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监理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23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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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项目名称: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监理 委 托 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 建 人: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监 理 人: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建人(全称):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 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单元,东至新浦路,南至坚塔路,西至浦西 路,北至杨家墩街;

3. 工程规模:本项目为36 班初中及18 班幼儿园,总建筑面积约94037. 7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6200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 61005平方米,地下建 筑面积 32037.7 平方米,地上6层,地下1层,建筑高度 23.95 米,最大跨度 37.5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中学校舍用房(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 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及学生宿舍)、幼儿园园舍用房(包括活动及辅助用房、办 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地下停车库、室外活动场地、道路及广场、景观绿 化、室外管网等;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计费基数(54866.6542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2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丁立新,身份证号码:33*开通会员可解锁*8557,注册号: 33007552。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陆佰贰拾埃万零柴佰贰拾元整(¥6270720),(含税价, 税率6%)。

包括: / 。

1. 监理酬金:*开通会员可解锁*20 万元。

2. 相关服务酬金:_________

其中:

(1) 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从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1530个目历天。(其中服 务期 80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 730 日历天)。

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可能出 现的工程延期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部内容全过程监理。监理服务 期暂定为_日历天[包括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施工前准备阶段及可能延期的施工 期等共_个月)及缺陷责任期(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_24_个月)],因各种原 因引起的服务期延长不超过_12个月的不再另行追加监理费,超过_12_个月的部 分(监理不到位引起的原因除外)按照专用条件约定计算。

监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后开始施工前准备的监理服务工作,但监理服务期以开 工报告(施工)发出之日开始至整体工程通过各项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因各种 原因引起的施工停工时间不计入服务期),全部竣工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相关监管 部门且备案完成,工程决算完成及保修期内监理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为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_月_/_日始,至_/_年_/_月_/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始,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满 2 年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__年 / 月 / 日始,至 /_年_/_月_/_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 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2. 订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

现 价, 托人执 陆 份,承包人持 叁 份,具有同等
委报 包儿: 浙江爱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え
(答章) (签章) 301054401 (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统一社会信用促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84505E
住址: 住址: 住 址:杭州莫干山路100号
耀江国际大厦 B-22
电话: 电话: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工行杭州莫干山路支行
账号: 账号: 账 号: 12*开通会员可解锁*43129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略)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 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 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 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 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 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 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 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 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 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 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 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天前报委托 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 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 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 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 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 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 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 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 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 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 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 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间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 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 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 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 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

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 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 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 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 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 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 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 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 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 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

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 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 方签订本合同后 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 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 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 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 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 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 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 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 申请书后 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 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讲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 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 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 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 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 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 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 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 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 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 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 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 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 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 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 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 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 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 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 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

12

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 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 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 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 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 8.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 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

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 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 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 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 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 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解释 1.2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件;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次监理范围为施工前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可能出现的工程延期阶段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全过 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含后续设计变更、委托人通知 指令、承包人进行的二次深化设计等所有项目相关的其他内容》,施工阶段全过 程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图纸修改及额外 增加的工程内容等。对工程成本、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 现场协调,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五方主体验收且完成环保、规划、消防、交警、 城管、残联、住建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协助招标人完成城建档案馆档案移交,完 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并交付使用等内容,以及结算、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团1 一般工作内容:

(1)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 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组织图纸预会审,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 设计交底会议。

15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 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 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 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 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监理日志、编报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 估报告、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建 设单位移交。

乙2 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9) 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 合委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10) 配合委托人办理、收集、整理工程开工准备资料,包括:〔施工图设 计文件;②地质勘察报告;③施工图审查文件;4规划许可证;⑤施工许可证; 6工程周边管线分布资料;7招标文件及相关文件;8施工合同;9其他相关资 料。

(11)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1)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职责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 体系建立情况;③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12)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②安 全生产许可证;3类似工程项目业绩;4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 约定;⑤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13)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①测量人员 的资格证书;②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 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④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14)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1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 测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与检测内容相关的 管理制度;4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15)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型号、规 格、出厂年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2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 明;③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 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 进行旁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8)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①按图纸、规范、 标准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②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3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到位情况;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5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 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做出处置。

(19)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 求后予以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于以签认。

(20)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书面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 责令施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1) 督促施工承包人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 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22)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团3 造价控制工作内容:

(24)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 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2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托 人审批,根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6)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 监理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27)按建设单位的委托,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

实性、完整性、时效性提出审查意见。

(28)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和联系单进行严 格把关并预审,签证的联系单应签署明确的技术方案及造价审核人意见,不得 签署类似"情况属实"等模糊不清的意见及不得签署事后联系单。对经委托人 已同意认可的联系单,但由于监理单位签证时间超过该工作内容发生后28天的, 委托人有权不予认可。若经监理单位签证认可的结算资料和联系单经审计后的 总核减费用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则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审计追 加费的1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不超过监理费结算价的10%。

24 进度控制工作内容:

(29)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 度计划,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1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2主要工程 项目的完整性;3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4阶段性施工进度计 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合性;⑤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⑥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 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 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8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 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30)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 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 有关责任方参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报送委托人。

(31)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 效果、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 提交专题报告。

团5 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32)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 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 承包人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 完善,经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34)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 及特种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35)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 施工承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6)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要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 安装或拆卸。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 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 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37)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8)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指令施工 项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39)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 落地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 设施进行检查或验收。

(40) 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作业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 承包人按专项方案实施。

(4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 现场安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 求施工承包人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 人。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 告。

(42)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 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 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 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 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43)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

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26 合同管理的工作内容:

(4)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1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 评估意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 施工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 单;3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 方法或价款;4当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不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时,提出暂 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最终结算时以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达成的协 议为依据; ⑤将已批准的工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

(4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①预测可能导致索赔事件的原因, 并采取防范措施;②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③ 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4主 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46)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1签署工程临时延期 报审表,并通报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 3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47)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 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48) 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 关事宜。

团8 工程保修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6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回访。

(64)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 录,要求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65)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 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 委托人。

20 其他:监理单位必须完成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所有内 容、要求和职责。对于在本招标文件(含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列出,但该工作 是监理工作不可或缺的,或建设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则建设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

对该等服务内容做出进一步规定和澄清,监理单位应当予以执行,不得视为额外 服务,也不得额外收取监理服务费用。

1、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签订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修理完 善,处理补偿事项;保修期内监理人需落实 1人监管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的维修 工作,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并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 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未落实专人监管或履职不到位,发包人有权处 0.2万/ 次的违约金,退付履约保证金时予以扣除。

2、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及委托人交办的有关本工程的其他事 宜。

3、按照省市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4、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包括但不限 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2)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规范;

3)经批准的方案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技 术经济文件;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计价规范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规章;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 场管理工作的;(2)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 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按本合同通用条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相关规定执行及 2.1.2 监理工作内容 约定。

在涉及工程延期 / 天内和(或)金额 /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 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完成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签证需经委托人同意才能发 出,否则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如监理人超越权限签证的,由此造成委托人的 失,由监理人予以赔偿。但监理人应在委托人签证审批期间,向委托人提出意 见,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件约定,但 监理人在要求承包人调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人员前需经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 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实施前一周、3 份);2)监理月报(应 包含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施工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 收、见证取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记录)(次月 5 日、3 份);3)监理 周报(次周、3份);4)监理专题会议报告(会议结束后 3天、根据参加单位 数量分发);5)各项验收监理总结报告(验收后2天、根据参加单位数量分 发);6)监理(工地)例会纪要(会后2天、2 元、2 份);7)工程异常状况按委托 人要求时间内提交报告,按工程实际状况提交专项报告,提交时间、内容及数 量满足委托人、政府及相关法规规定。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属于委托人财产。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4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 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当面书面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22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

针对须委托人认可的答复事项,监理人有义务催告委托人。只有在委托人 未在前款期限内作出决定,且监理人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发出明确载 明"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内容的催告函后,委托人仍未在收到书 面催告函后合理期限内答复的,方可视为委托人认可。其余任何情况下,均不 能认定委托人未答复即视为认可。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1)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2)其他违约条款约补充条款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3) 委托人对监理人违约责任的处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有权扣罚监理人的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或其成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按时更换;

2临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 赂,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 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

4监理人按规定应进行旁站而未旁站或对主要工程未进行跟班检查的,每次 发生扣除违约金 2000元:

6在接到施工承包人验收申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或过后没有进行复检 而造成质量问题或形成工程质量隐患的;

6本监理合同禁止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处以临 理人监理费总额的 20%的违约金;

(二)质量事故

1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两

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较大质量事故,则将扣减监理人监理费的30%作为违约赔 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了较大质量事故,则将扣减监理人监 理费的 20%作为违约赔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导致工程验收未能达到合格工程的,则将 扣减监理人监理费的 10%作为违约赔偿;

4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第1条或第2条质量事故时,除违约 赔偿以外,给委托人及第三方(含)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委托人 及第三方(含)受到了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处以1-10万元的罚 款,如委托人及第三方(含)受到了上级部门处罚的,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及第 三方(含)所有的损失外,委托人有权视情况直接单方面终止合同。

(三)安全事故

若监理人及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管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政府部门通 报批评或处罚外:

1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了特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两 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较大安全事故,则将扣减监理费的 30%作为违约赔偿;

2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有人员死 亡的一般事故,则将扣减监理费的 20%作为违约赔偿;

3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则将扣减监 理费的 10%作为违约赔偿;

4因监理人管理不当、失职、渎职发生第1条或第2条安全事故时,除违约 赔偿以外,给委托人及第三方(含)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委托人 及第三方(含)受到了上级部门的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处以 1-10 万元的罚 款,如委托人及第三方(含)受到了上级部门处罚的,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及第 三方(含)所有的损失外,发包人有权视情况直接单方面终止合同;

6因监理人管理失职、管理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 任。

(四)其他

1)督促上报的文件资料,监理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逾期不报的按 300 元/天的标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2在项目监管过程中,监理人应按精细化管理标准,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 实测实量,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全数检测,并上报书面资料);如未执行的, 委托人可暂停监理费支付,直至按要求完成实测实量要求为止;

3监理人就餐(监理人员日常餐饮所需的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 用。监理人不得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每发现一次扣除违约金2000元。

4因监理人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监理人事前对施工图纸不严格把 关造成分部分项以上工程返工并因此影响进度或引起施工单位向委托人索赔的, 根据情节轻重扣监理费的 5-10%,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现重大的质量安 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因监理人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和监理人事前对施工图纸不严格把 关造成返工的,根据情节轻重扣监理费的5-10%,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出 现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6质量、安全、进度的过程监控中,没有按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和规范要求 严格监理,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给造成的损失,有权向监理人 家赔。

7现场出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串通弄虚作假、检查验收或检验数据造假质量 验收资料伪造造假等,每发现一次扣罚 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 律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拖延支付天数

支付 5.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比例为: / ,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5.3.1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本合同签约价 *开通会员可解锁*20万元为监理费用的暂定价(作为中间支付依据), 中标折扣率为85.32%[根据《浙江省建筑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本工 程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计费额为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复杂系数1.0]。中标折扣

率=中标价/(最高限价/0.9)

注:最终监理费结算价按以下公式结算:

1最终监理费结算价=Σ已承担的施工监理部分的工程结算审计合价为计费 额对应收费标准×中标折扣率。

2最终监理费结算价不超过合同价。

2、支付时间及额度:

1)按施工承包方月产值对应监理费的 80%,并在下月支付;

2)整体工程通过各项竣工验收,全部竣工资料提交委托人和相关监管部门 且备案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后,委托方支付至监理费结算价的 98.5%;

3)剩余监理费结算价的1.5%,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 签字并盖单位章,且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担保后本合同生效。

6.2 李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 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服务期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不再另行追加监理费,超过12 个月的部分双方协商确定。由于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 期延长的,监理费不予调整。

□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 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具体延期天数应由双方协议确认,延长期间的人 员及数量需报委托人认可后执行。

□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日)×延长期间的监理人员(人) × 元/人·日。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 15日前。

6.2.3 合同生效后,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工作时, 监理人要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的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确定,其中施工单位工程延期有监理不 利因素,即使服务期延长超过12个月,延误期内不支付监理费。

□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日)×善后工作及恢

复服务的监理人员(人)× 元/人·日。

□ 附加工作酬金=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 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附加工作酬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次月 15日前。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 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调整方法:双方协商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减少额×正常工作酬金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正常工作酬金扣减额在结算完成后30日内扣回。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_种方式:

(1)提请_ / __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 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约定。

注: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出版与本项目或本监理服务有关 的资料或发表与本项目有关的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有关的论文或用于本协议无 关的其他项目。

9. 补充条款

9.1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 2%,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 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不计息)。

9.2 附加协议条款:

9.3 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要求达到国家现行相关质量验收标准规范中的 "合格"标准,且需争创西湖杯。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达到合格 标准,若由于监理单位不重视质量监理,工程实际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按相关 文件规定执行。

9.4 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直到更换满意为止, 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委托人概不负责;若监理人员即使更换也不能满足招 标人要求的,招标人有权终止监理委托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9.5 监理单位在监理大纲中的人员组成,在合同签订之后,需确保人员按 计划到位上岗,所有人员按滨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求进行现场人脸识别考核。 更换监理人员要求按专用条件"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的约定执行, 确需更换的,经发包人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予以更换,且更换的人 员不低于投标文件得分项的要求(注册执业资格、管工作年限、职称等),同 时发包人按 5 万元/人/次扣罚监理单位违约金,但不超过合同价的10%。

9.6 总监理工程师到位率达不到投标承诺的(且人员到位率要求满足相关 职能部门要求),按1000元/天/人扣罚,其他人员按 500元/天/人扣罚,曝期 未整改到位的,加倍扣罚。各施工阶段具体配备人员要求及人数应根据项目进 展及甲方要求进行人员增减,投标人需无条件配合并确保。

9.7 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或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监理单位

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 监理人员进场;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 件)、监理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9.8 监理单位人员按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要求配备,不少于13人,监 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委托人请假,未经许可离岗,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9.9 监理单位应投保监理单位和第三方责任险,其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服务 费报价中。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之日起,至本监理服务缺陷责任期满 之日止。

9.10 委托人对本项目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 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9.11 委托人对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 起的监理服务费的增加不予考虑。

9.12 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需严格把关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按标准工 艺施工。若在工程检查(含各类验收)中如发现施工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不 符合标准工艺,且未经设计变更的,需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如出现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9.13 质量、安全、进度的过程监控中,没有依据规范严格监理,导致管理 失职、过失或失误,例如隐瞒不报或串通弄虚作假、检查验收或检验数据造假、 质量验收资料伪造造假等,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9.14 由招标人负责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如执 行期间有新的考核办法出台,则按最新文件执行。

9.15 监理单位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双休目和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的工作, 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 承包人或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施工单位赶工引起的加班时,监理单位 应积极配合。

9.16 本项目所有图纸、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监理单位为提供监理服务 而制备的文件资料均属委托人财产,监理单位在协议书终止期满前应将此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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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指令等资料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一式肆份) 作为监理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原件和参份副本),监理单位保留一份副 本。

9.17 监理人应按照《杭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指 引》、《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 行 )》(浙人社发〔2024〕71号)等文件,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省市区关于防 欠薪的相关文件要求实施,监督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若出现施 工单位欠薪事件,则发包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扣罚1000元-1万元/次。

9.18 监理人对施工单位的土方外运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满足《杭州市工程 渣土实施管理办法》、《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 垃圾处置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施行)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22) 6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若出现违规行为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处罚, 则发包人视情节严重情况有权扣罚 1000-1 万元/次。

9.19 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相关文件执行。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2 设计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3 保修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称 名 数 章 作 求 I 要 提 时间 सिं
工程技术人员
期 助工作人员 2.
其他人员 3.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 称 数 星 国 积 间 提 供 时
1. 办公用房
生 活 房 用 2.
试验 房 用 3.
将 房 品 用 4.
5.用 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 供时间 备注
1.工程立项文件
2.工程勘察文件
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称 名 数 里 ਿੱਚ 를 与 规格 提 时间 棋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交通工具 3.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竞争对手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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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