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
发布时间:
2026-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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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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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康信路(顺达路

-顺意路)招标文件预公示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

治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对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 5 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项目名称: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项目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38001221招标人单位:杭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单位: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一、招标项目内容:施工项目招标控制价:6371万元

2

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3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月

3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

制定《杭州市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版)》。

二、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所称道路工程,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

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适用于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采

用资格后审的道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本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7.《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8.《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96 号,第 378 号修正);

9.《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令第 11 号,

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修改);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国家发改委

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修改);

1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令第 30 号,国家发改

委等 9 部委令第 23 号修改);

1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8 部委令第 20 号);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89 号);

15.《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

1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

4

18.《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浙委发〔2023〕20 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19 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发〔2022〕47 号);

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

见》(浙建建〔2023〕7 号);

22.《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

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 号);

2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0〕5 号);

24.《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

2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24〕17 号);

26.《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建市〔2010〕88 号);

27.《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28.《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号);

29.《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

30.《浙江省财政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

知》(浙财采监〔2023〕4 号);

31.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挥标准造

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3)44 号);

3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

(试行)>的通知》;

33.《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杭建市发〔2018〕

578 号);

34.《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9〕393 号);

35.《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资格后审施工类

评标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试行)》(杭建市发〔2023〕274 号);

5

3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本级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评定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市发〔2023〕218 号);

37.《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38.《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39.《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

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 号);

40.《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

造价中心〔2021〕84 号);

4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州建工发(2021)

32 号;

42.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杭建城发〔2022〕1

号);

4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发〔2022〕54 号);

4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

水利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98

号);

45.《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

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4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

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4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风险控制

价设定幅度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24 号);

4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49.《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 号);

51.《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杭综法(2025)32 号);

6

52.《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53.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7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道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

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文字应采用斜体字;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

“□”为选择性条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对应部分,其中专用条款按照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 年修

订)》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该

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6.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

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招标人宜选择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造

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人选

用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选用的说明;无省级信用评价标准的,具

体标准由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工程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

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

7.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在杭州

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 5 日。

8.招标人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标。

9.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

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

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保障项目招投标具有充分竞争性。

10.技术特别复杂或设计有特别要求的国有投资项目,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

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招标资格预审。

11.投标人资质条件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提供“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招标

人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投标人需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发布的时间节点,

8

充分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

12.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

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

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13.鼓励招标人开展“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智能筛查”、“数

智见证”、“数据预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运用。

14.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应使用“评定分离”,如需使用“评定

分离”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执行。

15.招标人有优质工程的要求,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暂列金额的方式计列优质工程

增加费,作为创优工程成本费用补偿,同时发承包双方宜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对等的奖罚条

款。

16.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17.招标人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应采用技术标暗标形式。

18.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 85%,宜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

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审批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进行

填写,概算汇总表中不能反映本次招标的投资概算值时,应根据经批准的详细概算文件汇

总计算;本次招标建安工程概算,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中相应的招标工程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投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

资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9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

删除。

7.招标人应合理规划项目建设。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分阶段(标段)招标的,招标

项目的工程名称应体现本次招标内容。

(二)本次招标范围

应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招标范围相一致。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

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

合体投标人。鼓励建筑业企业与优质企业合作,积极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承建项目。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

低资格条件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资格等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

作规定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可采用职称等作为资格要求。

采用资格后审“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或“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

办法的项目,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工程业绩设置

指标条件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高于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其中,以建

筑面积和合同金额作为业绩指标条件的,不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的80%),且应在招标文

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

收文件等。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需同时提供其他相

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

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招标人可根据业绩的具体要求,按照宜少不宜多的原则从上述证

明材料范围中选择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明确证明材料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认定顺序。

为推进装配化装饰发展,对包含装配化装修的工程招标中,在建装配化装修工程可作

为装配化装修工程类似业绩。

分包工程业绩经“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采集录入的,且符合招标业绩

条件要求,应予以认可。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

件中明确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及时间,获取期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

10

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由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

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

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应考

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且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

日前发布的规定,应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

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为电子网上传输提交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还应明确是否需要同时递交纸质投标文

件。

三、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

3.工期要求。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时间,有定额工期的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期定额的

规定。招标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的,应按照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在工程量清

单中编列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招标人确定的工期低于定额工期70%的,招标人应当组织

专家论证,并依照审定的技术措施方案编制相应的提前竣工增加费项目。

4.条款号1.4.1-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

填写。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6.条款号2.2.1-3.4.4。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

或填写。

7.条款号3.5-4.2.5。根据本次招标的情况填写。

8.条款号6.3-8.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9.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按照《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

府令第27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

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规定。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

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

11

10.评标办法。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

11.使用的电子招标工具应及时更新,并选择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招标工具模式(如:

评标办法、技术明(暗)标、电子标书递交方式等)。

12.条款号6.4-9.5。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4条后依次排序,

如10.5、10.6…

四、评标办法

一般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宜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采用新工艺、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宜采用技术

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鼓励选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

法,控制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项目标准、规模标准符合下表要求的宜选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行业

工程类别

标段规模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5千米;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面积≥10万平方米。

城市公共广场

(含体育场)

广场面积≥5万平方米。

桥梁工程

单跨跨度≥40米,或总长≥100米;或墩高≥40米的桥梁;或铺装面积≥8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桥梁。

地下交通

隧道工程:内径≥5米,或单洞洞长≥1000米,或单洞断面面积≥40平方米;车站工程:基坑深度≥8米;深基坑工程:基坑深度≥8米;临近既有线路30m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隧道工程等: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净距≤30米的旁侧基坑工程;基坑深度≥2米的轨道交通上方基坑工程;涉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净距≤30米的涉轨道交通的并行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

其他地下工程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城市供水

日处理量≥

5万吨的供水厂,或管径≥1.5米的供水管道工

程。

12

城市排水

日处理量≥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或管径≥1.5米的排水管道工程。

热力工程

热源工程:产热量≥250吨/小时或供热面积>30万平方米;热力管道工程:管径≥0.5米。

城市供气

燃气源工程:日产气量≥30万立方米;燃气管道工程:高压以上管道;储备厂(站)工程:设计压力≥2.5 兆帕、或总贮存容量≥1000 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或总贮存容量≥400 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15 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

生活垃圾

填埋场工程:日处理量≥500吨或封场库容≥5000立方米;焚烧厂工程:日处理量≥100吨;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量≥100吨。

轻轨交通

单跨跨度≥40米的桥涵工程。

其他

涉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

五、工程量清单部分

工程量清单根据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工程量计量、计价规定进行编制,招标人对工

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合同文本部分

协议书格式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

充部分予以补充。

七、注解和说明

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

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

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13

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施工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38001221 )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杭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44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66

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67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已由(杭州市临平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

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临发开【2025】84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主为杭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为 杭州市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机构为 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该项目的

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19000

万元,工程概算10244万元,其中建

安工程造价6371万元,建设规模: 项目西起顺达路,东至顺意路,长约501米,

标准红线宽51.5米,总用地面积26698平方米,合40.046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道路、桥梁、排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照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及城市家具等。

包含2号港、石坝河两处桥梁,规划河道宽度15米。建设地点:

东湖街道

2.2招标范围: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照

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及城市家具等。包含2号港、石坝河两处桥梁,规划河

道宽度15米。 本次招标建安工程造价6371万元 。

2.3施工总工期: 540日历天(含90天竣工备案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及以上

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

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

□3.3自

日以来

□承接过/□完成过

业绩;

3

3.4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执业

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

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

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

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

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如2024年3

月13日开标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

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

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4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分 00 秒,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临平区煊赫大厦11F

联 系 人:林工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招标代理机构: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105、2106、

2108-2110室

联 系 人: 夏工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临平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超峰西路6号联系人:林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大名空间商务大厦2105、2106、

2108-2110室

项目负责人:夏工

联系人:夏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工程名称

康信路(顺达路-顺意路)

1.1.5

工程建设地点

临平区东湖街道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范围内的打桩工程、市政、弱电工程、智能化、绿化工程、城市照明设施(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540个日历天(含90天竣工备案期)。投标承诺工期

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3

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

6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6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不允许。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

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

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

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

(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

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

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

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

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

技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一般计税法。

7

算方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6371 万元,暂列金额

0

万元,暂估

0 万元;

□2.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个日历天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公

布;

□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

(¥

)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值)+暂列金额+暂估价,下浮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

3~5 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的方式确定,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

标文件时从 0.5%、1%、1.5%、2%……10%等 20 个数中确定一组(3~5) 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本项扣减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为含税金额。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

型,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80%~82%:□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低区间 80%~81%,具体为 8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 ;(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执行);

☑(2)、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

桥)82%~84%:□高区间 83%~84%,具体为 83%、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 、84%;☑低区间 82%~83%,具体为 82%、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3%。

5.其他:招标控制价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50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

8

得超过50万元。)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下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备注: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

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

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

情形。

4.其他:/。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9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

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

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

明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四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

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

有)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

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复制件);

2.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投标

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的复制件)。

□3.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文件按明标和暗标文件分别制作,暗标文件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00 秒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

10

传平台

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

于3个的;

3.其他: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

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其他:

/ 。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开标地点: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

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

负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

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2项;合理区间K【-K,K】:20(K≥

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11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

H和低区间

系数K

L , KH 和 KL 范 围 均 暂 定 为 10%-30% , 抽 取 具 体 数 值 为 10% 、

1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抽取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式,若抽取

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抽取最佳报价的计算方式,若抽

取到方式三,还需抽取数字1-7中的三个数字及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

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

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1.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

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

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

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

选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

的应推荐☑4 名,有效投标人≥10 家的应推荐☑5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

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

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

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

12

会议。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

定标委员会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

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

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

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资质职

称、执业资格等级等; ;

☑6.评标报告;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

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

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2.10

按原定标方法确

定中标人

其他情形: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7.2.11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

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并重新定

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

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13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

保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

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

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

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

同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

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临平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

14

产许可证、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

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

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

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

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

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

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

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

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

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

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

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

职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件);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此否决条款将按资格审查中的“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予以否决);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15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

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

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

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

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

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了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

条件后重新招标。

(2)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

化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

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

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

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

准、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缺失或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完

整的;将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或分包企业不符合

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

土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

具体内容);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16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

标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

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

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注:对于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无明确规定的,施工工艺、技术

按照国家规范能满足招标项目施工要求的技术标书,不得随意

否决。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

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

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2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

价文件(即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规定的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乘以1.15系数)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

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

控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

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

企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17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

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含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

决投标情况的(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其他:/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其他: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

18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

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或重新招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

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

业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

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

(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

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

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无

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

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的,(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

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

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

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

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19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

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

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

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

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

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

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

20

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

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

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陈述和答辩

1.陈述和答辩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

☑书面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

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4.陈述和答辩时间:由代理机构(或招标人)联系所有进入初

步评审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通知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与

答辩,具体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到达时间超过短信通知时间

的视为放弃答辩 ;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

(杭州市临平区南大街265号3楼)),具体地点以短信通知为

准。投标单位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后,应及时回

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在短信通知5分钟后未收到投标单位

回复短信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或各分

中心)的录音电话再次联系投标单位,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

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招标人填写) 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方面 ;具体题目应由评标委员会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

辩。(注:投标人应妥善安排好人员,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填报

真实、准确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

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据《杭

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治理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223号)的规定,对投标人(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实施信用扣分

,扣分相关通知材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中的传真或电子邮箱送

达。)

21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

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

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1)内容:

(2)金额: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4)招标计划及内容: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

化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

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

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

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

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

【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

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

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 杭建工通知(2022)60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

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

围。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

知》(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

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

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22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

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号)等文件要求,本项

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

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

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⑤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

关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

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

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

筑等技术要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

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准施工,并编制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1-3-A-1中体现;

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

在6-9月的)在表2-5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

表2-5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

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

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

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

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

价。②其他: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

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

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9.□实施BIM的内容: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

23

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

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

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

政函【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

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

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

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

理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

标活动。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

档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

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

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

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

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

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

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

或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本工程施工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5)其他: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杭州市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24

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管理,设立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

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15%,河道、

给排水工程为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12%,城市

轨道土建工程为10%,道路工程为8%。(6)公示期间,拟中标候选人根据杭建招造【2023】5 号文件须向招标人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开标当月上溯 3 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 4 个月)中任意连续 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拟中标公示候选人资格。签订合同时,中标人需向招标人提供项目班子其它成员的开标当月社保缴纳证明。

(7)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

中标候选人资格或被招标人取消候选人资格时(评标专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除外),若有效中标候选人少于 3 名的,按原评标办法排名高低由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继续推荐递补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数量;若有效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3 名的,不再递补,将有效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按照前附表要求进行公示。若评标专家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情形,应对评标结果予以纠正。但当出现无法递补至 3 名的情况时,直接进入定标程序。

(8)对于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需按 7.1 条款进行公示。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0)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隐蔽工程”质量管理承诺书》(后附格式)。中标人不能及时提供的,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

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

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

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

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

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

25

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

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

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

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

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

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

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

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10.8

1、本项目采用当日开标,次日评标和陈述答辩,评定分离。

2、本项目涉及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均可使用同档次及以上代替。

26

投标人须知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

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

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7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

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

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28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

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分包

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项目拟分包内容情况”一表中明确载明项目拟分包内

容情况,该表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若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12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

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

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

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招标文件

29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编制;

(6)图纸及其他资料;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

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

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

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

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

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根据评标办法由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30

组成。

3.1.1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条件业绩材料(若有),含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表及相关附件;

(2)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3)投标保证金;

(4)投标承诺书;

(5)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6)省外企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件;

(7)《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项目需提供);

(8)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2.1施工组织要求

(1)工程概况及控制目标;

(2)施工总体布置;

(3)工程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4)劳动力安排计划;

(5)施工进度计划网络图;

(6)施工总平面图布置设计。

3.1.2.2针对本工程招标人特殊要求的技术措施

3.1.2.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3投标人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一般情况;

(4)近年财务状况表;

(5)评分业绩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6)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②建造师(项目经理)简历表;

31

③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7)项目拟分包内容情况

(8)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4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3.1.4.1投标函及附件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1.4.2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式:

(1)投标总价封面

(2)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3)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4)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5)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6)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7)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8)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4-1 计日工表

(12)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3)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4)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5)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3.1.4.3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 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3) 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投标时仅提供电子版本,中标单位在中标后7日内提供1套纸质文本)

(4) 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32

(投标时仅提供电子版本,中标单位在中标后7日内提供1套纸质文本)

(5) 表2-5

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分析表

3.1.4.4 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

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须知第3.1.1.1(7)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

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

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

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

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

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

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3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

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

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

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

3.7.4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

34

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

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

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

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

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35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

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

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

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

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

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

36

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原则: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7.2.3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3的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4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4规定的人数组成。考

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

之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5规定的人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

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持有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

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加现场面试。

7.2.7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

况,此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

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

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

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浙江省交通运

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主要材

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

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

37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

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

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8 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9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须知前附表 7.2.9 规定的媒介上公

告不少于 3 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

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

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

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

38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

履约担保要求。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

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9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7 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1)项目含土方外运的,应编制渣土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

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详见前附表10.1否决情形;

(2)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

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详见前附表10.7特别说明;

(3)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违

约经济处罚条款,该要求应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 3.1(10)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

情形中进行明确;

(4)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施工单位应确认土石方工

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电子转移联单,

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该要求应在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40

中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明确;

(5)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核验建筑垃圾产生数量和消纳去

向,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电子转移联单核算的建筑垃圾量与运输单位、处置单位结

算运输处置费用;该要求应在《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2发包人 和3.1承包人 一般义务中明确;

(6)本项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及措施:该要求在《杭州市房屋建

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中 2 发包人中明确;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41

开标地点:(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元)

质量目标

工期

备注

投标人确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

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42

附表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递交的

(工程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

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价:

元。

期:

日历天。

量:符合

准。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

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人: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

章)

人:

联 系 电 话:

43

附表三: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日发出的

(工

程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

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单位盖章)

44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一)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应用信用评价)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

依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初步评审、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商

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按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

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

人(建造师)资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

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

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

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

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

人进入评审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

建项目风险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

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

(复合信用分=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

信用排行(若仅有一名投标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30%中随机抽取 3 名

45

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

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

择优。

⑵价格入围 9 名

(二)价格抽取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

H——高区间系数;

K

L——低区间系数;

D

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

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

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

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

价后,剩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

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

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

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

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

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

N 至 DN-C1*KH ( 含 ) 】 、 中 【 DN-C1*KH 至 D0+C1*KL

(含)】、低【D

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3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10%个报

价后,剩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

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15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

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

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序),按投标人数量均分

46

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下的分至中区

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在

每个区间内抽取3个投标报价;

2.存在通过信用择优、价格入围方式产生的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出现重

复或数量不足15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

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

间的投标人达到15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须未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

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

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

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

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

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标人中,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

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算),直至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三种方式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方式一: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

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

最佳报价。

方式二: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低排序后,先

47

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的报价和经排序的有效投标报价

中的第二个、第三个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将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最佳报

价。

方式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先进行一次算术平均,

将一次算术平均值和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到的三个序号对应的三个报价,共四

个数值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作为最佳报价;若二次算术平均值高于一次算术

平均值,则以一次算术平均值下浮 1%-3%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

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

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数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

情况动态调整)(注:开标时在 1-7 中随机抽取三个数字,抽取到的第一个数

字和第二、三个数字分别代表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从高到

低和从低到高排序后的相应序号的投标人。抽取数字不重复,如抽取到 2、5、7,

则 2 代表按从高到低排序后的第 2 个报价,5 和 7 分别代表按从低到高排序后的

第 5 和第 7 个报价,若有效投标人少于 7 个,则以方式一的二次算术平均值作

为最佳报价。)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

持不变。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

情况属实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五、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陈述和答辩(若有,2分)

1.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进行陈述和答辩;

2.陈述和答辩为2或0分,有以下情形的该项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

48

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陈述和答辩内容有明显错误,且三分之二以上评标

专家实名表决不通过的(不得弃权)。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

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

1.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

规定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2.信用分的分类计算

①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等级

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5分,信用等级

为C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②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企业信用

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2.75分,信用

等级为C级的得1.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③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所有企业均不

计取信用分(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④除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

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3分计分。

3.履约评价2分。(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

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标评分

1.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等于最佳报价的,商务标得满分;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

49

的扣2分,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

最佳报价1%的扣2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

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分(6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评审包括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分)和技术措施与报

价匹配性评审(2分)。

(1)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

确定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①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

项数1.5%,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

单,清单总数在134项(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

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

人自行选定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

一致。

②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

由招标人自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

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

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2)技术措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

评审内容

最高得分

1

关键措施的合理性

0.5

0

0.5

2

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

0.5

0

0.5

3

措施费报价存在极端报价

0

1.0

1.0

合计

2

评标委员会应结合工程特点对施工方案与措施项目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

50

评审内容包括关键措施的合理性、措施方案与相应报价的匹配性。对措施项目的

极端报价,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分析并列出加分或扣分的理由。

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分计算以外,评审计算过程中各项评分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数。

总分=商务总报价评分(87分)+综合单价评分(6分,其中包括2分技术措

施与报价匹配性评审)+信用(履约)评价评分(5分)+陈述和答辩(若有,2

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

数量的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

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

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工程

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操作记录表(如有)

51

本项目

(招标编号为:

)经过评

审,共有

家有效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名第一,且投标报价一样,

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具体如下:

序号

有效投标人

对应的

抽签球号

1

2

3

4

5

6

7

8

. .

抽取球号分别为: 号:

号:

号:

号:

号:

以上

家投标人推荐为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

组长签名:

评委签名:

日期:

52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

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

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

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

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

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

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

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

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

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

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53

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

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

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

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

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54

陈述和答辩须知(书面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

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地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

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

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

不少于90分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

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

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

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

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

视为已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

好电子身份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人(招标代

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

人身份信息,并当场拍照留存。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

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

通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

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投

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始书面答辩, 30 分钟(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

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

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若答辩为暗标,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

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

55

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答辩人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

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

形。

4、答辩结束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向工作人员领取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

自行离场。

5、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为准。

56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 述 和 答 辩 操 作 指 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

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

确陈述和答辩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 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

定)、形式、具体分值和评分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申请答辩场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

根据评标系统生成的陈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

告知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

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

述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

中,桐庐、淳安、建德等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

段可适当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群发出短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

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

(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

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制作

《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

顺序表》(附件 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

57

目负责人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

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

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需对所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

用扣分,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需送达所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

等尚不具备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 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

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

需准备号码抽取箱(或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

为语音答辩,应提前对接交易中心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

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

时间的顺序进行签到(拟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

负责人应手持上述证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

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

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

迟到人员进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

在所有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

先到先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

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名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

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

在填写完成后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

58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

根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

20 分钟,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

中途不得私自启封。

六、 答辩纪律要求

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

“陈述和答辩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

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截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

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

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核对是否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

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

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

否则按 0 分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束后,拟派项目

负责人方可离开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门工作

人员陪同下,送至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

完成陈述和答辩评审,在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

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送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

辩等候室引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

(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

(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

(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59

(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

所有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

责人自行离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

交给评标委员会(若为远程异地项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

远程评标系统)。

八、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

引>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

〔2023〕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

(包括通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

座,遵守考试规则,独立完成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

辩,按0分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

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

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

附件2

60

陈述和答辩单

(暗标项目)

招标编号:工 程 名 称 :

陈述和答辩题目:

答:

答题人编号:

陈 述 和 答 辩 单

61

( 非 暗 标 项 目 )

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陈述与答辩题目:

答:

投标单位(全称):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附件3

62

短信通知模板

XX 项目(招标编号),评标期间安排拟派项目负责人陈

述和答辩环节,答辩开始时间为收到本短信后

90分钟,请你单位

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居民身份证件和电子身份证件,务必按照

通知时间及时到达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

(杭

州市临平区南大街

265号3楼)第 X 开标室,逾期未签到视为未

按要求参加答辩。投标人授权委托人请收到短信后立即回复“

参加,项目负责人姓名,手机号码”或“不参加”。谢谢配

!

录音电话通知模板

您好,请问是

XX(投标单位)XXX(投标人授权委托人)

? XX 项目今天评标设置有陈述和答辩环节,现在和您确认

电话通知时间为北京时间

X点X分(请对方也确认),答辩开始时

间为电话通知确认时间后的

90分钟,请你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携

带居民身份证件和电子身份证件,务必按照通知时间及时到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

(杭州市临平区南大

265号3楼)第 X 开标室,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要求参加答辩。

谢谢配合

!

63

附件4

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通知时间

应签到时间

备注(短信已回复,或以录音电话通知)

1

2

3

. .

. .

. .

15

64

附件5

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序号

投标单位名称

拟派项目

负责人签到

身份证号码

应签到

时间

实际签到

时间

手机号码

抽签序号

(非暗标填

/”)

签字确认

(非暗标填“

/”)

1

2

3

...

...

...

15

65

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注:“招标人的特殊要求”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在项目实施阶段的要求,不作为评

标中否决投标条款的直接依据。如有涉及否决投标条款的内容应同时在前附表

10.1 中集中载明并做亮色显示。)

1、条款:

特殊要求内容:/

66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品牌

67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

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

法合理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

增、只罚不奖”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

风险幅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

险幅度可约定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

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

范围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

泥、砖瓦、灰、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

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

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价材料,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

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波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

方案报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68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通用条款简略版)

69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

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制定

70

4.资金来源:自筹100%,资金已落实 。

5.工程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招标文件范围内的所

有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

计划竣工日期: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

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00-2013)及现行市政、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质量合

格标准。

7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以下费用均为含税价):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72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

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

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73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

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

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

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

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74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

承包人执伍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机构代码:

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75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7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参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

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

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77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

发〔

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

78

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号);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

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

>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

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

(杭建市发〔

2022〕54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

仅限于以下文件

):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

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建工〔

2019〕103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

79

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

行)》(杭建市〔

2018〕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

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

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渣土领〔

2020〕1号);

10)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

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

的通知

>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4号);

80

12)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

干意见》 (杭建工发〔

2021〕32号);

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

(杭建工发〔

2021〕358号);

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

2021〕84号);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

通知》(杭建工〔

2023〕169号);

16)其他: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

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杭州市、临平

区、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文件。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各分部分项和工序等质量所采

81

用的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套用顺序为国标、市政工程和城市道

路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公路与桥涵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浙江

省、杭州市有关规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2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答疑、审核预算

及评标报告。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

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贰套,

如承包人额外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

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施工范围。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

7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按发包人要求

8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准备。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

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

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现场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总监 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84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或代建人

(如有)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

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

和交通设施的约定: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

10天提供,发包人仅确认通往指定区域的道路,承包人负责修

建施工临时道路与公共道路连通,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中。场地

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

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绿化等设施的损坏进

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费用纳入措施费项目中。施工过程

中应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通行。

85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运输所需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的超重件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运输所需的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

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

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

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86

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

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

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

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1)工程量清单存在

缺项、漏项的;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项目数量有误;(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

量的。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按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最新且有

效文件及临平区政府最新相关文件执行。

2. 发包人

87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

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

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设垃圾总量、回

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

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

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

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

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

(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

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

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

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88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

和义务,负责工程的外部协调,对工程投资影响因素的确认,对

图纸变更的确认,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批件、指

令,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必要时亦可口头指令。承包人接到

批件、指令应在

24小时回复,逾期则视为承包人已认可。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工期

7天前

89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7

天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虽遇有下列情况,但发包人所

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仍视为

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

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

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

20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

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地点和供应要求:项目除招标时明确提供临时用水、用电接口外

不提供临时水电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

决。施工期间因承包人管理不善造成水、电总计量表损坏导致无

法抄表的,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项目红线

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

7天提供,发包人仅确认通往

指定区域的道路,承包人负责修建施工临时道路与公共道路连通,

90

费用纳入措施项目费中。场地内临时道路及出入通道的修建及养

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

排水、绿化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费用纳

入措施项目费中。施工中应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通行。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

10个工作日内提供地下管线资料两套给承包人(如有),根据

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承包人在进场后进行充分现场

踏勘,了解可能存在的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邻近建筑物、构

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并对发包人告知的情况进行现

场复核,发现与现场不符的,应立即上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

施,任何因忽略导致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责任,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不全、标识不清

拒绝承担责任。若需变更具体详细资料由发包人积极配合提供

(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3天办理好施工的相关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

91

应协助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

书后

7天内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

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

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由

发包人组织进行。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

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若发包人无地下

管线资料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地下管线调查及保护工作,发包人

予以配合。

9)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 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在每周例

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如有);

② 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工及人员变动情

92

况;

③ 按质监计划要求和发包人约定的验收计划及时组织质监部

门、参建各方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④ 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及时答复

或解决承包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⑤ 协调其它专业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

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符合城建档案归档、各

93

专项验收及竣工决算要求的相关竣工资料(含电子版)。发包人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

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

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

料完整。若工程验收时,竣工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

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应按要求提交

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

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

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归档资料应符

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发

包人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提交两套完善的竣工图及

竣工资料,含全套竣工资料电子扫描版(含竣工图扫描版)光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

过之日起

30天内提交。

9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整理,

留存发包人的需胶装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

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

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

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

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

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

资。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

95

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

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3)属地行业监

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

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

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

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

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

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

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

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

96

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

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落实建

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

(次)识别,并督促运

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

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

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

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燃气等有关

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

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

A、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制定月度工程进度及

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 20 日前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要求

97

包括每月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并分析原因,下月计划及存

在问题,发包人、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计划、

报表,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

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

全保卫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或者

人身伤害,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C、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

理等手续:与外围道路施工车辆进出口道口进行水泥硬化,并配

置冲洗设施,出去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影响外围道路清洁,

须配备固定人员清扫外围道路施工车辆抛撒物,符合标化工地要

求,保持清洁,其余按杭州市或临平区有关文件执行。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正式竣

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有分段提前使用要求,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E、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

98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

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

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项目和数量,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导致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

F、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按杭州市及工程所在地区级有关文明工地管理

规定执行。

②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将按《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对工地每

半个月进行一次施工文明工地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支付本月的

文明施工费。

③《文明工地管理规定》检查达不到评分标准要求,承包人

又未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整改,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现行

预算定额价委托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

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

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抄报发包人)协调、修

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

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②防汛、防涝、抗台、抗旱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

99

计中制定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切实执行。如因未按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施工或未按

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此项工作,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

包人处以合同价的 0.15%-0.3%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

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

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

施。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

用。

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

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

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⑤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

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⑥承包人负责各配套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

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工程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工程

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

轴线的复核。

⑦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拟派驻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

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

发包人备案。

⑧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

工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

100

⑨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周边已有各项基础设施,

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工程范围内属于项目

经理职责的所有事务。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率不得

101

低于

(按投标承诺,且不得低于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

证明的违约责任:处于违约金

100000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天应

向发包人支付

2000元/天的违约金,项目经理到位率不足50%时的,

违约金加按

4000元/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承

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同时将其直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今后不得参与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

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人员资格、经验应等同于或高于更换前的

项目经理,更换后的人员不满足发包人对任职要求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换。人员更换同时应符合临平区建设工程人

员管理相关规定并办理完成相应变更手续。申请时需提供书面请

示报告,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

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相关证明。

102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变

更,否则为擅自更换,承包人应承担违约,处以

10万元/人/次的违

约金,并通报主管部门,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处以

5万元/人/次

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包合同。如

现场人员不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人员的管理,发包人和监理单

位有权要求更换该人员。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有不称职

或存在能力不足等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进行人员

调换,承包人必须配合执行,承包人拒绝执行不撤换的,视为承

包人违约,经发包人书面通知

7天后,承包人不及时更换的,处以

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处以

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承

包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

承担,并通报主管部门。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

经理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103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日内,承包人依据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向

委托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备案名册,写明职务(聘任

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年龄、性别、学历证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并由承包人在文件资料及复印件

资料上盖章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名册提交时间,若超过

7天,每超一天处以1000元违约金。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更换人员资格、经验应等同于

或高于更换前的主要施工人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应符合临

平区建设工程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并办理完成相应变更手续。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

任: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施工管理人员有不称职或存在能力不

足等问题,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进行人员调换,承包人

必须配合执行,经发包人书面通知

7天后,承包人拒绝执行、不撤

104

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处每人次

10000

元违约金 。如在发包人第二次要求承包人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承包人继续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原则上

主要施工人员不得更换,更换的为擅自更换,处以

10000元/人/次

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

月统计管理人员到位率,月到位率低于

80% 的或未经审批同意

擅自离开的,每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当主要

施工管理人员其中

1 人的累计出勤率低于 50%的,该人员超出部

分加按

2000 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同一人员连续二个月出勤率

均低于

50%的,承包人应进行更换,除按照 3.3.5 条擅自更换人员

承担违约责任外,承包人不进行更换的,另再按照合同

3.3.3 条承

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指除项目经理外其他项目

投标人员(本合同中对技术负责人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要求,没有

特别要求的均按照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约定执行)。

承包人合同人员的调整和变更应严格按照临平发改〔

2022〕

105

50号《关于印发<临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服务合同履约管理

监督实施细则

>的通知》执行,如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发包人同意禁

止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禁止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现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

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有

义务对分包人进行审查,并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财务状况及主要

人员的相关资料给发包人,分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分包的, 每发现一次的处以承包人

10万元/次

的违约金。如若分包单位影响工程建设任务或发包人认为分包单

位不合格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承包

106

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纳入承包人统一管理的进度、资料纳

入承包人统一管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

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

方等各方共同认可),并及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

在分包单位提交工程资料后

10天内审核、盖章完毕,承包人应做

好各分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

承包人违规分包而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相应分包合同价格

10%的违约金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

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

如因承包人逾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所有后

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发包人

被追索的,由此导致发包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追

索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

责任,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

107

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分包人到政府部门或发包人单

位讨薪聚众闹事的,每发生一次处以

30000元的违约金,如发包人

垫付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

间:

合同签订日至项目竣工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之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

金额及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

同价

2%的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种方

式:

1)银行转账,金额及期限为:

,其中期限为工

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其中期限为工

108

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另加不低于三个月。

3)其他方式:

,其中期限为工期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另加不低于三个月。

承包人应确保履约担保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

如工程延长的,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截止前

1个月提交符合发包

人要求的延期担保。 承包人因违约造成履约保证金减少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采用转账的方式缴

纳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

采用非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担保单位需为杭州地区公司

(机构),且担保要求为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工

程款中扣减或直接要求承包人另行采用银行转账缴纳,原则上单

100000元以下的违约金,由承包人采用银行转账缴纳,不按发

包人要求缴纳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相关责任

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监理人

109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约定实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涉及设

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等

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签证才有

效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

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0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

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在监理合同明确;

2)

/ ;

3)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为了确保材料的质量,投标书

中主要材料的品牌,在正式使用前承包人需报发包人认可。若发

包人不作调整,则品牌及价格按投标书;若发包人因工程需要对

材料品牌作出调整的,则承包人应无条件同意发包人确定厂家、

品牌及规格,价格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协商确定。(

2)

所有材料(包括投标书中未提及的材料)在进场前需经发包人及

111

监理封样认可。(

3)承包人应对材料质量全面负责,所有材料的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标准,同时提供相应产品合格证书、

质保书、试验报告等。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发包人有权制止使

用,责令停工、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或

新闻媒体曝光一次的,每次处违约金

10000元。因承包人原因被区

大督查办等部门督查通报的,每次处违约金

1000元。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按照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规定执

行,奖项实行费率和金额(含税)双控(以低值为准)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

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

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若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按要求进行及时整改,发包人将不予支

付当期进度款。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

112

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

无论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隐蔽工程还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府投资项目“隐蔽

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临平项建办〔

2023〕5号)

文件要求执行,承包人应按要求做好相应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并留

存。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

标准。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393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GF-

113

2017-0201)建设合同通用条款、投标承诺、“临平区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标准样板工地”以及《杭州临平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市政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安全文明

标准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

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部

门的监督检查。

2)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人员安全文明

施工教育,配备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

身安全。

3)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

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损害或者伤亡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4)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

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

求进行整改。

5)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

114

临平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

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

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

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

部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

的,按国家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罚,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

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7)发包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

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切

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每次处于违约金

2000-5000元。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①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

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②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

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

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③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

115

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

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④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的安全生产和劳动

保护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⑤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

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

全。⑥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⑦承包

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

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

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⑧承包人在工程

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正式开工前一周内

提供。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

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16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配置

相应,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现行的相关规定和合同期间出台的最新规定。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如发生,由承包人承担,

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

以下第(

1 )种方式 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

① 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 其他: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117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文明,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天内提

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向监理工

程师提交

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

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

案说明。

118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报告后

7天内予以批复。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

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报告后

7天内予以批复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要求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

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

119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

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开工前

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1、因发包人未能提供施工条件而无法开工建设等原

因影响进度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经监理、发包人工程师签署

确认;

2、发包人明确指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不包括承包人因质量、

安全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停工);

3、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

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

申请;

4、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的影响,承包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

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期的总工期;

5、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

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关键工序,工程师也

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

120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各阶段目标未能达到视为工期违

约;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投入足够设备、材料、劳力从而影响

工程进度,视为工期违约。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违约,工期不

得顺延,每拖延一天,处以承包人

5000元/天的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总

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21

1)

/

2)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招标时

已明确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保管费用、安装过程中的二次搬

运和设备就位费、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投标时报价包干;(

2)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材料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①承包范围内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主辅材料设备等均须

由经工程师确认后由承包人采购提供。材料质量及技术等级须满

足国家、省市现行有关规定、规程标准的相关要求;任何材料的

进场都须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

122

后方能使用;

②设备、材料须具体注明品牌、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

号、功能等,并与投标时承诺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同(承包人未报

品牌部分可由承包人采购经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的一

等品(或正品,有厂家的质保单,须经质检部门检验的材料应检

验);无投标价的材料设备或主要材料、设备或暂定材料,承包

人在采购前提前报计划给发包人、监理人,并由发包人、监理人

派员参加选点、看样、审价(承包人采购的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

或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须经发包人审核并书面确认)、订货;

③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工程师有权安排抽检,承包人应

积极配合。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作为工

程竣工验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

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

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

123

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合格的,检测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查部分经检测为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⑤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品牌等,

或发包人因故需另行单独采购,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配合安装;

⑥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工

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若仍不合

格的,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师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

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

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相关条款承担

2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⑦本工程砼、砂浆、水泥稳定混合料不允许现场拌和。承包

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预拌商品砼和混合料,否则除承担返工

责任及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外,承包人按每次

5000元承

担违约责任。

⑧承包人实际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如型号、品名等)若与

124

投标承诺不符,发包人可根据设备价值及重要程度要求承包人支

5000-50000元/台次的违约金,并要求按其投标承诺重新

提供,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

格、数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提

供发包人、监理人办公间(含办公家具、电脑等)若干。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发包人要

125

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发包人要

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发包

人要求执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

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发包人要求执

行。

10. 变更

126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

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

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投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也无类似项目

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方式进行约定:投标报价中没有

类似工程项目清单的,套用(包括套用换算)

2018版浙江省现行

预算定额,人工、材料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

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

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并按照审核标底价与中标价的优

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对不能套用(包括套用换算)的,则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共同协商,最终由审计确认。

127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

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

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

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

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

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

2018版浙江省现行预算定额计算,人工、材

料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

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

期信息价,并按照审核标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

优惠;对不能套用(包括套用换算)的,则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双

方共同协商,最终由审计确认。上述工程量减少部分如承包人投

标报价严重偏低(低于相应标底价

30%及以上时),发包人有权

对减少部分按相应审核标底价根据投标同比例优惠后的单价进行

128

核减,剩余部分仍按按原投标价进行结算。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

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

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

定。

②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

的单价计算确定。

③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包括套用换算)

2018版浙江省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价格按投标截止日前28

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并按照审核标

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对不能套用(包括

套用换算)的,则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共同协商,最终由审计

确认。

5)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技术措施变更,如发包人批准其进

行相应费用调整,其竣工结算原则上可参照本条款前述调价精神

129

执行。

6)涉及工程变更严格按《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政府投

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的通知》临平政发〔2022〕19号、《关

于印发《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

理办法》的通知》余开管〔

2022〕155号及建设单位相关文件要求

执行。如有新文件,按新文件明确实施日期执行。承包人应加强

工程变更联系单的管理,对未按上述文件要求完成变更审批的,

均为无效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予计取。联系单未按

规定超过二个月审批完成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有权视为承

包人不增加费用,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130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5:《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

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要求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

131

同价格进行调整: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的约定:

/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

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

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

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32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

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

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

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

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号)执行;

(二)其他:无。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工程结算最终审计结果以第三方审计

133

单位或审计部门审核确认为准,可调材料范围限定为杭州市造价

信息

(正刊且优先选用)或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有发布的材料名称

的材料;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

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a、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b、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或虽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

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

合同价款不再追加;

c、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

134

料做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商风险,结

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d、连续72小时以内停水、停电不能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

误;

e、技术措施费中以项计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报价总价包干,组织措

施费全部采用总价包干;

f、工程实施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

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费用,即使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在工

程结算时仍可认定该签证无效;

g、人工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范围超过5%以上的,具体按本合同

约定执行;

h、机械费的价格波动风险;

i、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招标文件其他明示的

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以上风险费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

,不再另

行计取 。

135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

算 。

2)其他:最终结算的价款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合同签订且施工许可证(如有)

领出并提供以下资料后

1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10%支付预付款(含工资性预付款):

a.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申请。

b.工程师(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认可的签署文件。

136

c.工程预付款发票。

d.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要求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e.开工报告。

f.施工许可证(如有)。

g. 工程款资金专户办理完成(如需)。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

1.2% 。

预付款支付期限:提供发包人要求完整资料后

15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每期扣回当月已核工程量的

10%。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37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

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

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

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

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月工程量在每月

20日前上报监理工程

,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申请支付工程款,原则上监理核定

工程量达不到合同造价

5%不予支付,确因甲方前期工作影响原因,

施工面无法展开,且已连续二个月工程量未达到合同造价

5%的,

可以按实计量支付。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天内予以审核确认,

138

发包人自收到监理工程师提交后的

5天内予以审核,确认了进度款

金额后,

15天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合同价款内的工程款支付: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工程进度

款按每月进度报表由监理、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工程进度款支付额

度为当月已核工程量的

85%,预付款按当月已核工程量的10%扣回,

实际支付

75%;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竣工资料按城建档案馆要

139

求归档,且工程结算资料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后支付至已核工程量

85%(含预付款,最高不高于合同价(扣除甩项、工程量清单

减少部分)

85%,含农民工工资资金),工程竣工备案及最终结

算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98.5%(绿化部分养护期未到期

的,需暂扣养护期费用),尾款

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

责任期

2年满并质量回访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不计息,且扣除缺

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人支付的款项),缺陷责任期从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并移交至相关接收部门之日起计算。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分账基准比例按

12%,

承包人可根据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道路工程可书面申

请将农民工工资分账基准比例提高到按

12%.(浙建〔2020〕7号文

件标准: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

20%,公路、水运、水利工程

(不含河道工程)为

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14%,隧道工程、

道路桥梁组合工程为

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10%,道路工程为

8%)

2)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先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

工程款发票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其中支付98.5%工

程款时应一并提供剩余

1.5%尾款的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

140

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

资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

4)联系单变更实施完成后,可按联系单管理办法予以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申请进度

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

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0 日提交

监理。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照第12.3.3项执行。

141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照第

12.3.3项执

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照第12.3.3项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

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14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

内完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

,承包人须按发包人书面要求移交全部工程,逾期移交的,

每逾期一日

,按人民币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逾期交付

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赔偿损失。同时,承包人移交所有

工程之前

,发包人有权拒绝结算、支付工程款。

13.3 工程试车

143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如发生,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结算资料

2份 ,且承包人最迟

不得迟于竣工验收合格后

3个月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报并送财政第

144

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因承包人原因不按期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

发包人有权处

5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开发区财政等相关部门或发包

人的要求。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

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合同约定

支付条款执行。

本工程价款承包人送审的工程结算最终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

定结果为准,结算审核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追加费按核增核减

分别计取,其中核减部分按核减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的5%计取,

核减率超

15%的,超出15%以外部分加按8%计取,核增按核增额的

5%计取,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缴纳才能办理竣工结算付款,若

本项目发生诉讼,审计追加费仍由承包人承担,审定金额以诉讼

145

鉴定确认金额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具体按建设单位及相

关审计部门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

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的期限: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自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相关接收部门之日起计算。

146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

例为工程价款结算审定金额的

1.5%。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条提供履约

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

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147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后且无质量问题后,

退还剩余质量保证金,同时承包人应另行缴纳

0.5%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退还剩余质量保修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3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相关接

收部门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48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

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

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

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

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

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

149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材料和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造成工期延误的;

6)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项目投资增加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同期限对工

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

8)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50

9)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违约行为。

10)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

包人应支付

20000元/次违约金;

11)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

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

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

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次违约金;

12)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

应支付

10000元/次违约金;

13)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

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次违约金;

14)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

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次违约金;

1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

任: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

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151

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

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并处以附件

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处罚。

16)按照《进度节点滞后违约处罚承诺书》规定的进度目

标,主要进度节点滞后一天,扣除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

二;进度节点滞后累计违约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二。

17)其他:

承包人发生以上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

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在任何时候,当按监理人计量确认的工

程量累计金额落后于计划完成工程量累计金额差值大于等于合同

总价

20% 时,或者一再拖延完成发包人阶段性进度要求时,发包

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

152

全部损失,并承担

5000元/天的违约金。

2)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无条件返修至工程合格,承

包人无能力或不及时返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

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支付。

3)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必须进场进行施工准

备工作,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进场,则处以每超过一天按

5000

/天的违约金,违约金由承包人另行缴纳。

4)偷工减料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投入

使用,经发包人确认,按每项次涉及金额的

5%且不低于5000元对

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理,违约金由承包人另行缴纳,承包人负责整

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进度、质量、安全等问题使

得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通知书,未及时整改并未按规定时间书面

回复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做出处罚,每份通知单处罚违

约金

5000元,由承包人另行缴纳。

6)由于承包人失误造成本项目投资增加的,承包人应予以

153

赔偿,费用直接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增加的投资不作为本项

目任何费用的计取基数。若承包人有严重过失的,还将在市场诚

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7)承包人拒不执行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通知

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进度款,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

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8)逾期不能提交竣工资料的,发包人有权处于违约金,违

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违反合同

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

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其

他: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

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

154

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

其他情形:(

1)7级以上的地震; (2)日降雨量达到200毫米以

上;(

3)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社会

动乱。对以上几种形式应以造成灾害和影响施工为准。

以下不可预见因素等同于不可抗力:

杭州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临平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

文内容涉及本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或承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

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55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除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事

故及其它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发包人无涉,根据相关规定

,施工

单位须自行办妥场内人员险和第三责任险

,,费用自行考虑 ,施

工单位应按文件要求购买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相关费

用已纳入投标报价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56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行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

/;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的除外: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57

21. 补充条款

1)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由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委

托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质监安监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

资料存档等工作。

2)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承包人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定相应的安全制度、措施、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投入相应的

人力、物资、设备、器材等所需要素,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

落实。

3)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

,确保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4)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

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

,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

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

,将存在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

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

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

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

158

调整

,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5)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大型设备多

次进出场的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承包人负责退

场期间已完工程的维护、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

,费用协商处理。

6)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

织、破坏道路的恢复

,满足和服从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

门的要求与管理。

7)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

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

发电设备

,确保电力供应。

8)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后书面移交至东湖街道城市管

理办公室期间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担。

9)本工程渣土运输、堆放必须照临平区和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

有关规定执行

,若工程建设完毕,尚有余土未处理的,相关处理费用

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0)电力管道资料要求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收集整理、

159

单独成册并配合发包人完成专项验收、移交。

11)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承诺严格按照《临平区政府投资

项目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临平财投〔

2022〕13号)文件精

神进行工程结算的报送

,并严格遵守文件的相关规定。

12)承包方收到进度款后需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包方必须每

月月初提交上月农民工工资表给发包方和监理单位

,如有拖欠现象,

发包方有权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所拖欠的农民工资

,并直接代付。

(13)工程联系单需要及时签证,联系单变更条件具备后,须在一

个月内完成变更手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变更审

批,视承包人已经放弃该项权利,发包人有权拒绝该项工程联系

单的签认,联系单增加的费用不予计取。

14)本工程劳务用工管理按照施工期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15)施工过程中如遇到防洪、防汛、抗旱、抗台等与自然灾害

相抗争的情况,在抵御自然灾害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顾全大局,

服从发包人的统一部署,积极主动的做好预防和抵御的具体措施。

(16)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资金安全,发包人支付的项目

160

预付款、进度款等款项,要求承包人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用于与

本项目相关的支出;中标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项目所在

地银行开设项目工程款资金专户,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资金专

户内资金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前(即支付到审核价的

98.5%)必须

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账支付,承包人应在每笔款项支

付前上报当期工程款项支付情况等资料,发包人、代建人(如

有)、监理人将对承包人款项专用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包括银行

账户查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当发现承包人挪用本工程款

项时,发包人、代建人(如有)、监理人视情况有权暂缓支付工

程款,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要加强对分包单位款项专

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18)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将按规定对

承包人进行合同履约日常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承包人的考核结

果、评价意见将作为合同履约诚信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承

包人履约诚信评价体系。

(1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161

20)其他:

附 件:

一、协议书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2: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附件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附件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0: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1: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附件13:暂估价一览表

162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163

附件2:

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条款

1、施工质量管理通用条款

(1)投标人(承包人)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

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号)文件相关要求,做好质量管控。

(2)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规模的要求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给排

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范规定,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市政

道路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3)投标人(承包人)收到经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先行组织施工图设

计文件内部审查、讨论。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召开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议,图纸交底会议应形成纪要留存。

(4)投标人(承包人)应根据规范要求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方案,并明确关键工

序或特殊工序。

(5)投标人(承包人)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规格、品种、性能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投标人(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及有关专业工程材料

进行进场检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严格落实质量检测制度。

(6)投标人(承包人)开工前应复核发包人提供的测量成果报告,经监理单位签认

后,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7)投标人(承包人)应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方案,根据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对

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8)投标人(承包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管道,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

可回填沟槽。管道沟槽回填应严格按设计施工图及规范要求执行,以确保管道沟槽各区回

填的压实度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

(9)投标人(承包人)应控制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在最佳含水量的±2%以内方

可进行分层碾压,对于管沟回填土应采取分层碾压或水撼砂法使管沟回填土密实度达到规

定要求。路基路床纵横断高程控制在规定范围内,路基路床平整度应控制在10mm之内,保

证基层平整度。

(10)投标人(承包人)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驻厂控制拌合料生产厂家的原材料、水

泥掺量(沥青含量)、配合比等参数,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加强道路工程使用的基

164

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确保材料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投标人(承包人)采购的水泥稳定碎石材料应提前确定材料配合比,不得使用

回收料。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中应采用摊铺机摊铺作业,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

摊铺完成不得超过3小时;采用保湿养生,养生期间应封闭交通,每层养生时间不少于7天。

道路基层严禁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厚度、压实度、弯沉值、平整度及横坡等应符

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投标人(承包人)对于确实无法使用机械摊铺的特殊路段,投标人(承包人)应当编

制质量控 制专项方案,报监理审核、发包人确认后实施。投标人(承包人)要加强拌合料

完成时间到摊铺完成时间的控制,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

前,禁止车辆碾压及通行。投标人(承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对临时道路的施工

作业,保障道路基层的施工质量。

(12)投标人(承包人)在沥青面层应提前确定配合比,不得使用回收料。施工时应

使用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每5m设置一个承桩,承

桩安放钢丝绳作为导向基准,保证路面的平整度。沥青摊铺时应同步完成防沉降井盖的安

装施工。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13)投标人(承包人)应对人行道板的材料强度、尺寸等指标进行控制。铺装做到

座浆饱满牢固,拼缝严密顺直,道板平整度、坡度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人行道板铺装

完毕,应封闭养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使用。

(14)投标人(承包人)宜采用临时限位井筒井盖工艺,在自调式井盖施工时确保井

座周边面层的压实度,提高井座稳定度、平整度,防止井盖松动产生异响。

(15)发包人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对

原材料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

(16)发包人将严格落实样板段、首件联合验收制度和节点抽检制度。对水稳拌和料、

沥青混合料等原材料(半成品)实施驻厂监理。全过程组织对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管道

回填、桥台台背回填、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等关键工序进行验收。对平整度、井盖、

伸缩缝、横截沟、管线管位和管线标高等关键位置进行全数实测实量。投标人(承包人)

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发包人报请质量监督机构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

工。

(17)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城管部门提前介入,参与新建市政道路施工过程

监管,建立联合抽检机制。发包人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

理部门。由监督机构和城管部门共同选取质量监督抽检的点位和路段,共同委托检测机构

165

实施监督检测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市政道路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通知城管部门

共同参与,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应办理移交手续。

(18)认真履行保修责任。发包人、监理单位将督促投标人(承包人)及时完成保修

期质量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完成质量回访。

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

序号

施工工序

检测项目

检测指标要求

1

路基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5%, 次 干 路 ≥ 93%, 支 小 路 ≥90%,同时符合设计要求

2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3

水稳基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基 层 ≥ 97%,底 基 层 ≥ 95%;其它等级 基层 ≥95%,底基层 ≥93%.同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4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5

水稳取芯

芯样应完整、密实,材料符合要求

6

沥青

面层

压实度

城 市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 96%, 次 干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95%,同 时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7

厚度

符合设计要求

8

弯沉值

符合设计要求

9

平整度

标准差值

快 速 路 \ 主 干 路 允 许 偏 差 1.5mm,次 干 路 、 支 路 允 许偏差2.4mm

10

井框与

路面高差

高差≤5mm

11

井盖与

井框高差

高差≤1.5mm

12

伸缩装置与桥面高

高差≤2mm

13

横截沟与路面高差

高差≤2mm

14

横向接缝

高差

高差≤5mm

166

2、施工质量管理专用条款(由发包人根据不同项目作具体要求)

因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投标人(承包人)

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投

标人(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发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投标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作工程质量违约处理,处罚如下:

序号

违约情形

违约处罚(万元/次)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检先用(2)试验检测资料无原始记录或试验检测数据、资料弄虚作假

2

永久性市政道路工程的材料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填料的含水量或回填土密实度不达标(2)沟槽回填等隐蔽工程偷工减料(3)沥青面层和水稳层使用回收料或配比不达标或材料不达标的

3

未按行业规范施工(作业),发生以下情形的:(1)路基路床平整度未控制在10mm之内(2)水泥稳定碎石基层自搅拌到摊铺完成得超过3小时(3)水泥稳定碎石层的保湿养生,每层养生时间少于7天(4)道路基层采用贴薄层方法整平修补表面(5)全自动找平的摊铺机进行全幅式梯队作业连续摊铺,摊铺作业未按每5m设置一个承桩(6)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7)井盖工艺不达标,井座周边面层未压实导致松动产生异响(7)防撞墙线形不符合要求

4

未进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或试验结果未经复验、批准,私自开工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发生以下情形的:(1)未执行或未通过闭水试验、变形检验合格后方可回填沟槽(2)基层施工完成后做好覆盖保湿养护,在未达到设计强度前试车碾压及通行

5

对不合格材料、工程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处理

6

绿化种植土、苗木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

7

发包人、城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质量抽检不合格的,未达到“杭州市市政道路施工质量主要检测标准”要求

发生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扣罚金额从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167

附件3: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2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

它文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8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9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

理 机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

不得随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

表原则上不得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

人,经委托人同意后(试用期一个月) 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更换人员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按照

相关监理合同执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

理细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

业务并建立台账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的

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 合法权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

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168

3.1.1 质量监理

(1) 在工程开工前审查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体系;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分包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的资质等级、

人员资格;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审查确认后报发包人,并签发工程

开工令。

(2)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

方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

水、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4)监理单位收到图审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内部审查;参

加由发包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并对图纸中存在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

建议。

(5)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

计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6)应对承包人选择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的供应厂家进行审查,必要

时对厂家生产质量、供货能力进行考察;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机具进行检查

验收,并进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复试。

(7)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

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并留存影像资料。

(8) 应严格工序管理,市政道路工程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由承包人报验,经监理人验

收认可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监理人应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及时对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工序进

行检查验收。

(9)应严格按要求实施监理,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签发施工现场检查整改监

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承包人

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

(10) 应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理,及时跟踪管线回填分层验收及检测。对雨水口支管和

配套管线埋深较浅时,应按设计要求督促承包人做好补强措施。

(11)应督促承包人做好路基施工排水与降水,路基回填严格控制回填材料质量及含水量、

路基压实度。

(12) 应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沥青上面层严

169

禁利用沥青回收料。对预拌混凝土、水泥稳定碎石、沥青混合料等实施延伸监理,采用驻厂监

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

(13)应督促承包人在道路基层施工时采用机械摊铺。基层拌合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

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压实后检查平整度和高程,摊铺完成后检查覆盖、洒水和封闭养

护情况。基层施工完成后督促承包人按图集要求施工防沉降检查井基座。

(14) 应对沥青摊铺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分幅施工应采取多台摊铺机共同作业,避免纵

向接缝。沥青混合料进行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和到场温度测量,摊铺过程中应检查松铺厚度、

初压、复压、终压温度及遍数,督促承包人按工艺要求在沥青摊铺过程中同步实施防沉降井盖

的安装。

(15)应组织市政道路涉及管道闭水、土路基验收、基层验收和面层验收等关键节点的验

收,在自检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报请质量监督和城管部门联合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

下道工序施工。

(16)督促承包人回访。

(17)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18)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 进度监理

(1)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4)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5)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

档,并及时审查。

(6)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7)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8)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理

3.2.1 安全生产

(1)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

170

施工阶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

情况进行监理。

(3)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

(4)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的宣传教育, 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条例”、“规定”和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 场人员的变化、

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 督促承包人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 项的安全交底,

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

令 承包人停工整改。

(6)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

员 操作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

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

防 器材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

人进 行安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2)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

查 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

执行。

(11)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并适时开展应急

演练。

(12)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 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

堵原排水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3)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

171

施 工道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

人 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

(6)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

减 少施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

包 干责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 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

业主代表汇报。

(12)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15)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

能 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

场的巡检工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

或任何其他名义向承包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

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1)对已完成的工程量现场复核计算,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协助委托人(或委托人委

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审核承建单位提交

的工程计量及费用等,监理单位应按承包单位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支付条款

进行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

(2)受理索赔申请,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进行索赔

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3)会同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单位)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

达变更指令;会同委托人对变更工程量做好现场核定签证手续。

3.4 合同管理

(1)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172

(2)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协助工程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

分 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

格,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

的 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 经委托人批

准后发 出通知;

(7)协助工程预(结)算管理;

(8)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5 组织与协调

(1)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

和 恢复、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

投 诉;

3.6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的 监督,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173

附件4: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注:以上为本工程项目甲供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最终以施工图为准

174

附件5: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

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

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175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76

附件6: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77

附件7: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178

附件8: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79

附件9: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

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

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

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真:

180

附件10: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

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

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真:

181

附件11: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

简称“发包人”)与于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

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

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

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

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

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

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

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

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182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

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

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

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

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183

附件12: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

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

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

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

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

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

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

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扫描件送

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

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184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

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

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

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

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

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

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扫描备案的材料

一并送甲方。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

其他单位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

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

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185

附件13: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86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187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188

附件:14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市建委根据我市实际,重新修订了《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

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便于合同当事

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

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目前我市建筑行业适用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2012〕426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等。

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

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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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2缺陷责任期中约定建设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

期限,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

金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

办发〔2017〕48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规定(浙建

([2020]7号)规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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