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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四眼井区块小区域综合提升
整治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浙江大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四眼井区块小区域综合提升整治工程施工及有关
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四眼井区块小区域综合提升整治工程。
2.工程地点:满觉陇村东侧四眼井区块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杭西管纪要[2025]23号 。
4.资金来源:100%财政投资 。
5.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道路改造、绿化提升、管网优化、基础设施完善及新建垃圾房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四眼井区块小区域综合提升整治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道
路改造、绿化提升、管网优化、基础设施完善及新建垃圾房等,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
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3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6 年 9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佰伍拾伍万贰仟贰佰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柒万伍仟伍佰叁拾玖元玖分整 (¥75539.09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2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周田慧。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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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
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
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
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
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
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
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
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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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
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
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
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
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
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
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
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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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
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
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
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
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
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
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
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
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
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
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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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
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
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
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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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
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
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
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
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
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
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
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
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
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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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
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
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
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
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
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
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
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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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
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
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
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
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
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
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
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
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
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
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
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
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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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
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
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
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
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
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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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
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
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
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
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
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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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
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
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
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
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
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
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
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
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
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
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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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
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
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
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
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
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
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
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
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
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
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
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
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
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
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
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
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
15
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
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
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
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
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
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
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
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
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
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
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
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
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
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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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
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
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
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
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
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
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
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
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
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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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
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
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
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
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
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
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
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
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
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
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
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
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
18
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
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
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
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
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
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
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
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
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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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
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
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
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
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
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
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
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
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
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
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
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
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
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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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
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
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
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
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
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
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
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
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21
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
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
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
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
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
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
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
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
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
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
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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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
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
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
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
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
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
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
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
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
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
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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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
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
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
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
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
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
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
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
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
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
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
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
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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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
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
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
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
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
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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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
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
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
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
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
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
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
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
条件的;
26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
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
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
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
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
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
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
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
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
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27
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
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
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
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
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
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
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
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
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
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
28
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
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
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
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
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
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
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
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
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
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
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29
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
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
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
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
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
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
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
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
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
包人承担。
30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
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
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
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
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
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
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
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
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
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
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
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
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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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
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
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
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
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
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
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
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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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
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
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
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
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
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
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
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
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
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
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
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
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
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
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
33
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
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
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
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
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
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
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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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
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
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
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
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
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
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
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
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
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
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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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
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
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有权确
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
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
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
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
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
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
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
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
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
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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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
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
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
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
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
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
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
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
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37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
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
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
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
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
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
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
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
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
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
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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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
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
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
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
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
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
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编制。
(3)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
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
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
〔市
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
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
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39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
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
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
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
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
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
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
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
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
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
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
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
40
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
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
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
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
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
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1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可以按照第12.3.4项
〔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
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
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
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
交程序。
42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
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
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
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
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
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
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
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
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
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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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
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
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
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
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
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
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
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
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
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
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4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
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
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
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
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
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
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
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
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
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
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4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
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
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
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
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
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
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
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
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
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
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
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
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
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
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
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
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46
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
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
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
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
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
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
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
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
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47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
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
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
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
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
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
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两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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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
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
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
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
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
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
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
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
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
理。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
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49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
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
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
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
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
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
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
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
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
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
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
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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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
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
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
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
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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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
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
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
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
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
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
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
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
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
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
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
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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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
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
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
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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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
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
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
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
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
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
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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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
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
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
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
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
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
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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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
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
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
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
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
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
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
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
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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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
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
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
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
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
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
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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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
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
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
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
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
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
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
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
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
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
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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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
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
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
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
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59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
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60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
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杭州园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乙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403369948@qq.com
;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街道南山路 1-1 号 26 幢 101 室。
1.1.2.5 设计人:
名称: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设计(风景园林甲级、建筑行业甲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2422834960@qq.com
;
通信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136 号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61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发通知(2025)98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
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
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62
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 号)
(19)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1)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
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 ”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
政办函【2017】143 号)、目前国家、工程所在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及合
同有 效期内新的文件规定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1.3.7 其他 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上述文件有调整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3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招标文件(含招标补充文件、招标答疑纪要)、询标纪要、投标文件中除投标
函附录以外的其它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
分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图纸 4 套,如承包人额外
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详见签收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表、资金支付预测表、工程形象进 度
报告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双方协商确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按发包人要求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完整的图
纸由承包人提供。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
64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负责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项目总监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以施工红线范围为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施工红线范围为界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
人自行踏勘现场,严格组织交通,自行跟交通部门沟通协调,并承担相应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
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
款 1.11.1 约定执行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 1.11.2 约
定执行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
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65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
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
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
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
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
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满足相关政府部门验收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由承包人提供相关措施,按相关文件及发包人的要求
实施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66
姓
名:廖文强 ;
身份证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235X;
职
务:科员;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 32 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 2.4.1 约定执行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2.4.2 条规定外,
开工日 3 天前,由发包人组织设计人、承包人、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人向承包人进
行设计交底。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
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
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若工程验收时,竣工
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应按要
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存档
备案要求的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将该些资料存档备案。
归档资料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
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承包人须提供工程竣工图(4 套)及相应电子版, 所
67
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 4 套、结算资料 1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不再另行计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天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并附符合归档要求的光盘(含影像、图片等资料)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
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
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
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
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
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
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
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
68
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
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
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
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
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
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
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
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9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周田慧 ;
身份证号: 362321*开通会员可解锁*2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 233161608507;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浙 233161608507(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332397169@qq.com ;
通信地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 IFC 金融中心 2 座 1801;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项目部一切事务,为承包人合同履行的 全
权代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 本
控制。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到位率为 90%(按每月 27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考勤),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责令承
包人改正,并从结算款中扣除 10 万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按违约金人民币 2000 元/天从结
算款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承
包人需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递交更换项目经理的申请后,
允许承包人更换不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质及管理经验的项目经理。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允许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
况确需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需报发包人、建设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予以
更换,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及技能水平
。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 100000 元/人/次扣减承
包人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从结算款中扣除 10 万元/次
70
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3.3.1 执行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承包人需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递交更换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的申请后,允许承包人更换不低于原管理人员执业资质及管理经验的相关人员。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从结算款中扣除
5-10 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
任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 3.3.4 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特殊情况
要求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备案。承包人更换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
约,并按照 20000 元/人/次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
员出勤率 90%到岗率,支付违约金 800 元/天/人;其他人员出勤率不足 90%到岗率,支付
违 约金 500 元人民币/天/人。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发生时双方协商确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如发现擅自分包,除立即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外,承包人还 应
按合同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
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71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合同价的 2%,采用银行保函在签订合同后 7 日内向发包人 提交。
其中(a)质量保证金占 40%,发生质量事故视严重程度每发生一起处 1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罚款,直至扣完全部质量保证金为止。(b)工期保证金占 40%,以合同工期为准,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按照专用条款之 7.5.2 款进行处罚。(c)项目经理及项目班
子到位率占 10%,项目经理若不能到位、项目班子的人员资质与数量不符合投标承诺的,按
专用条款之 3.2 款进行处罚,直至扣完保证金为止。(d)安全文明生产保证金占 10%,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视严重程度罚没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
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如有其它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72
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
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支
付违约金 1000 元/人/次。若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的事件,视情况每次处以 1-5 万元的经
济处罚,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 a.承包人应严格按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的有关规定,
73
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b.承包人应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c.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
d.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和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
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均
由承包人承担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支付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2)其他: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7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应在收到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4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发包人应在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a 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超过总工程量的 10%,且经发包人和监理方确认
确实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b 因为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条件而无法施工建设等原因影响进度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经监理工程师签署);
c 业主明确指定暂时停止施工的(不包括承包人因质量、安全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
停工);
d 不可抗力。
对于以上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在工期延误发生后 14 日内提出工期顺延签
证。 若逾期提出,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未提出顺延签证的,视为工期不需顺延。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 1 天,扣罚原合
同款的 0.02%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款的 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75
(4)其他: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以上 4 种恶劣气候由当地气象部门或权威部门发布为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招标时已明确由发包人供应的
材料设备保管费用、安装过程中的二次搬运和设备就位费、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投标时报价
包干;(2)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新增的由发包人供应,并由承包人施工的材料设备,计取
材料设备价的 1.5%的费用(该费用已包含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安装过程中的二次搬 运和
设备就位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用);(3)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甲供材料及设
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承包人不得拒绝接收。因承包人原因发生材料丢失损坏,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1)需发包人签证价格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对质量、价格签证
认可。
(2)发包人根据市场的询价结果签证材料价格 ;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
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
(4)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 面
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76
(5)发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封样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封样后,方可使用;
(6)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 人
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以支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 本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
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的除外),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
下约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业管理
77
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取
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价信息》、《浙江
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审核
签证确定的单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率),
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
价)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
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及以上
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
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
以下方式约定: 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
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为取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价信息》、《浙
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审
核签证确定的单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率),
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
价)确定。
(5)其他: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条款第 12.3.1 条规定执行。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经发包人确认后可按投标报价包干,
若发包人认为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落实的,可以不予计取。施工技术措施费在工程量清单项
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技术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
措施费,但对采用以“项 ”计价的技术措施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结算。
③ 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手
续。对无价材料及新增清单子目价格,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市场调查对比资料供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在市场调查和询价基础上,按内控管理制度程序规定,履行签证手续,承担相应主体
责任。
④工程建设费用应控制在政府部门批复的概算内,对工程变更引起超概算的,财政部门
78
将停止工程款支付。
⑤如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同子目或相同材料出现多个不同报价时,由变更原因引起套用
或参照投标价时,按有利发包人的单价套用或参照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79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 3 )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杭建市发〔2018〕579 号文件(附后)公式中的“单种规格
材料 ”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 半
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砼、预制构件等成品、 半成品不予
拆分,圆钢、螺纹钢采用综合价。“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 原合同分部
分项工程量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的结算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
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
延工 期可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4、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部门提供预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
的电子结算文件。
5、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发〔2018〕579 号 )时,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结算方式及调价品种,按
以下原则计算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差价。
80
(1)工期延长。合同工期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即投
标 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下同)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考虑风险幅度后调整
相 应差价。
(2)延误开工。在计划开工日期(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不明确计划开工日期时按合
同 签订时间)之日起 90 天内未开工的(以正式开工报告为准),发包人按以下办法调整
合同价格:按照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的
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差价,在投标报价基础上不考虑
风险幅度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
(3)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的计划工期和超合同工期两段对应工程量,分别计算相
应 的差价:(A)对于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的工程量,按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投
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考虑风险幅度后调整相应差价。(B)对于超合
同约定工期完成的工程量所产生差价,暂不考虑风险幅度,按对应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
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分别计算人工、材料、机械差价,对差价合
计数根据责任大小,协商承担或受益比例。
(4)中途停工。如一方或双方责任暂停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误方法计算
差 价,暂停施工连续超 3 个月的,其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如一方
或双方责任暂停施工但没有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工期延长方法计算差价,暂停施工连续超 3
个月的,其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不计入补差范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按通用条款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技术措施变更,如发包人
批准其相应费用调整,竣工结算原则上可参照本合同 10.4.1 条款精神执行
。
81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且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2%履约担保且办理民工工资专
用账户后,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包含开工款、备料款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的 1%(含在 10%预付款中)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合同价 2%履约担保、办理工资专户
后,发包人 7 天内完成内部审批,报有关部门同意后拨付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四期扣回,第一期开始每期扣回预付款的 25%,当月不足扣回时,
在下个月时一并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相关约定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19 日至当
月 20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82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
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
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
建〔2020〕7 号)文件执行(具体为实际已完工程量的 20%)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① 工程进度款按月申报,承包人在每月 25 日之前向发包人提
交月进度报表,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后,按月支付实际完成产值的 85%支付工程进度
款,涉及各类罚金在进度款支付时一并扣除。
②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 4 套(含电子文件),结算审核资料 1 套后 支
付至实际完成产值的 85%(即如投标内工程量发生减少的应扣除相关费用重新调整合同 价,
按重新调整后合同价的 85%为上限支付)。
③工程价款结算经审核批复后,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支付至结算审定价款
的 98.5%(要求发票开支审定价的 100%),如有违约相应扣除。
④剩余 1.5%留作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支付,若有工程质量问题的,应作相
应扣除。
⑤单项联系单增加费用时,暂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时统一结
算支付。
⑥施工过程中如有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整改后再予支付(其
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支付说明:
83
①根据《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按月足额
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②工程承包人收取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正式的发票, 发包人凭票
付款,承包人未提交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③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包括电子文档、 影
像资料)、结算资料。如各项验收过程中须整改后才能验收,承包人应在完成质量整改并合
格,并收到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 10 日内,发包人按合同履行情况,结算履约保函(无
息退还,并扣除违约款,抵扣不足部分在工程款中扣除)。
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需经监理方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签字及盖章,并经有关部门
审核同意后拨付。
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费随工程进度款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该
部分费用必须经发包人签证同意后方可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
扣除所有费用。(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⑥涉及渣土及建筑垃圾外运消纳须提供三联单,承包人、运输单位、末端处置单位各一
联,取得消纳处置场地接纳回执联后,方可结算相关费用(包括支付进度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渣土及建筑垃圾外运的,承
包人应确认渣土及建筑垃圾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
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
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
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84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延迟移交的,每延迟移交 1
天扣罚原合同款的 0.02%。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硬化地坪、施
工机械的基础等,以及外运所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否则发包人将委托第三
方清理,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结算款中扣除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
14 竣工结算
85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盖章、项目经理签
字、结算编制人员盖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
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已经发包人工程人员确认 的竣
工图、变更联系单(原件,包括图纸会审纪要、过程中的洽商等)、工程结算书一式 6 份、
已办妥“质量保修书”、已办妥资料归档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发包人工程师对结算资
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竣工结算资料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视为发包人收
到竣工结算资料;
(2)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包
人将不能保证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
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本工程为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
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终审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
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
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
审核期限为开始审核之日直至审计部门批准结算且出具结算批准文件之日。结算审核需进行
初审及终审。 施工单位在结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如存在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
责令整改,情节严重及拒不整改的,上报市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完整付款申请后 15 天内上报拨付部门。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财政部门规定。
14.2.1 工程结算审核时,若工程结算审核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
审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审查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为基数,按5%
计算,工程结算批复时直接从批复造价中扣除,扣除项名称为“合同约定的惩罚性追偿费用”
。
14.2.2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2.3 工程建设费用应控制在政府部门批复的概算内,对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支
付建设资金。
86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 4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实际竣工日期起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
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3)
/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审核结算完成后结算价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价的 1.5% ,工程质保
责任期为二年(其中绿化养护期一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的,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后
退还质保金(不计息)。
15.4 保修
87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支付违
约金。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费用双方协商。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费用双方协商。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壹拾万元违约
金;
88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伍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贰万元
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执行 ;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按相关政府部门处罚执行 ;
(8)其他:
① 承包人在施工期、缺陷责任期需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如遇突发事件,承包人
应第一时间处理并主动应对媒体。
②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质量问题而进行大修的,则相应范围的质保期
相应延长。
③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准时参加发包人、监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发包人根据工程实
际情况组织的现场协调会,承包人也要参加。如有违反,每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出的记录为准。
④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项目班子到位的违约处理过程中,
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⑤ 在施工期间,若经甲方和监理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工程质量和偷工减料问题,发包 人
有权责令承包人清退不合格材料、限期返工和整改,并视严重程度进行处罚,原则上每发生
一次支付违约金 3000-10000 元,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其他参建单位造成的经济
损失和后果。在日常施工中,监理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限期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而承包人
未按期完成的,则支付违约金 3000-5000 元/次。以监理发出的书面意见执行。
⑥ 在发包人按合同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如发生民工集体到发包
人、政府有关部门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若因乙方未及时处理,造成较大影响的,每次支付
违约金 2 万,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89
⑦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承包人报价时考虑配套管线的施工时间、协调相关工作,可能
在承包人未退场前发包人就安排其它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承包人必须配合其工作,无条
件腾出相应工作面,以便使工程顺利穿插施工。并提供水电接入口的便利条件。若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总工期或节点延误按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⑧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等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受到质监站、安监站及其
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承包人还应承担 2 万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因上述情况对发
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常施工中,监理书面通知要求承包
人限期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进行整改,而承包人未按期完成的,则支付违约金
3000-5000 元/次。以监理发出的书面意见执行。
⑨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安、市政、环保、排污排水、交通、治安、绿化、卫生
等方面的关系由乙方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⑩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施工队伍素质、力量、机械设备、现场文明施工投入 和
管理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 生
产达不到预定计划,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力量,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 施
仍无效时,按违约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由此引起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2.1 款约定承包人违
约承担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由此引起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
应责任。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每延误 1 天,扣原合同款的 0.02%作为违约金,但最多
不超过工程合同款的 2%。发包方按施工进度计划检查,确定承包方不能按期完成,也无能
力采取措施完成的,发包方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已完工程的质
量保修义务,其余按通用条款 16.2.3 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的价格
和实际使用的数量结算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50 年一
90
遇洪水、12 级以上(含 12 级)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政策,政府行为等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因素。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
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91
21.1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
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
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
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2本项目工期紧张,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资源并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赶工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增加劳动力班次、增加关键设备、优化施工工艺、增加现场管理人员、提前采
购关键材料等)以保证工期目标。所有因响应人为满足合同工期要求或因响应人自身管理、
组织、效率、资源投入不足等原因导致进度滞后而采取的赶工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成本、
开支(统称“赶工费”),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虑相关风险及潜在赶工成本均含在合同价
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合同7.5.2条款进行罚款。
21.3本工程所有建筑垃圾及弃土外运,承包人结合工程实际和消纳场地等有关情况,编
制建筑垃圾、渣土等处置方案,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自
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点,从工地清运出去。涉及运输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
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处置费等开支,已含在报价中,结算时不做调整。
21.4承包人需根据景区要求、图纸要求和相关规定设置围挡及相关标示标牌、宣传标语、
警示牌等,费用含在合同价中,结算时费用不做调整。
21.5本项目不具备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租用其他场地,费用含在合
同价中。
21.6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承包人须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驳接及水电费
用,相关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政府限电、断电、缺电情况,
承包人须采取措施自行解决施工用电问题,如自备发电机组等。相关费用已计入合同价中。
21.7承包人一旦选定参数及品牌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产品品质无法达到设计要
求、产品生产能力无法跟上工期进度、该品牌无此类产品等理由要求换品牌,当出现不得不
换产品品牌时,该品牌应在招标文件选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且发包人需对其考察确认,
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21.8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有成品(包括管线、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做好保护,涉及成品
损坏的按照原样复原,费用含在报价中。
21.9本工程位于景区,承包人应按照景区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如遇数
92
字城管或相关主管部门抄告问题的应急处理:1、从承包人可以自行处理.若没有按照要求及
时完成整改的,支付违约金1500元/个问题. 2、发包人保留直接安排其他力量进行相关抄告
问题处理的权力,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1.10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竣工验收所需的一切检验试验、检测费除明确由发包人支付
以外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等资料。
21.11施工期间,机械设备存(停)放、设备加燃料以及进出景区的方案均需符合城市
管理要求及景区管理要求。
21.12本工程发生的工程变更,需经发包人按规定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因承包人擅自
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
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未经同
意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21.13本项目为环境整治工程,施工环境复杂,且人流密集。项目紧邻村民住宅与商业
店铺,投标人须将“最小化干扰”与“全程化沟通”作为核心管理原则,审慎评估施工对居
民生活与商户经营的潜在影响,并将保障游客、村民及行人的安全置于首要考量。
21.14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须提前与村委会进行充分沟通。凡涉及村民出
行、停车、采光、排水、噪音敏感时段的作业等切身利益的施工内容,其具体方案必须提前
征得发包人及村委会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承包工单位在开工前需指定一名专职的“村民协
调员”,负责与村委会及村民的日常沟通联络,该人员信息须报招标人和村委会备案。
21.15承包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分段施工方案和交通疏导方案,采用“完成一段、恢复
一段”的作业模式,确保村民和商户的基本通行与生活需求得到保障,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
村民、商户生活与经营的影响。
21.16承包单位在提交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并提交《减少扰民专项施工
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分段施工计划、交通组织方案、重要节点沟通计划等。该
方案须经发包人及村委会共同审核确认后执行。
21.17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已有成品(包括管线、构筑物等所有设施)做好保护,涉及成
品损坏的按照原样复原,费用含在报价中。
21.18总进度计划已考虑“茶忙”季对施工的影响,考虑旅游旺季对施工的影响,考虑
景区交通管制对施工的影响,考虑商家沟通困难带来的施工影响。因此造成的工程延误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予顺延。
93
21.19施工前需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施工中需对地下管线进行保护,如有损坏,负责
修复,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21.20涉及建筑材料残值回收费用已纳入报价。
21.21施工中施工围挡需按发包人要求设置,未按发包人要求设置的,相关费用不予计
取,最终围挡费用需发包人签证后纳入结算。
21.22施工中需做好噪音控制、扬尘控制、材料堆场规范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需尊重
周边商家及居民的作息及相关建议,合理安排工序,因此引起的施工降效、费用增加已全部
考虑在报价中。
21.23除上述补充条款外,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询标纪要中其余和工
程费用相关的条款均作为合同补充条款,作为结算依据。
21.24凡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或清单特征描述有冲突处,相关文件未明确以哪个为
准的,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施工,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25关于零星人工费:发生零星工日签证价格按照施工当期造价信息中的人工三类信息
价考虑。
21.26涉及二次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费含在报价中,深化后的图纸需经发包人同意,
深化涉及的费用增加含在报价中,不予调整。
21.27施工围挡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搭设,围挡搭设费用需经发包人确认后纳入结算;因
未按要求搭设的发包人将按实扣除。
21.26涉及二次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费含在报价中,深化后的图纸需经发包人同意,
深化涉及的费用增加含在报价中,不予调整。
21.27施工围挡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搭设,围挡搭设费用需经发包人确认后纳入结算;因
未按要求搭设的发包人将按实扣除。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94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暂估价一览表
95
附
件
:
1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单
位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
m
2
)
结
构
形
式
层
数
生
产
能
力
设
备
安
装
内
容
合
同
价
格
(
元
)
开
工
日
期
竣
工
日
期
96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97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西湖街道办事处
承包人(全称):浙江大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
商一致就 四眼井区块小区域综合提升整治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
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
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自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其中绿化养护期一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
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99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00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101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102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103
附件:8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
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
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
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4
附件:9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
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
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
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05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
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
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
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
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
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
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
106
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
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
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
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
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
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
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
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
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
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07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108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09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0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