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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
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
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
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
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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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
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
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 合 同 中 指 定 作 为
施 工 场 地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
地。
1.1.4
日 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
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 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
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
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预留金: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预留金,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
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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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
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
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 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他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 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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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
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 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
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
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 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
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
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
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 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 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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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
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 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
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 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 包 人 进 行 设 计 交 底 。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
户,加强对承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
工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7
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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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
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
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
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
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
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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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
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
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
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
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
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 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0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
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承包人妥善保存备查。
4.1.11
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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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10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
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
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
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
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
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
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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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
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
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
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84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
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
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
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
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
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84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 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 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
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
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
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84
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
和管理)
,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
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
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
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
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
“车辆”一词的含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
的
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
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
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
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
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
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
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
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
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
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
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
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订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订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84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
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订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
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 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
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
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
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84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订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订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
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
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订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订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
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
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
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
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 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
84
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 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
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 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 内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
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
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
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工程
预付款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款
累计
应收款
11
开工和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
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
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
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
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
84
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
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款的约定办理。
(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
5)提供图纸延误。
(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
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
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 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
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
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
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 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84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
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小时内予以答
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
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原因导
致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了该项停工属于本章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
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 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
响
的部分视为按本章第
15. 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
本章第
22.2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
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本章第
22.1款的约定办理。
84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由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
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
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
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
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
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
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
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本章第
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
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本章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本章第
13.5.1项或本章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
84
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
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
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 在施工过程中,由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
影响使用)
,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
式进行记录备案。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人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
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84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
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
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
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
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
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84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上述第(1)~(5)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 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
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本章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本章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完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
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本章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本章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
在本章第15.1款约定情
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
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 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
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本章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
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本章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84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本
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
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
应按本章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预留金
预留金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预留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
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本章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
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
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
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 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
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
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本章第5 . 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
84
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本章第15 .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
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
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0——本章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本
章第15条约定 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B2, 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
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Ft2,Ft3,…,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指本章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
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
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
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本章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
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则对原约定完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章第
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
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84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
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
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本章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
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
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
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
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
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84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本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
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
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本章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本章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
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
承包人无须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应按照本合同第17.2.1项规定
使用,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对预付款的正常使用承担保证责任。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 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
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本章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本章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本章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 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 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
84
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工程完工结算时扣留,工程进度付款时不另
行扣留。发包人在扣留质量保证金时,应同时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承包人可采用等额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结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换取质量
保证金,办理保函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4.2
在本章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
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
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17.4.3
在本章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
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本章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
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
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
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17.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
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
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
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
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本章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84
(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
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
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
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
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
付的,按本章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本章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
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
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84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
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
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
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
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
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
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本章第18.2款或本章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
84
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本章第19.2款约定进
行修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
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 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
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
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
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
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
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
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本章第
19.2.3项约定办理。
84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
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
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
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
际完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
提前。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
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
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
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84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 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
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章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
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
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
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
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的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
84
生争议时,按本章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
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
照本章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 任方承担。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本章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本章第1.8款或本章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
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本章第5.3款或本章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
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84
(3)承包人违反本章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
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
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章第22. 1. 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
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本章第22. 1. 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
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
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
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
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本章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
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 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
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84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
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本章第22.2. 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
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本章第22.2. 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本章第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
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
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
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
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
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本章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
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
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84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
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
的权利。
(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
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
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
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
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本章第
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本章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
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本章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
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
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本章第
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
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本章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
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本章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
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本章第
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
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条的规定办理。
84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
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
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1.1.2.3 承包人:杭州安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 年。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预留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
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
单价
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投标时漏项、少计的工程内容(不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的
漏项、少计内容);②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的风险因素,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连
续
24 小时以内的停工;③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④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且按
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卫生、环保、治安等费用;⑤组织措施项目费实行投
标价包干,不因工程变更而调整;⑥工程实施过程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
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费用,但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的除外;⑦工程量计算规则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
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⑧施工场地的围护、运输保洁费,由于停电、停水造成的
增加费用,附近居民因施工不便应增加的设施或便道等增加的各类费用。
以上风险范围内包括的内容如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的,在工程结算时可认定为该签证有效。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发包人的修改要求而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调整或数量调整,其工
程数量按实调整。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6 条规定。3)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
包人不予计算。
4)承包人应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进行报价的,并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项目
特征描述、数量)和施工图不一致处进行了答疑,若在今后(施工中)出现类似问题以发包人解释为准。
84
5)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的报价不得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在评标时未予发现,
而在中标后或施工中发现的,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并按有利于发包人利
益原则处理。
处理原则:针对项目合同清单范围内,各项单价按照承包人商务投标报价结算;合同清单范围外,各项
单价以所对应的审计单价并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相关政策、
文件精神协商执行。
8)以上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符合合同变更条款。
1.1.6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
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及弃渣场区域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接
受现场条件,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
此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范围内及施工临时用地与弃渣场区域
范围。
2.8 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合同管理的要求补充)
84
(1)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
签订合同时确定。
(2)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好承包
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并到项目所
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规范消纳
等措施。
(3)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
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以
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
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
(
1)按本章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
2)按本章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
3)按本章第15.6款规定,批准预留金的使用。
(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1 其他义务
(
1) 协助发包人承担有关政策处理事宜。
(
2) 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完)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
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
3) 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
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
4) 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
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
(
5) 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
(
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
7)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84
(
8)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
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
9)参照我县水利工程防欠薪工作要求(桐林水[2020]76号文件),建立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
施工总承包企业(全称)+项目简称工资专户)、银行代发民工工资制度、落实实名制登记等防欠薪六项基
本制度工作要求。
(10)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置
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目所在地城管
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处置证、
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
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如下:
(
1)工程项目: /
。
(
2)工作内容:
/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承包项目负责人
本章
4.5.5款补充:
为加强标后监管,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中标单位提供的考勤人员采用“浙里办APP-桐庐工程助手”进行
项目到岗率的考核,具体考勤要求按桐标后监〔2024〕2号文件执行。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做好“浙里办
-桐庐工程助手”系统信息的录入,项目班组人员实行人脸识别系统
考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负责对项目班组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不满足投标承诺到位天数
的项目班组人员有权进行相应扣款。
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
22天(遇法定节假日可扣减),每天考勤两次,每少一次支付违
约金
1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合同价的5% 。(整个项目班子到岗率违约金最高金额
为合同价的
5%)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人脸识别系统或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
准。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本章
4.6.3款补充:
84
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做好“浙里办
-桐庐工程助手”系统信息的录入,项目班组人员实行人脸识别系统
考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负责对项目班组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不满足投标承诺到位天数
的项目班组人员有权进行相应扣款。
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每天考勤两次,每少一次支付违约金 1000 元,但
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合同价的
5% 。(整个项目班子到岗率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合同价的5%)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
于
22 天,每天考勤两次,每少一次支付违约金 500 元/人,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 合同价
的
5% 。(整个项目班子到岗率违约金最高金额为合同价的5%)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桐庐工程助手”或监理人实际考勤记
录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1.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整个项目班子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予变动,确需变动的,提供该人员在承包人单位的三个月以上社保证明,
变动人员要求除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外,并且需扣除2万每人每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每缺勤一
天每人扣
1000元,考核标准为桐庐工程助手和各种检查自查活动。未履行请销假制度的,不在现场按缺勤
一天计。
3.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如承包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撤换的,扣除承包人2万元每人每次的违约金。
4.以上事项,对于扣除价款,为执行的有效性,原则上要另行缴纳;也可以在合同价款中扣除,但必
须做好工程管理的延续,加强合同管理,不能出现应扣未扣。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障碍物和污染
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12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一)项目管理:
A、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的,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B、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未批先建、实施措施不具体、资料不齐全的,处以1000元/
项的罚款。
C、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书面通报批评的、检查评比中被评为较差工地的,处以30000元/次
的罚款。
D、未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而直接上岗的,处以600元/人次的罚款。E、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6000—30000元的罚款,造成恶
劣影响的,可要求更换施工队伍。
84
F、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暂扣工
程款(进度款),代付清工资,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
20%。
G、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刊、媒体通报批评,市长投诉电话属实的,处以30000元/次的罚款。
二)施工质量:
A、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
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
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
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的,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
3000元/项/天;未执行监理报验
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
30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
罚款
30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 30000元/项;连
续发现或屡教不改的予以加倍重罚。以上罚金从当月应付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B、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对相关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15000元/次的罚款。C、进场材料、设备未告知监理人员见证的,处以15000元/次的罚款。D、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由此发生
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E、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天气原因等造成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或工程质量遭到损坏的,经发包人或监理单
位管理人员要求后未及时做出有效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按
3000元/项/次进行处罚。
三)安全文明施工:
A、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安保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
到位,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备或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处以
5000元/项的罚款,对发包人、监理单位及上级主
管部门发出的安全方面的整改单,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的,处以
2000元/项/次的罚款。
B、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00元/项/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0
元
/项/次的罚款。
C、安全管理人员无故缺席集中安全活动的(如例会、安全检查等)处以5000元/次/人的罚款。D、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不合格,每出
现一次不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
5000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承
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施工的,
处以
300元/人/次的罚款。E、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处罚。F、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G、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保护已完工程及设备。H、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者遮盖严密、严禁沿路抛洒和随意倾倒。I、施工现场堆放的土方、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均需采用覆盖、固
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搬运、拆卸时采取洒水措施。
J、清理垃圾时要洒水抑尘,建筑垃圾需集中堆放、严密覆盖,日产日清不可隔夜放置,不可随意丢
84
弃。
K、严格按照《亚运会水利工程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方案》要求,遵守《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
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 号)文件和桐
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制定防尘降尘方案,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承担美丽工程责任。费用已计入安
全文明施工费。
L、严格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
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
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渣土领〔2020〕1号)文件,若有发现违反的,且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落实整
改的,处以5000元/项/次的罚款。
(1)承包人未按4.1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4.1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违约
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元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违
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5000元违约金。
四)施工进度:
A、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并经审核确定
后才可施工。承包方应根据计划时间节点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等。
B、承包人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因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不配合现场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对进度要求的,
按
50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撤换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若承包人连续两个月未达到上报月进度计划,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设备、班组等
措施进行赶工,若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
5%的违约金。
六)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合同情形,经发包人查实后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经济
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上违约责任累计处罚不超过合同价
5%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84
编制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5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
2) 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5 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情形: 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
84
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水利水电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形的相关规定执行 。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2 天。
(
2)风速大于 14 m/s 的 7 级以上台风灾害。
(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 天。
(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 天。
(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
/天)
123
注: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或异常恶劣的气候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逾期竣(完)
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通过委托人内部组织的验收(初验)时间为准,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
3000 元/天。
(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 。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3)发包人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3
工程质量
13.7 质量评定
84
13.7.7 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 符合国家施工验收合格标准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参与检查、验收,并保
证质量和进度。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沥青砼、钢筋、水泥、砂
石料、条块石、管材等第三方检测。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
6)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 % 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其
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 以上,或合价金 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 % 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但其
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 以上,超过上述15% 或25% 以外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5.4.
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 15 %时,发
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进入工程结算;上述15%或25%以内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单价结算。
因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合同单价不变。
第2种方式:分类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的,凡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2 % 以上的分类分项清单项
目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 以上,或合价金额占签约合同总价不到2 % 的分类分项清单项目
但其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 以上,超过上述15% 或25% 以外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由承包人按1
5.4.3款的原则提出合适的变更单价,并经监理人审核。变更单价与合同单价相比,上下浮动超过25%时,
发包人同意后按变更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工程量减少在15%或25%以内的减少部分工程
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细化为: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出现新增或变更项目时,则该新增或变更项
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按以下原则提出变更单价,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工程结算,支付方式执行合
同约定的支付条款。
(
1)人工预算单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人工预算单价。
(
2)材料预算价格采用投标期基价。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杭州市造价信息 发布的 2025年第10期 中
项目所在地信息价。如无信息价,则根据项目实施时的材料市场价由相关部门组织询价确定材料预算价格。
(
3)机械台班单价按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和有关规定计算。
(
4)定额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水利工程定额不能满足计
价,可采用部颁水利定额及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的定额含量计价。
(
5)取费费率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行业取费标准,按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各项弹性区间费
84
率取中间值。
(
6)上述单价按以下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优惠。
综合优惠率
=[1-(投标人投标价 - 预留金 - 暂估价)÷(本标段预算价 - 预留金 - 暂估价)]×
100%。
(
7)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15.8 暂估价
15.8.1 (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
16.1.2 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仅对合同工程的 单价承包部分 进行价格调差。
(
1)在合同执行期间,人工预算单价调整执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人工预算单价调整的相关文件。
(
2)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 钢材、碎石、砂石料、条块石、水泥、混凝土、沥青砼、管材上下
浮动超过
5% 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价格调整按工程进度款结算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项目所在
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对照计算,对其价格超过±
5%部分进行调整(只计材料信息价差价及其税
金)
。
投标期的基价是指 杭州市造价信息发布的
2025年第10期 中项目所在地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当月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最终补差材料的数量(工程量清单增减部分除外)
不应超过现行浙江省水利定额计算的总用量。
(
3)其他材料的价格按当前的市场价考虑风险系数进入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不作调整,价格风险
由承包人自负。
(
4)因工期延误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
1)因发包人原因或者非承发包双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
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收益,价差不计入(负值)工
程造价。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正值)不
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收益,价差计入(负值)工程造价。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的 30% ,工程预付款
29%(含工程材料预
84
付款)一次性支付至承包人工程款账户,工资性预付款
1%一次性支付至承包人为本项目开设的民工工资
专户。
1)工程预付款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项目部建立,主要施工设备和人员进场后,由承包
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
(
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工程预付款扣回方式:于每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完成工程量的10%逐次扣回,直至全部扣完。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5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
1)细化为:合同签订后,项目部建立,主要施工设备和人员进场后,支付签约合同价的30%(工程
工资性预付款1%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每月20日前承包人上报当月工程量,发包人审核后于当月底支付
本月完成工程量的80%的工程款,同时按比例扣回预付款,直至预付款全部扣回为止;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并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完工资料后付至实际完成合同总价的85%,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经审计单位结算审
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付至结算审定造价的98.5%;余款1.5%作为质量保修
金,质保金在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维保服务后返还。以上款项均不计息,付款前需提
供正规增值税发票。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台账且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否则发包人有权责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上报方案,经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实施,费用在监理(发包人)签证后按实
际支付,并不得超过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总额。承包人不得以此影响施工期安全文明措施安排。
(2)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
的利息。
(3)关于工资性工程付款周期的约定:
1)工资性工程付款占合同金额的15%,工资性工程款超出合同金额15%部分由总承包单位打入农民
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合同协议书签订后,项目部建立,主要施工设备和人员进场后支付签约
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1% 的工程工资性预付款;每月按固定金额,由发包人将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
金后)乘以相应比例除以合同工期(月)进行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签约合同价(扣除预留金后)
×比例(14%)÷合同工期(月))。
2)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工资性预付款前须同时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
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工资性工程款、
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计划及工资性工程款支付一览表》、
《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
84
民工工资承诺书》
;
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前须同时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考勤表、农
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审核表、银行流水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作为支付凭证。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单位须同时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进行不少于30天的公示,
无异议后作为发包人组织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的相关依据。
备注:1、参照我县水利工程防欠薪工作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相关工作。(桐林水[2020]76号文件)
2、民工工资占合同金额的比例,按《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执行。
(浙
建[2020]7号)
3、变更工程部分价款于审计、发包人或有关部门确认后支付。
4、水电计量装总表和分表,总分表间差额和电的损耗由场地内各施工单位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
由各施工单自行缴纳水电费。
5、本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
的利息。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完工结算价款总额的
1.5 %。
17.5 完工结算
17.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 ;政府验收包括: 结
算验收、专项验收、竣(完)工验收 。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完工(合同范围) ,验收程序为:按《水
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SL223-2008)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18.6 专项验收
84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 不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20
保险
20.1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
付保费;
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在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
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由 承包人 自行报价确定(必须填报),列《工程量清单》
的其它费用。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保险条件:
/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故发
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24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
84
方式: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补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7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25
其他
1、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供合同总金额2%的履约担保(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
资担保公司保函担保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待完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无息退还。
签订合同后,如承包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
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
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风险担保金。风险担保金在主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人确认、发包人同意后
一次性退还。
(1)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原则上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35%,工期
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30%,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20%,项目班子
到岗率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10%,工程资料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5%。
(2)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完)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 1 周内,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
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有下列违约情形的,相应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退还,并可在当期工程款(进度款)中
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A、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竣(完)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D、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工期履约保证金若不足以抵扣工期
违约金的,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足;
E、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F、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填写、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
退还。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G、合同签订后 15 日历天内因乙方原因未能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H、承包人将本工程河道疏浚料、开挖弃渣等砂、石资源私自外运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
全部履约保证金。
2、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竣工质量若为一次性验
收不合格工程,除修补合格并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外,另按工程决算造价 5%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应实施严格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安民告示,设置必要的施工警戒标志,线杆保
护措施,制定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做好施工照明、看守和警卫工作,有毒气体防护措施和电源电线安全保
84
护措施,并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对安全措施的监督。
4、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治安纠纷事件,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
中标单位承担,发包人概不负责。
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单场地,
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 2000 元的赔偿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
扣除。
6、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
(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竣工工程和设备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
责已完工程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
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
(
4)工程安全事项及违约责任
①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无职工和居民重大伤亡事故,无重大行车交通事故,无
重大质量事故,无火灾事故,无触电伤人事故,无重大居民投诉治安事件。
②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各项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人专职负责安全。
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④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
理规定,承包人应该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⑤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密切注意气象预报,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暴风雨、洪水、雷电、冰冻等造
成工程损害,中标单位不得以除地震等不可抗力以外的自然灾害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产品保护。因失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凡由
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⑦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与本工程相关的安全事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招标单位概不负责。
(
5)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发包人提交伍套竣工图纸和竣工资
料。如因资料不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由承包人承担。
(
6)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经审计审定的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
手续。
(
7)承包人须根据县疫情防控要求及开复工方案实施要求执行,并在施工现场配置疫情防控相关材
料、设备。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中。
(8)本项目疏浚料、开挖弃渣等一切砂、石资源,必须运至发包人指定地点。若施工单位私自外运
至其他地点,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全部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执法机关处
理。承包人承担所有后果。
(9)施工过程中不得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及耕地后备等资源,不得损坏周边生态环境。如因承包人
84
造成上述损坏,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0)工程建设期间,承包人应服从项目所属辖区部门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工程建设期间,发包人委
托工程代管单位负责本辖区项目的建设管理、政策处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项目各阶段验收工作等,
承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代管单位、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督和管理。
(11)招标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84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桐庐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提升工程(青山溪)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
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
与承包人杭州安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需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
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
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
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
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械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
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
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
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
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受安全技术
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程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
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
等特珠工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现特种作业
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
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
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
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
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
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
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失。
84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廉 政 责 任 书
工程项目名称:桐庐经济开发区防洪排涝提升工程(青山溪)
工程项目地址:桐庐县凤川街道
建设单位(甲方):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杭州安浩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
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
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合同,严禁出现“阴阳合同”。
(三)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四)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
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桐
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
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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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
嫁聚、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
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介绍与工程与合同有关的经营业
务。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
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
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
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
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
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
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
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