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施
工
合
同
发
包
人 :杭 州 余 杭 环 保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包
人 :浙
江
东
卓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二 六年 一 月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
本)》(GF-2017-0201)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范本)。
招标人在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时应当将以下政策执行到位:
1.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人指导,依据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依法合理
编制招标文件,防止招标文件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的风险范围”“只减不增、只罚不奖”
等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
2.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
度和范围;合同工期在 18 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的风险幅度可约定
在 3%以内。合同工期在 6 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形象进度分段调整或者按月动态调
整,原则上不采用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方式。
3.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占工程材料费比重较大的材料和人工动态调整价差,调差范围可
参照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原则上包括人工、金属材料、水泥、砖瓦、灰、
砂石及混凝土制品、玻璃及玻璃制品、管材类、电线电缆及光纤光缆、电气线路敷设材料、
水、电、燃料动力材料等。工程结算时遇有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无价材料,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品种其他相近规格的材料信息价的平均波
动幅度进行相应价差的动态调整计算。
4.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使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
备等管理要求)纳入本项目工程承包范围。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余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东卓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
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
2.工程地点:
余杭区鸬鸟镇
。
3.工程批准文号:
余发改中心〔
2025〕99 号
。
4.资金来源: 区财政、鸬鸟镇和单位共同出资,财政资金70%,自筹资金30%
。
5.工程内容:包括雅城加压泵站扩建、配套建设管理用房及变配电间、进
出水管道、配电自控系统、道路、绿化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施工图。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6 年 03 月 01 日。(实际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
3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
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佰陆拾玖万陆仟捌佰伍拾叁元整(¥3696853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
人民币(大写)( 大 写 ) 柒万零捌佰陆拾叁元伍角(¥70863.5元);
(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肆万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开通会员可解锁*元);
(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罗 美 英
。
六、合同文件构成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6)通用合同条款;
(
7)技术标准和要求;
(
8)图纸;
(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10)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
分。前述文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
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
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
的含义:
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
“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
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
“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
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
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
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
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
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
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
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
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
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
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
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
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
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
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项〔开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
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
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
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
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
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
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
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
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
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
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
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
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
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
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
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
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
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
1)合同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5)通用合同条款;
(
6)技术标准和要求;
(
7)图纸;
(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
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0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
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
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
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
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
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
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
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
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1
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
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
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
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
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
“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
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
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3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
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
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
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
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
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
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
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
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4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
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
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
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
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
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
明的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
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
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5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
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
务:
(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
送发包人留存;
(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
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
保护工作;
(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
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
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
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6
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
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小
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
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
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
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
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7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
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
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
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
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 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
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
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8
3.5.3 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
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
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
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
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
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
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
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9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
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
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
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
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
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
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
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
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
应在
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0
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
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
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
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
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
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1
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
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
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
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
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
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
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2
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
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
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
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
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
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
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3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
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
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
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
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
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
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4
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
费总额的
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
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
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
财产损失;
(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5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
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
,
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
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
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 在远离城镇的施
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
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6
(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但至迟不得
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
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
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
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 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
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
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
期之日起
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
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
〔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
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
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
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
或疏漏的;
(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的;
(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
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8
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
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
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
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
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
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
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29
7.8.3 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
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
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发出指示,
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
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
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
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
属于第
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
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
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款〔变更的范围〕第
(
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暂停施工〕及第
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
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
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0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
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
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
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
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
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
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
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
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
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1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
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
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
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
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2
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
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
见。
(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
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
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
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
下列文件:
(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
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
资料;
(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
影响;
(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
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3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
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
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
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
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4
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
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
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
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
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
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
条约定进行变更:
(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5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
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
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
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
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
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
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
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
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
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6
变更估价申请后
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
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
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
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
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
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
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
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
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
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
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
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
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7
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
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
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
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
批准:
(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
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
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
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
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
(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
第
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
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8
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
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
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
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
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F
F
B
F
F
B
F
F
B
F
F
B
A
P
P
0n
tn
n
03
t3
3
02
t2
2
01
t1
1
0
公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0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
3
2
1
B
. . .
B
;
B
;
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
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tn
t3
t2
t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
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n
3
0
02
01
F
. . .
F
;
F
;
F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39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
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
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
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
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
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
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
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0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
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
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
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
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
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
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
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
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
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
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
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 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2
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
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
行:
(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
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
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项〔计量周期〕的
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3
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
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
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项〔支付分解表〕
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
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
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
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
解决〕的约定处理。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
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
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
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4
12.4.6 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
单的编制〕第(
1)目的估算金额;
(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
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
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
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
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
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
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
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
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
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5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
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
计划;
(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进行: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
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天内审批
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
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
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
程后
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
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6
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
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
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
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
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
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小时后视
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
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7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
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
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
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
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
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
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
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8
13.6.1 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
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
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
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49
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
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
2)项完成
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
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
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
后
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
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
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
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
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
书。
(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
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
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约定办理。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0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
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
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
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
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
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天
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
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
1)
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
5%,如承包人在
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
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
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 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
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
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
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2
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
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
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
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
(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
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
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
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约定暂停施工满
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3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天内支付下列
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
款;
(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
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
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
误的;
(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
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
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
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
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天内完成
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
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
清理和撤离;
(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
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
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5
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发生争议时,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
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
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
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
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
其违约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6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
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
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
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
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
项后
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
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
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7
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
单复印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
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
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
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
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
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
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
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
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8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
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
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
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
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
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
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
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
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59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
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
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天内,或者争议发
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
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0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
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⑴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⑵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的对有关
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⑶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招标文件;⑷
施工图审查报告;⑸预算审核标底;⑹发包人、代建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
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⑻其他与工程相关并经监理、
发包人等同意的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浙江质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
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临时办公用房、临时生活区及其他
施工所需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筑红线范围内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建筑红线外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临时使用的土地。
1.3 法律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2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
〔2021〕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3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 号 )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 号)
(15)《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
〔2025〕17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1)《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杭建市发〔2025〕213 号)
(22)其他: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4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含施工图审查报告、设计联系单);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投标书;
(9)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询标纪要、招标补充文件(答
疑纪要)、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其他与工程相关并经监理、发包人等同意的资料。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柒日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全套施工图捌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范围内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⑴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⑵每季度、月、
周施工进度计划、人员安排计划及完成投资计划;⑶上一周期进度完成情况及投资完成情
况;⑷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⑸与工程行政审批手续相关其他
文件;⑹与工程款结算及竣工结算相关的其他文件;(7)施工过程中的印象资料(电子版
和纸质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与工程开工相关的文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联系单一式六份,其他根据实际情况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电子版(如有)及文本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联系单审批以发包人内部管理规定期限为准,其他文
件审批五个工作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叁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5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余杭环境集团或现场办公室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派驻现场工作人员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现场办公室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现场办公室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建筑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临时施工围墙为分界线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招
标文件。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
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⑵工程量清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6
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⑶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
定计量的;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竣工结算时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
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
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已具备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按招标文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7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审计局要求提供完整的与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的
所有资料(含电子版),并符合余杭区城建档案馆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递交审计叁套(其中两套必须原件)、递交余杭区
城建档案馆存档原件壹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 60 天内,每迟一天,承包人应支付
500 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抵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及电子文档(刻盘)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
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
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
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
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8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
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
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
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
备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
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罗 美 英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69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现场管理,履行合同义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按投标文件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
条款 3.2.1 条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 元人民币/天
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月工程款中暂扣,待项目结束后,从相关款项中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同
等或以上资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经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承包人应支
付 1 万元人民币/天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当月工程款中暂扣,待项目结束后,从相关款
项中扣除。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
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从书面更换通知发出日起 14
天后仍拒绝更换的,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一
周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从发包人做出书面
撤换通知要求更换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 1000 元人民币/天支付违约金,直至更换为止,
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 3 天通知发包人,并
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 10 万元人民币/人次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0
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按 1000 元人民币/天/人
支付违约金,直至纠正日止,且发包人有权从履约担保金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本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承包人支付合同价 5%的银行保函;
(3)其他方式: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招标文件。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俞红霞
;
职务:
;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1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提前 48 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及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的治
安管理并承担一切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2
部门批准。
(3)其他:
。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①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 七 )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其
七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其
七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3
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非承包人引起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停工指令。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
按合同总价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五分
之一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期间且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的
;
(2)国家、省、市发布停工通知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
(3)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发布红色预警以上信号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到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门、
窗、瓷砖、踢脚线等各类装修材料。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 。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发包人确认并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承包人承担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
。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5
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
(5)其他: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后三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递交后五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无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招标文件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6
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承包人报价错误。
(3)不可抗力引起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政策性调整导致承包人成本增加的按政策规定执行;
(3)设计变更按专用条款 11.3 约定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7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按合同金额的 10%支付 。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方履约担保金到达发包方财务账上后或提供银行保函后,方可
申请上报支付 10%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抵作工程款,同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工程量按实计算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无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8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每月进度报表由监理、项目管理方(代建方)、
发包人审核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当月已核工程量的 85%(含预付款),竣工验收
合格且工程送审资料齐全并送政府部门接收后支付至 85%(含预付款,不高于相应合同价的
85%),工程结算经政府部门确认后支付至最终结算价 98.5%,其余尾款 1.5%作为工程质量
保修金额。保修期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在提交后续有效质保期的质量保修履约保证为 6
年 1.5%的保函,并扣除相应扣款后无息返还 1.5%尾款;退还款项时承包人须提供使用单位
无质量问题书面凭证或已整改到位的书面凭证,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所需提供后续
质保期的质量保修履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金额为工程审计造价的 1.5%。
如遇质量问题,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时,发包人可向保函出具单位进行兑付,具体详见附
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根据每月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即工程产值,按照合
同约定支付比例和分账管理协议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拨
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但可以提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必须每月拨付,不得以工程
节点支付、未完成审计等理由延期、拖欠。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后续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工程变更必须按相关文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增加的
工程价款,经审核备案后可预支付变更增加价款部分的 50%。
工程变更按《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8〕107 号)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后方能组织工程变更实施;
若承包人未收到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已先行实施的,该部分工程变更为无
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核时不予计取。
在承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应提供与工程款同等数额的工程款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
拒绝支付工程款。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项目送审结算时须提供土方准运证、消纳证及合规渠
道的结算票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79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18 日前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每月 20 日前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财政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在承包人自验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申请,监理人收到竣工
验收申请后认为可以组织竣工验收的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通用条款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试运行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0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工程竣工将进行试运行,相关责任划分按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签署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 15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60 天内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资料与竣工资料同时送审,详见专用条款 3.1。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工程结算按照余政办[2011]224 号文件及通用条款 14.2 条相关约定的精神执行,最终
审计结果以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确认为准。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最终竣工审计报告后 30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收到最终审计报告后每月 10 日上报资金申请,财政审批
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审计部门相关要求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10 个工作日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财政审批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1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不计利息,其他按通用条款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2
责任: 如发生,另行协商 。
(7)其他: 如发生,另行协商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
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元/次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 万元/次 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1 万元/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2 万
元/次 违约金;
(6)其他:⑴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分包的;⑵承包人将本工程的工程款挪
作他用的;⑶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⑷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⑸承包人违反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⑹承包人未能按施工
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⑺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
未能在合同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⑻承包人明确表
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⑼承包人违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
⑽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存在违约情形,若承包人在限期内未
改正,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解除合同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全套工程资料
(含电子版),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3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未清场的材料、设备、设施等,发包
人有权使用,费用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
18.2 工程一切险
承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
用从相关投标报价及规费中计取。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决定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4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余杭区 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另一方因主张权利而实际支出的
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一切实际支出的费用。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
的安全生产。
2、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
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
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
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
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的恢复,
满足和服从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与管理。
4、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
施工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投标人应
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5、本工程试验检测按区住建局(或其他相关部门)文件办理,正常检测费用由承包人
负担,检测费用由承包人直接支付。
6、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合格后(或工程备案后)书面移交至余杭区城市管理办公室期
间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 5%,其中 20%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0%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保证金,20%为工程工期保证金,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0%为工程竣工资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报送保证金,如承包方履行合同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则发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给承包方,反之则相应扣减。
8、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因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评、
媒体不良报道等情况,视承包人违约,承包人需承担壹万/次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
他相关费用。
9、承包人必须如实支付工人的劳动工资避免出现欠薪现象,同时对劳动工资的发放做
好登记造册工作,由于承包人劳动工资管理不善而造成讨薪现象的,对承包人处以 5000 元
/人次的罚款,至区政府或上级部门讨薪或媒体曝光的罚款按两倍计,相应罚款在农民工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5
资保证金中扣除。
10 双方合同签订后,将补充签订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附件:
一、协议书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8.履约担保格式
9.预付款担保格式
10.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暂估价一览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6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m
2)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
(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7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88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余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浙江东卓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 鸬鸟雅城加压泵站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0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1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2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3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4
附件:8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5
附件:9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6
附件:10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发包人”)与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
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
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7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传
真:
年
月
日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8
附件:11
暂估价一览表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99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合价
(元)
备注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00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YKFE2602041
YKFE2602041
101
附件:12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
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
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
投资建设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
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
额及期限。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
〔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
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
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根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
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
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的1.5%。
YKFE2602041
YKFE260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