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南一指廊工程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05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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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_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 侧交通中心工程南一指廊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__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南一指廊 工程 。

2.工程地点: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_ 浙发改设计【2019】10号

4.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银行贷款 。

5. 工程内容:__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三期项目新建航站楼及陆侧交通中心工程南一指廊 工程,主要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幕墙工 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本项目不适用)。

6. 工程承包范围:_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年 3 月 1 日。

计划竣工日期:_2028年_6_月_28_日。

工期总目历天数:85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贰亿柴仟贰佰陆拾叁万玖仟壹佰捌拾贰元整(¥ *开通会员可解锁*.00元); 其中:

D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 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 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_202 年 2月 20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签订。

十一种充协议 → 鄂

合同未尽尊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

本合同自_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_壹拾贰 份,承包人执 肆 份。

签署页

(公章)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 (答字)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6503X1
폭 址:中国《上海》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200122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周可璋 委托代理人:
021- 话: 田 61691998
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cscec8b@cscec.com
开户银行: 建行上海六里支行
些 号。 31*开通会员可解锁*435820

地 址: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82710W

邮政编码: _ 311207

法定代表人: 魏建根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传 真:86665800

电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建行杭州航空港支行_

账 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099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 变更等书面文件;(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 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3)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询标纪要或承 诺书;(4)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联系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caojun@jkec.com.cn

通信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号 1号楼 2301 。

1.1.2.5 设计人:

名称: 以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牵头人的设计联合体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甲级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 | | |

通信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799 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根据工程施工现场实际需要且须 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场所。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建筑红线范围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除永久占地外,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施工总平面图内的土 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3. 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号〕 :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 112号) :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 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号); (10) 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号);

(12)《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号);

(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4)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15)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号)

(16)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管执联(2025) 1 号)

(17)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19)《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号)

(21)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机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号)

(22)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 (2025) 118 号)

(23)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合同有效期内新的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或杭州市标化工地要求等。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2)包括国家现行的设 计规范、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及国家及 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3)《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 理办法》(杭萧机发(2024)86号)。如有遗漏,承包人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补充规 范以满足合同要求。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施工所用的规范 及标准应采用最新版本,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标准最高的规范、规程或 标准作为本合同项下施工工作依据;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__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_ _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_ 按招标文件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发包人、承包人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双方有关工程的治商、 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2) 合同协议书;

(3)本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中标通知书;

(5)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纪要、询标纪要或承诺书;

(6)投标函及其附录;

(7)本通用合同条款;

(8) 技术标准和要求:

(9) 图纸:

(10)投标文件(含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施工组织设计;

(12)其它(如有)。

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8套,不足部分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 承包人自付;所有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标准图集均由承包人自备;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①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表, 资源需要量及供应平衡表等内容;②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 资源需要量计划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等内容;③施工方案包括组织机构方案(各职能机构 的构成、各自职责、相互关系等)、人员组成方案、技术方案(进度安排、关键技术预案、 重大施工步骤预案等)、安全方案(安全总体要求、施工危险因素分析、安全措施、重大 施工步骤安全预案等)、材料供应方案、材料采购流程等内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15月内提供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和 工程总进度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开工后每周一前向总监理工程师上报上周工 程施工情况和本周工作计划;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工程施工情况、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 的工程量报表。如果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临时提供某些报表和资料,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工程 师要求提供此类报表和资料;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要求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__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纸质文件和文件的电子稿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 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__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本人或者项目经理的授

权代表_。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总监理工程师

交通运输 1.10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本工程施工场地周围道路现状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掌握; 施工时通道及施工时间的具体利用,应受杭州萧山国际机场管理规定、招标文件或其他须 遵守约定、规定所述的限制,就此,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 避免对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发包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正常运行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 干涉、妨碍或侵害。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发包人书面指定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经发 包人书面批准后,场内既有道路和交通设施向承包人免费提供;若承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 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出方案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承包人因施工导致机场现有道路、管线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坏,未影响机场正常 运行的,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次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或 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承包人因施工导致机场现有道路、管线或设备设施等 财产损坏,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的,则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支付 50万元/ 次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或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于承包人因施工导致机场 现有道路、管线或设备设施等财产损坏,并影响机场正常运行导致机场临时关闭的,则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或应支付的工 程款中予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外,对于修复上述 受损道路、管线或设备设施等财产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的,承 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涉及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详见设计图纸 本工程的超重件:

知识产权 1.11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 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__。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具体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0条变更、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第12条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 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管理规定。

2.2 发句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何银波

身份证号: 339*开通会员可解锁*977

务:// ------篇

联系电话:86665857 -----

电子信箱: heyinbo@hzairport.com

通信地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内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 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为开工日期前不少于3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发包人提供水、电接入点 场内接线及配电箱须服从工程整体规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并自行实施,用电采用装表计 量,场内接管、安装水、电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 支付。如施工高峰用电量较大需增设变压器,经报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由承包人自行接入, 相关费用自理。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电接驳点、用电、安装、维护和管理负责,并确保 其安全可靠,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供电的时间根据当地供电部门要求进行统筹

安排。水源、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如施工过程中涉及临时用水、临时 用电移位(包括变压器、接入点点位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根据现场 情况及施工阶段性需要必须考虑自行配备足够数量、功率的发电机。

临设的水电接入点由发包人直接提供,承包人施工前需向机场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发包人按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目前的供水含税单价 4.40元/吨为基础水价,向承包人开 具 9% 增值税发票收取基本水费,并在基础单价上加收 2.91元/吨的供水设施服务费,向 承包人开具【9】%增值税发票。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杭州萧山供水有限公司调整供水单 价,基础水价也作相应的调整,收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发包人按每月购入电价作为基础电价,同承包人开具 13%增值税发票收取基本电费, 并在基础单价上加收10%的转供电损耗费,向承包人开具【13】%增值税发票。在合同有效 期内,如遇发包人每月购入电价调整,基础电价也作相应的调整,收费金额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四舍五入。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 -- -

承包人 er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和档案部门规定 的竣工图纸、竣工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并附光盘。。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6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目的10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免费向发包人提交6套符合《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 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竣工图纸等竣工资料(包 括相片)、电子版竣工图光盘6套。如因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具体要求见附件《档案管理和归档要求》。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 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承包人按照发 包人要求进行整改至工程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若工程验收时,竣 工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仍应

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供符 合存档备案要求的竣工图、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等。否则,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按 照人民币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 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 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 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 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 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目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士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扱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国家以及建筑业、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服从机场当 局管理,诚信履行投标承诺和本合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

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若在施工 过程中,发现承包人有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及民工工资现象时,发包人有权从承 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费用,直接支付给被拖欠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及农 民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其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内容必须经发包 人书面认可并备案,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费用。

7)承包人须自发、积极地负责对图纸及技术要求作出全面检查(图纸尺寸应以图纸上 标明的为准,不能用比例尺量度),任何矛盾、不一致的地方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若 本工程的任何项目因承包人对此等矛盾、不一致的地方没有向监理人及时要求澄清而错误 地建造,则在监理人要求时,承包人须自费予以拆除及重建,而工期亦不会因此延长。

8)监理人对合同图纸或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内的矛盾、不一致的地方发出指示作出 澄清不被视为工程变更指示,而承包人也不会因此获得工期延长及费用补偿。

9)对发包人的现场监督工作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10) 承包人服从发包人、监理人的管理,做好交叉施工事宜及其他与本工程施工相关 的工作,如承包人与其他分包单位交叉施工时,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其他分包单位调整现场 布置及施工流程,不得由此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费用的要求。

11)合同履行期间,邮寄、运输、电传设计文件、资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发包人可能对施工做出某些限制和配 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 费用。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

13)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 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 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 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 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 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发包人有权对电缆进行按法律法规以及 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检测以外的2次随机抽查送检,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检测 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 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 [2009]254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文件中的有 关要求,负责组织需要通过专家论证确定的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会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会议费、专家补助费、住宿费、往返交通费)均应含在合同价款中。

15)与第三方检测、监测单位的配合:

1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测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

2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测单位的检测、监测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 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

③施工检测、监测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 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测工作顺利的进行。

4承包人应服从和配合发包人委托的试验检测中心的现场检测工作,相关配合费用含 在合同价款中。

16)充分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合理安排各项工程施工时间、顺序,并按照 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

17)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张海军
身份证号: 37*开通会员可解锁*415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一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00966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开通会员可解锁*00966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沪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道信物十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 表人,项目经理的确认及意见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项目经理全面负责履行本工程合同内 容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处理整个工程建设中的各项事务,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并严格执行,负责组织领导施工生产,在保证工程优质、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前提下,统筹 安排施工生产,保证工程按计划竣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到位率均不得小 于 85%,每日工作时间 8小时考勤。重要施工工序或环节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 到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2天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批准,离开3天

及以上则必须经过发包人基建部领导批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 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每更换一 次项目经理,承包人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应自发包人批准之日起2天内额外再向发包人支付 签约合同价 3%的押金,如因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按时、保质完成, 除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扣除该部分押金。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一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元/ 天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在 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报建设 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资质及资格要 求,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更换。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_项目经理和施工管理架构的管理人员应 与承包人投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原则上不接受承包人调整项目经理的要求。1)确因特殊原 因无法到位的,承包人应书面提出申请,但更换的项目经理必须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 各项资质及资格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更换;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项目 经理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 通知之目起的7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经理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 任命到位。3)出现上述两种情况时,承包人应自发包人批准之日起2天内同时再向发包人 支付签约合同价 3%的项目经理押金,如因更换后的项目经理组织管理不力,影响工程的按 时、保质完成,除承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外,发包人还有权扣除该部分项目经理押 金。若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扣除全部项目经理押金并向相关 部门通报其违约信息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3.2.3 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 后 10天内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_ 在施工期间不准更换,原则上不得更换,若因生病、辞职等客观原因确需更

换的,须报建设单位批准,且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招标文件中的各 项资质及资格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更换。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 支付人民币 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_ 必须符合或高于招标 文件中的各项资质及资格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予以更换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 5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人民 币 2000元/天·人·次的违约金。

3.3.6 补充条款:(1)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短期离开工地(指参加会议、培训、 就医等),应委派其他人员代行其职,并以书面形式征得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的同意。

(2)开工报告批准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月到位率均不得小于 85%,否则按缺勤天数每天扣除 10000元/人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当月 工程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在第一个月内不到位或在以后施工过程中当月的到位率小 于 50%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到位率以发包人和监理人考核 为准。

分包 3.5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一除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外的其他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分包标段施工内容须由具有相应资质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专业承包单位实施,专业承包单位的确定须经发包人同意。

本工程承包范围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擅自分包,一经发现, 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发包人有权就此单方面与承包人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 担由此对发包人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承包人自身没有能力完成的专业工程需要分包的, 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其选定分包人的方案和相关文件须报发包人备案审定认可。

本工程承包人须对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检验、验收)、安全及文明 施工等方面行使其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控制的总包管理责任,并将此项内容写入签

订分包施工承包合同中且严格执行。

为保证分包专业工程施工质量,承包人对分包专业工程应以合理的价格依法进行分包, 不得以投标时自身的不平衡报价来恶意压低分包专业工程价格,如分包后的专业工程超过 其投标报价时,承包人也不得以此为理由向发包人提请任何补偿。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按分包合同约定为准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 接收证书之日止。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已完工程成品在未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前,均应由承包人妥善保管,承包人对其防 盗、防损、防潮等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完整移交给发包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水等的保护 要求和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自担费用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按图施工确 保各种(包括现场周边)地下永久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机场围界等的 安全,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的事故,及由之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 损失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__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 其他方式: 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后 15个目历天内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 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签约合同价2%的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采用现金形 式缴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将履约保证金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航空港支行 ,户名: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账号:330501616 *开通会员可解锁*)。承包人逾期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未提供履约担保金额的 千分之一每日计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 包人按前述标准支付违约金。

履约保证金扣除及补足:

1)承包人违约情形以监理人出具的书面意见为准,发包人有权直接以此为索赔依据, 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本合同规 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任何款项。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的,则自发 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5日内,承包人应以现金/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方式向发包人补足该履约保证金;逾期补足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按未补足金额 的千分之一每日计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仍不补足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扣除 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3)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或要求承包人补足履约保证金时,承包 人若以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的,发包人有权向出具前述保函/保单的出具单位要求无条件支付相应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该单位拒绝支付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或提存相应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4)本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后,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 28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履约担保。

5)如工期拖延,则承包人必须在保函/保单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保函/保单有效期 顺延事宜,否则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且承包人须承担其他相关违约责 任。

监理人 4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_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影响工期的施 工暂停;2)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的估价;3)索赔价款的确定和支付;4)涉及改变原设计 意图的变更;5)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6)暂估价的确定;7)超出施工合同 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等。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 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曹军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1000825

联系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_caojun@jkec.com.cn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75号 1 号楼 2301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 / / / / / /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1 (2) == (3) ========================================================================================================================================================================== 1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基 本建设管理办法》(杭萧机发〔2024〕86号)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本工程施工。如 第一次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就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部分进行重建直至符合标准,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数额为签约合同价 5%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金 额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第二次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 另行委托他人重建或修复,重建或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再次向发包人 支付数额为签约合同价10%的违约金,该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实际损失的,承包人 应补充赔偿不足部分。凡存在验收不合格情形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_。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2011/11/*开通会员可解锁*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 工程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须严格按附件《杭州萧山 国际机场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规定及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有关规定要求落实安全文

明施工。

承包人将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备案。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5 天内。

为确保用电平稳,功率较大的电机式负荷需要承包人设置相应的降压启动设施。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任,并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相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事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若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行政主管部门勒令停工整顿或其他情 形导致影响工程进度的,工期不予顺延,相应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因第三方主张权利 导致发包人垫付相关费用或承担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全额追偿。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充分考虑防汛、防台及其他措施的需要,制定措施方 案,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今后不得因此类事件进行相关费用的索赔。若承包人 在施工中违反上述规定,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则一切责任及处罚均由承包人承担。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做到临时建筑搭建有序、材料机具设备堆放整齐、生活污水处理 后排放、生活垃圾袋装化、消防设施齐备,并服从发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

承包人须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要求,承 担施工过程中给发包人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 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并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 :

在省、市、区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通报批评的,每次 违约金按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10%扣除。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墙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 供方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项目部 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对现场安全 文明生产负总责,制定安全文明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专职安全人员的工作职责, 确保本单位安全文明生产制度发挥有效作用。承包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 具备与承包人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由职能部门考核合格后 方可任职。

(2)保证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 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 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4)建立项目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承包人应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建立新入场工人(或进入新的岗位)三级教育、经常性教育和班前安全交底制 度,做好安全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5)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承包人、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书 面记录,对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写出整 改报告书,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承包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 督机构。

(6)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 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 包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对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管理使用,必须按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承包人要主动接受检查,并积极配 合,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9)运输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车辆、行人、市政设施、专业管线 及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防止污染城市环境,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10)除参加发包人召开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外,承包人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文明 生产会议,自查自纠不安全因素及隐患,保证工程顺利进行,会议记录上报监理单位及发 包人备案。

(11)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责任人及时如实向发包人项目经理部和有关 职能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实施事故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 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1)争创市级标化工地标准。

2)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承包人应达到浙江省和杭州市有关部门规定要求及满 足监理人、发包人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的余土、垃圾、办公及 生活临时设施拆除、硬化场地的破除;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在颁发任何接 收证书时,承包人应从该接收证书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全部承包人设备、多余 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交 付使用状态,对于承包人未能及时清理运走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发 包人可予以出售、拆除或另行处理;发包人有权从此类收益(若有)中扣留足够的款额, 以支付出售或处理及整理现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此类收益的所有余额(若有)归还承包 人,若出售所得不足以补偿发包人的支出,则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或承包人 履约保证金中扣回不足部分的款额。

3)建筑垃圾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堆放并及时清运,垃圾弃运地点由承包人自 行联系解决,严禁弃至机场场区内,始终保持施工场地及周边道面、环境的整洁。若发现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垃圾堆放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并必须立即清除; 对于在机场场区内随意弃运垃圾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0元违约金,并必须立即清运出 场外。

4)必须根据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不停航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组织施工作业; 必须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空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属 于机场或不停航施工项目或需进入机场控制区域施工的项目,其人员和车辆实行机场控制 区通行管理制度。通行证的办理需要遵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5)承包人应采取全覆盖形式有效控制扬尘,尽量减小噪音污染,进行夜间作业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若存在上述投诉事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 下第(1))种方式约定: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

(2)其他: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15)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

7.1.3 补充条款:

(1)本条所述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不应对随投标文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 度计划做实质性变动,而是对其的进一步细化。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 计划的认可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双方往来函件等文件对完 工日期、竣工目期的描述及约定,均不视为发包人放弃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从合同约 定的计划竣工目期或者经过工期顺延后的竣工目期次日起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 权利。除非在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协议、备忘录中 特别约定放弃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随时提交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关于施工 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任何说明和文件,对此类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按照 经发包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但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对上述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包括工期拖延、施工组 织不当等责任。

(3)除发包人、监理人原因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比合 同进度计划延误达 20%或 30 日及以上(两者取较早发生者)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并扣除 25%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 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场,作施 工前期准备,但工期仍以开工令下发时间开始计算。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 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开工目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2其他: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工期延 误但施工进度比合同进度计划延误尚未达 20%或 30日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按合同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2)根据本合同的其他约 定支付违约金,并视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2)除发包人、监理人原因及其 它不可抗力因素外,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进度比合同进度计划延误达20%或30日及以上 (两者取较早发生者)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25%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赔偿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 小时内向发包 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日降雨量大于 50mm的雨日超过1天 ==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 (2)

(3)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目降雪量 10mm及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一元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因工程需要,如发生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的情况,其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单独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结算。承包人除计取采保 费外,不得向发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收取其它费用。甲供设备、材料不计入总造价,由 发包人负责供至承包人工地现场,承包人必须配合做好验收,并负责卸车、保管、搬运, 产品保护等工作,发包人按甲供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的 0.5%给予承包人采保费,其它费用 不再另行计取;如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承包人负责修复或赔偿并承担相应费用。采保 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生的损耗按浙江省2018 定额相关规定结算。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4.3 补充条款

(1)本工程除甲供设备、材料外的材料均须经发包人确认后由承包人采购提供。采购、 使用前应经监理工程师核验所有材料与设计及投标承诺的质量、规格是否相符,签字确认。 发包人签字确认的行为并不免除承包人对材料相符性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事后发现不 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 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2)如承包人在投标时选择的材料设备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范围内,属"或同等档次 及以上"范围的,其材料设备采购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审核,经审核如存在材料不满足 发包人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推荐的范围内任意选择,且价格不予调整。发包人 未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技术要求,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 誉好的生产厂家和品牌,同时,采购前必须征得发包人、监理的双方书面认可,对不符合

质量、档次要求或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材料、设备品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品牌, 且价格不予调整。

(3)承包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有承包人认为需列出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 品牌、档次等,若承包人未列出,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要求,承包人必 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对承包人采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须符合下列 要求:

1承包人在采购前,应将主要设备材料的选型、颜色、材质、厂家等相关信息报发包 人,并提供相应样品或样板,经发包人认可后才可进行采购。

2若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等,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报备其与第三方签署的相关合 同,并将涉及材料、设备等产品资格证书、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备份一 份。

3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 所有材料设备应选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市场信誉好的生产厂和品牌,生产厂和品牌需经 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确认(包括考察材料设备生产地及材料设备工厂检测测试 情况和材料设备的用户使用情况>后方可采购,否则,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都由承包人自 行承担。在采购前应先不少于 25 天按发包人要求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等)经监 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确认是否符合上述所规定的要求后方可采购。

4在材料和半成品用于工程之前 10天,必须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出具质量合 格证和出厂检验证明,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认可后方可施工。

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与材料供应商的供应合同副本各一份。

(4)如事后发现不合格材料或不符合设计、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监理工程师或发包 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

(5)发包人根据实际需要更换设计材料,新增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承包 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因增减分部分项工程或工作内容及更换材料导 致合同价款变更的,其调整方式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6)凡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过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无偿返工直至 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复二次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更换新设备。承包人承担返工发生的一 切费用和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半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 设备质量问题 。

(7)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如外墙装饰、 内装修、幕墙)等,应实行"样板先行"制度,承包人应在专业工程施工前60天内提供施

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人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 积开展。实行样板先行的主要步骤如下:①发包人将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施工前明确 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②承包人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3样板做好后必须经发包 人及监理人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④样板确认以后,承包人应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底, 监理人监督检查。

(8)本工程设计人将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的材料电子档图片向承包人提供经发 包人确认的材料小样。承包人须在进场后根据经发包人确定的施工组织计划向发包人提供 材料样品,所提供的样品材质应与设计人提供的材料小样相一致。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主要 材料(其主要材料由发包人与监理人以每期采购材料计划单为依据确定)须由承包人提前 向发包人提供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合格的材料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 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质量与样品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 承担。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试验与检验 9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_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费用_。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要求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按现行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场后必须履检的材料、设备,其检验费用均认为已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了解到部分测试可能不在市内,监理人及设计 人亦须见证测试,承包人须承担工程师等前往见证测试的交通及住宿等所有费用;该部分 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 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不合格,则检验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若发包人和监理人师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设备的质量提出异议,要求重新检验,送国家有关权威检测部门检验,若检验合格,则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一所有试验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 付。

10 恋事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进行变更: (1) 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漏报的清单描述及清单编制说明已含的工作内容;(2) 合同执行 期内,投标材料、人工价格的市场变化(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款约定的除外);(3) 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或因机场运营需要造成的连续 8 小时内的停工; (4) 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5)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包括市政、市容、环保、治安等。

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必须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颁发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 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杭萧机发〔2024〕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变更事项, 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变更联系单"中所列明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若未按上述办法规 定擅自进行变更的,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工程变更费用不予结算。对承包人擅自实施的 工程变更,发包人责令承包人按原设计要求限期整改,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工期延 误或影响工程质量的,将按照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上报工程变更费用增减的书面报告和资 料,或者对工程变更费用争议部分久拖不决的,从而影响工程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函告。发出函告1个月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的,视作 承包人自动放弃权利的主张,发包人将不予结算工程变更费用或争议部分的费用。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合同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 单价计算确定。参照方法按下列方式处理:

1某种材料(包括半成品或成品)等级、标准发生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 不同材料的价格之差。

2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 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 计价依据和信息价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因素,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投标报价浮动因素按以下方式约定: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最高投标限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报价/预算价)*100%

上述两式中的中标价及招标最高投标限价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

无投标价的材料价按施工当期《杭州造价信息》(正刊)萧山区、《杭州造价信息》《正 刊)市区、《浙江造价信息》的顺序执行。重新组价的单价若遇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项的,可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提出合理的变更项目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对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工程,费用在发包人提出该等要求之日起24小时内可由发包 人、承包人商定的,则应由三方(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签字认可。若不能当时认定 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并实施变更,待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据实协 商进行定价。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供变更单后24小时内,实施变更工程。若承包人拒绝或 懈怠实施变更工程,每拖延一天应按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超过10天的,发 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委托第三方代为实施,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 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30%的违约金。

(5) 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但属 于应该预见、预防、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

2)经发包人签证的材料单价按签证单价调整。

3)发包人提出,经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4)合同执行期内因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以"项"为单位的

技术措施费项目、由承包人自行测算报价的技术措施费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一次性 包干,不予调整;发包人提供实物工程量的项目,经发包人及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按实 调整。

5)当某项清单项目或某个专业工程施工内容取消时,发包人直接扣除该项目的合同价 款,不另作补偿。该风险因素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并计入在投标报价中。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了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且发包人内部管 理流程审批完毕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由双方另行协商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1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标化工地增加费:《64500 》元。2》合 同约定争创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而实际未创建的,不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 3)标化工地增加费的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根据创市级标化工地证明文件并经发包人确认后 一次性予以支付。

价格调整 11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1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双方约定的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范围为:工程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 和人工价格的异常波动。

(2) 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发〔2018〕579 号)相关规定执行。

(3)工程材料和人工的价差调整方式为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4) 人工价格风险幅度为±5%、单种规格材料风险幅度为±5%。

(5)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条款外的其他所有材料一律不做价格调整

注:上述钢筋特指用于混凝土结构中的带肋钢筋(螺纹钢)及光圆钢筋,其型号、规 格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此项明确不包括:钢结构工程、金属屋面工程所 用型钢、钢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各类轻钢龙骨、吊挂件;建筑机电工程中所用的 钢管、镀锌钢管、线管、电缆桥架等任何其他钢制成品、半成品、组件及设备。上述商品 混凝土特指直接用于浇筑本合同工程主体及二次结构的商品混凝土,其强度等级、抗渗等 级等技术要求以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此项明确不包括:各类混凝土预制构 件(如预制管桩、预制楼、预制楼梯、预制墙板等)、混凝土制品(如混凝土砖、砌块、 路缘石、排水管等)、砂浆(包括干泥砂浆与湿拌砂浆)、以及任何形式的添加了外加剂 或纤维的特种混凝土(除非在工程量清单中已单独列项并明确约定可调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a、发包范围内招标图纸包含的工程内容;b、合同执行期内,投标材料、 人工价格的市场变化(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1条款约定的除外);c、合同执行期内,施 工临时停电、停水或因机场运营需要造成的连续 8小时内的停工;d、合同执行期内,因承 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e、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 治安等。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1.1 条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一)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 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规定进 行调整:

_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含)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编制期信 息价(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目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 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价按签证价计入)及投标报价下浮比例重新组价,计算合价,经发 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含)以内,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 编制期信息价(指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目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 布的当期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价按签证价计入)及投标报价下浮比例重新组价,计算合 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针对投标综合单价异常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按以下方法调整;

(1) 首先进行投标综合单价异常性进行判定,以下情形之一为投标综合单价异常:

A、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土30%以上;

B、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 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2)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

部分工程量,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编制期信息价(指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目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无信息价材料价按签证价计入)及投标报价下浮比例重新组价,计算合价,经发包人审定 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B、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15%以内,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 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相应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现行的计价依据、编 制期信息价(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目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 的当期信息价,无信息价材料价按签证价计入)及投标报价下浮比例重新组价,计算合价 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签约合同价10%的工程预付款(其中已包 括60%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及签约合同价1%的工资性预付款)。

工资性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签约合同价 1%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的10%的预付款保函及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天内,其中工资性预付款在承包人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 "工资专户"),与发包人签署《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监管协议》(附 件18)后15天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自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起分5期在计量支付中等额扣回,若工 程预付款在工程进度款中未扣完的,应在以后的结算款中扣除。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需要向发包人提交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银行担保函(格式参考附件 9)内容应符合如下要求: (1)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对等;(2)承包人违反合同时,根据发包人的单方面赔付申 请即可兑现保函;(3)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期间不得早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算规范及相关标准;双方约定 除本合同有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纳入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后 支付;其余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资金 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2)其他:按月支付,其中工 资性工程进度款每月单独按时拨付到承包人设立的"工资专户"(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_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等额增值税专 用发票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签发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资料后14天内。

(2)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_ 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日内完成支付___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逾期工程款按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违约金。

(3) 进度款支付:

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当月已核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支付分为两部分,分别为工资性工 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

1)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0%。开工报告生效后第二个月起,承包人每 月 5 日前上报上月的进度付款申请,按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工程师核定后的每月15日前实际 完成工程量(各月的工程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后的20%支付至承 包人"工资专户";

2)工程进度款:

开工报告生效后的第二个月起,承包人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进度付款申请,按经监理 人或发包人工程师核定后的每月15日前实际完成工程量(各月的工程数量累计不得超过工 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后的60%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视承包人采取相关措施及落 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除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外),将不进入工程进度 款中。但该等费用应由承包人及时提交费用审核单,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 核,每累计增加变更费用达到500万元时,按初步核定费用的50%进行支付,工程变更支付 累计以签约合同价(扣除核减部分)的5%为限,余款等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并结算。

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与工程变更累计支付金额合计达到签约合 同价(扣除核减部分)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1)"工资性工 程进度款"继续执行;经工程审计并办理工程结算且档案资料由发包人授权代表签字认可 后,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8.5%,结算总价的1.5%留作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经发包人确认核实,承包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以及质量保修不存在问题后15天内无息返还质 量保证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 支付违约金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移交一天扣罚人民币50000 元违约金,违约金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后 30 目内

竣工结算 14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 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单体调 试质量检验评定表;(6)联调质量检验评定表;(7)施工记录;(8)隐蔽工程施工、安 装记录;(9)试验报告;(10)竣工图纸资料;(11)发包人认为必须提交的技术文件。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 日起60天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3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且支付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完成 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逾期工程款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市 场利率支付违约金。

14.5补充条款:承包人确认,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竣工结算须由发包人委托审计,承包 人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工程结算审核基本费由发包人支付)。核增核减追加费用按核 增额总额与超过送审额5%以上的核减额总额之和为基数,按5%费率收取,以上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如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需要确认变更联系单费用的,该联系单送审金额与审定金 额的差值需按上述口径计入核增核减总额,计算核增核减追加费,结算时该变更联系单的 审定费用不作调整。

如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审核价格与政府审计价格存在差异,应根据政府审 计价格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 格之日起算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 / : :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__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 派人查看,3天内派人予以维修或更换。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到达工程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 的,发包人有权自行进行维修或更换,所有费用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__ / _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正当理由的,不视为违约,无需补偿。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工期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_120_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 付 50 万元违约金;

(2) 承包人未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 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万元违约金;

(3)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20万元违约金;

(4)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

(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0万 元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支付1万元违约金;

(8) 其他:

1) 不符合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2、3.3款情形约定的到位率或任职要求的,或其它管理 人员月到位率小于85%的;

2) 投标文件记载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不到位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的;

3) 不符合本专用合同条款第1.10.1条、1.10.3条、7.1.2 条、7.5.2 条、10.4.1(4) 条、18.1条规定及要求的;

4) 未经监理人同意,撤走已进入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而导致工程施工受到影响的;

5) 未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整改要求(包括以巡查例会方式或其他方式另行提出)进行 整改并书面递交整改报告的;

6)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行为。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发生通用合同条款 16.2.1 及本专用 合同条款16.2.1(9)违约行为之一的,根据其违约行为种类,除承包人须根据本合同约 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并根据其对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予 以赔偿,此外,发包人亦有权终止合同而不向承包人作任何赔偿或补偿。

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发包人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承包人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若本合 同中有具体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的,按照本合同中该条款执行,若本合同中没有约定具 休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的,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损失等情况,自主决定采取以下方式中的 一种或者几种实施,承包人承诺对此无任何异议,并遵守履行:

(1) 扣除承包人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2) 及时整改及承担费用的责任;

(3)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重新委托第三方修复、重建或继续未完施工的,承包人须 向发包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发包人额外支出;

(4) 主张承包人违约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仲裁 费、律师费等须由承包人承担:

(5) 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发包人所遭受的第三人索赔;

(6) 承包人须承担其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所遭受其他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7)本专用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金。

(8)因承包人弄虚作假骗取订立本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当向发 包人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违约金;

2)承担发包人就本协议项下未完施工内容另行招标或其他方式订约所开支的费用;

3)因解除本合同后发包人委托其他承包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施工服务的,则其他承包 人相应施工内容的合同价款高于与本合同相应价款的差额,本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

4)赔偿发包人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5)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的向发包人所确定的其他承包人妥善移交本合同解除 前形成的施工工作内容及一切相关文件资料,逾期移交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本签 约合同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就承包人同一违约情形,本合同各条款若约定了不同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标准的,则从 高确定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金额。承包人履行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义务的,并不 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和责任。承包人确认本合同关于违约金、赔偿金标准的约 定合理目恰当。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__本合同签订后,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1)本合同签订前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未发现的错误,可能导致承 包人潜在获利,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对本合同的相应修正要求后,在发包人指定的期限 内拒绝按要求予以修正的;

(2)承包人实施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在投标中实施虚假承诺、隐瞒或虚构事实等手 虚作假行为;有串通投标;向发包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行为;

(3) 承包人在 *开通会员可解锁*后承建的施工工程中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较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493 号令为准);

(4) 承包人存在集体性(10人以上)的内部劳动人事纠纷、股东(产权人)或资产 纠纷、偿债危机等经营变故,且发包人认为该等情形对承包人是否能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5)承包人正处于或将面临重大诉讼、仲裁,且发包人认为该等情形对承包人是否能 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6) 承包人与本工程相关的应有资格、资质、认证或其他行政许可已被终止、撤销、 中止或暂扣的;

(7)中标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任其他在建工程且未在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办妥退出其他 在建工程任职手续的。

对发包人按前述约定而解除本合同的,承包人均予以接受并同意放弃和豁免发包人因

此而可能对承包人造成的现实和有损害的任何赔偿、补偿责任:承包人因前述情形而导致 本工程停工、窝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造成发包人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 发包人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一旦发包人所需,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补充提供发包人所要求的有关资料,配合 发包人所要求的调查;有关资料或调查涉及承包人商业秘密的,发包人知悉该等商业秘密 后应予严格保密:有关资料或调查涉及国家机密而依法不得向发包人公开的,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供履行国家机密监管、保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或意见。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双方协商

不可抗力 17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_28_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保险 18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和雇佣人员办理意外 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的自有人员和雇佣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 险,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按施工安全规范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 者安全,承包人负责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 均由承包人负责所发生事故的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抚恤费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支 付的费用和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发包人不承担此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双方约定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 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办理,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按有关规 定执行,其中,涉及发包人保险利益的,应将发包人列为被保险人。如发生保险事故的保 险赔偿金少于实际损失的情况,差额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充分配合发包人行使保险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的资料与证据 等。若发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相关权益损失,发包人保留索赔的相关权利。

承包人须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如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由承包人承担风 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办结保险事宜,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除须按本签约

合同价 2%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未投保或未及时投保而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_ 承包人办理全部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4 中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 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依法向

2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 投标文件的充分性

承包人已经认真研究了发包人提供的合同文件,对任何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发 包人的澄清和解答,并对由合同文件所定义的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达到彻底和充分的理解, 并已将这种理解全部反映到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

21.2 承包人确认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的正确性和充 分性。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各项价格已经 全面、充分地体现和覆盖了:

(1) 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

(2) 为该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后修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 切开支。

21.3 凡涉及设计变更需设计院出具联系单或施工图的,承包人必须经发包人授权方可 与设计院联系,承包人不得与设计院单向联系,否则该设计签证无效。

21.4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按《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办 法》(杭萧机发〔2024〕86号)文件执行。

21.5双方同意,若对本工程质量有争议,则由发包人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承包人接 受发包人指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造成质量瑕疵的责任方承担。

21.6承包人及其人员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中所知悉的发包人商业秘密,应予严格保密。

21.7 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监理人提出的现场管理整改意见(包 括与发包人现场巡查会提出的或是其他另行单独提出的管理和整改意见),承包人应在该 等管理整改要求所指定的期限内实际完成整改并向发包人、监理人呈报书面的管理整改状 况;承包人未能履行本约定且未书面提出令发包人接受的正当理由的,发包人有权扣除35% 的履约保证金,在当月应付承包人的进度款中予以直接扣减并无须另行支付。

21.8双方确认,通用合同条款第19.3款关于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要求不被合同所采 纳与适用,发包人的索赔权利不受该等时限的限制。

21.9承包人进场后应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附 件13)和《保密承诺书》(附件17),服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21.10本工程必须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颁发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杭萧机发〔2024〕86号)的规定执行,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人有 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1.11承包人在搭建施工工棚、临时宿舍等临时设施的位置需按照发包人规划的场所进 行设置,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之内需拆除、清理所搭设的临时设施并按发包人要求 将现场恢复至原样。

21.12工程车进出施工区域道路,承包人应派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及施工区域道路的 清洁卫生工作,否则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保洁未能达到发包人要求 的,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保洁,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1.13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 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承包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 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

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 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21.14工资性工程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有关条款如下:

(1)发包人、承包人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有关 事项的通知》(萧住建建【2019】276号)(以下称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须根据通知要求在萧山区符合开设"工资专户"要求的银行开设本工程项目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324】。

21.15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目内需向发包人提供本合同正本的扫描件一份,扫 描件要求为PDF格式,文件最大不超过50M,文件名称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承包人单位名 称,如(《·》-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工程施工合同-****公司)。

21.16承包人就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软件已获得软件著作权人充分、 合法和有效的授权,不构成对软件著作权人或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如因承包人在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提交的产品和服务成果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导致发包人遭 受著作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索赔或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承包人应就发包人由此产生的 损失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不可撤销银行担保函

附件9:预付款银行担保函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12:廉洁自律承诺书

附件13: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附件14:档案管理和归档要求

附件15: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项目结算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附件16:杭州机场场区施工车辆管理协议

附件17:保密承诺书

附件18: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及监管协议

附件19:施工临设区建设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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