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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名称: | |||||||
|---|---|---|---|---|---|---|---|
| 合同编号: 校合-2026-JBJS-XNK-0004 | |||||||
| 委 托 人: | 浙江大学 | ||||||
| 监理 人: 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签订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委托人(全称):浙江大学
监理人(全称):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达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浙江大学新农科大楼。
2. 工程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东至博士后宿舍,南至银泉宿舍和拟建的新医科大楼, 规划绿带相接,北侧与市政道路博创路相接。
3. 工程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23648平方米,规划新建总建筑面积 63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 面积 42000平方米,全部为科研实验用房;地下建筑面积 21000平方米,全部为地下停车场(兼人防工 程)及设备用房。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9615.25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协议书;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文件; 3.
专用条件; 4.
5. 通用条件;
6. 招标文件及附件;
7. 附录,即:
附录 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刘利 ,身份证号码:32*开通会员可解锁*7855,注册号: 33013150。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___________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 377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监理酬金:肆佰陆拾陆万参任参佰陆拾元整(¥4663360元)(签约酬金的95%)。
2. 相关服务酬金:___ 贰拾肆万伍任肆佰肆拾元整(¥245440元)(签约酬金的5%)。 其中:
(1) 勘察阶段服务酬金:_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签约酬令的1%)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玖万捌任壹佰柴拾陆元整(¥98176元)
(签约酬金的 2%)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玖万捌任壹佰装拾陆元整(¥98176元)
(签约酬金的2%)。
六、期限
1. 监理服务期:不少于_1300日历天。
监理服务期:从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人选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料移交完毕且工 程项目备案通过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 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 年 年 / 月 /__日始,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图图审结束。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始,至保修期满之日止(保修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5年)。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完成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 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6年 7月2日。
2. 订立地点: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
3. 本合同一式_10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6份,监理人执 4份。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并在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账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0992
经办人:徐萌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長人或委托代理 3010200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17号2 号楼204-19室 邮政编码: 311199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保做支行 开户名: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775*开通会员可解锁* 经办人:卜菁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 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 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 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 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 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 约酬令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 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 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 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 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 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 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 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 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 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 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ნ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
项:
(19)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 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 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 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 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 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
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 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 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 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 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 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 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 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 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天 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了天通知监理 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 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 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了天内,以 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 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 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 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 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 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 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 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 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 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 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 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 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 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 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 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 款约定的责任。
6. 3. 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目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 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
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天内监理 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 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 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 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 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 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 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 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 委托人的同意。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_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 专用条件及附录 A、附录 B; (4) 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 (6) 招标文件及附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本项目的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监理范围包括:配合施工图设计管理、三通一平 (包含周边管线迁移)、基坑围护、土建(地下和地上)、安装(含给排水、电气、消防、暖通、弱 电智能化、泛光照明、各专业抗震支架系统等)、室内装饰、幕墙、室外【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景观、 道路、综合管线、绿化、河道等】、实验室特殊工艺配套、电梯、标识标牌、太阳能光伏、机械停车 位、燃气工程、红线外电缆接入、充电桩等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监理工作以及委托人明确指令要求完 成的其他工作。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通用条件第2.1.2项规定的全部工作以及下列全部工作;
(1)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
(2)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开工前的现场"三通一平"工作,对场地施工用电的布局、安全性提出 合理建议;
(3)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4)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人按批准 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5)协助委托人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
(6)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含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定期向委托人编报监理月报;
(7)及时完成工程变更资料的签复和归档,按月编报,按阶段提交成果;
(8)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9)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
(10)协助委托人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以达到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1)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12)完成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合同中涉及的监理人工作;
(13)配合完成工程质量检测的其他相关工作;
(14)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完成招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 2. 1 监理依据包括: 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浙江省及杭州市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
章:②与工程有关的标准;③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④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 关的其他合同;5浙江省及杭州市有关工程建设及监理的相关规定。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与上述2.2.1项约定的监理依据相同。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1)因患病等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2) 退休或离开本单位的;(3)工程因故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 个月以上的;(4)被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 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经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_ / __
在涉及工程延期/_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 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标准》(DB33/T1104—2014)规定的有关监理报告,以及约定的专项报 告)、时间和份数:
(1)工程开工时提交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各五份;
(2)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每月5日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二份;
(3)按规范或标准要求的时间提交;
(4)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提交委托人要求的监理专项报告。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 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之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吴乾富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按专用条件第 9.3 款执行。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本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施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__ /__。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1) 本合同签订并在发出开工令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
(2) 所有单体完成±0.00并通过规划检验后 30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0%;
(3)所有单体完成中间结构验收后30日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0%;
(4) 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后 30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30%;
(5)监理人提交符合监理规范及归档要求的全部监理资料,审查工程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 料及申请并报委托人后30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
(6)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 30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 2.5%;
(7)监理及相关服务期届满14天内支付本合同总价的2.5%。
双方特别约定:在委托人支付上述第(2)、(3)、(4)项酬金前,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由施 工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签字确认的该阶段所有的变更资料清单。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且监理人提交履约担保。
6.2 変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或非监理人过错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 下列方法确定:若实际监理服务期《指从委托人书面确认监理人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档案资 料移交完毕且工程项目备案通过之日止》超过1300日历天的,则超过1300日历天施工期部分的监理 工作按每月 10000元的标准补偿。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不作调整。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_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_14_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_14_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不计奖励金额。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涉及本工程的资料、合同、信函、数据电文、信息等,保密期限 至监理及相关服务期届满后十年。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 限制条件: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9. 补充条款
9.1 履约担保:监理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目内,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 约担保,方式为:即时兑付的银行现金支票、汇票、银行保函(含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或保险公司保 函(含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支付凭证,但不得有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履约担保有效期自提交之日起至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 180天。
监理人提交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保函期限暂定1480(监理服务期+180)天,若保函期限 届满但履约担保有效期尚未届满的,则监理人应于保函期限届满前重新提交履约担保。否则委托人有 权拒绝支付酬金直至委托人收到新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补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行使处分履约担保权利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监 理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补足,以使整个合同期内的履约担保始终维持在中标金额2%的数 额。逾期未能补足的,每日按应补而未补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补交违约金。
监理人提交银行支票、汇票的,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无息返还;监理人提 交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的,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届满后失效。
9.2 减量化工作要求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 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 方米不高于150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3%左右。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1优化竖向设计,减少土方外运:2.模数化设计、装配式建造, 减少废弃物;3.选用绿色建材,优先使用再生综合利用产品;4.BIM模型优化设计,减少材料浪费。
9.3 监理人违约责任的特别约定
9.3.1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导致未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的,处以本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 金。
9.3.2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发生质量事故的,每发生一次,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20%的违约 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9. 3. 3 因监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或整个项目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按 1000元/天处以违约金。
9. 3. 4 监理人员现场到岗率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按 3000元/天处以违约金,专业监 理工程师按 2000元/天处以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按 1000元/天处以违约金。
9.3.5 因临理人原因或监理人有过错,发生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起,处以本合同总价的20%的违 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则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9.3.6 因监理人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进度或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达不到预定计划的,委 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调整充实力量,监理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当上述措施无效时,处以5000元违约金。
9.3.7 监理人必须达到投标文件承诺的设备设施的现场到岗率 100%,如未达到,处以本合同总价的 1%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并购买任何应由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 务,所需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在酬金中直接扣除。
9.3.8 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工作人员或与本工程相关的管理单位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 券或现金,也不得接受承包人或与本工程有利益关系人赠送的各种礼品、礼券或现金,否则,每发生一 次,处以 2000元违约金。
9.3.9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下列任何情形每发生一次,视情节轻重,按不超过本合同总价 的 2%/次处以违约金:
(1)监理人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或提高造价的;
(2)监理人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构配件按合格签字的;
(3)监理人向承包人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4)工程签证与现场实际明显不符的;
(5)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监理人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6) 设计明显错误且造成较大损失的,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或未书面报告委托人和设计单位的;
(7) 监理人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对承包人提出的申请、意见、要求、报告等进行 答复的;
(8)监理人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的;
(9) 监理人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导致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论、砂浆强度不合 格,或桩测试不合格,或道路开裂等质量问题的;
(10)监理人在材料进场、设备报验等过程中,将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承包人投标品牌、规 格、型号或不符合有关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元器件等予以验收的;
(11)监理人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12) 承包人资料作假或代签字或未加盖有效印章,监理人制止不力或未及时发现并予签认的;
(13)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或偷工减料,监理人未发现或未书面报告委托人的;
(14)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人未配合的,特别是在大体积混凝土浇筑时没有及时旁站,总监 理工程师未巡视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未从严把关的。
9.3.10 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处以10万元违约金。如因本合同 通用条件第 2.3.4项所约定的情形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但每次仍处以 5万元
违约金;
9.3.11 监理人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应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 自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每次处以 3 万元违约金。如因本合同通用条件 2.3.4 项所约定的情形而更 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虽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但每次仍处以1万元违约金;
9.3.12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三天到位;在监理期内,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监理 或担任与本项目无关的工作,否则,处以本合同总价的3%的违约金;
9.3.13 监理单位未根据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的,应承 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监理单位未根据委托人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工作要求的,应承担如下 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
9.3.14 对于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委托人有权直接从任何一期酬金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9.4 双方特别约定,不论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概算投资额)、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工 作内容等是否变动,本合同总价均不作调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双方特别约定,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索赔的处理等可能 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由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后才有效。
9.6 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监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9.7 监理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且监理人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规定自行 办理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为其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自行支付保费。
9.8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A-1 勘察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2 设计阶段: 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管理工作,直至设计阶段服务期限届满。
A-3 保修阶段: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审查保修方案,督促承包人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承包人的保修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在承包人完成 保修工作后会同委托人进行验收,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保修有关的工作,直至保修期届满。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人应参与并配合 委托人以及委托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参与结算审核的相关会议、洽商,协助核 对工程量、价格,完成委托人交付的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工作,直至竣工结算完成。协助委托人审 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以达到杭州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 名称 | 教 를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
| 工程技术人员 1. | |||
| 辅助工作人员 2. | |||
| 其他人员 3. |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
| 办公用房 1. | - | 15-20 平方米 | 开工后 |
| 生活用房 2. | 1 | 15-20 平方米 | 开工后 |
| 试验用房 3. | |||
| 样品用房 4. |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
|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 1. 工程立项文件 | 1 |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
| 2. 工程勘察文件 | 一 | 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
|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 ー | 相关设计完成后7日内 | |
|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 1 | 相关合同签订后 7 日内 | |
| 5. 施工许可文件 | ー | 办理完成后 | |
| 6. 其他文件 | 视情况提供 |
|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
| 道 讯设备 1. | |||
| 办公设备 2. | |||
| 交通工具 3. | |||
| 检测和试验设备 4. |
工程项目名称: 浙江大学新农科大楼
工程项目地址: 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西区,东至博士后宿舍,南至银泉宿舍和拟建的新医科大 楼,规划绿带相接,北侧与市政道路博创路相接。
建设单位(甲方):浙江大学
监理单位(乙方):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 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 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 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 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 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 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 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探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 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 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 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 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第七条 。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2026.年7月2日
| 到位率 | ≥ 85% | ≥ 85% | ≥ 85% | ≧ 85% | ≥ 85% | ≥ 85% | ≥ 85% | 85% All | 85% //ll | ≥ 85% | ||
|---|---|---|---|---|---|---|---|---|---|---|---|---|
| 安排上岗施工阶 हिर | 全过程 | 全过程 | 全过程 | 全过程 | 孔洞预留至安装 工程验收完毕 日 纸会 风 | 市政工程内容 施工期间 | 容 12 人防工程 施工期间 | 按甲方要求 | 全过程 | 全过程 | 按甲方要求 | |
| 职务和职称 | 级 日 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师 | 元 量专监 AEX | 元 대전 全专 નીત્ર | 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元 146 | 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 元 | ரிப 市政专业监理工程 元 | 建筑(人防)专业监 元 理工程师、 | lin, (兼合 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员) 管理 | 元 ਦ 服理 篇 --- | 助理工程师 资料员、 | 元 (增加)、 监理人员 | |
| Jan 17 A K L T A K I T C C A T L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C 11/12/16 | 监理资质 |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 | 证 員 杭州市安全监理 |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 |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 |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 | 杭州市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 合格证书、 防证 | 一级造价注册工程师 | 证 格 员培训合 监理 | 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 老小 年限 | 23 | 8 | 11 | 6 | 20 | 17 | g | L | 12 | |||
| 22 40 | 建筑 115 | 建筑 ાંધ્ધમ નાનિ | ಳ નિર્ | 建筑 ાવિસ્મ ਜਿੱਤੇ | 安装 机电 | 用 市政公 급사 | 建筑、 ાધ્યમ 人防 ਜਿੱਤ | 士木建筑 | 士建 | 建筑 程管理 士建 | 建筑施工安 4 | |
| 性别 | 電 | 田 | 出版 | 出 | 대 | 出 | 出 | ಗ | 出版 | 出 | 田 | |
| 年齢 | 48 | 29 | 33 | 31 | 50 | 40 | 33 | 36 | 26 | 28 | 34 | |
| 位 -区 | 总监理工程师 | に自 #x ण्डम्भ ਜਿੱਤ | 专监 ਦੇ નીત્ર | 房建专业监理 गा 工程 | 安装专业监理 工程师 | 市政专业监理 工程师 | 를 业监理工程师 建筑(人防) | 造价工程师(兼 员 管理 lin < ロ | ਸਤ ने क 보 定 二 | ne 资料 | 监理人员 (增加) | |
| ਜੀ ਤੋਂ | 姓名 | 刘利 | 俊 姜文 | 得 E | 邵鹤顺 | 陈海春 | 姚海奇 | 薬病 | 熊 葉 | 徐积伟 | 余鹏 | K 张宗 |
浙江大学新农科大楼监理人员汇总表
限据。
100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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