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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设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
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62001221)
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招标人: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 年
月
日
第
2 页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0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9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97
第
3 页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已由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杭发改投资〔2025〕3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国资自筹
,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业主为 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杭州市西
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
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
市政工程设计 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 杭州余杭组团YH-18单元(高铁枢纽中心)
。
2.2投资估算(或概算):项目总投资约75933万元(含建设用地费55208万元),
其中工程建设费用约20725万元(含绿化工程费约2900万元)。
2.3建设规模:项目范围包括汇安环路道路建设和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
整治及两侧绿化。汇安环路起点景腾北路,与振华西路相交,终点至景腾北路,全长
约1160米,道路标准段宽度20米。通义港南起云余西街,北至留祥路,河道长约1100
米,河道两侧绿化面积约59460平方米,单跨桥梁跨度为40米,排水管道最大管径为
DN1000。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及管线工程、交通附属设施、景观
绿化、河道驳岸及河道清淤工程等。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杭州余杭组团YH-18单元(高
铁枢纽中心) 。
2.4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及管线工程、交通附属设
施和河道驳坎清淤、景观绿化工程等内容的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含
扩初、概算编制及调整)、所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设计配合、报批配合、专项设计审
核协调、施工配合、验收配合、工程审计配合等相关服务,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
如电力、水务、燃气等)除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5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服务期不少于1550日历天,具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
陷责任期满止。其中:
设计阶段:
第
4 页
☑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估算编制)编制时间为
15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
间不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
☑初步设计(含扩初、概算编制及调整)文件编制时间为
20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
阶段时间不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
30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得超过该计划
编制时间。
后续服务阶段:
1485
日历天。
2.6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
☑否
2.7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设计综合类甲级 或 (设计专项类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且设计专业类
市政行业甲级) 或 (设计专项类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且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燃
气工程 且 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3.2 投 标人 (若 为联 合体 投标 的, 为联 合体 牵头 人单 位) 自 202 1 年1 月1 日
【 时 间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或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中 标 备 案 资 料 ) 载 明 时 间 为 准 ; 若 同
时提 供, 则以合 同签 订时间 为准 】以 来,承 接过 单个设 计合 同设计 费用 在320 万
元 及 以 上 含 桥 梁 工 程 或 道 路 工 程 且 设 计 内 容 应 包 括 方 案 设 计 、 初 步 设 计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业 绩 。 【 证 明 材 料 :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制 件 ( 或 中 标 备
案 资 料 复 制 件 ) 或 合 同 复 制 件 。 若 提 供 的 类 似 设 计 业 绩 为 联 合 体 业 绩 的 , 另 须
提 供 类 似 设 计 业 绩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该 项 业 绩 中 投 标 人 承 担 桥 梁 工 程 或 道
路 工 程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设 计 工 作 并 与 提 供 的 类 似 业 绩 对 应 ) 。 同 时 提 供 中 标 通
知 书 ( 或 中 标 备 案 资 料 ) 复 制 件 、 合 同 复 制 件 的 , 若 规 模 、 属 性 以 及 其 他 载 明
信 息 有 不 同 的 以 合 同 复 制 件 为 准 。 若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不 能 证 明 桥 梁 工 程 或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内 容 的 , 另 须 提 供 立 项 批 复 或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或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复 制 件 ,
否则不予 认可】;
3.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不超过2家;②拟派项目负责人须为
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在册员工;③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
位确定资质等级;④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
务;⑤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
5 页
注:上述证明材料中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5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在册员
工。【证明材料:①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
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
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②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制
件。①②缺一不可,且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三)其他:
3.7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
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
犯罪记录。
3.10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5.定标方式
☑5.2不采用评定分离。
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6.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6.2招标人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排序第2名的投标人补偿1万元;排序第3名
的投标人补偿0.5万元;其余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补偿。且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不返还。
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招标单位
支付投标补偿费的有权使用其成果。所有提交方案署名权属原设计单位,其他权利归招标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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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页
6.3获得设计成果补偿费的投标人所有设计成果使用权归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所有。
6.4投标补偿费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7.招标文件的获取
7.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设计基础资料)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7.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7.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8.投标文件的递交
☑8.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__年__月__日__时
_00_分(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开标室 。
9.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
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发布
。
10. 行政监督部门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火车西站东落客平台出发层云尚中心1号楼3楼
联 系 人: 何工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杭州市拱墅区586号海华嘉联华铭座15楼
联 系 人: 陈成良、王云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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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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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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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火车西站东落客平台出发层云尚中心1号楼3楼联系人:何工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586号海华嘉联华铭座15楼联系人:陈成良、王云渊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邮箱:605740647@qq.com
1.1.4
项目名称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
1.1.5
建设地点
见招标公告
1.1.6
建设规模
见招标公告
1.1.7
总投资
见招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见招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和调整)(□BIM设计服务)☑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扩初、概算编制及调整)和施工图设计□其他招标内容具体包括:见招标公告。本工程主项内容:☑设计;
1.3.2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服务期不少于1550 日历天,具体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止。(属于实质性要求,必须在投标函中响应)。其中:设计阶段:☑方案设计文件(含方案优化、估算编制)编制时间为
15
日历天,
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初步(深化)设计文件(含扩初、概算编制及调整)编制时间为
20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
30
日历天,投标承诺该阶段时间不
得超过该计划编制时间。
后续服务阶段:
1485
日历天。
1.3.3
质量标准
☑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述规定以国家颁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1.4.1
投标人资质及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要求。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第
9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1
分包
允许,具体要求:在国家允许分包的范围内,设计人经发包人同意后
,可将部分设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若分包,投标文件
中须明确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不明确的中标后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设计人应将合格的分包单位相关资
料报发包人审核及备案。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详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及以下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技术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初步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12.2
偏差
☑允许, 偏差内容:
允许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偏差范围:
允许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偏差幅度:
允许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红线图等设计基础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于
年
月
日
时前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招投标项目信息”-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联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陈成良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
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同2.2.2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同2.2.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材料:3.1.1.1投标函封面;☑3.1.1.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人员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 要求见招标公告】☑3.1.1.3业绩证明材料:(若有);☑3.1.1.4投标担保材料(如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证/担保公司担保保函等);
第
10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1.1.5 其他投标资料: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3.1.2技术标(页码不得多于400,不得少于 200 ,文本连续编码);3.1.3资信标;3.1.4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询标承诺书 。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
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 409.1227 万元。
☑风险控制价 327.2982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价的80 %作为风险控制价。
最高投标限价可以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标准设置。
3.2.7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设计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
初步设计占设计费的40%(含方案设计10%),施工图设计占设计费的60%。设计费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结合各自单位的设计方案、技术实力和竞争优势等进行优惠后形成合理的设计投标报价。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担保
1.金额:人民币 8 万元(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得
超过10万元)
2.交纳方式:
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
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
注:
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担保缴纳方式”下拉框
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
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
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转账形式缴存担保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
“杭银在线”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
,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
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
户
名: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帐
户:75828100032388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
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担保。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
第
11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担保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
索赔。
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无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A(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有要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3.采用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
、投标函封面外,由
联合体牵头人在上述电子/纸质投标文件加盖相应章、签字即可。
4、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副本(暗标)不得盖章或签字。
☑3.7.3A(2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
1.1纸质文本/展示图板/设计模型/BIM模型
纸质文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二 份
展示图板
☑无;
设计模型
☑无;
BIM模型
☑无;
1.2装订要求:技术标副本(暗标)、技术标正本(明标)分别单独
装订,文本采用胶装。
2.电子投标文件
2.1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
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V3.3.0电子投标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商务标等内容组成,应
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第
12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1资格审查材料:投标函封面、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业绩公示
汇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担保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2.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2.1.3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扫描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生成及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2.2.1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1(后缀名为“.HzT
bs1st
”),内含资格审查材料;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加
密标书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
2.2.2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电子加密标书1: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1正本
”、“标书1副本”);
电子加密标书2: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2正本
”、“标书2副本”)。
注:电子加密标书副本仅作为备用。
☑4.其他: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五 份,具体以
招标人要求为准,均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
3.7.4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
依据
3.7.5(A)
投标文件暗标要求
1、纸质技术标副本文件、展示图板(如有)和多媒体演示方案(如有)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2、纸质技术标副本的封面统一采用A3幅面白色纸,封面空白无内容;技术标副本文本采用A3幅面白色纸张。
☑3、其他:图纸可采用加长纸,但应折叠成A3大小。
☑4.1.1(A)
投标文件外包装
和密封要求
“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分别包装密封,并在外包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4.1.2(A)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
息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包内资料名称:如“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等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00 秒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925号(临江金座2号楼)第
开标室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7个的;
第
13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3.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4.其他:
☑4.2.5(A)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内封装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不得拒收);3.开标委托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确读取的或无法导入成功的;(2)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分两阶段开标。
一:第一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业CA锁刷
卡签到,未带CA锁的,可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人(代理)工作人员手工录
入。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
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作提
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
依据。
二:第二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 第一阶段开标当日13:30(时间暂定,具体视技术标评审
完毕后另行通知)
2.开标地点:同一阶段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
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投标人未到现场的,视为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
议。
☑5.2(A)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三)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副本”、“电子加密标书 1”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1(后缀名为“.HzTbs1st”,内含“资格审查材料”)正本电子光盘(注:先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导入评标系统,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第一阶段开标完毕。
(五)第二阶段开标
第
14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正本”、“电子加密标书 2”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正本电子光盘(注:先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导入评标系统,系统自动读取成功后,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5.4
特殊情况处置
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系统、电力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
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
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
体安排另行通知。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
不少于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不少于1 人,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
不少于4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
人数的2/3);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6.3.1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分值:
80
分
资信标分值:
10
分
商务标分值:
10
分
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
0.5
分(0.5~1),
每低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
0.3
分(0.3~0.5)。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
☑1.不采用评定分离: 2
个(不超过3个)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
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
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公示次日起计)。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
负责人的以下情况进行查验: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
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
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第
15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
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6.其他要求:
/
。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7.4
技术成果
经济补偿
1.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给予经济补偿。
2.招标人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排序第2名的投标人补偿1万
元;排序第3名的投标人补偿0.5万元;其余未中标的投标人均不补偿。
且进入评标的投标文件不返还。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收到增值
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招标单位支付投标补偿费的有
权使用其成果。
3.获得设计成果补偿费的投标人所有设计成果使用权归招标人与投标人
共同所有。
4.投标补偿费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7.5.1
履约担保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
字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函、保险、保单。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设计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不招标。
9.5
异议与投诉
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
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
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
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
16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
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
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
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2)其他:
/ 。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
许霞云,*开通会员可解锁*
。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
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
审查不通过的,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评标专家
须根据“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对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设
计资质进行核对--如联合体中负责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的成员需具备工程
设计综合甲级或设计专项类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项目
负责人资格(若有)、业绩条件(若有)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
质、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行为限
制情况”,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
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
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2)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
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
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
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
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
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
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
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
第
17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
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保证金处理。);
(3)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责
分工)的;
(5)
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6)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
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7)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
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
重新招标。
2.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暗标规定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技
术标暗标封面或内容中,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
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原则上不得否决
其投标。)
3.初步评审内容: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
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关键内容缺失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 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
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
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7)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至的;
(8)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注:①若未提供《询标承诺书》(相关格式件见商务标格式),将视为属
于“(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
化表格的内容为准),关键内容缺失的;”情况,否决其投标。
②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
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项规定执行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
其投标。
10.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
第
18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质询
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
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
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3
陈述和答辩
1.陈述和答辩人: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书面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
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4.陈述和答辩时间:最终以短信通知为准
;地点:
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最终以短信通知为准
。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招标人
填写)
本项目原创设计的思路
;具体题目应由评标委员会在上
述范围内,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
(注:投标人应妥善安排好人员,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填报真实、准确的传真号
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按照杭
州市信用管理办法,对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实
施信用扣分,扣分相关通知材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中的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
10.4
解释权与说明
1.投标人须知的内容如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以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为准。
2.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网站提供下载的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不一致
的,以上传至网站的招标文件为准。
3.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
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
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
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
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
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
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5
知识产权
1.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
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
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
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
第
19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3.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
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4.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根据联合体约定的工
作内容对应的知识产权归各自所有。
10.6
特别说明
1.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
2.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
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
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
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
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
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评标委员会结合标中预警信息综合评审,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
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
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
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
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
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投标人挂靠其他设计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设计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
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
字的行为。
(4)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投标人拟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
不是本单位人员(上述人员社保信息或注册单位信息与投标单位不一
致或同时存在多个单位的社保缴纳记录)。
(6)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8)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第
20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0)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电子招投标
过程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评标时行政监督部门
已查实投标人无违法违规情况的除外)或文件创建标识码(或制作
码、检测码)一致或锁号相同的。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电子招投标
过程中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上传投标文
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
职人员的。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电
子招投标过程中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的。
(16)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或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
绩;或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
明;或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17)不同投标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投标联系人或项目
班子成员中有人员雷同或联系方式相同的(投标人能证明其不存在故
意一致的除外)。
(18)同一标段不同投标人之间出现控股、管理关系的。
(19)项目负责人个税信息和社保信息缴纳单位不一致,且经询标澄
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
(20)存在被省内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围标串标行政处罚记录的(有
效期内)。
4.投标人应按照本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要求及时配合标中相关预警信息
核查工作,未按要求配合或配合不力或联系不上或故意隐瞒等情形影
响监管部门核查的,一律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前附表10.1的要求否决
投标,同时涉及本前附表3.4.4要求的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请各勘察设计投标单位务必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将企业基本信息和资
质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同时将企业基本
信息录入到“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
用监管平台)”,并将企业资质信息同步到市级平台,并对信息的及
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否则在投标过程中将做不利于投标人的
第
21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判定。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企业维护平台里的公告通知《省厅数据同步
到市平台操作指南 》。
6.初步设计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的项目,设计人编制概算时
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指引(2023版)》,其他
项目可参照执行。招标人应对设计人概算编制质量在合同中作出约
束。
7.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
(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要求进行设计,与住
宅质量通病防治有关的说明内容应在相关专业的设计总说明中明确,
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节点详图。招标人应对设计人住宅质量通病
防治履约方面在合同中作出约束。
☑8.本项目需根据《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
(杭综法(2025)32号)、《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
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号)、杭州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等文件要求,使用政府财政资金
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
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建工(2025)118号中已明确的
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9. 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 市政、园林工程等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 20% ;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固化土、建筑垃圾再生路面砖和路缘石等相
关技术措施需在设计图纸中落实
;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
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源头减量设计专项专篇内容,其中应包括土方平衡论证方案;
10.其他:①单页上若存在多个证书(证明文件),该页加盖一个投标单
位电子印章即可。②投标人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社保的个人社保缴
纳证明可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
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
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
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
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
第
22 页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
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
……
第
1 页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
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2 页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1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
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
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
质认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企业名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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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被各级人民法院(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已执行完结的除外,以提供法院结案的有关法律文书
为准);
(14)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
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
为的(“近三年”指投标截止之日上溯三年,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信息为准,查
询信息与法院出具的文书不一致的,以法院出具的文书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
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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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
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
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
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
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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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的时
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
,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
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
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
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第
6 页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分暗标和明标)、资信标、商务标四部分文
件组成。
3.1.1 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封面;
(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人员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要求见
招标公告);
(3)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
及相关附件;
(4)投标保证金;
(5)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6)投标承诺书;
(7)联合体协议书(如为联合体提供联合体协议书);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须知前附表 3.1、3.5。
3.1.2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市政公用工程
3.1.2.1 总体说明
(1)设计依据
(2)总体构思
3.1.2.2 设计说明
(1)总平面设计说明
(2)道路设计说明
(3)桥梁设计说明
(4)结构设计说明
(5)给排水设计说明
(6)景观绿化设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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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通智能化设计说明
(8)保障概算编制质量的措施
3.1.2.3 工程方案内容
3.1.2.4 工程投资估算
3.1.2.5 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道路平面及纵断面图
(2)道路规划横断面布置方案图
(3)重要节点方案图
(4)桥梁工程方案图
(5)排水工程方案图
(6)附属工程方案图
(7)河道景观效果图
(8)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图纸
3.1.3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相关表格
(3)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4)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及资信标格式要
求)。
3.1.4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询标承诺书
(6)原创设计声明
(7)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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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
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
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
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
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投标人的设计费报价应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所有服务
内容所需的人工、专家评审(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各类方案及施工
图评审等,不包含招投标专家评审)、会务、资料、交通、差旅、办公、文印、
赶工费用、税金等、及对设计中存在的所有设计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发生的费
用、工程概算编制费用等,并包含对第三方二次设计的审核、设计人参加技术交
底、工地现场例会、配合完成施工图图审批复、施工配合、出具设计变更文件、
配合招标人进行各阶段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图等所有的后续跟踪服务的一切费用
。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1.3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
范围及设计周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
的依据。
3.2.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中标后按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及有关审定部门的意
见修改、优化设计方案所需的费用,招标人不另外单独支付;
3.2.7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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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
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
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
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
交投标担保,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投标担保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可以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信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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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
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采用线上投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3.7.4 业绩证明文件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投标文件暗标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
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第
11 页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
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
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5 (B)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A)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
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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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
、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做好
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
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专家的抽取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
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2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
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规定,从省综合性
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
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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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页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
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
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
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
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7.2.1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或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招标人确定招标
人的(评定分离除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
第
14 页
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
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
招标。
7.2.2 定标原则: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
7.2.3 定标会议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3 的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7.2.4 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时间前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
行考察、质询。考察、质询小组应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4 规定的人数组成。考
察、质询小组应如实记录考察、质询情况,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
一。考察、质询报告应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7.2.5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5规
定的人数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
避,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7.2.6招标人应在定标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开
展现场面试。现场面试由定标委员会具体实施。
7.2.7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质询或考察报告、现场面试情
况,此外,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7选定内容为定标要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
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等;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
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7)后续服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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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9)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0)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7.2.8定标应结合现场面试及7.2.7条的定标要素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可采用
下列方法:
(1)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
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
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8 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7.2.9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9 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7.2.10定标后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
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0规定的其他情形。
7.2.11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1)查实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2)有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11规定的其他情形。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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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
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且收到未中标人提供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后 30 日内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5 履约担保
7.5.1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
由牵头人递交)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的时间、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5.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
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6
签订合同
7.6.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
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6.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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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
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
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
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
间10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
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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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将
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
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
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
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
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规定及杭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
办法》【2013 】204 号的通知。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
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
19 页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设计综合评估法是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分别进行技术、
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按总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总分=技术分(80分)+资信分(10分)+商务分(10分)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技术评审
(三)初步评审
(四)资信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
通过的,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联合体投标的,评标专家须根据“联
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对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进行核对--如联合体中负责
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的成员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设计专项类风景园林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
资质)
、项目负责人资格(若有)、业绩条件(若有)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项目
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标人的“企业资质、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行为限制情况”,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
第
20 页
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
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二)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
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
核实未按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转账方式缴纳,实际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
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
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
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三)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责分工)
的;
(五)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六)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七)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7个的,评
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三、技术标评审(80分暗标)
评标委员会对违反暗标规定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技术标暗
标封面或内容中,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的,未出现直接反
第
21 页
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原则上不得否决其投标。)
技术评审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1
对设计水平与质量的高低以及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度进行综合评审:符合该项
目范围相关规划、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对方案社
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高低及对“四节一环保”的体现进行分析、
评价;
4-6分
2
市政
道路
方案
道路横、纵断面的合理性(包含与河道等交叉节点)、道路平面
的合理性(包含公交站、路口渠化等方面);
7-12分
3
桥梁的功能、结构设计合理,外观是否符合整体区域效果;(提
供效果图)
7-12分
4
深基坑方案设计的合理性;
4-6分
5
道路交通组织的合理性,与周边地块交通流线的衔接设计及进出
口方案的合理性;(提供区域道路路网平面示意图)
7-12分
6
管线工程方案设计合理性(包括管位、平面、管材、结构等方
面);
4-6分
7
绿化
工程
绿化布置的合理性;(提供效果图)
3-5分
8
沿路(沿河)景观生态性的合理性;
3-5分
9
对方案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
3-5分
10
对设计的总体安排、进度计划、周期保证措施进行比较、分析;
3-5分
11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海绵城市应用等);
1-3分
12
对保障概算编制质量措施的合理性进行比较、评价;
0-0.5分
13
其他评审因素【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5%以内)满足
要求得0.5分,不满足为0分】
0-0.5分
第
22 页
14
陈述和答辩(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分
备注:
1、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 5%以内,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的得满分(最
高 0.5 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不符合的得 0 分;(如某项目招标人设
该项分值为 0.2 分,满足要求得 0.2 分,不满足为 0 分)。
2、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评标专家
的有效评分大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
分,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的,按全部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该项最终得分为
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
点得0分。
四、初步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
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表格的
内容为准),关键内容缺失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
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
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七)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
23 页
注:若未提供《询标承诺书》,将视为属于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三)投标文
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表格的内容为准),关键
内容缺失的;”情况,否决其投标 。
五、资信标评审(10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审查、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评
审,评审主要因素包含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评
分,评分时保留一位小数 。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类似工程业绩
企业业绩1: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指针对本投标项目的联合体协
议书中承担桥梁专业设计工作的成员单位)自*开通会员可解锁*
【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载
明时间为准;若同时提供,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
承接过单个设计合同含桥梁单跨40米及以上且设计内容应包
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
绩,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高得1.5分。
企业业绩2:
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指针对本投标项目的联合体协
议书中承担风景园林专业设计工作的成员单位)自2021年1
月1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
料)载明时间为准;若同时提供,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以来,承接过单个设计合同含累计绿化面积47000平方米及
以上且设计内容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风
景园林工程设计业绩,每有一个得1.5分;本项最高得1.5
分。
【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制件(或中标备案资料复制件)
或合同复制件,若提供的类似设计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另
0-3
第
24 页
须提供类似设计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该项业绩中投标
人承担含桥梁工程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
工作并与提供的类似业绩对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
中标备案资料)复制件、合同复制件的,若规模、属性以及
其他载明信息有不同的,则以合同复制件为准。对不能证明
规模、属性的,另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工程规划许可
证复制件,否则不予得分。】
注:本项目投标人最多可填报2个企业业绩,投标人填报业
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企业业绩不再评审。如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2个企业业绩,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
报了2个以上的企业业绩,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前2的企业
业绩即可,不论后续企业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
审。
项目负责人业绩1: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
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载明时间为准;若同时提供,
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
个设计合同含桥梁单跨40米及以上且设计内容应包括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有
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项目负责人业绩2: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
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载明时间为准;若同时提供,
则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接过单
个设计合同设计费用在320万元及以上含桥梁工程或道路工
程且设计内容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市
政公用工程设计业绩,每有一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
【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复制件(或中标备案资料复制件)
0-2
第
25 页
或合同复制件。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复
制件、合同复制件的,若规模、属性以及其他载明信息有不
同的,则以合同复制件为准。证明材料上须体现项目负责人
姓名及项目规模、属性,否则不予得分。对不能证明规模、
属性的,另须提供初步设计批复证明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制
件,否则不予得分。】
注:本项目投标人最多可填报2个项目负责人业绩,投标人
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项目负责人业绩
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2个项目负责人业绩,
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2个以上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评标
时专家仅评审序号前2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即可,不论后续项
目负责人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信用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
0-2
团队配备
1、拟派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高级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证明材料:①有
效的注册证复制件、②职称证书复制件,①②缺一不可,否
则不予得分。】
2、拟投入本项目设计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具有专业资
格【具体要求见《人员要求表(不含项目负责人)》】,人
员齐全没有兼任的得2分;未投入人员的或拟投入人员不满
足人员要求的,每少一人扣0.4分,本项最多得2分,最少得
0分。专业以职称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为准。
【证明材料:①相应证书的复制件,②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
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
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
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
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
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③与投标人单位签订
0-3
第
26 页
的劳动合同复制件,①②③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得分。】
注:1.上述证明材料中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得分;
2.资格业绩不可作为资信标评审业绩;
3.企业业绩与项目负责人业绩可重复得分;
4.企业业绩:同一企业业绩同时满足上述企业业绩1、2多项指标的,可重
复得分;
5.项目负责人业绩:同一项目负责人业绩同时满足上述项目负责人业绩1、
2多项指标的,可重复得分。
人员要求表(不含项目负责人):
序号
岗位
人
数
人员要求
须提供的相应证书
1
道路设计
1人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执业资格证书
或注册证
2
结构设计
1人
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在投标人单位。
注册证
3
给排水设计
1人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
册在投标人单位。
注册证
4
绿化景观设计
1人
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
上职称。
职称证
5
桥梁设计
1人
具备桥梁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及
以上职称。
职称证
6
造价专业负责
人
1人
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在投标
人单位。
注册证
注:1.各岗位(包括项目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2.《人员要求表(不含项目负责人)》仅作为评审因素,不作为否决条款。
☑本项目采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
□本项目不采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均按满分
第
27 页
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简称“省信用平
台”)发布的数据为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周的周一由省信用平台
发布的“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例如:某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
年1月30日,则采用*开通会员可解锁*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
设信用监管平台)按规定获取的省信用平台上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依据,信用等级
为 A 级的得 2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1.5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1.0 分,
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得0.5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得 0分,无有效信用等级记录或
无法获取到信用等级的得0分。
勘察、设计单独招标或勘察设计合并招标: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的,按联合
体牵头人信用等级计取;非联合体方式的,以勘察为主的项目按投标人勘察信用等
级计取,以设计为主的项目按投标人设计信用等级计取。主要工作项由招标人在前
附表1.3.1中视项目具体情况选择。
六、商务标评审(10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
审。商务报价得分以有效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比值计算。若有效投标人>5个
的,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除最高报价、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有效投
标人≤5个的,以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
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判定仍具有竞争力,以最低有效
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的1%扣0.5分;每低于评标
基准价1%的 扣0.3分 (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偏离基准价扣分值)。投标报价每高
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
28 页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
投标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
分排名靠前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靠前的排前;上述均
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
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
29 页
附件:“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附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
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评标暂行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开通会员可解锁*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
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州
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评标,适用本暂行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评标
第
30 页
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制定原则和使用要求】评标办法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的原则,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依法制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
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合法竞争。
第四条 【职责】各级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评标活动实
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评标方法分类】本暂行办法按建设工程招标类型,分别对施工、监
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设置具体评标方法,相关类型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施工
简易评标法:适用于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
信价量化评审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包括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以下)施工
招标。
施工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建设工程施
工招标。
(二)监理
监理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
(三)设计
设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的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
设计评定分离法:适用于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工程目录的工程建设设计招标。
(四)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
(五)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专业工程招标可以参照简易评标法,与工程建
设有关的设备招标可以参照施工综合评估法。
(六)全过程咨询、勘察等其他类型的评标办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列评标方法具体详见附件1~附件10。
第
31 页
第六条 【技术特别复杂项目】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
类别具体详见附件11。
第七条 【招标人设置评标标准的要求】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
标细则中明确资信标评审因素和标准,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建立起建筑市场诚信考核机制的,应当将投标人的
市场考核、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标准中设置“类似工程”的,是指在规模、类型、结构形式、施工
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相关规模和造价指标一般不
得超过本工程。其中业绩依据可以为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一般以
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原则上为投标截止日之前5年(含)期限内的业绩,具体应在招
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评审标准不得出现的情形】招标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确
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评标标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含有明显的指向性,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二)存在明显的矛盾、错误或者相关事项不明确,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
(三)采用量化打分时,标准或者依据不明确,完全依赖评委主观评分的;
(四)资格预审项目,在后续招标阶段再增设资格预审未公布过的资信评审内容
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九条【投标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响应相
关条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基本信息的,应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
台信息为资格审查依据。投标人应及时做好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
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等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循下列原则并及时
处理:
第
32 页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单独列出的特殊条款要求的,属于重大偏
差,其投标应当被否决;
(四)对评标专家明显畸高、畸低的评分(其总评分偏离平均分30%以上的),
评标组长应提醒相关评标专家进行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五)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投标前应当向投标人书面质询;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七)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一条【基准价或评审区间的调整】评标方法中设有计算评标基准价及确定
评审区间环节的,除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外,原则上评标基准价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低于成本的判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评标过程
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
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第十三条【低价抢标的防范】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对于
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中标人提供现
金、保函等形式的风险担保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保险,并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低价风
险担保的执行条款。
低价风险担保金额=风险控制价-中标价。
第十四条【陈述和答辩】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要
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并将其作为评审因素。
第十五条【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服务类招
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
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
第
33 页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重新招
标。
第十六条【电子评标】积极推进电子评标及远程异地评标,电子评标系统开发
的功能须满足并实现评标办法的需求,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对电子评标系统
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评判、确认。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施行。
第
34 页
☑
陈述和答辩须知(书面答辩)
1、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地
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
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90分钟。进入技术
标评审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
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
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
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5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
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
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好电
子身份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人(招标代理)通
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
息,并当场拍照留存。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现场或
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
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招标人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开始书面答辩,
30
分钟(15~30分钟,一般不超过30分钟)后,招
标人(招标代理)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
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若答辩为暗标,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
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0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
则按0分处理。答辩人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
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答辩结束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向工作人员领取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行
第
35 页
离场。
5、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为
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
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陈
述和答辩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 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定)、形
式、具体分值和评分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
请答辩场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
评标系统生成的陈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告知
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
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
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中,桐
庐、淳安、建德等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适当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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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群发出短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
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
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
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制作《陈述和答辩通
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目
负责人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
用记分标准处置。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参加陈述和答辩的,需对所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用扣分,
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需送达所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等尚不具备
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 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负
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需准
备号码抽取箱(或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为语音
答辩,应提前对接交易中心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
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时间的顺
序进行签到(拟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手
持上述证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投标书面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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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页
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
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迟
到人员进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在所
有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先到先
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目负责人
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名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序号(或带序
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在填写完成后
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根
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20 分
钟,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中途不
得私自启封。
六、 答辩纪律要求
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陈
述和答辩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一般不
超过 30 分钟)截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
题并坐在原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规范填写相
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核对是否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
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
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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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束后,拟派项目负责人方可离开
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送至
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完成陈述和答辩评
审,在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
表》(附件 5)送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辩
等候室引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
(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
(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
(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所
有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责人
自行离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交给评
标委员会(若为远程异地项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远程评标
系统)。
八、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的
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
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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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
通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遵守
考试规则,独立完成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
辩,按0分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
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
员回收答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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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
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
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杭发改投资〔2025〕35号。
3.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范围包括汇安环路道路建设和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
河道整治及两侧绿化。汇安环路起点景腾北路,与振华西路相交,终点至景腾北
路,全长约1160米,道路标准段宽度20米。通义港南起云余西街,北至留祥路,河
道长约1100米,河道两侧绿化面积约59460平方米,单跨桥梁跨度为40米,排水管道
最大管径为DN1000。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及管线工程、交通附
属设施、景观绿化、河道驳岸及河道清淤工程等。建设地点:项目位于杭州余杭组
团YH-18单元(高铁枢纽中心)。
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杭州余杭组团YH-18单元(高铁枢纽中心)。
5.工程投资估算:约75933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0725万元。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本次招标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及管线工程、交通附属设施和河道驳
坎清淤、景观绿化工程等内容的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初步设计(含扩初、概
算编制及调整)、所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设计配合、报批配合、专项设计审核协
调、施工配合、验收配合、工程审计配合等相关服务,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如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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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水务、燃气等)除外,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设计服务期限:设计总服务周期暂定不少于1550日历天,具体从合同签订之日
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方案设计(含方案优化、估算编制)文件编制时
间为15日历天;初步设计(含扩初、概算编制及调整)文件编制时间为20日历天;
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时间为30日历天。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
2.签约合同价为:
本合同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本合同不含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
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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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
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余杭区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设计人执肆份。
发包人:(盖章)
设计人:(盖章)
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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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页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
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
(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
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
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
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
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
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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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
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
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
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
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
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
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
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
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
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
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
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
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
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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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
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
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
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
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
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
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
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
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
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
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
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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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页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
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
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
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
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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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
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
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
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
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
往来信函的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
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
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
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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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
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
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
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
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
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
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
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
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
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
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
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
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
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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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
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
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
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
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
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
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
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
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
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
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
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
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
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
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
第
50 页
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
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
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
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
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
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
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
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
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
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
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
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
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
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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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
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
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
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
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
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
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
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
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
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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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
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
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
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
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
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
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
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
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
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
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
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
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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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
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
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
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
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
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
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
按规定同步设计。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
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
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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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
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
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
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
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5 天内完成
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
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
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
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
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
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
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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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
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
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
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
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
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
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
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
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
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
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
的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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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
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
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
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
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
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
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
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
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
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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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
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
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
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
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
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
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
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
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
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
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
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
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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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
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
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
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
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
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
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
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
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
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
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
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
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
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
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
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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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
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
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
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
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
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
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
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
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
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
第
60 页
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
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
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
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
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
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
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
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
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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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页
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
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
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
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
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
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
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
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
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
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
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
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
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
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
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
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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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
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
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
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
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
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
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
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
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
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
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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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
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
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
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
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
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
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
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
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
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
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
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
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
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
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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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
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
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
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
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
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
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
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
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
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
第
65 页
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
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
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
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
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
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
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
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
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
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第
66 页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
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
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
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
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
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
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
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
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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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页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 号)
2.《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告第 37 号)
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
案>的通知》(浙建城管〔2025〕19 号)
4.《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
(2025)343 号)
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
知》(浙建质安函〔2025〕366 号)
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
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
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2025)118号)
。
11.其他有关工程设计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
68 页
1.4 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按招标文件要求。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
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询标纪要;(6)投
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7)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发包人要求);(8)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函及其附录除外);(9)技术标准;(10)发包人提供的
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1)其他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第
69 页
1.8 保密
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发包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市政、园林工程等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
品比例不低于 20%;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固化土、建筑垃圾再生路面砖和路缘石等相关
技术措施需在设计图纸中落实。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按照设计合同办
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督促并控制好设计进度、质量。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
2.3发包人决定
2.3.2发包人应在/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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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
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1、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行业和
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执行;2、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和
适用性的前提下,做到经济性、功能性最优,从设计源头上控制项目成本;3、设计
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
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
赔;4、在发包人施工现场需设计人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人有义务前往施工现场提
供技术支持;5、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
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6、设计人应无条件提供发
包人在各项报批阶段所需组建材料,在办理过程中需设计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
需按发包人要求派专人陪同配合;7、项目负责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出席项目设计评审
会等重大会议;8、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
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9、设计单位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以减量化为导向确定
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论证,严格落实竖向设计相关内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土
方开挖。相应设计应遵循《浙江省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试行)》及《浙
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技术要求;10、设计单位应
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建工(2025)118号中
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第
71 页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擅自跟换项
目负责人的,设计人须承担2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
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须承担20000元/人
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设计
人承担。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设计人须承担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
3.4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详见本部分 3.4.2 条。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在国家允许分包的范围内,设计人经发包人同意后
,可将部分设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若分包,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拟分
包项目名称和分包商情况,不明确的中标后不得分包。分包单位应符合规定的资格
要求。设计人应将合格的分包单位相关资料报发包人审核及备案。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第
72 页
3.5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
规定。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
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除满足通用条款 5.3 条款外, 符合国家和
行业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发包人要求。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天。
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第
73 页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
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方案设计五十份,初步设计文件五十份,施工图设计
文件二十五份,具体以发包人的需求为准,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时间按发包人
要求。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按国家标准,设
计文件电子版本一套(含效果图及CAD格式等签章电子文件)。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
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按发包人要求 。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按发包人要求时间内提
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第
74 页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格
本工程中标设计折扣率为
%,暂估合同总价为:
(含税),中标设
计折扣率=中标价(万元)/584.4610万元,投标函附表中的单项价格仅供参考,具
体设计费用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0.1、10.2、10.3 条款执行。
合同有效期内费率(折扣率)固定不变,不得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
场、工程投资、工期、最终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影响而要求发包人调整。
设计费的最终结算费用: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有特殊要求的施
工图设计内容(如电力、水务、燃气等)对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除
外】为计费基数,参考2002 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
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1.0)及中标折扣率计算。
设计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初步设计占设计费的40%(含方案设计10%),施
工图设计占设计费的60%。
上述费用中包含但不限于设计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
工、专家评审(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各类方案及施工图评审等,不包
含招投标专家评审)、会务、资料、交通、差旅、办公、文印、赶工费用、税金
等、及对设计中存在的所有设计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发生的费用、工程概算编制
费用等,并包含对第三方二次设计的审核、设计人参加技术交底、工地现场例会、
施工配合、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阶段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图等所
有的后续跟踪服务的一切费用。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有特殊要求的
设计内容(如电力、水务、燃气等)对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除外】
第
75 页
为计费基数,参考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专业调整系数1.0、工
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1.0、附加调整系数1.0)及中标折扣率计算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特别约定费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 2 天。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天前支付。
10.4 进度款支付
1、支付进度安排:
1.1设计合同签订后,支付至暂估合同总价的10%。
1.2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35%,且不超过
暂估合同总价的35%。
1.3项目开工后,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65%,且累计支付不超过
暂估合同总价的65%。
1.4竣工验收通过且完成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设计费的97%,且累计支付不
超过暂估合同总价的97%。
1.5工程移交完成且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无息)。
注:
(1)结算设计费为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内容
(如电力、水务、燃气等)对应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中的工程费用除外】为计费基
数,参考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中标设计折扣率计算(本项目
第
76 页
所有类别工程专业调整系数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和附加调整系数为
1.0)。
(2)每阶段支付标准为设计内容修改完毕或审批通过为准,且设计人须提供付
款申请。如期间设计人未按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在相应期限内修改、配合
的,且经发包人催告后 20 日仍未完成、仍不符合要求或仍不配合的,发包人有权
单方面终止合同,剩余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并享有修正前设计成果的权
利,设计人无条件认可。
(3)设计人递交阶段设计费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付款申请
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相关费用。
(4)设计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将不支付任
何费用。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供暂定合同价款 2%的履约担保
(人民币
元)
(5)违约条款的情形及责任
(一)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
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发票,并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额的 50%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若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
约定的发票,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额的 1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向发包人开具和交付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
务不符的发票;
2)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所导致的发
票作废。
(二)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协议项下
交易所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因素,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若设计人
未能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协议项下交易所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因素,
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金额内发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 130%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予以赔偿:
第
77 页
1)因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设计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
设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其他税
务要求的文件,设计人未配合发包人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
2)设计人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发包人无法抵扣进项税
额;
3)其他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三)若设计人开票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证
明,
如未及时告知发包人导致付款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赔偿由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发包人应按照付款节点支付费用,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付费之前设计人
应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阶段付款前必须提供至最终结算费用 100%
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7)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应设
计费。
(8)设计人若为联合体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再由
牵头人按工作内容分配。
(9)合同双方开票信息如下:
发包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设计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公司名称: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91330110MA2AYEMM3M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云尚
地址:
观澜中心1幢301室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
开户行:杭州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行:
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96690
账号:
第
78 页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3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不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用于本项目。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
设计人承担。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14.1.5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
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无需支付费用,设计人若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参
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以及在该设计阶段中实际设计进度和深度(均以发包
人认定的为准),适当支付部分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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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页
支付设计人其他任何款项。前述款项在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成果、并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税金由设计人承担)原件,并经发包人审核后支付。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
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暂估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
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 。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
向发包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因设计人原因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应承担金额 20000
元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及时予以补足。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于暂估合同总价的
30% 。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外,设计人承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减收该部分设计费。由此给发包人带来损失
的,设计人应全额赔偿发包人全部经济损失。
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
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
承担暂估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
予以补足。
14.2.5设计人逾期出具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
时间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因设计人原因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应承担金
额2000元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
设计人逾期出具工程变更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不高于暂估合同总价的
10% 。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
80 页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17.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
1、如设计范围需要调整,设计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根据实际完成工
作量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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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项目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或原址保护或遇规划条件调整的情况时,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等任何责任。
3、相邻界面的设计范围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相邻界面的相关设计单位必
须积极配合统一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任务,不得相互推诿。设计范围的调整或
设计界面结合部位的衔接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费用。如
设计人未按要求配合,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直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暂估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
部损失。
4、关于设计修改: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
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相关
费用均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如有超出设计委托书之外的重大修改引起的设计周期、
修改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如设计人需更换项目组人员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且更换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条件。
6、设计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图纸、说明书、设计、报告、
文件、电子文件和其它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发
包人发现设计人提供成果有侵权可能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不侵
权的有效证明或限期予以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返
还全部已收款项(包括发包人已承担的各种成本费用,未发生的发包人不再承担)
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权利人支付的各种
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应对投诉或程序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各项
成本费用)。
7、对于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问题需要设计人回复时,设计人应
在48小时内答复。
8、设计人依本合同获取的发包人自身的文件和资料,除工程需要外不得向任
第
82 页
何无关第三人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所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设计工作完成后,设
计人应归还全部发包人提交的资料,不得留存泄露,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
设计人全额赔偿。
9、对发包人提出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设计
中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发生的必要试验、检测及发生的各种设
计审查等工作,设计人有义务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10、设计人如在履行合同期间进行兼并、解散、破产、被接管等公司体制变动
时,应提前20天将有关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不得因此损害发包人在合同项
下的所有合法权益。
11、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工作内容转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
除合同,设计人需承担调整设计费(如初步设计未批复,则以暂估合同总价代替调
整设计费)20%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2、如本设计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应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内返还发包人
提供的全部资料,设计人逾期返还或返还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调整设
计费(如初步设计未批复,则以暂估合同总价代替调整设计费)5%的违约金。
13、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已提交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设计
成果的所有权均属于发包人,且设计人仍应对该成果的设计质量负责。如因发包人
项目后续工作需要,设计人仍应就已提交的设计成果提供配合、修改等服务,所需
费用已包含在发包人所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14、发包人有权在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应付设计人的任一笔款项中扣除
应由设计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
15、设计人应为派至发包人工作的人员提供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事故或给发包人、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6、本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设计人编制概算时须执
行《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编制指引(2023版)》等规范。
17、因设计人原因发生的3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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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
18、若设计人的施工图存在不符合相应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设计人须向发
包人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则设计人须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
19、如涉及地铁保护监测方案设计工作的,设计人须配合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涉
地铁安评服务单位完成涉地铁保护监测方案设计工作(如涉地铁保护监测点位示意
图等)。
20、如设计人专项设计成果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该设计任务
另行委托,相关设计费用不予支付。
21、设计人应结合本项目情况,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土方平衡专项论证报告及建
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专篇。
22、设计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在可使用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
用产品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限期无偿修改完善设计文
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设计人应按暂估合同总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23、设计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限期无偿优化设计、补齐相
关专项设计内容及资料;逾期未整改落实的,设计人应按暂估合同总价的3%向发包
人支付违约金。
附件1:廉政协议
附件2:安全协议
附件3:发包人要求
附件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附件5: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
第
84 页
签署页
甲方: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方式: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联系方式:
第
85 页
附件1: 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甲方: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乙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甲方监督部门联系人:
电话: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
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
设责任制度规定,特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约定
1.甲乙双方应共同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以及主管部门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
投标、市场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项目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并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
责任。
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不得违反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4.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
5.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廉政监督,建立健全廉政制度,认真严肃查处本
第
86 页
方人员违法违纪行为。
6.甲乙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
提醒对方并督促其纠正,或直接向对方法定代表人、纪检监察部门及检察机关如实
反映情况。
第二条 甲方(含甲方人员)的廉政责任
1.不得接受乙方或向乙方索取或以借用为名占用乙方的任何财物;不得接受乙
方的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接受乙方的以任
何名义支付的回扣、好处费、感谢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向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含甲方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
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不得邀请乙方人员参
加;不得接受乙方提供装修住房、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3.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个人)、物资供应
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物资设备等。
4.不得接受乙方购置的或长期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等。
5.对无法拒绝的乙方及其人员所送的钱物,受礼者自收受之日起一个月内上交
至甲方监察审计部门。
6.对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三条 乙方(含乙方人员)的廉政责任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行贿;不得向甲方送礼金、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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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凭证及其他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
感谢费或其他经济利益。
2.不得为甲方报销应由甲方(含甲方人员)承担的费用;不向甲方提供宴请、
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参加甲方人员的婚丧嫁娶等活动,不向甲方家庭成员
及其亲属赠送任何礼金、礼品等;不得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装修住房、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
3.不得接受甲方介绍或指定的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不得接受甲方推销
或指定使用的物资设备。
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
等。
5.对甲方及其人员索要钱物、介绍或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和物资供应商、推销或
指定使用物资设备、借用占用车辆等行为予以拒绝,并及时主动向乙方上级纪检监
察组织报告。
6.对甲方提供的涉及乙方(含乙方人员)违纪违规的信息,应及时调查处理并
反馈结果。
7.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
各类休闲娱乐等活动。
8.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办事,不得与其他单位互相串通,
损害甲方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第
88 页
甲乙双方不履行各自义务,构成犯罪和违纪的,由司法机关和有关纪检监察部
门按管辖依法依纪处理,所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承担下列约定违约责任的依
据。
1.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甲乙双方单位及其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贿赂甲方人员的,被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中
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是否终止由甲方按合同条款执行),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以
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甲乙双方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将责任人调离本项目并按规定予以处
理,且双方有义务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通报对方。
4.甲乙双方自觉履行本协议并互相监督,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利和
义务进行举报。一方主动举报另一方,举报方不承担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全部由
被举报方承担,但不免除各自应负的法纪责任。
5.由于甲乙双方单位或工作人员个人行为造成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
责任。
6.甲乙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一方有权向对方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和纪检
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帮助解决争议。
(以下无正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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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全协议
安全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乙方项目负责人:
电话:
甲方安全部门联系人:
电话: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职业健康,加强项目建设、物业经营
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保证合同的正常履约,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
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合同履约中双方的安
全责任和义务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甲乙双方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双方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
第
90 页
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优化
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
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
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
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 甲方的安全责任
1.甲方应当将项目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和
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
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并督促乙方贯彻执行。
3.甲方应定期对乙方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
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落实整改。
4.甲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6.甲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包含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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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措施相关费用。
7.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加强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恪尽职守,依法履
行职责。
8.甲方可按项目情况委派第三方飞检单位开展安全、文明环境等检
查工作。
第三条 乙方的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为履行合同的主体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相
关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加
强安全生产能力建设。
2.乙方依法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保证本项目安
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和专项安全检
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3.乙方应当按照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时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向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
止;重要施工工序、环节和重要安全会议时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必须到
场,未按要求履行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协议(责任书)约定或按不少
于三千元/次处罚乙方。
4.乙方应负责为履行合同的人员购买必要的保险,在合同履约中因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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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因素造成工程、财产的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赔偿,由乙方承担相应责
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处理善后工作。
5.乙方应开展日常安全交底,利用晨会、班前会议、班组长会、悬
挂标语等多种形式与渠道,进一步落实项目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6.乙方应根据项目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台风、暴雨、消防等
突发公共危险隐患编制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每年度
不少于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方案报甲方(安全管理部)备案。
7.乙方应接受甲方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闭环;发生人身事故、安全事件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
报告甲方(安全管理部)。
8.乙方在进行生产作业时,如有交叉施工,需双方或多方分别签订
安全协议,做好各自的交底及协调工作,保证施工作业的安全。
9.乙方作为总包单位,在其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加强
“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总包安全管理职
责。“第三方单位”是指乙方对其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等单位;其委托
的检测、监测、试验、土方运输(含车辆人员)、材料供应商、物业维
保、维修等单位;出租物业相关经营单位等;“相关方”单位是指甲方
委托的在乙方管理区域进行管线施工、勘察、设计、考古、检测、监测
等其他作业单位和生产经营中的外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灵
活用工人员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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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应将项目“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的安全纳入统一协
调和管理中,严格履行以下总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1)在委托前,应对第三方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技术能力、
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2)应与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
确各方安全责任,并将协议报甲方备案;
(3)应将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作业纳入项目统一安全管理体
系,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核查其施工方
案、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4)应对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现场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
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的,应暂停作业并向甲方报告;
(5)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的,乙方应依法承担总包管理责任(乙方已全面履职并有证据证明的,
不承担责任),并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
(6)乙方应建立第三方单位、相关方单位安全管理档案,对其资
质审查资料、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记录、监督检查
记录、隐患整改闭环资料等统一收集、留存、归档备查。拒不接受统一
安全管理、违章作业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乙方应采取禁止入场、责
令停工、清退出场等措施,并及时向甲方书面报告。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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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上述要求履行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协议(责任书)约定或
按不少于三千元/次(项)处罚乙方。
10.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
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1.乙方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并当面告
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12.乙方应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建立动
火审批制度。
13.乙方应加强节假日值班值守工作,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领
导带班”制度,根据工地规模合理配置值班人员,每班值守人员不少于2
人,如未按时到岗、离岗,脱岗、漏岗、代岗,擅自外出、饮酒、打
牌、玩手机等与值班工作无关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责任书)等
约定或按一千至三千/次(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4.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的日常、专项检查和委托的第三方飞
检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及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遵守第三方巡检工作制度,
不得与飞检巡检人员产生业务外的接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
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如未及时整改、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同类
隐患多次发生、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行为及不配合甲方安全
管理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责任书)等约定或按三千至一万元/
次(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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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等情况,乙方应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甲方(安全管理部)报告情况,若未及时报告或
有瞒报、谎报情况的,现场有关人员立即以电话形式口头上报,30分钟
内书面上报,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责任书)约定或按不少于一万元/次要
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16.甲方有权在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
金,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
考核工作分季度、年度进行,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次,具体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甲方制定的《项目安全考核管
理制度》执行。甲方可将第三方单位的管理情况纳入对乙方的季度/年度
安全考核评价指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若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履行相关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对第三方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或委
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从事生产作业的,甲方有权按每项次不少于人民币
五万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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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
(以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第
97 页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云余西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政工程位于杭州余
杭组团 YH-18 单元(高铁枢纽中心),项目范围包括汇安环路道路建设和通义港(云余西
街-留祥路)河道整治及两侧绿化。汇安环路起点景腾北路,与振华西路相交,终点至景
腾北路,全长约 1160 米,道路标准段宽度 20 米。通义港南起云余西街,北至留祥路,河
道长约 1100 米,河道两侧绿化面积约 59460 平方米,单跨桥梁跨度为 40 米,排水管道最
大管径为 DN1000。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排水及管线工程、交通附属设
施、景观绿化、河道驳岸及河道清淤工程等。项目总投资约 75933 万元(其中工程建设费
用约 20725 万元)。
二、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杭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草案);
2、《杭州市综合交通发展“十四五”规划》;
3、《杭州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2021-2035)》;
4、《云城概念规划》;
5、余杭组团 YH-18 单元(高铁枢纽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
6、《杭州市余杭区西站新城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送审
稿);
7、《杭州西站枢纽综合交通规划》;
8、西站枢纽区域已建成及已设计的道路工程项目施工图;
9、国家及地方政府涉及该项目的道路、隧道、河道、建筑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等方
面的相关规章条例、设计标准及行业规范等。
三、设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上位规划,汇安环路全长约 1160 米,道路标准段宽度 20 米。通义港河道长约
1100 米,河道两侧绿化面积约 59460 平方米。河道功能以防洪排涝为主,兼顾生态景观
等需求。
四、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区域控规、西站枢纽区域疏解通道设计等,研究道路交通流量,研究雨污水管道
规模,研究重要交叉口节点方案,确定道路设计方案,优化完善设计范围内各条市政道路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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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城市道路的衔接方案。本项目具体设计内容如下:
1、平面线形设计。根据道路级别及设计车速,以保证平面线形的均衡与连贯为原
则,考虑地形、地物及行车视距影响,选用合理的弯道平曲线半径,确定道路平面线形。
2、纵断面设计。根据道路等级、竖向设计、土方平衡等要求,确定道路沿线纵坡大
小、坡段长度及变坡点位置,选定合理的竖曲线,确定桥涵构筑物标高。
3、横断面设计。根据上位规划确定的道路功能及道路等级,完善道路横断面设计。
确定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设施带、绿化带等的宽度及布设形式。
4、道路交叉口设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上位规划,确保通行的顺畅性及安全
性,根据道路设计车速及通行能力,合理确定交叉口形式及展宽要求。
5、道路结构设计。包含特殊地质条件下道路结构处理。
6、排水及综合管线工程。一是雨污水的排向、平面纵向横向、结构等设计;二是管
线综合设计,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情况,确定各类市政管线平面、竖向布
置。
7、道路附属工程。进行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照明、交通设施、智能交通、果壳箱
等附属工程设计。
8、道路绿化。按照区域控规、已建或已设计道路等情况,进行路侧带、中央分隔
带、机非分隔带、平面交叉口、立体交叉口等地面道路绿化布置。
9、河道整治。包括区块内河道开挖、清淤疏浚、水利驳坎建设、河道两侧景观绿化
建设等。
10、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浙
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在该项目设计中落实海
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11、 本项 目 需 根据 《 杭 州市 建 筑 垃圾 资 源 化利 用 支 持政 策 ( 试行 ) 》 (杭 综 法
(2025)32 号)、《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2025)118 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
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等文件要求,设计时应在可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政、园林工程等项目,使用建
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 20%。
12、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如固化土、建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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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垃圾再生路面砖和路缘石等相关技术措施需在设计图纸中落实。
13、设计单位应结合本项目情况,编制针对本项目的土方平衡专项论证报告及建筑
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专篇。
五、设计阶段
1、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道路、管线、绿化景观、河道整治等)均包含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等阶段。
2、投标人牵头负责整个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外审等工程全过程的设计文本编
制、答疑、回复等工作。
六、设计周期
1、方案设计周期:不超过15个日历天。本周期为从接到发包人方案设计指令之日
起,至完成方案成果文件之日止。(如若发包人需提前设计时间,设计人需积极配合)
2、初步设计周期:不超过20个日历天。本周期为从接到发包人初步设计指令之日
起,至完成初步设计报批文本,具备报批条件止。(如若发包人需提前设计时间,设计人
需积极配合)
3、施工图设计周期:不超过30个日历天。本周期为从取得施工图设计指令之日起,
至具备施工图审查条件止。
4、调整、修改周期:根据审查等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时间不应超过3日
历天。(如若发包人需提前设计时间,设计人需积极配合)
第
100 页
工程项目位置示意图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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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问题
1.所有提交设计方案一律不退回,招标单位支付投标补偿费的有权使用其成果。所有
提交方案署名权属原设计单位,其他权利归招标单位。
2.设计成果公布前,除招标单位及其授权单位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任何形式
公开展示、利用有效招标设计成果。如违反此项规定,招标单位有权将其所应得补偿金及
奖金作为违约金扣除,以补偿因此产生的损失。
3.招标单位有权和义务在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过媒体、杂志或其他形式介
绍、展示设计作品及其评价。
4.各投标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应保持原创性,不得包含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的材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设计单位承担。如违反此项规定,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返
还其已得补偿金及奖金,招标人并保留追究投标单位因此给招标人带来的经济、声誉等损
失的权利。
5.在招标过程中,由招标单位提供的所有基础资料(包括文字、图纸、电子数据)的
版权均受法律保护,除为本项目使用外,不作其他用途,任何未经招标单位同意的拷贝、
修改、传播、公开发布等行为,都将承担法律责任。
6、投标人保证本项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
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7、若投标人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第
102 页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格式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三、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四、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第
103 页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04 页
目录
一、投标函封面;
二、资质资格证明材料【如项目负责人证明材料:①投标截止月上溯 3 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 4 个月)中任意连续 2 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②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制件。①②缺一不可,且复制件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三、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需要准确详细填报,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录入此表的不作
为评审依据
四、投标保证金
五、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六、投标承诺书
七、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八、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
105 页
投 标 函 封 面(设计)
致:(招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____
_
项目名称:____
_
拟派 项目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
□独立投标:
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采用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盖章或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盖章或签字)
第
106 页
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第
107 页
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
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
等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等
例如:X 年 X
月 X 日完成长度或深度 X 米
等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并附上相关附件
第
108 页
投标保证金
1.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保
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
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
理。)
2.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
第
109 页
投标保函
致
招标人
: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贵方
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方(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开
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
元(大写)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收到
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支付,书
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合
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本保
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行期
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证人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
(签章)
开具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0 页
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有)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采购人)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
,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
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
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_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
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
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1 页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
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
无效投标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并被
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2.承诺投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浙江省
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符合下列条件:
⑴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⑵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证保险);
⑶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
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以上错
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我单位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
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6.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第
112 页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7.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
记录。
8.承诺我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承诺我单位承诺在估算工程费用目标金额或限额设计目标范围内开展初设及施工图
设计,确保项目概算不超项目估算或限额设计目标。
10.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11.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
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12.承诺并确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本项目陈述和答辩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
的信用扣分等处置,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责令整改及信用扣分相
关通知材料送达本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本单位”指联合体各方)。本单位传真号
码:
,电子邮箱: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第
113 页
联合体协议书(若有)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
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
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 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
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
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 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
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
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 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
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 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委托代理
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第
114 页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5 页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6 页
目
录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表 1 需要准确详细填报,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表 2)
三、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工作简历表(表 3)
四、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的汇总)(表 4)(需要准确详细填报,且按招标文件要求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如近年财务状况表等)。
第
117 页
表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全称
主要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名称
职
务
投标人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成立日期
现有职工人数
等级资质证书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等级:
证书号:
设计单位组织机构简介:
(部室划分、各部室人数、中高级职称、设计师等人数)
企业组织机构框图附后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需随此表附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
118 页
表2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
称
专
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19 页
表3
拟投入主要设计人员工作简历表
姓
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职
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0 页
表4
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
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企业业绩
例如:企业名称或
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名字等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等
例如:X 年 X
月X 日完成,长
度或深度 X 米
等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1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
121 页
设计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2 页
目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询标承诺书
6、原创设计声明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表格,需要时由招标
人用文字提出)
第
123 页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为
项目,签署上
述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4 页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
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代理时
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时间
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
以承认
。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附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5 页
投标函
(建设单位):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工程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
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设计服务期日历天(其中:方案设
计:
日历天,深化设计:
日历天,施工图设计: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完成设
计工作。
项目负责人为:________,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我司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2、一旦我司中标,我司将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前期工程咨询、设计组,
由投标文件所承诺的设计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前期咨询工作、设计工作,保证在未征得
招标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设计人员,保证按投标函中承诺的项目设计服务期完成咨
询、设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3、我司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
中标,我司将受此约束。
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5、同意将本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等设计成果文件应用于本工程。
6、□采用联合体投标
我方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我方联合体成员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独立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单位地址为:
邮编: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6 页
投标函附表
项目名称
所需费用
备注
杭州西站枢纽通义港
(云余西街-留祥路)
河道整治和汇安环路市
政工程设计
合计
¥
元(小写)
投标报价(大写)
注:①本投标报价表应作为投标函附件之一。
②所报费用应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人为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的人工、专
家评审(包括合同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所需各类方案及施工图评审等,不包含招投标专家
评审)、会务、资料、交通、差旅、办公、文印、赶工费用、税金等、及对设计中存在的
所有设计缺陷或不足,进行修改发生的费用、工程概算编制费用等,并包含对第三方二次
设计的审核、设计人参加技术交底、工地现场例会、配合完成施工图图审批复、施工配
合、出具设计变更文件、配合招标人进行各阶段验收、配合完成竣工图等所有的后续跟踪
服务的一切费用。
③各投标人可自行分项报价,如有必要可另附报价说明
投标人:
( 盖章)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27 页
原创设计声明
致(招标人):
本投标人
(单位名称)郑重声明:本次投标的
项目的设计成果,
是本投标人独立创作设计所取得的原创成果。
本投标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公司承担,特此声明。
原创方案负责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第
128 页
询标承诺书
杭州市西站枢纽开发有限公司:
如我司中标,承诺在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按贵司要求派本单位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公司分管副总、项目负责人参加贵司的询标会议。如违反以上承
诺,我单位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不向贵司主张任何权利。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在商务标附件中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