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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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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 施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杭州禹茂建设有 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 建工程(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任捌佰壹拾桨万叁仔柴佰柴拾叁元(X3817373)。
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唐嘉欢,项目技术负责人:朱立丰。
副项目负责人:胡青青 。
5.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540个目历天。
式 贰 份,合同双方各执_壹、份;副本 捌 份,双方各执 肆 9. 本协议书正之 份。 司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0 发 品息网 法定 2026 年 3 月 50日 2026 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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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1.1.1
1.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 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1.7 | 图纸: 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 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 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 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 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 工。
1.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 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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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 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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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征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征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 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 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 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 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为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合同 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等预留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
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 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 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 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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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 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 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 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 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 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 第 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 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 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第 7 页 共 69 页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 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 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 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 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 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义务 2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 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 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 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 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 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发包人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 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临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 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 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 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 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 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 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 句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 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 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 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 1 项约定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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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 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 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 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 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 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 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 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 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 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 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産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 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 款、第6.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 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 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 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 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 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 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入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 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劳动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 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 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 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 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 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 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 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 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 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 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 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 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 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 4.3.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 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 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 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 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 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 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 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 施工场地。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 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 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 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 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 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第 14 页 共 69 页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 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 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 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 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 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 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 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 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 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 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 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 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目期, 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 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 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目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 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 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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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 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 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 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 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 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x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的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 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 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 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 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 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 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 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 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施工控制网 8.1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 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 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 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 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句人。
8.2 施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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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 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 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 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 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 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 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 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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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 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 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 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 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 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 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 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 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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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 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 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 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 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 2. 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 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中1/7 的人员应经发 与人同产 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如左半单位进步行砂收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指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 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 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 防止事态 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 墙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青。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 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 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 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 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 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 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 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 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 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 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批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 制定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x承包人应按建设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洪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讯方案, 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 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 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 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 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 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 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 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 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 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 应按第 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 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 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向人处 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金额单位:
| 年 | 月 | 程 工 付 顶 款 | 完 成 工 作 量付 款 | 质 量保证 金扣留 | 材 料 款 扣 除 | 付 预 彩 扣 还 | 其他 | 应收款 | האי 计 应 故 款 |
|---|---|---|---|---|---|---|---|---|---|
11 开工和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 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 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 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 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 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 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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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 11.2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 4. 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 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 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3 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 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 补缺陷的义务。
工期提前 11.6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 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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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 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 人应在接到书面清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 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 4. 1 -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 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中与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 4. 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在这个人民的一个人民主席的是同比无处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12. 5. 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 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用 60天的不同展也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难许已新信访下的工程的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 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 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临平人,也不得了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 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如监理人逾期 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一次 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 2(1)项的可 办理。 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6、无内不认真采取有关的与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进行。 22. 1 款的约定九理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 1.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 1.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程及重进不到合同的比较成标准的,发包, 由于承包人会理利润。 上一篇: 上
13. 2. 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 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 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 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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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讨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 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 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 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 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 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 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 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发包人应重新报质量监督机构。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人申请验收并签证。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 单元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以及监理人验收签证后,由发包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 合小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质量验收签证表。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 由发包人、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验收工作组共同验收签证并填写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将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 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3.8.3 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 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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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 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 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 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 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 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 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 验,并报监理人复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 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 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 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 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 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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テ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 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 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変更权 15.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 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 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 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 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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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 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 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 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 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 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 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 纸。
(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 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 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 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 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 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 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目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预留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 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 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 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 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 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 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 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 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 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t (B1 × 品 + B2 × 品 + B3 ×
Po --- 本章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 承包人应得到的己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 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章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 B3 , … , Bm -- , Bm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u, Fez,Fis, … ,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本章第17.3.3.3项、 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Fo2,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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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 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 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 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 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 程,在使用第 16.1.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 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一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 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 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 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计量与支付 17
计量 17.1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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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 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 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 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 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 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 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 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 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 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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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 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和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 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 程计划逐年支付。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 同第 17. 2. 1 项规定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 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 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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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 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 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 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 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 应在本次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 程进度付款时不另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 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换取质量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 将在 30个工作目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 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 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 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己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 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 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
(2)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承包人提交结算送审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核,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 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 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 句人。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5.3 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
(1)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超过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 的,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应明确无争议的金额、 争议问题的造成原因、发承包双方各自主张的金额和理由,以及受委托的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的建议意见等内容。
(2)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 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拖欠 农民工工资。
(3)对争议部分结算,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 17.6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 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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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 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 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与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 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 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 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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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单位工程验收 18. 3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 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 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 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 4. 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 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 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 发包人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阶段验收 18.5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 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 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 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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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 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 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 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 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 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 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 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 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 第 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 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 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 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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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 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 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 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 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 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 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己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 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 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 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 外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 日期相应提前。
保险 20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 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包括其员工及其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4.1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 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 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其保险费用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 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 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 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 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 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 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 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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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 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 2. 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违约 22
承包人违约 22.1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 工期延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 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 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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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 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 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 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 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 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 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 人造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 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 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 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 第 48 页 共 69 页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 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 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 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2 项暂停施工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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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目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18.7. 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蒙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 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 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 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 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 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 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 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 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 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蓝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 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 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
争议的解决 24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 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 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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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 3. 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 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 天内,向争议评审 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 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 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 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 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中。在 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 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 4 伸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 树。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
1.1.2.5 分包人: 1. 1. /
1. 1. 2.6 监理人:浙江庆达工程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己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杭州余 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施工图边线或红线范围内(即工程招标征地范围图 之内)及施工临时用地与弃渣场区域范围。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二_ 2.8 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 围:
(1) 按第 4.3 款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第11.3 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第15.6 款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4.3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4.5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
本款 4.5.5 项补充:
项目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遇法定节 假日可扣减),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_1500_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万 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 录为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___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 天,发包人 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 4.6.3 项补充: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_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少一 天支付违约金_800_元。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 每人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_800_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 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若有)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 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_10_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 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 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副项目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 包人同意,并经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 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人 次需支付违约金 5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符合现状交通条件,承包人自行考虑安全和承担 责任。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7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按到测量 基准点布置图后 7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不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无_,其中_无_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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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杭州市/余杭区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管理。
11 开工和完工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 日降雨量大于 50_mm 的雨连续超过_14 天;
(2) 风速大于 14_m/s 的_7_级以上台风灾害;
(3) 日气温超过 40_℃的高温大于 3 天;
(4) 日气温低于_-5_℃的严寒大于_3_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
| 全部工程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 2000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 3%。
本工程不设提前奖。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3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除外)。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合格。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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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 负责参与检查、验收。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登试块、砂浆试块,钢 筋、水泥、砂石料、条块石试件等。
15 恋甲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类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 价不到 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超过上 试 15%或 25%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 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 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15 %(10%~20%) 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 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 2 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 2% 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或合价金额占 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 上,超过上述15%或25%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3 款的原则提出合 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25%(20%~ 30%)时,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 在 15%或 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 则该新增或变更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 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开通会员可解锁* 杭州市造价 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杭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中 项目所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 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 定计算。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 程定额不能满足计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 对各项弹性区间费率取中间值。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估价)÷(本标段最高投标限价-预留 金-暂估价) ×100%。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不再计算综合优惠率)。
本款增加: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 关条款规定,工程在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止,有关评标价仍按本 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中标人确定至合同履行结束(含审计结算阶段)有关工程量 报价的调整除执行原招标文件、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时可按下列原则进行调整:(1)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误差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并按实调整; (2)凡中标人有关投标报价错误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且该报价调整时将按照有利于招标 人的原则讲行调整。
本条款与其他相关文件有冲突时,以本条款为准。
工程结算中单价的确定:
15.4.3.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 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 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 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 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 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 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 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实行同比例优惠,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15.4.3.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 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 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浙江省现行水利、建 筑预算定额计算,材料价格按余杭区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进行重新组价,并实行同比 例优惠,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 由于上述设计变更而确定影响工程进度时,双方协商解决。
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项目,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 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 估价项目:无。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 义务系:由提供者负责。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单价承包部分进行价格调差。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 整的相关文件。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如碎石、块石、粗砂、塘渣等)上下浮动超过 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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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土5%部分进行调整 (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金)。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2026年 2 月 杭州市造价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 布的《杭州造价信息》、《浙江省造价信息》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 (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 作调整,价格风险由承包人自负。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 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 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价差(正值)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 (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均不得拔付工 程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时间: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28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3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每月根据监理、代建、业主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不包 括已进场但未安装就位的材料、设备)金额的 85%支付进度款(含预付款)。其中工资 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每月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即工程产值,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比例和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付周 期不得超过1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 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日进度款报告后7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7天内予以 审核。
3、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资料完整报送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后,付 至经业主及监理确认的工程结算价的 85%(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 85%):经染算 审核后付至审定金额的98.5%,留1.5%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以审计 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4、预留结算审计价,绿化工程、其它工程中绿化部分的10%费用、其它工程的 (1.5%)作为工程保修阶段质量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无息结清。绿化 工程、其它工程中绿化部分养护期一年,保修期满后苗木成活率达到100%并办理养护 移交手续后,无息结清。
5、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根据余政办(2018)107号和余城投(2024)25 号、余城投〔2024〕26号相关文件的精神,工程变更必须按相关文件报批,工程变更 实施完成后,可按经建设单位确认的变更结算费用的 50%进行中间计量。
6、上述款项支付前,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需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项目送审结算时须提供土方准运证、消纳证 及合规渠道的结算票据)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不得超过1.5%)。 17.5 完工结算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_4 份。
本款增加: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提 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递交有 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决(结)算相关事项按余政办【2011】224 号文件执行和余财审 (2020) 3 号文件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工程结算及变更参照 *开通会员可解锁*"余杭区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 工作简报 2017年第1期"、余政办〔2018〕107 号、余财政[2018]2 号、余城投〔2024〕 25号、余城投(202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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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 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高估冒算编制工程结算书,并严格 按照余政办(2011)224 号文件《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执行。
17.5.4 本承包工程价款结算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审计。 注:最终结算以余杭区最新文件为准。
17.6 最终结清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施工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相关资料。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及验收程序执行我省相关 规定。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 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无。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无。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无;费用承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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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1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以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名 义投保;
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工程产品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按保险人规定,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 保险人协商确定且不低于报价中第一至第四部分费用合计的 4.5%,保险期限自开工 即日算起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
本款增加: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 伤害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的单价中。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当购买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列支。
20.4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由承包人列入投标文件的其他费用报价表中。 20.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无。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7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 列入报价,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 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机构为本 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 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时,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调解。
(发包人名称):
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____(承包人 答于 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 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目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 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 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 定的义务不变。
| 担保人: | (盖单位章) | |
|---|---|---|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答字) | |
| 地 址: | ||
| 邮政编码: | ||
| 甲 话: | ||
| 真: 传 | ||
| 年 月 日 |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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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 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杭州余杭城市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 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 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 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 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 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 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 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 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 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 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 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 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目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质量保修期满 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 与工程代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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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_杭州余杭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杭州禹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做好 南河头港(余杭塘路-余杭塘河)新建工程(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施工合同实施 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明确领导小组、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3.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 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 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6. 组织制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对管理制 度和措施方案实行动态管理。
7. 组织风险源辨识和评价,每月至少组织 1 次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 督乙方及时整改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8. 制订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按计划对乙方人员开展培训教育。
9. 及时向乙方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监督乙方合理使用安全生产措施费。
二、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认真执行工程承 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项目开工前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3.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项目实施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雇请的民工等)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公示。
4.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值班值 守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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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6. 项目开工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制订管控措施。根 据施工进展,对危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前,至少组织1 次危险源辨识。危险源辨识和管控情况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
乙方负责安全管理的部门每月至少对施工现场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 隐患建档,按计划或甲方要求完成整改,并向甲方报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乙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天至少2次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查,每次检查时 间不少于 45 分钟,范围应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风险点,检查内容为危险源管控措 施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7. 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 合格后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认真做好岗前培训教育,施工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在每日上岗前对前一日安全生 产情况进行回顾,并对当日施工需注意的安全要点进行宣教。
8.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所有施工机具 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 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在项目开工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需经费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列支。
10. 按照本项目特点,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及时处置、报告。
三、违约责任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将依法 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蓝本一粒红价。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 验收后失效。
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