换填;2.道路侧平石 ;使用建筑垃圾
再生产品的比例为:100%(其中杭建工(2025)118 号中已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
53
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 100%)。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
泥浆)排放量控制在每万平方米施工面积不高于 250 吨。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1.排水检查井及雨水口四周的基坑回填
材料为符合要求的原土;
2.管道排水管道沟槽回填采用原土回填至换填路基标高。
(5)新能源车辆:
本项目要求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为: 10%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
对现场作业的新能源车辆比例及车辆合法性进行抽查。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顾坤阳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桐庐县经济开发区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
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内移交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同履约担保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应提供全套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
竣工图及资料光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
5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
归档要求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
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
场前需在“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
动合同。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
“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
〔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
〔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
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
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
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
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
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
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
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
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
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
55
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
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
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
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
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
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
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
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
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
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
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
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
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
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
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 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
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
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承包人承诺按照发
包人明确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范围及比例进行施工。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
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新能源车辆:
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明确
的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车,并如实记录运输车辆信息,接受发包人的
核查。
3.2 项目经理
56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朱端军 ;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2413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 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梅林路 9 号慧园 2 幢 1 单元 1002
室;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
目上的代表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
件约定时间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
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的约定: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
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2%的违约罚金,承包人
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罚没 合同价的 2%作为
违约金,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
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后 7 天内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
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没合
同价 1%的违约金,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承
57
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
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 的违
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合同价 1% 的
违约罚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
权单方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
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
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
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
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
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 ,
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有违约则扣除相应违约金
后,余额退还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58
部分(该附件 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2)其他: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总包单位提供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 涉及全
局进度的工程暂停;B 变更的估价;C 部分工程分包;D 索赔的支付;E 有关暂
列金额的使用。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
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
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
(2)其他: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
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
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5.4.1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承包人引起的不合格工程按工程质量违约处理
执行,具体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部分施
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59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
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
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
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
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扣除相应比例的文明施工费,另若由
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
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
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
支付按以下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
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
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60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
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
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
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重大
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力,此延误
工期须在不可抗力结束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不能
按时完成竣工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5000 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
的 5%)的标准支付。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
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
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
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61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双方另行确定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
并承担相应费用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
求: 按通用条款及有关规范执行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规定执行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本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政府有关
部门明确规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的除外),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2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
确定,按以下约定: 双方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参考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结合投标
报价时浮动率确定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或双方协商签证确定单价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
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
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
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
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执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业管理费
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为取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
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材料价格;
无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
价格,提出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定的单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
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率),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
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确定 。
(5)其他: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签证应在变更实施前完成,特殊情况则不
得迟于无价材料涉及的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前完成。合同双方按照发包人内控管理
制度规范共同询价确定的无价材料(设备)价格,结算时原则上应将询价签证结
果作为结算依据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
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63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
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
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
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
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
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64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
信息价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
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1 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
月信息价- 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
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
形象部位分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
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
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
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 价×(1+ 风险
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
同对应阶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
幅度)〕×对应段部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
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
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
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
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 风险幅度)〕×单种规格
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
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 编制期信息价×(1 - 风险幅度)。〕×单种
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
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
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在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
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
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
差值按上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
65
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
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为准 。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
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
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 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
过约定的风险幅时,人工费价差(正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
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 1+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
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
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 - 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
费,包括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是指
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
调整方法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
顺延工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
用条款 7.5 执行及通用条款。
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
大幅度上涨或下跌时,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 并签订
补充协议: 按照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
与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
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
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
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
险幅度计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
66
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
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程量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款【 10% 】的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
付款(合同价的 1% )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注:此处合同价款是
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款 1% 的工资性工程
预付款。(由建设单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
预付款支付期限: 正式开工后 7 天内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
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
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进度款按月计量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 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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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
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
目工程款资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
(2)其
他 。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
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
子转移单,
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
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
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
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①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工程款按实际
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含预付款金额,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工
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90%】(含预付款金额,不含安全文明施工
费预付款);【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另支
付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 30 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 98.5%,
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②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
的通知》(桐住建通〔2018〕35 号)、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桐住建通〔2019〕39 号)
有关条款的通知文件规定:按照建筑土建工程不低于总工程款的 25%,市政及建
筑安装工程不低于 10%的比例确定,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数,
68
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总额(中标价)×合理比
例(10%)÷合同工期(月))。 本项目的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
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在每月的 25 日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③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中标单位已
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协商解决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3.2.2 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 协商解决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协
商解决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000 元/天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69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不
得迟于 90 天)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若承包人无故拖延上
报或者不报,经发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
料开展结算审查,相关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合
同附件《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期限:
(1)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
起 60 工作日;
(2)工程造价 5000-10000 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
算书之日起 90 工作日;
(3)工程造价 10000-50000 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
算书之日起 120 工作日;
(4)工程造价 50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
起 180 工作日。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
则上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 7 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若存在
缺漏的,应以补充资料函形式书面一次性告知承包人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承包
人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算进度。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无
特殊情况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
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时间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至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
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止。
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
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由发包人支付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最终以
发包人实际要求为准)。
本工程结算是否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审:
是/否 ;
复审部门为:/ ;
复审程序为: /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2.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存在高估冒算行为的,需承担高估冒
算违约金。工程结算经审查后,对核减率超过 5%部分实行处罚,金额按照 16.2.1
(6)条款约定执行,工程结算批复时发包人直接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70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
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30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
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提供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1.5%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
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
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 0.5%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 3 年且无质量问
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3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
16 违约
71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
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
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
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
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
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
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
量管理条款》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处罚。
(2)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标,主要进度节
点滞后一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3)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
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
72
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5)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
次违约金;
(6)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
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
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8)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
(9) 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违约金 ;
(10)承包人存在 14.2.2 约定的高估冒算行为的,处罚金额按以下公式计
算违约金:高估冒算违约金=【审核核减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5%】*5%。
(11)其他: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
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
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
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按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
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2)其他:按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
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
项的支付。
18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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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和
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
总价内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
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
书,明确作为廉政承诺。
(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③工程变更文件及
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
工程量计算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建设单位通过“浙里办”的“桐庐工程助手”对中标单位项目管理人
员的出勤进行考核(严格执行工程助手相关文件),考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
承担,相关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本工程中标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 7 天内,将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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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浙里办”进行实名注册,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并在“桐庐工程助手”小程
序完成中标项目关联,如不及时完成,招标人将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
项目班子保证金的具体规定:中标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
不可调换。如有特殊情况,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调换。本项目所有拟派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率(到岗率)要求均不低于 80%。考勤人员在工程助手考勤
系统中的到岗率按 (实际出勤次数/本月施工时间*80%*2)自动计算,每天上午、
下午各一次,每次隔不少于 2 小时;每缺勤 1 次扣人民币 1000 元,最高限额
为合同价的 5%,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
本金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
单位,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
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
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
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使。签订
的运输承包合同及交通安全责任书原件移交业主一份予以备案。
(5)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
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
的核减追加费,
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
按 5%
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费,具体按浙价服[2009]84 号文规定。
(6)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7)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
管由承包人自理,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
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
另支付相关费用。
(8)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
监理工程师交验,双方代表做好现场的效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
予以很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9)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
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11)施工过程中,如挖到古文物,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
及时向发包人报告情况,待发包人报文保部门妥善处理后,再根据发包人或其委
托的监理人的复工指令重新安排施工。承包人不得私自盗挖文物占为己有,如有
私自盗挖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追究其责任并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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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
(1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14)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在监理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返
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如再次验收还是不合格,根据《建设工
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承
包工程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
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
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 2.5%的违约金。
(15)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
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被二次、三次、四次警告的扣罚 5000 元至 50000
元;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
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
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
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
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1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
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
行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
施工单位索赔。
(1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中标方自行采购,主
要材料应是发包人在开标前所列备选品牌之一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主要材料未
经招标人认可不得调换),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
并经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证同意方可使用。材料质量、规格与要求不符的,监理工
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时技术指标要求,
在开箱验收前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
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
于最终的质量合格;必要时发包人将对设备交付进行验收。
3)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
有权让承包人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及在施工
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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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
的多次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
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中如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则变更后材料(设备)
的单价不能突破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的材料(设备)单价 (除施工图和招标文
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材料质、技术参数、品质在变更时发生重大变化外)。
(20)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
每发现一次将扣除履约保证金 1%,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
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21)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
合同,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 5%的违约金。
(22)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
验收过程等工作方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
施工规范要求。
(23)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
本工程三方约定的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
成品、半成品清退出场,工期不顺延。如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检测费用。
(24)三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1、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
人要求修理的通知后 2 天内派员进驻现场进行解决。详细保修条款见附件《工程
质量保修书》内容;2、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5 天内,应先向发包人提交
合同价款 2%的履约保证金(或以履约保函形式提交),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
质量、工期、人员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履约保证,此
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退还承
包方(无息)。3、承包人如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
除。4、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有效。
(25)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
承包人投标的投标单价不作调整。
(26)联系单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
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
所指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
为由拒与答复。
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
纸附加图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监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
予以退回或拒签。
3)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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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之日起,根据审计要求尽快送审,如三方在收到审核机构
的审核初稿之日起,在 10 天内未做出反馈,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审核机构
的初审结果。
4)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联系单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27)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
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
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
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
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
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8)如因承包人施工人员、机械安排等原因导致施工不力、造成项目不能
按时完成,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29)承包人须根据县防控要求及开复工方案实施要求执行,并在施工现场
配置防控相关材料、设备。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30)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市政府令第 278 号)、《2018 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控。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 “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
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六个 100%,推广使
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新技术,对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覆盖,
对工地实施湿法作业。加强道路保洁,对堆场扬尘和平整过程扬尘管控,实现渣
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如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将根据有关规
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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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青山区块配套设施项目二期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切实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桐庐新城发展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第一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住建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
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 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
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机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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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廉 政 责 任 书
工程项目名称:青山区块配套设施项目二期 工程项目地址:桐庐县青山区块 建设单位(甲方):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
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
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合同,严禁出现“阴阳合同”。 (三)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四)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桐庐县
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
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聚、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
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介绍与工程与合同有关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
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