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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 18 号市三医院新门诊楼04号商铺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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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出租底价 |
13797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无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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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施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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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 18 号市三医院新门诊楼04号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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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西湖大道18号1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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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上更字第0604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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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77.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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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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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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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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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西湖大道 18 号市三医院新门诊楼04号商铺,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杭房权证上更字第0604152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一部分,房屋招租面约为126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以现状出租。2、租赁房屋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广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广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杭州广宇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转租的确认函》,出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公开招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3797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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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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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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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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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出租房屋的装修期为1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以租赁期满自动延长1个月不计租金租期体现)。若租赁期内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装修免租期,即承租方应补足相应租金,且应按照《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执行。若租赁期内承租方原因提前退租的,不予享受装修免租期,即承租方应补足相应租金,且应按照《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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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除首期租金外,后续房屋租金承租方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一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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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20%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承租方需缴纳首年租金的10%作为首次装修的装修保证金,待承租方营业场地装修完成投入营业后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出租方认可后无息退还。如后续再行装修的,承租方应于每次装修的一个月前向出租方支付当年租金的10%作为当次装修保证金,具体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超市: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预包装食品、饮料、日用品、简易生活用品、新鲜水果、果切(鲜切水果)等。不得售卖蒸煮和炸炒等油类的食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药妆、充电宝、以及医院明令禁止的商品(如烟、酒、管制刀具等)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超市: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预包装食品、饮料、日用品、简易生活用品、新鲜水果、果切(鲜切水果)等。不得售卖蒸煮和炸炒等油类的食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药妆、充电宝、以及医院明令禁止的商品(如烟、酒、管制刀具等)。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承租方须承诺:承租方须保证本租赁房屋的每日营业时间不低于11个小时(7:30-18:30)。 (6)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杭房权证上更字第06041527号权证载明,租赁房屋设计用途为非住宅。本次租赁房屋要求的用途为:超市:仅限于合同约定的预包装食品、饮料、日用品、简易生活用品、新鲜水果、果切(鲜切水果)等。不得售卖蒸煮和炸炒等油类的食品、医疗器械、医疗耗材、药妆、充电宝、以及医院明令禁止的商品(如烟、酒、管制刀具等)。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承租方须保证于租赁房屋交付次日起一个月内开张营业。若承租方为自然人,须在交付次日起1个月内成立由其100%持股的全资公司;如承租方未能按时成立上述公司,视为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承租方应确保其全资公司严格遵守《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的全部义务约定,其全资公司的行为即视作承租方行为;一旦其违反《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承租方应与该全资公司向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 (8)承租方须在《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出租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所有员工的有效健康证等相关资质证件。承租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资质证件,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对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3年年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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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翁小姐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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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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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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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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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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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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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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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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