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20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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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4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二四年五月

2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浙江大学 (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2026年 4 月 15 日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4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9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9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 ............................................. 2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 32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 33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 34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 35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 36

附表六:确认通知 ............................................. 37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 38

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 38

评定分离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7

第五章 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 70

第六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 7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79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98001211

1.招标条件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以教育部关于浙江大学新医科

大楼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教发函〔2026〕14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

算内投资和学校自筹,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业主为 浙江大学,招标人为

浙江大学 ,

委托代理机构为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浙

江大学新医科大楼 的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42748 万元,工程概算41803.41万元,其

中建安工程造价36717.90万元;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1135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4999平方米(地上29999平方米、地下15000平方米),建设内容为科研用房、设备用

房、人防地下车库等。建设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西北角,基地西侧为蒋墩

路、大健康组团,北侧为新农科大楼A楼、B楼,南侧为综合训练馆,东侧为西区银泉

宿舍。

2.2 本次招标范围:配合施工图设计管理、三通一平(包含周边管线迁移)、基坑

围护、土建(地下和地上)、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弱电智能化、泛

光照明、各专业抗震支架系统等)、室内装饰、幕墙、室外【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景

观、道路、综合管线、绿化、河道等】、实验室特殊工艺配套、电梯、标识标牌、太

阳能光伏、红线外电缆接入、充电桩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明确

指令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本次招标控制价 386 万元。

2.3 计划监理服务期:

☑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 1300 个日历天。

2.7 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5

3.1 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资质

(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 本 次 招 标( ☑ 不 接 受 ) 联 合 体 投 标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

☑3.3 投标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 时 间 以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日 期 为 准 】

(☑完成过)单 项 合 同 总 建 筑 面 积 3. 5 万 ㎡ 及 以 上 公 共 建 筑 类 监 理 项 目 ( 或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含 监 理 ) 业 绩 ;

【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同 时 提 供 ①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监 理 合 同 ( 或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合 同 ) , ②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竣 工 验 收 记 录 或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或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或 竣 工 验 收 意 见 书 等 ) 。 若 提 供 的 全 过 程 工 程 咨 询 含 监 理 业 绩 以 联 合 体 形

式 承 接 的 , 另 须 提 供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且 投 标 人 分 工 职 责 须 为 监 理 工 作 内 容 。 提

供 的 上 述 材 料 至 少 一 种 必 须 能 体 现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特 征 、 建 筑 面 积 等 , 不 能 体

现 的 可 另 行 提 供 业 主 证 明 并 加 盖 业 主 公 章 】

注 1 : 上 述 ① ② 证 明 材 料 对 项 目 属 性 或 规 模 等 描 述 不 一 致 时 , 按 ② > ①

的 顺 序 进 行 解 释 。 如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的 总 建 筑 面 积 超 过 合 同 面 积 500 平 方 米 以

上 或 超 过 1% 以 上 , 需 提 供 有 效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加 盖 业 主 公 章 的 业 主 证 明 等 建 筑 面 积 变 更 证 明 资 料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

注 2 : 公 共 建 筑 定 义 : “ 公 共 建 筑 ” 定 义 以 《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 》

(GB5018 9-2015 ) 中 的 定 义 为 准 , 公 共 建 筑 包 括 办 公 建 筑 ( 如 写 字 楼 、 办 公 楼

等 ) , 商 业 建 筑 ( 如 商 场 、 超 市 、 金 融 建 筑 等 ) , 酒 店 建 筑 ( 如 宾 馆 、 饭 店

、 娱 乐 场 所 等 ) , 科 教 文 卫 建 筑 ( 如 文 化 、 教 育 、 科 研 、 医 疗 、 卫 生 、 体 育

建 筑 等 ), 通 信 建 筑 ( 如 邮 电 、 通 讯 、 广 播 用 房 等 )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建 筑 ( 如

机 场 、 车 站 等 ) 。 不 含 商 住 楼 、 住 宅 、 宿 舍 、 厂 房 、 厂 房 办 公 楼 、 仓 储 物 流

☑3.4 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按规定获取的省建设厅(设省级及以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中须具有 A (A、B、C、D、E)等级及

以上。

(二)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6

3.7 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房屋建筑工程

(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如

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

法(杭建市发【2019】9号)文件规定判定其是否可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在建合同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

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3.8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 2021年 1月 1日以来以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完成过)

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3.5万㎡及以上公共建筑类监理项目(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业

绩;

【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②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等)。

若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另须提供联合体协议书且投标

人分工职责须为监理工作内容。提供的上述材料至少一种必须能体现类似工程项目特征、

建筑面积、总监姓名等,不能体现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

注:1:企业资格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业绩可重复。

2:上述①②证明材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描述不一致时,按②>①的顺序进行解

释。如竣工验收资料的总建筑面积超过合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超过1%以上,需提供有

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等建筑面积变

更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3:上述①②证明材料中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4:公共建筑定义:“公共建筑”定义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15)中的定义为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

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

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 用房等)以及

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不含商住楼、住宅、宿舍、厂房、厂房办公楼、仓储

物流。

3.9 本次招标(不允许)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

(三)其他

3.11 投标人及其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 2023 年 1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

7

犯罪记录(由招标人在定标前向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

3.12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招标人在定标前向信用中国

网查询);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

发放,网址: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4.2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网址: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

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

n),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分 (北京时间);

5.2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6.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浙江大学

址: 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联 系 人: 鲁玲玲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

联 系 人: 李红伟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8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浙江大学地址:杭州市余杭塘路866号联系人:鲁老师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彩云路105号锦盛大楼8楼联系人:李红伟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电子邮箱:997761125@qq.com

1.1.4

项目名称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

1.1.5

建设地点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西北角,基地西侧为蒋墩路、大健康组团,

北侧为新农科大楼A楼、B楼,南侧为综合训练馆,东侧为西区银泉宿舍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学校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监理服务期

☑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单位进场后 1300 个日历天。投标人的投标服务期不得短于该计划服务期。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图纸、补充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截止时间:于

分(投标人在截止时间

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提交形式:☑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实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李红伟 。

2.2.2

招标文件澄清

的发布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

10

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修改的时间

招标人将在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

统一的解答,并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

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3.1.5

构成投标文件其他

材料

□3.1.1资格审查材料的其他投标资料:

/

□3.1.2 资信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

□3.1.3技术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

□3.1.4商务标的其他投标资料:

/

技术标宜200页以内。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与招标文件修订版不一致的,以招标文件修订版为准。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本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为:☑其他: 386 万元;

3.2.4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少于 5 万元。

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

且最高不得超过 50 万元)(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三)投标保证金的缴存方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

(转账形式的应从基本账户转出;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1.交纳要求(转账):户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帐户:75828100032388开户银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

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银在

线”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3.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

制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

递交投标担保。

(四)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11

☑4.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有不符合招标公告中有关

在建合同工程任职要求的情形。

☑5.拟派项目总监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形。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1.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2.银行保函,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3.保证保险,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4.担保公司担保,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

(一)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提

供);

□3.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4.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监理资质证书(系统核验,投标人不需要

提供证书);

5.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

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未在动态核查范围内的资质无需提供)(本项暂不提供);

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书;

☑7.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

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招标人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

有在建工程的提供);

8.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9.《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10.对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响应资料(详见第六章《服务技术标准及要

求》);

11.《投标诚信函》;12.否决投标情形中提及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资料;13.

/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

性响应的资料)。

(二)评审打分资料:

☑1.评分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

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2.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

3、评标定标办法中提及的由投标人提供的评审打分资料。

以上(一)、(二)条涉及证书、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制件,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证书、资料均应在有效期内,已在有效期外尚在办理延期过程中的视为无效。评标专家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澄清,但提供的资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1

业绩证明文件要求

☑评标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12

3.7.3

签字或盖章

要求

(一)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招标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

和盖章处,投标人必须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投标函格式之外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担保等证明材料用原

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公章。

(二)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投 标 人 采 用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布的V3.3.0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生成后缀名为“.HzTbs”的电子投标 文 件 。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工 具 详 见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四个部

分制作,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1.资格审查材料: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

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保证金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扫描件);

3.技术标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扫描件);

4.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扫描件)。

(三)其他要求:

/

3.7.4

投标文件份数

☑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伍 份。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

标记和电子投标加

密要求

使 用 投 标 工 具 软 件 编 制 生 成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后 缀 名 为

“.HzTbs”。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00 秒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方

式和地点

(一)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式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2.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4.4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

(一)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二)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开标时间: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13

参加开标会议的要

(二)开标地点:

(三)开标平台: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5.2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代表对上传的电子加密标书进行解密。(二)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并导入评标系统后,投标单位、项目负责

人、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将在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显示。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作

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三)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

相应方法的系数

☑方法二:A为权重系数(开标时从0.40、0.42、0.44、0.46、0.48、0.50中

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2、3、4、5、6、7中随机抽取一个值,或由当地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抽取区间和方法)。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

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2.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

密,或因招标人CA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

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4.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

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开标特别说明: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

录显示问题仅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 5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前

应推选 1 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

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

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

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综

合评估法适用)

☑是

7.4.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

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不得超过2%)。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

程规模不符的;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

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4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不

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非评定分离项目须勾选第2、3项)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一)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

(含通过交易系统在线质询)或其他合理方式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二)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质

询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总监资格、业

绩条件(若有)的;

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在

“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2)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3)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

员会进一步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4)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6)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相

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

(7)“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

投标人(含项目总监)信息(除正常的企业名称变更之外)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信息不一致的;(注: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的材料需体现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中,具体以工商管理部门相关要求为准,若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评标委员会可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9)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

15

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10)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

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资格、市场行为限制情况、项目负责人姓名”,以投标截止时间经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信息核验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为资格审查依据。

2.初步评审(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

项规定为准)签字或盖章的;

(2)委托代理人无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3)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含“有效的营业

执照”、“总监资格证书”、“在建合同承诺书(如有)”、“投标诚信函”“行政处罚汇总表”)缺失的;

(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的;(5)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1.4.3 项、3.5.2项和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第10.5款第(五)点规定情形的;

(6)投标函载明的服务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划服务期的;(7)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函载明的投标报价或其他关键内容不全或有瑕疵的;(9)拟派项目总监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到位率要求的(本项目项目

总监到位率不少于 85 %,即每月不少于 25 日历天);

(10)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

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总监理工程师 1 人、质量专监 1 人、安全专监 1 人) ;

(11)主要服务方案不可行或主要服务设备不能满足需要;实质性

材料中对监理人员配备要求不响应的(如有);

(注:招标文件第六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中勾选项“对监理人

员配备的要求”为实质性响应资料。若勾选,在招标文件修订版的修改

内容中需亮色标注并清晰写出需求,并与项目团队的评审打分要求相区

别,招标人需求不清晰的不得否决投标。)

(12)采用的服务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或采用的服务方法或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1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3、监理大纲评审(本项目无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要求,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

单位全部通过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

依据。

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

询问核对。有关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的内容如下: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30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

16

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

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2

异议与投诉

(一)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

截止时间 10 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对开标结果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应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给

与答复;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提出和答复形式等详见前附表2.2.1和2.2.2。

(二)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个日历天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第23号修正)规定。

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定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

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三)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条件的

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3. 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5. 对定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结果公告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前核查

(一)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1.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的行贿犯罪记录(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时间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

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

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 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

“(三)其他”的要求。

(二)招标人将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

17

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社保的

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

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

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

定及变更证明

(一)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

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

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2.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非招标方式承

接工程的,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二)在建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定标准: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以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

师为准;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的,以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准;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协议书中总监理工程师不一致的,应提供建设单位相关证明资料。

2.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

供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原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还应同时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制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材料的,以更换后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0.5

特别说明

(一)本招标文件斜体字部分是根据本次招标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相

应填写。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

准。

(三)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与监理费报价表不

一致时,以投标函报价为准。

(四)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质询澄

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数以上

18

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也不影

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

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

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

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

3.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4.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 IP 地址下载招标文

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

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监理成员为同一人;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

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

9.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10.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1.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

同投标;

13.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

动;

14.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 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

有管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

询标澄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

成员确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

评审。经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

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五)总监的资格审查特别说明

1.总监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中人员签到情况对

19

总监资格进行审查。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19】9 号)

文件规定,一个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个甲级资质或二个乙级资质(丙

级)项目。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将按照下表对总

监可承接项目资格进行判定:

情况

中标加锁项目(个数)

甲级

乙(丙)级

1

1

2

2

拟派总监在建项目个数超出表中所示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总监未

通过资格审查,作无效标处理。

2.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监理项目,均默认为一类项目,对

应企业资质等级为甲级。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非甲级监

理项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能够体现该监理项目资质等级的招

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

的证明材料结合《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进行判定。

(六)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GF-2012-0202)的对应部

分,本招标文件不再誊抄。

(七)其他:

☑1、本项目需要工程渣土外运,招标人已列明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

制价中,要求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

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

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

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本次中标的监理企业须协助招标人及施工企业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

管【2022】39 号)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全

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22】

60 号)、《杭州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实施意见》(杭渣专办

【2022】7 号)、《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

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

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渣

20

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备案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落实规范建筑垃圾

处置合同分包、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

备、车辆装载、车辆冲洗、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和消

纳处置等措施,做好工程渣土出土处置台账;进度款支付时,及时审

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对施工单位违

法分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要按照建设单

位施工合同违约条款处罚,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2、住宅项目的投标人应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

(试行)》的要求,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包含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防治内容,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标人在工程施工

中应针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按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采

旁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落实防治措

施。招标人应对监理单位在通病防治履约方面在合同中作出约束。

3、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 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

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50吨;装配式建筑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

于150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3%左右。建筑

垃圾减量化措施: 1.优化竖向设计,减少土方外运;2.模数化设计、

装配式建造,减少废弃物;3.选用绿色建材,优先使用再生综合利用产

品;4.BIM模型优化设计,减少材料浪费。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人关于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八)其他需说明事项:

/

特别提醒:

1、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个人

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时间必须

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

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

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

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

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2、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

21

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

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

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

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

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

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22

第二节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监理服务标段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及计划服务期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监理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监理服务的资格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3

(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单位;

(4)为本标段的施工单位;

(5)与本标段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施工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相互控股

或相互参股或相互任职或相互工作的);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

的;

(7)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的其他公司,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

(12)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

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

24

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相关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

应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

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6)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

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5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

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

间不足7个日历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

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内容的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四部分文件组成。

3.1.1资格审查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

相关附件;

(4)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上公布的任意一期参与投标所需监理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

(5)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6)《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

需提供);

(7)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书或其他证书;

(8)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招标人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工程的提供);

(9)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条。

3.1.2 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评分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

关附件;

(2)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

(3)投入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的情况汇总表及业绩、经历、能

力介绍、资格证明材料(附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及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

表);

26

(4)到位率承诺书(详见格式);

(5)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条。

3.1.3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3.1.3.1监理服务大纲

(1)本项目概况;

(2)工作内容和依据;

(3)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形式;

(4)监理人员的作业安排和进场计划;

(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6)对本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重点难点控制;

(8)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3.1.3.2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条。

3.1.4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5)投标诚信函;

(6)监理费报价表;

(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条。

3.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5条规定的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本招标

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销或修改其投标

文件。

27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

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时间及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

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条第(四)款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

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总监注册执业证书等材料

的复制件。

3.5.2 投标单位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可信的资格审查资料。若投标

单位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除按否决投标处理外,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3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及评审打分资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

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

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

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

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8

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份数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

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已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先在电子平台对原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操作,

修改完成后再重新上传已修改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完整记录投标人的撤回修改情

况。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4.4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6

评标

29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

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作

为评标依据。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日历天,

公示媒介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及定标方式见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致的媒介上

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节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

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保证金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向招标人

30

提交履约保证金,并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要

求。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

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根

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

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应当严格遵

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

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需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定标会议的监督。

9.6

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提出异议与投诉的权利,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本章第10.2条的要求。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异议与投诉: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定标前核查: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5

特别说明:

本项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以及措施:该要求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

件)》中9.2减量化工作要求中明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万元)

总监理工

程师

监理人数

计划监理

服务期

权重系数(如需抽

取)

投标保证金缴纳情

投标人确

备注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

控制价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33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前通过招投标交易平台

反馈。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34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5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本中标通知书为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告知其中标的书面通知文件,中标

结果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定标委员会评审做出。本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

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一经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具体内容如下: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名称

中标人名称

总监理工程师

中标金额

(大写):

(小写):

服务期

中标内容范围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中标

合同期限

签订中标合同地址

其他需说明内容

招标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盖章)

36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

日(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 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章)

37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监理招标关于中标结果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38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成员为不少于 5 人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应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评标、掌

握评标进程、主持质询、编写评标报告等工作,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成员具有同

等的权利。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

文件的规定。

三、评标程序和内容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二)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三)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评审;

(五)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审;

(六)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七)答辩评审;

(八)必要时对投标文件中的问题进行质询,包括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前对相关投

标人进行的询问核实;

(九)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排序;

39

(十)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四、评审细则

(一)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资格审

查。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否决投标的情

形” 资格审查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不通过应

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

(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

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否决投标的情

形” 初步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通过应

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

(三)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文

件进行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否决投标的情

形” 监理大纲评审否决情形之一的,经询问核实并认定后,该投标文件监理大纲评审

不通过应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如招标人未设置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条款的,默认为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全部通过监理大纲否决性评审。

(四)质询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价、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

明的,应当组织质询。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做出否决投标认定的,应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进

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的认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

标人应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

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3)质询应通过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相关投标人。

40

质询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合理方式,并不得超出投标

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

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五)投标文件的监理大纲打分评审

1.监理大纲评分内容

(50 分):

(1)监理人员

(10分):

(1-1)监理大纲中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是否符合工程需要;监理人员的资历配置

是否合理;

(1-2)对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权利和责任

是否明确;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及其职责划分合理可行、具有针对性的,得9.5-10分;较好

的,得9.0-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9.0分)。

(2)质量控制

(10分):

(2-1)监理大纲中对本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位是否阐明,质量控制的

保证措施和手段是否科学、可靠;

(2-2)原材料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是否完整、可行;

(2-3)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方案是否完整、可行;

针对本工程质量控制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原材料见证

取样送检计划及关键部位旁站监理方案完整、可行的,得 9.5-10 分;较好的,得 9.0-

9.5 分(不含 9.5 分);一般的,得 8.5-9.0 分(不含 9.0 分)。

(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管理措施是否有针对性

(10分):

针对本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难点分析透彻,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

的,得9.5-10分;较好的,得9.0-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

9.0分)。

(4)造价控制、进度控制与合同管理

(10分):

(4-1)针对本工程现场造价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4-2)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方法是否可行,准确性保证措施是否有力;

(4-3)针对本工程现场进度控制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41

(4-4)针对本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针对本工程现场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工作重点把握准确,有针对性

的,得9.5-10分;较好的,得9.0-9.5分(不含9.5分);一般的,得8.5-9.0分(不含

9.0分)。

(5)检测仪器和工具

(5分):

检测仪器和工具配置合理,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得4.5-5分;较好的,得4.2-

4.5分(不含4.5分);一般的,得4.0-4.2分(不含4.2分)。

(6)合理化建议

(5 分):

对业主或设计、施工、监理的合理化建议有针对性的,得 4.5-5 分;较好的,得

4.2-4.5 分(不含 4.5 分);一般的,得 4.0-4.2 分(不含 4.2 分)。

2.监理大纲评分计算

由全体评标专家负责对投标文件监理大纲部分采用记名方式各自评分。如发现某

个单项的评分超出了规定的分值范围的,则该张评分表无效。此项评分为:从评标专

家的有效评分中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 平均值(保留小数 2

位)。

(六)资信、业绩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集体认定。

1.投标人诚信评分(采用扣分法,扣分不设分值限定,以实际次数扣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因工程监理或招标投标原因导致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每次扣1分;以省级及以上政务服务网行政处

罚结果信息公开内容为准,时间以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时间为准

(此表必填,由投标人自行填报相关内容,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

表中如未如实填报处罚记录相关内容,被投诉且被查实的,将被加倍扣分

)。

2.监理业绩及项目团队评分(8 分)

(1)投标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日期为准】完成过单项

合同总建筑面积4.4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项目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

理)业绩的,得3分。

【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②

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

等)。若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另须提供联合体协

议书且投标人分工职责须为监理工作内容。提供的上述材料至少一种必须能体现类似

42

工程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不能体现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并加盖业主公章】

注:1:企业资格业绩与企业评分业绩不可重复;总监资格业绩、总监评分业绩与企业

评分业绩可重复。

2:上述①②证明材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等描述不一致时,按②>①的顺序进行解

释。如竣工验收资料的总建筑面积超过合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超过1%以上,需提供

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等建筑

面积变更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3:公共建筑定义:“公共建筑”定义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15)中的定义为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

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 、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

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

播 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不含商住楼、住宅、宿舍、厂

房、厂房办公楼、仓储物流。

(2)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时间以竣工验收资料日期为

准】以总监身份完成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4.49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类项目监

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业绩的,得2分。

【有效证明材料:同时提供①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②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

等)。若提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含监理业绩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另须提供联合体协

议书且投标人分工职责须为监理工作内容。提供的上述材料至少一种必须能体现类似

工程项目特征、建筑面积、总监姓名等,不能体现的可另行提供业主证明并加盖业主

公章】

注:1:(企业资格业绩、总监资格业绩、企业评分业绩)与总监评分业绩可重复。

2:上述①②证明材料对项目属性或规模描述不一致时,按②>①的顺序进行解释。

如竣工验收资料的总建筑面积超过合同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或超过 1%以上,需提供有

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加盖业主公章的业主证明等建筑面

积变更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3:上述①②证明材料中总监理工程师姓名须一致,否则不予认可。

4:公共建筑定义:“公共建筑”定义以《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15)中的定义为准,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如写字楼、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

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酒店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

43

(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

用房等)以及交通运输建筑(如机场、车站等)。不含商住楼、住宅、宿舍、厂房、

厂房办公楼、仓储物流。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班子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资格:0-3分。

(3-1)拟派项目总监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拟派总监年富力强,

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的得0.5分。

(有效证明材料: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拟派项目总监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10年(不含)以上的得1分;5

年(含)—10年(含)得0.5分;5年以下(不含)不得分。时间计算至投标截止日。

【有效证明材料:注册证书(以首次发证日期为准),如有延续注册或变更或换

证的,则须提供原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3-3)在满足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要求表的同时,拟派项目班子成员(不含总监)

中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得0.5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得0.5分,最多得1分。(同一

人同时具备上述注册资格的,只计一个资格)。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附:现场监理人员配置要求表

监理岗位

人数

专业要求

人员资格

到位率

驻场时间

总监理工程

≥1

房屋建筑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85%

全过程

质量专监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95%

全过程

安全专监

≥1

/

安全监理岗位证书或安全

监理考核证书

≥85%

全过程

房建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全过程

安装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机电安装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图纸会审、孔洞预留至安装工程

验收完毕

市政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市政工程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市政工程内容施

工期间

建筑(人

防)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人防工程内容施

工期间

造价工程师(兼合同管

理员)

≥1

土木建筑工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

/

按甲方需要

土建监理员

≥1

房屋建筑

监理员上岗证

≥85%

全过程

44

监理岗位

人数

专业要求

人员资格

到位率

驻场时间

资料员

≥1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全过程

注1:拟派监理人员均须按投标文件承诺人员到岗到位。为完成本项工程,监理人员安排应科

学合理并充分满足本工程的实际需要,其人员可自行补充。

2:所有人员不得兼任。

3.企业信用

(4 分)

信用评价得分按照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工程监理企业按规定对

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无信用等级的按0分计取。本办法中涉及联合体项目的信用等

级,均以联合体中信用等级低的单位的等级计取):

☑本项目采用企业信用等级。本次招标部分的概算建安造价房建工程30000万元及

以上,市政公用工程10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A级的得4.0分,B级的得3.0分,C级的

得2分,D级的得1分,E级的得0分;

(七)投标文件的报价评审

1.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标专家应对报价的范

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

及存在的问题。

2.报价评审应以报价口径范围一致的投标评标价为依据。投标评标价应在最终报

价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因素和方法进行计算。

3.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下述方法计算,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

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1)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为通过资格、初步和监理大纲否决性审查的投标人投标报

价,且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不低于

☑B级(由招标人确定,概算建安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

项目可选 B、C、D级,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可选C、D级),计算范围少于15家的则依

次降低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降低至企业无信用等级时仍少于15家的则通过资格、初步

和监理大纲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计入计算范围),计算精度保留到元。

☑方法二:

评标基准价=A×最高投标限价×(100-i)/100+算术平均值B×(1-A)

A为权重系数

(开标时从0.40、0.42、0.44、0.46、0.48、0.50中随机抽取一个

值);i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2、3、4、5、6、7中随机抽取一个值,或由当地主管部门自

45

行确定抽取区间和方法)。

算术平均值B:投标评标价m≤5个时,全部投标评标价进行算数平均;投标评标价

m>5个时,去除n家高值和n家低值后进行算术平均,n值为m×20%的四舍五入取整值。

(2)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

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

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4.报价评分

(38 分)

(1)评分范围:通过资格、初步和监理大纲否决性审查的所有投标文件进入评分

范围。

(2)根据投标文件的投标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投标人的商务报价的得

分值。即:

a.投标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38分或相应分数;

b.投标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3分;

c.投标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以上报价得分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2位小数。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分不足10分的,计为10分。

(九)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投标文件的诚信、业绩、企业信用评分、监理大纲

评分、报价评分、答辩评分的总和。

(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分对进入评分范围的投标文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

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答辩排名靠前的

优先;排名仍相同的,以监理大纲评分排名靠前的优先;上述均相同的 由评标委员会

抽签确定 。

2.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规定,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

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五、完成评标报告

(一)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46

(二)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质询澄清答辩纪要;

4.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5.推荐中标候选人;

6.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条件业绩和评分业绩;

7.其他建议。

六、其他

中标候选人、否决投标情况和中标候选人投标业绩等评标情况将在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 6.4项规定的媒介公示不少于3 天,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

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投诉;就招标文

件、开标、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4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

理合同》(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

合同编号:

委 托 人:

浙江大学

监 理 人:

签订日期 :

48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浙江大学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

2. 工程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西北角,基地西侧为蒋墩路、大健康组团,北侧为新农

科大楼 A 楼、B 楼,南侧为综合训练馆,东侧为西区银泉宿舍。

3. 工程规模:项目总建筑面积 44999 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科研用房、设备用房、人防地下

车库等。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 41803.41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联系地址: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元 )。包括:

1. 监理酬金:

元整(¥

元)(签约酬金的 95%)

2. 相关服务酬金:

元整(¥

元)(签约酬金的 5%)

49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元整(¥

元)

(签约酬金的 1%)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元整(¥

元)

(签约酬金的 2%)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元整(¥

元)

(签约酬金的 2%)

六、期限

1. 监理服务期:不少于 1300 日历天。

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人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完毕且工

程项目备案通过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 月 /

日始,至

/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图图审结束。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至保修期满之日止(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 5 年)。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6 年

日。

2. 订立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3. 本合同一式 10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6 份,监理人执 4 份。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在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开通会员可解锁*16Q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0

住所: 杭州市余杭塘路 866 号

住所:

邮政编码:

310058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建行杭州宝石支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浙江大学基建处

开户名:

账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992

账号:

经办人:

经办人:

电话:

电话:

51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

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

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

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

52

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

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

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

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

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53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

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

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

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

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4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

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

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

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

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

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

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55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

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

56

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

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

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

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

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

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

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

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57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

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

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

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

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

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

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

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

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

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

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58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

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

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

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

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

59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

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6)招标文件及附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本项目的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监理范围包括:配合施工图设计管理、三通一平

(包含周边管线迁移)、基坑围护、土建(地下和地上)、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弱

电智能化、泛光照明、各专业抗震支架系统等)、室内装饰、幕墙、室外【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景观、

道路、综合管线、绿化、河道等】、实验室特殊工艺配套、电梯、标识标牌、太阳能光伏、红线外电

缆接入、充电桩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明确指令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通用条件第 2.1.2 项规定的全部工作以及下列全部工作:

(1)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开工前的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对场地施工用电的布局、安全性提

出合理建议;

(3)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4)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批

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5)协助委托人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

项;

(6)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含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定期向委托人编报监理月报;

(7)及时完成工程变更资料的签复和归档,按月编报,按阶段提交成果;

(8)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9)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

(10)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以达到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1)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2)完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合同中涉及的监理人工作。

(1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招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内容。

60

(14)配合完成工程质量检测的其他相关工作。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浙江省及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

规章;②与工程有关的标准;③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④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

有关的其他合同;⑤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相关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上述 2.2.1 项约定的监理依据相同。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

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 3 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

3 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程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

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规定的有关监理报告,以及约定的专项报

告)、时间和份数:

(1)工程开工时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各五份;

(2)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每月 5 日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二份;

(3)按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时间提交;

(4)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交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专项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61

4.1.1 按专用条件第 9.3 款执行。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拖延支付天

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100% ,汇率为: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本合同签订并在发出开工令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10%;

(2)所有单体完成±0.00 并通过规划检验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0%;

(3)所有单体完成中间结构验收后 30 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0%;

(4)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30%;

(5)监理人提交符合监理规范及归档要求的全部监理资料,审查工程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

资料及申请并报委托人后 30 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15%;

(6)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30 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5%;

(7)监理及相关服务期届满 14 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5% 。

双方特别约定:在委托人支付上述第(2)、(3)、(4)项酬金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由

施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该阶段所有的变更资料清单。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且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或非监理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

下列方法确定:若实际监理服务期(指从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人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

料移交完毕且工程项目备案通过之日止)超过 1300 日历天的,则超过 1300 日历天施工期以上部分的

监理工作按每月 10000 元的标准补偿。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62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不计奖励金额。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合同、信函、数据电文、信息等,保密期限

至监理及相关服务期届满后十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

限制条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 履约担保: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

履约担保,方式为:即时兑付的银行现金支票、汇票、银行保函(含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或保险公司

保函(含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支付凭证,但不得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

款)。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 天。

监理人提交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保函期限暂定 1480(监理服务期+180)天,若保函期

限届满但履约担保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则监理人应于保函期限届满前重新提交履约担保,否则委托人

有权拒绝支付酬金直至委托人收到新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担保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补足,以使整个合同期内的履约担保始终维持在中标金额 2%的

数额。逾期未能补足的,每日按应补而未补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补交违约金。

监理人提交银行支票、汇票的,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后 30 日内无息返还;监理人提

交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9.2 减量化工作要求

63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

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

平方米不高于150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3%左右。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1.优化竖向设计,减少土方外运;2.模数化设计、装配式建造,

减少废弃物;

3.选用绿色建材,优先使用再生综合利用产品;4.BIM模型优化设计,减少材料浪费。

9.3 监理人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9.3.1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导致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10%的违

约金。

9.3.2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发生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20%的违

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9.3.3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整个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

按 1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

9.3.4 监理人员现场到岗率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 3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专业

监理工程师按 2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按 1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

9.3.5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20%的

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9.3.6 因监理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或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的,委

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充实力量,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处以 5000 元违约金。

9.3.7 监理人必须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设施的现场到岗率 100%,如未达到,处以本合同总价

的 1%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并购买任何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

和服务,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在酬金中直接扣除。

9.3.8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工作人员或与本工程相关的管理单位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

券或现金,也不得接受承包人或与本工程有利益关系人赠送的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否则,每发生

一次,处以 2000 元违约金。

9.3.9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下列任何情形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按不超过本合同总

价的 2%/次处以违约金:

(1)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或提高造价的;

(2)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的;

(3)监理人向承包人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4)工程签证与现场实际明显不符的;

(5)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监理人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6)设计明显错误且造成较大损失的,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未书面报告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

(7)监理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意见、要求、报告等进

行答复的;

64

(8)监理人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的;

(9)监理人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导致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砼、砂浆强度不

合格,或桩测试不合格,或道路裂等质量问题的;

(10)监理人在材料进场、设备报验等过程中,将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承包人投标品牌、规

格、型号或不符合有关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元器件等予以验收的;

(11)监理人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12)承包人资料作假或代签字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监理人制止不力或未及时发现并予签认的;

(1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偷工减料,监理人未发现或未书面报告委托人的;

(14)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人未配合的,特别是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时没有及时旁站,总监

理工程师未巡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从严把关的。

9.3.10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处以 10 万元违约金。如因本合

同通用条件第 2.3.4 项所约定的情形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但每次仍处以 5

万元违约金;

9.3.11 监理人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

擅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处以 3 万元违约金。如因本合同通用条件 2.3.4 项所约定的情形而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但每次仍处以 1 万元违约金;

9.3.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三天到位;在监理期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

或担任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否则,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3%的违约金;

9.3.13 监理单位未根据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的,应

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监理单位未根据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工作要求的,应承担如下

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

9.3.14 对于监理人应支付的的违约金、赔偿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任何一期酬金或履约担保中

扣除。

9.4 双方特别约定,不论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概算投资额)、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等是否变动,本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双方特别约定,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索赔的处理等可

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才有效。

9.6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9.7 监理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且监理人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自

行办理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自行支付保费。

9.8 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5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

/

A-2 设计阶段: 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直至设计阶段服务期限届满 。

A-3 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审查保修方案,督促承包人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在承包人完成

保修工作后会同委托人进行验收,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保修有关的工作,直至保修期届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参与并配合

委托人以及委托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参与结算审核的相关会议、洽商,协助核

对工程量、价格,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工作,直至竣工结算完成。协助委托人审

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以达到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66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

/

/

2. 辅助工作人员

/

/

/

3. 其他人员

/

/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1

15-20 平方

开工后

2. 生活用房

1

15-20 平方

开工后

3. 试验用房

/

/

/

4. 样品用房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2. 工程勘察文件

1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1

相关设计完成后 7 日内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1

相关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5. 施工许可文件

1

办理完成后

6. 其他文件

/

视情况提供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

/

/

2. 办公设备

/

/

/

3. 交通工具

/

/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

67

工程监理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

工程项目地址: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西北角,基地西侧为蒋墩路、大健康组团,北侧为新

农科大楼

A 楼、B 楼,南侧为综合训练馆,东侧为西区银泉宿舍

建设单位(甲方):浙江大学

监理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

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

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探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

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68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

.年

69

附件:

浙江大学新医科大楼监理人员汇总表

年龄

性别

专业年限

监理资质

职务和职称

安排上岗施工阶段

到位率

70

第五章 服务范围及报价要求

一、服务范围及要求

1、工程监理范围

本项目的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监理范围包括:配合施工图设计管理、三通一平(包

含周边管线迁移)、基坑围护、土建(地下和地上)、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弱电

智能化、泛光照明、各专业抗震支架系统等)、室内装饰、幕墙、室外【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景观、

道路、综合管线、绿化、河道等】、实验室特殊工艺配套、电梯、标识标牌、太阳能光伏、红线外

电缆接入、充电桩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明确指令要求完成的其它工作。

2、监理工作目标

2.1 施工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质量等级合格标准,并一次验收合格。

2.2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工期不超过施工合同要求的工期。

2.3 投资控制目标: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对工程量进行签认。工程竣工结算控制在批

准的设计概算内,不能发生工程款超付及因监理人原因产生的索赔。

2.4 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目标:确保安全施工,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

2.5 合同管理目标:完成本项目的合同跟踪管理及协助招标人的相关索赔事宜。

2.6 信息管理目标:提供齐全的各类项目管理报表和签单,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

归档。

2.7 建筑节能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及《浙江省建筑节能实施条例》,对建筑节能和环保的要求

监督工程实施,并确保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

3、施工进度计划

计划开始施工图设计日期: 2026 年 6 月 30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2026 年 8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9

年 8 月 30 日。

4、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

4.1 本工程监理服务内容包括: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浙江大学新

医科大楼项目的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进

行控制、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参与工程的交工和竣

工验收,履行保修阶段的监理义务和责任。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督

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

4.2 本工程的监理服务期从招标人书面确认监理人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

交完毕且工程项目备案通过止,并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3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监理规定进行监理,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工作内

71

容。

4.4 质量控制

4.4.1 配合施工图设计管理,参加设计交底会议,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4.4.2 审查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

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

4.4.3 检查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办理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检查报告;

4.4.4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检查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4.5 复核和审查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构配件等供应单位的资格及发包手续、

备案情况等;严格监控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质量。

4.4.6 审批工程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依据监理规划分析、调整和

确定质量控制重点、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和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

理制度;

4.4.7 检查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适合于本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承包

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4.8 协助委托人移交与项目施工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并

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检查和复核有关测量成果;

4.4.9 审查承包人自建的试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批准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

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

4.4.10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必

要时,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4.4.11 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隐蔽工

程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做好记录和统计工作,对发现质量问题的施工

现场及时进行拍照或录相;

4.4.12 组织或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审批事故处理方案,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4.4.13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查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

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4.14 对工程项目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及时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和质量评定

工作;

4.4.15 审查竣工资料,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预验收;

4.4.16 参与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提交质量评估报告;

4.5 进度控制

4.5.1 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有关进度的条款;

4.5.2 审核、分析各投标单位的进度计划;

4.5.3 审核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必要时,及时调整施工总进度;

4.5.4 审核项目施工各阶段、年、季、月度的进度计划,并控制其执行,必要时作调整建议;

72

4.5.5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要时采用用计算机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每月、季、

年提交各种进度控制报告。

4.6 造价控制

4.6.1 对工程实际进度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4.6.2 对工程的修改、变更以及返工等情况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4.6.3 对与工程有关的措施等作好完善的记录和必要的签证;

4.6.4 利用专业投资控制软件每月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

4.6.5 对工程付款进行审核;

4.6.6 参与审核其它付款申请单;

4.6.7 提供对无价材料签证价格的建议,参与审核及处理各项施工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4.6.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及竣工结算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

4.7 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

4.7.1 审核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

4.7.2 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安全、文明保障义务;

4.7.3 组织工地安全检查;

4.7.4 协助制订项目委托人方的应急措施;

4.7.5 协助处理安全事故;

4.7.6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工地卫生及文明施工检查;

4.7.7 督促施工单位协调处理工地的各种纠纷;

4.7.8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落实工地的保卫及产品保护工作。

4.8 合同管理

4.8.1 协助委托方处理有关索赔事宜,并处理合同纠纷;

4.8.2 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并定期提供合同管理的各种报告。

4.9 信息管理

4.9.1 进行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存档;

4.9.2 定期提供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报表;

4.9.3 建立工地例会制度,并做好会议记录;

4.9.4 督促各施工单位整理工程技术资料。

5、保修阶段监理

协助委托人、物业管理部检查回访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缺陷)

的鉴定,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

5.1 工程进入保修阶段,监理公司编写保修阶段的监理细则,安排足够的监理人员进行定期质

量回访,主动找出工程质量及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5.2 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公司应主动配合发包人组织设计、承包人和有关各方对工程质量缺陷

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协助处理至客户满意。

73

5.3 接到投诉后,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承包人及时到达现场,认真分析投诉产生的原因,确定质

量缺陷的责任,提出缺陷的解决方案,经委托人审批后实施,一般整改期限不超过七天,特殊的经

委托人同意后制定整改计划,按计划实施;

5.4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将引起工程保修延长的事件及延长时间书面通知委

托人和承包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或损害,致使工程不能使用,则工程保修期应延长。

5.5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及时签发解除保修期质量责任书给承包人并抄报委

托人。

6、监理人员要求

6.1 监理组人员的数量和专业配备应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的需要。

6.2 监理组人员应按照工程需要按期进场到位开展工作。

6.3 中标人投标时的监理组人员未经招标单位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若自行更换或撤离,将

按照相关约定处理。

6.4 中标人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如有不尽其职或挂靠,招标人有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终止

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6.5 在监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监理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标

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监理人员,应以相当

资格与技能的人员替换,并经招标人的同意方能实施。其中,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更换,更换

总监理工程师须提前 7 日向招标人书面报告,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并办妥相应的变更手

续。

6.6 监理实施过程特殊要求

监理公司在工作中,除满足监理公司自身的管理要求外,必须满足委托人制定的相关监理工

作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监理人的监理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委托人的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及细则。

监理工作的特殊要求规定如下,未涉及到的监理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家监理规范和浙江省监理

规程的要求。

6.6.1 旁站制度

a)、监理公司应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分项工程旁站计划,报委托人审批后在项目工程中坚

决执行。

b)、监理公司应在旁站监理工序施工前 4 小时安排好旁站监理人员,报委托人备案,根据工

序施工时间长短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二人;

c)、监理公司应对旁站人员事前做好培训,制定旁站检查内容和记录要求;

d)、在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随施工不间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较为严

重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总监和委托人,待隐患处理完后再继续施工,必要时发停工令;

e)、旁站记录要真实、全面,保持记录的连续,不得编造假记录,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f)、旁站监理记录在施工结束后 24 小时内整理完毕并报委托人审阅;

g)、对旁站监理人员做好安全检查交底工作,特别是夜间旁站监理,不仅要做好施工单位的

74

安全检查工作,也要做好自我保护。

6.6.2 样板引路制度

a)、工序样板。主要工序施工前必须先做施工样板,样板经委托人和监理组织专项现场验收,

得到确认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样板交底;

b)、根据委托人要求,做好施工样板间、示范单位的监督和交底工作。

6.6.3 监理作息时间要求

a)、监理公司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b)、监理公司的作息时间一般与施工单位作息时间一致根据桩基工程施工工艺的特点,要求监

理公司根据工程需要合理安排好现场工程管理监督的人员;

c)、节假日监理公司要安排人员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安排表提前 3 天报委托人备案,若施工单

位节假日正常上班,监理公司应根据施工内容安排好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值班,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

监督管理工作;

d)、监理人的到位考勤方式:由发包人制定,具体办法在进场时由发包人书面通知。监理人不

能按承诺要求到位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到位率保证金。上述人员到位率每

月通报一次。

6.6.4 巡视检查要求

监理公司的监理人员必须保证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有 6 小时以上在施工作业面巡视;

监理工程按照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附表《工序检查一览表》要求进行巡视;

巡视中对主控项目 100%检查,对一般项目不少于 50%的检查,对一般实测检查不少于 30%自

行平行检测;

应记录检查的分部分项、检查位置,观测项目质量描述应包括存在质量问题、数量多少、是否

符合验收要求,要求实测项目实行量化记录管理;实测项目应有监理工程师亲自实测的数据;

6.6.5 监理公司应根据工程进度要求,编制简单易行的巡视检查表,每位监理人员要有专门巡

视记录簿。

6.7 监理人员专业及人数要求一览表

75

监理岗位

人数

专业要求

人员资格

到位率

驻场时间

关键岗位

总监理工程

≥1

房屋建筑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85%

全过程

质量专监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全过程

安全专监

≥1

/

安全监理岗位证书或安

全监理考核证书

≥85%

全过程

其他岗位

房建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全过程

安装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机电安装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图纸会审、孔洞预留至安装工程验收

完毕

市政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市政工程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市政工程内容施工

期间

建筑(人

防)专业监

理工程师

≥1

房屋建筑

省级监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人防工程内容施工

期间

造价工程师(兼合同管

理员)

≥1

土木建筑工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

以上

/

按甲方需要

土建监理员

≥1

房屋建筑

监理员上岗证

≥85%

全过程

资料员

≥1

/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85%

全过程

注:1、为满足本工程监理需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工程内容、规模、工期等特点配置上

述监理岗位、专业工程师、监理员的专业结构和人数。2、监理人员到位率按月考核,每月到位天

数按 30 日历天×相应的到位率考核。

6.8 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1

全站仪

1 台

2

经纬仪

1 台

3

水准仪

1 台

4

手持激光测距仪

1 台

5

激光垂准仪

1 台

6

钢筋测定仪

1 台

7

覆层测厚仪

1 台

8

混凝土回弹仪

1 台

9

游标卡尺

1 台

10

千分尺

1 台

11

摄像机

1 台

12

照相机

1 台

13

其他设备

根据需要配置

注:投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此基础上自行添加,以更好地满足监理工作。

76

7、对监理程序及技术的基本要求

7.1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须独立地进行检测、检验、试验工作,即凡施工单位须做的检测、

检验、试验项目,经过监理单位的旁站见证或独立检测、检验、试验后,能足以客观反映施工单位

所做的检测、检验、试验项目数据及工程质量的真实情况。

7.2 中标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仪器、设备,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技术

资料,不得与施工单位送到同一检测中心(站)进行检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测量复核、设备安装

等检测测试工作,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中标人与施工单位的测试数据不得相互套用。

7.3 为保证本工程建设的有序管理,保证本项目及周边地区综合管线信息的科学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现实性,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并督促施工单位在管线埋设

后覆土前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7.4 监理资料的提供,应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使用的表式在确定监理中标人后,

由招标人档案部门与中标人具体交底明确。

7.5 中标人提供的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之规定,同时需满足招标人的“工程竣工

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办法”的规定。

7.6 对上述监理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理程序及技术的基本要求必须达到相关标准,且各投标人

在监理大纲综合说明中必须写明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处罚办法。

8、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要求

8.1 如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8.2 如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工作量未能准确复核,并签署了与实际不符的工作量的

工程进度付款凭证,招标人将追究其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

8.3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监理员的工资,如委托人发现监理公司有流动资金不

足、拖欠员工工资等现象,委托人有权先支付监理公司资金,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支付的费

用在应付监理费用中扣除,并视情节要求监理公司支付扣款费用 20%的违约金。

8.4 监理公司每月支付监理部人员的工资表应报委托人备案。

8.5 对监理部所配物资不能满足监理办公需要,监理公司又不能及时解决,已影响监理工作正

常进行时,委托人有权进行配给,所需费用从应付监理费中扣除。

8.6 因项目进展需要,委托人提出增加管理人员时,监理方必须保证及时补充符合要求的监理

人员。

8.7 监理公司应正确处理与委托人、乙方的关系,监理公司应理解、落实监理委托人工程管理

的延伸,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合同关系。

二、报价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图纸、资料及监理范围、内容,由投标人结合自身监理

能力和监理力量的投入进行竞争报价。

2. 监理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次监理招标范围、内容内所有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程

77

监理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如工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

以及所有有关的管理成本。

3、本工程的监理费按本次投标报价包干,中标后不作调整,也与今后工程投资额的调整无关。

4、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在投标报价时综合

考虑以上因素,认真填报监理服务中的所有内容,有关报价的详细说明可在投标书的相应条款中予

以说明。对没有填报的费用,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表中的其他单价和

合价中。

5、投标人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

品质量控制。

三、特别约定

投标候选人法定代表人需无条件到浙江大学指定地点约谈并签订书面《履约承诺书》,未在规

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拒绝签署《履约承诺书》的,则被视为投标人放弃中标资

格,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承诺内容如下:

1. 投标过程中无出借(租)资质、围标串标、挂靠及弄虚作假的行为。

2. 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全员到位,未经批准不会变更。

3. 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按合同约定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到位率不少于 85%。

4. 严格履行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权利和责任保质保量完成监理工作,

严格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合同管理、协调等工作。

5. 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守则和监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不

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6.若违反上述承诺,接受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

78

第六章 服务技术标准及要求

□1.对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

序号

岗位

上岗证书

要求

数量

其他要求

1

总监理工程师(关键岗位)

2

质量专监(关键岗位)

3

安全专监(关键岗位)

4

□总监代表

5

专业监理工程师

6

专业监理工程师

7

专业监理员

8

专业监理员

9

其他人员

说明: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自身需要提出人员要求;

②投标人应提供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或《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 号)规定的其他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时间为:

★此表若在前附表3.5.3中勾选为实质性响应资料,请在招标文件修订版的修改内容中亮色标注并清晰写出需求,并与项目团队的评审打分要求相区别,需求不清晰的不得随意否决。

2.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技术标准及要求:

7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格式

二、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三、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四、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80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81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82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

的汇总)及相关附件;

四、投标人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之间在“浙江省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

(未在动态核查范围内的资质无需提供);

五、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

的中小企业需提供);

七、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注册执业证书或其他证书;

八、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

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招标人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工

程的提供);

九、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83

格式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84

格式二: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

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若有)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

或总监名字等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例如:X 年 X

月 X 日

,建筑

面积X 平方米或长

度 X 米,获得 X 奖等

例如:监理合同、中标

通知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或不附相关附件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85

格式三:总监理工程师承诺书(招标人不允许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工程的

提供)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

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承诺书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承诺,拟派参加

项目监理投标的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

(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竣工验收或

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没有选择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3.4.1第(四)款第4项的,删除下划线部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86

投标保证金

1.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

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

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2.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

87

格式四: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贵

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方(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人”)

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

元(大写)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

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要求

支付,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订

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在

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履

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保

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证人:

(签章)

开具日期:

88

格式五: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

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招标人) 的 (项目名称) 采

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

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

1.填写要求: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

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②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3种企业类型,结合

以上数据,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③

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者未按以上要求填写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声明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

取中标、成交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

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89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90

一、评分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

总)及相关附件;

二、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此表必填);

三、投入到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的情况汇总表及业绩、

经历、能力介绍、资格证明材料(附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及派驻现

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四、到位率承诺书(详见格式);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91

格式六:业绩公示汇总表(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需要准确详细列入)

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企业业绩

例如:企业名称

或总监名字等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例如:X 年 X

月 X 日

,建筑

面积X 平方米或长

度 X 米,获得 X 奖等

例如:监理合同、中标

通知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1

……

备注:不录入此表或不附相关附件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92

格式七: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

序号

行政处罚对象

行政处罚部

行政处罚内

发生地

发生时间和结束时

处罚是否在公

告期限内

1

投标人名称(1)

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名称(2)

例如:文书、公告或者

文号

2

……

备注:

1.此表必填,不提供的其投标将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投标人自行填报相关内容,如

未有处罚信息,填写(1)(2)两项,在(2)处填报“无”。

2.在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汇总表中如未如实填报处罚记录相关内容,

被投诉且被查实的,将被加倍扣分。

93

格式八: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及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岗位(招标人根据项目

实际按需设置 )

姓名

身份证

职称

上岗资格证明

到位率承诺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专监

安全专监

……

备注:1、须同时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质量专监、安全

专监)的聘用合同,及上述人员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需为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证明的响应按相关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其他所填信息与递交附件不符的,按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对监理人员配备的要求(第六章)有关否决投标的情形及资信评分要求评审。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承诺如实按上述配备人员到位,否则将自愿接受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2、上述填报内容真实,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必须均在

投标人公司(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及投标诚信函接受处理。

以上备注内容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文字为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94

95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工程名称: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技 术 职 称

毕业院校、专业

毕 业 时 间

现 任 职 务

从事监理工作时间

监理培训证书号

监理工程师证书号

工作简历:

注:每表一人,本表后附相关资料。

96

格式九:到位率承诺书

到位率承诺书

致:

(招

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监理,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

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其他监理人

员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

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期:

97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98

一、监理服务大纲

(一)本项目概况;

(二)工作内容和依据;

(三)监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形式;

(四)监理人员的作业安排和进场计划;

(五)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六)对本项目的实施意见及重点难点控制;

(七)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二、其他需要投标人阐述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5 条。

99

格式十: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仪器、仪表、设备及交通工具汇总表

工程名称:

仪器、仪表、设

及交通工具名称

规 格 型 号

数量

使用情况

投入时间

100

监理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01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提供)

五、投标诚信函;

六、监理费报价表;

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02

格式十一:投标函

项目监理投标函

(招标人):

我方已全面阅读和研究了

项目施工全过程监理招标文件和招

标补充文件,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了本项目招标

的全部有关情况。同意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和条件,并按此确定本项目投标的要

约内容,以本投标函向你方发包的

项目全过程监理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最终报

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负责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是

(身份证号码

),

监理人数为

人,服务期

日历天)。

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

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对定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如由我方中标,在接

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监理合同价

%的履约保证金,

并按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函的约定与你方签订委托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

责任和义务。

我们同意从投标之日起在

天的有效期内恪守本招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

任何时间,本投标函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

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采用联合体投标

我方联合体牵头人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我方联合体成员名称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独立投标: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为: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____年 ____月____日

103

格式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

证明。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制件

104

格式十三: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及标段名称)的投标文件、提出异议、投诉、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105

格式十四:联合体协议书

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

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

下: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

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其他成员类推)

106

格式十五:投标诚信函

投标诚信函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监理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

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同

意作无效投标处理;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

履约保证金,同时按扰乱市场行为进行信用扣分;

2.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代表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标;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内容多处雷同、

电子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

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监理人员及投入监理仪器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

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6.承诺本项目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

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

(适用于招标公告不允许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

合同工程的);

7.承诺我单位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杭

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承诺投标文件中涉及的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

总表、企业及人员业绩均无虚假或伪造内容,若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严格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相应处罚;

8.承诺我单位在投标期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资质条

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

“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

9.承诺本招标文件要求的人员和我单位没有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名

单,且自

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

10.承诺未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联

合惩戒名单)或限制参加投标;

107

11.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变更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拟派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变更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不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投标

(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及以上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

个月以上的;(2)从本单位离职的);

12.我单位直接负责本项目投标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码:

,联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我单位与本项

目投标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本次投标委托授权代表

(身份证号码:

系手机号码:

(必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3.其他:

(1)承诺投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符合下

列条件:

①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②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证保险);

③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

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

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2)承诺并确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本项目陈述和答辩的,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的信用扣分等处置,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责令整改及信用扣分

相关通知材料送达本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本单位”指联合体各方)。本单位传真号

码:

,电子邮箱:

(3)承诺在投标截止日前因工程监理或招标投标原因导致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在公告期限内的,已如实填报处罚记录相关内容。承诺如未如实填

报处罚记录相关内容,被投诉且被查实的,将接受加倍扣分。

14.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本人

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对所在单位参与本次投标知情,投标

中使用的本人相关业绩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单位盖章):

108

格式十六:监理费报价表

监理费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费 用 名 称

单位

计 算 依 据

单价(元) 数 量

合价(元)

1

2

3

4

5

合计监理服务费总报价为人民币小计:¥

投标人已充分考虑整个监理服务时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费用,并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报价依据和说明及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办法、延长监理服务期的优惠条件(可另附页):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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