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航空智造项目设计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6-15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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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09

合同编号: 10-2602-059 5J-26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目名称:智慧航空智造项目设计

发包人(全称):杭州江海之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江海之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26年 6 月 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智慧航空智造项目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智慧航空智造项目设计。

工程地点: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丰悦路与江东五路交叉口东北侧 规划占地面积:用地面积约10.47公顷(以实测为准)_。 总建筑面积:约6.2 平方米。

投资估算:约 47966 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 包含生产线工艺设计及布局仿真、报规方案设计(含对应的投资估算及项 目报批过程中的配合)、初步设计(含对应的投资概算编制)、交通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 (若需,仅出具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节能评估、施工图设计(含总图、建筑、结构、室内 装修、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动力工程、设备配套水电气及基础、综 合管线(BIM)、智能化专项工程、市政及道路工程、绿化和景观及泛光立面工程、西大门形 象专项设计、标识标牌、海绵城市、装配式(若有)以及其他工程施工相关的必要设计工作) ;图纸会审、施工交底、施工现场服务、竣工验收配合等服务;审图配合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 变更等服务。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设计服务期限:总服务期50天,其中: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10日历天;初步(深化) 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20日历天;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20日历天。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人民币(大写)_染佰玖拾叁万陆仟元 (¥ 7,936,000.00_元)。其中,除税价_ 7,486,792.45 元,曾值税额 449,207.55 元,税率_6_%,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式。设计 人为一般纳税人,服务类型为设计服务,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价税分离,因国家政策 导致税率调整的,不含税金额不调整,税率按照国家最新税率执行。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张勇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杨妹

六、合同文件构成

(一)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三)通用合同条款:

(四)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五)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六)发包人要求;

(七) 技术标准;

(八)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九)询标纪要及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 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杭州市钱塘区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双方签盖章后_生效。
工、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贰份、副本一式 肆 份,均具
副本_叁 份,设计人执正本_壹_份、副本_壹_份。
发包人: (盖章) 设计
(言
(签字(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法完
组织机构代码:91330114MA8GEH2J7B 组关
纳税人识别码: 约禾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 地址
2199号智涌东湖科创中心1幢30楼
邮政编码:31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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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壹份、 分。

设计人: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音(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11*开通会员可解锁*11188F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邮政编码:100120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tongyq@avic.com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地安门支行

账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6881112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 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 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 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 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 任。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 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 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 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 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 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

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 人权利的人。"\12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

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

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 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 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 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 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目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 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 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 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 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 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 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 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 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 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 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 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入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 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 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 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 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 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 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 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 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 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 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 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 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 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 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 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 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 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 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రామం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 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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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 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 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 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 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 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 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 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 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 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

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 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 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 相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 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

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 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 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 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人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 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 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 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 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 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 人确认。 - NY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 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目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 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 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目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 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 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 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 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 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 各阶段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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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

施。 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

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讲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 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 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 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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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 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 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 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目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 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 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 的开始设计的目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讲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目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 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 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 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 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 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 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 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 is 530 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 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 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 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 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 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 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 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 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 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 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 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 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 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 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

17

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 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 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

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 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 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 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 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 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 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 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 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 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 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 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 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 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 No 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 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 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 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 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 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 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 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9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 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 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 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

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 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 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 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 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 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 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 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 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 ~ ~ ~ ~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 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 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 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 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 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 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 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 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 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 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 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 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 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 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 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 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 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 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 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 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 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

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 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 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 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 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 n 199 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 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 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 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 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 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

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 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 支付己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 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 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 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 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 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 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 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 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A

17.4 仲裁或诉讼

一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 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 其效力。

25

1. 一般约定 050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_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2.《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4.《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343 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 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 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1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见》(浙建(2023)10号) 37 号 ) (浙建城管(2025) 19 号) 号) 质安函(2025) 366 号) 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号)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2025) 118号)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等法 规和规章。

1.4 技术标准 Q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条性条文、国家及各行业设计规范、规程、行业条例及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目所在地方规定和标准。

(2)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批复文件、给定的技术条件和意见要求。

> 《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范和配建指标标准》 (DBJ33/T1021-2023)以及补充实施细则

> 杭规划资源发〔2024〕49号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 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 其他相关政策、规划

(3) 甲方提供的用地规划条件、实测地形图及红线图、规划意见书、市人防、消防、交 通、园林、市政等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审查意见、周边市政条件地形图、地质勘查报告、相关 设备参数、建造标准。

(4)设计任务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当以上标准有不同时,以高的标准为设计依据。如本合同所述标准和规范,与最新版本 冲突,均以最新版本标准和规范为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11 / 1/2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7)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 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_ 张勇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1 2017 项目建议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杨妹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1391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yangm0 1.8 保密 十五年 保密期限: |-

2. 发包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 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 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150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 回收利用: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率达 50%以上,非实体材料周转率达90%以上;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1)设计优化: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减少现场切 割和返工。2》工艺降废:采用定型化、可周转临时设施;使用预制构件减少模板废料。3)分 类管理:现场分类堆放金属、混凝土、木材等;废料经破碎后用作临时道路垫层或回填材料。 4)精细管控:实行钢筋优化下料,利用短料制作预制件;建立垃圾排放合账,严禁生活垃圾 混入。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并对其完整性、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1)发包人需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 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发包人应配合设计院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3)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 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索赔。但在方案优化和修改过程中,可能使用除设计人以外的投标人设计的部分方案 或思路,这种使用是免费的,无须经过该投标人同意 2.2 发包人代表

8191785
0
爱地 0
0764805 *开通会员可解锁*
58@avic.com 0

中落实;

3.1.3.2 设计单位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以减量化为导向确定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 严格落实紧向设计相关内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土方开挖。相应设计应遵循《浙江省建筑 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试行)》及《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 行)》的技术要求。

3.1.3.3设计单位应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建工 (2025) 118号中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

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 3.1.3.4设计人应按国家最 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3.1. 3.5设计人按本合同"附件1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规定的内容、 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 无论项目何时开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83 130 3.1.3.7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 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3.1.3.8设计人必须做好现场服务,及时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及时 处理特殊事件。项目负责人每月不得少于4次到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各专业负责人 据甲方要求到项目现场解决相关专业的技术问题。 3.1.3.9对于工程设计变更相关事宜,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变更管 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1.3.10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及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图纸变更、资 料盖章及相关文件图纸编制,其中文件图纸编制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3.1.3.11在施工图设计前,发包人认为需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设计人应积极 主动配合,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n 名: 1 杨妹 NE 一级注册建筑师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_ yangm058@avic.com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将被视为设计人违 约,处以合同价的3%(不低于5万元)的罚款,处罚在下次设计费支付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30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原项目负责人不能按约定到岗履职 的或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在两个星

期内未做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处以合同价的3%(不低于5万元)的罚款,处罚在下次设计费 支付中扣除,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_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各专业负责人50000元/人次, 费用在下次设计费支付中扣除。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禁止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建筑、结构、水、电、暖通、消防、人防等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招标人同意后,非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内容。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书、完成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社保缴费证明(或医保缴费 证明)、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和分包设计合同以及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各项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 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按通用条款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满足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详见设计任务书。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6版) 等国 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1 一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详见设计任务书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__10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_/_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 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_5_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纸质设计文件的数量:1)方案设计:调整后的方案 件(含估算)壹拾陆本;2)初步设计:提供初步设计文本(含概算)捌本;3)工艺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5)施工图:经图审完成的全套 图壹拾陆套;6)设计、评价过程中使用的相关分析、评价报告文件;7)效果图 A0 (同方案设计文本);8)各专项施工图图纸:壹拾陆套。9)并另提供项目审批所 需要的总图及各个单体平、立、剖面图等文件一式十份。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提供各阶段电子文件(电子 光盘)各贰套(含CAD格式文件)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_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_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 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根据发包人要求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_/_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ల్లి వైద

10.2 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费总额(暂定): 柴佰玖拾叁万陆仟元 元整(¥ 7,936,000.00元)。

单方设计费(含税): 壹佰贰拾捌 元/平方米(128.00元/平米)。

1、本工程最终结算设计费=单方设计费×设计面积(具体面积以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总建筑面积为准,多倍计容按一倍计取)。若最终结算设计费高于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定) 7,936,000.00元整的,按照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定)7,936,000.00元整进行结算,若最终 结算设计费低于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定)7,936,000.00元整的,按照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面积之和乘以单方设计费(含税)128.00元/平方米进行按实结算。

2、若本项目分期开发,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分期支付。

详见本合同"附件3: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_3_天内 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针对本项目使用

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NA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 设计工作的,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无需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合同自动解除。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 支付设计费,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另行协商。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发包人 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设计人承担相应损失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_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 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0.2%的逾期违 约金__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合同总价的20%。 20-C3D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 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按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规定于以处罚(文 件详附件)。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发包人将按 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规定予以处罚。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本工程不得转包和 擅自分包,如发现设计人存在转包、擅自分包或挂靠,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不予设计人任何 补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设计人承担,如确需将部分专业设计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 必须得到发包人的确认,设计人对分包设计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14.2.5设计人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违反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地方 规程的,超出标准规范较多时或明显不符合要求、标准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以1000-5000 元/次的罚款(且不少于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处罚标准)。

14.2.6设计人设计资料及文件漏、缺项严重,严重影响发包人招标等后续工作的,发包人 将视情节严重处以1000–5000元/次的罚款(且不少于钱塘管办【2020】16号文处罚标准)。

14.2.7如经发包人调查发现,设计人串通施工方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出具工程联系 单, 对发包人欺报瞒报设计中所出现的问题等,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处50000-100000元/次的罚款 (且不少于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处罚标准),扣除该部分设计费,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 任。"

14.2.8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修改方案及变动使用功能、工艺、规格等,发包人将视情节 严重处以50000-100000元/次的罚款(且不少于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处罚标准),扣除 该部分设计费,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4.2.9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如发现设计人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 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处以1000-50000元/次的罚款(且不少于钱塘管办发【2020】16号文 处罚标准)。

14.2.10对设计人员要求:

(1)对于工作不胜任或不能履行承诺的设计人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包括项目总负责 人,直至更换满意为止,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发包人概不负责。

(2)即使在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设计人必须事先 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替换设计人员:

1书面请示报告;

2蓉换人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 材料(原件备查)。

当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发包人认为可以接受时,发包 人可以给予批准。同时发包人将处罚承包人,并在下次设计费支付中扣除,其处罚标准是。项 目负责人处罚合同额的2%(不低于5万元);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处罚合同额的1%(不低于2.5万 。当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或其他设计人员不能胜任该工作,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

(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每月少于 4次到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的,或各 专业负责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到项目现场解决相关专业的技术问题的,每次处以 3000元罚款, 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 10%;

(4) 设计人需安排1名设计代表常驻现场,设计代表到岗率必须保证80%及以上,若设计 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到岗,则每天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

14. 2. 11 本项目设计应做好整体造价控制和快速建造推进,项目建安费单价控制在 5300 元/㎡(不含税,按建筑面积)以内,需包含暖通(除雾)、行车及压缩空气等生产配套设施, 具体可由设计人自行确定,若超出规定限额的,则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2%的违约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_180_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O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000 00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1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 ==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8.1设计单位未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在可使用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 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处以20000元违约金 18.2设计单位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

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发包人将处以20000元违约金

18. 3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合同约定的份数,设计人只 能收取工本费,费用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18.4设计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承包人(若 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单位)应提交中标金额2%的履约担保给发包人,履约担保采用现金、 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函、保险、保单 形式。承包人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履约担保,发包人将延迟支付服务款项并处以按迟交天 数日乘履约担保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若采用履约保函形式,因故导致保函有效期过期的, 乙方无条件做好延期,未按时延期的,视同未按时交纳履约担保,按履约担保金额万分之五/ 日计算违约金。银行保函从签订本合同至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有效。

18.5履约担保的退还 设计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内容,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并提交完 整城建档案归档资料后1个月内,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无息)。

18.6如因该项目用地面积发生调整,设计费单价不作调整。

18.7如因该项目设计内容、结构、性质等发生变化,设计费不作调整

18.8设计人在提供全套施工图图审前,需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进行内审或聘请相关有资 质的图审单位外审,若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经正式图审后存在明显违反相关设计规范要求或明显 漏错的情况,发包人将处以50000元/次违约金。

、18.9设计人提供的各专业施工图纸必须达到预算编制及审核条件,提供的各专业施工图中 不得出现后续由厂家深化等情况,每出现一次发包人将处以50000元/次违约金。

18.10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人需严格按《杭州钱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变 更内控管理暂行规定》(钱塘管办发[2020]16 号)文件执行。

18.11设计人需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疫情情况,结合省市及地区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疫情防控 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8.12合同签订后30日内,设计人需与发包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内容根据项目实际 情况确定。

18.1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协商。

18.1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8. 15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 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更不得以加班为由索取赶工费,验收环节或施工过程中现场解决实际问 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如发现发包人将以红包金额的十倍扣除设计费,并要求设计人更换当

事人。其它约定事项:其他事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具体协商。 18.16项目设计负责人需切实履行相关设计工作,对设计的质量、进度全面管理,每周一 次整理设计文件并向业主汇报当期的设计进度、质量情况。设计负责人如未履行其职责,造成 进度滞后、质量不合格等发包人将处以10000元/次违约金。

18.17要求设计单位总师办(或类似职能部门),在各设计阶段都应负责落实设计质量、 进度等工作,确保设计文件布局合理、费用经济、质量可靠。职能部门如未履行其职责,造成 进度滞后、质量不合格等发包人将处以20000元/次违约金。

18.18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该项目结构设计、节能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图审的,该部分施工图 图审费用由设计人支付。同时发包人保留对该重大设计变更造成的直接工程费用损失的追溯权 利。

18.19在施工图设计前,发包人认为需要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时,设计人应积 极主动配合,直至达到发包人的要求,且不得增加设计费用。

18.20设计人对本合同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内容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如确需将部分专业设 计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则必须得到发包人的书面确认,设计人对分包设计单位的质量负全部责 任,并承担全部费用。

18. 21设计人设计成果所有权归发包人所有,设计人必须无条件提供所有设计成果及相应 标书的电子文档给发包人。设计人可将本项目用于业绩宣传及行业内评奖等。 18. 22提供设计团队的社保缴纳证明、实际设计人员与过程参与人员一致。配合各阶段图 纸会审、交底、定材定样,各项深化图纸确认盖章,样板验收等工作;深化图完成后需要修改 结构、节能设计的,设计应无条件配合修改和图审。 附件

The 2016 8 020 80

附件1: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 附件2: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3: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1:

工作 2026 假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086 品 036 工作 2026 品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11选5 2020 品 030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目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本(含估算) 16 设计启动10天
2 效果图A0展板 3 同方案设计文本
3 初步设计文本 8(含电子 版) 方案批复或确认 后20天
4 概算 8 方案批复或确认 后20天
5 工艺布置图 方案批复或确认 后20天 成果以纸质和电 子版双重形式提
6 环境评价登记表(若需)、 节能评估报告、交通影响评 价报告、设计、评价过程中 使用的相关分析、评价报告 文件 名4 按发包人要求
7 施工图图纸 16 初步设计批复或 确认后20天
8 各专项施工图图纸 16 初步设计批复或 确认后20天

附件2: 设计人主要 :名 称 姓名 职务 、总部人员 飞机工程事业部 姚建军 项目主管 副总经理 飞机工程事业部 周旭 其他人员 副总经理 二、项目组成员 公司总建筑师 项目负责人 杨妹 项目总监 孟庆华 高级工程师 工艺专业负责人 工艺设计 周佐浪 工程师 建筑专业负责人 王浩 高级工程师 ,建筑设计 张斯朗 バ工程师 张宽 结构专业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结构设计 赵思涵 工程师 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毕莹 高级工程师 给水排水设计 陈雪 高级工程师 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 孙晓禹 高级工程师 暖通空调设计 孙启航 工程师 动力专业负责人 姜鹏 高级工程师 张宁 电气专业负责人 正高级工程师 电气设计 艾鑫 工程师 尚书静 景观(总图)专业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車 翼 造价专业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造价咨询 199 工程师 文金平 设计驻场代表 孙卫冰 | | | 工程师

39

Clark 200 B 030 230 230 2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0

40

设计人员表
承担过的
注册执业资格 主要项目
15
15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咨询师
级注册建筑师
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
注册电气工程师
注册城乡规划师
-级造价工程师

附件3:

设计费总额(暂定 7,936,000.00 元整 单方设计费(含税):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本工程最终结算设计费=设计单方中标价格(128.00元/平方米)×设计面积(具体面 积以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准,多倍计容按一倍计取)。若最终结算设计 费高于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定) 7,936,000.00_元整的,按照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 定)_7,936,000.00_元整进行结算;若最终结算设计费低于本项目设计费总额(暂定) 7,936,000.00 元 元整的,按照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之和乘以单方设计费(含税) 128.00 元/平方米进行按实结算。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若本项目分期开发,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分期结算支付。

设计费用包含依据有关设计取费文件编报并与本工程设计范围和内容相一致的全部设 计费用及其它必需的相关费用(包括方案调整阶段有可能发生的咨询费、评审费、会务费、 中标后招标人的相关设计考察费用、设计成果评审专家费等),完成本项目各阶段设计的成本、 管理费、利润、税金、开办费、风险费、设计责任险、规费等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内。投标人 没有报价的项目将视为不计取,或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之中。

在方案阶段进行调整时(可能进行多轮调整)所产生的制作效果图、模型、文本等费 用均包含在本次设计费用中。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付费次序 额度(%)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支付至设计中标价10% 完成设计方案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第二次付费|支付至最终结算设计费35%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30天内
第三次付费 支付至最终结算设计费55% 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
第四次付费 | 支付至最终结算设计费70% 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完成并确认
第五次付费 | 支付至最终结算设计费的90%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30天内

第六次付费

付清余款

目前本项目要求图纸出具到施工图阶段,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发包人可能调整为设计 到扩初设计阶段(含投资概算编制和调整),设计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指令,在完成 扩初设计后根据发包人书面指令确定是否深化施工图。若本项目采用EPC模式,初步设计成果 应满足EPC招标清单编制的要求。

相关设计费用调整约定如下:发包人在本次招标控制价中是按施工图的工作量作为设计 服务范围,如该部分设计调整为设计到扩初设计阶段,发包人将支付至最终结算设计费的35% ,并签订补充协议,即完成扩初设计、概算编制和调整等。付款方式为: (1) 完成该项目初步设计并经甲方确认后30天内支付至设计中标价的20%;

(2)完成该项目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并取得该项目施工许可证后30天内支付至最终结算设

计费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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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最终调整为设计到扩初设计阶段,设计人必须对后续设计单位出具的各专业深化后 的施工图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图符合相关规范及使用合理性要求,严格把控施工单位为了便 利施工等原因更改扩初设计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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