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设计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23
发布于
浙江杭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项目预算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0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

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

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制

订《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 版)》。

二、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招标。

三、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6.《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 2 号);

9.《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403 号);

10.《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 年 1 月 26 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第 12 号);

12.《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 8 部委令第 16 号);

1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8 部委令第 20 号);

1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 2024 年第 26 号令);

15.《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2017 年第 33 号);

1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库〔2020〕46 号);

17.《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 2023 年第 2 号);

18.《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4〕21 号);

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

2

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 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1〕19 号);

2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发〔2022〕47 号);

2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24〕17 号);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

发〔2025〕22 号);

2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杭政函〔2019〕26号);

2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函〔2019〕27号);

27.《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暂行办法》(杭建市发〔2019〕393

号);

28.《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

29.《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杭综法(2025)32号);

30.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31.《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号);

3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见》(浙建〔2023〕10 号)

33.《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

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54 号)

34.《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 号)

35.《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浙建城管〔2025〕19 号)

3

36.《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343

号)

37.《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

质安函〔2025〕366 号)

3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39.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上述法规文件,若有更新,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招标人按照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各评审因素的评

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按照本示范文本要求设置。

六、本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招标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

款”相衔接。

4

使

一、总体要求

1.浙江省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招标采

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为选择性条

款,如需选用则在“□”内打勾,在定稿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删除未选择的内容。

3.除下划线空白部分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可选择部分和斜体字部分由招标

人进行选择或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

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

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招标人宜选择信用评价等级较好的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招投标业务。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正式发布前,招标人应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

价平台和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5日。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

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

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依法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

标人数量具有竞争性。

8.为实现项目投资管控目标,应在项目技术评审中增加限额设计评审指标,根据建

设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合理设置限额设计目标,针对投标人是否落实限额设计要求,限

额设计措施、方法是否合理可行进行评审。

投标人须对投标阶段提出的估算工程费用目标金额进行承诺,承诺书作为投标函及合

同附件之一。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可依据限额设计承诺对设计人进行相应考核。

9.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采用技术标暗标形式。

10.鼓励“不见面开标”“电子远程异地评标”“智能筛查”“数智见证”“数据预

警”“数据碰撞”等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

11.超过100万元的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招标人应依法依规预留

5

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规定的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审批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总投资等内容。

3.建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审批资料

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

除。

7.标段名称。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标段名称应恰当反映招标内容。

(二)招标内容

1.招标内容。尽可能详细说明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内容、规模、服务要求等。

2.投资估算(或概算)。应根据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填写招标范围的费用造价,

批复汇总表不能反映招标的投资估算(或概算)的,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概算)

详细文件汇总计算。

3.如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包方式的,应在工可阶段明确,并按《关

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

2号)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投标资格条件、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招标内容和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招标所需的最

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

标人。

2.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

资质要求,招标人应确保设定的最低资质要求满足项目招标内容实施所需的主项资质要

求。

3.联合体。如完成招标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

人。

4.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者工程

6

类专业技术职称,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

5.业绩要求。招标人确需投标人具备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工程业绩

设置指标条件原则上不超过两项。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高于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且应在

招标文件中载明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合同、中标通知书)等,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其所能

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合同、图审合格

证明等一项或几项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应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

顺序;如以上资料不能全面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可提供勘察设计成果验收文件及其他体现

业绩要求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项目负责人

及主要技术人员名单、项目技术报告摘要等)。

招标人对资格后审项目设置工程设计业绩条件的,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能少于7

个,投标人不足7个的,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

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予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失败原因后重新招

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再招标。

6.评标定标办法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项目,定标办法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数量不超过5个。

(四)技术成果经济补偿(适用于采用设计方案招标)

1.需要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

2.对于达到设计招标文件要求但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宜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偿。

3.补偿的金额和未中标人补偿的家数由招标人视项目情况而定,采用公开招标若投标

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采用邀请招

标,招标人宜给予每个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并明确补偿标准。

4.招标人可根据情况设置不同档次的补偿标准,以便对评标委员会评选出的优秀设计

方案给予适当鼓励。

5.投标补偿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招标文件的获取为网上下载形式。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

件中明确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及时间,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历天。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

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由招标人依法设定,具体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获取、阅读招标文

7

件、提出疑问的时间,同时要为答疑预留一定的时间。

3.补充(修改、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

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应考

虑补充(修改、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

前发布的规定,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避免出现临时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

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分为线下(投标文件现场递交)、线上(电子网上传输提交)

两种形式,招标人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

间。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

告。

3.设计服务期限:计划服务期应满足招标的要求,并应当允许投标人提出优于服务期

的投标承诺。

4.条款号1.4.1-1.4.3项。根据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

填写,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一致。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上的时间一致。

6.条款号1.12.1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填写工程费用估算限额、总建筑面积或计

容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等技术经济指标。该项为招标人特殊要求且要求投标人必须响应

的实质性条件。如无特殊要求,则填写“无”

条款号1.12.2项“偏差”:该项为招标人特殊要求且要求投标人不得偏离的范围和幅

度,如无特殊要求,则填写“无”。

招标人应慎重填写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及偏差,且应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的相关条款对应,即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集中体现,

以减少评标争议。

7.条款号3.5项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应针对满足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进行补

充、细化或删除

8.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4

年第2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

8

(浙政发〔2024〕17号)规定。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从省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

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

9.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0.使用的电子招标工具应及时更新,并选择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招标工具模式(如:

评标办法、技术明(暗)标、电子标书递交方式等)。

11.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6条后依次

排序,如10.7、10.8……

四、评标办法部分

评审条款应对本地、外地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出现本地企业的保护性条款。

五、合同文本部分

1.协议书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充

部分予以补充。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2.为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及保证设计质量,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合理安

排设计周期,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历天,初步(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时

间一般不少于30日历天,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一般不少于45日历天。

3.设计费支付方式(以下方式以方案、初步设计加施工图设计整体委托为例,只委托

部分阶段设计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调整)。如项目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

包方式的,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30%~40%, EPC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

费占总设计费的60%~70%。

(1)第一阶段(定金或预付款):设计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比例不低

于合同总价的10%。

(2)第二阶段(方案):方案设计批复或经发包人认可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支

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20%。

(3)第三阶段(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支付比例不低

于合同总价的50%。

(4)第四阶段(主体部分施工图设计):主体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图纸交付后7个

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70%。

(5)第五阶段(专项部分施工图设计):专项部分施工图设计完成,图纸交付后7个

9

工作日内支付,累计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80%。

(6)第六阶段(结构主体验收):项目完成结构主体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累计

支付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90%。

(7)第七阶段(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支

付,付清合同余款。

注:1)发包人应在设计人完成各阶段设计工作后足额支付设计费用,结合所在地区

各设计阶段评审情况,合理调整设计费支付阶段。例如实行方案及初步设计二合一评审的

地区,在项目通过方案设计批复后,需按上述支付方式,足额支付至第三阶段(初步设

计)相应合同金额。

2)针对设计范围较大的工程项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可按照主体部分、专项部分

等原则进行划分,分阶段支付相应设计费。

3)为保障发包人权益,在设计人完成所有设计工作后,可视项目情况预留不大于合

同总价15%的尾款,至设计服务结束。

4.总设计费中已包含一般性的设计修改费用,若设计项目发生双方一致确认的重大变

更修改,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修改费用。设计费结算时,双方依据重大变更范围的实际发

生工作量及合同设计费方式,协商确定最终变更设计费用或签订补充协议。

5.如合同条款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阶段明确的,应集中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1.12.1项或第1.12.3项款中列明。

6.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涉及政府财政审计等,可预留最高不超过合同结算金额1.5%的

费用至审计结束。

六、发包人要求

应与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合同条款的要求相一致,如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需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阶段明确的,应集中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 项中列明。

七、注解和说明

1.同一条款中出现为 “A”“B”选择的,“A”款表示线下招投标;“B”款表示线

上招投标。

2.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电子投标文件应

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公章盖

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3.本文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10

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设计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04001211)

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招标人: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1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7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4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63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9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109

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设计已由杭州市拱墅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604-330105

-04-01-300481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业主为杭州凤栖谷

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招标人为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耀信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

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半山单元GS140404-M1/M2-17地块(原半山单元GS1507-

M1/M2-06(3)地块)。

2.2投资估算(或概算): 32691.5 万元。

2.3建设规模:项目位于拱墅区半山单元毛竹山地块,地块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

地块编号为半山单元GS140404-M1/M2-17地块(原半山单元GS1507-M1/M2-06(3)地块)

,规划用地面积约24亩,地块容积率1.8、建筑高度为24米,建筑密度不高于45%,绿

地率不小于20%。拟设计总建筑面积约40100㎡,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8900㎡,地下建

筑面积约11200㎡。

2.4招标范围:本次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设计估算编制

)、初步(深化)设计(含概算编制及调整)、施工图设计、报批及施工配合、验收

配合等各阶段设计内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包括总图设计、建筑设计、结构

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含基坑围护方案经济性比选及基坑围护专家论证)、给排水设

计、暖通设计、电气安装设计、室内外弱电及智能化设计、所有室内外精装修装饰设

计(含装饰水、电、暖设计)、人防设计、无障碍设计、消防设计、厨房专业设计、

直饮水系统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含铺装精细化排版图)、围墙设计、市政道路及管

网综合设计(含生化池和化粪池设计、管井坐标定位图)、海绵城市设计、投资概算

预算清单、工程规划公示图、幕墙设计(含相关设计的具体深化及专项论证)、机电

工程抗震设计(含抗震支吊架设计)、照明设计、道路及地下室标志标线设计、标识

系统设计、绿建节能设计(含建筑碳排放分析)、交通组织专项设计、日照专项设计

、三维景观分析等相关的计算或出图。负责委托和配合第三方机构审查或评估审批并

13

通过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的审批,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有意见的,承包方需按相关主管

部门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设计文件通过审批。承包方需对设计成果进行复核确保符

合国家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

合规性承担责任。

2.5设计服务期限:总服务期暂定60天(其中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15日历天,初

步(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20日历天,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25日历天)。

2.6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7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设计综合类甲级且勘察综合类甲级) 或 (设计综合类甲级且勘察专业

类岩土工程甲级) 或 (设计综合类甲级且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甲级且勘察综合类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甲级且勘察专

业类岩土工程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甲级且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且勘察综合类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

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且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 或 (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

级且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3.2 自 / 年 / 月 / 日 以 来 □ 承 接 过 /□ 完 成 过

/

业绩;

3.3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须为设计综合类甲级或设计专

业类建筑行业甲级或设计专业类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项目负责人需为牵头

单位人员。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个。

□3.4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5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建筑师 。

【证明材料:①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电子证书复制件须由本人手写签名,

否则资料不予认可);②投标截止月上溯 3 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 4 个月)中任意

连续 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制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

14

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

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③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制

件。①②③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3.6

/

(招标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

记录。

3.10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11 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12其他要求:

/

4.招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5.定标方式

☑5.1采用评定分离。

□5.2不采用评定分离。

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6.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6.2招标人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进入定标环节中的单位(除中标人外)各补偿

1 万元,其余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补。

6.3获得设计成果补偿费的投标人所有设计成果使用权归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所有。

6.4投标补偿费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15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设计基础资料)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7.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7.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年__月__日__

时__分(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第

开标室

(杭州市香积寺东路58号3楼东侧)。

□8.1(B)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_/_年_/月_/_日

_/_时_/_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

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发布

10. 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 拱墅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398号

联 系 人:张工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6

址:杭州市古运路15号城发天地大厦16楼

联 系 人: 顾秋燕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313289736@qq.com

*开通会员可解锁*

1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398号

联系人:张工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古运路15号城发天地大厦16楼

联系人:顾秋燕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313289736@qq.com

1.1.4

项目名称

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设计

1.1.5

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6

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

1.1.7

总投资

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和调整)(□BIM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和调整)和施工图设计(□BIM设计服务)□其他招标内容具体包括:本工程主项内容:□勘察☑设计;

1.3.2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服务期 60 日历天,其中: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

15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得超

过该计划编制时间。☑初步(深化)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

20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

间不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

25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得

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

后续服务阶段:项目跟踪服务至工程竣工备案后。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其他

上述规定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1.4.1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1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 具体要求:以合同条款相关内容为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及以下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技术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初步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其他要求:

/

1.12.2

偏差

☑不允许

□允许, 偏差内容:

/

偏差范围:

/

偏差幅度: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于2026年

时前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招投标项目信息”-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

□书面传真提疑,以不署名形式传真至

/

□书面扫描件电子邮件提疑,以不署名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

/

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顾秋燕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2026 年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

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

: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

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

息,自动下载。

□书面(传真邮寄电子邮件)形式发至各投标人。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

1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负。□潜在投标人在补充文件发出之日24小时内按要求回复确认。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同2.2.2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同2.2.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材料:3.1.1.1投标函封面;☑3.1.1.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人员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①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复制件(电子证书复制件须由本人手写签名,否则资料不予认可);②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制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③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制件。①②③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3.1.1.3业绩证明材料(若有);☑3.1.1.4投标担保材料(如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保函等);□3.1.1.5 其他投标资料:

/

3.1.2 技 术 标 ( 页 码 不 得 多 于 300 页 , 不 得 少 于 100 页 , 文 本 连 续 编码);3.1.3资信标;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一般计税法□简易计税法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 385.44 万元。

☑风险控制价 308.352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的 80 %作为风险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可以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设置。BIM应用技术服务费结合《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广应用费用计价参考依据》。

3.2.7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应包含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专家评审(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各类方案及施工图评审等,不包含招投标专家评审)、会务、资料、交通、差旅、办公、文印、赶工费用、税金等,以及对设计中存在的所有设计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发生的费用、工程概算编制费用等,并包含对第三方二次设计的审核、设计人参加技术交底、工地现场例会、施工配合、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阶段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图等所有的后续跟踪服务的一切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担保

1.金额:人民币 7 万元(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

超过10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保

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

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

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担保缴纳方式”下拉

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

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

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转账形式缴存担保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

“杭银在线”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

,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

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

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

帐户:33*开通会员可解锁*47970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积寺路支行

□3.投标担保交纳的其他要求:

/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

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担保。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担保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

索赔。

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文件

2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章要求

有要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采用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

、投标函封面外,由

联合体牵头人在上述电子/纸质投标文件加盖相应章、签字即可。

4、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副本(暗标)不得盖章或签字。

□5.其他要求: /

☑3.7.3A(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

1.1纸质文本/展示图板/设计模型/BIM模型

纸质文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四 份

展示图板

☑无

□有

/

幅,大小

/

(如A1、A0,请严格

按照要求的幅面大小提供,不允许折叠、展开) ;

设计模型

☑无

□有;

BIM模型

☑无

□有

/

个;

1.2装订要求:技术标副本(暗标)、技术标正本(明标)分别单独

装订,文本采用胶装。

2.电子投标文件

2.1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

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V3.3.0电子投标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商务标等内容组成,应

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1资格审查材料:投标函封面、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业绩公示

汇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担保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2.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2.1.3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生成及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2.2.1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1(后缀名为“.HzT

bs1st

”),内含资格审查材料;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加

密标书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

2.2.2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电子加密标书1: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1正本

”、“标书1副本”);

电子加密标书2: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2正本

2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标书2副本”)。

注:电子加密标书副本仅作为备用。

□3.多媒体演示文件刻录光盘一张或U盘一个;

☑4.其他: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份。

3.7.4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

依据

□其他

3.7.5(A)

投标文件暗标要求

1、纸质技术标副本文件、展示图板(如有)和多媒体演示方案(如有)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2、纸质技术标副本的封面统一采用A3幅面白色纸,封面空白无内容;技术标副本文本采用A3幅面白色纸张。

□3、其他:/

☑4.1.1(A)

投标文件外包装

和密封要求

“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分别包装密封,并在外包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4.1.2(A)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包内资料名称:如“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等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

时间

2026年 月

00 秒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第

开标室(杭州市香积寺东路58

号3楼东侧)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个的;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4.其他:

☑4.2.5(A)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内封装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不得拒收);3.开标委托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确读取的或无法导入成功的;(2)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5.其他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分两阶段开标。

一:第一阶段开标

23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第

开标室(杭州

市香积寺东路58号3楼东侧)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业CA锁刷

卡签到,未带CA锁的,可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人(代理)工作人员手工录

入。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

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作提

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

依据。

二:第二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

(时间暂定,具体视技术标评审完毕后另行通知)

2.开标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拱墅分中心第

开标室(杭州

市香积寺东路58号3楼东侧)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

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投标人未到现场的,视为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

议。

☑5.2(A)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三)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副本”、“电子加密标书 1”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1(后缀名为“.HzTbs1st”,内含“资格审查材料”)正本电子光盘(注:先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导入评标系统,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

□其他:

/

;

(四)第一阶段开标完毕。

(五)第二阶段开标

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正本”、“电子加密标书 2”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正本电子光盘(注:先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导入评标系统,系统自动读取成功后,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其他:

/

5.4

特殊情况处置

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系统、电力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

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

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

体安排另行通知。

24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共 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库选经济、技

术专家 5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2/3);成员为

5人及以上单数;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6.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分值: 80 分

资信标分值: 10 分

商务标分值: 10 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 0.5 分(0.5~1),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 0.3 分(0.3~0.5)。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

□1.不采用评定分离: / 个(不超过3个)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按中标候选人名

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人

(如有效投标人≤6家的应推荐3名,有效投标人7-9家的应推荐☑3□4

名,有效投标人≥10家的应推荐☑3□4□5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次日起计)。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

负责人的以下情况进行查验: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

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25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无行贿犯罪记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5.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

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6.其他要求:

/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时

□1.定标时间:

/

□2.定标地点:

/

☑3.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议。

□7.2.4

考察、质询

1.在定标会议前(考察、质询应给予中标候选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对所

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2.考察、质询小组由

3人及以上单数 组成。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 组成。

□7.2.6

现场面试

定标会议对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企业主要负

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或拟派项

目负责人开展现场面试。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内

☑1.价格因素: 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 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

近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

☑3.企业信誉: 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

位履约评价情况等 ;

☑4.投标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扩初方案的设计深度,室内布

局的合理性,与室外及周围环境协调性等 ;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

□7.后续服务便利:

/

□8.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

□9.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

☑10.评标报告;

□11.质询

或(和)考察报告;

□12.现场面试情况;

☑13.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定标前核查情况,评标专家的

意见建议,经济贡献情况 。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直接票决法二;

□直接票决法三。

□逐轮票决法:

26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逐轮票决法一;

□逐轮票决法二。

□2.集体议事法。

□3.其他定标办法:

/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7.2.10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

中标人

其他情形: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

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4

技术成果

经济补偿

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2.招标人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进入定标环节中的单位(除中标

人外)各补偿1 万元,其余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补偿 。

3.获得设计成果补偿费的投标人所有设计成果使用权归招标人与投标人

共同所有。

4.投标补偿费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7.5.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

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函、保险、保单。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

□不要求。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设计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9.5

异议与投诉

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

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

27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

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填写) 。

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

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

(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填写) 。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 拱墅区建筑业管理服务站 *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

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

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若

有)、业绩条件(若有)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

质、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

情况”,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

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2)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

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

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

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

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

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

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

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

28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

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处理。);

(3)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责

分工)的;

(5)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6)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

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7)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

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

重新招标。

2.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暗标规定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技

术标暗标封面或内容中,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

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原则上不得否决

其投标。)

3.初步评审内容: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关键内容缺失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 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7)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至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

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项规定执行的,评标委员会有权

否决其投标。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质询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

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

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

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9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4

解释权与说明

1.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为准。

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网站提供下载的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不一致

的,以上传至网站的招标文件为准。

3.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

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

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

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

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知识产权

1.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

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

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

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

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

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4.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根据联合体约定的工

作内容对应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

10.6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2.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

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

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

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

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

3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

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

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

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

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

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投标人挂靠其他设计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设计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

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

字的行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投标人拟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

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

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

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时行政监督部门

已查实投标人无违法违规情况的除外)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

码、检测码)一致或锁号相同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

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上传投标文

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

职人员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电

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

31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7)不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投标联系人或项目

班子成员中有人员雷同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人能证明其不存在故

意一致的除外)。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19)项目负责人个税信息和社保信息缴纳单位不一致,且经询标澄

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20)存在被省内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围标串标行政处罚记录的(有

效期内)。

4.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标中相关预警信息

核查工作,未按要求配合或配合不力或联系不上或故意隐瞒等情形影

响监管部门核查的,一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前附表10.1的要求否决

投标,同时涉及本前附表3.4.4要求的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请各勘察设计投标单位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企业基本信息和资

质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同时将企业基本

信息录入到“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并将企业资质信息同步到市

级平台,并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否则在投标过程

中将做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

台企业维护平台里的公告通知《省厅数据同步到市平台操作指南 》。

6.初步设计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设计人编制概算时

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指引(2023版)》,其他

项目可参照执行。招标人应对设计人概算编制质量在合同中作出约

束。

7.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

(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要求进行设计,与住

宅质量通病防治有关的说明内容应在相关专业的设计总说明中明确,

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节点详图。招标人应对设计人住宅质量通病

防治履约方面在合同中作出约束。

☑8.本项目需根据《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

(杭综法(2025)32号)、《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

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号)、杭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等文件要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

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

32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建工(2025)118号中已明确的

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9. 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50 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50 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1)优化建筑形体与结构体系形体简约与规

整化:建筑形体设计力求简洁、规整,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曲线、异形立面及过多的装饰性构件。此举能有效减少施工中的模板定制、材料切割损耗和废料产生。结构体系合理化:采用规则、高效的结构布置,以提高结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梁柱构件。优先选择资源消耗少、施工效率高的结构形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将大量现场湿作业转化为工厂化生产,从根源上大幅减少现场建筑垃圾;(2)倡导标准化与模数化设计构件标准化:对门窗、预制墙板、楼板、楼梯等建筑构件进行标准化设计,使其尺寸系列化、通用化。这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特殊定制产生的边角料,也便于未来损坏部件的更换与维修。空间模数化:建筑平面与空间设计遵循统一的模数协调原则。例如,房间的开间、进深与主要建材(如砌块、板材)的模数相匹配,从而在施工中减少切割,提高材料利用率;(3)长效与可循环建材耐久性材料:优先选用高强度、耐腐蚀、耐老化的建筑材料,延长建筑及其构件的使用寿命,从长远角度减少因维修、更新产生的垃圾。可再生与可循环材料:指定使用含有再生骨料的混凝土、再生金属、再生木材等材料。同时,优先选择可回收材料,如钢材、铝材、玻璃等,确保其在建筑拆除后能被高效回收利用。本地化材料:尽可能采用项目所在地 500 公里范围内的建筑材料,减少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潜在损耗,支持地方经济;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源头减量设计专项专篇内容,其中应包括土方平衡论证方案;

10.其他:

/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

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

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

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

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

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

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

……

33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1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

34

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

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

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单;

(13)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询信息与法

院出具的文书不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35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

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

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

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

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36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的时间和形式

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

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的,相应延

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7

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

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分暗标和明标)、资信标、商务标四部分文件组

成。

3.1.1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封面;

(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3)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

关附件;

(4)投标保证金;

(5)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6)投标承诺书;

(7)联合体协议书;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须知前附表 3.1、3.5。

3.1.2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其他装修等专业工程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编制)

3.1.2.1 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2)总体构思

3.1.2.2 设计说明

(1)总平面设计

(2)建筑设计说明

(3)结构设计说明

(4)给排水设计说明

(5)电气设计(含防雷)说明

(6)暖通设计说明

(7)智能化设计说明

38

(8)其他分项说明(如人防、消防、环保、节能、卫生防疫以及响应杭州市政府号

召建设海绵城市的相应说明等)

(9)BIM 设计说明(按《浙江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导则》2016 版的要求

说明实施模式与拟采用的 BIM 技术应用点)(本项目不涉及)

(10)保障概算编制质量的措施

3.1.2.3 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

3.1.2.4 工程投资估算

(1)建安工程投资估算

(2)设备投资估算

(3)总体及市政配套投资估算

3.1.2.5 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总平面图

(2)效果图:总体鸟瞰图、主入口透视图、主要建筑单体透视图、中央景观透视图等

(3)设计分析图:功能分析图、交通分析图、绿化分析图、日照分析图、竖向设计

分析图等

(4)主要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

(5)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图纸

3.1.3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相关表格

(3)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4)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及资信标格式要求)。

3.1.4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原创设计声明

(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

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9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

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

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应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设计所有工作量和提供全套

设计文件及相关配合工作及服务的全部费用。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3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

及设计周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2.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中标后按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及有关审定部门的意见修

改、优化设计方案所需的费用,招标人不另外单独支付;

3.2.7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

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

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

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担保

40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担保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

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信审查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

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采用线上投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业绩证明文件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暗标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

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

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5 (B)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

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

42

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

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法》(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2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

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规定,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评标委员

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3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

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

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招标人的

(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

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

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原则: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

7.2.3 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

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

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人数组成。考察、质询小

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考察、质询报

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44

7.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5规定的

人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定标委员

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应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开展现

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7.2.7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况,此

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

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

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后续服务便利;

(8)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9)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0)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应结合现场面试及7.2.7条的定标要素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可采用下列方

法: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

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

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8 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9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9 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不少

于 3 个工作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

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45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5 履约担保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

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46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

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7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

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

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

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

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

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规定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

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13 】204 号的

通知。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

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及措施:该要求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

屋建筑工程/专业建设工程)专用条款)》中2 发包人中明确;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8

附表: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设计服务期限: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

计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5.1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4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设计综合评估法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分别进行技术、资信、

商务报价评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总分=技术分(80分)+资信分(10分)+商务分(10分)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技术评审

(三)初步评审

(四)资信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的,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若有)、业绩条件

(若有)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状况、

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

资质、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情况”,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

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二)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含以

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

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

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

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

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

50

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

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

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三)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责分工)的;

(五)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六)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

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七)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个的,评标委

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三、技术标评审(80分暗标)

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暗标规定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技术标暗标封面

或内容中,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

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原则上不得否决其投标。)

技术评审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1

规范标准

对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要求进行综合

评审;

1-5

2

效益

对方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高低及对“四节一环

保”的体现进行分析、评价;

2-6

3

背景分析

对项目背景的理解与分析进行综合评审;

2-6

4

重点难点分析

对项目特点、难点把握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针对性合理化建

议;

3-6

5

设计方案

对方案总平面设计的合理性、全面性、可实施性进行分析、评

价,布局进行综合评审;配套设施功能齐全,面积分配合理、分

区明确进行综合评审;

根据方案是否达到扩初深度进行合理打分;

0-10

对效果图(主要总体鸟瞰图、室外景观透视图等)表达设计理念

进行综合评审;

3-6

51

对设计分析图(功能分析图、交通分析图、绿化分析图、竖向设

计分析图等)的合理性、全面性、可实施性进行分析、评价;

4-8

对交通组织进行分析,与周边地块交通流线的衔接设计,同时充

分利用交通空间及室外开放空间;

3-6

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平面布局紧凑,动静分离,流线清晰便捷;

3-6

设计创意新颖,与室外及周围环境协调良好进行综合评审;

2-6

6

投资估算

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2-6

7

投标人的服务

承诺

对设计的总体安排、进度计划、周期保证措施进行比较、分析,

以及设计质量、配合工程实施、提供优质服务的保障措施;

2-6

8

新型技术应用

服务措施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建筑工业化、海绵城市应用等)。

1-2.5

9

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5%以内,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的得满

分,不符合的得0分。

0-0.5

备注:

1、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5%以内,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的得满分(最高0.5

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不符合的得0分;(如某项目招标人设该项分值为0.2

分,满足要求得0.2分,不满足为0分)。

2、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评标专家的有效

评分大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评标专家

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的,按全部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该项最终得分为各评标

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得0分。

(本项目不要求陈述和答辩)

四、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权委

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表格的内容为

准),关键内容缺失的;

52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

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

外;

(五)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七)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五、资信标评审(10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审查、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评审,评

审主要因素包含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评分,评分时保

留一位小数 。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审标准

分值范围

(分)

1

投标人类似

工程业绩

企业业绩: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

起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

米及以上且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房

屋建筑项目设计业绩的,每有1个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3分。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设计合同复制件。2、中标通知书或

直接发包备案单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证明。对不能证

明规模、属性的,另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工程规划许可

证复制件,否则不予得分】

0-3

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

类似工程业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

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且

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房屋建筑项目

设计业绩的,每有1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证明材料:同

时提供1、设计合同复制件。2、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

等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证明。证明材料上须体现项目负

责人姓名及项目规模、属性,对不能证明项目规模、属性的,

另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制件,否则不

予得分。】

0-2

2

信用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

0-2

3

拟投入本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得1分,具有高级工

0-3

53

目设计人员

程师职称的得0.5分,本项最多得1分。【证明材料:有效的职称

证书复制件。】

2、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具有专业资格(具体要求见人员要求

表),人员齐全得2分;未投入人员的或拟投入人员不满足人员

要求的,每少一人扣0.5分,本项最多得2分,最少得0分。专业

以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为准。人员要求表仅作为评审因

素,不作为否决条款。【证明材料:投标文件应按人员要求表提

供设计人员有效的执业注册证复制件或职称证书复制件或毕业

证复制件。】

注: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须提供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

同和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

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复制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

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

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

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

注:1.上述证明材料中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

2.企业业绩与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得分;

☑本项目采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

□本项目不采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均按满分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简称“省信用平台”)发

布的数据为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周的周一由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

计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例如:某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则采用

*开通会员可解锁*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杭州市信用监管平台按规定获取的省信用平台上企业

的信用等级为依据,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2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1.5 分,信用

等级为 C 级的得1.0 分,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得0.5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得 0分,无

有效信用等级记录或无法获取到信用等级的得0分。

勘察、设计单独招标或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按联合体牵头

人信用等级计取;非联合体方式的,以勘察为主的项目按投标人勘察信用等级计取,以设

计为主的项目按投标人设计信用等级计取。主要工作项由招标人在前附表1.3.1中视项目

具体情况选择。

人员要求表:

54

序号

专业

人数

人员要求

1

项目负责人

1 人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2

建筑专业负责人

1 人

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建筑类专业且具备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

3

结构设计负责人

1 人

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4

给排水设计负责人

1 人

具备注册给排水工程师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5

暖通设计负责人

1 人

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且具备高级工程

师及以上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6

电气设计负责人

1 人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7

造价专业人员

1 人

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且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职称,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8

园林绿化专业负责人

1 人

具备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

9

智能化设计负责人

1 人

具备智能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注册在投

标人单位。

注: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人员要求表(除项目负责人)仅作为评审因素,不作为否决条款。

六、商务标评审(≤10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商务报价得分以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若有效投标人>5个的,以所有有效

投标报价去除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人≤5个的,以所有有效投

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

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判定仍具有竞争力,以最低有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

价1%的扣0.3分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偏离基准价扣分值)。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

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投标

55

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分排名靠前

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靠前的排前;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

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

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适用于“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

中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投标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

低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分排名靠前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

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靠前的排前;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

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56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

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

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

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

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

人为止。

□直接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

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57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直接票决法三: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 不得超过中标候选人数)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多个时,采用□

抽签抽取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

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

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

□逐轮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

N

(N≥3)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的淘汰投票。在确定

N 个中标候选人时如果出现同票的,则采用□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

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进入下

一轮的淘汰投票。

对进入淘汰投票的中标候选人逐轮进行淘汰,原则上每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

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

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第一次淘汰之后剩余的中标候选人不少于 2

名,否则在得票最多的

N 个中标候选人中按前述规则进行二次淘汰,剩余的中标候选人进

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根据前述规则,直至剩余 1 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逐轮票决法二:定标委员会对全部中标候选人采取多轮逆淘汰方式表决。原则上逐

轮淘汰 1 名中标候选人。各轮投票时,每人投 1 个淘汰单位,该轮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

被淘汰。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不止 1 个时,一并加以淘汰,但必须确保存在中标人,剩

余的中标候选人进入下一轮淘汰投票,最终确定中标人。在确定最终中标人时如果出现同

票的,则采用□

抽签抽取或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最终的中标人。

□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

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

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其他定标办法:

/

四、定标报告

58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59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

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

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

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

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

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 【职责】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施监

60

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方法分类】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理、设

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招标。

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

(二)监理

监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三)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评定分离法:适用于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设计招标。

(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参照简易评标法,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六)全过程咨询、勘察等其他类型的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0。

第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具体详见附件11。

第七条 【招标人设置评标标准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细

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

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标准中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

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得超过本工

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竣工验收时间为

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

61

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评标标准不得

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资格预审项目,在后续招标阶段再增设资格预审未公布过的资信评审内容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九条【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关条

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基本信息

的,应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为资格审

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

况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按照

其规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单独列出的特殊条款要求的,属于重大偏差,其

投标应当被否决;

(四)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评标组

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

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及确定评审区

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低于成本的判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中,评

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

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低价抢标的防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中标价

62

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金、保函等形

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四条【陈述和答辩】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求投标

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第十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标项目

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

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电子评标】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评标系统开发的功能

须满足并实现评标办法的需求,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

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评判、确认。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

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建设工程)》(GF-2015-

0209/0210)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64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

2.工程地点:位于杭州市拱墅区 。

3.项目规模:

4.投资估算: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深化)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详见设计任务书。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注:本项目签约合同价为暂定设计费,最终设计费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

程费为计费基数,参考《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中工程设计收费及下浮系数、中

标折扣率计算调整。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发包人要求;

65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拱墅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执肆份。

注:设计人中标文件中如存在设计人义务严于本协议中设计人义务的,以中标文件为准。本协议

未涉及事宜,以中标文件为准

发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间:

设计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

间:

6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

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

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

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

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

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

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

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67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

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

件、初步(深化)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

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

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

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

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

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

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

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

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

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

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

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

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

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68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

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

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

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

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

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

69

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

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

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

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

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

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

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

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

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

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

70

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

案设计、初步(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

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

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

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

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

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

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

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

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

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

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

71

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

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

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

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

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

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

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

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

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

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

72

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

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

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

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

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

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

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

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

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

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

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

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

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

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73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

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

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

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

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

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

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

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

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

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

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

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

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74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

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

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

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

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

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

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

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

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

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

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

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

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75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

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

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

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

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

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

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

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

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

76

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

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

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

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

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

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

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

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

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

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

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

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

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

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

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

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

77

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

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

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

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

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

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

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

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

78

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

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

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

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

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

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

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

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

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

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

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

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

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

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

79

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

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

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

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

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

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

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

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

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

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

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

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

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80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

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

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

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

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

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

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

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

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

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

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

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

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

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81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

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

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

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

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

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

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

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

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

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

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

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82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

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

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

力。

8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 号)

2.《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 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

城管〔2025〕19 号)

4.《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343 号)

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安函

〔2025〕366 号)

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

118 号)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杭州凤栖谷

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及询标纪要;(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

84

用条款及其附件;(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

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1.8 保密

保密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

2. 发包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

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50 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

方米不高于 150 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1)优化建筑形体与结构体系形体简约与规整化:建筑形体设

计力求简洁、规整,避免不必要的复杂曲线、异形立面及过多的装饰性构件。此举能有效减少施工中

的模板定制、材料切割损耗和废料产生。结构体系合理化:采用规则、高效的结构布置,以提高结构效

率,减少不必要的梁柱构件。优先选择资源消耗少、施工效率高的结构形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将大量现场湿作业转化为工厂化生产,从根源上大幅减少现场建筑垃圾;

(2)倡导标准化与模数化设计构件标准化:对门窗、预制墙板、楼板、楼梯等建筑构件进行标准化设

计,使其尺寸系列化、通用化。这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因特殊定制产生的边角料,也便于未来

损坏部件的更换与维修。空间模数化:建筑平面与空间设计遵循统一的模数协调原则。例如,房间的开

间、进深与主要建材(如砌块、板材)的模数相匹配,从而在施工中减少切割,提高材料利用率;(3)

长效与可循环建材耐久性材料:优先选用高强度、耐腐蚀、耐老化的建筑材料,延长建筑及其构件的使

用寿命,从长远角度减少因维修、更新产生的垃圾。可再生与可循环材料:指定使用含有再生骨料的混

凝土、再生金属、再生木材等材料。同时,优先选择可回收材料,如钢材、铝材、玻璃等,确保其在

建筑拆除后能被高效回收利用。本地化材料:尽可能采用项目所在地 500 公里范围内的建筑材料,减

少运输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与潜在损耗,支持地方经济;

85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1、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2、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

件和专利技术。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按照设计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

位工作;3、督促并控制好设计进度、质量。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

3.1.3.2 设计单位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以减量化为导向确定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严格

落实竖向设计相关内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土方开挖。相应设计应遵循《浙江省建筑垃圾减量化

专项设计指南(试行)》及《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技术要求。

3.1.3.3 设计单位应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建工(2025)

118 号中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 100%。

3.1.3.4 其他:1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执行;2、设

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前提下,做到经济性、功能性最优,从设计

源头上控制项目成本;3、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

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4、

在发包人施工现场需设计人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人有义务前往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5、设计人按

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

加竣工验收;6、设计人应无条件提供发包人在各项报批阶段所需组建材料,在办理过程中需设计人提

86

供专业技术支持的,需按发包人要求派专人陪同配合;7、项目负责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出席项目设计评

审会等重大会议。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5 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

金可直接在当期设计费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回已收设计费,同时由此

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5 万】元/次的违

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在当期设计费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回已收设计

费,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随投标文件提供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 万】元/

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直接在当期设计费中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退回已

收设计费,同时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的单项设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将专项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设计需经过发包人书面确认。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营业执照、相关专业资质、主要工程设

计人员名单、注册职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上述资料由设计人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87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省市、行业等最新执行的相关法定、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 。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市政公

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 。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应包括的

内容 。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

进度计划后 10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

计进度计划。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方案设计五十份,初步(深化)设计文件五十份,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十

五份,地点:杭州市,时间按发包方要求。

88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国家标准,设计文件电子版本一

套(含 CAD 格式文件)。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

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根据发包人要求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格

本工程签约合同价为:

万元(含税)(大写:

),中标折扣率为

%,中标折扣率=中

标价(万元)/招标最高限价(万元),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按照20000万元作为取费基数,工程

设计收费基价=(收费基价上限-收费基价下限)/(计费额上限-计费额下限)*(实际计费额-计费额

下限)+收费基价下限=481.8万元,本项目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工程设计收费基价481.8万元×专业调整

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本项目最高限价按工程设计收费基价的80%

计取(即385.44万元)。

招标控制价投标函附表中的单项价格仅供参考,具体设计费用按本合同 10.1、10.2、10.3 条款

执行。

合同有效期内费率(折扣率)固定不变,不得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工程投资、工

期、最终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影响而要求发包人调整。

设计费的最终结算费用:以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计算的工程设计收

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附加调整系数1.0×0.8(下浮系数)×中标

折扣率计算。

设计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方案设计占设计费15%,初步设计占设计费的30%,施工图设计占设

计费的55%。

上述费用中应包含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专家评审(包括合同约

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各类方案及施工图评审等,不包含招投标专家评审)、会务、资料、交通、差

旅、办公、文印、赶工费用、税金等,以及对设计中存在的所有设计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发生的费

用、工程概算编制费用等,并包含对第三方二次设计的审核、设计人参加技术交底、工地现场例会、

施工配合、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阶段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图等所有的后续跟踪服务

的一切费用。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89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0.2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参考

《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中工程设计收费及下浮系数、中标折扣率计算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费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 人次日,每人每

次不超 2 天。

10.3 设计费支付方式

1)第一阶段(扩初):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支付至调整设计费的25%,且不超过签约合

同总价的25%。

2)第二阶段(开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支付至调整设计费的60%,且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

60%。

3)第三阶段(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且竣工验收备案表盖章后,支付至调整设计费的

98.5%,且不超过签约合同总价的98.5%。

4)第四阶段(后期服务):质保期满后付清余款(无息)。

注:

调整设计费为以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数,参考《浙江省建设

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中工程设计收费及下浮系数、中标折扣率计算。

2、每阶段支付标准为设计内容修改完毕或审批通过为准,且设计人须提供付款申请。如期间设计

人未按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在相应期限内修改、配合的,且经发包人催告后 30 日仍未完成、

仍不符合要求或仍不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剩余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并享

有修正前设计成果的权利,设计人无条件认可。

3、设计人递交阶段设计费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付款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相关费用。设计人知晓本项目性质,如因支付审批流程致使付款延迟的,不视做发包人违约。

4、设计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将不支付任何费用。设计人应在

合同签订后 30 个日历天内提供暂定合同价款2%的履约担保(人民币

元)

5、违约条款的情形及责任

(一)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

定的发票,并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额的 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给定

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发票,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

额的 1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向发包人开具和交付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2)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所导致的发票作废。

(二)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协议项下交易所涉进项税额

90

无法抵扣的因素,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若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

协议项下交易所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因素,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金额内发包人可抵

扣的进项税税额的1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予以

赔偿:

1)因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设计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设计人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其他税务要求的文件,设计人未配合发包人

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

2)设计人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发包人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3)其他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三)若设计人开票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未及时告知

发包人导致付款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发包人应按照付款节点支付费用,第四阶段付款前必须提供至最终结算费用 100%的一般纳税

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付费之前设计人应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7、发包人有权按实际

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应设计费。

10.4 定金或预付款

10.4.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4.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

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

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

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 。

91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14.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

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费用,设计人若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参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以及

在该设计阶段中实际设计进度和深度(均以发包人认定的为准),适当支付部分费用。除此之外,发

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支付设计人其他任何款项。前述款项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文件资

料成果、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金由设计人承担)原件,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

人应把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并没收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工程设计文件的交

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外,设计人承诺负

责采取补救措施,并减收该部分设计费。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设计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全部经

济损失。。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方案设计、初步(深化)

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对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特别是各项技术指标的计算必须认真负责,每发

现一项错误设计人需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方同意,擅

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签约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该违

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

14.2.6设计人自取得中标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方案未得到相关部门确认的(取得各部门审核同意

的项目审查意见书);设计方案确认后,20日历天内未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由

清单编制单位确认);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以上条款约定的时间节点,设

计人每延后一天,设计人承担应收设计费的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累计扣减不超过应付设计费的15%,违

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7因设计人原因导致项目开工延后,每延后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五,违

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8由于设计人造成的工程变更,设计人承担涉及工程变更费用的百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

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2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杭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8.1 设计单位未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在可使用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承

担如下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18.2 设计单位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担

如下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18.3如设计范围需要调整,设计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合同相应条

款结算。

18.4如本项目遇规划条件调整的情况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不得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

18.5相邻界面的设计范围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相邻界面的相关设计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统一按

照发包人要求完成各自设计任务,不得相互推诿。设计范围的调整或设计界面结合部位的衔接必须服

从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不得因此与要求任何费用。如设计人未按要求配合,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阶段

设计费直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暂估合同总价 20%违约金并

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8.6关于设计修改:如有超出设计委托书之外的重大修改引起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8.7如设计人需更换项目组人员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人员原则上

93

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条件。

18.8设计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图纸、说明书、设计、报告、文件、电子文件和

其它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提供成果有侵权可能

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不侵权的有效证明或限期予以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

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包括发包人已承担的各种成本费用,未发生的发包人不

再承担)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权利人支付的各种违约金、

赔偿金、发包人应对投诉或程序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各项成本费用)。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

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

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如因设计文件出现重大漏项或错误,导致设计变更工程量占合同工程量

5%以上,扣设计费用10%作为违约金。设计人应积极配合现场的施工,对现场提出的问题在2个工作

日内回复。

设计人应无条件满足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各类意见,无条件配合进行调整及修改直至获

得发包人及主管部门认可。

附件 1:廉政协议

附件 2:设计任务书(招标文件第五章)

94

附件 1:

廉政协议

发包人:杭州凤栖谷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设计人: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电话:

监督部门联系人:

电话: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

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签订本廉政协

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招标人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

标、市场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项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五)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严肃查处本方人员违法

违纪行为。

(六)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并

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条 发包人(含发包人人员)廉政责任

(一)不得接受设计人或向设计人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设计人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设计人的

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接受设计人的以任何名义支付的回扣、

好处费、感谢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不得向设计人报销应由发包人(含发包人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宴

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不邀请设计人人员参加;不得接受设计人提

供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设计人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商;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向设计人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四)不得接受设计人购置的或长期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95

(五)对无法拒绝的设计人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受礼者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至发包人监

察审计部门。

(六)对设计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条 设计人(含设计人人员)廉政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行贿;不得向发包人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不得为发包人报销应由发包人(含发包人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向发包人提供宴请、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发包人人员的婚丧嫁娶等活动,不向发包人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

礼金、礼品等;不得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三)不得接受发包人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得接受发包人推销或指定使

用的物资设备。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五)对发包人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指定使用物

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设计人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六)对发包人提供的设计人(含设计人人员)违纪违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

果。

(七)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各类

休闲娱乐等活动。

(八)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办事,不得与其他单位互相串通,损害发包人

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依法依纪

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一)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甲乙双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设计人贿赂发包人人员的,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中止项目

合同,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以及一切费用均由设计人承担。

(三)发包人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且双方有

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四)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

报。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

应负的法纪责任。

(五)由于甲乙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96

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有效期内发生的违约事

实,有效期后发现的适用本协议。

发包人单位(盖章):

设计人单位(盖章):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日期:2026年

日期:2026年

97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

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

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设计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

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三期

设计任务书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背景

本次规划地块位于半山单元,西侧与浙江云计算数据中心、杭钢云计算数据中心、杭

钢产业聚集区及康桥园区等重点产业平台毗邻,周边产业基础扎实、对外交通便利。在此

背景下,拱墅区政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新制造业计划”,持续推进杭州新时代高质

量发展,通过存量土地盘活重点发展高端医疗器械、数字医疗及生物创新药等生命健康产

业,构建产业生态完善的生命健康产业体系。

2、用地城市位置

本项目分三期建设,本次设计招标地块为半山单元GS140404-M1/M2-17地块(原半山

单元GS1507-M1/M2-06(3)地块);

用地区位图

98

3、区域交通

现状主要依托地块西侧的临半路,即320国道,设计道路宽度为38米,已开工建设,

未来该区域的对外交通条件将得到极大改善。

4、用地现状

杭州市半山单元(毛竹山区块)地块位于拱墅区半山单元范围内。

5、周边现状

规划地块位于半山单元,东侧为半山国家森林公园;西侧毗杭钢半山数字经济小镇、

康桥新能源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平台,形成以320国道为轴线,集云计算与服务、新能源新

材料及生命健康产业等主的产业廊道。

1)、杭钢半山数字经济小镇

依托“两朵云”超大规模数据中心,围绕算力、算法、数据、安全等数字技术新赛

道,建立数字经济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大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元宇宙等领

域,推进“算力+网络”协同发展,全力打造算力经济引领之区。目前杭钢云计算数据中

心及浙江云计算数据中心(北区)按规划实施,并即将投入使用,可为周边地区在工业互

联网、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方面提供基础的算力保证。

2)、康桥新能源产业园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瞄准打造区域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创新型产业高地,重点部

署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智能装备。依托禾迈电子等进一步提升在光伏组件等领域的竞争

力,加快布局光伏微型逆变器、新能源电站及微网系统等领域。围绕智能制造与数字医疗

的联动,依托迈尔科技等在医疗器械领域的发展基础,加快布局智能腕表、可穿戴心电传

感器、智能腕式电子血压计等可穿戴医疗设备。

3)、石塘园区

围绕智能制造与智慧物流的联动发展,加快布局智能包装设备、AGV 小车、RGV 穿梭

车、自动分拣机等智慧物流赛道的智能仓储与分拣方向。

5、地块控规要求

半山单元GS140404-M1/M2-17地块(原半山单元GS1507-M1/M2-06(3)地块)

本地块位于杭州市半山单元内,规划用地面积约1.6公顷(约24亩,具体以实测为

准),容积率为≥1.2且≤1.8,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按《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

例》执行且不小于20%,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中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

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用地性质为一类

工业用地。

99

二、设计依据

2.3. 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和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13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开通会员可解锁*修订)》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 1152-2018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浙公通字【2017】

89号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8版)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

国家工业用地的各类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环保、装配

式、人防等有关法规、规范方面的要求。

注:上述规范、标准如有最新版,则采用最新版本。

2.4. 发包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2.4.1. 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规划条件。

2.4.2. 项目周边地形图及周边基本情况;项目规划图则。

2.4.3. 设计任务书及相关资料。

2.4.4. 主管部门及拱墅国投集团的各类交付标准、控制要点、构造标准等。

2.4.5. 在项目设计评审过程中发包方提出的条件、意见和要求。

三、设计要求

1、设计原则

1)、体现经济实用。在符合拱墅区整体产业定位及新制造产业用地总体规划与要求

以及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相关设计标准、规范、规定等基础上,在概念方案基础上,积

极采用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现和强调建筑的实用功能和经济问题,更好实现方案的设计理

念。

2)、体现绿色环保。建筑设计采用合理的节能设计,提高采暖、空调等设备能效

比,尽可能降低采暖和空调的能耗。采用合理的供水系统,装修设计并充分考虑节水。

100

3)、体现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建筑的人性化设计,创造良好舒适的办公环境,提供

优美便利的休闲生活空间,让使用在紧张工作之余也能有精神上的享受,满足员工工作和

生活的双重需要。

4)、体现环境协调。充分尊重规划全局,注重开放性以及与四周规划的有机结合,

加强周边交通、道路的有机衔接,做好景观组织,使建筑与景观相映成辉,做到使建筑与

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室内外空间形态、序列错落有致,关系协调。

5)、体现功能合理。体现先进的设计理念、优美的生态环境、较强的产业辐射效

应;结合项目各功能、业态规划要求,打造一个具有工作环境优美、生活配套齐全的高端

产业项目。

2、开发愿景

对空间结构、规划布局、土地利用、综合交通系统、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空

间、景观设计、建筑风格与布局等进行规划设计。事宜建设新制造业厂房(生产、封装、

测试等)、配套用房、以及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工业生产及附属办公建筑。开发利用地

下空间,地下室建设不少于1层。

3、建筑方案设计要求

1)、地块位于半山特色文化景观风貌管理区,注意城看山、山眺城的景观风貌和

谐。

2)、建筑高度布局需处理好建筑与背景山体的关系,地块建筑错层处理,从周边重

要视点如 320 国道沿线视点和浙江云计算数据中心看高层建筑宜低于山脊线,协调好与

背景山体的关系。

3)、(2)号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向山体步行通道,合理控制建筑体量,面山高层建筑

投影面宽不宜大于 50 米。

4)、方案设计宜符合《杭州市总体城市设计(修编)》建筑空间环境和近山地区要

求。

5)、空间落位载体关键参数建议(参考)

1.厂房生产车间:层高宜5.5m,单层建筑面积1000-2000㎡(可灵活分割为200-1000

㎡),承重500-1000kg/㎡,层数5层左右,总高度24m以下;

2.生物医药实验室:主要功能为共享实验室、生物医药实验室等、注册报批平台等,

层高宜5m,单层建筑面积1000-2000㎡(可灵活分割),承重500-1000kg/㎡,层数4-5

层,总高度24m以下;

101

3.综合服务空间:主要功能为园区门户,包括展示中心、会议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

配套,首层宜8m,单层建筑面积1000-2000㎡,承重500-1000kg/㎡,层数3层左右,总高

度24m以下。

6)、总平面布局:充分运用基地的山地地貌特质,依地形地势建筑布局西低东高,

高低错落,规划以“动静互补、功能彰显”为原则,由规划1号支路连接临半路;为增强

地块的景观整体性及与周边山体景观的协调性,打造形成多条东西、南北贯穿的景观轴

线,同时在各地块内部集中布置公共绿化,形成景观节点。

7)、建筑设计:结合产业发展导向及类型,地块建筑功能以生物医药、设计研发及

配套办公为主。整体建筑西低东高,形成高低错落、进退有致的空间形态,营造“高山流

水”园区意境,打造产研结合、生态创新的拱墅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园区,塑造良好的城市

景观界面。建筑风格、造型、色彩、体量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设计除满足景观的要

求外,还应满足节能和环保的要求。以研发、设计功能为主的建筑底层合理考虑层高;部

分建筑考虑制造功能的需求,满足工艺流程要求,设计成果均应满足相关目标产业的各类

行业规定。

8)、公共空间设计:

1.公共空间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各功能人群的需求,通过设计手段塑造高端、大气、时

尚、简洁并且舒适宜人的办公、居住、商务交流的公共空间,使其充满活力。

2.办公区域应创造具有现代气息的公共空间,建立人与人、人与空间、景观与空间的

互动关系。

3. 室内外空间宜与最适宜的交通流线相结合,创造令人愉悦的动线交通。

4.注重屋面的可利用性。

5.注重近地空间的打造,激活地下空间。

6.综合考虑本项目的标识、标牌的体现。

9)、停车设施规模:机动车位按《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

细则》(2015 年6 月修订版)进行配建(本项目属于市标II 类地区),非机动车位按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2013 版)III 类城市标准进

行配建。由于毛竹山地块设计、研发及办公等功能占比较高,同时考虑周边规划公交配套

条件一般,小汽车出行比例相对较高,建议按照工业办公功能建筑配套小汽车非机动车停

车设施。地块配建小汽车泊位主要布局在地下车库,地面设置少量泊位,主要供访客使

用。配建非机动车泊位主要布局在地下室夹层空间。

102

10)、交通流线设计:交通流线方面考虑与周边城市路网相衔接。规划建议用地在规

划1号支路上设置基地出入口。地块通过环形道路组织内部交通,三个地块内部道路形成

环通,实现地面交通共享。同时沿内部道路两侧布置地面停车位和地下车库出入口,几个

地块在具备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建议地面道路形成环通,加强产业互动与交通联系。地块

出入口均在规划1号支路上设置出入口,内部设置7米环路,满足交通及消防要求。

11)、景观亮灯及广告位设计:

1.景观:绿化沿建筑布置在地块中间,尽量考虑覆土绿地,为丰富城市绿化景观,建

筑前屋后尽量多的布置绿化,绿地以草坪、花架、灌木等配置植物为主,树种配置注重形

的对比映衬和色彩的季相变化。同时考虑与周边山体的景观协调,建议考虑设置屋顶绿

化。结合地形特征,地块整体打造景观视觉廊道,增强与周边景观的协调与融合。

2.泛光:充分考虑项目的亮灯设计,要烘托建筑,既要满足照明要求,又要满足建筑

在物理、视觉、美学方面的要求,让空间传递出不同的氛围和层次感,并且有常规状态、

节假日状态等多种情景设计。

3.广告位:考虑LOGO 在建筑立面上的表达示意,商业考虑广告位的设置,表现形式

不限,可与灯光设计相结合,要求内敛大方。

12)、无障碍设计:满足无障碍设计需要,以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

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

13)、其他要求:海绵城市建设、绿色节能、工业化、公共自行车配建、充电桩设置

等要求仔细阅读本项目的规划条件。设计成果均应满足相关目标产业的各类规范、标准要

求及相关行业规定。

4、发包人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调整,设计人应无条件修

改,合同总价及设计期限不进行调整。

5、项目应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

析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方案设计中应考虑地块 500 米范围内现状与规划市政设施分布情况。

7、本项目定位为凤栖谷生命科学孵化器,项目各类设计及产业用途考量应与此定位

一致,项目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等须满足用地规划、控规指标及履约监管协议等要求。

8、项目北侧按照用地规划的要求,须合理考虑防洪沟的布置,满足相关方要求。

9、项目概念性设计可供参考。

四、设计范围工作内容

1、设计范围

103

1)、列出建筑设计所采用的标准(包括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建筑防火类别、耐火

等级、装修标准等),且均应符合现行最新的国家和地方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设计成果

应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规定。

2)、以概念方案为设计基础,深化建筑造型以及平面功能,造型与建筑功能、结构

形式有机结合,尽量避免异形及不规则的室内空间。合理确定建筑层高及布置内部空间,

考虑建筑满足未来发展的灵活调整。

3)、建筑与场地设计应满足消防相关设计要求,设计成果应满足相关目标产业的各

类行业规定。

4)、竖向设计应按照规划条件中用地周边道路标高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并满足场地

雨污自然排放要求。

2、工作内容2.1 主要设计工作为:

1) 初步(深化)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总图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基坑围护设计(含基坑围护方案经济性比选及基坑

围护专家论证)、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安装设计、室内外弱电及智能化设计、所

有室内外精装修装饰设计(含装饰水、电、暖设计)、人防设计、无障碍设计、消防设

计、厨房专业设计、直饮水系统设计、景观绿化设计(含铺装精细化排版图)、围墙设

计、市政道路及管网综合设计(含生化池和化粪池设计、管井坐标定位图)、海绵城市设

计、投资概算预算清单、工程规划公示图、幕墙设计(含相关设计的具体深化及专项论

证)、机电工程抗震设计(含抗震支吊架设计)、照明设计、道路及地下室标志标线设

计、标识系统设计、绿建节能设计(含建筑碳排放分析)、交通组织专项设计、日照专项

设计、三维景观分析等相关的计算或出图。负责委托和配合第三方机构审查或评估审批并

通过行政主管职能部门的审批,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有意见的,承包方需按相关主管部门

的意见进行修改,直至设计文件通过审批。承包方需对设计成果进行复核确保符合国家地

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责

任。

2) 专项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精装修设计、幕墙设计(含相关设计的具体深化及专项论证)、照明设计、给水专项

设计、交通组织专项设计、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标识系统设计、日照分析专项设计、绿建

节能设计(含建筑碳排放分析)等。

104

如专项设计总承包方无相应专项设计资质的,可将相应专项设计内容分包给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但必须符合招标人关于设计分包的相关规定。总承包方选择的分包单

位必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发包方将根据总承包方的专项设计业绩及能力确定各专项设计

是否由总承包单位实施各专项设计。若总承包方能力无法胜任,发包方有权将专项设计另

行分包,总承包方应无条件配合报批报建等相关工作。

2.2主要配合工作为:各阶段配合工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设计成果汇报、发包方意见的反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沟通配合、其他设计阶

段相关专业设计现场服务指导以及其他发包方要求的技术服务工作等。

2)设计图纸审查:审查依据主要为国家现行各类规范、发包方公司技术标准、职能

部门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设计经济性审查。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3)如发包方有要求,承包方应配合完成绿色建筑评定等相关配合工作。

4)发包方招标前,提供建筑主要材料、装饰装修样品图册及样品,做好招标时的封

样工作。招标完成后,承包方应配合发包方和施工方的选样、定样工作。

5)项目开工时,积极做好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施工过程中,负责做好技术服

务工作,按时进行设计巡场,及时解决设计技术问题。

6)项目竣工阶段,配合发包方各项验收工作,审核相关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及时进

行签字、盖章。

7)本项目由于采用分期实施的方案,后续因分期实施引起的增加服务期限所设计费

用由投标单位综合报价考虑。

五、其它技术要求

5.1 关于预制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须满足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 2019,按

杭建工业[2020]1号文执行。如政策文件对预制率要求有所调整,以最新政策文件为准。

(此条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预制部位以水平构件为主,PC预制装配式建筑深化设计成果必须得到招标人的认可。

若项目报批及图审时相关职能部门已执行最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承包方需无条件

按相关要求做更改。

5.2 关于抗震支架的相关要求:

本工程抗震支架系统设计需满足《杭建监总〔2018〕44号文件》、《建筑机电工程抗

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等规范要求。

5.3关于限额设计的相关要求:

105

本项目需严格按照杭建审改[2018]3号文《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控制标准》中的

相关要求进行限额设计。

六、设计咨询服务的成果要求:

设计咨询服务的成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6.1 设计成果技术要求:

提交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现行《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建筑工程

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工作内容应满足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合同、设计任务

书及中间交流书面文件(传真等)的要求;图纸按专业统一出图编号。正式施工图出图

后,若图纸修改或变更时,同时在改图上注明此前编号为XX的施工图作废;若仅仅是部分

修改,则修改部分与不修改部分应有明显的区别,修改部分可用云线标示范围或填充。通

过相关第三方审查机构与职能部门审核。

注:提交电子文档以t3格式的CAD文件、PDF文件。CAD电子文档应按1:1比例绘制,不得只

改动标注尺寸。标注尺寸必须与实际尺寸一致。

6.2 设计成果内容要求:

1)初步(深化)设计阶段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成果)

分类

专业

成果内容

备注

说明

各专业

概述(含设计依据、设计要求及主要

技术经济指标,设计构思和方案特

点)

建筑设计说明(含总体、单体、指标

等)

结构设计说明

给排水设计说明

电气设计说明

弱电智能化设计说明

暖通设计说明

消防设计说明

环保设计说明

卫生防疫设计说明

人防设计说明

106

无障碍设计说明

绿色节能设计专篇

日照分析专篇

交通组织专篇

海绵城市专篇

燃气设计专篇

投资概算编制说明及投资概算表

单独成册,要

求提供计量模

型,满足地方

发改投资概算

编制说明及投

资概算表审查

要求。主

材、设备需符

合市场,并提

供相应计价依

据。

精装修设计说明

景观设计说明

基坑围护设计说明

电梯设计专篇

社会停车专篇

各类分析图

建筑

项目区位图

现状分析图

规划结构图

景观分析图

交通分析图

107

综合管线方案

消防分析

三维景观分析模型

地下室(汽车库)分布图(含人防)

日照分析图

设计图纸

各专业

建筑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结构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给排水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电气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暖通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需包含分体空调图纸及设备参数

表)

弱电智能化专业初步(深化)设计图

基坑围护初步(深化)设计图(含经

室外管网综合初步(深化)设计图

建筑立面控制手册(形成完整的材料

样板)

专项设计

精装修

装修设计方案初步(深化)设计图

2)施工图阶段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成果)

包含4.1.1条要求的所有专业施工图。

根据发包方确认的设计要点编制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同时在完成施工图后,配合

施工招标,需提供各专项工程的技术规格书(内含各材料的规格参数并根据发包方需要,

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品牌)、需提供建筑、室内、景观主要材料样品及材料手册(内含

各材料的规格参数并根据发包方需要,推荐三家或三家以上的品牌),满足施工招标清单

编制,配合设计答疑。

3)根据职能部门与第三方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报审表格、专项设计说明、设计计算

书、专项报告等内容。

6.3.施工配合及验收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08

6.3.1 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方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

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

求;

6.3.2 根据发包方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材料选样、设计例会、设计

巡察等各类会议及现场服务,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6.3.3 协助发包方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

续;

6.3.4 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

续,出席在现场的最后评估及验收会;配合发包方竣工验收备案,审核验收相关资料和竣

工图并签字盖章。

6.3.5 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

作;审核材料部品及设备的功能参数,参与材料部品选样定样工作。

6.3.6 应发包方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二次深化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

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对影响施工效果和美观或有改变

设计意图的现象向业主预警;

6.3.7 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的,设计人应指派设计人员参与事故处理;

6.3.8 根据项目安排,进行现场巡检,记录现场与设计不符之处,提供《设计巡查意

见单》,并协助发包方提供解决方法。

6.3.9 协助完成系统的调试工作。

109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格式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三、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四、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110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11

目录

一、投标函封面;

二、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三、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需要准确详细填报,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录入此表的不作

为评审依据

四、投标保证金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六、投标承诺书七、联合体协议书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112

投 标 函 封 面(设计)

致:(招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____

_

项目名称:____

_

拟派 项目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

□独立投标:

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采用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盖章或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盖章或签字)

113

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14

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例如:X 年 X

月 X 日完成长度或深度 X 米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115

投标保证金

1.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保

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

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

理。)

2.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

116

投标保函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贵方

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方(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

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

元(大写)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

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书

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

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

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

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

(签章)

开具日期:

117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

人,营业收入为_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118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

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

无效投标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并被

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2.承诺投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浙江省

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符合下列条件:

⑴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⑵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证保险);

⑶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

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以上错

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我单位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6.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

119

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7.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

记录。

8.承诺我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承诺我单位承诺在估算工程费用目标金额或限额设计目标范围内开展初设及施工图

设计,确保项目概算不超项目估算或限额设计目标。

10.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11.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

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12.承诺并确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本项目陈述和答辩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的信用扣分等处置,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责令整改及信用扣分相

关通知材料送达本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本单位”指联合体各方)。本单位传真号

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120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

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121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22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23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需要准确详细填报,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表 2)

三、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工作简历表(表 3)

四、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的汇总)(表 4)(需要准确详细填报,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近年财务状况表等)。

124

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 标 人 全 称

主 要 业 务 范 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成 立 日 期

现 有 职工 人 数

等 级 资 质 证 书

等 级 :

证 书 号 :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等 级 :

证 书 号 :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部室划分、各部室人数、中高级职称、设计师等人数)

企业组织机构框图附后

投标人:

( 盖 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 盖章)

日期: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125

表2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投标人:

( 盖 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 盖章)

日期:

126

表3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工作简历表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

( 盖 章 )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或 盖章)

日期:

127

表4

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企业业绩

例如:企业名称或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等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例如:X 年 X

月X 日完成,长

度或深度 X 米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1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128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29

目录

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二、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四、投标函附录五、原创设计声明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表格,需要时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30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址: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的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签署上

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131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

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日至

日(代理时

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

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

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32

投标函

(建设单位):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设计服务期日历天(其中:方案设

计:

日历天,深化设计: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

计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司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一旦我司中标,我司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设计组,

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前期咨询工作、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

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中承诺的项目设计服务期完成咨

询、设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我司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

中标,我司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同意将本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等设计成果文件应用于本工程。

6、□采用联合体投标

我方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我方联合体成员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独立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单位地址为:

邮编:

电话:

日期:

133

投标函附表

各设计阶段

所需费用

备注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施工配合

其他

合计

元(小写)

投标报价(大写)

注:①本投标报价表应作为投标函附件之一。

②所报费用应包含可能发生的前期现状调查、设计费用、咨询服务费、交通和食宿费

用等所有费用。

③各投标人可自行分项报价,如有必要可另附报价说明

投标人:

( 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34

原创设计声明

致(招标人):

本投标人

(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本次投标的

项目的设计成果,

是本投标人独立创作设计所取得的原创成果。

本投标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公司承担,特此声明。

原创方案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潜在客户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