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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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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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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函及其附录、附件、投标文件澄清问题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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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6
六、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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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1
八、其他合同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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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弱电(含通信、信号、综
合监控、自动售检票)、供电系统施工Ⅰ标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弱电(含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
票)、供电系统施工Ⅰ标。
2.工程地点:杭州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资金来源:政府投资、银行贷款。
5.工程内容:详见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详见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6.工程承包范围: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弱电(含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
售检票)、供电系统施工Ⅰ标招标范围为义桥站、民丰站、时代大道站、闻堰站、湘滨路站、白
马湖站、江晖路站、江汉路站、甬江路站(不含)共 8 个车站及区间、义桥停车场、铁亚太主变
电所、出入场线、双浦公安区域中心等的通信(专用通信、公安通信)、综合监控集成(ISCS、
FAS、BAS、ACS)、气体灭火、信号、供电(含疏散平台)、站台门、导向等系统的安装工程和铁
诚业主变电所改造及电缆接入工程以及导向标识的供货及安装、动照专业区间挂钩的供货及安装、
给排水专业区间支架的供货及安装。
包含:
1)永久工程
(1)永久性各系统安装工程
2)临时工程
(1)大临设施;
(2)场内施工用水及临时排水措施;
(3)场内施工用电;
(4)施工区域内垃圾清除及处理等;
(5)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系统安装设备保护及监测等;
(6)临时工程的施工、安装及拆除等。
3)施工设备
为完成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需要的一切机械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本标段工程涉及的动照专业区间挂钩、区间给排水支架及 T 型螺栓,由本标段承包人供货及
安装。
二、合同工期
4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以监理签证的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总工期为 609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
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合格。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伍亿叁仟壹佰零伍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531056666.00元),
不含 税金 额(大写)肆亿捌仟柒佰贰拾万柒仟玖佰伍拾元肆角陆分(¥487207950.46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 民 币(大写)玖佰壹拾捌万叁仟陆佰柒拾壹元叁角玖分(¥9183671.39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金红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谈判纪要);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按有利于发包人的原则优先解释);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
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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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标函及其附录、附件、投标文件澄清问题回复
1、投标函及其附录、附件详见施工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澄清问题回复:有。详见后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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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
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
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
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
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
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
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
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
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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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
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
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
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 明
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
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
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
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
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 暂
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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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
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
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
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
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
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
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
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
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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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
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
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 包
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
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 内
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
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
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
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 应
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
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2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
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
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
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
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
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
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
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
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
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
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
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
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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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
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
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
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
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
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技
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
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
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
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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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 时
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
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
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
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
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
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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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
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
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
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
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
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
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
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
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
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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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
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
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
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
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
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
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
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
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
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
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
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
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 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
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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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
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
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
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
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
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
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
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
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
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
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 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
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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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
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
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
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
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
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
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
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
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
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
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
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
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
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
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
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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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
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
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
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
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
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
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
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
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
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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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
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
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
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
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
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
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
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
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
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
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
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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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
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
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
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
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 施。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
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
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
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
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
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
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
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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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
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
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
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
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
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
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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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
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
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
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
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
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
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24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
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
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
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
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
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
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 测量
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
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 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
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
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
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25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
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
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
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
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
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
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
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
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
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
理人复工指示后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 包人无
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
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
26
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
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
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
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
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
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
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
〔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
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
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
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27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
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
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
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
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
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
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
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
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28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
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
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
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
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
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
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
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
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
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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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
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
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
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
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
试验人员、
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
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
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
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
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
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
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
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
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
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
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30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
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
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
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
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
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
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
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
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
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
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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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
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
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
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
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
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
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
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
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
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
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
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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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
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
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 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
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
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
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 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
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
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 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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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 算
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AP = P0 A + B1 收
+ B2 收
+ B3 收
+ … + Bn 收
))| - 1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
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 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 B2 ;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
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t 1 ; Ft2 ;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
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
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
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
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
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34
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 发包
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
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
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
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
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
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
〔市场价格波 动
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 基
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
〔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
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
35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 起的
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
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 款〔法
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
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
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
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
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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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
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
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
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
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 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
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
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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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
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
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
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
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
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
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
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 签
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
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
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
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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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
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
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
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
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
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
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
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
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
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
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
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 返工、
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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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
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
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
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
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
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 承
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
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
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
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 知
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
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
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
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 安
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
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0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
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 由
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
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进行整改的,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
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的
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 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
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 收〕
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
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 按
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
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
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
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1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
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 发经
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
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
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
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
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
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
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
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
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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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 批并
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
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 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
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
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
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
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
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
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
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
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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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
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
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
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
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
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
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
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
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
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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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
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
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
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
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
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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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
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
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
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
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相应
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
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
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
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
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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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
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
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
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
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
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
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
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
承 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
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
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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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
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
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
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
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
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
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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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
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
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
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
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
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
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
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
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
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
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
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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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
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
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
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
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
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
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
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
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5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对合同有影响的会议
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
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发包人另行通知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发包人另行通知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规划红线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用地、管线迁改及交通导改的临时占地由发包人承担,承
包人生产、生活及临建设施临时占地,由承包人结合工程情况自行考虑,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办理申
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积极协助。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
579 号);
51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
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
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的通
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
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制和
报价口径的通知》
(10)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20〕
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
心〔2021〕84 号 )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
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
41 号)
52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杭
建工发〔2025〕135 号)
(21)其他: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1〕32号);
(2) 《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3)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
(4)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5) 《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6) 《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管理办法》 ;
(7)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结算管理办法》;
(8) 《地铁建设工程结构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
(9) 《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10) 《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11) 《合同管理办法》;
(12) 《甲控材料 (设备) 管理办法 》;
(13)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
〔2023〕57号);
(15) 《工程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16) 《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17)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机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
[2025]43号);
(18)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 《工程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20) 《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设施保护监测管理办法》;
(21) 《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22) 《防汛防台应急预案》;
(23) 《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51号);
(24) 《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5)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6)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27) 《工程建设关键节点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28)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29) 《工程建设监测管理办法》;
53
(30) 《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警示通报约谈管理办法》;
(31) 《地铁工程周边道路防塌陷管理办法》;
(32) 《盾构机准入审查和适应性评审管理办法》;
(33)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34) 《工程建设管线保护管理办法》;
(35) 《安全质量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36) 《施工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7) 《轨道交通建设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8) 《轨道交通建设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39)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40) 《轨道交通建设供排水管线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1) 《联络通道冻结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42) 《机电设备安装及装修阶段关键设备用房移交管理办法》;
(43) 《数字城管工作管理办法》;
(44) 《工程建设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
(45)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6) 《机电、装修工程首件验收管理制度》;
(47) 发包人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
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专用条款的另外约定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合同协议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 15 天之前,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流程领取
施工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提供的施
工图纸和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为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的依据。双方收到图纸及其他技术经济资
54
料均应以收发签字为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7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 21 天内向监理人报送满足有关政府
职能部门和发包人要求的临时设施的图纸和资料文件(一式三份)。对临时设施要求承包人必须绘
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并经过项目经理批准报监理审查后提交发包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
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或指定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班子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围挡。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投标阶段,承
包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如现场施工条件(道路、交通等)不能满足本项目施工要求的,须增加道路、
交通设施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标后不作调整。工程实施阶段若发包人提出超出招标
范围的道路及交通设施,按变更处理。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5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
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
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
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且承包人报价明显偏离同期市
场价格水平,相应单价调整方法详见 10.4.1 条款。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
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
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
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
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刘小磊
;
身份证号:37*开通会员可解锁*0937 ;
56
职
务:副科级干部
;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liuxiaolei@hzmetro.com;
通信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彭埠镇九和路 516 号七堡地铁大楼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在本标段范围内全权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事宜;
2)同时遵守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各项管理要求。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逐步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
或借地范围内的场地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并保留场地原始标高、地形地貌
等相关资料,使用需满足交警、消防、城管、环卫等部门的要求。若借地涉及到需支付押金及耕占
税的情况,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押金及耕占税费用。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
解决并承担费用,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
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亦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或
地方政府的要求。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用水、用电提供:
施工用电容量及提供时间: 在本线路机电装修标段中考虑。
施工用水量及提供时间:
在本线路机电装修标段中考虑。
施工用电、用水的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缴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2.4.2.(4)工程地质和已探明的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立项批文即为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
料(含竣工图)。
57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包含 CAD 版竣工图纸)。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0).1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10).2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10).3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10).4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
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
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
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
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10).5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10).5.1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当构建严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按照“源
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管理,并遵循及时支付、优先支付、全面代
发、真实合理的基本原则落实农民工工资发放保障措施;
(10) .5.2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
及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10) .5.3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
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10) .5.4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
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
58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
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10) .5.5 承包人为零欠薪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提供零欠薪承诺,承诺
在证据确实的情况下,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的各类惩罚、处置、代付行为;
(10) .5.6 由于承包人违规行为造成的因欠薪引发的信访投诉事件,发包人有权进行应急处置,
包括但不限于代付工资、罚款、追加处罚等,情节严重或引发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可申请主管部
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等;
(10) .5.7 发包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按以上要求对承包人(含各级分包)民工工资发放
情况进行检查,承包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检查。如承包人不配合、落实保障措施不到位或无法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暂停其相关款项的支付。
(10).6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除按上述
约定完成工作外,承包人还应具体完成以下工作:
(10).6.1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和运输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分包给本工
程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如有变更须经处置证核准机关同意;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
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开工前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处理方案应符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要求,明确建筑垃圾数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等内
容,并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
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
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建筑
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
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
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承包人应落实出土三联单制度,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末端处置单位各一联,施工单位取得消纳
处置场地接纳回执联后,方可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杜绝未使用杭州货运导航系统、无
59
证(处置证、准运证)以及改装、超限超载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工程建筑垃圾;督促运输单位随
车携带处置证、准运证和通行证,驶离工地前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辆整洁后方可上路行驶,按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沿途严禁沿途抛、洒、滴、漏;杜绝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
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处置地点,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严格做到建筑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
承包人应配合完成水土保持验收工作,提供渣土处置及土方消纳证明等相关材料。
(10).6.2 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若干,费用列入措施费。
(10).6.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10).6.4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的保护工作,并对所造成的损伤、损
害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费用。对采取的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列入措施费;发现损坏应及时抢修,
确保在影响范围内的设备、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的正常使用,并承担有关费用。为此增加的技术
措施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6.5 承包人有责任按照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负责组织各类施工协调、交通配合例会,
做好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实施上述项目所需时间包含在总工期内。承包人亦必须服从发包人
和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指令与要求,做好与其他多家单位的施工配合;
(10).6.6 根据工程需要或按发包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包人组织召开方案专家评审会,
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6.7 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办理施工期间的临时占路证、交通施工许可证、管线
监护卡、质监和安监的报监、施工许可证、给排水接驳、排污许可证办理、消防验收等手续。对政
府部门、发包人、监理人下达的指令不及时执行并按期完成,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的,按 1 万元/次
扣除进度款。
(10).6.8 承包人按浙江省标化工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并受浙江
省绿色建筑标准工地要求和全国文明施工现场要求的标准约束。所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
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性设施费及不可预见的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所有施工车辆
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行车路线进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
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施工场地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
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6.9 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承包内
容,严格执行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若有更
新,以最新发布的为准);
60
(10).6.10 负责办理封拆手续,工程结束,所有管道均应畅通,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办理
变动审批手续,资料列入竣工档案。负责办理本标段内道路、桥梁、绿化、排水、照明、智能交通
及交安设施等市政设施交接或移交手续;
(10).6.11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
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10).6.12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将安全和质量管理放在首位;除按发包人要求做
好安全质量管理外,应采取应急预警措施以确保本项目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
及市政设施的安全;
(10).6.13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引起第三方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纠纷或第三方向发包人或
承包人提出的索赔等,由承包人全权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发包人无关。
(10).6.1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市颁发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
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主管部门要求,如必要设立民工学校应按规定设立,费用自理。若
在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的责任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10).6.15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交叉施工时,必须听从发包人和监理
人的协调、指令与要求。因承包人擅自行动造成其他承包人实施工程受损或受影响,应予及时恢复,
发包人有权给予受损额两倍处罚;
(10).6.16 文明施工按市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要求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执行,施
工时不影响经交管部门审批确认的道路交通的正常运行和保证排水畅通。施工区域范围内必须采取
全封闭措施,搞好市容环境卫生,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发包人、监理人的检查;环境控制按招标
文件的要求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0).6.17 承包人应在工程所在地的国内注册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设
立帐户。发包人有权不定时对项目部资金帐户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做好相关台账,有义务予以配合。
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项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挪做他用,否则发包人
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如出现拖欠分包商、材料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或发生
维稳事件,发包人有权将同期或后续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工程结算款用于支付承包人应付的
款项,同时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0).6.18 承包人对其递交的变更、结算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由于发包
人和监理人的签认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0).6.19 安装调试总体要求:a.承包人承担的安装调试必须按照有关的国标、施工设计图
和规范、工厂文件、技术条款要求施工和验收。b.特种设备与器材的安装及调试验收,承包人应按
61
杭州市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证件,并保证这些设备与器材的安装能顺利通过杭州市有关部门的验收。c.
承包人在施工时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其它的车站机电设备和系统机电设备施工承包人的安装、调试、
试验,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10).6.20 国产设备的安装调试:a.国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须严格按有关工厂的技术文件、
施工设计图和规范要求进行,承包人对本合同内设备安装调试全过程的工作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
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价内。b.国产设备中如果由供货商进行该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承包人必须
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关报价中。
(10).6.21 进口设备的安装调试:a. 进口设备供货商对承包人安装与调试进行直接的督导,
承包人安装调试工作须严格按供货商督导的要求,有关工厂的技术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规范要求进
行,承包人对本合同内设备安装调试全过程的工作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
价内。b. 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提供进口设备的安装及验收资料和图纸文件等英文资料,资料的翻译由
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价内。c.承包人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接受并
配合设备供货商对发包人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工作,在安装、调试全过程中接受供货商的督导,
严格按照供货商督导人员的正确指示工作,翻译人员由承包人负责配备。其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
单相关项目的报价内。d.设备供货商将对安装承包人的安装调试工作进行督导,安装承包人负责调
试,调试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价内。调试后 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必须把进口设
备在安装、调试过程中所有资料提交给发包人,此项工作是项目完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费用已
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关项目的报价内。
(10).6.22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将指示监理
工程师委托承包人进行有关本系统在试运营前的工程管理。此时,应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有责
任承担该工程的临时试运营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临管期间为本系统全线的巡检、值守、维护整改、
保养调试、设备的操作以及事故抢修等工作及其所需的人力、材料、机械等,并负责本系统与其他
相关专业之间配合和协调等所有工作。
(10).6.23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机电设备国产化评审相关工作。特别是承包人须负责本
标段内甲控乙供或乙供设备材料国产化评审资料的准备和编制工作和评审时配合服务。
(10).6.24 上述 (包括但不限于) 各条款涉及的各类费用均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款内,发包人
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且如果因此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
任及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62
姓
名:张金红;
身份证号:622827*开通会员可解锁*9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机电工程一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京 111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京 111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京建安 B(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2403175038@qq.com ;
通信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 139 号 202 室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需对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
等全权负责,并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权力和职责细化明确。
承包人对技术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由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关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勤周期,项目
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和验收移交阶段每月到岗不得低于 15 天;在项目施工阶段每
月到岗不得低于 22 天。其他管理人员每月到岗不得低于 25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位违约处理 。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 (或安全副经理) 等主要管理人员考勤应满足合同及管理
制度的要求,具体考勤方式以发包人要求为准。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或
不满足到岗率要求的按违约论处,项目经理按缺勤次数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 技术负责人、安全
总监 (或安全副经理) 按缺勤次数每次处违约金 1000 元。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例会通报一次,且在
监理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
有权每次按规定违约金的三倍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
权在合同价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投
标文件项目经理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2)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应履行变更审批手
续,经发包人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额在 10 亿元(含
10 亿元)以上的,处以承包人 15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5 亿元(含 5 亿元)至 10 亿元的,
63
处以承包人 10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在 3 亿元(含 3 亿元)至 5 亿元的,处以承包人 50 万
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 3 亿元以下的处以 25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
:
合同额在 3 亿元(含 3 亿元)以上的,处以承包人 2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合同额 3 亿元以下的处
以 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中扣除。
(3)承包人不允许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的违约
责任: 同 3.2.3(2)条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更换后的人员注册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人员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注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人员
执业资格等级。全部更换资料齐全,经监理单位审核报发包人同意方可更换。人员更换完成后,施
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
况。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将视同未到位违约,违约金
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中扣除。
3.3.4 承包人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和安全总监(或安全副经理)外其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
3.3.5(1)承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更换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扣除 1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损失,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
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3.3.5(2)承包人其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更换或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
任: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足 25 日历天,以违约论处,按每天每人 200 元支付
违约金,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如果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许可,擅自离岗的,作违约论
处。承包人不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人员到位率每周例会通报一次,且在监理
月报中反映,承包人的上述人员在发包人发送到岗书面催告单三次以上不及时到岗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合同价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64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施工图纸所示的所有工程内容。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除禁止分包的工程外,并经发包人批准同意的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应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2、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实行实名制管
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不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向发
包人递交中标价 2% 的履约保证金 [保证金形式视担保金额分级确定,对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
司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仅适用担保金额<15 万人民币)、银行支票或电汇等]。执行本条各项要
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至履约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止,本工程未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需在履约担保到期
前一个月内无条件地办理完成履约担保的续保手续至工程竣工验收止,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
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服务活动。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本工程委托
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工程师权利和义务及授权范围按监理合同相关条款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监理人根据工作需
要自行承担相关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设施等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发包人另行通知;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65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分包人的相关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料并
进行实名制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的监督。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按通用合同条款;
(2)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为鼓励承包人争创国家、省级优质工程,参考《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 号)、《关于实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挥标准造价引领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
通知》(杭建市通知〔2023〕44 号)的意见约定:(1)项目以线路申报并获得省级奖项(钱江杯奖)或
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国优奖)的,具备奖励条件,获得其他奖项或以单个项目申报并获
奖的不予奖励。(2)以线路申报并获得国家级优质奖项或省级奖项,视作一个项目获奖,优质工程增
加费实行费率和额度双重控制,成本补偿及奖励仅计算一次,即补偿和奖励综合最高限额为 500 万
元,按参评各标段合同金额占比划分奖金。(3)鉴于竣工结算及财务决算需要,完成线路竣工验收且
线路初期运营之日起两年内获奖的予以认可(以批复文件的日期为准),两年后获奖的不再补偿和
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总目标:“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杜绝发生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
66
承包人应执行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要求,需每年与发包
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并严格执行任务书考核目标要求。施工现场按照住建部《城
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评定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2)严格落实“住建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号)文件
精神”,承包人应将安全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台帐。
(3)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以及发包人制订的各
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文),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执行,要确保专款专
用,并且必须符合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求的有关临边防护及塔吊的安全设置、操作的标准实施,
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4)承包人存在安全施工措施不当或缺失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立即
予以纠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经济损失和赔偿,全部由承包
人承担。如发包人先行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
律师费等),并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该偿还金额。
(5)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
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对不予配合或在检查过程中被上述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发包人将保留对
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完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动
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注定数量充足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抄送发包人工程
部备案。
(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编制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确保施工
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本工程要求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2)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
67
关审批手续。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4)施工范围的出入口应尽量设置自动的喷淋冲洗装置,所有施工车辆必须冲洗后才能驶出施
工范围,否则将视为不文明施工,扣除部分文明施工费用给予处罚,承包人必须成立专门的文明施
工队伍, 按“ 门前三包” 的要求,保证围挡周边的道路畅通和清洁。
施工区域的全封闭围档标准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发包人制订的《工程
建设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文件,具体按发包人要求执行。施工围挡的外立面上任何宣传
文字、施工铭牌的布置和书写一律由发包人统一安排,未经发包人审核同意,任何单位 (包括承包
人) 不得随 意书写,承包人对此负有管理责任。除此之外,平时围挡、彩绘和仿真绿篱有破损时需
随时修复或更换,并安排专人负责围挡清洁,以保持美观。围挡上字体、灯箱等根据当地政府和发
包人要求适时予以调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相关风险。
数字城管出现案卷处置不达标(包括处置超时或处置结果不合格而重复派遣等),每发生一起处
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罚款金额从进度款中扣除。
(5)承包人为本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主体单位,包括对各类管(杆)线迁改、交通组
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6)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计入安全文明措施费。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先支付签约
合同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含税),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方式约定:
①
视相关措施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
其他:无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文件后 7
天内完成。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68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在开工前 7 天提交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双方另行约定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
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
工 14 天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
征地拆迁引起的工期延误。
③
其他: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款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的 5%,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合
同价中扣除。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未探明的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未探明的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69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
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
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适当奖金。
8.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对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
8.1.1 第一类甲供材料及设备(不含安装):该类材料设备由发包人负责组织采购招标,并与材
料设备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支付采购货款,组织供应商将材料设备供货至各车站指定地点。
1、甲供材料价格包括内容:/
2、本工程承包人承担费用:
①甲供设备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设备到货检验、成品从车站出入口室外地面吊运至安装工
作面的吊装费、搬运费等。其中安装费计入清单相应报价,其余计入安装工程措施费中。
8.1.2 第二类甲供材料(或设备)(含安装):无
8.1.3 第三类材料为甲控乙供材料:见乙供设备材料推荐品牌名单。
8.1.4 甲控乙供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应遵循:a. 承包人应在满足招标文件中材料
技术规格要求的范围中从优选定品牌,与之确定价格及商务条件,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前需提供样品
及检测报告(商检报告)报发包人审核、封存,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b.如承包人选定的
品牌虽在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范围内,但所选型号无法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其在所选品牌范围内调整为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发包人经充分论证且完成审批手续后进
行调整,承包人必须接受;承包人原则上不允许调整选定的品牌;如因客观原因影响,其调整需详
细说明理由并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充分论证且完成审批手续后进行调整。如未到发包人办理备案
手续擅自更换品牌的,按照 50 万元/次扣除进度款。c. 承包人与发包人推荐的品牌供应商签订的供
货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价格、工期的责任。承包人应对最终选定的供货商供应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的质量、价格承担全部责任。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负责。对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其中:(1)承包人应保证将知名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工程,所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
进入工地使用。承包人不按经批准选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
70
承包人应在开工 15 天前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
人审批。
(2)对承包人采购和加工定货的某些专项设备、非标设备,及批量较大和/或较重要的设备、
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和订货前必须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批准,以明确采购品种、规格和订货的厂
家,生产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出厂验收必须由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参加,验收确认后方能出
厂,承包人应提出初步的计划与人员安排。采购、订货与出厂验收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应该遵循:a.承包人应在满足招标文件中材料技术规格要求
的供应商范围中从优选定供货商,与之确定价格及商务条件,承包人签订供货合同前需提供样品及
检测报告(商检报告)报发包人审核、封存,审核批准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b.若发包人经过充分
论证且完成审批手续后需要调换甲控乙供材料或设备品牌的,按《杭州地铁工程甲控材料(设备)
管理办法(修订)》(杭地铁建管[2018]89 号)文执行,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且品牌调整后综合
单价(除主材外)不予调整;新选材料和投标材料的价差为正值时,材料价不予调差,为负值时,
发包人扣回材料价差。c.承包人与发包人推荐的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解除承包人应负的质量、
价格、工期的责任。承包人应对最终选定的供货商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价格承担全部责
任。
(4)本工程建材一律不得选用省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生产厂家的产品。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管理部门和
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
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积极协助。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71
9.3.4 根据住建部、省建设厅及市建委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相关文件要求,本合同中(由
发包人负责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工作由发包人另行委托,但承包人应做好取样、送样等配合工作,
相关配合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
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1.1 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引起变更的原因对设计变更分为以
下三类:
(一)设计因素
(1)由于补勘或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情况与详勘不一致引起的设计调整;
(2)设计单位补充设计漏项、纠正设计偏差和设计错误引起的施工图修改;
(3)国家提高技术标准引起的设计调整;
(4)由于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原因引起的设计调整;
(5)由于质量和安全控制标准提高等原因引起的设计调整。
(二)施工因素
(1)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施工方案调整引起的合同变更;
(2)由于材料或者设备无法采购或不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引起的合同变更;
(3)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工期调整引起的合同变更;
(4)由于质量和安全控制标准提高等原因引起的施工方案调整。
(三)其他因素
(1)由于天气原因及其它客观条件突变引起的设计变更;
(2)遇古树、文物、地下暗河、地下障碍物等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3)处理紧急情况引起的设计变更。
上述因素引起的设计变更,各参建单位和市地铁集团各部门、建设分公司均可根据工程建设的
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10.1.2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
72
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3 承包人提出的合同化建议涉及到的设计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10.1.4 承包人设计变更未经申请和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设计变更,在办理
合同费用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对由此造
成的投资失控、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工期延误等不良后果,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1.5 发包人核定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额如明显超出或低于承包人变更申请的费用,承包人需
提交充分理由,并接受发包人对相关责任单位(部门)或责任人的问责。
10.1.6 变更程序: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中设计变更的相关规定。
10.2 变更权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增加:发包人具有工程建设期内工程施工的重大方案调整及重大事项的审
批和确定权利。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如判定该项目综合单价
明显偏离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可不参照,按照第 10.4.1 条第 (3) 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
照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①某种材料 (或半成品及成品) 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
场价格之差,有信息价材料按材料基准日除税信息价调整,无信息价的,按当期的市场价格差价计
算;
②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 (或多个) 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
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③如判定该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明显偏离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可不参照,按照第 10.4.1 条第 (3)
款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适用也无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
定:
①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或现行相应专业定额,企业管理费、利润不计取,
规费按投标口径计取,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执行基准日除税信息价,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
73
的价格,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市场价格(除税价)水平,按照规定审批程
序签证确定。
②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台班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定额机
械台班单价;人工工日单价执行投标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结算价格。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调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
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
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
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且承
包人报价明显偏离同期市场价格水平,即当投标综合单价与现行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相比较偏
差±30%以上,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①工程量增加超过上述约定范围以外部分,按第 10.4.1 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
价;
②工程量减少超过上述约定范围以外部分,按第 10.4.1 条第(3)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
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5) 其他:
①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计算,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初审。设计变更管理按《设
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合同金额小于一亿元的项目按投标报价包干,合同金额大于一亿元的项目,
按以下原则执行:
合同分部分项清单结算费用(含变更)增减金额在 15%以内的项目,组织措施费用按投标报价包
干;
合同分部分项清单结算费用(含变更)增减金额在 15%以外的项目,组织措施费调整金额按以下
公式计算:
a) 增加时:(根据投标费率按实结算的组织措施费-投标报价组织措施费×1.15)×0.4;
b) 减少时:(根据投标费率按实结算的组织措施费-投标报价组织措施费×0.85)×0.4。
③施工技术措施费:采用以“项”计价的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原则
上按投标报价包干。
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设
计变更依据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
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第
10.4.1 条第(3)款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约定条款执行。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对相应技
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74
④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
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
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前述“ 第 10.4.1 条第 (3) 款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约
定条款。
⑤涉及特别重大变更的项目,计价条款双方根据工程实际另行协商,并经发包人领导班子讨论
决策后签订补充协议执行。
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询标过程中,涉及到合同价款结算有须明确或澄清的事项包括: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合同约定创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标化工地增加费;实
际创建等级高于合同约定等级的,按合同约定等级原有费率标准执行;
2)标化工地增加费的结算口径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的相应类别工程费
率执行;
3)优质工程增加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5.1.1 款执行;
4)地铁运营单位提供配合服务的,承包人需与地铁运营单位签订配合服务协议,相关配合服务费
用按承包人与地铁运营单位的结算金额且经发包人代表所在部门确认后进行结算;
5)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经发包人认可的证明文件一次性予以支付。
75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材料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供电系统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子目(包括变更用量)的电缆(不含电线)、承力索、接地线、接触线中铜材的计量当
月除税信息价与基准日除税信息价(“基准日除税信息价”,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
由《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电解铜(综合)的当期除税信息价)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上
(不含5%)时,该超出或下跌部分随当月进度款计取价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1、可调差主要材料范围:
仅包括供电系统分部分项清单的电缆(不含电线)、承力索、接地线、接触线。
2、计算公式:
价差=计量当月电缆(不含电线)、承力索、接触线、接地线的铜材重量总和×[计量当月除
税信息价-基准日除税信息价×(1±5%)]+相应税金。
3、人工费价差:
执行杭建市〔2018〕579号文、浙建建〔2023〕7号文,采用完工后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
价格风险幅度为5%。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机上人工不予调差。
人工费价差=〔工程合同工期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基准日人工价格指数-(1±5%)〕
×工程人工费总额+相应税金。
合同工期的约定:以工程开工令中明确的开工之日起算,合同工期(计划)609天。
合同工期延长可计算人工费价差的情况: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90天以上的,按实际
连续停工天数与合同工期之和计算人工调差工期。实际停工天数以地铁公司书面确认的停工、复工
报告为准。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76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人工(除涨跌 5%以外部分)、材料(设备)(除 11.1 款第 1 点约定的可
调差主要材料涨跌 5%以外部分)、机械台班价格在投标基准日或预算书基准日与合同实施期间的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能预计的所有费用;
(3)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
导致的报价失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设计变更、施工联系单签证等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本专用条款 10.4.1
条款执行;
(2)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但属于应该
预见、预防、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
(3)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款的约定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1)工程预付款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不扣除暂列金)的 25%(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不含工程整体安全文明施工费合同价的 60%),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并办完相关支付手续后 30 日
内按签约合同价(扣除暂估价,不扣除暂列金)的 25%支付预付款(其中合同总价的 1%为工资性工
程预付款,足额打入工资专用账户)。
(2)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再追加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及形式:承包人应在提交预付款申请前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专用合同条款对此另有约定:当预付款扣完时,预付
款保函可退回。
12.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从工程进度款审核金额累计达到合同金额 25%起扣,当工程进度
77
款审核金额累计达到合同金额 75%扣完。
每次扣回预付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
当次扣回预付款额=当次计量进度款审核金额*0.25/(0.75-0.25)。。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的计量规则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浙江省、杭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计价规定。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
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
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
解报告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根据现场完成情况随当期主体工程同步计量,并单独列项。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10%。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每月 26 日)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
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
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0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78
(3)根据第 11.1 款约定应支付的材料调差款;
(4)根据第 12.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核销的预付款;
(5)根据第 15.3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节点:承包人上报的进度款申请,经监理人、发包人 (含造价咨询单
位) 审核确认后,发包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进度款按当月审核金
额的 90%支付(其中工资性进度款为当月审核金额的 10%);分阶段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分阶段内审
金额的 93%,发包人完整内审结束支付至内审价的 95%;工程接收后且经最终审核结束,扣留审核金
额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无息支付其余金额。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承包人在申请付款时须同步提供合法合规的、与应收款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所含增
值税率为 9%,若发生国家调整相应税率的情况,本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也相应调整,以原不含税
价为基数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价,重新计算的时间节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具体计
算方法参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意见。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专用合同条款另行增加约定如下:
(1)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认可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管理协议》,
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所有支付款项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
79
行检查,发现问题可中止工程款的支付并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影响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发包
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2)承包人应确保职工 (包括农民工) 工资支付,积极落实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保障
农民 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工资支付保证制度,中标后 20 日内,承包人应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等事宜。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竣工验收文件应严格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
构以及《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编制管理办法》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执行(份数:纸质文件一式
四份并含相关电子文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合同条
款执行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LP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的同期同类贷款 LPR(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发包人可从合同价中
扣除;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的,每迟交一天,支付 500 元的违约金,可从合
同价中扣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80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28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 90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竣
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单应包
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
的竣工付款金额。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90 天内一次性向监理人提
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核
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6 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
承包人对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承包人须在 28 天内提供补充资料。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
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LPR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4.2.1 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以政府部门核定结论为准。
14.2.2 承包人在编制零号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费用及工程结算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施工图纸、
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费用报审材料并及时上报。零号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变更
费用审核时,若经发包人审定后核减率超过承包人送审造价 5%的,承包人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本工程结算审计时,若工程结算经政府审定后核减率超过承包人送审造价 5%
的,承包人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
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该费用可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14.2.3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
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1
14.2.4 工程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复的概算内,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14.2.5 关于总包服务费: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初期运营之日(以迟发生时间为准)起 24 个
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见“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见“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
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见“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审核金额的 1.5%。保证金形式视担保金额分级确定,
对应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该等情形仅适用担保金额<15 万人民币) 、
银行支票或电汇等形式。银行保函需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且所有出
82
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
包人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予计息。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
退还质量保证金。如有质量问题,按规定支付费用后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7 天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12.4.4 执行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
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
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予以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
期予以顺延
。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
83
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
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违约
金;
(6)其他:/。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
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另行确定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统一为本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包
括工程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此保险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等同被
保险人而联合受益,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按保险单要求
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及证明文件。保险索赔由发包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
先行赔付到发包人名下(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
害结束)。
(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其中农民工工伤保险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
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 号)规定办理。并要求其分包人也应
进行此项保险。
84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另行协商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
杭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85
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 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6: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7:履约担保 (格式) (若有)
附件 8:预付款担保(格式) (若有)
附件 9: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格式)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若有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 12: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附件 13: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 (格式)
附件 1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 1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 16: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 17:廉政协议书
附件 18:《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19: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清单
附件 20:《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
使用说明
86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形式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杭州市城市轨
道 交 通 18 号
线一期工程弱
电(含通信、
信号、综合监
控、自动售检
票)、供电系
统施工
Ⅰ标
531056666.00
87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
综合监控系统集成
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2
专用通信系统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3
公安通信系统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4
信号系统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5
站台门系统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6
AFC 系统设备
施工站点
或仓库
7
35kVGIS 开关柜
施工站点
或仓库
8
整流变、整流器、
配电变
施工站点
或仓库
9
DC1500V 开关柜
施工站点
或仓库
10
0.4KV 开关柜
施工站点
或仓库
11
电力监控及供电智
能运维
施工站点
或仓库
12
再生能量吸收装置
施工站点
或仓库
88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弱电(含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供电系统施
工Ⅰ标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从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初期运营之日(以迟发生时
间为准)起计算。缺陷责任期内,由发包人下设的具体使用部门进行缺陷责任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将作为质量保证金退还的依据。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 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 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90
附件 4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91
92
93
94
95
附件 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96
97
附件 6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98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
其他人员
/
/
/
/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
项目副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造价管理
/
质量管理
/
材料管理
/
计划管理
/
安全管理
/
其他人员
/
/
/
/
/
/
99
附件 7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参考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
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
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
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0
附件 8 【以正式签订的保函为准】: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
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
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
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 2 年。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
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
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1
附件 9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以正式签订的保函为准】
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下称“承包人”)与你方签订了编号为
的
(合同
或协议名称),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上述合同或协议向你方提供如下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下称“保证金额”)
二、担保有效期(保证期间,下同)为以下第
1 种:
1.本担保有效期至缺陷责任期满(
年
月
日)并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止。
2.
。
三、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我方将在收到你方以书
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索赔通知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索赔通知需列明索赔金额,并由
你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本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
五、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提请杭州仲裁委员
会仲裁。
六、本担保自我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2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 经我方书面同意后, 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
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
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
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 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
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 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
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 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
103
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
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
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
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
意, 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 月 日
104
附件 11 暂估价一览表
11-1 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05
11-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06
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07
附件 12 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第 1 条
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1 政策法规:
按现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容有冲突的以高标准为准。
1.2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附件。
1.3 依法成立的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4 经审批同意的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5 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及其它
文件。
1.6 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实施大纲。
1.7 本招标文件及所列的《监理要求》。
1.8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汇编及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表式。
1.9 建设部令第 61 号、建设部令第 90 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
决定”,以及浙江地区现行相关规定及法规,参照杭城档 2001 号第 09 号文的管理规定。
1.10 国家及地方颁发的工程建设的法令、法规、政策和规定。
1.11 必须执行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最新的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竣工备案规定。
第 2 条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组成完善的监理机
构,并按投标文件承诺到位相应资质及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不得随
意更换,如需要更换应向委托人书面备案并获得批准。施工期间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原则
上不得调换,若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职安全员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
托人同意后(试用期一个月)委托方认可后方可更换,具体更换人员的违约罚款根据监理合同执
行。
2.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组织施工图会审,在施工阶段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写监理大纲、监理
细则、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核。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并建立台帐及档案资料。
2.3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适应
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施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
权益。
第 3 条
监理工作内容及职责
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建设工程施工至保修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文明施工进
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实施全面监督和管理的的服务活动。
108
3.1 质量及进度监理
3.1.1 审查、认可承包人的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下达开工通知书。
3.1.2 督促检查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
3.1.3 组织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参与制定施工技术方
案、施工图出图计划和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其实施。
3.1.4 审核道路、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系统、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绿化、排水、
桥梁整治施工方案及管线保护方案。
3.1.5 组织施工图会审,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合理建议。
3.1.6 组织召开现场的施工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
3.1.7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编制分阶段的监理细则和月度工作计划。
3.1.8 依据设计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跟踪复核、验收承包人的全部施工测量工作。
监理人员应采用自备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进行现场复核、测试,且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计
量检测单位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1.9 详细地收集并记录每天的施工情况,及时分析监测单位的信息资料,提出合理的施
工措施。
3.1.10 审核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的数量和质量。
3.1.11 审查施工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承包人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1.12 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在关
键的施工工序上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3.1.13 抽检工程施工质量,对隐蔽工程进行复验签证;签证已完合格的工程量;参与工
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分析及处理,检查计量器具的合格使用期及帐物卡。
3.1.14 对承包人完成并已合格的工程量签证,对已完成但未达到合格的工程量不予签证。
同时对承包人未达到合格的工程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3.1.15 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
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人实施进度计划。
3.1.16 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整理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的归档,
并及时审查。
3.1.17 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3.1.18 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
3.1.19 督促承包人回访。
3.1.20 督促承包人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3.1.21 参与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
3.1.22 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上报施工信息和监理月报表。
109
3.1.23 工程结束后,按有关规定提交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3.1.24 协助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
3.2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监理
3.2.1 安全生产
(1) 督促和检查承包人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 督促承包人依照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标准及监理合同的要求,分析不同的施工阶
段和不同的施工工序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理。
(3) 督促并指导承包人建立完整的安全台帐,并定期进行检查。
(4) 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必须对工程参与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宣
传教育,组织学习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地铁公司颁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的 “条例”、“规
定”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安全交底进行书面记录。在施工 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人
员的变化、施工工法和施工工况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督促承包人 对施工参与人员进行专项的
安全交底,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
(5) 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各种违章作业,督促其整改。对重大安全问题有权责令承包
人停工整改。
(6) 检查并审核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性能、检修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
证等,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消除安全隐患。
(7) 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安全
用电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8) 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用电、动用明火、防护设施、施工机械的安全性能、消防器材
的设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检查,并以书面形式向 委托人进行安
全生产的专题报告。
(9) 主持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每两周组织安全生产施工例会,检查安全
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补充完善安全措施。
(10) 执行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11) 督促并指导承包人编制各种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12) 实施安全生产月报制度。
3.2.2
文明施工
(1) 督促、检查并协助承包人办理各类政府主管部门许可证及申报。包括但不限于:施工
许可证;掘路执照;公路、城市道路施工许可证;临时占路许可证;渣土处置证;封堵原排水
管道报批手续;夜间施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
(2) 督促并检查承包人按规定作好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分隔、路拦的设置。
(3) 检查并审核承包人对公用管线的保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110
(4)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保持施工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整洁,凡在施工道
路的交叉路口要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防止事故发生。
(5)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各类材料及土方的堆放,做到整齐有序,不侵占人行道、
车行道、消防通道。
(6)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采取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粉尘飞扬的施工措施,减少施
工对市容环境和绿化的污染。
(7)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严格控制施工噪声。
(8)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杭州市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卫生包干责
任制,搞好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
(9) 工程竣工后,检查并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现场的清场工作。
(10) 督促承包人落实防台、防汛、防涝、防火、防污染等措施。
(11)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业主代
表汇报。
(12) 加强文明施工的检查,每月组织文明施工例会,并编写会议纪要。
(13) 督促承包人在醒目位置设置五牌一图。
(14) 实施文明施工月报制度。
(15) 监理人应充分考虑道路工程、排水工程、路灯、绿化工程及交通设施(包括智能交通
系统、交通标志标线) 等施工特点,对现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和加班,加强现场的巡检工作,
随时按承包人预定的报检时间进行检查,这种轮班和加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他名义向承包
人和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承包人赶工时,监理人应积极配合。
3.3 投资控制监理
3.3.1 计量支付管理
执行《建设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3.3.2 变更管理
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3.4 合同管理
(1) 协助委托人进行合同谈判,整理、编制合同文件;
(2) 审查各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及各联合体的合作协议书;
(3) 协助委托人办理合同的报批、备案、审查等工作;
(4) 协助合同支付管理;
(5) 协助设计变更管理,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相关的变更条款,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
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经委托人
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6) 协助工程索赔管理,对承包人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应就其中申述的理由,
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规定程序审定延长工期或索赔的款项,经委托人批准后发出通知;
111
(7) 协助工程预 (结) 算管理;
(8) 对工程合同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9)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
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
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有异议,按施工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
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
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5 项目信息化管理
(1) 招标人要求在杭州地铁工程中,各项目承包人及监理人必须全面按照招标人关于“项
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规定,接受培训并进行规范管理和操作,有义务对本合同执行项目信
息化管理。
(2) 承包人及监理人应按招标人规定执行工程旬报、月报制度,编制总体计划和月度、季
度计划,同时还须配合招标人对相应施工合同段的工程承包人实行工程项目信息化管理,对工
程文档管理、信息管理进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和监控。
3.6 组织与协调
(1) 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部门及有关方面协调征地拆迁、交通疏解、绿化拆除和恢复、
管线改移、质监、安监、环保、验收等工作;
(2) 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协调报建、报批、备案等工作;
(3) 负责各承包人、供货商间的协调工作;
(4) 协助委托人做好与现场周边物业开发、交通改道的协调;
(5) 负责工程内部的施工管理与协调;
(6) 负责本标段和与其他相邻标段的施工接口协调工作;
(7) 协助委托人处理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民间人士、或者媒体舆论对本工程之投诉;
3.7 对分包人员的管理
(1) 督促承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2) 监理人可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3) 监理人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的监督,
如文件的备案等方面。
112
附件 13 工程资金管理协议
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经办银行(丙方):
为保证杭州地铁工程建设项目按期、优质地完成目标任务,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
金效率,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资金监管内容1、乙方为完成地铁
工程(合同号:
;中标价:元)成立的
(以下简称项目部)在丙方开设临时存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名称:账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将工程款、保险赔款、暂借款等与工程相关的款项汇入
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项目部自有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工程建设。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临时存款账户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甲方的权责1、甲方有权审查银行对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服务,发现银行监督不力、服务不佳或未履行
协议条款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变更结算账户开户行,乙方和丙方无条件予以配合。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监管账户及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审批乙方月度支付预算,要
求乙方按月报送月度资金使用流水及相关佐证材料,对乙方项目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3、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性质严重的,甲方有权暂缓工程款的支付;
性质恶劣影响杭州地铁工程建设的,甲方有权将其纳入杭州地铁建设黑名单并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4、协议期间,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部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甲方有权暂停工程款的支付,并
保留向乙方追责的权利。
5、协议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监管账户资料的安全性及保密性,不得随意对外泄露在本协议执行过
程中获得的乙方账户信息及资料,并承诺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负责协调、解决。
6、协议期间,因政策及内外部环境变化,甲方有权对实际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三、乙方的权责1、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承诺在甲方指定的经办银行开立临时结算账户,用于该项目工程资金
的结算,非甲方允许不得另行开设其他账户或擅自变更该账户。该账户为“非通存通兑”账户,原则上仅允许开通具备查询功能的网上银行业务。
2、为配合甲方资金监管要求,乙方须积极配合甲方资金监管工作,并承诺授权将该账户纳入甲方指
定的资金管理系统,同步向甲方开放该账户工程资金的查询功能、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预算审批等权限。
3、为确保资金核查信息及时、准确传达,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后,同步填写《杭州地铁工程项目部
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备案表》(附件一)交由甲方财务部门备案。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如遇人员变动,乙方必须于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
4、乙方应根据实际已签订的合同信息,汇总填报《杭州地铁工程项目部供应商名录》(附件二)一
式三份,并及时将《杭州地铁工程项目部供应商名录》与合同原件提交至甲方及丙方备案。名录外的支付,甲方及丙方有权不予支付,如遇变动,乙方应及时更新。
5、每月月底,乙方须按照甲方资金监管要求配合完成《月度用款计划表》(附件三)及月度资金使
用情况的填报、审批及备案工作。同时,在丙方出款发现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支付时,有权拒绝支付,并报
113
甲方复核。若发现支付异常时,乙方有权申诉,一旦甲方确定支付不合理并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即整即改。
6、针对无计划及超计划支付,支付时必须经甲方工程部审核、财务部备案,丙方凭审核、备案后的
凭据进行支付。
7、乙方项目部在资金使用时,应提供充分证明业务真实性及支付必要性的佐证材料,:(1)材料、机械设备等采购或租赁费。乙方应保证材料、机械设备用于本工程并已到场,支付时的
佐证材料应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或租赁合同、发票、建立验收证明及费用结算单等。
(2)分包款。乙方应按照《杭州地铁工程分包申请》(附件四)向甲方工程部发起审核申请,获得
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支付时的佐证材料应包括发票、合同、工程量清单、劳务费支付流水等。
(3)劳务费。乙方应严格按照我司要求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其中,分包项目劳务费(劳务分
包和专业分包)原则上均需委托总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进行工资代发,支付时的佐证材料应包括考勤统计表、工资支付清单及工程计量单等;劳务派遣等方式发生的劳务费应单独通过临时结算账户进行支付,不得占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支付时的佐证材料应包括合同、发票、费用结算单等。
(4)其他合同支付。乙方应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保证业务量与需求匹配,合理设置支付节点。
支付时的佐证材料应包括合同、发票、费用结算单等。
(5)管理费。乙方按照上级单位要求缴纳的管理费应包含上级公司委派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部
管理人员)工资、社保、个税、工会经费等,累计支付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部实收进度款的 3.5%。上纳管理费后,原则上乙方不得再以“归还上级公司代付的委派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社保、个税工会经费等”名义向上级单位进行转账。同时,乙方应做好历史缴纳管理费簿记工作,杜绝管理费超付的现象发生。
(6)税金。乙方向上级单位支付代缴税金款不得超过项目部实际税负。其中差额增值税税金应严格
按照增值税申报单,在扣除进项税金、预缴税金后,进行差额上缴。支付时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单、税收缴款书、代缴的扣款记录、应交税金科目余额表等。
(7)借款、垫资款及承兑汇票款。当乙方项目部资金发生缺口时,上级单位应及时提供支持,包括
但不限于借款、垫资款及承兑汇票。当乙方项目部收到借款或发生垫资款,应及时做好借款及垫资款(包括承兑汇票)往来台账的簿记工作,禁止虚构借款、垫资款及承兑汇票款,禁止支付利息,禁止超额还款,禁止早于兑付日支付承兑汇票款等。当偿还上述款项时,乙方提供的佐证材料应包括借款及垫资款(包括承兑汇票)往来备案表、收到借款的银行回单、垫付款流水、电子承兑汇票复印件、垫资款去向材料(如:记账凭证、发票等)及科目余额表等。
(8)其他。包括行政规费、水电费、办公报销款等支出,乙方应做好审查并对支付的真实性负责,
若甲方发现异常变动,乙方应及时配合说明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8、乙方对提交的支付款项凭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于乙方提交的凭据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9、乙方使用现金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建设期间,禁止乙方实施对外担保、抵押、资金归集、挪用或侵占乙方项目部资金的行为,且禁
止乙方项目部利用项目部资金购买大型机械设备及消费类的汽车等。若因乙方及上级单位原因,导致项目部资金被冻结、资产被抵押等情况,乙方应及时告知报至甲方并提出解决办法,限期内未能解决问题,甲方有权中止支付。
11、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当项目部内部往来支付(包含管理费、归还借款或垫资款、支付票据款等)
与对外支付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落实对外支付。
四、丙方的权责1、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配合乙方完成账户开立、延期及撤销等服务,并定期做好监管账户统计表电
子簿记及同名账户查验等工作。
2、丙方按照甲方监管要求做好乙方账户各类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及出账工作,明确业务流程,提
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同时,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提出的资金监管需求,在乙方授权的范围内,
114
向甲方提供各类监管账户信息。
3、针对无计划、超计划及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支付,丙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4、丙方除严格监督乙方日常的各项支付行为外,还需按季度组织资金核查回头看,并按照甲方要求
生成相关管理报表及《监管报告》,披露监管账户异常支付、风险预警等事项,报甲方备案。
5、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的资金监管服务为免费服务。五、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甲方乙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工程所有款项支付完毕,本协议即告终
止。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八、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二份,本协议三方自签订之日起施行。九、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应通知并确保所属机构和个人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对有
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日期:
年
月
日
115
附件
1:
杭州地铁工程《项目部账户信息及联系方式备案表》
年 月 日
项目部名称:
备案编号:
项目部临时户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日期:
开户银行:
项目部联系方式:
项目财务主管:
联系方式
(手机号):
项目主管:
联系方式
(手机号):
项目主管:
财务主管:
业主代表:
注:请于开户后同步填写上述信息交由建设单位财务部经办人,建议一式两份,建设单位财务部门、施工
单位各执一份,联系方式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变动,请及时更新;
116
附件
2:
杭州地铁工程项目部供应商名录
年
月
日
项目部名称:
备案编号: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元)
合同主要内容
支付条款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项目主管:
财务主管:
业主代表:
注:一式三份,应及时更新,项目部资金不得支付给名录外的供应商。
117
附件
3:
杭州地铁工程《月度用款计划表》
施工单位(盖章)
:
年 月
单位
:万元
上报之日账户存款余额
备案编号
序号
支付单位
支付事项
合同价款
累计已付
计划支付
累计支付比例
合同完成形象进
度简述
A
B
C
D=(B+C)/A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项目经理:
财务主管: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建设 单 位 工 程 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注:内部往来支付时,合同价款(A 列)应按照历年累计发生金额填列,如历年累计收到的借款;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办银行各执一份。
118
附件
4:
杭州地铁工程分包申请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 号:
致(建设单位)
:
经考察,我方认为拟选择的
(分包单位)具有承担下列工程的施工资质和施
工能力,可以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的规定进行施工。分包后我方仍承担总包单位的全部责任,请予以
审查和批准。
承包人(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附件:分包单位资质等资料。
分包单位名称:
项目号
分包工程名称
单
位
数量
单价
分包金额
占合同价的
%
合
计
分包工程开工日期:
分包工程预计竣工日期:
监理单位调查意见:
监理工程师:
日期:
(盖章)
建设单位调查意见:
业主代表意见:
日期:
工程部领导意见:
日期:
(盖章)
119
附件 14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全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为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要 求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的 顺 利 进 行 ,经 承 、发 包 双 方 共 同 协 商 , 一 致
同 意 如 下 :
一 、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开 始 前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必 要 的 施 工 场 地 , 明 确 承 包 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责 任
区 域 和 要 求 , 承 包 人 负 责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是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责 任 单 位 。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 建 立 健 全 应 急 救 援 体 系 并 将 相 关 文 件 报 发 包 人 备 案 。
二 、 发 包 人 应 积 极 组 织 和 督 促 承 包 人 开 展 安 全 达 标 活 动 , 及 时 传 达 和 部 署 上 级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精 神 和 要 求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的 指 导 和 协 调 。
三 、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对 承 包 人 安 全 规 范 作 业 、文 明 施 工 情 况 的 检 查 ,定 期 组 织 考 核 ; 对 承
包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在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中 有 突 出 贡 献 或 成 绩 显 著 的 集 体 、 个 人 应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承 包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发 出 的 违 章 、 违 法 行 为 和 存 在 的 问 题 以 及 在 安 全 生 产 、 文 明 等 创 优 达 标 活 动
中 不 积 极 配 合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制 止 、 责 成 其 限 期 整 改 。
四 、 凡 工 地 内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生 产 或 人 员 伤 亡 事 故 的 , 由 建 设 、 安 监 等 行 政 部 门 、 司 法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 发 包 人 可 按 调 查 结 果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以 经 济 处 罚 。 事 故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及 因 承 包 人
责 任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的 连 带 经 济 损 失 全 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五 、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保 证 体 系 , 落 实 各 级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 按 照 “ 谁 施 工 谁 负 责 ” 的 原 则 , 负 责 单 位 内 部 和 施 工 责 任 区 域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扎 实 做 好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发 现 重 大 隐 患 要 及 时 处 置 并 及 时 报 告 , 严 禁 隐 瞒 。 所 有 下 基 坑 和
进 出 隧 道 的 人 员 必 须 实 行 挂 牌 登 记 , 做 好 统 计 和 点 名 。
六 、 承 包 人 必 须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和 本 市 颁 布 的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 法 规 , 严 格 按 照 住
建 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 》 (编 号 JGJ59-2011)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指 南 》
的 要 求 加 强 内 部 安 全 管 理 , 落 实 各 项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中 不 发 生 伤 亡 事 故 。
七 、 承 包 人 要 按 照 安 全 作 业 规 范 针 对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特 点 、 性 质 、 规 模 以 及 施 工 现 场 条 件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施 工 方 案 , 制 定 和 组 织 落 实 各 项 的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 并 向 全 体 施 工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有 关 安 全 要 求 施 工 ,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必 须
按 专 家 会 议 审 查 批 准 的 方 案 实 施 。
八 、承 包 人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及 周 边 环 境 进 行 施 工 监 测 、安 全 巡 视 和 综 合 分 析 ,及 时 向 建 设 、
设 计 、 监 理 、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反 馈 监 测 数 据 和 巡 查 信 息 。 发 现 异 常 时 , 及 时 通 知 建 设 、 设 计 、
监 理 、 第 三 方 监 测 单 位 等 单 位 , 并 采 取 应 对 措 施 。
九 、 承 包 人 必 须 建 立 成 型 地 铁 隧 道 保 护 工 作 机 制 , 制 定 保 护 办 法 、 落 实 保 护 措 施 ,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 落 实 专 人 , 加 强 巡 查 。
十 、承 包 人 进 入 工 地 后 应 明 确 项 目 经 理 为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根 据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08 年
91 号 文 件 要 求 配 置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即 劳 务 分 包 时 施 工 人 员 50 人 以 下 的 工 地 必 须 配 置 1 名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50-200 人 应 配 备 2 名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200 人 以 上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3 名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专 业 分 包 队 伍 配 备 不 少 于 1 人 的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建 筑 工 程 、 土 木 工 程 、
管 线 工 程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参 照 文 件 规 定 依 据 工 程 面 积 、 造 价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 组 成 安 全
管 理 组 负 责 工 地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 并 将 名 单 报 发 包 人 备 案 。
121
附件 15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全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为 切 实 搞 好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治 安 、 防 火 工 作 , 确 保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稳 定 和 防 火 安 全 , 经 承 、
发 包 双 方 协 商 , 明 确 双 方 在 治 安 防 范 、 防 火 安 全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发 包 人 在 与 承 包 人 签 约 工 程 合 同 时 应 将 发 包 人 对 《 治 安 、 防 火 责 任 协 议 书 》 书 面 交 于 承
包 人 , 明 确 要 求 、 落 实 责 任 、 加 强 指 导 。
2.发 包 人 应 将 上 级 公 安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对 工 地 治 安 防 火 工 作 的 有 关 要 求 、 信 息 及 时 向 承 包
人 进 行 传 达 布 置 ,定 期 听 取 承 包 人 在 开 展 治 安 防 火 工 作 中 的 情 况 和 意 见 ,做 好 指 导 和 协 调 工 作 。
3.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贯 彻 落 实 治 安 防 火 工 作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对 承 包 人 有 关 人 员 发 生 的
违 章 违 法 行 为 及 相 关 问 题 , 则 有 权 教 育 、 制 止 和 责 成 其 限 期 整 改 , 必 要 时 可 按 责 任 违 约 给 予 相
应 的 经 济 处 理 (500— 1000 元 人 民 币 / 次 ) 。
4.承 包 人 的 违 章 违 法 行 为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经 济 处 理 的 是 指 :
(1) 未 经 公 安 消 防 部 门 审 核 批 准 , 擅 自 使 用 液 化 气 钢 瓶 或 违 章 储 存 易 燃 、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尚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
(2) 未 严 格 遵 守 施 工 现 场 动 用 明 火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动 火 作 业 尚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
(3) 施 工 区 域 内 发 生 聚 众 斗 殴 、 赌 博 、 收 看 淫 秽 录 像 等 影 响 工 地 治 安 秩 序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集
体 宿 舍 内 违 章 男 女 混 居 的 。
(4) 违 反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安 全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用 电 , 擅 自 使 用 电 炉 、 煤 油 炉 、 电 热 毯 、 电 慰 斗
等 及 带 有 明 火 的 各 类 电 取 热 器 , 或 擅 自 使 用 高 能 耗 灯 具 取 暖 、 烘 烤 物 品 及 在 禁 火 区 域 内 违 章 吸
烟 的 。
5.承 包 人 在 其 责 任 区 域 内 发 生 严 重 违 法 犯 罪 案 件 或 重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的 , 由 公 安 司 法 部 门 调
查 处 理 :但 发 包 人 可 按 其 造 成 的 后 果 和 影 响 ,取 消 承 包 人 评 选 先 进 集 体 、先 进 个 人 资 格 。同 时 ,
还 可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2000— 50000 元 人 民 币 的 一 次 性 责 任 违 约 经 济 处 理 。
6.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违 约 经 济 处 理 , 由 发 包 人 开 具 书 面 通 知 单 给 承 包 人 认 可 。 处 理 款
从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直 接 扣 除 。
7.根 据 整 个 工 地 治 安 防 范 的 需 要 ,如 确 需 增 设 或 外 聘 警 卫 值 勤 人 员 时 ,发 包 人 可 按“ 协 商 、
集 中 ” 的 原 则 决 定 实 施 方 案 , 其 费 用 发 包 人 按 实 际 需 要 由 涉 及 到 的 各 承 包 人 分 担 , 承 包 人 不 得
推 委 。
二 、 承 包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承 包 人 在 进 入 工 地 后 , 应 及 时 明 确 落 实 工 地 治 安 、 防 火 第 一 责 任 人 专 (兼 )职 保 卫 消 防 干
部 及 治 安 保 卫 组 织 网 络 , 书 面 报 发 包 人 备 案 。
2.承 包 人 在 施 工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 执 行 国 家 和 省 市 各 级 部 门 颁 布 的 治 安 、 消 防 方 面 的 法 律 、
法 规 , 认 真 落 实 发 包 人 制 定 的 《 治 安 、 防 火 责 任 协 议 书 》 服 从 管 理 , 对 本 责 任 区 域 内 的 治 安 稳
定 、 防 火 安 全 , 实 施 全 面 负 责 , 确 保 不 发 生 重 大 治 安 、 刑 事 案 件 和 火 灾 事 故 。
3.承 包 人 的 治 安 防 火 工 作 , 除 接 受 其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的 领 导 外 , 还 应 主 动 接 受 发 包 人 的 业 务
指 导 、 督 促 、 检 查 。 对 公 安 机 关 和 发 包 人 布 置 的 ” 创 建 治 安 合 格 工 地 ” 等 工 作 , 要 积 极 地 贯 彻
执 行 , 对 公 安 部 门 和 发 包 人 在 检 查 中 查 获 的 各 类 隐 患 问 题 , 应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组 织 整 改 或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范 措 施 , 确 保 安 全 。
123
附件 16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发 包 人(全称):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全称):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为 贯 彻 执 行 建 设 部 《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 , 认 真 做 好 工 程 建 设 施 工 区 域 内 的 文 明
施 工 , 现 经 承 、 发 包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 明 确 在 文 明 施 工 和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中 的 各 自 职 责 , 并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
一 、 双 方 同 意 在 在 工 程 管 理 和 工 程 建 设 中 必 须 坚 持 社 会 效 益 第 一 , 经 济 效 益 和 社 会 效 益 相
— 致 , “ 方 便 人 民 生 活 , 有 利 于 发 展 生 产 、 保 护 生 态 环 境 ” 的 原 则 , 坚 持 便 民 、 利 民 、 为 民 服
务 的 宗 旨 。 搞 好 工 程 建 设 中 的 文 明 施 工 。
二 、 双 方 要 认 真 贯 彻 “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 施 工 单 位 实 施 , 地 方 政 府 监 督 ” 的 文 明 施 工 原 则 。
现 场 由 发 包 人 项 目 管 理 组 牵 头 , 建 立 三 方 共 同 参 与 的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小 组 ,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协 调 工
作 , 争 创 文 明 工 地 。 发 包 人 按 市 有 关 创 建 文 明 工 地 的 规 定 , 组 织 、 指 导 、 检 查 、 考 核 、 和 开 展
选 评 工 作 , 创 建 活 动 的 实 施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
三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承 包 人 应 遵 守 如 下 规
定 :
1、 根 据 工 程 的 特 点 , 编 制 文 明 施 工 实 施 方 案 并 报 市 安 全 监 督 部 门 备 案 。
2、 承 包 人 按 有 关 规 定 专 项 包 干 使 用 文 明 施 工 经 费 ,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3、 工 地 应 设 置 专 职 文 明 施 工 安 全 员 , 做 到 佩 证 上 岗 、 动 态 管 理 , 及 时 收 集 、 记 录 、 整 理 、
管 理 台 帐 等 技 术 资 料 。
4、 工 地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施 工 标 牌 , 标 明 下 列 内 容 :
(1) 工 地 总 平 面 图 :标 明 工 地 方 位 及 管 理 、生 产 、生 活 、各 类 材 料 、机 械 设 备 设 置 的 区 域 ;
大 门 进 出 口 、 便 道 以 及 水 电 的 走 向 ; 现 场 安 全 标 志 和 宣 传 标 语 、 横 幅 布 置 等 。
(2) 工 程 概 况 牌 : 注 明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工 程 主 要 结 构 类 型 及 管 道 口 径 和 道 路 总 面 积 、 总 长
度 ;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监 理 、 质 量 监 督 和 安 全 监 督 等 单 位 名 称 ; 项 目 负 责 人 、 技 术 负 责 人 及
施 工 员 、 质 量 员 、 安 全 员 的 姓 名 ; 开 竣 工 日 期 和 监 督 电 话 。
5、 施 工 现 场 应 按 卫 生 标 准 和 环 境 卫 生 、 通 风 照 明 的 要 求 ,设 置 相 应 的 厕 所 、化 粪 池 、简 易
浴 室 、 更 衣 室 、 生 活 垃 圾 容 器 等 职 工 生 活 设 施 , 落 实 专 人 管 理 。 厕 所 便 池 贴 瓷 砖 , 必 须 有 冲 洗
设 备 , 并 保 持 清 洁 卫 生 。 落 实 各 项 除 “ 四 害 ” 措 施 , 控 制 “ 四 害 ” 孽 生 。
6、工 地 民 工 宿 舍 应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和 居 住 条 件 ,地 面 应 用 砼 硬 化 ,照 明 电 线 敷 设 应 符 合 规 范 ,
不 得 任 意 拉 线 接 电 。 宿 舍 应 保 持 整 洁 有 序 , 不 得 男 女 混 杂 居 住 及 居 住 与 施 工 无 关 的 人 员 。
7、施 工 现 场 设 有 食 堂 的 ,应 符 合 杭 州 市 职 工 食 堂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配 备 冷 冻 、冷 藏 设 备 ,
其 位 置 应 远 离 厕 所 、 垃 圾 容 器 等 污 染 源 , 炊 事 员 应 持 有 效 健 康 证 明 及 岗 位 培 训 合 格 证 。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茶 桶 、 保 障 茶 水 供 应 。
8、建 筑 垃 圾 和 其 他 散 体 物 料 装 运 应 实 行 车 辆 密 闭 式 运 输 ,冲 洗 干 净 后 出 场 ,运 输 过 程 中 严
禁 沿 途 抛 、 洒 、 滴 、 漏 。
9、承 包 人 应 当 严 格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条 例 》的 规 定 ,在 工 地 建 立 和 执 行 防 火 管 理
制 度 , 重 点 部 位 设 置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的 消 防 设 施 , 并 保 持 完 好 的 备 用 状 态 。
124
10、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中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完 善 技 术 和 操 作 管 理 规 程 , 确 保 防 汛 设 施 和 地 下 管 线 通 畅 、 安 全 。
(2)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 控 制 扬 尘 、 噪 声 。
(3) 设 置 各 种 防 护 设 施 ,防 止 施 工 中 泥 浆 水 、废 弃 物 、杂 物 影 响 周 围 环 境 ,伤 害 过 往 行 人 。
(4) 随 时 清 理 建 筑 垃 圾 , 控 制 工 地 污 染 。
(5) 控 制 夜 间 施 工 作 业 ,确 需 夜 间 作 业 的 ,必 须 事 先 向 环 保 部 门 申 办《 夜 间 施 工 许 可 证 》。
(6) 运 用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 减 少 施 工 时 对 市 容 、 绿 化 和 环 境 的 不 良 影 响 。
(7) 遵 守 交 通 管 理 规 定 , 不 得 使 用 人 力 车 、 三 轮 车 向 场 外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 废 土 、 物 料 。
11、 施 工 人 员 在 施 工 中 应 严 格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按 照 市 政 职 工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文 明 作 业 。
(2) 施 工 中 产 生 的 泥 浆 未 经 沉 淀 池 沉 淀 不 得 排 放 。
(3) 施 工 中 产 生 的 各 类 垃 圾 应 及 时 清 运 到 市 容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地 点 , 严 禁 随 意 倾
倒 在 城 市 道 路 、 河 道 、 绿 化 带 、 空 旷 地 带 和 居 民 生 活 垃 圾 容 器 内 。
(4) 施 工 中 不 得 随 意 丢 弃 废 土 、 旧 料 和 其 他 杂 物 。
(5) 施 工 中 应 注 意 清 理 施 工 场 地 , 做 到 随 做 随 清 。
12、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工 地 出 入 口 和 道 路 的 畅 通 、 安 全 。 施 工 中 造 成 沿 线 单 位 、 居 民 的 出 入 口
障 碍 和 道 路 交 通 堵 塞 , 应 及 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13、 施 工 中 造 成 下 水 道 和 其 他 地 下 管 线 堵 塞 或 损 坏 的 , 应 立 即 疏 浚 或 修 复 ; 对 工 地 周 围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四 、 发 包 人 对 承 包 人 文 明 施 工 情 况 要 经 常 性 给 予 指 导 , 定 期 组 织 检 查 , 对 承 包 人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通 知 承 包 人 进 行 整 改 ,并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处 罚 ,对 于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暂 停 其 3~6
个 月 在 杭 州 地 铁 投 标 资 格 , 执 行 《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质 量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办 法 》 。
五 、承 包 人 应 按 要 求 做 好“ 数 字 城 管 ”相 关 工 作 ,保 证“ 数 字 城 管 ”案 卷 及 时 处 置 、 反 馈 。
针 对 承 包 人 因 “ 数 字 城 管 ” 案 卷 处 置 不 达 标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对 承 包 人 进 行 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可 暂 停 其 3~6 个 月 在 杭 州 地 铁 投 标 资 格 , 执 行 《 数 字 城 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 (A0 版 )》 。
六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要 求 , 被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查 获 而 受 到 的 经 济 处 罚 , 以 及
由 此 而 使 发 包 人 受 到 的 经 济 损 失 , 均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七 、 本 协 议 作 为 承 、 发 包 双 方 工 程 合 同 的 附 件 , 在 工 程 合 同 正 式 签 约 后 有 效 , 与 工 程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工 程 合 同 期 满 , 本 协 议 终 止 。
发包人
(盖章) :
承包人
(盖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126
附件 18 《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质保期内对承包商的管理,规范承包
商的行为,保护运营公司合法权益,确保杭州地铁运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在质保期内的考核管理。
3
引用文件
《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接口管理办法》《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办法》《施工检修管理办法》
4
定义
承包商:指由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合同范围内提供设施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资料等的设
备供应商、施工单位或集成服务商。
质保期:指建设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含延长质保期)、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建设单位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保修期:指承包商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
为两年(水、电、装修等),屋面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质保期开始日: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验收或预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全部完成整改后,进入质保期。因
建设工程施工原因导致甩项缓验项目或设施设备质量缺陷产生批量更换的情况,以建设工程合同相应条款开始计算质保期。
新线建设问题:建设工程未进入质保期前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设施设备故障:指因设施设备丧
失规定功能而影响使用的现象。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对所属设施设备负责维修保养的部门,接口部分根据《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
接口管理办法》中设施设备维修接口表进行划分。
响应时间:接报故障后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是指故障发生地点、区段,或报故障车站、部门等。临时修复时限:通过维修使故障设施设备临时恢复原有功能尽量减少故障影响范围或后备设备启
用的期限。此时限指维修人员到达现场至故障临时修复的时间。
完全修复时限:通过维修使故障设施设备恢复到原来技术指标及状态的期限。此时限指生产调度
接报故障到完全修复的时间。
影响行车的故障:指产生列车晚点、列车清客的故障以及大面积影响客运服务的故障。节假日:指包括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元旦等在内的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指大型政治、经贸、文体等活动。
5
原则
在质保期间对承包商的考核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承包商在质保期的表现给予客
观评价。
6
职责
6.1 技术总部6.1.1 负责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6.1.2 负责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及出质保办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出质保办理过程中承
包商反映的问题。
127
6.1.3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启动出质保的条件进行确认,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监督工程项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符合本办法要求。详见附件B: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图。
6.1.4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器具送检情况的审核。6.1.5 牵头承包商综合考评工作,按季度报运营公司班子会审议,承包商综合考评结果及出质保
办理情况书面告知集团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6.1.6 根据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分级审批权限,完成《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运营公司
领导签批工作。
6.1.7 在质保期开始前负责对承包商质保管理要求进行宣贯,质保期结束前负责告知承包商出质
保办理流程。
6.1.8 负责建设合同《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的归档管理,将出质保办理情况按季度报
送运营公司班子会。
6.2 组织与人力资源总部6.2.1 负责对承包商进行施工负责人培训、取证等方面事项的管理。6.2.2 协助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对故障自主维修人工费用测算提供工资参考依据。6.3 财务总部6.3.1 负责与集团财务部就已扣减质保金转账至运营公司事宜对接。6.3.2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备品备件接收、借用的审核,以及对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提供的质保期
内自主维修及质量缺陷整治费用款项列支清单复核。
6.4 合约采购总部协助相关部室开展对工程建设问题后续整改费用的市场调查,负责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提
供后续整改费用参考依据。
6.5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6.5.1 负责对本部室所辖专业的承包商的日常施工管理、安全检查、考核等,客观及时提报本部
室所辖专业的承包商的工作履行情况,并做好相关台账记录。
6.5.2 负责对照“7考核内容”及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以附录D《
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6.5.3 负责对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服务人员要求,抽查承包商服务人员现
场考勤,抽查记录详见附录G《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
6.5.4 负责在质保期管理期间,持续对接承包商开展缺陷或漏项整改工作。在质保期结束前,完
成工程建设问题的梳理、整改完成情况的认定、自主维修费用评估,自主维修费用参照附件M《自主维修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
6.5.5 负责对照附录M《自主维修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质量缺陷整治费,完成质量
缺陷整治双方协议(见附录L)签订。
6.5.6 负责组织开展《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内部会签。6.5.7 按月填写附录E《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统计表》、按季度填写附录I《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
商综合考评汇总表》,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6.5.8 按月反馈工程项目出质保办理进度。
7
考核内容
对承包商在质保期内维修质量实行质保金考核、综合评比制度,考核主要事项包括工程建设问题、
维修及服务、技术资料交接、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器具、安全管理、培训质量等方面内容。
7.1 工程建设问题考核内容7.1.1 功能完整性7.1.1.1 承包商须保证设施设备进入质保期前主要功能完整,承包商因弄虚作假,对设施设备缺
陷及隐患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每发现一次扣质保金2000元。
7.1.1.2 功能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若建设合同中有明确相关款项则予以扣除;若建设合同中
未明确的,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并核扣相应质保金。
7.1.2 延误工期责任承包商须保证工程建设问题在承诺时间内有效完成整改;未在有效期内落实要求并完成整改的,
每发生一项扣质保金500元。
128
7.1.3 缺陷整改质量7.1.3.1 承包商须确保缺陷整改后施工/系统符合相关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对应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未符合要求完成整改的,对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扣除相应质保金,其中包含质保期间所辖专业自主维修、配合承包商整改(含备品备件、物料、人工费用等)、工程建设问题未整改待产生费用,以附录J《既有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作为出质保运营确认单附件。
7.1.3.2 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施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7.1.3.3 承包商在完成问题整改后须填写附录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相关内容。7.2 维修及服务考核内容7.2.1 人员管理7.2.1.1 承包商须保证质保期(包含节假日)内承诺的维修服务队伍到岗人员数量、类型满足附
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相关要求;未满足承包商承诺的质保期维修服务队伍,通过日常抽查形式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扣除相应比例质保金。
7.2.1.2 涉及特种作业服务人员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持证人员需向设施设备维护部门进行备案,
并及时更新备案,如存在无证上岗、虚报伪造资质的,每发现一次扣质保金1000元。
7.2.1.3 在新线开通、重大活动举办期间,承包商需按运营需求增加维修服务人员数量,保障时
间服从运营公司安排。
7.2.2 响应时间7.2.2.1 承包商须按照运营公司各专业所要求的时间内做好质保期的服务工作;对于响应时间未
满足质保期约定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相应比例质保金,质保金的扣除方式按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响应及时性要求相关内容执行。
7.2.2.2 服务人员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因通讯中断影响运营的,发现一次扣质保金200元。7.2.2.3 承包商须按要求(包括要求分包商或技术支持方)参加运营相关专业的例会、整改会、
专题会等各类会议,每迟到一次扣100元,每缺席一次扣质保金200元。
7.2.2.4 涉及需分析的故障,承包商须按运营要求12小时内出具所需真实完整的故障报告,未按
要求出具报告,每次扣质保金200元。
7.2.3 服务质量承包商须保证在维修服务响应后,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故障修复,承包商在故障修复需自带备品备
件,并在完成问题整改后填写附录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相关内容。未在有效期内完成整改的,按各专业不同情况扣除相应比例质保金,具体执行方式参考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相关内容。
承包商合同中涉及培训项目,参照《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对承包商培训内容进行考评,考评平均
分低于80分的,发生一次扣除质保金20000元。
7.3 技术资料考核内容承包商须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包括图纸、
维护使用手册、故障处理手册等,并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效性负责。如发现因技术资料问题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由责任单位对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7.3.1 施工工程技术资料施工工程技术主要资料,原则上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按各专业资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若因工程
建设竣工图纸滞后客观原因需延迟移交的,承包商提前与运营协商,明确具体移交时间,逾期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7.3.2 专业设备技术资料专业设备电子版技术资料须在系统或设备“三权移交”(或预验收)完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专
业设备纸质技术资料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按各专业资料移交清单办理移交,逾期按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质保期间承包商由于技术升级导致的设施设备软件或硬件更新,技术资料发生相应变化,需在升
级改造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技术资料,每延迟1天扣除1000元质保金。
7.4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考核内容7.4.1 承包商须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备品备件、专
用工具;原则上须在开通初期运营前备品备件须按供货要求完成移交;若因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需分批移交或备品备件存在质量保证期运营要求延迟移交的,承包商需提前与运营协商,明确具体移交时
129
间,逾期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要求未移交物资价值总额1%的质保金。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存在质量问题,需更换的,逾期未移交,每延迟1天扣除所更换物资价值总额1%的质保金。
7.4.2 在质保期间,承包商应为其维修工作自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工器具,对于未配备相应备品
备件及专用工器具的,按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相关内容执行。
7.5 安全及施工管理考核内容7.5.1 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设施设备损失,已构成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进
行处理,未达到构成事故条件的赔偿全部损失。
7.5.2 违反运营公司《施工检修管理办法》、《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等其它安全管理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考核。
7.5.3 相应考核扣罚,不免除有关作业主合同安全责任处罚条款。7.6 其他注意事项承包商在质保期内履行服务过程中,按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在发生考核扣款,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需填写《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附录D),通过邮件形式告知承包商项目经理及建设管理部门,同时抄送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相关领导。
8 评分方式
8.1 除质保金扣罚制外,对承包商进行100分量化考核评分,对应附录H《承包商综合考核表》,
就承包商在功能完整性、缺陷整改情况、维修服务、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安全责任等方面表现进行考核,承包商满足所有考核要求的,得100分。总承包合同应按工区开展综合考评。
8.2 所扣分值在附录H《承包商综合考核表》中对应项目中扣除,对应项目分值扣完后默认该项
不再扣分。
8.3 承包商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按建设合同(总承包合同应按工区进行)
建立、填写附录H《承包商综合考核表》,季度考核结果汇总填写附录I《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综合考评汇总表》,报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年度考核参考季度评分均值进行综合评定。
8.4 对于技术资料、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器具按照《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情
况的,若无对应合同范围内变更新增或技术升级改造,以该项满分计入季度综合考评。
8.5 承包商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评价标准如下:优:95分(含)
以上;
良:80分(含)至95分(不含);合格:60分(含)至80分(不含);不合格:60分以下。8.6 质保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8.6.1 因承包商原因导致事苗及以上安全生产事件,或造成1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引发治安
事件。
8.6.2 承包商在履行质保期责任期间,承包商接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整改通知1个月(30天以上)
未完成缺陷整改(不可抗力除外)或售后服务长期缺失。
8.7 各承包商评价结果,将作为承包商选择的重要参考依据。
9
出质保办理要求
9.1 质保期管理期间,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应持续对接承包商开展缺陷或漏项整改工作。9.2 质保期满前1个月,由技术总部告知承包商出质保办理流程,内容详见附录M《出质保办理流
程告知单》。
9.3 质保期满后,承包商对接技术总部启动出质保程序,技术总部应于1个工作日内针对是否具
备出质保条件(合同资料齐全、质保期满)进行确认反馈,如符合条件,则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9.4 原则上,运营公司于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设备(工程)出质保运
营确认单》,各节点办理时限要求如下:
9.4.1 技术总部、财务总部、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
履约情况确认(含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工器具送检,备品备件接收及借用,工程建设问题的梳理、整改完成情况的认定、自主维修费用评估等)并反馈至质保期合同管理牵头部门。
9.4.2 完成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确认后,牵头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遗留问题整改情况和质
量缺陷整治费最终认定。牵头部门应对接承包商限期完成遗留问题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遗留问题,由建设管理部门、承包商签定质量缺陷整治双方协议(见附录L),委托运营公司继续就遗留问题进行
130
技术总部复核技
术资料移交、计量工器具送检情况
整改,承包商在协议签订之日后由建设管理部门在质保金中扣除质量缺陷整治费,质量缺陷整治费参照附录M《自主维修费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进行评估。
9.4.3 完成出质保条件确认及费用评估后,牵头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9.4.4 通过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后,牵头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发起《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
确认单》内部会签流程,技术总部、财务总部、配合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完成流程会签,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签批。
生产公司班子会审
议通过
↓
牵头部门根据班子会要求完
成修改,上传《设备(工程)
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附件,
发起出内部会签流程
设施设备配合部门复核工程
建设问题整改完成情况、自主维修费用及后续整改费用等
牵头部门分管领
导审批
图 1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内部会签流程图
9.4.5 完成内部会签后,牵头部门于1个工作日内将纸质《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
相关附件移交技术总部,由技术总部根据分级审批权限完成《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签批。
9.5 分级审批权限根据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将出质保审批分为以下两级。9.5.1 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运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批。9.5.2 建设合同签订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运营公司质保期归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批。9.6 按照《设施设备维修及使用接口管理办法》中设施设备归属划分,原则上以维修主体、核心
设施设备维修主体、属地管理主体顺序划分建设合同质保期管理牵头部门,具体划分详见附录K《质保期合同管理划分明细表》,由牵头部门生产公司召集,其它生产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质保期合同管理划分存在异议的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确定。
9.7 质保期内涉及备件产品更新迭代、遗留问题短期无法解决等问题,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于质
保期结束前对接建设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召开出质保专项会议协商出质保方案后,按照9.4、9.5、9.6条款执行。
9.8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办理所需附件参照表1《出质保办理文件清单》所示。
表 1 出质保办理文件清单
文件名称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附录 C)
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附录 D)
既有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附录
财务总部复核
备品备件接收、
借用情况
131
J)
杭州地铁 X 号线质量缺陷委托整治双方协议(附录L)
第三方出具的质量缺陷整治费用评估说明
9.9 质保期满后,由运营公司确认相关缺陷或漏项均已整改完成,承包商方可申请支付质保金。9.10 工程建设项目质保金核扣金额超过质保金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商进行索
赔。
10 设施设备问题整改机制
10.1 新线建设问题10.1.1 在建设合同质保期开始前,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法》中遗留
问题的分类标准(A类/B类/C类)对新线建设问题进行分类,经建设管理部门、承包商、运营公司协商约定整改完成时间,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牵头协调整改,对整改进展做好跟进反馈。工程项目单位工程验收或预验收时存在的新线建设问题完成整改,经建设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进入质保期。
10.2 质保期内问题10.2.1 质保期内,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牵头
协调整改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对照“7考核内容”及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以附录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0.2.2 在运营公司办理建设合同出质保流程时,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根据《建设合同质保期承
包商运营考核管理办法》牵头对质保期内设施设备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对出质保期未完成整改的设施设备问题按照M《自主维修费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评估质量缺陷整治费,在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0.3 出质保后问题在设施设备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办理完成后,由设施设备维护部门按照运营自主或委外维修方式,
牵头组织对设施设备遗留缺陷问题进行闭环整改,并纳入运营设施设备质量管控中跟进落实。
设施设备已出质保,后续又发现保修期内的设施设备问题,若承包商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应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工程保修期限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要求执行。
11
监督和检查
11.1 日常检查技术总部按月抽查质保期管理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1.1.1 检查《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承包商考核扣
款汇总表》等质保期台账,主要要求如下。
11.1.1.1 应对照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中服务人员要求,按月抽查承包商服务人
员现场考勤并填写《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针对不满足质保期要求的,以附录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1.1.1.2 应按建设合同建立、填写《承包商考核扣款汇总表》,如实记录承包商考核情况。11.1.1.3 应按要求填写《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核扣金额符合“7考核内容”及附录A《
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的考核要求。
11.1.2 检查质保期内问题承包商考核执行情况针对质保期内发现的设施设备问题,对照“7考核内容”及附录A《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的考核要求,以附录D《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告知承包商在质保期间的考核记录,并做好记录保存。
11.2 出质保办理情况专项检查11.2.1 检查《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填写是否正确,办理时限是否满足9.4各节点办
理时限要求。
11.2.2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完成内部会签流程后,技术总部于运营公司领导签批前抽查《设备(
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及附件中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11.3 质保期管理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由技术总部进行考核。
132
11.3.1 提报的重要数据严重延误或出现关键错漏,每次扣0.5分,影响公司决策、重要工作开展
或其他不良影响,每次扣1分。若存在违章、违纪的情况,由各总部、生产公司依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落实考核。
11.3.2 未按要求填写、发送、存档《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的,每次扣0.5分;11.3.3 未按要求时间节点反馈质保期承包商履约情况,每次扣0.5分;11.3.4 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后,未按9.4各节点办理时限要求完成的出质保办理,每次扣0.5
分。
11.3.5 未正确填写《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导致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退回的,每
次扣0.5分;
11.4 监督与协调建设合同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办理期间,设协调、监督电话和邮箱,承包商有权对出质保办理过
程中的运营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等,由技术总部负责协调解决出质保办理过程中承包商反映的问题。
质保期协调、监督邮箱:yyzbqjd@hzmetro.com
133
附录A
各专业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A1 电客车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1.1 质保期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8 人(牵引系统标 2 人以上)以上,其中 1 名为技术主管, 运营每月
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1.2 质保期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按是否延误质保服务)1.2.1 供应商在质保期内为其维修工作自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工器具。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
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1000 元。
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列车发生故障前三十(3
0)天平均每天每列车的运营收入 × 列车未能上线运营的天数(按 5 万客流量,每天上线 10 列车计算,每列车运营收入 15000 元)。
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24小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电客车故障后,响应时间不超过 10 分钟,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
达到,每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列车发生故障前三十(30)天平均每天每列车的运营收入 × 列车未能上线运营的天数(按 5 万客流量,每天上线 10 列车计算,每列车运营收入 15000 元)。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4
A2 工程车及车辆段(场)工艺设备类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在杭州设立项目部情况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2 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导致故障无法修复,但经服务人员指导操作未造成工程车正线施工作
业取消或造成工艺设备正常作业取消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 元。
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工程车正线施工作业取消或造成工艺设备正常作业取消的故障,
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时内归还,逾期未
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不满1天
按1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500
元,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作业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作业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1.4.3 对影响作业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作业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 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1天按1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未在杭州设立项目部情况2.1 响应及时性要求2.1.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根据现场检修人员描述的故障现象,判断故障 产生的原因,
并给出处理方案。不能临时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1000 元。
2.1.2 接报故障后,通过远程指导不能修复故障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携带备件及专用工具到
现场处理故障,未按时到达现场,扣除质保金 1000 元,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1.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5 个工作日内归还,
逾期未归还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 按 1 天计。
2.2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2.1 对非影响作业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2.2.2 对非影响作业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2.3 对影响作业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2.2.4 对影响作业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2.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5
A3 高压供电系统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按主变电站每标段至少 2 人、车站变电所每标段至少6人配置(至少有 1
名为参与变电系统施工的技术人员),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24小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采购类质保期管理2.1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1.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2.1.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2000元。2.1.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时内归还,逾期未
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1.1、2.1.2 执行。
2.1.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
按 1 天计。
2.2 响应及时性要求2.2.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 小
时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3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3.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2.3.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3.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
2.3.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4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3.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6
A4 接触网(含环网电缆、杂散电流系统、疏散平台等)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按每标段 8 人以上(其中至少有 1 名参与接触网施工的技 术人员和 1
名参与环网电缆施工的技术人员),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 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元。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10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7
A5 轨道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8 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钢轨、道岔除外)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1000
元。
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钢轨、道岔除外)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2.3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30 天的,按备件实际价格的110% 金额直接向运
营购买。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8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8
A6 土建结构(含人防防护设备、防淹门等)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土建结构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4 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1.2.3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3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4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8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10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超出 14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
1.4.4 对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 扣除质保金
5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
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4.6 对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
扣除质保金 10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10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7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39
A7 房建装修(含出入口钢结构、防火门、防盗卷帘门等)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房建装修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每标段 4 人以上(房建装修(含防盗卷帘门)2 人/标段,出入口钢结构
1 人/标段,防火门 1 人/标段),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 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 元。 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轨行区房建设施,如区间防火门、盖板、小站台栏杆等装修设施。
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7天内归还,逾期未归
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15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48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10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超出 14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
1.4.4 对公共区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5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钢化玻璃类故障应定制周期特殊可延长修 复期至 15 天内。
1.4.5 对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
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1.4.6 对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
扣除质保金 10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10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7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0
A8 风水电(含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通风空调、低压动照、广告灯箱、导向、 安检、灯具等)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3 人以上(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 1 人/标段、通风空调 1 人/标段、低
压动照1人/标段),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 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7天内归还,逾期未归
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15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5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3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采购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常驻杭州4 人以上(广告灯箱 1 人/标段、导向 2 人/标段、安检 1 人/标段), 运营每月抽
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7 天内归还,逾期未归还视为
“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1.1、2.1.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备件材料,超出 15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
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响应、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 小
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2.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30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3000 元。
2.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1
A9 屏蔽门系统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响应及时性要求1.1.1 接报故障后,应在 6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2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2.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2.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2.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2.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
1.2.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2.1.1 运营时间段 5:00~23:00,每 10 站需配技术人员 2 人,晚上故障处理及检修时间段,
每 10 站需配技术人员4 人,常驻杭州项目部,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 小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2.1、2.2.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2.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2.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2
A10 自动扶梯、电梯、自动人行道设备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电扶梯设备及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每 2站配备技术人员1人,常驻维修集中车站(按运营维护管理模式要求), 运营每月抽
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500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7天内归还,逾期未归
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15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 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造成困人及客伤的故障,接报故障后,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
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3.2 困人及客伤以外的故障,接报故障后,应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
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超出 24 小时,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0 元。1.4.2 因垂梯非标钢化玻璃爆裂的故障,应在 14 天内修复完成,超出 14 天未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1.4.4 同一个自然月内同台设备出现 3 次及以上相同故障,扣除质保金1200 元。1.4.5 单台设备一年内困人超过 2 次及以上,扣除质保金5000元。1.4.6 电(扶)梯可靠度指标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应扣除质保金5000元。
143
A11信号系统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4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
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 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不满 1 天
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30 分钟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30 分钟按 30 分钟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2.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5 人以上,其中 1 名为技术主管,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
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时内归还,逾期未
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2.1、2.2.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1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2.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2.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4
A12 通信系统(含专用通信(含 P IS、DAS)、公安通信等)质保期管理考核标 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4 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
保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时内归还,逾期未
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10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 求修复的,扣
除质保金 20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 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2.1.1 常驻杭州项目部按专用通信标段技术人员至少6 人、公安通信标段技术人员至少 3 人配
备,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 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0 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 24 小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2.1、2.2.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
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2.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2000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1天扣除质保金200 元,不满1天按1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2.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5
A13 综合监控系统(含综合监控集成、气体灭火、弱电系统集成等)质保期管理 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4 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
保金500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 元。1.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 2500 元。1.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 时内归还,逾期
未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1.2.1、1.2.2 执行。
1.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 1 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 求修复的,扣
除质保金 500 元。
1.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超出 10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 修复的,扣除
质保金 500 元。
1.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5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2.1.1 常驻杭州项目部 9 人以上,其中至少 ISCS 技术人员 2 人(含 SCADA)、 BAS技术人员
2 人、FAS 技术人员 2 人、ACS 技术人员 1 人、气体灭火 1 人、楼宇弱电集成 1 人,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未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造成行车实际影响的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5000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24小时内归还,逾期未
归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2.1、2.2.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
保金 1000 元。
2.4.2 对非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 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超出 10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15 分钟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0 元。
2.4.4 对影响行车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6
A14 AFC 系统质保期管理考核标准
1 施工类质保期管理1.1 服务人员要求1.1.1 常驻杭州项目部4人以上,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 人每次扣除质保
金 500 元。
1.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1.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延误处理故障,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1.3 响应及时性要求1.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1.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1.4.1 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故障。未能按要求修复,扣除质保金 1000 元。1.4.2 到达现场之后应在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故障。未能按要求修复,扣除质保 金 2000 元。
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 200 元,不满 1 天按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1.4.3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2 设备系统类质保期管理2.1 服务人员要求2.1.1 每 3 个车站配置技术人员 1 人,常驻车站维修点,线路控制中心配置技术人员 1 人,
常驻控制中心大楼,运营每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2 工器具及材料备件要求2.2.1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影响单台设备维修的,每次扣除质保金300元。2.2.2 因缺少工器具及备件影响系统大面积故障维修的,每次扣除质保金1000元。2.2.3 因现场需要临时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应在借用之时起3天内归还,逾期未归
还视为“缺少工器具及备件 ”,按 2.2.1、2.2.2 执行。
2.2.4 借用运营公司工器具及备件材料,超出 7 天的,每延迟 1 天扣除备件价格1%的质保金,
不满 1 天按 1 天计。
2.3 响应及时性要求2.3.1 接报故障后,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未能按要求达到,每延迟1小时扣除质保金 500
元,不满 1 小时按 1 小时计。
2.4 维修服务质量要求2.4.1 对单台设备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24 小时内临时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300 元。
2.4.2 对单台设备的故障,应在到达现场后 72 小时内完全修复。未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
金 500 元。超出 7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 1 天扣除质保金100元,不满 1 天按 1 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3 对超过 1 个车站 50%以上同类设备同时故障的,应在到达现场后30分钟内临时修复。未
能按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5000 元。
2.4.4 对超过 1 个车站 50%以上同类设备同时故障的,应在到达现场后7天内完全修复。未能按
要求修复的,扣除质保金 10000 元。超出 3 天未完全修复,每延迟1天扣除质保金500元,不满1天按1天计,直至完全修复为止。
2.4.5 对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设备实际损失价值赔偿。
147
148
附录C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YYZL-G-JS-Z05-0015 ·B3-01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质保开始日期:
合同规定质保终止日期:
确认内容
1、合同内容执行情况:
含合同金额、质保期起止时间、出质保范围等 2、质保期承包
商履约情况:
质保期内针对承包商工程建设问题、设施设备故障处理情况,运营公 司发出的《承包商
履行告知单》共X份,合计扣款X 元。质保期内运营自主维修X次,维修费用合计X元。
3 、遗留缺陷或漏项情况:
截至质保期满,本工程共剩余 X 项遗留问题未完成整改,后续维修费用合计 X 元。
4、备品备件及工器具接收、借用情况:
本合同需移交备品备件 X件、工器具X件,是否已全部完成移交,是否按时完成移交,
合计扣款X 元;质保期内是否存在备品备件及工器具借用情况,合计扣款X元。
5、技术资料移交、计量器具送检情况:
本合同需移交技术资料 X份,是否已全部完成移交,是否按时完成 移交,合计扣款X
元;本工程需送检计量器具X件,是否已全部送检,合计扣款X元。
6、质保金核扣情况说明:
结合上述确认情况,XXXX年XX 月XX 日经生产公司班子会审议,本合同共需扣除质保金X
元,核扣金额明细详见附件。
7、其它说明:
承包商
签字: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运营公司
签批意见:
签字:
(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1、本确认单涉及同一合同分段出质保确认情况,需在合同名称中明确出质保范围;
2、本确认单一式 4 份,建设单位 2 份,运营单位 2 份。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149
附录D
质保期承包商履行告知单
YYZL-G-JS-Z05-0015 ·B3-02
NO:
基本信息
设施/设备名称
所在区域
承包商
责任人电话
服务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开始/完成时间
月
日--
月
日
所属合同
项目/合同号
工作任务
服务类型
□问题整改
□故障维修
□日常保养
□配合施工
□其它
响应级别
□紧急
□非紧急
□其它
服务内容及完成情况(概括主要内容,有需要请另附详细报告)
服务内容:
完成情况:
运营确认
考核内容
□工程建设问题修复
与专用工具移交
□维护服务
□技术资料移交
□安全与施工管理
□其它
□备品备件
服务情况
1、服务人员到岗情况确认(响应时间、到岗人员)
□ 满足要求
□
未满足要求
2、工作完成情况确认
□
已完成
□ 基本完成
□ 未完成
3、工作服务质量情况确认
□ 满意
□
不满意
4、质保金扣除情况
5、其它意见及建议:
运营签名:
日期:
注:1.运营签名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
2.本告知单由各设施设备维保部门保存 2 年。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150
附录E
XXXX年XX 月承包商考核扣款情况统计表
YYZL-G-JS-Z05-0015 ·B3-03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质保期起止时间
合约方
(责任单位)
考核类型
考核扣款金额
责任部室
责 任 人
(电话)
附件
(履行告知单)
1
机 电 设 施 设 备
参考《质保期合同清单》填写;工 程 土 建 暂 无合 同 清 单 可 对应,若不知可空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质保期合同
清单》填写;工
程土建暂无合同
清单可对应,若
不知可空
XXXX 年 XX月 XX 日至
XXXX 年XX 月XX 日
/
工程建设问题
修复/维修及服务/安全与施工
管理等
/
/
/
/
注:本记录归档方式
电子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151
附录F
承包商考核扣款汇总表
YYZL-G-JS-Z05-0015 ·B3-04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年份:
日期:
扣款金额
月份
考核项目
1
2
3
一
季度
4
5
6
二
季度
7
8
9
三
季度
10
11
12
四
季度
年度
1
工程建设问题修复
2
维修及服务
3
技术资料交接
4
备品备件与专用工具
5
安全与施工管理
总计
运营签名
注:1.运营签名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2.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152
附录G
承包商服务人员检查记录表
YYZL-G-JS-Z05-0015 ·B3-05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序号
服务人员要求
服务人员信息
是否满足要求
检查日期
现场检查人员签字
复核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质保期合同管理牵头部门按月抽查现场考勤,发现不满足要求按每人每次扣除质保金 500 元。
2.复核签字需工班长以上人员签名。
3.本告知单由各设施设备维保部门保存 2 年。
4.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153
附录H
承包商综合考核表
YYZL-G-JS-Z05-0015 ·B3-06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日期:
考核项目
考核原则
对应条款
扣除分值
备注
1
工程建设问
题修复
工程建设问题是否达到设计规范、技术规格书对应要求,是否在相关会议中所落实的时间内有效完成整改。
7.1
2 维修及服务
质保期内承包商承诺的维修服务队伍到岗人员数量、到岗人员技术水平须满足合同或相关会议纪要相关要求。承包商须保证在买方服务呼唤时,在指定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维修服务,保证设备运行良好。
7.2
3
技术资料交
接
技术资料是否按《新线工程交接管理办
法》
的相关要求在开通初期运营前提交。
7.3
4
备品备件与
专用工具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是否按《新线工程 交接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通初期运 营前提交,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7.4
5
安全与施工
管理
安全管理是否按运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进行施工作业,是否发生因安全管理原因引起设施设备及配件损坏、丢失。
7.5
合计
注:1.考核期内,承包商未产生考核项的,按满分 100 分计算;
2.考核期内,承包商在对应的考核项中,每发生一次 2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对应的总分中扣
除 0.2 分;每发生一次 200 元以上 5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 0.5 分;每发生一次 500 元
以上 10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 1 分;每发生一次 1000 元以上 2000 元及以下扣款的,
在总分中 扣除 2 分;每发生一次 2000 元以上 5000 元及以下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 3 分;每发生一
次 5000 元以 上(不包含 5000 元)扣款的,在总分中扣除 5 分。
3.本记录归档方式 电子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154
附录 I
XXXX 年X季度建设合同质保期承包商综合考评汇总表
YYZL-G-JS-Z05-0015 ·B3-07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质 保 期 起 止
时间
建 设 管 理
部门
业主代表
合约方
(责任单位)
运 营 监 管
部门
运营监管部
门联络人
(电话)
评价得分
评 价
等级
备注
1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
《质保期合同清单》
填写;工程土建暂无合同清单可对应,若
不知可空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
《质保期合同清单》填写;工程土建暂无
合同清单可对应,若
不知可空
XXXX 年 XX 月XX 日 至 XXXX年XX月XX 日
/
/
/
/
/
/
注:本记录归档方式
电子
,归档周期 24 个月,保存期限 24 个月。
155
附录J
既有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
YYZL-G-JS-Z05-0015 ·B3-08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质 保 期 起
止时间
区 域 /
设备
位置/
子系
统
问题
跟 进情况
发 现 /
通 报时间
合 约 方
( 责 任单位)
运营公司
所需费用
备注(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单、相关费用说明)
责 任 部
室
责 任 人
(电话)
已产生费用
待产生费用
1
机电设施
设备参考
《质保期
合同清
单》填写;
工程土建暂无合同
清单可对
应,若不
知可空
机电设施设备参考《质保期
合同清
单》填写;
工程土建暂无合同
清单可对
应,若不
知可空
X线全
线/X线
XX车站
/OCC/X
X综合
楼/XXDCC/X
线XX
区间
系 统
名称
问题详细描述(包 括工程
土建、机电 设施设备安装等) 其 中 工 程 土建 施 工 遗 留 问 题 以车 站、区间为单位梳 理;问题包括:1、 已整改完成的,但 运 营 公 司 产生 相 关人力物力,消耗相关物料,或借用 相 关备 品 备 件 未 归还的;2、未完 成整改的。
已 整
改 /整 改中 /未 整改
XX 年XX 月XX 日
遗留问题由
运
营自行已整改/运营配 合已整改所
发生的费
用
(包含未归
还备品备件、 物料、人工费 用等)
,
运营 为临时克服
该问题/预
防 该问题造成后果已花费
的
金额
此 问 题 若 由
运 营 自 行 整改 / 委 托 第三 方 进 行 整改 时 可 能 发生的费用
(包含未归还物料、人工费用等)
,
未移交资料 /备品备件等对应金额
此问题是 否有
会议 已 落 实 相关 要 求 / 是 否通 过 联 系单反馈 , 若 有 需 注明;相关费用的计算方式;自主维 修 涉 及 物 资领 用 及 委 外 维修情况,需注明对 应 的 出 库 单号 及 合 同 系 统支付编号。
注:此表格需附于《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后作为出
质保确认扣款明细材料; 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
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承 包 商 : ( 签 章 )
业 主 代 表 : ( 签 章 )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签章)
156
附录K
质保期合同管理划分明细表
序号
项目
专业
合同内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设备类
信号系统
信号系统设备
维保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2
供电系统
35kV GIS 开关柜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
1500V 直流开关柜
整流器、整流变压器和配电变压器
再生能量吸收装置
维保公司
/
3
通信系统
传输、电话、广播、时钟、 电源、PIS(含屏)、无线数字集群 CCTV、视频
会议
维保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4
综合监控系统
含 ISCS、FAS、BAS、ACS
客运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5
弱电电源系统
综合监控、通信、AFC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电池及电源管理系统)
维保公司
客运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6
自动售检票系统
AFC 系统(不含票亭)
客运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7
给排水系统
清水泵、消防泵、潜水泵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8
车辆
安检设备
通风空调系统
低压动力照明系统
防火门、卷帘
装修
(天地墙)
导向及广告灯箱
站台门
车辆整车及牵引系统
安检设备采购及安装
轴流风机和消声器、组合式风阀、单体风阀、防火阀;组合式空调机组和
新风机组;蒸发冷空调机组
应急电源柜;LED 灯具(含光源)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铝合金吊顶及龙骨系统;石材;搪瓷钢板及干挂系统;导向标识、票亭;
广告灯箱;
客运公司
/
157
自动扶梯和电梯设备
站台门设备
扶梯、电梯设备
9
车辆段工艺设备
固定式架车机、列车清洗机、不落轮旋床、立体仓储、轮对及受电弓检测
、调 车机车、平板车、救援设备、综合检测设备、工机具等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10
施工 类
车辆段场综合施工标
综合楼、司机公寓、物资库等土建结构、机电安装、道路恢复、绿化、围
闭等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11
通信系统、AFC 系统
、
导向、票亭和广告灯
箱、综合监控和气灭
施工
专用通信、公安通信系统、OA 系统、AFC 系统、导向、票亭、广告灯箱、
综合 监控集成和气灭安装施工
客运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维保公司
12
车站(含区间)设备
安装及装修施工
车站及其区间(既有土建改造、装修、风水电、地面四小件、出入口附属
钢结 构)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13
土建工程
车站及区间土建工程
维保公司
客运公司
14
轨道工程
轨道工程
维保公司
/
15
人防工程
人防防护设备工程安装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16
高架车站钢雨棚及幕
墙施工
高架车站钢雨棚及幕墙施工
维保公司
客运公司
17
供电系统施工
35kV 变电所、接触网、环网电缆、杂散电流腐蚀防护、可视化接地、疏散
平台 施工安装
维保公司
/
18
信号系统施工
正线信号系统施工和停车场微机联锁系统(如包含站台门施工)
维保公司
客运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19
站台门施工
正线站台门施工
客运公司
/
158
附录L
杭州地铁X号线质量缺陷委托整治双方协议
YYZL-G-JS-Z05-0015 ·B3-09
甲方: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由乙方承建的杭州地铁X号线XXXX系统/工程
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
(可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客 车、工程车及工艺设备、
高压供电系统、接触网、疏散平台、轨道、土建结构、 人防防护设备、防淹门、房建装修(含出入口
钢结构、防火门、卷帘门、搪瓷 钢板)、风水电(含给排水及水消防系统、通风空调、低压动照)、
广告灯箱、 导向、安检、灯具、屏蔽门、自动扶梯、电梯、自动人行道设备、信号系统、 通信系统
(含专用通信、PIS、DAS、公安通信、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监控 系统(含综合监控集成、气体
灭火、弱电系统集成)、AFC 系统等)存在的质 量缺陷,受多种因素影响,乙方难以及时发现并全
部处理,已经对运营安全带 来隐患,对运营服务产生负面影响。为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证地
铁运营 安全及运营服务质量,经协商一致,乙方委托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司)
负责安排第三方进行质量缺陷整治,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术语定义:
1、质量缺陷整治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质量缺陷整治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施工整治费用、施
工监督费用(施工监理费、施工监管费)等。
2、施工整治费用:指乙方委托甲方安排第三方处理的质量缺陷问题直接相关的 材料费、人工费、交
通费等费用(不包含施工监理费、施工监管费)。
3、施工监督费用:指甲方在解决质量缺陷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用(如有)及甲 方运营管理部门(运
营公司)配合施工监管(接挂地线等施工)费用。
一、整改涉及的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整改涉及的相关费用
1、本协议针对
车站/区间,
工作,由乙方委 托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
营公司)负责安排落实第三方进行质量缺陷整治工作, 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缺陷质量整治费。质量缺陷
159
整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整治 费用、施工监督费用。该费用作为该标段质量缺陷整治的包干费用
(在实际整 治过程中,若实际发生的整治费用多于或少于该协议费用,均不作调整)。
2、本次质量缺陷整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
元 (¥
.00),
其中
站
元,
区间
元。
(二)支付方式
甲方建设管理部门(机电设备部/工程部)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或其 他合同涉及的款项(包
括但不限于质保金、履约担保金或者其他应付款项)中 扣除,并将该金额支付给甲方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公司)。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建设管理部门(机电设备部/工程部)的权利与义务:
a、协调乙方向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司)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质量缺陷整治 费用的相关事宜。
b、参与全线(车站及区间)质量缺陷的监督及验收工作。
2、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a、及时安排落实人员进行全线(车站及区间)质量缺陷的整治工作;甲方运营 管理部门(运营公司)
安排监管人员,如有必要,委托监理单位针对全线(车 站及区间)质量缺陷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
工作。
b、因地铁
号线的缺陷整改项目涉及多个标段和施工方,甲方运营管理部门 (运营公司)有权综
合统筹安排整改方式。
c、本协议涉及的整改内容(
),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
司)负责安排第三方整治,并有权综合统筹调配使用质量缺陷整治费。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运 营 管 理 部 门 ( 运 营 公 司 ) 质 量 缺 陷 整 治 费 用 后 , (可填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车辆、轨道、结构、房建、风水电、供电、通信、信 号、AFC、FAS、BAS、ISCS、ACS、
屏蔽门、电扶梯等)质量缺陷整治工作由甲 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司)负责。
2、在缺陷整治过程中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违约责任
因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导致甲方运营管理部门(运营公司) 不能及时安排整改工
作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60
四、特别约定
双方签署本协议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第三方对缺陷进行整治,本协议 的签订并不免除、
减轻或缩短乙方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或其它合同(含采购 合同、施工合同、服务合同等)中所作
出的质保期承诺及应承担的义务。如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保期限高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
的约定的,按国家 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房屋建 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责任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 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
五、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执
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附件X:质量缺陷整治费用汇总表(须明确表述各整治项及各整治项所涉及具 体内容)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记录归档方式 纸质 ,归档周期 12 个月,保存期限 36 个月。
161
附录M
自主维修费和质量缺陷整治费计算标准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定额单价/费率
1
直接费
人工费
人工工时×综合工费单价
综合工费单价由组织与人力资源总部提供
2
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参照运营公司物资管理系统中最高采购价格
3
设施设备使用费
设施设备使用时长×单位时长单价
设施设备采购合同价格单位时长折旧费+单位时长设
施设备检修费、维护费
4
能耗费
水电消耗量×水电综合单价
水:4.4 元/立方米;电:1.1 元/度,由技术总部最终确认单价
5
间接费
管理费
(人工费+设施设备使用费) ×费率
10%
6
税金
(直接费+间接费) ×税率
服务类 6%、土建维修类 9%、设备维修类 13%,由财务
总部最终 确认税率
物资管理系统中没有记录的物资或者整改缺陷所需额外采购的服务由合约采购总部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造价咨询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162
附录N
出质保办理流程告知单
1. 建设合同承包商或建设管理部门业主代表至少于质保期满前 10个工作 日将合同(扫描电子
版)、招投标文件、预验收证书等资料发至运营公司技术 总部,由运营公司技术总部确认是否具备出
质保条件并将相应结果反馈承包商。
2. 符合条件的由运营公司技术总部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
3. 承包商应于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程序后的 5个工作日内对接运营公司 设施设备维护部门
完成遗留问题整改,未完成整改的遗留问题,由承包商、建 设管理部门签定质量缺陷整治双方协议,
委托运营公司继续就遗留问题进行整 改。质量缺陷整治费由运营公司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造
价咨询费用由承 包商承担。
4. 承包商需配合运营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经办人起草《设备(工程)出质保运 营确认单》(原件一
式四份) ,承包商签字盖公章。
5. 运营公司设施设备维护部门经办人将在《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 单》中“遗留缺陷
的解决情况”项内注明核扣质保金总额,并核算每项遗留缺 陷整治费用填写入《既有线质保期工程
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中,承包商应 签字盖章确认。
6. 经办人将起草好的“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原件一式四份, 双面打印)和“既有
线质保期工程建设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原件一式四份) 发承包商确认签字盖公章;
承包商应积极完成遗留问题整改、质量缺陷整治费用确认、《设备(工程) 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及附件签字盖章工作。原则上,自启动出质保运营确认流 程之日起,运营公司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
《设备(工程)出质保运营确认单》。
建设合同出质保运营确认流程办理期间,设协调、监督电话和邮箱,承包 商有权对出质保办
理过程中的运营公司存在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等,由 技术总部负责协调出质保办理过程中承
包商反映的问题。
质保期协调、监督电话:XXXX-XXXXXXXX
质保期协调、监督邮箱:yyzbqjd@hzmetro.com
163
表 1 出质保运营管理网格
部门
联系人
电话
相关业务
技术总部
计量器具送检情况
技术资料移交情况
财务总部
备品备件移交、借用情况
客运公司
维保公司
系统保障总部
164
附件 19: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清单
甲控乙供材料设备清单
序号
材料设备
推荐品牌范围
备注
1
综合支吊架
KINLONG 坚朗、HILTI 喜利得、镇江安华、HOOGO 华固、固耐达、AKALM 安可美、Wurth 伍尔特、CONCIEN
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2
低压电力电缆
永通、中大元通、宁波东方电缆、上线、HONYAR
鸿雁、万马、亨通光电、宝胜、久盛电气、正泰或
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3
矿物绝缘电缆
永通、中大元通、万马、久盛电气、HONYAR 鸿雁、
正泰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4
电缆桥架及支架
镇江安华、江苏士林、江苏赛特、江苏安荣、江苏华中、镇江大全长江、江苏奥凯、北京科美或同档
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5
动力及照明配电
箱(柜)
HONYAR 鸿雁、镇江安华、惠齐、正泰、上海中科电
气、南京南曼、杭开、浙江金盾或同档次及以上品
牌产品
6
区间动力及照明
检修箱
HONYAR 鸿雁、惠齐、镇江安华、正泰、南京南曼、
上海中科电气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7
电气火灾监控系
统
深圳中电、爱博精电、派诺科技、上海纳宇、安科
瑞、江苏斯菲尔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8
消防设备电源监
控系统
深圳中电、爱博精电、派诺科技、安科瑞、上海纳
宇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9
杂散电流监测及
单导装置
珠海南自、徐州和纬、中矿传动或同档次及以上品
牌产品
10
电能质量管理系
统
SAC 国电南自、凯发、南瑞继保、新华、深圳市中
电电力、安科瑞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11
疏散平台及扶手
华缘、洛阳科博思、河北巨弘、山东城际、北京鼎
昌、北玻院或同档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12
35kV GIS 开关
柜(主所)设备
现代、正泰、施耐德、ABB、西门子或同档次及以上
品牌产品
13
接触网带电显示及可视化接地系
统
优特科技、成都中工、深圳宇翊、杭铁科技或同档
次及以上品牌产品
注:承包人在投标时无需申报甲控乙供材料品牌,中标后对以上甲控乙供材料品牌报发
包人审批同意。
165
附件 20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 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
限。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
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15.3 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
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
7 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
的 1.5%。
166
五、技术标准和要求
(详见施工招标文件)
167
六、图纸
1.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18号线一期工程弱电(含通信、信号、综合监控、自动售检票)、
供电系统施工Ⅰ标图纸目录
序号
图号
图纸名称
日期
备注
1
HD18-1-S-UCD-20-TX-01-01-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一分册 义桥站
2025.10
2
HD18-1-S-UCD-20-TX-01-02-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二分册 民丰站
2025.10
3
HD18-1-S-UCD-20-TX-01-03-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三分册 时代大道站
2025.10
4
HD18-1-S-UCD-20-TX-01-04-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四分册 闻堰站
2025.10
5
HD18-1-S-UCD-20-TX-01-05-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五分册 湘滨路站
2025.10
6
HD18-1-S-UCD-20-TX-01-06-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六分册 白马湖站
2025.10
7
HD18-1-S-UCD-20-TX-01-07-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七分册 江晖路站
2025.10
8
HD18-1-S-UCD-20-TX-01-08-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一册 车站通信管线图 第八分册 江汉路站
2025.10
9
HD18-1-S-UCD-20-TX-04-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四册 区间
2025.10
10
HD18-1-S-UCD-20-TX-06-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六册 义桥停车场
2025.10
11
HD18-1-S-UCD-20-TX-09-02-A
第二十篇 通信系统 第九册 主变电所 第二分册 铁亚太主变电所
2025.10
12
HD18-1-S-UCD-14-AFC-01-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一册 义桥站
2025.10
13
HD18-1-S-UCD-14-AFC-02-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二册 民丰站
2025.10
14
HD18-1-S-UCD-14-AFC-03-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三册 时代大道站
2025.10
15
HD18-1-S-UCD-14-AFC-04-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四册 闻堰站
2025.10
16
HD18-1-S-UCD-14-AFC-05-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五册 湘滨路站
2025.10
17
HD18-1-S-UCD-14-AFC-06-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六册 白马湖站
2025.10
18
HD18-1-S-UCD-14-AFC-07-01-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七册 江晖路站 第一分册 江晖路站(18 号线)
2025.10
19
HD18-1-S-UCD-14-AFC-07-02-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七册 江晖路站 第二分册 江晖路站(5 号线)
2025.10
20
HD18-1-S-UCD-14-AFC-08-01-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八册 江汉路站 第一分册 江汉路站(18 号线)
2025.10
21
HD18-1-S-UCD-14-AFC-08-02-A
第十四篇 自动售检票系统 第八册 江汉路站 第二分册 江汉路站(6 号线)
2025.10
22
HD18-1-S-UCD-10-ISCS-01-A
江南段车站综合监控系统
2025.10
23
HD18-1-S-UCD-10-ISCS-04-A
义桥停车场综合监控系统
2025.10
24
HD18-1-S-UCD-11-FAS-01-A
义桥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25
HD18-1-S-UCD-11-FAS-02-A
民丰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26
HD18-1-S-UCD-11-FAS-03-A
时代大道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27
HD18-1-S-UCD-11-FAS-04-A
闻堰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28
HD18-1-S-UCD-11-FAS-05-A
湘滨路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29
HD18-1-S-UCD-11-FAS-06-A
白马湖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30
HD18-1-S-UCD-11-FAS-07-A
江晖路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168
31
HD18-1-S-UCD-11-FAS-08-A
江汉路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32
HD18-1-S-UCD-11-FAS-22-01-A
义桥停车场综合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33
HD18-1-S-UCD-11-FAS-22-02-A
义桥停车场盖下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34
HD18-1-S-UCD-11-FAS-23-01-A
铁亚太主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25.10
35
HD18-1-S-UCD-12-BAS-01-A
义桥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36
HD18-1-S-UCD-12-BAS-02-A
民丰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37
HD18-1-S-UCD-12-BAS-03-A
时代大道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38
HD18-1-S-UCD-12-BAS-04-A
闻堰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39
HD18-1-S-UCD-12-BAS-05-A
湘滨路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40
HD18-1-S-UCD-12-BAS-06-A
白马湖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41
HD18-1-S-UCD-12-BAS-07-A
江晖路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42
HD18-1-S-UCD-12-BAS-08-A
江汉路站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43
HD18-1-S-UCD-12-BAS-22-A
义桥停车场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25.10
44
HD18-1-S-UCD-12-BAS-23-01-A
江南段高效机房
2025.10
45
HD18-1-S-UCD-13-ACS-01-A
义桥站门禁系统
2025.10
46
HD18-1-S-UCD-13-ACS-02-A
民丰站门禁系统
2025.10
47
HD18-1-S-UCD-13-ACS-03-A
时代大道站门禁系统
2025.10
48
HD18-1-S-UCD-13-ACS-04-A
闻堰站门禁系统
2025.10
49
HD18-1-S-UCD-13-ACS-05-A
湘滨路站门禁系统
2025.10
50
HD18-1-S-UCD-13-ACS-06-A
白马湖站门禁系统
2025.10
51
HD18-1-S-UCD-13-ACS-07-A
江晖路站门禁系统
2025.10
52
HD18-1-S-UCD-13-ACS-08-A
江汉路站门禁系统
2025.10
53
HD18-1-S-UCD-13-ACS-21-A
义桥停车场门禁系统
2025.10
54
HD18-1-S-UCD-08-QM-01-A
义桥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55
HD18-1-S-UCD-08-QM-02-A
民丰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56
HD18-1-S-UCD-08-QM-03-A
时代大道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57
HD18-1-S-UCD-08-QM-04-A
闻堰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58
HD18-1-S-UCD-08-QM-05-A
湘滨路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59
HD18-1-S-UCD-08-QM-06-A
白马湖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60
HD18-1-S-UCD-08-QM-07-A
江晖路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61
HD18-1-S-UCD-08-QM-08-A
江汉路站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62
HD18-1-S-UCD-08-QM-22-A
义桥停车场气体灭火管网系统
2025.10
63
HD18-1-S-UCD-27-DX-01-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
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一分册 义桥
站
2025.09
64
HD18-1-S-UCD-27-DX-02-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
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二分册民丰站
2025.09
65
HD18-1-S-UCD-27-DX-03-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
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三分册时代大
道站
2025.09
66
HD4-3-S-ECI-20-DX-01-02-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4 号线三期工程施工设计第二十篇导向标识系统第一册导向布点图第一分册闻堰站第
2 部分闻堰站(18 号线)
2025.08
67
HD18-1-S-UCD-27-DX-05-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
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五分册 湘滨
2025.09
169
路站
68
HD18-1-S-UCD-27-DX-06-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六分册 白
马湖站
2025.09
69
HD18-1-S-UCD-27-DX-07-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七分册 江
晖路站
2025.09
70
HD18-1-S-UCD-27-DX-08-A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18 号线一期工程
第二十七篇
导向标识系统
第一册 导向布点图
第八分册 江
汉路站
2025.09
71
HD18-1-S-UCD-21-XH-01-01-A
第二十一篇 第一册 第一分册 正线沟槽管洞及电缆
路由施工图(一)
2025.09
72
HD18-1-S-UCD-21-XH-02-01-A
第二十一篇 第二册 第一分册义桥站联锁控区配套施
工图
2025.09
73
HD18-1-S-UCD-21-XH-02-02-A
第二十一篇 第二册 第二分册 湘滨路站联锁控区配
套施工图
2025.08
74
HD18-1-S-UCD-21-XH-02-03-A
第二十一篇 第二册 第三分册 白马湖站联锁控区配
套施工图
2025.08
75
HD18-1-S-UCD-21-XH-02-04-A
第二十一篇 第二册 第四分册 甬江路站联锁控区配
套施工图
2025.09
76
HD18-1-S-UCD-21-XH-03-A
第二十一篇 第三册 DCS 子系统配套施工图
2025.09
77
HD18-1-S-UCD-21-XH-05-01-A
第二十一篇 第五册 第一分册 义桥停车场沟槽管洞
及电缆路由施工图
2025.09
78
HD18-1-S-UCD-21-XH-05-02-A
第二十一篇 第五册 第二分册 义桥停车场室外工程
施工图
2025.09
79
HD18-1-S-UCD-16-PSD-01-A
第十六篇 站台门系统 第一册 系统图及通用图
2025.09
80
HD18-1-S-UCD-16-PSD-02-A
第十六篇 站台门系统 第二册 站台门平面布置图
2025.09
81
HD18-1-S-UCD-16-PSD-03-A
第十六篇 站台门系统 第三册 站台门控制室布置图
2025.08
82
HD18-1-S-UCD-16-PSD-04-A
第十六篇 站台门系统 第四册 站台门管线布置图
2025.09
83
HD18-1-S-UCD-16-PSD-05-A
第十六篇 站台门系统 第五册 站台门绝缘层布置图
2025.10
84
HD18-1-S-UCD-18-QD-0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一册供电系统
2025.10
85
HD18-1-S-UCD-18-QD-02-0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一分
册
义桥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86
HD18-1-S-UCD-18-QD-02-0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二分
册
民丰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87
HD18-1-S-UCD-18-QD-02-0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三分
册
时代大道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88
HD18-1-S-UCD-18-QD-02-04-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四分
册
闻堰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89
HD18-1-S-UCD-18-QD-02-05-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五分
册
湘滨路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90
HD18-1-S-UCD-18-QD-02-06-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六分
册
白马湖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91
HD18-1-S-UCD-18-QD-02-07-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七分
册
江晖路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92
HD18-1-S-UCD-18-QD-02-08-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八分
册
江汉路站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93
HD18-1-S-UCD-18-QD-02-20-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二十
分册
义桥停车场变电所一次图
2025.10
94
HD18-1-S-UCD-18-QD-02-2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二十
二分册
正线 400V 开关柜排列图
2025.10
95
HD18-1-S-UCD-18-QD-02-2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二册
变电所一次图
第二十
三分册
场段 400V 开关柜排列图
2025.10
96
HD18-1-S-UCD-18-QD-0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三册
变电所二次图
2025.10
97
HD18-1-S-UCD-18-QD-05-0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五册
电缆敷设图
第一分册
车站电缆敷设图
2025.10
170
98
HD18-1-S-UCD-18-QD-05-0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五册
电缆敷设图
第二分册
区间电缆敷设图
2025.10
99
HD18-1-S-UCD-18-QD-05-0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五册
电缆敷设图
第三分册
义桥停车场电缆敷设图
2025.10
100
HD18-1-S-UCD-18-QD-05-05-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五册
电缆敷设图
第五分册
电缆支架、吊架大样图
2025.10
101
HD18-1-S-UCD-18-CW-06-0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一分册
正
线接触网平面布置图
2025.10
102
HD18-1-S-UCD-18-CW-06-0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三分册
义
桥停车场接触网平面布置图
2025.10
103
HD18-1-S-UCD-18-CW-06-04-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四分册
刚
性悬挂安装图
2025.10
104
HD18-1-S-UCD-18-CW-06-05-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五分册
柔
性悬挂安装图
2025.10
105
HD18-1-S-UCD-18-CW-06-06-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六分册
正
线接触网设备安装图
2025.10
106
HD18-1-S-UCD-18-CW-06-07-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七分册
场
段接触网设备安装图
2025.10
107
HD18-1-S-UCD-18-CW-06-08-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八分册 单
支柱构造图
2025.10
108
HD18-1-S-UCD-18-CW-06-09-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九分册 悬
吊支架及吊柱构造图
2025.10
109
HD18-1-S-UCD-18-CW-06-10-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十分册
安
装曲线图
2025.10
110
HD18-1-S-UCD-18-CW-06-1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十一分册
均回流电缆敷设图
2025.10
111
HD18-1-S-UCD-18-CW-06-1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六册
接触网
第十二分册
接触网支柱基础及拉线基础图
2025.10
112
HD18-1-S-UCD-18-QD-07-01-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七册
电力监控系统
第一分
册
电力监控系统
2025.10
113
HD18-1-S-UCD-18-QD-07-0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七册
电力监控系统
第二分
册
可视化接地系统
2025.10
114
HD18-1-S-UCD-18-QD-07-03-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七册
电力监控系统
第三分
册
隔开监测系统
2025.10
115
HD18-1-S-UCD-18-QD-08-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八册
供电智能运维系统
2025.10
116
HD18-1-S-UCD-18-QD-09-02-A
第十八篇 供电系统 第九册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
第二分册
杂散电流腐蚀防护系统图
2025.10
117
HD18-1-S-UCD-02-XJ-02-02-A
第二篇限界及轨旁系统(含疏散平台)第二册 轨旁系
统 第二分册 疏散平台
2025.10
含槽道及配螺栓
2. 图纸(另附)
171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详见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72
八、其他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