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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
造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23001261)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单位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2
招标公告
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已由浙江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以浙发改项字〔2025〕8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
主为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人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委托代理机构为华诚工程
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
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7997.77万元,工程概算 7202.17 万元,其中建安工
程造价4077.3567万元,建设规模:本项目将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浙江省生物医药创新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一期)现有 1 号楼 8、9、10层和2号楼南楼 2、3、4、5 层相关用
房改造为微生物检验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理化实验室等,改造建筑面
积 6261.35平方米,建设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2000号。
2.2招标范围:改造内容包括室内装饰,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智能化等安装工
程 , 废 气 处 理 系 统 、 实 验 室 纯 水 系 统 等 实 验 室 专 项 工 程 。 本 次 招 标 建 安 工 程 造 价
4077.3567万元。
2.3施工总工期:18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专业承包企业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新)—级 且 专业承包企业建筑装修装饰工
程(新)二级 且 专业承包企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新)二级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
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联合体牵头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的时间为准)以来完
成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含有净化(洁净)施工内容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业绩。
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②合同、③工程竣
工验收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主体签章)
3
、④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如专业工程(包括独立发包或总包
分包的)业绩未在省级及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该专业工程所属
总承包项目的省级及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页链接及截图,提供网页链接及
截图仅证明投标人承接项目的真实性,其上的指标不作评审依据)或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
工程业绩证明(格式参照招标文件附件“专业工程业绩证明”),多个证明材料就同一内
容存在不一致的按③、②、①的顺序认定。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
完全体现业绩金额要求的,可以提供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作为补充并以工程价款最终结
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注1:包含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
准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予以认可,但需同时提供建设单
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机电安装工程未分包证明;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分包给其
他单位单独实施的机电安装工程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准可以认定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单位
的业绩,但不能认可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
注2:净化(洁净)工程指《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标准 序号5.9.1中的
内容,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洁净室工程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
3.4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不超过3家;(2)联合体投标需提
供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需明确双方拟承担的具体工作,载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事宜)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联合体
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分
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3.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2项的要求 ;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
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同
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
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项目负
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
投标;
(三)其他:
3.9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
4
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
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0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
标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无行贿犯罪记录;
3.1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2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
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4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招投标方式
4.1公开招标。
4.2采用评定分离。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 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00
秒,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见: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街325号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
盛大楼3楼
5
联 系 人:姚老师
联
系
人:于天龙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
箱:
邮
箱:675694815@qq.com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理科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年
月
日
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平乐街325号
联系人:姚老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锦盛大楼3楼
项目负责人:于天龙
信用评价等级:
联系人:于天龙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675694815@qq.com
1.1.4
工程名称
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
1.1.5
工程建设地点
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银海街2000号
1.1.6
工程承包方式
实行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改造内容包括室内装饰,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智能化等安
装工 程,废气处理系统、实验室纯水系统等实验室专项工程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180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3月3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 9月27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及要
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内容
要求。(信用分计取规则:按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复合信用分较低
一方计取。采用信用择优方式确定评审区间时,按复合信用分较
低的成员单位确定为市内或市外企业排行;若市内企业和市外企
业复合信用分一致,则联合体按市内企业排行。)
1.4.2(4)
联合体投标其他
要求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1)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
7
作内容分配;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招标工程是否允
许分包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分包的情形须符合法律法规,且投标
人必须提前汇报招标人同意后实施。
分包金额要求:
/
。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
和条件
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其他要求: 见本须知前附表10.1 。
1.12.2
偏差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其他: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施工图纸(电子版)、招标 文件及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
时间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
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
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
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
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系方式:*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于天龙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年
月
日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
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
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
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
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
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
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
招标人不再逐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
责任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
发出的形式
同2.2.1。
3.1
投标文件
3.1.1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企业分管安
8
的组成
全生产副经理、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宜300页以内;暗标评审的,分为技术标明标和技
术标暗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3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综合单价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4077.3567万元,暂列金额
0 万元,暂估价
0 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
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1)、本项目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81%~83%):☑高区
间 82%~83%,具体为
82%、82.1%、82.2%、82.3%、82.4%、
82.5%、82.6%、82.7%、82.8%、82.9%、83%;□低区间81%~82%,具体为 81%、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1.9%、82%;5.其他:招标控制价
万元。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
高不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
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保
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
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
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
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处理)
3、投标担保交纳的其他要求:
形式一:依据《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
度》(杭建市【2018】6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投标人可以采用
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缴纳,具体按
9
《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杭建市
【2018】68号)等文件执行。
形式二:原大江东集聚区内按《关于集聚区内投标企业年度投标
保证金一次性预缴办法的通知》(大江东审批[2019]10号)相关
规定执行的企业可继续按原规定。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
担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
递交投标保证金。
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
人承担责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
投标保函必须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
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
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拟派项目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
形。
4.其他: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数字)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
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
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
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同3.1。
3.7.3(1)
电子投标文件
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
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
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格
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
10
电子印章即可。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2)
电子投标文件
的制作和要求
1.投标人采用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
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 V3.3.0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文
件 。电子投标文件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
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
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2.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四
个部分,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若有)、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
等;
2.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评审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3技术标: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2.4 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
料的复制件)。
☑3.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文件按明标和暗标文件分别
制作,暗标文件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
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
□4.其他:
。
☑3.7.3
(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汇总表(包括资格条件业绩的汇总和评分业绩的汇总)须
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其他:
。
4.1.1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00 秒
4.2.2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
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
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11
少于15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个的;
3.其他:
。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
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5.其他:
。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1.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
3.开标平台: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其他:
。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应使用招标CA数字证书对上传的
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
(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
责人、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
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
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需要明确的内容:
1.综合单价评审项目。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综合单价评审项目抽取: 10 项;合理区间K【-K,K】: 15
(K≥15%)
2.价格入围方式。
(1)先抽取高中低区间的分区方式:按投标报价分区或按投标
人数量分区;
(2)抽取到按投标报价分区的,再抽取高区间系数K
H和低区间
系数K
L,KH和KL范围均暂定为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10%、1
5%、20%、25%、30%。
3.最佳报价(合理最低价)计算方式及相关下浮系数。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需抽取下浮系数。
12
5.4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办法
☑3.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评分(30分)+资信标
评分(10分)+商务标评分(60分);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信用等级
为B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
得0.25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
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2分计分。
6.3.1
最佳报价的确定
方法
最佳报价的确定方法 :详见评标办法。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2.采用评定分离: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
选人(如有效投标人≤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
应 推 荐 □ 3 ☑ 4 名 , 有 效 投 标 人 ≥ 1 0 家 的 应 推 荐 □ 3 □ 4 ☑ 5
名)
。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7.2.1
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
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2.3
定标会议地点和
时间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
议。
☑7.2.5
定标委员会的组
建
定标委员会由
(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7
定标要素及具体
内容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
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
2.企业实力: 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
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
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
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13
共 服务平台(系统)、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
统、全国或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等) ;
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
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
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 ;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 联合体分工情况 ;
7.评标报告;
☑7.2.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2.9
中标人公告媒介
及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
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
□7.2.10
按原定标方法确
定中标人
其他情形:
。
□7.2.11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
。
7.4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
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
险、保单。
8.1
重新招标
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
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4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3、4项)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招标人认为需添加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0571-
。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钱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管
理科*开通会员可解锁*。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
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
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
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
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
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
许可证的、相关人员的任命书(如有);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周,
投标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
函》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③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④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⑤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⑦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
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
15
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
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
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
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
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
证金处理。)
⑧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格业绩条件的;
⑨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⑩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⑪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
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
件);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1.4.4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
标人<15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
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运的,未编制渣土
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
内容);住宅项目未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
②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16
⑤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
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违反投标文件暗标要求的;
⑦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执行的;
⑧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⑨□其他:
。
(3)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
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⑥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不符合计价数据交换标准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初步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如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4)资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❶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❷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
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项目经理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②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信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③□其他:
。
(5)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
文件(即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5)320号))的弹性费率
下限计算值的;
②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创建等级要求和招标控
17
制价中公布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暂定费用金额进行统一填报的;
③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④企业管理费报价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应专业工程企
业管理费弹性费率下限20%的;
⑤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
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⑧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
的;
⑨工程量清单报价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不相符
的,或与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明显不匹配的;
⑩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⑪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⑫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12项规定执行的;
⑬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它商务标评审否决
投标的(如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⑭□其他:
。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
询问核对。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5项规定执行的,
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其他:
。
2.投诉:(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18
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
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验,以下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 ) 查 询 拟 中 标 人 及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公 告“(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
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
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未被人民法院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
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以“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5)评定分离项目,招标人在定标前应核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并将该核查结果作为定标决策的必要依据。定标当日,招标人在定标室
19
应向中标候选人电话确认是否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不具备中标资格的情形,中标候选人应积极配合,确认无此情形的单位具备中标候选人资格。(6)评定分离项目,在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违法违规情形的,原则上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
保的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
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
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有在
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
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
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
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
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
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③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
同工程”。
2. 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
20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
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
的澄清、说明、
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
不得超过 30 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
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
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6
陈述和答辩
1.陈述和答辩对象: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
☑书面答复
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
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4.陈述和答辩时间:答辩时间15分钟,由代理机构(或招标人)
联系所有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通知拟派项目负责
人参加陈述与答辩,具体时间以短信通知为准,到达时间超过短
信通知时间的视为放弃答辩;地点: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钱
塘分中心,具体地点以短信通知为准。投标单位应保持电话通讯
畅通,收到短信后,应及时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在短信
通知5分钟后未收到投标单位回复短信的,招标人(或代理机
构)应通过交易中心(或各分中心)的录音电话再次联系投标单
位,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招标人填写)洁净实验室专项施工工艺、调试及质量控制;具体题目应由评标委员会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
(注:投标人应妥善安排好人员,并在“投标承诺书”中填报真
实、准确的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招标
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将依据《杭州市城
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治理的通
知》(杭建市发〔2022〕223号)的规定,对投标人(以联合体
21
方式投标的,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实施信用扣分,扣分相关
通知材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中的传真或电子邮箱送达。)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暂估价:
(1)内容:
;
金额:
;
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
4.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资源化利用、运输和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②根据 《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 杭建工通知(2022)60 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
③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22
④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 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⑤□本项目需要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招标人已考虑相关费用并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与节能设计专篇”,在投标文件中体现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光伏安装、超低能耗建筑等技术要求,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中标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并编制绿色节能施工方案。
⑥本项目投标报价中的智慧工地相关费用在表 1-3-A-1 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若本项目施工周期在6-9 月的)在表 2-5 中体现;投标报价中的安责险相关费用在表2-5 中体现。以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
5.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①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等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②其他:
。
6.价款结算方式 :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屋建筑工程分段节点(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段节点按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
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3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 1%,工资性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9.☑实施BIM的内容:本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在设计院BIM成果的基
础上,运用BIM技术对项目进行全过程施工管理,包括从施工准
备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优化、深化,在施工阶段利用BIM技术配
合和指导施工,并根据变更依据及实际施工修改更新BIM模型直
至交付竣工成果,涉及的所有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范
围内 。
10.☑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11.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13.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14.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5.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16.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7.其他
(1)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2019】27 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2)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
24
(3)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招标文件或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为国产优质品牌)。
(4)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书》、设计文件及《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试行)》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中标人的施工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及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其他:
。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在评标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存在系统违法提示的,本项目评审期间会按有关规定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情况进行询问核对。各投标人要重视并认真做好对评标委员会询问的回复工作。经询问,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违法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违法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3、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4、4、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
25
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26
第二章 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办法(三)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应先确定评审区间,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依次进行资
格审查、确定最佳报价、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资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推荐中标候
选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对有效投标人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按总分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确定评审区间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
格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投标报价不
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
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1.投标人≤15 个的,全部进入评审区间;
2.投标人>15 个的,采用信用择优、招标人推荐和价格入围的综合方式确定 15 个投标
人进入评审区间:
⑴信用择优 6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抽取范围。
(风险控制价下限值是指风险控制价高区间或低区间的最低值,举例:房建项目风险
控制价为 81%~83%,招标人选择了高区间 82%~83%,则 82%即风险控制价下限值)
开标后,对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按市内、外企业分别进行“复合信用分”(复合信用分=
企业信用分+工程业绩分*5,余同)排行,在市内、外企业各自信用排行(若仅有一名投标
人,则直接纳入评审区间)的前 60%中随机抽取 3 名进入评审区间。上述进入随机抽取范围
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名的,将进入随机抽取范围的投标人全部纳入评审区间,剩余名额改
为按价格入围方式进入评审区间。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工程,暂不实行信用择优。
⑵招标人推荐 3 名
□本项目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27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
招标人可在开标前自主决定是否推荐投标人进入评审区间,若推荐的,必须推荐 3 名。
推荐名单须按招标人所在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集体研究确定。开标前招标人应做好名单保
密工作。
⑶价格入围 6 名
(二)价格入围方式:
1.价格分区方式
招标人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价格分区方式及高区间系数和低区间系数。
K
H——高区间系数;
K
L——低区间系数;
D
N——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高报价;
D
0——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最低报价;
K
H 和 KL 范围暂定为 10%-30%,抽取具体数值为 10%、15%、20%、25%、30%,由招标人
在开标环节随机抽取确定。范围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1)方式一:按投标报价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
余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
价,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
若去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
除),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后计算差值【差值 C
1=(最高报价 DN-最低报价 D0)】,
按差值乘以抽取到的相应系数将投标报价分为高【D
N 至 DN-C1*KH(含)】、中【DN-C1*KH 至
D
0+C1*KL(含)】、低【D0+C1*KL 至 D0】三个区间,随后在每个区间内抽取 2 个投标报价;
(2)方式二:按投标人数量分区
去除投标报价最高和最低的 10%个报价(四舍五入,若去除最低的 10%个报价后,剩余
投标人中的最低价仍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则去除所有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报价,
若剩余投标人不足 15 家的,则将去高去低和去除低于风险控制价下限值的分步进行;若去
除的最后一个报价存在相同的,则去除复合信用分低的,若复合信用分一致则都不去除),
将剩余投标报价从高到低排序(若有相同价格的,按投标单位全称的音序升序排序),按
投标人数量均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高、低区间数量为四舍五入后取整,余下的分至
中区间,若分区间时临界的投标人单位音序也相同的,则都分至中区间),随后在每个区
间内抽取 2 个投标报价;
28
2.存在招标人放弃推荐或其推荐的投标人未参加投标、多种方式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
人出现重复或数量不足 15 个的,在中区间依次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
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依次递补),直至入围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达
到 15 个;
3.上述价格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以上相关系数等的抽取由招标人在开标环节中完成。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须未与其
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检测码未与其他投标人一致的)。投标人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10.1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
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若因资格审查不通过,导致投标人数量不足 15 个的,按照价格入围方式在中区间依次
递补(若中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在低区间依次递补;若低区间无投标人递补,则在高区间
依次递补。若高中低区间均无投标人递补,则在已去高去低未进入高中低区间的投标人中,
按价格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但以该方式递补进的投标人不计入最佳报价计算),直至
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达到 15 个。
招标人设置资格业绩条件的,经递补后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 个的,评标委员会
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采用陈述和答辩的项目,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及时通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
按规定时间参加答辩。
三、确定最佳报价
1.最佳报价计算: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将算术平
均值下浮 1%-2%后作为最佳报价(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不作下浮计算,下浮系数数量为
5 个,具体为:1%、1.25%、1.5%、1.75%、2%,在开标环节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数
量和具体数值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
2.上述最佳报价计算精度保留到元,除计算错误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四、技术标评审(暗标,3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技术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技术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29
(二)技术标评分
技术标一般评审因素
序号
评审因素
分值
1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
1)施工总体部署合理、全面和先进;
2)场地平面布置合理、清晰,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工序
衔接畅通;
0-3
2
主要施工方案
1)装修、洁净施工专项方案;
2)与总包、其他专业工程、实验仪器等施工衔接方案;
3)施工过程对现有设备及完成面的保护方案;
4)建筑设备材料进出场、施工过程建筑垃圾场内集中堆
放计划;
0-3
3
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1)质量技术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2)工程样板策划方案、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设备材料质
量、施工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情况;
0-4
4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1)各专业工种的配置和劳动力及材料投入情况及保障措
施;
2)工程工期及节点工期技术组织措施,春节和夏季高温
季节施工保障措施;
0-4
5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制度情况;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可行
性;
3)市政、市容、环保、消防等的保证措施是否科学、到
位及合理流动;
0-4
6
主要施工设备配置情况
施工设备和检验仪器的投入情况及保障措施能否满足工程
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0-3
30
7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
的施工组织方案
1)实验室建筑装修的重难点和关键部位分析及针对性施
工组织方案;
2)装修过程主要风险源分析及相应安全技术措施、应急
预案;
3)洁净设施设备的调试及验收重难点和关键部位分析及
针对性施工组织方案;
0-5
8
新型技术应用措施(如BIM技术、绿色建筑、智能建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
0-2
9
陈述和答辩
0分或1.5-2分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专家
对每家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大范围在技术标满分(除陈述和答辩)的85%—100%分之
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技术标满分(除陈述和答辩)85%的专
家的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
效票、无效分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评标专家的有
效评分大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
分,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的,按全部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该项最
终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
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得0分;
3、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4.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但技术标缺少评分项内容的,则该评分项得0分。
五、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0.1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初步
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六、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标评审。
31
(一)资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资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资信标评分(10分)
资信分可根据投标单位的类似工程业绩、建设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负责人
及项目班子人员能力等因素进行设置,具体内容和分值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资信评分由评
标委员会统一打分,评分时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最高分值
类似工程业绩
企业、人员类似工程业绩
(
1)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完成过单个合
同金额
3000万元及以上且含有净化(洁净)施工
内容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业绩,每个得
1.0分,
本项最高得
2分。
资格条件业绩满足评分业绩标准的,可以计
分;投标人最多可填报2个业绩,但在本条评分
项内同一业绩不重复计分)。
【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
(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②合同、③工程竣工
验收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设计单
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主体签章)、④省
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
(如专业工程(包括独立发包或总包分包的)业
绩未在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
案的,可以提供该专业工程所属总承包项目的省
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页链
接及截图,提供网页链接及截图仅证明投标人承
4
32
接项目的真实性,其上的指标不作评审依据)或
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工程业绩证明(格式参照招
标文件附件“专业工程业绩证明”),多个证明
材料就同一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按③、②、①的顺
序认定。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
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金额要求的,可以提供工程
价款最终结算凭证作为补充并以工程价款最终结
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注1:包含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工程总承包)业绩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准且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施
工的予以认可,但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
盖公章的机电安装工程未分包证明;由施工总承
包(或工程总承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单独实施的
机电安装工程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准可以认定该
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的业绩,但不能认可为施
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业绩;
注2:净化(洁净)工程指《建设工程分类
标 准 》 GBT50841-2013 标 准 序 号 5.9.1 中 的 内
容,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洁净室工程的内容,
否则不予认可。】
注:本项目投标人最多可填报 2 个业绩,
投标人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
的业绩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2个
业绩,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似
33
业绩,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到2的业绩即
可,不论后续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
审。
(2)拟派项目负责人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项
目负责人身份(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
人)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且含有
净化(洁净)施工内容的机电安装工程施工业
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企业业绩和项目
负责人业绩可同时计分,但在本条评分项内同一
业绩不重复计分)
【业绩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直
接发包备案文件)、②合同、③工程竣工验收文
件(至少有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主体签章)、④省级及以
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如专业
工程(包括独立发包或总包分包的)业绩未在省
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可
以提供该专业工程所属总承包项目的省级及以上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网页链接及截
图,提供网页链接及截图仅证明投标人承接项目
的真实性,其上的指标不作评审依据)或项目建
设单位的专业工程业绩证明(格式参照招标文件
附件“专业工程业绩证明”),多个证明材料就
同一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按③、②、①的顺序认
定,但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
34
人(或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信息需
一致,否则不予认可。如业绩证明材料所能承载
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金额要求的,可以
提供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作为补充并以工程价
款最终结算凭证载明的金额为准。】
【注1:净化(洁净)工程指《建设工程分类标
准》GBT50841-2013标准 序号5.9.1中的内容,
业绩证明材料中应包含洁净室工程的内容,否则
不予认可;
注2:同时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包
含机电安装工程的符合上述业绩要求标准且由施
工总承包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的
予以认可,但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公
章的机电安装工程未分包证明,但由施工总承包
单位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业绩不能作为施工总
承包单位的业绩,但可以作为该分包单位的业绩
予以认可。】
注3:项目负责人最多可填报 1 个业绩,投标人
填报业绩的数量超过招标人要求的,超过的业绩
不再评审。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2个业绩,
若某投标人按序号填报了3个以上的类似业绩,
评标时专家仅评审序号为1到2的业绩即可,不论
后续业绩是否有效,专家均不再给予评审。
信用(履约)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信用评价(若为联合体试
点项目,符合联合体试点组合的,按联合体成员
单位中复合信用分较高一方计取。)
2
35
履约评价(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2分计分)
2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
班子人员、管理人
员能力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具有机电专业高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得0.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2)拟派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高级及
以上技术职称的得0.3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3)拟派造价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执业资格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0.4
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4)其他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除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造价负责人以外)配备满足附表《项
目班子人员配备表》要求的得1分,每少一人或
不满岗位具体要求的每人扣0.2分,扣完为止,
不倒扣分。
证明材料:相关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以及投标
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
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否则不
得分。
2
上表中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
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5分,信
用等级为C级的得0.75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
除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业类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
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2分计分。
附表《项目班子人员配备表》
序号
岗位
配备人数
(不少于)
岗位要求
1
项目负责人(项
目经理)
1
详见招标公告
2
技术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
造价负责人
1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36
4
装修施工员
1
具有相应施工员资格证书;
5
安装施工员
2
具有相应施工员资格证书;
6
材料员
1
具有相应材料员资格证书;
7
质量员
2
具有质量员资格证书;
8
安全员
2
具有安全生产考核C证书;
9
资料员
1
具有资料员证书;
七、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信标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商务标否决性评审
投标人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商务标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
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二)商务总报价评分(56 分)
投标单位的报价为最佳报价的,商务分得满分;投标单位的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 1%的
扣 2 分,每低于最佳报价 1%的扣 1 分,报价低于或等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 1%
的扣 2 分,扣完为止。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小数。
(三)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4 分)
工程量清单符合性评审是对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评审,确定是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存在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情况。
1.确定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由招标人先行选定和计算机随机抽取两部分组成。
由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先行选定不超过10个(且数量不超过工程量清单项数1.5%,
总价不超过投标最高限价10%)子项目。当满足以上条件的工程量清单,清单总数在134项
(含)~50(含)项期间,可选2个子项目;清单总数少于50项的,应选择1个子项目。
计算机随机抽取:开标现场由招标人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去除招标人自行选定
项目)以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选定,数量同招标人先行选定数量一致。
2.综合单价评审
评价项目的评标基准单价,以投标最高限价的相应清单项目价格为基准,由招标人自
行设定各评价项目的合理区间【-K,K】(K≥15%)。报价超出合理区间范围的,每个评价
项目扣(4/评审项目总数)分,4分扣完为止。(该环节小数点精确程度在计算机辅助评标
37
系统中确定)
招标人先行选定的评价项目、合理区间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公布。
总分=技术标评分(30分)+资信标评分(10分)+商务标评分(60分)
☑八、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
标候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资信标排名靠前的优先;资信标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
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
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8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
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
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
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
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
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
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
多少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
抽签抽取中标
候选人☑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
托代表直接确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定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
39
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40
☑
陈述和答辩须知(书面答辩)
1、通过资格审查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陈述和答辩的
时间、地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
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90分钟。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拟派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
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
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
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好电子身份证
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室,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
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当场拍照留存。拟派项
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
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备,
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招标人(代理机构)工作
人员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分发《陈述和答辩单》,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开始书面答辩,
15 分钟(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辩单。若答辩为暗标,评标委员
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
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答辩人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
意走动、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答辩结束后,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向工作人员领取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行离场。
41
5、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为准。
42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 述 和 答 辩 操 作 指 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
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确陈述和答辩
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 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定)、形式、具体分值和评分
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
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答辩场
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评标系统生成的陈
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告知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
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
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未收到短
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
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中,桐庐、淳安、建德等偏远地区可
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适当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群发出短
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
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
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制作
《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
(附件 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目负责人逾
43
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置。
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需对所
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用扣分,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需送达所
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等尚不具备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做好答辩准备工作
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
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需准备号码抽取箱(或
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为语音答辩,应提前对接交易中心
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
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时间的顺序进行签到(拟
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手持上述证件由招标人(招标
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项目负责人
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迟到人员进
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在所有投标单位拟派项
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先到先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拟派
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名确认。
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派项目负责
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在填写完成后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
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根据招标文
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20 分钟,由招标人(招标
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中途不得私自启封。
44
六、 答辩纪律要求
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陈述和答辩
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截
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核对是否
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
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
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束后,拟派项目
负责人方可离开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
送至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完成陈述和答辩评审,在
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送
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
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辩等候室引
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
(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
(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
(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
(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所有答辩完
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责人自行离场。招标人
(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交给评标委员会(若为远程异地项
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远程评标系统)。
45
八、附则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的通知》
(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
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2023〕2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讯设备,
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遵守考试规则,独立完成
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辩,按0分处
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袭或者有
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员回收答
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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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投标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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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程无分包业绩证明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由我单位
( 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
(项目名称)
项目,证明本工程总承包单位为
(总承包单位名称);
该项目的(项目名称或专业内容)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为
(总承包单位
名称),专业工程施工金额为
万元,施工内容包含了 (内容) 洁净工程,项目负责
人为:
。确定该单位的专业工程施工无进行专业分包。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可参照本格式提供证明,证明中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总承包单
位名称、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名称、专业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施工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
缺一不可,并经建设单位落款签章。
专业工程业绩证明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由我单位
( 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的
(项目名称)项
目,该项目的(项目名称或专业内容)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为
(专业单位
名称) ,专业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
万元,施工内容包含了 (内容) 洁净工程,
项目负责人为:
。
特此证明。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人可参照本格式提供证明,证明中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专
48
业工程施工单位名称、专业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施工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缺一不可,
并经建设单位落款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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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人的特殊要求
一、技术标准、规范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但不限于此,排列不分先后;
如标准与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如遇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修订或作废,一
律以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为准。
其中投标人若使用招标设计图纸及上述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应加以详细说明。投标人应
提供用于替代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差异点对照表。当投标人推荐的标准和规范等同于或优于被
替代的标准和规范时,才可被招标人接受。
标准和规范的冲突处理
(1)图纸、标准、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采用要求最为严格的标准、规范。
(2)图纸、标准、规范与本招标文件之间发生冲突时,采用其中最为严格的要求。
(3)在总体技术标准及相应规范下,各子系统有更细更明晰的标准及规范和特殊要求时应在
投标文件中相应列出。
二、招标人对工程主要材料(设备)的要求
1、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招标人推荐以下生产厂或品牌,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主要
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选择一览表”“投标人响应品牌”栏填报 1-3 个品牌;若投标人未进
行填报的,视作投标人响应招标人推荐的三个品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日历
天内,从响应的品牌中选定其一,并将具体的品牌、规格型号及符合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一
次性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确认后的具体品牌表作为合同附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
上述要求的资料,视作拒绝签订合同。
其中,承包人在施工时须按中标确定的品牌及厂家采购,采购前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供
样品,并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封样后方可采购;品牌及厂家原则上不得更换,如遇特
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承包人必须书面提出,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同意方可更换,而更换
的品牌及厂家应首先在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范围内选定,材料(设备)价格不超过中标价
(低于中标价的按实际价格计,差额发包人扣回)。招标图纸中的颜色均为暂定色,在施工
过程中,材料(设备)色泽必须事先经发包人确认,无论材料色泽如何变化,价格均不超过
中标价,请投标人在报价时考虑此因素。
50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选择一览表》
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选择一览表”“投标人响应品
牌”栏填报 1-3 个品牌;若投标人未进行填报的,视作投标人响应招标人推荐的三个品牌。
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5 日历天内,从响应的品牌中选定其一,并将具体的品牌、
规格型号及符合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一次性提交招标人审核确认,确认后的具体品牌表作为
合同附件。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资料,视作拒绝签订合同。
此表列入投标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标中。
(1)如本表选型与设计说明及招标方案图有矛盾的,一律以本表为准;
(2)投标人报价时应选同品牌或同厂家 205 年或最新型号产品进行报价,实际供货应
与投标标书承诺的产品最新型号一致,否则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监理人、发包人将有权予以
拒绝。
(3)投标品牌或厂家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经发包人同
意后可更换品牌或厂家,更换的品牌或厂家应首先在其他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或厂家中选择,
都无法采购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的才允许选用其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或厂家,上述更换价格
不得超过投标报价,如低于投标报价则按实际采购价结算。
(4)招标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更换品牌或厂家,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投标人对
此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阻碍。
2 、材料选择:
(1)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设备和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
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设备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
生产厂家必须通过 ISO 质量认证,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
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如有其它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也必须满足。
(2)主要设备材料品牌厂家选择要求详见“主要设备材料品牌要求选择一览表”及附注
有关要求。
3、材料的质量要求:
(1)在免费保修期内,中标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
由此引起的对业主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
素造成的损坏。
(2)中标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
51
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按建发〔2000〕185 号文件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检
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4、材料供应要求:
(1)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确认后方能采
购、进场、加工、安装。否则一律不予承认,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2)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
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
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人、全过程工程咨询
人、监理人、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投标承诺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
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由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
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高于投标价的不调整,低于投标价的按实调整。
5、具体样品式样按照招标人或设计单位要求执行。
52
五、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二、其他报价要求
3.1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
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
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
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
润等。
3.4 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均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凡清单中未列入的,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
中,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该部分费用。
3.5 合同的施工地点为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1.5 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
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3.6 本工程所有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中标人自行运至合法弃置点,费用计入报价,报价中含建筑
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装袋费、运输费及处置费等。如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等现象,招标人有权扣除投标人的
履约保证金,对他人或第双方造成损失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运输距离和运输过
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3.7 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
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8 投标人应自行踏勘现场,制定贴切实际的施工方案,充分考虑施工人员、机械及材料运输方式,
相关措施及费用计入报价中;杜绝野蛮施工,尽量避免对现场现有管线及施工周边设施、道路、绿化等不
必要的破坏;如对非施工范围内的周边设施、道路、绿化等造成破坏,应在施工后无条件及时恢复原样,
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3.9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318 号文件)
中相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并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并承担工程运输安全管
理责任,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相关费用请在报价中综合考虑。施工现场废渣外运费已
含在综合单价中,今后不作调整。
53
3.10 除非本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投标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和数量进行报价;投标最高限价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3.3.3 项。
3.11 投标人投标报价应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定额规定的全部费用,管理
部门各项规费、勘察现场费用、履约保函手续费、工程保险费及所有相关劳保、环卫、市容、消防、环保、
治安保卫、交通设施、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及与投诉处理、协调等一切费用)。
3.12 公共费用(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研作为单项费用
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否则视作优惠。
3.13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非发包人同意的为便利于施工)造成施工方案的更改,所增加的
工程费用及工期一概不予调整,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及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3.14 施工中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及组织措施,如:材料、设备的存储堆放、施工临时道路、公共道
路进出口通道、场地排水、降水、停电时自发电(包括因工期需要而配备的自发电)、停水、二次搬运、
施工场地不足、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夜间施工、赶工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以及其他各种可
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均应含在投标报价中。还应包括投标人认为完成该工程所需交纳的地方或行
业的其他有关费用。
3.15 施工过程中相关材料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具有资质的第双方出具的检测合格报
告。对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表)发包人有权封样、送检。如送检合格,检测费由招标人支付;如检
测不合格,无条件返工,检测费及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综合考虑
计入报价,今后不做调整。
3.16 负责与周边住户、单位的协调及负责所有的施工程序及过程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接
到投拆电话和新闻舆论批评,必须在 24 小时内处理完毕和信息反馈。相关费用综合考虑计入措施费。
3.17 工程施工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要求,整改及验收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今后不
再另行支付。
3.18 投标人需充分考虑所采取的疫情(如新冠感染等)防控措施,包括因季节、疫情防控情况等原
因导致等风险,其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包括并不限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
工增加的防疫管理、防疫物资、复(开)工人员因疫情增加的费用等)、停工损失费用、施工降效费用、
赶工措施费用、要素价格上涨费用(合同另有约定可调整的要素除外)等),属疫情防控措施失误造成的
费用及延误工期均考虑在本次投标及报价内;此费用按投标报价包干,结算时不予以调整。
3.19 本工程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
知》杭政办函【2011】32 号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内,
实际施工过程中若发现不使用预拌砂浆的,责令改整,不予整改的在结算时按现拌砂浆结算。
3.20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3.20.1 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
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本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是按通常项目列出,
54
投标人可根据自行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在措施项目清单中自行增加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并填
报综合单价,但不得删除不发生的措施项目。投标人自己增加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
目清单之后,并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序号栏中以“增××”示之,“××”为增加的措施序号,自
01 起顺序编制。
3.20.2 施工技术措施清单项目报价应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方法确定。
3.20.3 措施清单项目计价时,对于不发生的措施项目,报价时一律以“0”计价。
3.20.4 施工技术措施费清单报价要求(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1)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大型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本工程施工地点所发
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
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全部费用。中标人不论实际施工时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种类、型号及数量
等与投标时拟定的方案相比,是否增加或变动,均按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2)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对于本工程施工范围外在施工时要求对周边需要增加施工便道、便
桥或对原有道路进行加宽、加固及日常维护以及工地现场出入口等,由投标人考虑产生的费用,自行测算
报入投标报价内,该费用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予调整。
(3)施工用水、用电设施费用:本工程总包单位已将水、电接通到接入点,接入点到本工程施工范
围含民工宿舍区)内的由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
今后不予调整。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施工范围内停水、停电的,投标人承担费用及工期,因招标人原
因造成停水、停电 24 小时及以上的,由招标人签证顺延工期,不承担相关费用。
(4)为保证施工过程用电,投标人必须自备发电机和稳压装置,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内,列入措施费
用表,计入总报价中。
(5)垂直运输费:是指本工程在招标工期内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费用;投标人可
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报价,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予调整。
(6)施工场地(含民工宿舍区)硬化费:本工程此项费用一次包干,结算不予调整。
(7)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 是指根据本工程各专业、工程所在地区及工程特点补充的技术措施费用
项目,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自行测算计入报价,该费用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上述(1-7)未说明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由投标人自行测算,计入投标报价。
技术措施费除模板和支撑架外一次性包干。
3.20.5 施工组织措施费清单报价要求:
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施工组织措施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
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等。
行车干扰费:是指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组织交通或行车干扰而增加的费用、施工占用道路所增加的费
用、对原有道路及绿化带因施工破坏的修复费用及道路的保洁。投标人可根据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
方案自行测算计入报价,一次性包干,今后不予调整。
55
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本工程需达到“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标准,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以统一的暂定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结算。
3.20.6 施工时的土方(土方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外运的按此规定执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必
须按相关规定、要求规定弃置,投标报价中应包含装、外运、卸、消纳及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等费用。
3.20.7 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废水的排污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废水排污处理的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
测算计入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予调整。
3.2 其他项目:
3.22.1 凡招标文件中没明确允许补差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由招标人承担的,但实
际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等一次性包干,今后不论是否漏项均不予调整。
3.22.2 各项难以确定工程量数量和单价的项目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分项标明。已计入的项目,
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不得再重复计取。
3.23 主要材料设备质量及报价要求
3.23.1 材料选择
主要材料设备的选择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所列“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
求一览表”及附注的有关要求,投标人选择的材料设备品牌若在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外,应同时提供相当于
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的证明材料。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要求一览表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按中高档
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材料设备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生产厂家必须通过
ISO 质量认证,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如有其它国家强制性认
证、环保要求的,也必须满足。
3.2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中标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
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中标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
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按规定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的程序进行。凡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
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23.3 供应要求
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
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招标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
保证书,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内向招标人提供样品,样品经设计人、监理人、招标人确认与招标要求、投标
承诺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选用的材料设备需满
足图纸、清单等载明的性能、参数、规格等指标。
56
3.23.4 关于材料设备要求
a.招标人提供部分材料的选型及相关要求,投标人应按选型所提供的要求进行报价,中标后承包人
提交材料样品由发包人验货确认许可后方可批量采购、实施,价格不作调整。
b.其他材料设备由投标人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标准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市场调查后自行组价,
价格不作调整。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有关要求
(1)混凝土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是否泵送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内,中标后不
作调整(满足合同约定的调整除外);施工前须将供应厂商经发包人及监理人认可。
(2)投标人中标进场后根据施工方案搭设施工用临时设施、围挡等,如需招标人提供红线范围外的
土地使用,则必须服从招标人安排,投标报价时考虑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措施费报价中。
(3)本工程投标人中标后如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能
满足本工程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不能达到本工程质量目标的,中标人必须返工直至达到本工程质量目标,
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工期损失也由中标人承担。
(4)组织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包干,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
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中标后均不再调整。投标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一致,对施工组织设计的
内容未在投标报价中体现的均视同投标人优惠,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5)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检验、试验、
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所带来的工效降低,作业
难度增大,其费用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并包干。
(6)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方式进行报价;综合单价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
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费用因素。由投标人
根据现行计价依据和企业内部定额测算,结合市场价格信息,企业管理技术水平,综合测定、自主报价并
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工程总报价用人民币元表示,并且保留整数。
(7)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图纸及有关资料,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规范》
(GB50857-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
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的计算规则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投标人不得变更。
(8)为完成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计入总报价。投标人应认真熟悉和
理解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相关标准图集和相关规范,将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和图纸中所列的施工工艺要
求均计入工程量清单的投标报价中。
(9) 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要求计入、承担或考虑的费用应计入本次投标报价内。
57
(10) 施工承包范围内,招标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所有检测检验试验(不含建筑节能、消防等
检测),并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的完整检测检验试验报告,此费用作为
企业管理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总报价内。上述检测检验试验包括按照文件、政策等规定应由建
设单位委托的所有检测。
(11) 作为本项目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充分考虑与施工总包、其他各专业工程交叉施工相互影响,和
满足总包管理、配合和协调等因素而成本增加的费用。中标后,相关费用不作调整。
(12) 为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必须实行“样
板先行”制度,样板经设计人、招标人、监理人认可同意后再开展大面积施工。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样板实
施对工期及费用影响,中标后,相关费用、工期不作调整。
(13)“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扬尘在线监测” 等由投标人自行确定
并计入报价,费用包干,未计入的,视作投标人优惠不计。
(14) 各种安装工程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其场内搬运、吊装等相关费用,计入本次总报价
内,今后一律不再调整或增加该费用。
(15) 招标人不提供食宿及办公用房,中标人应自行解决或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食宿及办公
用房问题,相关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6)施工用水用电费用自行考虑并计入报价内,中标人使用的水电费用自行承担,应及时向施工总
承包单位按实缴纳水电费用,若投标人不按时支付,则招标人可从中标人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17)请各投标人仔细研读领会设计图纸及相关材料样品选型图片,特别是“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
求”附件的有关要求,充分做好市场调查询价和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综合理性报价。
(18)由于投标时选用的铝型材(如有)品牌产品与设计图纸大样不一致而涉及到的开模费等其他费
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报价,费用包干。
(19)本次招标的施工图中涉及由专业厂家深化设计或者二次专业深化设计的,由投标人考虑需要专
业厂家深化设计或者二次专业深化设计后的综合报价(包括深化设计费),施工前,深化后的图纸需经原
设计人、招标人认可后方可施工,综合单价按招投标时的口径报价包干,结算不予调整。
(20)合同专用条款中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不能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另有说
明的除外),该部分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
(21)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10.1 条的相关要求。
(2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现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23)本项目同时开展施工阶段BIM的应用,费用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
(24)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图纸中凡涉及需深化设计的描述,投标人均需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并报
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费用包含中总价中,不予调整,凡涉及到的清单其单价也均不予调整。
(25)本项目中标单位需配备洁净专项工程的深化设计人员进行精装修方案设计(含效果图制作)、
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实施,相应费用包含在总价中。
58
(26)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专项工程(如危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方案如达到须专家论证的
要求,则必须经过专家论证方可施工,论证相关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7)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置、清运由投标人负责,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予
调整。投标人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落
实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具体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如有违反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有关规定且被相关部门
查处的,每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10 万元。
(28)本工程按二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实施,投标单位应考虑各种因素并配合招标人实施,
因配合、检测等产生的费用应计入投标总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29)本工程为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招标,本次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为项目的分包人。分包人应完全
接受发包人、总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的统一管理。其中,本次招标工程的施工工序、特殊工艺要求及施工
进度必须与土建等施工单位衔接一致,不能影响总体工期。总承包管理服务费已由招标人直接支付,投标
人不需计入投标报价;但分包人报价中还应包含本分包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施工过
程中需总承包人配合的所有费用(如未单独列报的,将视作已包含在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
的综合单价之中)。同时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分包人进场后须服从总包管理要求;
②分包人进场时间不应晚于监理、业主审批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场时间;
③进入施工现场后,分包场地须按照总包要求进行布设,满足标准化工地要求;
④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等须满足总包对工程的整体质量要求;
⑤分包单位应做好自身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交底教育工作,对自身安全承担
全部责任,若因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对第双方的损失(包括荣誉损失)均由分包单位负责。
(30)本项目纳入总承包管理,总承包服务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免
费提供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但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时应充分考虑需要发生或可能
发生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过程的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并将此类费用综合考虑至投标报价中,工程实施后,
发包人不再支付给中标人此类费用,若今后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发生此项纠纷,中标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
延施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5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
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
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其他资料;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
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60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件;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含答疑、施工组织设计)。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
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
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61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在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六 份,承包人执
六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名: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6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略,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
部分通用条款
63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6 全过程工程咨询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本项目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计
划统筹及总体管理、前期管理、报批报建管理、绿色建筑咨询服务、勘察设计咨询及管理、BIM 管理、技
64
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招标采购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与信息管理、协调管理、
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工程保修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和造价咨询(主要
包括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与咨询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咨询,以及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
量清单及预算、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联系单审核及咨询、进度款支付审核、工程结算审核等)工作。
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服从发包人、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监理人的管理,所有工程有关事项
(包括不限于施工前期准备、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变更调整、验收、移交、结算等)在报经发包人
审核前均需经过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审核;本合同中有关的审核、审批程序均需有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审核、
审批,审核审批时间与发包人审核时间一致,具体合同条款中不再重复说明。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
579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号)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426
号);
65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知》
(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
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报价口
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0〕
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13)《关于
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
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
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41 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杭建工发
〔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66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询标纪要(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投标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14 天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 套(包括竣工图使用的图纸 4 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
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负;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工程各专业的施工图及相应联系单。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经监理人认可的,符合本工程实际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在
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监理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组织设计的任何说明和文件,对
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人对上述
施工组织设计的批准并未解除承包人对此应负的责任。(2)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本月工程产值报表
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主要材料使用计划及计划完成产值。每周报告一次本周实施情况和下周作业计划。
(3)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须由承包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其他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七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文件后 7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6.5 项执行。
1.7 联络
67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
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地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或承包人指定的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或监理人指定的地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10.1 项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规划红线及标段划分示意图确定的施工围墙为边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施工场内道路和交通
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详见设计图纸
;
本工程的超重件:
详见设计图纸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
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2 项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2 项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
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
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约定的变更估价程序执行。
68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
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
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
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
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
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
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双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不
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管理,但发包人代表所签署的
任何书面文件都须经发包人盖章确认后才生效。
69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
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接入点已由承包人连接并设置水电计量装置,承包人使用的
水电费用自行承担,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款中;(2)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路畅通;施工时通道及施工时间
的具体利用,应受发包人管理规定、招标文件和其他须遵守约定、规定所述的限制,就此,承包人应自行
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发包人或其他第双方的正常营业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干涉、妨碍或侵害;(3)承包人应考虑机械设备进场条件、后续工作、遗留问题及道路周边关系,场地内
临时道路、出入通道已具备建设条件,后续临时道路的修建及养护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完工前承包人应对
因施工造成的原有道路、排水等设施的损坏进行修缮,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并包括到养护、道路部门办理
所有相关手续。施工中应保证现状道路的正常通行。(4)发包人在交付施工现场时,在现场实际交验,
并做交验记录。(5)进场后的临时设施场地布置应该服从发包人的安排。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合同总价的 2%,形式同履约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竣工 BIM 资料、归档技术资料(包括影像资料),
全套电子光盘,经发包人验收通过,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并应达到杭州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竣工归档资
料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承包人对所有竣工
相关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并同步形成电子化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在城建档案馆验收存档工作。竣
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电子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竣工图绘制要求:当设计变更内容较少时,承包人可采用杠(划)改或叉改法直接在原施工图上进行
绘制修改,并加盖竣工图章;当设计变更内容较多时,承包人应委托设计人重新编制竣工图蓝图(修改部
分),在设计图中注明“竣工阶段”,并应有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字。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不再另行增加。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四套完整的竣工图纸,三套归档技术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全套
电子光盘 1 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60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归
70
档技术资料(包括影像资料),全套电子光盘。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
元违约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版。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省建筑工人保
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项目部应当对
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人保障
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
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
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
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
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
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
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
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
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
“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
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
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71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
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准运
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
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
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
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
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
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
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
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进行
72
工程管理及协调,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每月 24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且承包人应另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人民币 10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直接扣除。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低于前任人员
的资格、业绩要求。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如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
另行扣罚全部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到位率履约担保金额。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 万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低
于前任人员的资格要求。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次;安全员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人。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3.4 项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次;施
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1 万元/次/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4
天,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4 天;技术负
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次;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等擅自离开
施工现场的:处以违约金人民币 800 元/次/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法律法规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工程劳务分包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执行,发包人认可经钱塘区
7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6 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
(3)其他方式:
1)履约担保的金额: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部分的金额)的 2%;
2)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电汇等)、即时兑付的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
(含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支付凭证,但不得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3)履约担保的提供时间: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
4)履约担保内容包括:工期、质量、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及设备到位、安全文明施工及总包管理配合
协调、竣工资料提交等,如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履约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甚至全部履约
担保金额;
5)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及退还(解除):履约担保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内有效。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约定内容,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在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内,
发包人无息退还(解除)履约担保。但如果此时存在合同争端并且尚未解决的,则履约担保有效期应延长
到该等争端最终解决且索赔处理完毕后终止。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须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
(1)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
(2)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估价;
(3)索赔的处理;
(4)涉及改变原设计意图;
(5)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6)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74
(7)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须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
上述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索赔的处理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
期的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签字并盖章才有效。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姓
名:
;
职
务: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在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审核承包人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
等。
(2)工程应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工程资料应满足职能部门的验收要求,并确保顺利通
过验收。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供竣工验收资料造成发包人不能及时备案而受到政府处罚的,该罚金由承包人
承担,在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
理人及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75
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共同验收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与工程所在地的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承包协议书》,
服从治安等方面管理。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治安保卫工作(如警卫、
监控)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墙、闸机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杭州市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
(1)承包人应采取清洁车辆、密闭运输、在运送过程中的主干道路面进行洒水、清洁等措施。
(2)专用合同条款 21.16 款中约定的内容。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5、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规定要
求的,发包人可委托第双方按规定标准进行代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或
履约担保金额中扣除。
6、因主管部门要求或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需无条件对施工临时围墙进行必要的拆除、修补、加高、
加固、喷绘等措施,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7、上述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
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2)其他:按每月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76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4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和进
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
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
同条款第 7.4.1 项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甲供材料设备到货影响工程关键线路进度的。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签约合同价的
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 6 个月的,则发包人有权扣罚全部履约担保金额,扣罚全部履
约担保金额同时,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另行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6%,
逾期竣工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款和/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
费用已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支。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在本工程实际开工后
由发包人确定。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8.8.1项执行。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满足工程需要,由承包人解决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具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4 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78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
(1)有定额的或施工工艺类似定额的:计价规则及定额标准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综合费率(含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按投标口径执行,规费及税金按投标口径执行;人工单价
按施工工期内(开工日当月至工程竣工当月)的《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上公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人工
信息价平均价计算;材料单价按照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工期内(开工日当月至工程竣工当月)的《杭州
造价信息》(正刊)或《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中的除税信息价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照发包人签
证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定额标准计取,定额
不明确的由发包人签证确认;信息价采用的先后顺序为:先钱塘区,钱塘区无的采用杭州市,杭州市无的
采用浙江省。
(2)无定额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签证确认。
(3)施工组织措施费根据投标价包干,不予调整;施工技术措施费根据投标价包干(模板及支撑架
除外,支撑架使用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不予调整。
(4)因疫情防控产生的费用根据投标报价包干,不予调整。
四、工程量清单中数量有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
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
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
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增加或者减少后剩余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1)有定额的或施工工艺类似定额的:计价规则及定额标准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
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综合费率(含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按投标口径执行,规费及税金按投标口径执行;人工单价
按施工工期内(开工日当月至工程竣工初验当月)的《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上公布的杭州市建设工程
人工信息价平均价计算;材料单价按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施工工期内(开工日当月至工程竣工当月)的《杭
州造价信息》(正刊)或《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中的除税信息价平均价计算,无信息价的按照发包人
签证价格;机械台班单价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定额标准计取,定
额不明确的由发包人签证确认。信息价采用的先后顺序为:先钱塘区,钱塘区无的采用杭州市,杭州市无
的采用浙江省。
(2)无定额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共同测定或进行市场询价后结合投标人工、投标综合费
79
率(含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确定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最终以发包人签证确认为准。
(3)调整原则:
1)工程量增加在变化幅度范围以内的,按投标价计算;增加超过变化幅度范围以外部分,按上述重
新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量减少在变化幅度范围以内的,按投标价扣除,减少超过变化幅度范围以外部分,按上述重
新确定综合单价扣除。
五、其他:
(1)综合单价的确认或调整,如仅发生主材变化,按发包人认定的主材实际采购价与原材料市场价
之差进行调整,并计取税金,其余不作调整。
(2)承包人所提供(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各表之间应相对应。当各表之间发生不一致时,
在竣工结算时按不利于承包人方式,调整合同价款。
(3)发生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漏项、新增项目、多列项目,不论增减,均不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
及施工技术措施费(模板及支撑架除外)的投标报价金额,也不作为索赔理由和索赔依据。
(4)承包人要变更原设计必须先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
(5)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及质量补救措施等原因,采取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而
提出的修改设计,必须经设计人和发包人批准,因此而增加的费用,一概由承包人自负。
(6)由于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化)不符引起的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
其他内容价格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子目价格。
(7)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经核对有误,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
的,工程量允许调整。按设计图(施工图)设计变更联系单,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签
字盖章认可的工程联系单,数量允许调整,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计算
规则确定。
(8)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 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
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对发包人提出的审
定单价,承包人应在收到审定价后 14 天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
承包人同意审定价;承包人在收到审定价后 14 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按有争议,待竣工结算时同时解决,
承包人不能因此延误工期,否则承包人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9)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的内容在综合报价时未报全或漏报的,该部分视作为优惠或
计入其他报价内,综合单价结算价按投标价。
(10)未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内容、招标施工图(含招标时发的其他资料)、招标补充
答疑和规范要求”报价的项目,在其综合单价组价中未报全或者漏报且实际未施工的内容,在结算时需扣
80
除费用,扣除费用单价的组价方式为:定额套用浙江省定额(2018 版),人工、材料按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含次月针对该月的调
整信息价)和市场价计取,综合费率(指管理费率和利润费率)按投标报价计算。
(11)合同单价异常的处理:
异常判断:(1)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偏差±30%以上;(2)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
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的。
如材料(设备)发生变化,价格按发包人、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认定的实际采购价与招标控
制价中材料(设备)价格*优惠率之差调整。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
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
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 10.4.1.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约定执行。
甩项处理,如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甩项,投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 30%及
以上的,按招标控制价*优惠率扣回。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
六、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支付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21.18 款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5 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0.5 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
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使用权
解释权归发包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81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的调整外,其他均不作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
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
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
579 号)执行;
(二)其他:
①安装用钢材<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镀锌钢板、钢塑管、不锈钢管、电线管>、塑料管、
电线电缆、母线槽、桥架的结算价格采用抽料补差调价,差价只计取税金。以上单种规格材料价格风险幅
度为 5%。材料上涨或下跌在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不予调整;材料上涨或下跌在约定的风险幅度
范围以外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A.当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 =〔施工期信息价平均价-基期信息价
×(1+0.05〕×材料用量。
B.当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 〔施工期信息价平均价-基期信息价
×(1-0.05)〕×材料用量。
基期信息价指本合同标段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的《杭州造价信息》(正刊)或《浙江造
价信息》(正刊)中的当期信息价(含次月针对该月的调整信息价)。
施工期信息价平均价(含次月针对该月的调整信息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安装用钢材<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镀锌钢板、钢塑管、不锈钢管、电线管>、塑料管、电
线、电缆、母线槽、桥架:主体中间结构验收通过当月至工程竣工初验当月《浙江造价信息》(正刊)或
《杭州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信息价采用的先后顺序为:先钱塘区,钱塘区无的采用
82
杭州市,杭州市无的采用浙江省。如工期延误,按签证确定。
其中无信息价安装用钢材按相应品种的 DN20 涨跌比例考虑,无信息价电线按 WDZB-BYJ2.5 涨跌比例
考虑,无信息价电缆按 WDZA-YJY-1KV5×25 涨跌比例考虑,无信息价母线槽按 1250A IP54/65(三相五线)
涨跌比例考虑,无信息价桥架按槽式/托盘式直通电缆桥架(热镀锌) GQJ-C/P200×100×δ1.2 涨跌比例考
虑。
(注:以上所指“信息价”为“除税信息价”)
②人工费(含机械费中的机上人工)按照以下方法调整: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
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分竣工结算方式调整人工
费价差。人工差价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税金。约定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 5%,风险幅度以外人
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A:当人工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分阶段:桩基工程工
期从桩基工程开工日当月至桩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当月计,剩余工期从桩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当月至工程
竣工初验当月)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0.05)] ×人工费总额.
B: 当人工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分阶段:桩基工程工
期从桩基工程开工日当月至桩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当月计,剩余工期从桩基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当月至工程
竣工初验当月)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1-0.05)] ×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
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杭州造价信息》上发布的人工
价格指数)。
其中:
(一)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二)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
波动(另有约定除外)。
83
(2)其他:①施工组织措施费根据投标报价包干,不予调整;技术措施费根据投标价包干(模板及
支撑架除外,支撑架使用时间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不予调整;②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
可以或应该预见的风险;③技术规程调整;④除税金外的国家、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政策(含计价规
则、定额等)调整;⑤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已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
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结算时不予调整;⑥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
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⑦承包人已
充分考虑与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其他工程承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及工作面交替施工引起的窝工情况,在结算时
不予调整;⑧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因疫情防控(如新冠感染等)、学校中高考等考试引起的停工复工采取措
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并不限于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因疫情防控期间复(开)工增加的防疫管理、防疫物
资、复(开)工人员因疫情增加的费用等)、停工损失费用、施工降效费用、赶工措施费用、要素价格上
涨费用(合同另有约定可调整的要素除外)等,在结算时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①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 项的约定执行。
②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其他增减。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签约合同价(不含暂列金和暂估价)的 10%(其中,签约合同价的 1%为工资
性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担保后且在承包人提交的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核通过 14 天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从支付工程款的第一个月起开始扣回预付款,每月工程款的 100%作为预付款的抵
扣,根据工程进度直至全部预付款扣回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提交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有效期至预付款全
部扣回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84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现阶段(招标阶段)执行的国家标
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
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通用合同条款第 12.3.3 项不予适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单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本月工程产值报表及下月工程进
度计划,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 7 天内完成初审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初审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工程量审核。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
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按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当月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已完合格工程价款的 85%支付每月工程进
度款,其中每月工程进度款的 20%为工资性工程进度款。首月支付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5 天内,在本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具备后,发包人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其他工程进度款分别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自次月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 5 天内,在承包人已向发
包人提交了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上月工资支付明细表且在本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达成后,发包人再将当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和其他工程进度款分别拨付到承包人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如承包人未能提交符合约定的上月工资支付明细表
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全部工程进度款,在此情形下,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责任。
85
承包人确认: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款(包括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能够保证农
民工工资可以按月足额发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已完合格工程合同价的 90%,应扣除甩
项项目造价、暂列金额。结算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21.18 款执行。
(3)支付上述规定的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应符合其上报的工程进度计划(计划应经
监理人批准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次上报的工程款。
(4)施工水、电用量由承包人单独装表计量,自行承担费用。
(5)涉及施工费用的联系单、变更和工程量清单较大误差,发生当月上报费用签证,经监理人、全
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确认后,统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如政府相
关部门对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有复审或审计要求,则以政府部门复审或审计结果为准。
(6)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前,承包人均须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金额的正规的工程款发票,发包人凭票
付款,承包人未提交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在此情形下,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如建设单位有关情况发生调整则按实调整)
发票抬头:
税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电话号码:
地址:
(7)竣工结算审核: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自发包
人、结算审核单位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以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补充结
算资料之日为准)起 6 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核;承包人收到结算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初稿后,应在
结算审核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核对或作出书面反馈,并提供依据,如承包人未在结算审核单位规定的时
间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和依据的,则视同认可结算审核单位出具的结算初稿。
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票据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发包人支
付至审核审定价的 100%。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在发包人支付至审核审定价的 100%的 7 天前,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审定价 1.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质量保证金在缺
陷责任期全部届满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的 28 天内扣除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相应金额的维
修费用等其他款项后无息返还(解除)。
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核减额超过承包人送审造价 5%的,审核审计核减额审计追加费用计算公式:【核
减工程造价-(承包人送审工程造价)×5%】×5%,审核核增额审计追加费用计算公式:核增造价×5%,
其中,核减额部分的审计追加费用和核增额追加费由承包人在相应阶段结算审定后支付给审核单位。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86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月投标书中工程量清单
范围内已完合格工程价款及累计完成额;(2)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3 项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达成的前提下,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5 天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应按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3.2.2 项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按签约
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
万分之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1%,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在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因逾期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损失。
87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5 天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发包人通知的期限内完整地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竣工结算
及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
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详见合同附件 15:“建设
工程结算资料目录表”)。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21.18 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21.18 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次招标界面范围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88
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价1.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交形式为银行保函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
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在发包人支付至审核审定价的100%的7天前,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总价1.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为银行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全部届满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的
28 天内扣除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等其他款项后无息返还(解除)。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 天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LPR)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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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
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并致使工期延误
的,则合同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顺延,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
发包人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合同工
期顺延,造成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解决。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
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元
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
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元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 万元
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1 万元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 万元
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应承
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8)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材料或设备投标品牌(含询标纪要约定品牌)用于施工
的,或在施工中使用假冒、贴牌品牌材料或设备的。
(9)其他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90
(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材料或设备投标品牌(含询标纪要约定品牌)用于施工
的, 或在施工中使用假冒、贴牌品牌材料或设备的,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返工,将已使用材料或
设备清退出场,并更换为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材料或设备;同时,承包人应当按照该项目所用该种材料
或设备总价值的 50%-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发包人认为有需要时,将对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以及已完工程等进行抽检,承包人
应无条件配合;当检测结果符合要求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时,承包人承担
检测费用及整改费用。如发现承包人不按设计要求或规范标准施工,或有偷工减料现象,每发现一次,发
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人民币 2000 元/次-5000 元/次的违约金,直到质量合格为止。
(3)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质量保证金,承包人
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补足质量保证金。
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
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4)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违约责任:
①由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召集的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人选准时参加,无故缺
席或迟到的,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 1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因此导致对会议内容不
了解的,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合理的现场管理,若项目班子主要人员由于工作态度等
原因,使发包人及监理不满意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施工中出现的恶意违规及
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要求按 500-1000 元/次的支付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除本合同约定明确的原因和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以任
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合同争议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
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处于 3000 元/天的处罚,在工程款中扣除罚款;
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配备、现场施工投入和管理未能履行投
标书及询标纪要等相关文件中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达
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加强管理,承包人必须接受。当上述措施仍无效或未采
取时,以承包人违约论处,发包人可终止本合同,将承包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担保,并要求承包人
支付合同总价款 2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⑤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如有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验收自行隐蔽,监理人
或发包人有权要求复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
次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
⑥当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退出场(并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
款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a) 中标后一个月内以任何理由拒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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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出现质量问题拒不整改,经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三次(含)以上仍不见效的;
(c) 出现安全事故,不接受监理人和有关职能部门指令采取相应措施的;
(d) 拒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如有)的指令三次(含)以上的。(相关指令违反质量和安全法
规的不在此限)。
(5)其他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其他合同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履
约担保金额中相应的担保金额,同时,承包人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本合同项下所有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发包人有权在应付承包人的
任何一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其他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其他合同条款中没
有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6.2.3 项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
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无须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非工程参
建方造成的爆炸、火灾;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的十二级及以上大风;暴雨(24小时降水量100毫米以上)以
及当地政府要求连续停止施工的情形(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
不能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以发、承包双方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
工程一切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双方生命
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质(安)监部门要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因未办理保
险所造成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保险并自行支付
保费(主要包括:承包人应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办理施工机械设备财产保险
等),其中涉及发包人保险利益的,应将发包人列为被保险人。发生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发包人不
承担任何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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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8.7 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双方当事
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有可能存在的问题
已经得到发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合同文件全部内容达到彻底和充分的理解,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
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
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还包括招标文件和补充文件。
21.2 承包人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除非合同
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开支。
21.3 本工程联系单签证以发包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为准,发包人未签字或未盖单位印章的均为无
效签证。
21.4 凡涉及设计变更需设计人出具联系单或施工图的,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签字并盖章同意后方可
与设计人联系,承包人不得与设计人单向联系,否则该设计签证无效。
21.5 水电的结算方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4.1 项约定执行。
21.6 涉及结构、屋面防水、安装吊顶覆盖等部位的隐蔽工程,承包人应在通知监理人检查的同时通
知发包人参加检查。发包人有权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93
21.7 发包人代表和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检验承包人的施工质
量、进度,整改方案须经监理人认可后方能实施。
21.8 承包人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做到及时查清事故原因,
分清事故责任,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及时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
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送设计人、发包人、监理人和质量监督站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人签证后实
施。
21.9 施工时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必须外运,其中包含了装土、外运、卸土、消纳及政府部门规
定的相关费用等费用,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施工过程中在运输建筑材料时,必须对工地周边现有道路、建筑物及附属管线绿化采取保护措施,有
损坏的及时修复并恢复原状,施工过程中保持周边现有道路整洁,相关涉及的费用已在投标报中考虑。若
在实施过程中未能采取措施保护道路的和保持道路整洁的,每发生一次,处罚 5 万元。
21.10 承包人将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其完成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负责。对
本次招标范围内,专用合同条款第 3.5.1 项约定的工程内容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不得转包或肢解分包;
专用合同条款第 3.5.2 项约定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允许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分包,
一经发现,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额,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另行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1.11 发包人解除本合同的,自发包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时,合同解除。承包人在收到
解除合同通知后的 7 天内,必须将工程施工的所有资料、文件整理完毕并提交发包人,并将人员、机器设
备等撤离现场。逾期不提交的或不撤离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 万元,如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1.12 发包人不提供本项目的办公用房和生活用,由承包人自行处理解决,相关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
价款中。
21.13 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所有检测检验试验(不含建筑节能、消防等检测),并向发包
人提供合格的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的完整检测检验试验报告,此费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1.14 承包人应根据掌握的资料(如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现场踏勘情况等)做好施工场地
周围道路、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保护预案,该部分费用已计入投标技术措施费中,发
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属承包人施工不当原因造成损失的,其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担;因工程已
经有大部分主体结构部分施工完成,对已经完成的施工成品与半成品需进行保护,相关的费用已经计入到
投标技术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1.15 已完工程成品在竣工验收完成前,由承包人明确施工界面、负责相应的保护工程并承担费用。
如有损失,由承包人自费负责予以修复;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的管理工作,并与发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复
核,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破坏已完成的半成品,确保预留预埋的准确无误。
21.16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1)承包人必须做好周边居民、教学楼、办公楼、住宅、道路安全施工措施,要及时与周边居民、
94
校内师生联系沟通,做好施工组织和安全防范工作,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所需发生的防护措
施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存在安全施工措施不
当或缺失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立即予以纠正,如造成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
或其他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由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为现场排水及避免流溢到邻近地方设置所有需要的临时排水渠及临时排水工程,
确保施工排水通畅,且不影响原有水系的正常排水功能,否则,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及赔偿、补偿的责任
均由承包人承担。
(4)所有施工车辆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进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
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大门口清洁,符合环境卫
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
损失和罚款。
(5)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
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6)承包人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或罚款等,承包人应
承担一切责任,且每被查处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
(7)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
责处理,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全部费用。安全事故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
币10万元。
(8)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
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21.17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结算申请,且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履行相关配合工作,因
承包人不按时提交结算报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结算审核,导致无法及时完成结算审核的责任由承
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1.18 竣工结算审核的特别约定
(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整个工程全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的结算。结算价以审
核审定的竣工结算价为准。
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
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答疑)、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询标
纪要、竣工图纸、联系单、图审资料、分部分项验收资料、隐蔽验收资料、各种材料的试验报告和产品合
格证、结算报告书、结算计算稿等);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
日(以承包人最后一次提交补充结算资料之日为准)起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承包人收到结算
95
审核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结算初稿后,应在结算审核单位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核对或作出书面反馈,并提供
依据。如承包人未在结算审核单位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和依据的,则视同认可结算审核单位出
具的结算初稿。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且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票据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后,
发包人支付至审计价的100%。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在发包人支付至审计价的100%的7天前,承包人应
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价1.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形式同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全部
届满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的28天内扣除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等其他款
项后无息返还(解除)。如政府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有复审或审计要求,则以政府部门复审或
审计结果为准。
(2)如发包人未按照上述约定付款的,按照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
金。
(3)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核减额超过承包人送审造价 5%的,审核审计核减额审计追加费用计算公式:
【核减工程造价-(承包人送审工程造价)×5%】×5%,审核核增额审计追加费用计算公式:核增造价×
5%,其中,核减额部分的审计追加费用和核增额追加费由承包人在结算审定后支付给审核单位。
21.19 临时设施位置和方案自行考虑,需充分考察并了解周边现状和相关规定,并以最终审批同意的
方案为准,中标后或使用中因任何原因导致的拆除、搬迁等所产生的责任和费用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人不因此增加任何费用。
21.20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
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款、第 14.2 款、第 21.17 款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
应合同价款。
21.21 通用合同条款第 4.4 款、第 10.4.2 项、第 10.7 款、第 10.9 款、第 11.2 款、第 12.2.1 项、
第 12.4.4(1)目、第 12.4.6 项、第 14.1 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第 14.4 款、第 15.3.3 项均不予
适用。
21.22 通用合同条款第 5.5 款不予适用。发包人与承包人就质量争议检测约定如下:发包人和承包人
对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发包人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质量检
测鉴定。检测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
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1.23 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指定银行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详
见附件 9);
(3)承包人应携带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及《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报属地人力社保
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备案表》原件提交
发包人备案;
96
(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指定银行共同签订《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服务协
议》(详见附件 10);
(5)承包人应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
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承包人在资金监管银行的预留印签后,委托银
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6)承包人应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本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
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
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表、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明示工程项目部、施工企
业、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的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
(7)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承包人应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支付,实现月
清月结。承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
农民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套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8)如因承包人不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因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工资支付明细表而引发事故或
其他后果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9)承包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主管部门和
发包人监督;
(10)承包人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如承包人未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或者履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
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1.24 承包人应另行在发包人指定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银行监管账户;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与
发包人指定银行共同签订《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服务协议》(详见其他文件格式(如需)附件 11),委托
银行对除工资性工程款以外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21.25 按(杭政办函(2011)32 号)文件需使用预拌砂浆的,而实际现场没有使用的,则结算时按
现拌砂浆结算。
21.26 因承包人与其自己的材料供应商、分包单位等主体发生纠纷而导致发包人作为被告、第三人或
被执行人参加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则发包人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财产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或
结算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
21.27 承包人应加强与总包及其他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检查关联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并做好工序交接验收等相关工作,如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进度不满足本工程范围内各项工作开展需要的,应
及时提出。承包人的施工必须与总承包人密切配合,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因未及时沟通导致总包单
位及其他专业分包单位存在返工、补救等情况,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7
21.28 本次招标的施工图中涉及由专业厂家深化设计或者二次专业深化设计的,由承包人考虑需要专
业厂家深化设计或者二次专业深化设计后的综合报价(包括深化设计费),施工前,深化后的图纸需经原
设计人、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综合单价按招投标时的口径报价包干,结算不予调整。
21.29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
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
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
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
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30 询标纪要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询标纪要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询标纪要为准。
21.31 本合同的全部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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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3: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4: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5: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6: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7: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 8: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99
附件 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浙江省加
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工程保修期为贰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解除)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
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
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00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并赔偿给发包人带来的
各种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质量保证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
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 15%计算),并在事后要求承包人补足缺额。
2、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全部届满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的 28 天内扣除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等其他款项后无息返还(解除)。
3、承包人在质量保证金返还(解除)的
7 天前,应另行按竣工结算总价的 0.5%向发包人提交保修保
证金(形式同履约担保),保修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
5 年后的 28 天内扣除承包人未能履行保修义务
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等其他款项后无息返还(解除)。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
修期满。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01
附件 2: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员
施工员
资料员
材料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其他人员
102
附件 3: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
鉴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
“发包人”)与
( 承 包 人 名 称
) ( 以 下 称
“ 承 包 人 ” ) 于
年
月
日 就
(工程名称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
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
,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
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
,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
(盖章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103
附件 4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
根据
(承包人名称
)(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
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
,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
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
知后
,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
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
(盖章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104
附件5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项目名称: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
理办法》(浙建建[2005]41 号)规定,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
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
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发出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文明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
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
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的约定: 按合同条款执行
五、承包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标(
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2011)的要求加
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
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
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
[2008]91 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要求配置专
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
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
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105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
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
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
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
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
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
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本协议作为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上。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6
附件6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承包人(全称):
项目名称: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
为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
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致,“方便
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
中的文明施工。
二、现场由发包人代表牵头,建立双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
文明工地。发包人按合同有关要求,及时拨付有关费用并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
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承包人应遵守如下规定:
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文明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 5 日内,将文明施工实施方案报发包人和市
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承包人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文明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3、工地应设置专职文明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
等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
防护等设施。
(4)其他要求:
/
5、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符合规范,不得任意
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6、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杭州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
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7、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
洒、滴、漏。
107
8、承包人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
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9、遵守土建总承包人的现场管理要求。
1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11、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
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2)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物、旧料和其他杂物。
(3)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12、承包人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人员的出入口障碍和道
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3、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及人
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文明土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
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对承包人责任违约,按约定办法进行经济处理。
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办法:/
五、因承包人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
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8
附件7: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
资效益,发包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与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
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和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发包人的义务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承包人报销
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
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承包人义务
(一)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
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109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
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
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10
附件 8:
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推荐生产厂或品牌
投标人选定品牌
(厂家)
备注
1
2
3
4
5
111
其他文件格式(如需):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5: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视项目情况)附件 6: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7:暂估价表格式附件 8:建设工程结算资料目录表附件 9: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112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 位 工
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 筑面
积(m2)
结构
形式
层数
生产 能
力
设 备 安 装
内容
合 同 价 格
(元)
开 工
日期
竣 工
日期
113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
间
送 达 地
点
备注
114
附件 3: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15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 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16
117
附件 5: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视项目情况)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员
施工员
资料员
材料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其他人员
118
附件 6:
支付担保
(承包人
):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
)(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
订了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
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
相应调整
。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
。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
额内代为支付
。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
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
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
,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
证责任解除
。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
保证责任解除
。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
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
)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
119
除
。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
应的保证责任
。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
意
,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
,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
2)
种方
式解决
:
(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盖章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传
真
:
年
月
日
120
附件 7:
7-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7-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7-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
121
附件8
建设工程结算资料目录表
序号
资料名称
页数
份数
备注
1
中标通知书
2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原件)
3
投标文件(原件)
4
开标记录、询标纪要(原件)
5
开、竣工报告
6
合同、补充协议
7
甲供设备验收清单
8
竣 工
验 收
资料
竣工图
9
打桩记录(含打试桩报告)及验收记录
10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
主要材料报验单
12
主要材料检验合格证
13
图纸会审纪要及相关会议纪要(原件)
14
联系单(含设计方、施工方、价格签证等)原
件
15
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和软件版)、工程量计算稿
16
分包工程、甲供设备与总包单位配合证明
17
水电费结清证明(原件)
18
合同工期履行情况证明(原件)
19
项目经理及班子到位情况说明(原件)
20
甲供设备或材料提供交货期证明(原件)
21
招标图(含电子版)
22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交承诺书
23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事宜授权委托书
24
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价格核对授权委托书
122
25
归档资料移交清单
注:具体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123
附件9
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编号:
甲方(项目业主):
负责人:
住所:
电话:
乙方(施工方):
住所:
电话: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丙方(监管方):
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住所:
电话:
传真:
124
125
为保障浙江省加强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及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资金(本协议所称的“项目资金”、“资金”,是指除本项目工资性工程款以外的项目资金,下同)安全,
确保本项目的顺利进行,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现就乙方在丙方开立本项目监管账户以及该监管账
户的使用、管理、监督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置和使用
1、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三方经协商,同意在丙
方设立本项目银行监管账户,并按本协议的约定,用于本项目的资金收支使用。
2、乙方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向丙方提供开户资料,并按照丙方规定提供预留账户印鉴。
银行监管账户详细信息如下:
户名(乙方):
账
号:
开户行:
若上述监管账户出现冻结、查封等特殊事项,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确认可以变更监管帐户帐号,无
需重新签订帐户资金监管协议。变更确认以监管账户变更申请书为准。
3、甲乙双方确认:银行监管账户的支出只能通过丙方1(本账户开户行)柜台支付方式,即不能开通
通兑、不能开通网银等电子渠道支付功能,必须在开户行指定柜面支付。如确有特殊情况,可另行协商。
4、乙方在丙方开立的银行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是专门用于承建本项目使用。乙方必须遵循专款专用
原则,接受丙方对账户资金使用的监管。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在丙方 2 签署有效的《授权支付通知书》
之前,不具有上述监管资金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在此授权丙方 1 在监管期
间有权封存(通过冻结或设置账户为“只收不付”等形式)该账户资金,并仅凭协议约定条件办理资金支
付。
5、乙方、丙方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应预留印鉴(格式详见附件2)作为以上各方往来工程款支付涉
及的相关资料、款项支付明细表及《授权支付通知书》的使用所需。下述预留印鉴如无特殊说明,均指该
预留印鉴。
6、银行监管账户监管期自账户设立之日起至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关于解除监管的书面通知书之日止。
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以乙方最后一次提交补充结算资料之日为准)后,
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解除监管申请,并提交银行对账单、付款信息汇总等相关材料,经甲方项目
负责人确认后,提交丙方审查。丙方对乙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对,对人工费、大宗材料、工程分包
汇总统计,并与签约合同价、累计支付核对审查,丙方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丙方
的反馈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监管的意见。甲方同意后出具关于解除监管的书面通知书,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解
除监管的书面通知书后,正式解除对账户的监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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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按照本项目相关合同的履行情况,按时把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划入银行监管账户,用于乙方承
建本项目的工程开支。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银行监管账户里的资金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即银行监管账户资金仅
用于承建本项目的相关工程款项的收支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乙方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收入或支出不得在
银行监管账户中进出,不得利用银行监管账户中的工程资金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
2、乙方应遵照本协议规定,向丙方提供本项目工程款支付涉及的相关资料,并在取得丙方2出具的
《授权支付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款项支付。乙方未及时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或资料不齐的,丙方2有权
拒绝出具《授权支付通知书》,乙方、丙方1不得支付该款项。
3、乙方在每月前十五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供上月银行监管账户书面和电子版的款项支付明细表,说明
支付明细表中相关款项支付的付款日期、收款单位、账号、金额、用途等要素;且不得将款项支付合并或
者分拆列入明细表。款项支付明细表应加盖乙方预留印鉴。
对于其中的大宗材料(单笔采购5万元以上(含5万元):包括但不限于钢筋、砼、石、水泥、模板、
板材等),乙方应同时提供供货合同、发票(如无发票,则应提供提货单或供货单,必须留影印件),收
据不能作为依据。
4、乙方应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向丙方1提供开户资料,并按正常手续预留账户印鉴。任何涉及银
行监管账户变更、撤销或更名等事项的,均需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5、在银行监管账户监管期内,乙方如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
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破产等事宜,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和
丙方。
6、乙方保证其向丙方和/或甲方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均为真实、合法、有效、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乙
方承诺对此负全责。
7、为避免疑义,乙方确认,丙方按协议约定履行监管交易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其权利的侵害,丙
方对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2负责按照乙方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涉及的相关资料,对工程款支付金额、流向以及本协议中规
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相符性审核(具体工作流程及内容详见附件1),在审核通过后,丙方2出具《授权支付
通知书》并报甲方备案。
2、丙方1对乙方提请的《授权支付通知书》原件进行要素审核,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丙方1凭《授
权支付通知书》原件、乙方经办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将本协议监管账户内的相应款项划转到《授权支付通
知书》中明确指定的第三方。乙方在未取得丙方审核同意而要求办理资金支付的,丙方需及时向甲方反映,
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同意,丙方1没有义务对划转的金额是否符合具体交易合同所约定的乙方
付款金额予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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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1在每月十五日前向甲、乙双方各提供一份上月银行监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对账单中包含相
关款项支付的付款日期、账号、金额三要素。
4、在银行监管账户监管期间,丙方承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加强对银行监管账户的管理。
第五条 费用支付
本协议项下账户监管咨询服务费为¥
/
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取得丙方审核同意而要求办理资金支付的或者要求支付的款项不符合本
协议、《授权支付通知书》要求的,丙方有权不予办理;若乙方不通过丙方1柜台支付的,丙方1有权退票,
退票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拒不改正的,丙方1有权凭甲方的书面止付通知,停止办理银行监管账户的
付款业务(甲方、乙方确认,丙方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和罚款除外),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
负。
3、在本协议约定的银行监管账户监管期间(含止付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监管账户中的资
金部分或全部被司法机关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造成其他各方损
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丙方对于因任何原因导致的银行监管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
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丙方无法协助完成资金划转,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如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侵占银行监管账户资金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
造成其他各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
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
担任何法律责任。
丙方对资金的监管并不意味着对甲方、乙方付款或划款义务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因国家政策和相关法
律法规限制,导致丙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乙方和丙方承诺并保证:
(1)甲方保证银行监管账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保证银行监管账户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2)三方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2、除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权部门的要求,以及因本银行监管账户业务的需要并经三方特别事先约定
外,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3、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
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三方同意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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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协议效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起生效,至本协议解除监管之日止。
6、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1、丙方2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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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