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0
2025 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A33*开通会员可解锁*06001251)
招
标
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监
管 单 位: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
目
录
第 一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1 招标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5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6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7 行政监督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联系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
1节 评标办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方法二: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1 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2 评标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3 评标组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4 评标程序和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第
2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1 定标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2 定标组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3 定标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4 定标报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1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1.1 词语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1.7 联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2 发包人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2.3 提供施工场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2.8 其他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3 监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4 承包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4.3 分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4.5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4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7 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8 测量放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8.1 施工控制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9.7 文明工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11 开工和完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6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1.6 工期提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2 暂停施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3 工程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3.7 质量评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4 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7
15 变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5.8 暂估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6 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8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 计量与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2 预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3 工程进度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4 质量保证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5 完工结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17.6 最终结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7.7 竣工财务决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 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1 验收工作分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2 分部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3 单位工程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5 阶段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6 专项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7 竣工验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8 施工期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18.9 试运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0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0.5 其他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24 争议的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24.2 友好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24.3 争议评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附件三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6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 二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2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3
第 三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4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75
第 四 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
第 一 卷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资格后审招标)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已由杭州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临平分局及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以杭临规划资源(2025)59号批准建设,建
设资金来自政府指标回购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法人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
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招标代理机
构为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
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临平区崇贤街道。项目主要包含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
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工程。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为774.6621万元。
本标段招标范围为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图范围内的
所有建设内容,相应概算投资约774.6621万元,计划工期100日历天。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情形)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
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
(不低于
40%)以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其他条
件详见附表。
3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登录杭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s://hzctc.hangzhou.gov.cn/)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3 潜在投标人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hzctc.hangzhou.gov.cn)
办理投标人信息入库备案事宜。
4.4 潜在投标人可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hzctc.hangzhou.gov.cn)
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取得 CA 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可通
过登陆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选择 CA 互认共享 APP 目录中任一套数字证书及其 APP
载体,在任一参与互认平台完成办理后, CA 互认共享 APP 提供的 CA 数字证书可在杭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主体信息库系统、杭州市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扫码登录、扫码加密、扫码解密和
扫码签章等操作。平台原有 CA 数字证书不受影响,市场主体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办理,交
易主体注册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hzctc.hangzhou.gov.cn)→主体注册”栏目进行操作。CA 数字证书具体办法和流
程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领域上线 CA 数字证书跨
区域兼容互认功能的通知》(文件链接如下
https://hzctc.hangzhou.gov.cn/art/2023/3/14/art_1229533463_5996.html)。
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通过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hzctc.hangzhou.gov.cn)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书
面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0分,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s://hzctc.hangzhou.gov.cn/)
(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名称)上传加密电子投
4
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
开标现场。开标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hzctc.hangzhou.gov.cn/)
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 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世纪大道928号
邮政编码:31000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世纪大道928号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 崇贤街道府新街105号
地
址 :
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中交财富大厦2幢12楼
联 系 人 : 吴老师
联
系
人 : 冯工
电
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子 信 箱 : /
电 子 信 箱 : /
2026 年 2 月 28 日
5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序号
资 格 条 件 内 容
一
企业
1
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投标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不得少于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
4
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 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金额以
签约合同价为准)的高标准农田或耕地恢复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及说明见下文。
二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1
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工程二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3
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以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或副项目负责
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施工副负责人)身份完成过 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金额以签约合同价为准)的高标准农田或耕地恢复施工业绩。业绩证明材料及说明见下文。
4
投标人的“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同)必须持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其中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应有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且不得与拟派项目组其他主要人员相互兼任。
三
其他
1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员工。
2
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不得少于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
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6
3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
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
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依据。日期以完工(竣
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明确的完工(竣工)日期为准。
类似业绩中的高标准农田或耕地恢复项目指同类型的农田改造及恢复项目。
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
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
利机械、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造价、水利工程规划与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等水利水电类
相关专业职称。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地址:崇贤街道府新路105号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中交财富大厦2幢12楼
联系人:冯工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1.1.4
项目及标段名称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1.1.5
建设地点
崇贤街道
1.1.6
现场管理机构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1.1.7
设计人
杭州华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1.8
监理人
待定
1.1.9
代建机构
/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政府指标回购资金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总工期 100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
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计划完工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节点工期:
/
。
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通知为准。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详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投
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9.1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召开,定于
(
具体时间)在
(
投标预
备会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3
投标截止时间
*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00分
1.11
分包
□ 允许,工程分包内容要求:本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
键性工作经招标人同意允许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
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工程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工程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1.12
偏离
☑ 不允许
□ 允许偏离的内容、范围和幅度: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
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提出澄清申请的
时间及形式
截止时间:
2026 年 3 月 8 日 17 时 00 分。
形式: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
2.2.2
招标人发出澄清的形式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的补
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
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3.1
招标人发出修改通知的
形式
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
时间
15日前,在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
出修改通知,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5 天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告,招
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的,
责任自负。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A级的投
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10万元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
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
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
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
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
3.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4.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
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
要求重新递交投标担保。
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
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
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
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
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
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通过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公司保函,投标人应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
保险、担保原件的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
依据。
3.4.4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
.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
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
. 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
的。
4
. ☑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
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情形。
5
.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
赔。
(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
提起索赔。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求
/ 年(
/ 年至 /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
况的年份要求
5 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时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允许。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7.3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
投标文件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
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
件应使用
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联合体投
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之外,其余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
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工程量清单
报价表封面由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或浙江省
二级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并
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投标人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
编制投标报价。
2
. ☑施工组织设计页数不超过 500页;
3
. □其他要求: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上传至: 杭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
易系统(http://hzctc.hangzhou.gov.cn),作为投标文件
正本。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
点
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杭州市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hzctc.hangzhou.gov.cn)。
4.2.5
投标文件拒收的情形
☑
1
.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进行加
密。
□
2
.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投标文件的(资格预审
方式招标的选用)。
3、其他情形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二、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
三、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等待开
标,并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请各投标人务必使用IE11
及以上浏览器访问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不见面开标大
厅,完成远程开标。投标人可全程在线观看开标过程,无
需到现场开标。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CA)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
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数字证书(
CA)在各
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音视频及文字交互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开标程序
电子投标文件开标程序:
1、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对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2、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
开显示。
5.3
特殊情况处置
1.特殊情况的处置(一)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
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
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
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
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
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
在线的投标人。
2.开标特别说明(一)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二)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 视为
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
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三)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
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四)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数字证书解
密电子投标文件。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
7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
2人,库选技术、经
济专家
5人;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6.3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
推荐
1. 综合评估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方法2;□方法3;□
方法
4:□方法5;□方法6;□其他: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评分基准价的确定:□方法
1;□方法2;□方法3;☑
方法
4:□方法5;□方法6;□方法7;□其他:
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评标委员会推荐
5名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推荐3~5名,
不排名次;其余不超过
3名)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不少于
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
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注:项目有业绩要求的应公示中标候选人业绩。
7.1.1
中标人确定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
是否评定分离 ☑是 □否
☑
7.1.7
定标委员会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
7 人(不少于5人)组成。
定标会议地点和时间
1. 定标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2. 定标地点: 同开标地点
。
考察、质询
是否组织考察
□是 ☑否
是否组织质询
□是 ☑否
考察、质询小组由
人(
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定标现场面试
是否定标现场面试
□是 ☑否
面试人员
。
定标要素及具体内容
☑
1.价格因素: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
性,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
2.企业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规模、行业排名(如有)、
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的财务状况、过往
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
3.企业信誉: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种荣誉、建设单位履
约评价等,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各级
行政机关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
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记录等。
☑
4.投标方案: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难点问题
的解决方案等。
☑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但不限于团队(项目负责
人)类似代表业绩、履约情况(质量情况)、后期维护保
障等因素。
□6.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
定标方法
☑票决法;
□集体议事法;
□随机定标法;□其他定标办法:
。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其他情形:
。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定标结果被质疑或投诉,使中标候选人失去中
标候选资格的,按以下原则处理:①所有中标候选人失去
中标候选资格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②剩余中标候
选人为两家及以上时,中标候选人不另行替补,可按程序
进入定标。③剩余中标候选人为一家时,确定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
。
7.3.1
履约担保及民工工资支
付担保
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不含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合同价格(扣
除预留金后)的
2 %(不得大于2%),招标人将提供相同
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民工工资支付担保的相关约定: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
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以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
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
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
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上述违法嫌疑的投标
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
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
也不影响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
格或资质证书。
(
3)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
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
人员。
(
5)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之一不是本单位
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
一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
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
的其他联合行动。
(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码、检测码)或造价锁号相同
的。
(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电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
人的
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
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的。
(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
人。
(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
律性差异。
(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
户转出。
(
17)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
况或者业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
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9.5
异议与投诉
1.异议(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
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
出。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作
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
现场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
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
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三)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
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
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提出
和答复均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
2004 年第11号令)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
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
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前款所提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
1.对招标文件公
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
为准;
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
招标文件以交易平台可供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对开标的
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
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招标人发起的投诉除外)。
投诉受理机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
。
10
其他内容
1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1
类似项目
详见招标公告
(或投标邀请书)。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1.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询标时,投标人逾期或
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
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的澄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
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
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
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
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
提供);
□
2.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联合体投标的提
供
);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
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公布的参
与投标施工资质的任意一期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
态核查证书;(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参与
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
应提供);
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
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三类人员”
A 类
证书,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
经理企业的任命书(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
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选择提供建造师证书)
注册执业证书;
7.拟派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如选择提供职称证书);8.拟派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
B 类证书;
9.拟派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10.投标承诺书(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条款提供)
并附无行贿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
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11.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12.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银行转账记录或银行保
1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函或保险机构保险保单或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13.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应提供 2025 年 11 月、2025 年
12 月、2026 年 1 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
投标截止
时间最近连续
3 个月),否则视同不是本单位人员。
□
14.
/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其他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性响应资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
(详见评标办法要求,未提供的
不予评分)
无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
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
附复制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退休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退休返聘协议。
10.4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
件副本份数
6
份。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
其计算方法
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大写)陆佰壹拾伍万贰仟陆佰陆
拾捌元柒角柒分。(¥
615.266877)。
□ 投标截止时间前
15日之前,以补充文件形式告知所有投
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预算人民币(大写):
(¥
)
预留金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
人民币(大写):
(¥
)安全生产措施
费(大写):
(¥
)。最高投标限价的
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预算-预留金-暂估价-安全
生产措施费)×(
1-下浮值Y)+预留金+暂估价+安全生产
措施费,下浮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
、 、 、 、 等
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Y,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
件时从
0.5%、1%、1.5%、2%、2.5%、3%、3.5%、4%、4.5%、
5%、5.5%、6%、6.5%、7%、7.5%、8%等16个数中确定一组其中
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最高投标限价取整数,小
数点后四舍五入。
招标预算指根据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有关
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市场价
格进行编制的造价文件。
1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
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
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
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
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
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
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
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为准;
(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
下列第
2项证明材料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项目负责
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
资料:
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10.7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正文中未尽事宜进一步明确及重点内容的概括,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应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若有抵触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内容为准。2.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3.开标记录中显示的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质量承诺、工期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过程中一经发现,视为重大误差,将否决其投标。
20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
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
1)企业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2)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
9)被责令停业的。
(
10)被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市和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
1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
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22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
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
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
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
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
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
工的能力。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
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偏离内容、范围和幅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23
(
3)评标定标办法。
(
4)合同条款及格式。
(
5)工程量清单。
(
6)图纸。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投标文件格式。
(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
规定的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
源。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
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应
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无需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
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7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
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通知后,无需确认。2.3.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完成。
24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标: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联合体协议书。
(
3)投标保证金。
(
4)施工组织设计。
(
5)资格审查资料。
(
6)其他材料。
商务标
:
(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3)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2)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
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
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
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25
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
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
内退回(当地交易平台或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
5日内退回。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
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
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较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
新或补充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
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若无更新或补充,可不必提交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相同的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等材料的复制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招标公告规定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制件,
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第3.5.4项规定的
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
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
26
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
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制作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 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时上传加密的电子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当出现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交易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
作,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
改情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节、第
4节规定进行编制并递交。
4.3.4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
27
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特殊情况处置
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4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将在开标
结束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作出答复。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办法与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28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数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
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媒介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
3日内,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
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应在原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
告的媒介上发布中标公示 ,公示期为
3日,公示媒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
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采用评定分离的,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7.1.1项中明确。定标前,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证书、业绩、诚信等进行核查。
评定分离的定标办法按本章
7.1.7项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
人。
7.1.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
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
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3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
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4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派项目负责人的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发
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
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7.1.5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查询中标候选人资质动态核查处于“合格”状态(根
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核查),若发现有未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情况的,一律取消其中
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核查结果“不合格”
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7.1.6 出现本章第7.1.2项~第7.1.5项情形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
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采用“评定
29
分离”的,在剩余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1.7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
1)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兼顾择优和竞价、公平竞争的原则。
(
2)评定分离定标组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定标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
5人的单数。
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
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
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
成员。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
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
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定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
1名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掌
握定标进程、现场面试、编写定标报告等工作,定标委员会组长(集体议事法除外)
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
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
3)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由
3 人
及以上单数组成。考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
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
5)现场面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
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
6)定标因素由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细
化。
(
7)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30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直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集体商议,在组成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的基础上,
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作书面
记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
8)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
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
9)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3)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
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
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
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双倍的投标保证金。
31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
1)投标报名截止时间止,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投标截止
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
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
5)出现本须知第7.1.6项情形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
8.1款(1)规定情形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具体行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
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和投诉。异议与投
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其他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或拟作出否
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
件副本。
10.5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10.6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 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 需要补充的内容
需要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
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
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2.…………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35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作如下澄清:
1.……2.…………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
三内容合并发出。
36
附件三: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
作如下修改:
1.……2.…………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37
附件四:
开标记录表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
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项
目
负责人
企业信用
等级
开标备注
招标人最高投标限价
开标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
38
附件五:
中标通知书
编号:
(
中标单位名称):
你方于
(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
标
段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个月(或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
。
副项目负责人:
(
姓名),身份证号码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
详细地址)与我方签
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7.3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
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9
附件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
中标人名称)于
(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
确定
(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0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第
1节 评标办法
方法二: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 依据
为规范招标的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
员会等七部委令第
30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九部委第
23号令)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 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 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办法详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4 评标程序和内容4.1 评标的一般程序
(
1)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
2)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
3)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
4)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
5)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询标,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应对相关
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
(
7)推荐中标候选人。
(
8)完成评标报告。
41
4.2 投标文件的技术符合性审查
4.2.1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和投
标文件进行技术符合性审查。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2.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
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
(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
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
(
3)联合体投标未附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
4)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强制性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第
10.3款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为准),或不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
(
5)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明确的。
(
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7)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
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
8)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2、1.3.3
项为准)。
(
9)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以下条
款规定的:无
(
10)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
要求的。
(
11)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项或投
标人须知“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1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4.3.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
42
4.3.2 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
1)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
(
2)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
3)附有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的。
4.3.3 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4.3.4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分,评标专家对投标文
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详细评审后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技术评分为全体评标专家评分
(扣除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
2位小数,四舍五入)。如某一
份评分表的某一项评分,超过评分细则所规定的分值范围,则该份评分表无效。技术
评分满分
25 分(且各分项最低得分不得低于分项最高得分的60%,缺项不受最低分
限制按零分计)。
技术评分标准表
序号
内容要求
得分
最高
最低
1
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和专业配置
5
3
2
施工总平面布置
2
1.2
3
施工进度计划
3
1.8
4
施工质量的控制
2
1.2
5
施工设备和检验仪器的投入
2
1.2
6
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的投入
2
1.2
7
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施工方案
4
2.4
8
安全、文明施工及标化建设
3
1.8
9
合理化建议
2
1.2
合
计
25
15
注:技术评审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4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分
4.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符合性审查。资信符合性
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2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
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资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不
再进行后续评审:
43
(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代理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
2)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3 投标文件的资信评审包括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资信评分满分 5 分。评标委
员会全体成员查阅投标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集体讨论后统一评分。
序号
内
容
得分
1
企业信用等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本项最高得
5
分。)
5.0
(
1)
标段概算投资≤
6000万元
省
A
5.0
省
B
3.0
省
C
1.0
省
D及以下等级或无信用评价等级
0.0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指: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等级(施工类)的提供
投标截止日前最新一期信用评价等级打印件(信用评价等级每周五下午
17:00-24:00
更新),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4.5 投标文件的商务符合性审查
4.5.1 评标委员会应对通过技术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符合性审查。商务符合
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4.5.2 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4.5.3 投标文件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商务符合性审查未通过予以否决其投标,
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印章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
(
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3)投标函载明的投标工期和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第
1.3.2、1.3.3项为准)。
44
(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分项限价的。
(
5)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主要特征、
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预留金或暂估价等内容的(但按照国家规
范所作的修改和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6)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
7)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造价工程师签字或执业专用章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或未提供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
(
8)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
9)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4.6 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
4.6.1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
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
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4.6.2 商务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
终报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凡属招标文件的原因造
成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应调整投标报价。其中算术错误的调整原则为:
(
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
2)凡属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投标报价。若有算
术性差错,均在投标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按招标人要求调整单价及有关费用,调整后的
单价及有关费用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单价及有关费用,
则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4.6.3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不得弃权)认定,作为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
1)投标人拒绝修正不平衡报价或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
2)因投标人自身多算、少算、错算、漏算而造成的错误金额超过投标总价的
3%的。
(
3)安全生产措施费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
4)通过符合性审查、技术评审的最低投标评标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技术
评审的次低投标评标价
8%,且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
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
45
(
5)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的。
4.6.4 商务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分。4.6.5 商务评分计算办法:
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分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
于以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
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情况,不属
于计算差错。
平均报价值、
B值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
4:
(
1)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确定:
☑低于
B值的投标评标价,不计入平均报价值的计算范围。B=招标人最高投标
限价×
90 %。
除以上情形外,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评标价均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
(
2)平均报价值的确定: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大于等于5家,
平均报价值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中剔除投标评标价由高到低排
序前
A个投标评标价和投标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前A个投标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
A为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个数的25% ,并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若计入平均报价值计算范围的投标人少于
5家,平均报价值为所有计入平均报价值计
算范围的投标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
(
3)评分基准价的确定:
评分基准价
=(Q×最高投标限价+(1-Q)×平均报价值)
最高投标限价权重
Q值为☑ 0.30、0.35、0.40,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
2.商务报价评分的确定:
商务报价评分满分
70 分。
(
1)投标报价的偏差率=(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评分基准价× 100%(保
留
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
2)商务报价评分(保留2位小数,第3位四舍五入)
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偏差率×
100×F1
;
当投标评标价>评分基准价,商务报价评分=商务分值-偏差率×
100×F2。
46
F1取 0.25,F2取 0.5。
商务报价评分值的最低分
30分。
4.7 询标
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
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
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
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 除本评标办法规定的否决情形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
件的依据。
4.8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
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为投标人的技术评分与投标文件的商务报价评分之和。
☑
4.9 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
☑方法一: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进
入推荐名单的中标候选人不排名次。若推荐最后一名综合得分相同,由评标委员会全
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记名投票推荐(不得弃权)。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4.10 评标报告
4.10.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4.10.2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
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10.3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开标记录。
(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
3)被否决情况说明及依据。
(
4)询标澄清纪要。
(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47
(
6)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
(
7)其他建议。
48
第
2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
1 定标原则
详见投标人须知。
2 定标组织
详见投标人须知。
3 定标程序
(一)评标结果公示结束无异议后
10日内,应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如发现投标
人存在虚假承诺的,中标候选人不得进入定标环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再替补。
(二)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
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
抽取中标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
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4 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
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
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2.定标程序;3.推荐或不推荐的理由;4.定标结果;5.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含单位及职务);6.定标委员会正式名单、负责人。
49
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50
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投标文件澄清函
编号: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5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中的通用条款。
52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崇贤街道办事处。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
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
53
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
围为:
/
。
2.8 其他义务
(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交纳费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
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条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格等其他重大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自行落实为完成本工程需临时占用的所有土地,并办理相关手续,所发生的
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调,但发包人的协调并不减轻
或免除承包人的义务。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
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
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并将施工所需
施工机械、设备按照合同约定进场到位。
(3)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
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4)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工程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承包人和工程
其他承包人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服从监理人的统一协调。
(5)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
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54
(6)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所需的费用;办理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施工
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
(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临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灭
火设备。
(8)本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
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9)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民工
工资费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工资实行分帐管理,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应满足相关
浙建﹝2020﹞7 号文件规定(比例为 15%)。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同时提交发包人一套保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
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六项长效机制要求,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
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
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
应款项。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相关管理条例等文件执行。
(10)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
车两不误。
(11)承包人履行上述(1)至(10)款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报价中考虑,
除清单已列明的费用外,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工程项目: 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允许分包
。
(2)工作内容: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本款4.5.5项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0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
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
55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4.6.3项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
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0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人每少一
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50万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
考核对象为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
每人次需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情节
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
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且变更人员社保关系必须属
于中标单位,同时每人次需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除患重大疾病等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外)。
承包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违约金在工
程进度付款中扣除。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
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
于中标条件,且变更人员社保关系必须属于中标单位,同时每人次需支付2万元的违约金(除患
重大疾病等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外)。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见下表。
56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并负责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道路破损的维修;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3、本条1~2款相关
费用计入其他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招标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招标人通过监理人向
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
后 7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区域的文物分布情
况及其保护方案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 列 工 程 应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按 照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导 则 》
(SL721-2015)规定,属于危险性较大单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应组织
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
11 开工和完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57
(2) 风速大于 14
m/s 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5) 造成工程严重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
/天)
1
全部工程
开工通知发出后 (具体根据投标单位投标承
诺的时间填写) 日历天
1000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不奖励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
合格
(合格或优良)。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卸货、
仓储保管、保护以及转运至施工安装现场,承包人需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
行支付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水泥、砼、钢筋、砼骨料等(具体
58
由监理人按有关规定确定)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合同单价均不变。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
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
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杭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1个月发布的 杭州造价信息期刊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
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
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
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估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预留金-
暂估价)]×10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不再计算综合优惠率优惠)。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16 价格调整
59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合同执行期间,价格不作调整。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10%(其中7%为工程预付款,
3%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10%~30%),分 1 次支付给承包人。监理开工令发出后一次性支付。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细化为: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付款申请的
90
%
(不小于85%)进行支付,其余 10 %作为工程结
算暂扣款,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后付清余款。其中,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一个月内
向承包人支付 50
%
(不小于50%)安全生产措施费。发包人按工程进度付款周期,逐期审核安
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及支出。完工结算时结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支付。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
付款金额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2)自承包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至发包人起算,发包人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周
期不超过
6
个月
(最长不超过6个月)。
60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补充 17.6.3 条款
(1)工程竣工结算及委托审价按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且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
结算书经审计审核后,核增造价和核减造价超过 5%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在完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将结算资料(送审稿)送发包人,逾期送达的,
按 500 元/天的违约金予以处罚。
(2)因质量、安全、进度等问题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通报的,每发生一次,扣
2000 元,在工程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以发包人委托的审价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审价的
工程造价办理最终工程结算 。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完工验收
;政府验收包括: 竣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
完工 ,验收程序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需要、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
61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
料和设备。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合同价,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人:由承包人投保 。
投保内容: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并按《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等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从业人
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
诉讼等费用)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
确定,保险期限自开工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 万元/年。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按有关规定执行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 满足合同条款的规定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62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免赔额部分及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
价,故招标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
争议解决方式: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63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64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
项目
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
项
目名称)
(
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 中标通知书。
(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3) 专用合同条款。
(
4) 通用合同条款。
(
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
6) 图纸。
(
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副项目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个月(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 壹 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5
附件二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
包
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
项目名
称)
(
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
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天内予
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66
附件三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
全和有效使用,
(
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以下称
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
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
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
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
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
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
67
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
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
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
1~3年内不得参与工
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
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8
附件四 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施工合同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
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1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
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9.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
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
69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
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5.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6.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
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
1
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
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
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
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
间不少于
45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施
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
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
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
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
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10.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
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0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
(盖单位章)
乙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7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一、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
详见附件
72
第 二 卷
73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及其他资料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的全部图纸及其它资料均为招标阶段的中间成果,仅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
人自负。
2 图纸及其他资料
另册。
74
第 三 卷
7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1.1 工程说明
1.1.1 工程概况
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平区崇贤街道,本项目 2025 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
复项目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等工程。
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1.3 施工条件
(1) 对外交通运输条件
本工程位于临平区内,工程区域内经济发达,对外交通便利。
综上所述,本工程场外交通满足工程进场要求。
(2)建筑材料及水、电供应条件
本工程所需水泥、木材、石材等由市场供应。
施工用水:直接利用河水。混凝土养护和生活用水采用自来水。
施工用电:施工用电主要利用电网电,并配备一定容量的柴油发电机作为自备电,
以防止断电等突发事件。用电遵循就近接入的原则,从附近电网接引,经降压后接线
至工地。
具体以施工单位现场踏勘为准。
1.2 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次的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其他工程
等工程。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2.2 发包人(包括其他承包人)承担的相关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项签订的供图计
76
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
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
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
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
划给承包人。
(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
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6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
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
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在签署合同协议后
10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
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0 天提供给承包人。
(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
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10 天提供给承包人。
(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
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
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
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
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
77
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
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
7
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
纸重新提供给承包人。
(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
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
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0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
由项目负责人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
计划后的
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项规定的各
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7 天,提交该项目
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图纸和文件,
提交监理人批准。
(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
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
1)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
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
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8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的资源和说明。
(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
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
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
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节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
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节有关“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和第4节“环境保
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
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7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
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
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
4)不予批准。
(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
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
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的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
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
发还承包人执行。
79
(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或
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项规定签署的图纸和
文件,均属无效。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
年
11月末的 14 天前、每季度末的 14 天前和每月末的 14 天前,向监理人提
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
料的依据。
(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
行检查、检验和验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
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
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
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比原定计划提前
14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14 天,应由发
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12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
到监理人通知(到货后)
6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
保管费用。
(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
的修订进度计划,要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
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
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
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80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
同参加出厂检验后,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
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
代表、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
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
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
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
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
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
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收入库。
(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
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
3)代用材料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
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
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
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
所需的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81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
书等。
(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
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人使用。
(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
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
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
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
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项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
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
貌。
(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
土料和石料、炸药、柴油、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
5)其他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82
(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
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记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
片。
(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
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83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
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
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
(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文件,其内容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
人。
(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
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
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
提供。
(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
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试验检
验。
1.9 验收1.9.1 分部工程验收
(
1)分部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的规定。
84
(
2)分部工程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监理人主持。验收工
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
单位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2名。
(
3)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要求进行。
(
4)发包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
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9.2 单位工程验收
(
1)单位工程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的规定。
(
2)单位工程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
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
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
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
3名。
(
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验收。
(
4)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和验收程序分别按《水利水电
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要求进行。
(
5)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
使用验收应由发包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
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1.9.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
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 223—2025)的规定。
(
2)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
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完
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
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发包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
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代表组成。
85
(
4)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发包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
5)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SL/T 223
—
2025)要求进行。
1.9.4 阶段验收
(
1)阶段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的规定。
(
2)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
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的通水验收。4)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5)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6)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
3)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
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必要
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1.9.5 专项验收
(
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
家和有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
2)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
水土保待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
3)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
申请报告,并做好准备和配合工作。
(
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工程竣
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6项的要求进行。
1.9.6 工程竣工验收
(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T 223—2025)的规定。
86
(
2)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
包人,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他竣工验收资料。
(
3)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
工程的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
(
4)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
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算1.10.1 说明
(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
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
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
量设备进行称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
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
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
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
认。
1.10.2 重量计算
(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87
(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称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
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
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
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
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
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23年12
月,应用时应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有效版本。
1.12 工程保险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
1)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
义投保)。
(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
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
通用合同条款第
20.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88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
条款第
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其费用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
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
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预留金额)的总价支
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
1)进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
的调遣费用等,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2)退场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
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款规定以承包人提交保单的金额为限进行支付,且建筑安装
工程一切险支付限额不应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列报的保险费用。
(
4)其他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
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9
2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
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施工交通、施工
场外供电、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
工照明、施工及生活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砂石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他临时设施等。
2.1.2 承包人责任
(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2~2.4款及第2.7~2.14款所列的各项施工临
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
装和试运行。
(
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2款的规定,负责场外公
共交通和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
运行和维护。
(
3)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3款的规定,负责施工场外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施
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负责施工房屋建筑工程的规划、布置、设
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款、第2.6款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
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7~2.10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场内施工及生活供
电、施工照明、供水、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
(
7)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1~2.14款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砂石
料生产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弃渣场以及其它临时设施。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项,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2~2.4
款及第
2.7~2.14款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
内容包括:
90
(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17)。
(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 52-2015)。
2.2 施工交通2.2.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
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
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2.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款的规定执行。
2.3 施工场外供电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电网接入的一切手续,包括接
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接口归属部门缴
纳电费。
2.4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建造的临时房屋,包括施工仓库,办公、
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及所需的配套设施工程。其中施工仓库,指为施工而临时兴建的
设备、材料、工器具等仓库建筑工程;办公、生活及文化福利建筑,指承包人、发包
人、监理人及设计代表在工程建设期所需的办公室、宿舍和其他文化福利设施等房屋
建筑工程。
临时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列入临时设施和其他临时工程项目内的风、水、电、通
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木工、钢筋、机修等辅助工厂,
混凝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4.1 承包人自建施工房屋建筑
91
(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
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7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
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房屋建筑工程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
理人批准。
(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
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4.2 发包人提供临时房屋建筑
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
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
2.5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款的规定执行。
2.6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
2.7 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施工照明
(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
电源输出端或场外电网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
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
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
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
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
(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
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
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
(
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
供方便。
2.8 施工供水
(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
施工和生活用水,其供水系统的总供水能力应满足工程所需,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
92
生标准》(
GB 5749-2022)有关的规定。
(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
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
处理设施等。
(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
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
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
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9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
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
2.10 施工通信
(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从施工场外现有通信系统接入的一
切手续,包括接入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向
接入归属部门缴纳通信费用。
(
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
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11 砂石料生产系统2.11.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生产系统
(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生产
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
(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
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
2.11.2 承包人市场采购砂石料
(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的选
择、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等。
(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市场采
购计划,充分进行市场调查完善采购渠道,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所购砂石料质量需
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93
2.11.3 发包人提供砂石料
(
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
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
(
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15 天和每月底前 7 天向监理人提
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
的依据。
(
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
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2 混凝土生产系统2.12.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
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
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注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
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
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
(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
维修。
2.12.2 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
(
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购买商品混凝土,则承包人负责商品混凝土的采购、
运输、储存等,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所购混凝土质量需满足设计和相关规范的
要求,择优选择,并配合监理对混凝土进行相关检验等。
(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
(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
维修等。
2.12.3 发包人供应混凝土
(
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
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
(
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
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
94
(
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 15 天和每月底前 7 天向
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
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
此影响施工的责任。
(
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
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13 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
房,并在各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施工前,将附属加工厂设施及生产用房的设计文件提
交监理人批准。
(
1)钢筋加工厂。
(
2)木材加工厂。
(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
4)机械修配工厂。
(
5)汽车保养站。
(
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
7)风、水、电、通信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及浇筑系统,混凝
土预制构件厂,混凝土制冷、供热系统,施工排水等生产用房。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
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计量和支付2.15.1 施工交通工程
(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
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价支付。
(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
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
95
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2.15.2 施工场外供电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场外供电设备设施的建设和施
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支付。
2.15.3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或施工需要完成的临时房屋的建设、移
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
价或总价支付。
2.15.4 其他临时工程
(
1)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
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单价中,发
包人不另行支付。
(
2)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
目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
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
价支付外,其他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3)场内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及生活用电设施、施工照
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
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6
(
4)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
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
5)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
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
6)施工通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设施的建设、移设、
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7)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
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
8)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
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
9)附属加工厂及生产用房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
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
另行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生产用房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
在各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10)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
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
支付。
97
(
11)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
12)其他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
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
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8
3 施工安全文明措施
3.1 一般规定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等,包括建设文明
标化工地,作业环境安全保护,施工安全监测、视频监控、施工安全的防控及应急救
援措施等。
3.1.2 承包人责任
(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
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的规定等履行其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
程的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负责。
(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
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款规定的内容,编
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
准上岗。
(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
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
的书面报告。
(
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
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
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
7)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积极建设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安全
文明施工、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建设应满足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同时接受
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把建设活动贯穿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等全过程,
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1.3 主要提交件
(
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编制一份文明施工及建设标化工地措施计
99
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
2)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7 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
产工作导则》、
《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浙水信〔
2016〕
2号)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
3)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
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分析、
评估、监控和整改,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9)《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10)《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3.1.5 引用标准
(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
4)《水利水电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 400—2016)。
(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
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
(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范》(SL 714—2015)。
(
8)《水利水电工程土建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L 399—2007)。
100
(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 401—2007)。
(
10)《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水信〔2018〕
2号)。
(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45001-2020)。
3.2 文明施工措施3.2.1 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项的规定提交文明施工及标化工地建设措施计划,主要内
容包括“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
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
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现场标
牌(安全警示标志、文明标识、宣传标语等)设置,围护设施(围墙、围档、彩条布
围栏等)、场容场貌整洁(清扫、清洗、绿化等),办公、生活区设置、施工生产区
布置、现场地面整治及建设标化工地的措施计划等。
3.2.2 八牌四图
(
1)“八牌四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
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
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应设
在项目部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醒目位置,尺寸不宜过小。
(
2)“八牌四图”应规格统一、集中布置、牢固、位置合理、字迹端正、线条
清晰、表示明确。
3.2.3 现场标牌
(
1)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主要施工部位、事故易发地及主要通
道口,规格建议为宽
120厘米,高90厘米。
(
2)安全警示标志应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
3)施工现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违章曝光台等,营
造安全氛围,普及安全知识。
(
4)现场标牌中需公布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2.4 围护设施
(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需尽量修建维护设施进行封闭施工,减轻对周边环境
的影响。
101
(
2)围护设施需满足安全要求。
3.2.5 办公与生活区
(
1)办公、生活区设置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管理方便、经济合理、
美观大方、体现特色”六大原则。
(
2)办公用房宜采用砌体或结构可靠、可重复使用的钢结构装配式活动房,房
屋建筑构件及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满足相关要求;板房搭设应安全牢固,房屋满足
防强风要求。
(
3)消防通道宽度满足相关要求,消防设施及器材品种齐全、数量足够、性能
完好,按区域明确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及消防器材责任人。
(
4)办公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门卫室、旗台、花坛、停车场
(棚)、运动场、宣传栏、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卫生间、仓库、试验室等。
(
5)生活区临时建筑应包括(不限于):大门、宿舍、食堂、餐厅、浴室、盥
洗室、卫生间、洗衣台、晾衣间、仓库等。
(
6)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域场地道路应硬化,合理布置绿化,单独系统设
置配电、供水、排水、热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卫生消防等系统。
3.2.6 施工生产区
(
1)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办公区域和生活区域宜分开独立设置。当施工场地
受限,施工区域内需设置办公、生活设施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并应设置导向、
警示、定位、宣传等标示。
(
2)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不得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
3)大型机械设备配置除满足吊装能力、覆盖范围等施工需求外,不宜对周边
的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当可能带来不利影响时,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
4)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交通安全的基本要求。
(
5)水库、泵站、水闸等集中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河道、堤防等线性施
工现场的主要施工区域应实行封闭施工。
3.3 施工安全措施3.3.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3.1.3项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
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具、装备,安
102
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的监测、监控,特殊安全作业防护用品、救生设施、防毒面具、有
毒气体检测仪器,安全警示、安全保卫设施,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
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
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J的规定。并对重大
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监控和整改。
3.3.2 劳动保护
(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
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
助等。
(
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
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3.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
保健工作。
(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
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
感染者。
(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
作。
3.3.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易燃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11.2节的规定;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及防护应遵
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11.4节的规定;油库的
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
3.3.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并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
103
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
3.3.6 接地及防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
第
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
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3.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
SL 378—2007)第11.3节
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3.8 爆破作业安全
(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
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承担责任。
(
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
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
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
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
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
的命令。
3.3.9 消防
(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
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
2)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第
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
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
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
(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
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
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
电安全。
104
3.3.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
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
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
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度汛方案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 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
防和减灾措施。
3.3.11 安全标志
(
1)承包人应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
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
(
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
的标志。
3.3.12 “二禁、三宝、四口、五边、六防”
(
1)二禁: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
(
2)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
3)四口:井孔口、通道口、隧洞口、预留洞口。
(
5)五边:沟、坑、槽、池周边;高边坡周边;建筑物临边;作业平台周边;
施工设备周边。
(
6)六防:防洪水(超标洪水、隧洞涌水、基坑漫水、泥石流)、防触电(漏
保未装或失效、电线老化破损、设备故障漏电、私拉乱接)、防坍塌(边坡坍塌、支
撑坍塌、隧洞坍塌、围堰坍塌)、防坠落(高空坠落、人员坠落、车辆坠落)、防碰
撞(车辆碰撞、挖机碰撞、吊车碰撞、滚动碰撞)、防中毒(粉尘中毒、一氧化碳中
毒、缺氧、食物中毒)。
3.3.13 施工安全监测
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
25章。
3.4 应急救援措施
105
3.4.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
调动救援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4.2 伤亡事故处理
(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
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
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
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
理好事故。
(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4.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
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
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
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
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
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5 计量和支付
(
1)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承包
人按照《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范围表》的内容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
(
SL721)等相关规范提出方案和预算,经监理审核,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可行性、
经济性论证后批准实施。
(
2)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建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6
4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
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生活、生产污水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
体废弃物处理、疾病预防、疫情控制、环境风险应急措施、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
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
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
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
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
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
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承包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措施。3)办公、生活场所清洁措施。4)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
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施工区扬尘、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6)施工区强光、噪声控制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107
9)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10)环境风险应急措施。11)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
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
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12)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3)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将污水、废水处理系统
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
批准。
(
3)验收报告和资料:
l)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
4.1.5 引用标准
(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08
(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6)《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
(
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T 227-2024)。
4.2 施工环境保护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规定。
(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
遵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
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
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
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
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
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
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
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
废水排污口。
(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
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
准。
(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
109
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
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
术规程》(
SL 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
(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
产生烟尘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
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
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
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
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
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2007)
第
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声级卫生限值。
(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
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110
(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
处理。
(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
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
SL 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4.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
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
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
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
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
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
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
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
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111
(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
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
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
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
3)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
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
材料、设备及其他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
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T
227-2024)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
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
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
下资料:
112
(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
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4.5款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
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
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
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
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
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
1)承包人按本章要求进行的,施工现场为达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的各项施工
环境保护费,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
(
2)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
价或总价支付。
(
3)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工程
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水土保持的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
113
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全
部费用。
(
4)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
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水土保
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其他条款参照《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年)技术
标准和要求。
114
第 四 卷
115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6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117
技术标目录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2)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涉及)
(
3)投标保证金
(
4)施工组织设计
(
5)资格审查资料
(
6)其他材料
118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双面)
特此证明。
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由牵头人出具即可。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19
三、投标保证金
附缴纳凭证的复制件
120
四、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原则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
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
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
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
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等。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121
附件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
kW )
生产能力
用于施工部位
备注
122
附件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台班数
用途
备注
123
附件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 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24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
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125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
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26
五、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审
查
因
素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引用的证明材
料对应页码
1 企业
2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
3 其他
12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企业性质
上级主管单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人)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负责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级职称人员(人)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人)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人)
账 号
技工(人)
最近
5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
经营范围
年
年
年
年
年
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
备
注
注:
1. 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2.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别填写本表。
128
(二)项目管理机构
1.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29
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学
历
执业资格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职
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0
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指
年
月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
合同名称
合同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
程师以及电话
合同项目描述
备注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
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
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注:相关材料复制件在“原件的复制件”中提供。
131
业绩汇总表(资格业绩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
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
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
时间、规模、技
术指标及其他
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1
……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页
132
(三)原件的复制件
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规定。2.投标人须将以下原件的复制件及其他认为必须的复制件制作在投标文件中。
133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34
2.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动态核查结果证书
135
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36
4. 企业主要负责人“三类人员”A类证书及任命书
137
5. 拟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选择提供建造师证书)注册执业证书
138
6.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如选择提供职称证书)
139
7. 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B类证书
140
8.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证书
141
9.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注:如提供的是联合体业绩,还
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
142
10. 拟派项目组主要人员社保证明
143
六、其他材料
(
1)投标承诺书
(
2)其他材料
144
1、投 标 承 诺 书
(
招标人名称):
本投标人 (
如联合体投标,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即可)(投标人名称)郑重承诺:
1、拟派本招标项目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
投标截止时间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
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
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验收或合同解
除之日。
2、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
(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法定代表人均须填
写)
(
姓名)(身份证号码: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填写) )、拟
派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自
2022 年 10 月 01 日以来至投标截止时间,无行贿犯
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
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
4、投标人资质条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
于“合格”状态。
5、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参加投标。6、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
作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
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愿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附:法定代表人(
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
证复制件(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45
附无行贿犯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截止时间前)
146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页同时适用于封面或扉页。
147
商务标目录
(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4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招标文件的全
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
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
程质量达到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
话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4.如我方中标:
(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
同。
(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
存在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电子信箱:
电
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49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1.1.4.5
2 年
2
投标有效期
/
90天
150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51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投
标
人 :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字或盖章)
造 价 工 程 师 :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
152
投 标 总 价
工
程
名
称:
2025年度临平区崇贤街道耕地功能恢复项目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时
间:
153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154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
合计
注:不允许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中增加优惠一栏,应在单价中优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55
建筑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设备费
安装费
设备费 安装费
合
计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56
施工临时工程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特
征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主要技术条款编码
备注
合
计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5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金额(元)
备注
合
计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158
3、其他表格
3.1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单价组合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清单编号
项目名称
计量
单位
单价
(元)
单价组合
159
主要材料用量及预算价格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
单位
数量
预算价
(元)
材料补差
(元)
备注
160
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项目及标段名称:
第
页共
页
序号
机械名称
型号规格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补差
人工
(工日)
汽油
(
kg)
柴油
(
kg)
电
(
kW∙h)
风 (
m3) 水(t)
小计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单价)
161
单价计算表
单价序号
项目名称
定额编号
施工措施
定额单位
编号
工料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工料定额
合价(元)
直接工程费小计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材料补差
装置性材料
税金
合计
单价
注:材料补差按不同材料分别计算补差费用。
162
三、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