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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主题公园地下停车场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001211)
补充(澄清)文件(二)
招标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代建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或签字)
2026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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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主题公园地下停车场提升改造项目
补充(澄清)文件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42001211)
一、投标人提疑
针对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修订中提及的资信标评审:类似工程业绩中
1、企业业绩:自投标
截止日前
5 年(含)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 400 万元及以
上的结构加固施工业绩,每提供
1 个业绩得 1.5 分,最多得 3 分。承接过大型的装修项目中含
有结构加固(补强)内容且超过
400 万元,由于项目未进行结算审计,提供业主证明。这种类
似工程能否满足要求?
答:可提供业主单位正式出具的结构加固工程内容及对应金额佐证证明文件作为补充材
料,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中标证明(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单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
记录
(或报告或备案表或意见书)等有效证明材料,最终由评标委员会判定。
二、招标人澄清
因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更新,现就招标文件修订版与招标文件范本内容有更新或调整处作
如下说明: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定标前核查,调整如下:
编列内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调整前
调整后
10.1
否决投标的
情形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1)资格审查内容: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1)资格审查内容: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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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项目负责人姓名”
,以投标截止时
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有效期,资格(专业、等级及有效期))、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行为限制信息、是否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2、招标文件修订版 评标办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应用信用评价)中(一)确
定评审区间,调整如下:
调整前: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建造师)资格满
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的、无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
、项目负责人姓名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一致”
、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
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
表”及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调整后:
(一)确定评审区间
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人须为“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
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证书有效期,资格(专业、等级及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要求
的、无本地行业主管部门市场行为限制情况的、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名单’、投标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相关信息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及
招标文件相关要求为依据。
(适用于非联合体投标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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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招标文件修订版 评标办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应用信用评价)中六、资信
标评审,关于信用评价的内容调整如下:
调整前:
上表中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
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调整后:
上表中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
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4、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投标承诺书”因范本再次更新,以本次澄清的“投标承诺书”内容
为准,具体如下: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及当地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
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意作无效
投标处理,投标保证金并不予退还;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并不予退还。
2.承诺投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浙江省投标
保证金数字保函”符合下列条件:
⑴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⑵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证保险)
;
⑶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
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
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形;承诺我单位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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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授权代表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标;承诺我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
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若存在以上情形但仍参加投标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
4.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
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
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
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6.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意接受合同
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7.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
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
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
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杭州市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
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涉
及的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企业及人员业绩均无虚假或伪造内容,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
为的,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处罚。
9.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件在“浙
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并提供真实且状态为“合
格”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若我单位存在未提供或提供了“不合格”状态、
或期限不满足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的信用扣分等处置。
10.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
单的信息为准)
。
11.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12.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承诺我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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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5.承诺我单位如为省外企业已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16.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变更拟派项目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
变更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不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标。承诺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资
格、业绩等条件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
17.若我单位为该项目中标候选人,承诺从项目中标公示至中标通知书发放环节,如存在
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等不具备中标资格情形的,将及时向招标人报告。同时,若该项目
为评定分离项目的,我单位承诺在接到招标人定标时的确认电话时,将积极配合确认,确认相
关事宜按照前附表 10.5 澄清、说明、补正的要求执行。因我单位存在不符合中标情形不及时
主动上报而导致招标争议的,监管部门可按照扰乱市场秩序严肃处理。
18.若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业绩等投标资格证明文件的,我单位承诺提供满足
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我单位未提供或提供的业绩与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类型不符
的,视为扰乱市场的不诚信投标行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的信用扣分等处置。
19.我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主 管 人 员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我单
位与本项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20.承诺并确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本项目陈述和答辩的,或其他未按照承诺提供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资料的,或未按要求配合监管部门预警核查工作的,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的信用扣分等处置,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责令整改、信用扣分、调
查问询等相关材料送达本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本单位”指联合体各方)。本单位传真号
码: ,电子邮箱: 。
21.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
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本人 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字) 对所在单位参与本次投标知情,投标中使
用的本人相关业绩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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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项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随招标公告发布的招标工具中 1-3-A-1 未体现安责险,为
老版本,现补充最新招标工具,请各投标单位以本次发布的补充文件及招标工具为准。
注:若此前已发布的招标文件、补充(澄清)文件与本补充(澄清)文件(二)内容有
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澄清)文件(二)为准。
招标人发布的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人必须主动、及时查阅并下载。投标人自身贻误行为
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