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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
期:2026 年 3 月
说 明
一、浙江省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项目名称)第 JGZM01 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2007 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及《浙江省公路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
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
二、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
“通
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情况: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
“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
细化。
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
细化或约定。
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18 年版·第
二册)技术规范。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
充和修改。
四、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
分:公路工程》(DB 33/T628.1—2021)编制。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
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
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DB33/T 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由投标人自备。
目 录
招 标 文 件 ......................................................................... 1第一卷 .............................................................................. 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
1.招标条件 .................................................................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13.投标人资格要求 ........................................................... 24. 招标文件的获取 ...........................................................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36.发布公告的媒介 ........................................................... 37.监督部门 ................................................................. 38.联系方式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5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17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 18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19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20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 21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22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23
2. 招标文件 .................................................................... 273. 投标文件 .................................................................... 284. 投标 ........................................................................ 325. 开标 ........................................................................ 336. 评标 ........................................................................ 337. 合同授予 .................................................................... 348. 纪律和监督 .................................................................. 36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7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38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40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41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42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43附表六:确认通知 ........................................................... 44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 45
评标办法前附表 ................................................................. 451、评标方法 .................................................................... 492、评审标准 .................................................................... 50
2.1 初步评审标准 .......................................................... 50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 50
3、评标程序 .................................................................... 50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 50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 50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 50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 51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 51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 51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 52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 533.9 评标结果 ............................................................... 53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5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4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 5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 55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 55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 5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 56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 90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 91附件二 廉政合同 ............................................................ 93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 95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 98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 99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 100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 101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 102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 104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 106附件十一 机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 108附件十二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 110附件十三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 11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12
第二卷 ............................................................................ 114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115
第三卷 ............................................................................ 116
第七章 技术规范 .............................................................. 117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 118
第四卷 ............................................................................ 120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2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 122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124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26三、联合体协议书 .......................................................... 128四、投标保证金 ............................................................ 129五、施工组织设计 .......................................................... 130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 131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 132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 133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 134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 135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 136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 137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 138六、项目管理机构 .......................................................... 139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140八、资格审查资料 .......................................................... 141九、承诺函 ................................................................ 150十、其他材料 .............................................................. 152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 153
一、投标函 ................................................................ 155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56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 157
第一卷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
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 已由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余发改中
心〔2021〕435 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以余交[2021]57 号批准,项
目业主为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余杭区及临平区财政,资金已落实,
招标人为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
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临平区、余杭区,涉及塘栖镇、仁和街道,设计起点位于东西大道良塘线交叉口,
起点桩号为 K0+000,路线向西上跨京杭大运河,在现状运河桥北侧新建一座整幅双层桥,新老两座
桥平面间距为 4 米。桥梁断面上层为快速通道,下层为地面层双向六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终
点位于东西大道五福路交叉口,终点桩号为 K1+010,项目路线全长 1.01km。桥梁采用双桥梁双层桥
面,上层桥梁起点桩号为 K0+155.0,终点桩号为 K0+812.0,桥跨布置为 3×29+(69+162+69)+3×(3
×30),桥梁全长 657m;上层主桥宽 38m,引桥宽 28m。下层为地面层双向六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
道,下层桥梁起点桩号为 K0+152.0,终点桩号为 K0+725.0,桥跨布置为 3×29+(69+162+69)+2×(3
×30),桥梁全长 573m;下层主桥宽 48m,引桥宽 48m。主桥上部结构采用钢桁架拱桥形式,引桥上
部结构采用现浇箱梁形式。
2.2 技术标准
本项目根据《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2112-2021)设计,并参照《城市道路照明
设计标准》CJJ45-2015 取值。主线道路照明按城市快速路标准设计,其他技术指标按照现行有关行
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本次施工招标设 1 个施工标段,即:第 JGZM01 标段。
招标范围为:本项目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范围内的景观照明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护栏灯、洗墙灯、投光灯、切割灯、面板灯、智能控制系统及配套设施等的实施、完
成、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4 计划工期
第 JGZM01 标段计划工期 152 日历天(5 个月),试运行期 6 个月,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保修期
24 个月。
2
2.5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6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 ☑否 (本项目非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7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
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 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一级资质,具有满足
投标人须知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3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准),投标截止时间当期及上一期均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企业,最多可参加 2 个标段的投标(允许中
1 个标段),其它企业可参加 1 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投标人可参加 1 个标段的投标,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
关投标均无效。
3.5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6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
企业声明函》。
3.7 其他要求: /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3 潜在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相关附件”栏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
资料。
4.4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 CA 数字证书并开通服务,具体办理事项及流程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用户 CA 办理及服务开通操作指南》,并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
3
中心《关于开展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
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
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
“网上提疑” 栏在线向招标人提出。 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6 年 月日 16:30(北京时间,下同)。
招标人将于 2026 年月日(含)前在网上本招标公告下方“相关公告”栏发布补充(答疑、 澄清、
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
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6 年 月 日 09:30 止。开标时间同投
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本次开标采用“不见面开标”的方式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可以不至开标现场进行开标。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
5.4 是否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 否;□是,纸质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5.5 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和浙江
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s://ggzy.zj.gov.cn)上发布。
7.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500 号 4 幢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政编码:311100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招 标 代 理机构:
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 1950-1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0 号世纪兴源大厦 1007 室
邮政编码: 311113
邮政编码: 100029
联 系 人: 祝先生
联 系 人: 孟繁一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
传
真: /
日
期: 2026 年 月 日
4
温馨提示:本次招标文件使用的是“杭州交通招标编制工具 V3.5”,投标人可登录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下载相应的投标编制工具 V3.5,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若有其他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交易中心服务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如遇问题请及时沟通解决。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 1950-1
联系人:祝先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20 号世纪兴源大厦 1007 室
联系人:孟繁一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
1.1.4
招标项目名称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
1.1.5
标段建设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出资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5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6 年 4 月 1 日(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载明的
开工时间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2026 年 8 月 31 日
计划交工日期:2027 年 2 月 28 日
节点工期要求:/
1.3.3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 分及以上。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以下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资质;
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
关联情形
无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
良信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
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
公示结束期间投标所需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
状态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
问题
/
1.11.1
分包
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本项目不允许专业施工分包
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
人支付工程款。
分包的其他规定: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
可登陆 “电子交易平台” 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 “网
上提疑”栏在线向招标人提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招标
公告。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
版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
(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HzZbs 格式)导入计价软件中,完
成工程量清单报价文件制作;
(2)从“计价软件”中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
(zjgltb 格式);
(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zjgltb 格式)导入投标文
件制作工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
工程量清单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
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0.93、0.94、0.95)中开标时随机抽取
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7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公路施
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委托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
投标保证金专户统一收付。
专户名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余杭分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余杭支行
专户账号:797*开通会员可解锁*-0005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 20 万元。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保险公司投标 保证保险或浙江省招标投标协会出具
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投标人须提供银行转账、购买保
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
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a.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
网银支付。注:银行转账形式缴存 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转出.b.银行保函:必须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银行开
具,且保险责任最高限 额不得少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保函
有效期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 投标截止时间起算)。c. 融资
担保公司保函: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出资购买。 d.投标保
证保险: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出资购买,且保险金额不得 少
于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绝对免赔率为 0,保险期间不少于 90
个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算)。 e.保证金联保:浙江省招
标投标协会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联保证明”, 并在“招投标银
保通”平台显示“已关联”。 (4)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时
间: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的 22:00(北京时间)前
一次性足额将投标保证金缴存至杭州市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余
杭分中心保证金专户,并与投标项目(标段)关联成功,否则
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采用投标专用账户的,
该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为投标人基本账户,资金转入 24 小时
后方可用于缴存投标保证金,以便开户银行查验资金来源。对
来自非基本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缴存投标保证金,开户银行
将予以拒收或原路退还。咨询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85215132,
95533 转人工服务 协会联保:*开通会员可解锁*
8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监管办登记后,保证金
不再退还给投标人。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
求
□无
☑有,具体要求:若为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文,打印电子证书后须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
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
本,下同)扫描件;
(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
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5)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投标人在交通运
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https://hwdms.mot.gov.
cn/BMWebSite/)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
(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
及出资详细信息, 如投标人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则体
现股东名称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7)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任意一天在“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
“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
9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
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
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
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
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
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8)《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其他说明:
3.5.2
财务状况表
☑无须提供
□提供,要求的年份:
年、
年、
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及应附资料
年份: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1)合同协议书(若
为专业分包业绩,需同时提供项目发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
合同协议书及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协议书)扫描件;(2)质量证明文件(由项目发包人出具的工
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标段)交工验收报告或竣工
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
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单位
工程验收记录表)的扫描件。上述二项缺一不可,否则业绩不
予认可。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
容的,必须附项目发包人(若为专业分包业绩,此处发包人指
项目发包人及总承包单位,两家缺一不可)或项目质量监督部
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投标
人提供的是专业分包业绩(仅指由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业绩,
分包单位的再次分包、转包业绩均不予认可),证明材料中体现
的投标人所承担的工作应满足业绩最低要求,否则业绩不予认
可。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件、合同协议书、其他
证明文件(如有)。
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
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
(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施工单位业绩发生合法承继的,需提供业绩合法承继的有
效证明,相关业绩信息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
系统完成公开的可以认定为合法承继。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
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
人资历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应附以下资料(扫描件):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 类)、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
10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C 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
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
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
目的施工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
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
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含设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
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含设
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是
投标人单位的自有人员,投标人应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
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后附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
出具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自 2025 年 10
月以来最近连续 6 个月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
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社保证明打印时间需在公告发布后至投
标截止时间前。若投标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 6 个月的,则须
提供该企业注册成立之月以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
盖社保机构单位章或电子章)。以上人员附自 2025 年 10 月(含)
以来其中连续 6 个月的个税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投标人
属事业法人单位,则由投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拟投入的人
员是投标人本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材料及投标人所在单位的个
人所得税证明材料。(注:如个税缴纳证明未体现单位名称,须
提供个人所得税 APP 或电子税务局查询的显示单位名称的纳
税记录并加盖公章,否则将不予认可)。社保和个税缴纳单位需
与投标单位一致。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
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不允许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1)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
件”。
(2)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11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3)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
电子印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
(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4)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
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5)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平台。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
点
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 【投
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技术标,.HzJSTbs 格式)、第二个信封(商
务标,s .HzSWTbs 格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
间为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技术标指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商务标指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
文件)】中标人应在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补交 6 份与
平台上传完全一致的投标文件纸质装订版、电子版(u 盘)1 份。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1)投标人数量少于 15 家的,投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不见面
开标系统退还给投标人。
(2)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15 家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5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
形
(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2)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不符合本章第 4.2.2 项规定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
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 网上远程
不见面开标大厅。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
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网上远程不见面
开标大厅。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
不予受理。
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
文件)进行开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纪律;宣
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数量少于
15 家,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3)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的
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等相关信息。
(4)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束。
12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
“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
封(报价文件)。
5.2.4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
员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数量少于
3 家,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
(3)抽取系数:现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4)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
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
(5)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
5.2.5 特殊情况的处理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
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
撤回其投标文件;
第一个信封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 15 家(含)以上时,部分投
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
续进行。
第二个信封正常解密的投标文件在 3 家(含)以上时,部分投
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
续进行。
5.2.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
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CA 数字证书原因导
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
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
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
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
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 5 人时应
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补抽。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13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
限及内容
公示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https://ggzy.zj.gov.cn/)、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公示期限:不少
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
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相关
证书名称和编号;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
(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7.4
定标
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是,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
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确定中标人。定标
办法详见附录 8。
☑ 否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公 告 媒 介 : 浙 江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服 务 平 台
( https://ggzy.zj.gov.cn/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不得超过 2%)
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
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
行县(区、市) 级及以上银行。
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出具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相应的
偿付能力,保函内容及格式经发包人同意。
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出具融资担保保函的公司应具备相应的
偿付能力,保函内容及格式经发包人同意。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500 号 4 幢
邮政编码:311100
9.2
否决投标
9.2 否决投标
9.2.1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
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
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
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
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9.2.2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
14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实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
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不清晰可辨: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及拟委任项目经理、项
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数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不齐全、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
电子印章盖章不齐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金额少
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按招标文件规定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除
外),或者投标保证金保函、保单办理未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出资
购买。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未提交
授权委托书,或授权人在授权书上未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或授权
书未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未提供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未盖电子章。
(6) 投标人是联合体投标的。
(7)投标人的分包计划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或有分包计划但未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
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但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不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提出了新的风险划
分办法;
b.投标人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存在欺诈行为;
f.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质量要求、安全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4)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真实。
(15)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截止日当期信
15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用评价结果不为 AA 级信用等级的投标人,参加多于 1 个标段的投
标。
(16)投标人隐瞒自 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
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
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情形。
(17)投标人隐瞒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
的情形。
(18)投标人隐瞒自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因公路工程(含附属
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
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的情形。
(19)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0)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
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9〕27 号)及《杭州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
清理结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62 号,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
人少于 15 个的,本次招标宣布流标。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字迹不清晰可辨:
a.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或投标人名称与第
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进行了实
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不齐全、不完整,内容未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
子印章盖章不齐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不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提交了调价函。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 或基本存
款账户信息) 。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资格,或项目经理在岗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投标
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指 MAC 地址、CF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
板序列号全部一致或制作 IP 地址、上传 IP 地址、造价软件数字证
书号等与此电脑相关的硬件标识号码中有一个一致)。
其他
(1)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且不接受评标委员会修正价格的。
(2)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且不接受评标委员会
修正价格的。
(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
相应的证明材料。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
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5)投标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
政发〔2024〕17 号)规定的任何一种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
违法行为。
9.2.3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
文件的依据。
17
附录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 JGZM01 标段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一级资质;
具有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s://hwdms.mot.gov.cn/BMWebSite/)”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
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
质完全一致。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8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第 JGZM01 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
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
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投
标人多账户银行具有流动资金的,招标人仅认可其中金额最大的一
份银行存款证明)】。
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19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
业绩要求
第 JGZM01 标段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按一个标段
成功完成过一个签约合同价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桥梁照明(或桥梁亮
化)工程(至少包含洗墙灯、投光灯)的施工。
备注: 1.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含有桥梁照明(或桥梁亮化)施工
内容的项目,且承担的内容、金额等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也予以
认可。
2. 以上业绩若为大中修、小修保养、机电改造、提升、维护等工程
的,不予认可。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5.3 项规定。
20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第 JGZM01 标段
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注:1、投标人应在“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21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一个签约合同价不少于 1000 万元的桥梁照明(或桥梁亮化)工程(至
少包含洗墙灯、投光灯)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
目总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证书,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一级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B 类);
①
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
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项目技术
负责人
1
1、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证书(B 类);
安全负责
人
1
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C 类)。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
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②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
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
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
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
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
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5.1.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含有桥梁照明(或桥梁亮化)施工内容的项目,且承担的内容、金额等
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也予以认可;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若为大中修、小修保养、机电改造、提升、维
护等工程的,不予认可。
①部分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不作要求的附属设施招标时不适用。
②本解释仅适用于项目经理有无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
22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①
人员
最低数量要求
资格要求
/
/
/
①本表仅适用于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23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①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①本表仅适用于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24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
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
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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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
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
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
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
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查询结果为准,
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
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https://glxy.mot.gov.cn)”中
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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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
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
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
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
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
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
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
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
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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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
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 “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
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
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
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
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
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经
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
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
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
(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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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
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但不指
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
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
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
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
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
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
担。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
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实际以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
式为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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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
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
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
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
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
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
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
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
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30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
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
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
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
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
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
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
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
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
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
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
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
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
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
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
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
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
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
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
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
扣除不超过 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
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
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
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
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
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
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
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第 2.2.2 项、2.3.1 项规定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指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
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
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
33
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
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
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
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通过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
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3)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
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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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
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
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
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
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
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定标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
35
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
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
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
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
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
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
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
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
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
7.8.7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
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
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
36
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
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
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
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
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
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
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
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
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
限内。
37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
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否决投标的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 其他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8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工期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39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
调整系数:
复合系数(k):
下浮系数(i):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40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
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1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2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
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工期:____________日历天。
工程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经理:____________(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
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
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43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
我 方 已 接 受 _______________ ( 中 标 人 名 称 ) 于 _______________ ( 投 标 日 期 ) 所 递 交 的
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
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44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____年__月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印章)
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
45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1
综合得分相等
时优先顺序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评
标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确定。
2.1.12.1.3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
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
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
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
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
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
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
单位电子印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
(6) 投标人是独家投标。
(7)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如有)。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6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4)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
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
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2.1.12.1.3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
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
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
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
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47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
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
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
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一致的(投标
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是指 MAC 地址、CFU 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主板
序列号全部一致或制作 IP 地址、上传 IP 地址、造价软件数字证书号
等与此电脑相关的硬件标识号码中有一个一致)。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评标价:100
信誉:0 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
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
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
下两种情况:
(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
(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
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
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
C=(A×K+B×(1-K))(100-i)/100
式中:
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3.2.8 项规定);
K 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 0.30、0.35、0.40 三值中随机抽取一
个值);
i 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 1、1.5、2 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
值)。
48
续上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方法
B 值:
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
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
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
即为 B 值。
区段
区 段 平
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B 为 A1~A15 的
加权平均值(A1
和 A15 权 重 为
0.3,其余权重
为 1.0)。
若 某 区 段 无 投
标人评标价,则
该 区 段 不 计 区
段平均值。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A*0.94<投标人评标价≤A*0.95
A3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4
A4
A*0.92<投标人评标价≤A*0.93
A5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2
A6
A*0.90<投标人评标价≤A*0.91
A7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0
A8
A*0.88<投标人评标价≤A*0.89
A9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8
A10
A*0.86<投标人评标价≤A*0.87
A11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6
A12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A13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A14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15
2.2.3
评标价的偏差
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49
2 . 2 . 4(1)
评标价
评标价(100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 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
×100×E2 。
其中:E1=1.5;E2=1.0。
2 . 2 . 4(2)
信誉
信誉-4~0 分
(1)近一年(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
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
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
知第 3.5.11 项处理。
(2)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
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
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
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3)近三年(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因质量、安全问题等原
因被交通运输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 2 分,被
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挂牌督办,如实填报扣 1 分,隐瞒不
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
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
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
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
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 取其评标价高
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
续上表
50
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
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
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
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
分。
3.2.2 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5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
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
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
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 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
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
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
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
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
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
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 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
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
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
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
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3.5.2 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3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52
3.6.1 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
《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
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 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
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
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
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
53
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
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
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
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
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
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55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 第四章第二节“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6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莫干山路1950-1
邮政编码:311113
2
1.1.2.6
监理人:签订合同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地址:签订合同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邮政编码:签订合同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交工证书颁发之日)起计算24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
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所有变更指示,所有涉及本项目的工程变更。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8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
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
资料后28天内
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0元/天
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无
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3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
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0 %或增加收益的 0 %给予奖励。
14
16.1
本项目不进行价格调整。
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
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57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0万元
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不计复利)
20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合同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
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形式。
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不计利息
21
17.5.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2
17.6.1(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份
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是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试运行6个月
26
19.7(1)
保修期:从交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起计算 24 个月。
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实际费用超出投标报价中保险费时,超出
部分由承包人自负。
28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29
20.5.1
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1.5‰
30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诉讼委员会名称: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8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
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
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第 1.1.1.8 目细化为: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
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
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 1.1.2.2 目细化为:
1.1.2.2 发包人: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本项补充第 1.1.2.8目: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
师或技术总负责人,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项目总工具有相同的含义。
1.1.3 工程和设备
补充第 1.1.3.14、1.1.3.15、1.1.3.16、1.1.3.17、1.1.3.18 目:
1.1.3.14 施工图补充设计:指由承包人和监理人协助施工图设计单位,根据招投标文件、主要
系统设备的技术特性和工程现场状况所做的对施工图的补充和完善设计。
1.1.3.15 调试:指按合同条款和合同其他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内, 由承包人执行的,在准备
合同工程的完工测试及验收前的测试、检验与运行等工作。一旦调试完毕,承包人即可提交完工验
收书面申请。
1.1.3.16 机械完工:指工程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并经分系统、系统、完工检(试)验合格的阶
段,以签发机械完工证书为标志。
1.1.3.17 联网测试:为保证本项目的照明系统达到联网运行的要求,在路段开通运行前,应按
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进行兼容性测试、适用性测试、技术基础检测、并网测试等联网测试。
1.1.3.18 试运行:指工程在联网测试完成后,对工程进行运行考核的阶段,试运行时间为6个
月。试运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最终景观照明交工验收。
1.1.4 日期
补充第 1.1.4.8、1.1.4.9、1.1.4.10 目:
1.1.4.8 试运行期:试运行期指从机械完工证书上写明的试运行开始之日算起至承包人提交交
工验收书面申请的日期止。
59
1.1.4.9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
日止。
1.1.4.10 保修期:保修期从交工验收证书颁发之日开始起计算 24 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第 1.4 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第 1.6.3 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和补充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补充施工。
补充第 1.6.6项:
1.6.6 施工图补充设计
施工图补充设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施工图设计内容与工程拟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以及工程施工现
场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匹配符合,是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化、完善、修正和补充,以便能充分、全面、
有效地指导施工。施工图补充设计工作由施工图设计单位负责完成。承包人和监理人应按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 1.6.3 项要求全面配合和协助,并负责提供为完成施工图补充设计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
和现场情况的数据、参数、位置、尺寸、设备材料机械图等相关资料。
施工图补充设计完成以后,和施工图设计共同作为工程施工、监理、支付、验收的依据。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补充设计存在偏差、不一致等情况,应以施工图补充设
计中的内容为准。
60
因施工图补充设计引起的相关变更,按照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有关内
容执行。
1.7 联络
第 1.7.2 项约定为: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函件发出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2.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款补充: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1〕53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
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交公路规〔2020〕5 号)、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 号)、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
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 号)、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 部
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 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9〕5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杭建市〔2018〕161 号)的相关规定(文件有更新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将应
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不足
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发包人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人工费比例为:计量期完成工程量的6%,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根
据标段每月施工工人数量及农民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情况,有权调整该比例。
2.8 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
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保证金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
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
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
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
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61
程中的任何缺陷。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
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2)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
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
。
(3)承包人用电、用水、进场道路、临时用房、临时用地(含前期报批费用)、临时占用道路等应
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为避免用电发生维修性或故障性中断,承包人除自费引入电源外还应自备
发电机,保证工程实施中的需要。承包人用电应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相关规定,保证足够的安全用
电距离。自备发电机相关费用已含入清单报价之中,不单独另行计量、支付。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本项补充:
(1)承包人应仔细研究本合同段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周边环境、地质、气象
等,制定施工方案。包括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信息管理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
、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并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为执行本
款要求而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凡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而造成本合
同工程的一切损失、工期拖延及施工费用的增加等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对本合同段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等情况,承包人应针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预
案,这些预案包括(但不限于)抗台、防汛、水上抢险、工程防护、施工平台修复等,该预案应符合
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在执行前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可。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执行此预案所发生的费
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本项细化为:
凡是标段内与已建公路、铁路、已有河道、河坝、海塘大坝、通讯缆线、供水、地下管道管线
、供电、输油、输气管道等(未尽事宜承包人应自行进行调查)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
尽量不干扰,并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妥施工许可手续,应确保公路及其他各种管线正常运营,
并注意保护地下管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
安全标志。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已建公路、已有河道、河坝、通讯
缆线、供水、地下管道管线、供电、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延误和(或)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和承担。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
人作业或生活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
索赔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或赔偿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和金额赔付,
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62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包括发包人、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其他
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等)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包括通行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允许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使用由承包人修
建和负责维护的临时场地、道路、桥梁、涵洞等,除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不当造成损坏外,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收取使用费和(或)维护
费。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第(1)目细化为:
(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
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发包人对临时占地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
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
、拌和场、钢筋加工场、预制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弃土场、取土场等。承
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
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
调、报批、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包括电力、通信(讯)、房屋、坟墓、寺庙等)的拆迁补偿等相
关费用。报批临时用地(含前期报批)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临时占地、临时用河使用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的状况或达到相关部门要求。如
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用河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
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
若发包人为加快工程进度,事先办理相关临时用地租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
接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包人接收后临时用地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项第(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
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
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
本项第(3)目细化为:
(3)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
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
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
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
63
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
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
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
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
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 7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1 号,2016 年 1 月 17 日发布)、
《浙江省企
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3 号)、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
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
(交公路规〔2020〕5 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管理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21〕53 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人社部发〔2
021〕6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2
〕100 号)、《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浙人社
发〔2024〕71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
办发〔2017〕3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
发〔2017〕80 号)、《关于印发<“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浙防欠薪
发〔2017〕1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
(浙交
〔2009〕39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浙交〔2017〕145号)
等文件要求、《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
241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浙江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 号】、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
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9〕5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市〔2018〕161 号)的相关规定(文件有更新的,按最新要求
执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
度,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额
度(宜满足2 个月农民工工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
本项第(6)目细化为:
(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
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
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交
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浙交〔2023〕132 号)(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
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
、文明施工。
64
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包括解决施工噪音、物体
坠落、材料抛落、建筑垃圾、现场排污等涉及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含交通组织协管费)、城管
等有关部门的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部分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承包人须
做好与市容、环保、交通、派出所、街道等部门及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顺利进行。
本项补充第(7)~(29)目:
(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
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
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
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有关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
人备案。供货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
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
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和货源,承包人必须接受。
(8)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及本项目其他承包人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相关费用包含
在投标总价或相关子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及本项目其他承包人等其他相关单
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
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及本项目其他承包人等其他相关单位的配合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
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及本项目
其他承包人等的工作顺利的进行;
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
(9)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
工、通车两不误,方便车辆通行,同时道路维护管理考虑限制超载情况。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
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专项
施工方案应包括:
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
b.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
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
65
c.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d.加强与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的参与,
建立切实可行的交通管理制度。
e.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对地方道路的使用所产生的破坏和修复工作。按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统
一进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
正常运行,并造成较大或重大影响,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
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同时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严格按照限高、限宽、限载等要求,并
对其进行及时、必要的维护,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工程施工原因
造成沿线原有道路、桥梁、建筑物、排灌系统及其他设施遭受破坏(或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对受
损部位修复(或赔偿);并免除发包人因此可能发生的任何索赔和诉讼。违反本目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0)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
,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
扰的作业面,承包人应做好与其他施工承包人的衔接工作,并接受监理人的协调;承包人之间应当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其他承包人或所有第三方的索赔,上述
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款。
(11)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
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
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
,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
(12)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建筑垃圾和渣土解体
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土(料)场、弃土(渣)场)的排水、防护及复耕复绿;项目部驻地、拌合站、
梁板预制场、临时工棚、钢筋加工场、便道便桥、施工栈桥等临时工程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渣土
)解体清运、复耕复绿及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
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
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或保
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13)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
创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
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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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
—2023)》、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推进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浙交〔2023〕132 号)、省
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浙交工管〔2025〕8号),明确平
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目标和要求,健全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各项要求,承包
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
定》做好相关工作。
(16)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建设管理需要制定的管理手册、施工指南、
标准化工地、关键节点目标考核、交通组织维护、安全生产、材料采购、试验检测、智慧建设管理
系统、检查与考核、质量处罚条例、品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大纲、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大纲
、生态文明示范意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程计量支付和工程变更等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上述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智慧建设管理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平安工地、工地可视化远程管
理系统、人脸识别(移动)考勤系统、视频监控、浙路品质等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的相关要求,所
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7) 承包人在施工前全面调查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和地面的各类管线和高压线,由于承包人
施工引起的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涉电力线等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
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评审、审批
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
件规定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本项目若实施过程中涉及到施工场地下方及周边预埋的专用光缆、军用光(电)缆、特殊专用
管道等必须由其他相关部门专业改迁的,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及其他相关部门要求予以现场保护、
临时场地提供等所有配合工作,承包人为配合专业管线改迁增加的所有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
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8) 承包人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
资等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人
有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 2 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
济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违反本目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19) 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违反本目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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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内交通管制及本项目已完工程的保护措施,积极配合土建施工单
位的交通管理,做好与土建、房建、交安、绿化、声屏障等相关工程的对接,了解施工区域管线等
的埋设情况并做好标记,做好施工班组施工前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避免施工时破坏已完工程。
因承包人原因引发交通事故或导致已完成工程(路基、路面、结构物、预埋管线、预埋件等)损伤
、破坏、污染等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承包人应按不低于原
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违反本目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21)培训与操作维护手册
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按本技术规范中的内容提供培训教材并做好培训工作,保证发包人
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职员掌握本合同范围内各种机电设备和装置的性能,日常维护、日常操作与故
障排除以及故障的判断分析等方面的知识与能力。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
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对发包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操作维护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培训时间和地点由发包人确定;
b.为了培训发包人的职员,承包人经同意后可以使用已安装、测试和试运行的机电设备,但通
常不准使用备用件。如培训工作需要,承包人应提供书写的或打印的资料,功能设备、样机模型、
设备剖面图、幻灯片、电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这些设备与材料最终应属于发包人所有,其数量应
足够承包人培训的学员和以后发包人要培训的学员应用;
c.发包人将指派他的职员参加培训课,承包人应允许他们获取设计资料和备有的教材,并应加
以解释,使他们能完全熟识装置的各种特性。
在交工验收前一个月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草稿供监理人审核,手册草稿中应表
明编制的一般原则方法、编有各种数据图样、软件表和操作维修方法等。在交工验收前至少一个月
承包人应提供四套将修改完善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操作维修手册,以便发包人熟悉系统和设备的性能
及安装过程。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2)设备移交清单
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应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移交工作应有发包人和监理人参加,并
根据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移交清单、设备及随箱资料(含设备说明书、操作维修手册等)进行逐
项清查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设备的管理责任即转移给发包人。
如果工程设备移交清单签认后,工程不能立即移交管理时,承包人仍应继续负责工程照管。监
理人在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应确定与此相关的工程照管费用补偿额并加到合同价格上,经发
包人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23) 项目施工(含联网调试)所发生的施工用电及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因此增加的
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4)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外接电接入相关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相关
子目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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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扬尘税、工伤保险等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投标人应自行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26)联网测试、网络安全第三方检测、第三方检测(包含等保二级和接入符合性检测)不单独
计列,含在投标报价中。
(27)承包人在各类基础开挖施工前,应到现场结合图纸进行实地踏勘,了解管线预埋情况并做
好标记,避免施工时破坏管线。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班组施工前的技术、安全交底工作,造成损坏的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复、赔偿等的全部费用。
(28)承包人在高空作业时,如在桥上进行电缆敷设和灯具安装,应遵守《浙江省高处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有安全的施工方案和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29)承包人应保证使用(配置)的灯具控制系统能与所使用的灯具匹配、兼容,若无法兼容
或达不到设计效果,承包人需无条件整改直至达到设计效果,否则发包人视为未完成相应施工内容
,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灯具及配套设施的费用。
4.3 分包
第 4.3.2 项修改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
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
第 4.3.3 专业分包修改为施工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施工分包。
4.3.4 劳务合作
第 4.3.4 项第(2)目细化为:
(2)劳务合作应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
〔2024〕104 号)规定的格式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理人与劳务合作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承包人在劳务合作实施前,应当按分
包程序和要求先进行劳务合作申请,由监理人进行审查,再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当于劳务合作
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劳务合作合同报发包人。
第 4.3.4 项补充第(5)目:
(5)劳务合作人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书。现场负责人需有法
人签署的委托书和社保证明。
第 4.3.7 项细化为:
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的
通知(交公路规〔2024〕2 号)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和劳
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4〕104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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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1 项补充:
承包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班组人员、主要管理技术人员需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方可投入本项目。承包人应对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及辅助人员等)进行健康监
测,建立全员“一人一档”健康监测制度,对于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应者应严禁进场作业,并及时
安排就医,如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
第 4.6.3 项补充: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
更换,同意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本款补充第 4.6.6项~第4.6.9 项:
4.6.6 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
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着统一服
装与其他人员应有明显区别,样式报发包人审核同意,承包人自行采购,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6.7 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出勤需进行考勤。项
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
开;每月在工地天数应大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4.6.8 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
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
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
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
资格和业绩条件。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
或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不能满足发包人工作要求的承包人项
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撤换通知后14天
内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或其
他管理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 4.8.3 项补充:
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
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其它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
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健康
登记制度(一人一档),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包括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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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的配备、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安排专人对防疫工作进行专
项检查。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补充第 4.8.7 项:
4.8.7 职业健康管理
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
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工作产生的
咨询费用、专家评审费用、会议费用、健康检查费用、及采取的一切职业健康管理措施费等相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本条细化为: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
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
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挤占、挪用、截留、出借或转移,也不得以此对外投资或
担保,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
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
,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
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
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 5.1.1 项细化为:
5.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
料设备应满足图纸及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规范 ”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的规定。承包人应对
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承包人所采购的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主要设备参考品牌表》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均须事
先得到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
材料、设备。承包人选择参考品牌表中相当于推荐供应商(品牌)的其他供应商(品牌)的,监理
人、发包人将作重点审核,并严格审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设备完整的供货合同
等资料提供给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备案;其他非主要材料、设备品牌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审核、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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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展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编制相应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经监理人
审批后,报发包人备案,其中,采购材料、设备的技术指标等应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承包人
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核、备案的采购计划和采购方案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采购计划与现场实际进
度有偏离的,承包人应及时提出采购计划的调整申请,经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备案后实施。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
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
意。
补充第 5.1.4 项:
5.1.4 承包人提供的下列主要材料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主要材料、设备投标参考品牌表
序号
主要材料、设备名称
参考品牌
1.
桥下机动车道面板灯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2.
护栏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3.
洗墙灯(横梁、桥墩)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4.
点光源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5.
投光灯(拉索、桁架)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6.
切割灯
勇电(杭州勇电照明有限公司)、雅江(广州市雅江光电
设备有限公司)、朗德万斯(朗德万斯照明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7.
灯具芯片
科锐(惠州科锐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欧司朗(欧司朗
光电半导体)、飞利浦(飞利浦照明 / Signify)或相当
于
8.
电线、电缆
中策(杭州中策电缆有限公司)、永通(杭州永通电缆有
限公司)、万马(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元通(
72
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或相当于
上述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
术性能要求,不具有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
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要求的材料设备,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
设备前,须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在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
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上述材料的供货合同等资料提供给
发包人和监理人备案。
若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主要设备材料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应根据本合
同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用符合本条款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替换,但须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核同
意。
相当于的意思:设备的性能、技术标准均不低于现有推荐品牌。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
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
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施工、政策处理、交通组织等的不确定性的综合因素,根据项目总体
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
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
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通行权,以
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确需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
承包人办理,但发包人协调能否成功,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有的责任。
7.2 场内施工道路
第7.2.2项细化为:
7.2.2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其他施工承包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
73
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
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
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9.2.1项补充:
本项目的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
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以及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各类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安全问题,
现场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安全内业资料台账不完善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
,监理人或发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承包人限期整改,承包人期限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被
再次要求限期整改而拒不整改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第9.2.5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生产费用应用于配置安全防护
设 施设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责任险,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安全教育、特
种设备检验等施工安全保障措施,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交〔2020〕104 号)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除《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允许增加的情形外,如承包人在此基
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
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
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浙交〔2021〕12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费用保障的指导意见》(浙交〔2022〕
116 号)及发包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计量指导意见相关要求执行。承包人应指定具备相关工作经
验的人员从事本项目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相关工作,同时在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投入使
用前,应及时报监理人进行现场签认,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
第9.2.8(1)目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和施工项目的规模配备固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
74
员职责。
第9.2.8(4)目细化为:
(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浙
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
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
关规定。
第9.2.8项补充第(5)目:
(5)严格按批准的实施性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做好施工安全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补充第9.2.12~9.2.22项:
9.2.12 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在施工标段开工前负责
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9.2.13 承包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等工作。由施工引起涉及各类管线的
,由承包人负责安全评估等相关工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水等审批应由承包
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风险评估费用、
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危大工程、关键
工序施工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落实方案实施。
9.2.14 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和文件。
9.2.15 在合同执行期间,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交通事故,其所涉及的停工、索赔、赔偿、诉讼
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9.2.16 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
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
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
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
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
9.2.17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安排夜间施工,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专项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夜
间施工时,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副经理必须现场带班作业,并指定工程管理人
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现场施工。
9.2.18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
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的公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施工工艺
、设备和材料的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等规定,严格淘汰危及生产安全和落后的施工工艺、设
备和材料。
9.2.19 承包人要保持施工场地相对封闭,施工入口设置岗亭管理,施工等车辆凭通行证等进入
75
施工场地;承包人承担施工使用场地的安全生产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等责任。
9.2.20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设置专人专岗,负责做好标段范围内的交通管制及维
护工作,同时承包人应做好防损坏、防盗等工作,否则因此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2.21 承包人应与项目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备案。承
包人须定期对项目部进行安全考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除,并对检查情况和整改落实上报监理人、
发包人。
9.2.22 为加强施工用电安全管理,承包人应引入智慧式用电管理理念,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配电
柜、二级箱柜、末端配电箱等关键节点的导线温度、环境温度、剩余电流等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电
气线路动态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避免电气火灾等涉电事故的发生。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9.4 环境保护
本款补充第9.4.12~9.4.15项:
9.4.12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编制完备的施工方案和文明、环保
施工保证措施,充分考虑并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发包人等相关文件制定的关于配合实施“五
水共治 ”的相关规定及后续可能出台的规定、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前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制
定完善可行的环保监控、洒水防尘、道路清扫、防噪措施,同时减少对施工周边地区的干扰。承包
人施工场地内所有生产生活污水应设污水沉淀池集中收集处理,不得随意排放,污水沉淀池应做到
雨污分离,场内雨水应单独收集处理,不得与污水混流;施工临时设施场地及各施工场地主要进出
道路应硬化处理;机电设备、电缆、电线、网线等主要材料应分区域集中堆存,不得随意堆放;承
包人应在施工区域周边采取有效封挡措施。承包人为完成上述工作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
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
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最大限度的恢复:机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防护,若因未及时防护引起次生灾害的,处
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9.4.13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当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 ”思想,尊重自然植被地貌。
9.4.14 承包人应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应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保证体系,明确项
目施工扬尘管理负责人,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应按规定编制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报监理、发包人同意后实施,公示法定的扬尘防治相关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承包人应对从业人员
进行施工扬尘防治培训和教育,落实施工扬尘控制责任和措施,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常态化施工扬
尘自查自纠,切实做好施工扬尘控制工作。
9.4.15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公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指
南》的通知(浙交〔2019〕44 号)”、《关于印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
相关文件(以上相关文件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内容为准)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
章、杭州市、各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管理办法。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
照文明程度测评内容做各项预案、措施等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在施工环保费中综合考虑,发包人不
76
再予以单独计量支付。
9.5 事故处理
本款补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划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及国家、浙江省、项目所在地等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常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款中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各项保证措施
(6) 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及保证措施
(7)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措施,事故应急预案
(8) 设备采购计划。
(9) 培训方案。
(10) 测试及试运行方案。
(11) 售后服务方案。
(12)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以及相应的图表。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
工程进度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
明。设备采购计划应表明拟采购的设备及材料的品牌、生产厂家订货时间、采购时间、运至现场时
间等相关内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7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
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周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
补充第10.5款:
10.5 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旬计划
(1)季度计划
承包人在总体计划(年度计划)总体要求下编制季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
报要求执行。季度计划必须保持总体计划(年度计划)的实现。季度计划应在上一个季度的最后一个
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人。
(2)月度计划
承包人在季度计划的要求下编制月度计划,其格式统一按发包人批准后下发的填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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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计划必须保持季度计划的实现。月度计划如未能完成,应在文字介绍里详述原因,并在剩余工
期中的下一阶段进度试刊中补回来,且详述补救措施。
(3)旬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批复的月底计划编制旬计划,并按要求定期向发包人上报旬计划及完成情况汇报
资料。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以
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b.按项
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a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将
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
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
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理
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本款第(6)项约定: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因政府部门举行大型活动或安保任务而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标段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补充第 13.1.6 项:
13.1.6 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
,发包人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4 项细化为: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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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
义务。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第 13.6.1 项(1)目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与批准的施工方案不符合,
或未按图纸施工,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
取措施进行返工、替换、补救或进行拆除重建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3.6.1 项(3)目: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规范或规程等技术要求控制各类材料用量,若发现材
料实际用量与技术要求的理论用量有偏差时,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
要求承包人提供书面的技术说明。若监理人认为承包人的理由不充分,影响工程质量的,视为承包
人违约;承包人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整改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外,还应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
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
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第 14.1.3 项细化为: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
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或由监理人委托给第三
方独立的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补充第 14.1.4 、14.1.5项:
14.1.4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与拒收
79
根据设备材料的供货计划,设备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必须及时编制开箱报验单,写明设备材料
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情况、随机备件附件资料等,经自验合格后,请监理人进行
设备材料的到货检(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
如果监理人根据本条的检查或检验的结果,确定设备或材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监理人
可以拒收设备或材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人,说明监理人的拒收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所述
缺陷,或替换被拒收的设备或材料,使其符合合同的规定,并提交监理人复验。如果监理人要求在
相同条件下进行或重做被拒收设备或材料的检验,则重复检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
发包人从承包人相应款项中扣回,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抄送发包人。
14.1.5属于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需要外委其他试验和检验单位进行时,外委试验和检验单位除
应具有国家技术监督局或专业机构的认证资格外,应事先报发包人审批,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第15.3.4项细化为: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的通知》(余发改〔2021〕70 号)、
《关于修订<余杭区交通运输局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余交〔2021〕15 号)、《关于进一
步规范和优化余杭区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建设工程变更内控管理的通知》
(余交〔2023〕12
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未经批准
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工程费用的支付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第 15.4.4 项细化为: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以下原则进行组价:
(1)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3830—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
额》(JTG/T3832-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3833-2018)、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
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转发交通部2018年第86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
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等有关文件及浙江省补充定额进行组价;取费时施工场地建设费和
安全生产费不得计取。
(2)无法套用上述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借用水运、市政、水利、铁路、建筑定额消耗,参照公路
组价办法进行组价。上述定额有区域性的,优先适用浙江定额与取费标准。若仍难以确定变更单价
,可按照实际的施工工艺经测算后合理确定工料机消耗量进行组价。
(3)组价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所在月份杭州市公路与港航管理服务
中心发布的《杭州交通工程造价管理》上的信息价计算(该期《杭州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无材料价
格但前两期《杭州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有材料价格的,可按最新期材料价格计算。
《杭州交通工程造
80
价管理》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同期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浙江造价信息》中的杭
州市区除税信息价;
《浙江造价信息》中也无信息价的,参考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载明的合理的材料
和机械台班单价,若仍无法确定单价的,由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商定。若信息价文件名称发生
变化的,按新的名称对应计算。
(4)根据上述原则组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承包人的投标价与招标时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的比
例,作为该子目的单价(按市场询价计入的材料则该材料不再考虑投标下浮率。)。
16.价格调整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第 16.1.2 项约定为: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本项目合同期内不进行价格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款补充:
实施期间若税金发生变化,则税金按国家最新的政策执行,以文件发布执行日为界限,已经计
量的按老政策执行(差价不予调整),未计量的按新政策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7.1.4 细化为: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施工图纸中已有的工程作业内容、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未单独列项的,或承包人未在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均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
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第 17.1.5 项补充: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额为计量单位的总价子目,除安全生产费、暂估价外,实行总价包干
,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予调整。总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见《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第17.2.1项细化为: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缴纳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开设农民工专户、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
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并经监理人确
认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
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将该款收回,并按承包人违
81
约处理。
(2)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项目不适用。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第 17.2.3 项细化为:
开工预付款在累计计量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30%之后
,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
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计量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将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2 项中的“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修改为“承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
第 17.3.3 项(4)目细化为:
每月 25 号前上报计量与支付报表,依据监理人及发包人确定的工程量的计量,发包人向承包
人支付计量款85%的工程款(进度款);工程结算资料完整报送相关审核部门并交工验收备案后,凭
相关审核部门资料接收凭据及项目交工验收备案表,支付至结算送审金额的85%;经交工结算审核后
付至审定金额的98.5%或者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后
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
17.3.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17.3.5项补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
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
〕 14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
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
〕 14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
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
〕 14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 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
人社发〔2022〕13 号、《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
〕 14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17.4 质量保证金
第 17.4.1 项细化为: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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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
〕7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
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不计息。
第 17.4.2 项细化为:
17.4.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已按规定完成竣工质量验收或已完成质量专项
验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
金返还承包人。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第 17.6.1(1) 目细化为:
承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
材料);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第17.6.2(2)目细化为:
(2)发包人应在项目结算完成并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
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最终结清申请证书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
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3 验收
本款第 18.3.2 项细化为:
交工验收按按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3号令《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
(2010)65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9〕184号《浙
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及发包人的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资料,
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6 试运行
第 18.6.1 项细化为:
工程在机械完工并经测试后,为考核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技术性能、稳定性、可靠性,在工程进
行交工质量检测鉴定前,需进行为期 6 个月的试运行。承包人应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并负
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同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试运行期间(交工验收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电费除外,试运行期间(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电费以暂估价方式
计列,按实结算。)在试运行期间,承包人应对系统和所有设备的缺陷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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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竣工文件
本款细化为:
竣工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65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
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发〔2010〕382 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
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浙交〔2019
〕184 号)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缺陷责任期满 45
天 之前提交。承包人还应按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财发〔2000
〕 207 号)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由承包人实施的部分)竣工决算一式六套,提交监理人审核,同时应
提交全套竣工资料的电子文档刻录光盘或其他电子存储介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文件中涉及施工文件的有关表式,应按《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统一用表管理系统(2018
年版)》(光盘)和浙江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检测中心规定的统一试验用表(光盘)选用。光盘由承
包人自备。
承包人要做好档案资料的三同步(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验收),工程交(竣)工后6个月移交
项目交(竣)工资料(除缺陷责任期内形成的材料)。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补充第 18.10 款: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
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
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编制,
必须配备具有档案资质的专职人员负责竣工档案编制,且人员应稳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通过档案专项验收,并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
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本项目应按《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办法》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备份工作。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第19.2.2项补充:
第 19.2.2 项补充:
若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及时修复存在的缺陷、病害或不合格之处,则发包人会同监理人,指令承
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如果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则责任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在缺陷责任期
内,属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寿命内的常规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在 48 小时内负责工程的缺陷修
复,其所提供的产品、材料、设备、人员以及车辆、差旅等辅助工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负
责更换后设备产品的日常保养和缺陷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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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第 19.2.5 项。
19.2.5 在缺陷责任期内存在缺陷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
在约定时间内修复缺陷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完成,发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 20.1 款细化为: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
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各章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
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
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
付,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若合同工期延长,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续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在接到
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保险机构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关保险投保应服从发包人统一实施要求。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
工会 2015 年 4 月 13 日联合下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
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浙人社发〔2018〕29 号)规定办理,根据项
目所在地规定在开工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分包单位也应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本款 20.3.2 项补充:
承包人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工程工作的雇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单人
保险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
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
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0.4 款细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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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第三者责任险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20.4.2 项细化为:
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不再单独计量。
20.5 其他保险
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20.5 款细化为:
20.5.1 安全生产责任险
(1)安全生产责任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为
本工程工作的全体雇员和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
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应急抢险救援费用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事先经
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5.1 项
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险。
(3)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期限如下: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各章的合计金额(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全生产费)。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4)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保险公司投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100章内。发包人将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向承包人支付。保
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5.2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承包人还应办理法律
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
外,均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本项补充:
保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承包
人承担。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21.1.1项(6)目约定为: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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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
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
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6.1款或第6.3款、合同条款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的规
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违反9.2项约定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形;
(10)承包人违反第13.1.1项的约定,工程质量未达到标段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要求的;
(11)承包人违反第4.9款及17.2款的约定,将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转移或用于其他工
程;
(12)承包人违反第4.6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
技术骨干,或未按规定替换,或擅离职守的;
(13)承包人违反投标人须知3.5款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
的。
(14)安全目标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
(15)承包人违反第4.8款的约定:未对其所辖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发生传染性疾病散播事件,给
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6)承包人未按18.9款规定期限提交竣(交)工资料;
(17)承包人违反第 9.4 款约定,未遵守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的;
(18)承包人未按 5.1 款规定组织采购主要设备材料;
(19)承包人违反第 4.1.10(9)、(10)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
力、保证车辆通行措施不到位等对现状公路产生影响的;
(20)承包人违反第 4.1.10(18) 目的规定,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等事件的,项目负
责人或有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
(21)承包人违反第 4.1.10 款(19)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合
同协议书的要求和规定时间及监理人、发包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22)承包人违反第 4.1.10 款(20) 目的规定,在合同实施期间导致已完工程(路基、路面、
结构物、预埋管线、预埋件等)损伤、破坏、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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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时,(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
形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承包人时解除,涉及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形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
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
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
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当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
a.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1.8款约定的情形,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并课以不超过1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项(1)目中违反第4.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
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1%违法违规分包金额的违约金。
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b.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2)目中违反第5.3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两倍的违约金;发生第22.1.1
项(2)目中违反第6.4款约定的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
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其台班费两倍的违约金;
c.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3)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
包人将按每一情形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
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d.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4)目情形,则按第11.5款规定处理;
e.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5)目情形,则按第19.2.4项规定处理;
f.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7)目情形,发包人有权按第11.5款规定的逾期交工违约金金额的二分
之一乘以未按期开工天数处以违约金;
g.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8)目情形,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天内未见纠正后,发
包人将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h.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9)目情形,视情形严重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a)承包人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承担《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约定的责任外,每次课以不超过 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b)承包人存在安全隐患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形,发包人将责令整改;
88
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每次课以不超过 0.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i.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0)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j.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1)目情形,则课以与转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k.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2)目情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
意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3000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
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1000元/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
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20天(特殊情形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
不足一天额外课以违约金500元/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或连续30天未到岗的项目经理
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课以3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安全负责人、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
术骨干课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
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
负责人课以2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安全负责人、合同附件四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课以
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l.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3)目情形,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m.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4)目情形,则课以不超过1%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n.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5)目情形对其所辖人员开展健康监测的,课以500元/人次的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监管不力造成其所辖人员发生传染性疾病散播的,除按疫情防控办法处理外,发包人课以
承包人5万元/次的违约金;如涉及刑事犯罪,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o.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6)目情形,课以不超过0.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p.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7)目情形,发包人将视情节课以5万元/次的违约金。
q.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8)目情形,每发生一次,课以违约金 5000 元,累计不超过 0.5%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
r.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19)目情形的,,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交通组织维护不力、措施
不到位、对现状公路通行等产生影响的,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形每次酌情向承包人课以不超过 0.5%
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即使缴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交通组织维护、
保证车辆通行等各项工作。
s.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0)目情形,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办公场所等事件的,发包人将课
以10万元/次的违约金;项目经理或有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的,发包人将课以 5 万元/次的违
约金;
t.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1)目情形逾期报送的,将视情形酌情课以 1 万元/次的违约金;
u.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22)目情形,承包人应修复损坏工程,发包人还将按情形酌情向承
包人课以不少于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89
本项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
致付款延误的(包括未按照第17.4.2项规定及时退还质量保证金的);
(2)由于发包人征地拆迁不到位、开工的正常条件不具备(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导致承包人无
法按合同约定如期开工的;
(3)由于发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停工的:
a.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未能按时交货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变更交货地点导致
承包人停工的;
b.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延误或施工图存在差错影响施工,工程变更通知未及时下达导致承包
人停工的;
c.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第三方阻工,而发包人未及时协调处理导致承包人停工的;
d.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双方另行商定。
90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91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杭州市余杭区交通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
目名称),巳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
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
交
处; 特大桥
座,计长
m; 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
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 协
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9)通用技术规范;
(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3)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责任期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
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2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3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
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
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
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7)项目建立合同公示制。在合同实施阶段,及时在“阳光监管平台系统”对分包合同等信息进
行公示。
(8)项目建立廉政监督制。廉政分包监督要求,明确监督单位或部门及廉政监督电话。
(9)项目建立信用管理制。廉政、合同履约及分包管理等行为纳入承包人信用评价制度。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其他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
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
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
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
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94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
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
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
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95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
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
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
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项
目概算。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发包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管理责任,督促承包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施
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条件检查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
(6)若项目为PPP建设管理模式的,项目实施机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加强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考核。项目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加强安全
生产管理,督促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7)两个以上承包人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人应当牵
头协调承包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
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
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
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
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
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
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
9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实施办法》、《浙江省
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安
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十条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
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
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
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
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
可上岗作业。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
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
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
新规定使用和管理。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服从发包人及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并积极做
好相关配合工作。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
失效。
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
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97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98
附件四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施工负责人
1
机电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合同负责人
1
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劳资管理员
1
具有劳资员职业培训证书。
注:1、招标人将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且不允许更换。
2、招标人在审批前将组织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
员面试,中标人将无条件更换面试不通过的人员,直至通过面试。
3、上述人员应提供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
99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能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工程车
满足工程指挥、现场作业
辆
2
发电机
5-30KW
台
2
照度计
灯光照度测试
只
1
绝缘电阻测速仪
满足工程需要
台
1
光时域反射仪
光纤衰耗测试
台
1
光纤熔接机
/
套
1
光功率计
/
套
1
登高车
辆
1
预警车
至少一辆带预警显示屏
辆
2
注: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结合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具体进度计划安排,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场计划表,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设备履约管理检查依据。 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主 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且应按审批的计划进场,进场计划确须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100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
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监理人)
101
附件七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
”)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
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 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
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
保 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02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担保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
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
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
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
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耍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
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
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
(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
103
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
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
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笫15条约定的变更除外),如加重发包
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
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_____仲裁
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保证金对等。
104
附件九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
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
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
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和农民工工
资(劳务费) 专用帐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质量保证金除外)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
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
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
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支付款项时,保证每笔款项用于本项目的建设;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
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7)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帐户,并委托丙方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105
4.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 绝“
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
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
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
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
(6)监管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5.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
或个人。
6.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
本内容不 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06
附件十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程竣工
验收的质量评定:
,承包人对本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依法终身负责。施
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甲 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
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
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建设用地,及时解决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
碍物。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确主要受力构件
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四)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工程的施工活动
。
(五)甲方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
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六)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
(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不得转包或违法
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
107
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必须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
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
(七)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往来函件、报表
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锚夹具、支座
、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年限之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8
附件十一 机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机电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
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
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 修责 任 范围 为
标 段的 施工范围,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
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工程质量责任合同》等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
修期如下:
1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
于发包人的条款为准。未约定的,均按
24 个月计算。
。
三、保修责任
1 、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且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
除(若修理费用 高于质量保证 金,不足部分 由承包人另行 支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扣
除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以维持保修期期间质量保证金不低于约定金额。
2 、发生因质量缺陷造成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 现场 抢修。
3 、 对 于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质 量 问 题 , 应 当 按 照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 的 规 定 , 立
即 向 当 地 建 设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采取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 由 原 设计 单 位 或 者 具 有 相 应 资 质等 级 的
设 计单 位 提出 保 修方 案 ,承 包 人实 施 保修 。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09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无
。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与合同协议书同时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
________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0
附件十二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项目名称)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
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
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
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诺人:__________(盖承包人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11
附件十三 相关人员在职承诺书格式
承诺书
致 (发包人名称) :
本人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 浙
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分别作出承诺。
11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工程量清单
5.1 工程量清单表
5.2 计日工表(本项目不适用)
5.3 暂估价表(本项目不适用)
5.4 投标报价汇总表
项目名称:
113
5.
5
工
程
量
清
单
单
价
分
析
表
综
合
单
价
利
润
税
费
管
理
费
其
他
机
械
使
用
费
材
料
费
金
额
辅
材
费
主
材
主
材
费
单
价
单
位
主
材
耗
量
人
工
费
金
额
单
价
工
日
子
目
名
称
编
码
序
号
114
第二卷
115
第六章 图纸(另册)
116
第三卷
117
第七章 技术规范
参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
年版第七章技术规范执行。
118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工程》
(DB33/T628.1
—2021)编制。
119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1.工程量计价规则(修改或增列)
1.1 清单子目计量规则与《地方标准》一致的,不单独列出。
1.2 修改使用《地方标准》以及增列的清单子目,其计价规则在此处单独列出:
120
第四卷
121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2
浙江省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23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承诺函
十、其他材料
124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 第 JGZM01 标段 施工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
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
中的任何缺陷。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达到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
评定: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拟委任项目经理:
;项目技
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件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5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3)
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3)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1)
%签约合同价
8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17.2.1(2)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
的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万元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11
质量保证金金额
17.4.1
1.5%合同价格
12
保修期
19.7(1)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月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126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①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
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
大桥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 第 JGZM01 标段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
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至投标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邮
箱: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①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12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
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双面)。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128
三、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
(本项目不适用)
129
四、投标保证金
1.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或网银,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或转账凭证的扫描件。
2.采用工程保函(银行保函、保险、担保等)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工程
保函的扫描件。
130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
1)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2)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
方法及其措施)
(
3)工期的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4)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5)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6)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7)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
8)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
9)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31
附表一
施工总体计划表
年度
年
年
年
月份
主要工程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2 1
2
3
4
…
132
附表二
分项工程进度率计划(斜率图)
年
度
年度
年度
季
度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三
四
月
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6
7
8
9
10 …
图例:
1 0 0(
%)
施工准备
注:
1.应按标段实际工程内容填写。2.各个项目的进程可用线条的长短来表示。
133
附表三
工程管理曲线
年度
年
年
季度
进
度
进
度
一
二
三
四
一
二
……
1 2 3 4 5 6 7 8 9
1
0
1
1
1
2
1 2 3 4 5 6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工期历程的百分比(%)
工
程
完
成
的
百
分
比
(
%)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34
附表四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序号
工程项目
单位
数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人,各
种机械
台)
平均每生产单位生产率(数量,每周)
每生产单位平均施工时间(周)
生产单位总数(个)
1
2
3
4
5
6
7
8
注:互通立交、分离立交的匝道、匝道涵洞、通道、桥梁分别归入表中相关的项目内。
135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营地、料
场、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136
附表六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137
附表七
临时占地计划表
用
途
面积(m
2)
需用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用地位置
菜地
水田
旱地
果园
荒地
桩号
左侧
(m)
右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
时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屋
3.料场
4. 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138
附表八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计 划 用 电 数 量 (
K
W·h)
用
途
需 用 时 间
年
月
至
年
月
备
注
桩号
左 或 右(
m)
139
六、项目管理机构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40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工程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备注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注:1、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写“无”。
2、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
141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注册资本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
况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市公司,
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 10 %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142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143
(三)近年财务状况表
银行信贷证明
①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
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
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回我行。
银
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传
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信贷证明格式
中的实质性内容。
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44
财务能力承诺书
①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 (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名称)
工程投标活动中
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
)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附:银行存款证明。
注: 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
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45
银行存款证明
①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
(投标人名称)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在我行
账户中存
款余额为人民币
元。
银
行(盖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传
真:
注:
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本表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存款证明格式
中的实质性内容。
①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146
(四)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是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
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公开
备
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
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147
(五)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项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和“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1.4.4 项
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48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 名
年 龄
专 业
技术职称
学历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年限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经
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说明在岗情况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
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
备
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
建合同工程”。
149
(七)履约行为表
投 标 人 应 如 实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如实填
写下列内容:
1、近一年( 2025 年 1 月 1 日以来),
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
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
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被限制投标,
并在处罚期内的;
2、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构成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或未构
成犯罪的;
3、近三年( 2023 年 1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有无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
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
厅挂牌督办;
4、有无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1.4.
4 情形。
150
九、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若我方
中标,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
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
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
进行更换。
我方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各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
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
我方同时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
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我方承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
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
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151
诚信投标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我方在此承诺:
我方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参与本次投标,没有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行贿等行为。
我方同时承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期间,本项目投标所需资质的动态核
查结果为“合格”状态。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方中标
资格,并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业主体信用评价管理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给招
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152
十、其他材料
1、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53
浙江省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第 JGZM01 标段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154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155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余杭区东西大道运河大桥改造工程 (项目名称) 第 JGZM01 标段 施工招
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
)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按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
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56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
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
157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投标人的估算
分期
累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10~12
13~15
…….
缺陷责任期
小计
100.00
投标价:
说明
注:1.投标人可按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
的扣回、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