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宣杭线(金家汇路一金蓬街)断头路打通项目(贝家街、周坪路、联鸿街)工程监理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09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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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A-交投-2025-078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协议书 第一部分

委托人(全称):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杭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老宣杭线(金家汇路一金蓬街)断头路打通项目(贝家街;周坪路、联鸿街) 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杭州市西湖区

工程规模: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排水、管线工程及道路附属工 程等。道路总长约361米(以实测为准),其中,贝家街全长118米,标准段宽24米;周坪路 全长 135米,标准段宽24米;联鸿街全长108米,标准段宽 32米。

本项目估算总投资约8212.95万元(最终以概算批复为准),建安工程概算费用为 4901.03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项可,身份证号码: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13,注册号:33021915。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陆拾伍万染任参佰肆拾武元整 (¥657342元)。税率:6%,不含 税金额:(4620133.96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监理服务费根据其技标报价暂定为¥65.7342万元(大写:陆拾伍万染 任叁佰肆拾武元整),最终监理费根据工程竣工结算计算;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 用定额》(2018 版)执行(其中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 ;高程调 整系数1.0 ;报价折扣率94%)。

本工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 版)及其附 表,采用内插法计算。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本工程主体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为607日历天(包括2个月共60日历天 的免费服务期,监理服务期开始时间以委托人同意的施工开工令时间起算)。

*开通会员可解锁*始,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3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2. 订立地点: 杭州 。

3.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陆_份

(盖了那 监理人: 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 33 号交投科创 住所:杭州市最山区联合中心A座 5 楼 住所: 中心川 师范 科爾 邮政编码: 310051 邮政编码:3112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277 的代理人:_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80 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78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17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_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2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师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 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 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 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 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 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虚疫 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 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方有约定 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 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 最新签署的为准。

监理人的义务 รั่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 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 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 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 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 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 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 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 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 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 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 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 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 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施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 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 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 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 年。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 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 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 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 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 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 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 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 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 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 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 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入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 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损害。

支付 5.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 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 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 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 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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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 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 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 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 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 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 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 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 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 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 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变托 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 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

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 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 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 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 款约定的 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 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 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 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 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 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 救。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中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8.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 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 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 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 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专用条件 部分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__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条。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老宣杭线(金家汇路一金蓬街)断头路打通项目(贝家街、周坪路、 联鸿街)工程,本次监理范围为协助委托人开展项目前期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工程设计 范围内道路、桥梁、城市排水、交通、智能、照明、绿化及综合管线等工程(具体范围以工 程量清单及施工图为准)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等施工阶段及保修期相关监 理服务;做好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成本)控制;配合招标人完成现场协调、项目 五方主体验收且完成环保、规划、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协助招标人完成城建档案 馆档案移交,完成项目的建委备案并交付使用。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 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监理日志、编报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建设单位移 交。

□2 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9)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托 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10)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1施工图设计文件;2 地质勘察报告;3施工图审查文件;4规划许可证:5施工许可证;6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 料;⑦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8施工合同;9其他相关资料。

(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与分 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况;3专 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 证;3类似工程项目业绩;4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5企业主要负责 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3)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1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 2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 量成果;4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1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2 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4负责本工 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型号、规格、出厂年 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3整机或关键部件 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和监理 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 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 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1按图纸、规范、标准和施 工方案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45

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9)对施工承包人损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 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0)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书面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承 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 出复查意见。

(21)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 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3 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24)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 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人审批,根 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人在 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27)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 性、时效性提出审查意见。

□4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28)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审 核的基本内容包括:1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2主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3分期 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④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5各专 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6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7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 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8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 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29)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 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 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0)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相关

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5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1)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 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 报监理人审查。

(33)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有效期等。

(34)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包人 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 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 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 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 格 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36) 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7)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指令施工项目部将 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38)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式脚 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胸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39)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进行 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40)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全隐 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 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 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41)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密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场, 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事故调查

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 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2)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 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6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1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 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2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 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③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 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4当变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 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 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议为依据;5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44)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1预测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并采取防 范措施;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3及时收集、整理有关 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4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 提出监理意见。

(4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1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并 通报委托人;2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3按施工合同约定处 理工期延误。

(4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院 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7) 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7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48)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人,并协助签订工程勘 察设计合同。

(49)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工作 内容,审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

(50)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51) 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52)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如变更勘察方案,应

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53)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量的 检定情况。

(54)检查勘察人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查。

(55)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勘察 成果验收。

、(56)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57)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58)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备案。 必要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59)审查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分,并报委托人。

(60)分析勘察、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61) 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62)协助委托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设计 人于以完善。

□8 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6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64)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 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65)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9 其他: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 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 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 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 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键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__ 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人员

1) 监理方派驻本工程项目部的总监理工程师为:

2)监理人按投标文件承诺组建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人员应常驻工地, 监理人人员出勤率考核以指纹目常考核、委托人抽查考核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考核为依据。 总监到位率达80%,到岗不少于22天/月;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员必须专业对口, 技术力量充足,到位率达80%,到岗不少于22天/月。监理人员和配备的设备必须按照投标 文件全部到位,一周内上报按阶段人员进场计划表,到位率按月考核,到位率未达到要求的, 按 1000元/人.次处罚(监理人提供指纹考勤机,以指纹考核为准)。

2.3.2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的:(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 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 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3.3 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备专业主要监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班子 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擅自更换,如有以上特殊情况需更换,且更换后的人员等级不得低于原 投标人员的资质等级(指执业注册资质、职称、业绩等),更换总监需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备案手续。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每更换一次总监,处2000-10000元罚款,不满足项目管 理需要,委托人可要求更换总监,每更换一人次总监,处5000-10000元罚款,每更换一次 专业监理工程师,处2000-5000元罚款;如无故私自更换,每更换一人,扣除总监理费用的 2%,以此类推;对于确实不适合现场监理工作的人员招标人有权提出调换,监理人必须无条 件在了个工作目内更换到位,否则委托人对监理人处以每延迟到岗一天 1000元/人 ****的罚 款。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本合同通用条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相关规定执行。

在涉及工程延期 / / 天内和(或)金额 / 7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

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价数: 监理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提交监理规划,包括设计及施工,监理人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 设计十天内提交监理实施细则及专项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细则,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在进场后 三十天内落实施工现场总平布置,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专项方案、围挡美化、宿舍 等必须实施的工作内容。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Y> 委托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7_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 式为:合同终止后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沈春荣。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30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一,汇率为: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一个

5.3 支付酬金

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阶段 支付时间 支付比例 支付金额 (万元)
首付款 | 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 10%
□每月支付一次; 团按服务期比例:
中间付款 团每季度支付一次; □按人员投入;
□其他: □其他:
竣工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累计付至 98.5%
最后付款 | 监理缺陷服务期满14天内 | 竹清余款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 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 法确定:

团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 关服务期限(天),具体延期天数应由双方协议确认,延长期间的人员及数量需报委托人认 可后执行。

□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日)×延长期间的监理人员(人)× > 元/ 人·日。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前。

6.2.3 合同生效后,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工作时,监理人要立 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的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 法确定:

□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日)×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监 理人员(人)× 元/人·日。

团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

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15日前。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 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 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 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在结算完成后 30 日内扣回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_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_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均 为本合同的保密范围。

23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应在服务开始阶段对其人员明确保密责任。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等仅 限于监理人在本项目的服务中使用。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上述资料及其 电子文本、复印件、数据摘要等全部归还委托人。监理人及其人员无论是在服务期间或服务 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第三方透露。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补充条款

9.1 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_3_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合同总价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履约期满之日止;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合同总价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履约期满之日止;

(3)其他方式: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21-白历天内按招标文件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 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 9.2 履约担保返还:合同履约期满后30天内退还履约担保(无息)。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 for propilars of

一天无 A-1 勘察阶段:

A-2 设计阶段: - - 详专用条件 2.1条

A-3 保修阶段: 详专用条件 2.1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详专用条件 2.1条

any of the program at the partir less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

提供时间
数量 工作要求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 称 文 量 国 积 旋 નિર્દ 时间
办公用 l. 房
2. . 生活用 房 0
3. 试 房 验用 0
样 房 品用 4. 0
5.用 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0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 7 提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2.工程勘察文件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可
5. 施工许可文件 1 由施工单位提供
6. 其他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数 피디아 型号与规格 提 供时间
0
0
0
0

26

康政协议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 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招标人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项目 招标投标、市场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项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三)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管 理相关规章制度。

(四)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五)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严肃查处本方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六)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 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人代表、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条甲方(含甲方人员)廉政责任

(一)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方的 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接受乙方的以任何名义支付的 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含甲方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宴请、 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不邀请乙方人员参加;不得接受乙方提 供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投标人;不 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四)不得接受乙方购置的或长期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五)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个人所送的钱物,受礼者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至甲 方监察审计部门。

(六)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条乙方(含乙方人员)廉政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 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或其他

经济利益。

(二)不得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含甲方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旅游、 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嫁娶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及亲属赠送任何 礼金、礼品等;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 便利。

(三)不得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投标人;不得接受甲方推销或指 定使用的物资设备。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五)对甲方及其个人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投标人、推销或指定 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乙方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

(六)对甲方提供的乙方(含乙方人员)违纪违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 殿。

(七)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 各类休闲娱乐等活动。

(八)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办事,不得与其他单位互相串通,损害 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管辖 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据。

(一)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甲乙双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 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予以赔偿。

(三)乙方贿赂甲方人员的,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止项 目合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以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甲乙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理,且 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四)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义务 进行举报。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被举报方承担, 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五)由于甲乙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双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六)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 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为止。有效期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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