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1-22
发布于
辽宁阜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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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建人(全称):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新浦中学及幼儿园项目。

2. 工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单元,东至新浦路,南至坚塔路,西至浦西路,北至杨 家墩街。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

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00%。

5. 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94037. 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62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32037.7平方米,地下1层,本次招标为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范围为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范围内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有内容;具体详 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 1 月 15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 3 月 24 日。

工期总目历天数:800 天。工期总目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肆亿壹仔贰佰贰拾玖万伍任陆值参拾壹元整(¥*开通会员可解锁*元),(含税价, 税率 9 %) ;

第1页共67页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玖佰零伍万玖仟零叁拾伍元整(¥9059035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 (¥ /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柴万捌仟玖佰贰拾元整(¥1678920元)。

(5)工资性工程款总额:

人民币(大写) / / / (¥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周大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第 2 页 共 67 页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开通会员可解锁*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滨江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近
包人执肆份。
205 1日 菲音
法定代 (符章) 法定代表 (签章) 9670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签章)
经办/ 经办人: 经办人:
组织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0197b
地址: 地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
电话: 电话: 申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
账号: 账号: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538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2 语言文字

1.3 法律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8 严禁贿赂

1.9 化石、文物

1.10 交通运输

1.11 知识产权

1.12 保密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2.2 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6 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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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3.8 联合体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2 监理人员

4.3 监理人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2 质量保证措施

5.3 隐蔽工程检查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5 质量争议检测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2 职业健康

6.3 环境保护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 4 测量放线

7.5工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8 暂停施工

7.9 提前竣工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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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2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変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2 变更权

10.3 变更程序

10.4 变更估价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0.9 计日工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5 支付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3 工程试车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5 施工期运行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3 甩项竣工协议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2 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4 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7 通知义务

19.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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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20.2 调解

20. 3 争议评审

20. 4 仲裁或诉讼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 订) »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 的综合性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601477909@qq.com ;

通信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22楼

1.1.2.5 设计人:

名称:杭州千城建筑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112003527@qq.com ;

通信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乳泉路826号6幢401室 。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据工程实际需要,作为修建临时施 工道路租用的土地、修建现场围墙占用的公共人行道等本工程的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永久占地外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若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履行占地手续后实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 杭建市 发〔2018〕 579号) :

1.3.3 《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 (杭建工 发〔2012〕426号):

(3)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 建工发〔2017〕112号〕 ;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号) :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 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 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 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号) ;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3)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5)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6) 《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号)

(1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 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 123 号)

(18)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 41号)

(2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 135号)

(21)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 118号)

(16) 其他:

① 《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7号);

②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78号);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 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4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 号):

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 通知》(杭政办函[2011]32号):

6 《关于落实建筑工棚安装空调事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237号);

7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6 《关于印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办 法的通知》区办[2004]26 号)

3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区财政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区

办[2007]32号);

1 《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意见》(区办 [2023]18号);

① 区财政《关于明确施工临时借地费用纳入施工措施费支出的通知》;

12 《关于调整工地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滨建监[2020]27号);

3 《转发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杭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工程增加费计取规定 的通知》(区住建[2015]32号);

@ 关于印发《滨江区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区住建[2021]50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21]70号);

6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试行)》(杭建市发[2020]107号);

17 杭州市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普查及"平安护航建党百年"安全隐患大排 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杭安委[2021]6号)文件;

18 《关于我区建设工程应用BIM技术的通知》(区住建[2021]66号);

1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0]5号)

20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 [2022]183号)

2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关于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的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2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江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实施细 则的通知》;

23 《关于部分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通知》(区财[2018]2号);

2 《关于开展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环境整治专项检查的通知》(滨建监[2024]14号);

6 国家、省、市、区现行相关文件。

以上文件若有新规定新要求并适用于本工程的,按新文件执行。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按国家、省、市、区相关文件执行。

1.3.15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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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 求,国家或行业如有新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则要从新。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其他: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工程变更、询标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及招 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及双方认为应作为合同构成的其它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情况,由发包人工程师做出解释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合同另有约 定,组成合同的几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应依次如上所述。 任何不列入其上的其他文件, 皆不影响合同文件,除非双方另签补充合同。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6套(已包括城建归档等竣工图), 承包人要求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设计联系单等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资料。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详细的工 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月工程量报表、月进度报 表、周作业计划、质安监手续及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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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要求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 各阶段( 年、季、月、周 )进度计划、单位工程等进度计划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要求时间提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按发包人要求和 政府相关规定时间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类似文件数量要求一式五份; 发包人(或监理人)和政府规定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数量按发包人要求和政府相关规 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以书面形式提供,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签字和盖章,若发包 人要求提供对应电子文档的,应按要求提供电子文档;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视实际情况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另外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 承包人文件(包括不仅限于投标文件纸质版、电子版扫描件、商务报价软件版),供发包 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_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工程部现场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技术负责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监理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场内交通,费用纳入措施费中。遵照政 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 人给予配合。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于续而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一般施工图规划红线以内为场内交通,规划红

线以外为场外交通;若发包人提供场外临时用地的,则临时用地范围也为场内交通,其中 因现场实际需要需场外借地、修筑施工便道等,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今后不另调整。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既 有道路和交通设施向承包人免费提供,若承包人认为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由承包人提 出方案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实施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遵照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 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给予配合,费用由承包 人负责,如承包人未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也由承包人承担。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 相。

本工程的超大件:详见设计或技术文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详见设计或技术文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 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提供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或泄露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技术指标。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双方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 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综合单价允许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 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 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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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以其投标文件的定额水平、优惠率作为依据进行组价(优 惠率=1-投标总价/招标控制价),以同样的定额水平、优惠率组成变更后综合单价,最终 价格以审计审核为准;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竣工验收后结算时。

2 发包人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 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 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标 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 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 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承包人应加强综 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 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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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 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俞宇航 ;

身份证号: 339*开通会员可解锁*71X ;

职务: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

电子信箱:_______ / __;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本工程有关工作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对质量、 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代表发包人应行使的基本权利。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满足施工要求。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水水源,位于施工场地处(具体位置以施工现场为准),已设 置好计量用水表;发包人提供的用电电源变压器及相应的配电箱柜,位于施工场地处(具体 位置以施工现场为准),已设置好计量用电表。电源至各个施工地点的驳接费及电讯相关所 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装表计量)。水电费以浙江省水电收费标准,自水电表安装完 成至项目交付使用期间,按实结算。因地方用电紧张、地方政府采用限电措施等实际情况, 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保证施工,费用计入项目措施费中(若不报价,作优惠处理), 承包人应按时缴纳水电费;如未按时缴纳导致项目停水停电,承包人应采取措施自行解决,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临时设施及场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措施费中(若不报 价,作优惠处理)。

(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 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后, 承包人应做好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的移交手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2012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 要求提交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并不限于:竣工图,竣工报告,技术复核资料,工 程原始施工纪录(包括影像和相片资料)及验收签证单,材料质保书、检验签证单、材质 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变更的技术资料,工程的检测数据、质量评定报告等的全部资料;竣 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①施工中无设计变更,由承包人在发包的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有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修改,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 的变更联系单,在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不能作为竣工图的,由承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组 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6套(包括影像和 相片资料),对应内容的电子文件光盘一式二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包括因竣工资料不符合招标人、 城建档案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和整改费用。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要求以纸质、电子文件形式提供, 电子文件(含竣工图纸、竣工资料、影像资料、相片资料等全套资料)以光盘形式提供。 其中竣工图纸要求以CAD和PDF两种形式提供;纸质形式提供的竣工资料应有一 套为原件。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 子は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 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 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 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 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 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 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目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单 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分 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目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 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 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 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溶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筑 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 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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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 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 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 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 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周大方 :

身份证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2737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筑工程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浙*开通会员可解锁*42557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开通会员可解锁*42557(00)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1102733067qq.com ;

通信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国家相关法规约定的授权,代表承包人全面负责 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控制,做好本工程施工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行使并

履行本合同明确约定的项目经理的全部权利和职责,受理与其相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 意、批准、决定及其通讯联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到岗 率不得低于24日历天/月,委托人将进行考核;如达不到承诺要求的,每缺一天罚款200元, 其他管理人员每缺一天罚款1000元。重要施工工序、环节、会议时项目经理等关键管理人 员必须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管理人员请假2天以内(含2天)应经总监理工 程师和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现场项目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以上还应向建设单位(或代 建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责 令承包人立即改正,若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仍不予以改正的,则由监理通报有关键 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 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 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扣罚承包人5000-10000元/天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 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原 则上不允许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离职、身体健康等)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及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予以更换,且更换的项目经理不低于招标文件资信评分标准 等次的相应水平(执业注册资质、工作年限、职称)。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视为承包人违约,按10万元/人/次扣罚违 约金,前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按投标承诺到位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5万元/人/次扣罚违约金, 前试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内,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由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施 工合同签署后7日历天内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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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验的约定:原则上不允许更换,如因特殊情况(离职、身体健康等)确需更换的,需经发包 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予以更换。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管理不力、违反现场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事 故的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其中 施工技术负责人按3万元/人/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安全员、质量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按 1万元/人/次扣罚承包人违约金,前述所有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 定账户内,由此原因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人书面同意,且发 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否则按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处理。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经批 淮离场后应有相同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代替其职责,该人员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 能力,并经监理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经监理人书面同意,且发包人同 意后方可更换,否则按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违约处理,即按3万/人/次扣罚承包人违 约金,前述违约金直接在当次工程款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 求更换符合条件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视为承包人违约,按5000元/次/人扣罚承包人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直接在当 次工程款支付前上交至发包人指定账户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3.5 分句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基础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结构防水工程、砌 筑工程等主体工程及关键性工作。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根据工程需要如需分包则分包单 位的资质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一经发现承包 人擅自转包或违规分包,视为承包人违约,立即取消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扣除全部履约

保证金,且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 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 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所有材料、设施设备、已完 工程、成品、半成品(包括承包人自身)被盗或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包括直接的和 间接的)。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 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 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合同金额的2%;

(3)其他方式:按《关于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文件执行。

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向发包人提供以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为签 约合同价的2%(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保时应同时提交中标价与 风险控制价之差额的履约担保),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 保证金内容包括:工程质量保证金占40%,工期保证金占3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 金占15%,项目班子到位保证金占15%构成。如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发 包人将有权扣除相应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b.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从签订本合同至本工程验收完毕后90日历天内有效。

c. 履约担保退还: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还履约保函,如在合同履行过 程中,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将履约担保的扣罚金额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在监理工作范围内,凡涉及下列事项必须取得发包人专门以书 面形式授权或签证确认后,监理人方可实施:

(1) 同意工程分包,承包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或主要材料或设备的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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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开工令、同意暂停施工或延期;

(3)同意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变更;

(4)同意合同价款调整、索赔,或暂列金额、暂估价的使用;

(5) 签发工程计量、支付证书、竣工结清证书;

(6)其他须发包人书面确定的事项。

如上述事项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或确认的,发包人均有权不予认可,且不能作为竣工结 算的有效依据。

除上述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授权监理人依照监理合同及相关监理规范办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免费提 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_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3007552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601477909@qq.com ;

通信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00号耀江国际大厦B座22楼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 / ;

(2) / = / =;

\left(3\right)\dots\left(\dots\right)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分部分项工程达到隐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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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由承包人质检员于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代表参加。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通知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 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 敲和继续施工。不合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 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现 场验收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 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检查或钻孔探测,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相应费用均由承 包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5000元/次的违约金目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 其他: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杭州市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 施工管理规定》等省市区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 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 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1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 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5万元-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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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措施费。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1万元-10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20万元违约金。

2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技标报价中包干,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 全等措施费用切实用于施工过程,并接受监督,按实计量,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增加安全费 用的,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若发生伤亡事故,按照人民币5万元-50万元/人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确保在15天内,按照相关程序积极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否则发包 人有权直接处理。

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 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根据 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办理进场手续和对进入施工现场 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统一着装,管理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应持 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4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 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 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5承包人按规定自行向建设行政各主管部门、城市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相关手续,施工组织须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包人给予协调,费用不另增加。承包人必 须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扬尘、排污、泥浆外运等)工作。

6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7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 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人员 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

⑧承包人施工时应做好安全、文明等围护工作及施工期内的交通疏导工作,做好安全施 工的宣传工作,施工期间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另需做好交警和相 关部门的报审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上述事宜产生费用均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 考虑,今后不另增加。

9安全文明施工须达到标化工地要求,安全、文明、环境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否则发 包人有权扣除此项费用。

10严格做好施工场地及出路口的扬尘控制,承包人应按照《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

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文件要求执行。

(4)上述费用约定如下:上述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若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2))种方式约定: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剩余部分支付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文明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扣罚,直至扣除全部费用。

(2) 其他: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动态劳动力安排计划, 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等供应进场计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施工现场优化布置、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电方案等内 容,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逾期不提交的,发包人有权处罚,因此影响工程施工的,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2)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3)由于现场交叉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局部施工安排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落实调整。

(4)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 否顺利的,发包人可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递交总网络进度 计划和分网络进度计划图,因承包人未递交或递交不正确的网络计划图致使发包人无法正 确判断或计量是否因发包人原因影响了承包人的关键工作线路及关键线路上的影响天数 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

(5)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 施工环境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以及现场施工环境 要求的方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 所有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6) 离包人的施工方案,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其论证意见所造成对原 方案的变更、调整而引起的技术、经济风险,在投标时已予以充分考虑,结算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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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 表及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 从发包人对现场总平面的协调。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发包人有权单 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属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 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其余按《通用合同条款》7.1.1条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监理人应 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 后7天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和监理人若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进行重新报送。发 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 的确认,也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5天内,各 部分工程均按规定计划及节点进度计划完成,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承包人应按发包 人(或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或工期索赔。如总施工进度或节点 施工进度不符合同计划的,发包方有权提出索赔。如因施工周期较长或跨年度施工,承包 人应充分考虑国家法定节假日对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影响,提前做好民工节前轮休安排,要 有针对性实质措施;如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总工期不予顺延。

开工 7.3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开工通知 7.3.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之目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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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2其他: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局部工程施工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弥补, 延期工作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工程总工期不予延长。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 人合同价的 0.02%的违约金;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承包人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合理的衍生费用(如超期产生的监理费,影响发包人交付使 用致使发包人主张的费用等)。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直至扣完工期履约保证金为止, 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承包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管 线的配合与协调,已知原有地下管线(或废弃管线)以及设计文件和招标资料已明确体现 或说明的施工影响范围内外的杆线、已交底的现状地下管线的保护,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招标范围内外不明管线由承包人负责开挖样洞并及时报告监理人及发包人,承包人提出保 护方案,发包人等有关部门及时审核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 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不可预见的地下不良地质及障碍物和污染物,如废弃的道 路、管沟、建筑物基础、地下建筑垃圾以及对现场可能影响到施工的各种状况等,承包人 结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现场踏勘,提出处置方案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该内 容已在投标时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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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承包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的保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长。因承包人施工不当造成的损失,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4)其他:古树名木保护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条款约定。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样品 8.6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 提供所有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材料价格表所明确的材料品牌、厂 家提前15天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必要时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 对关键材料及设备的样品进行送检(检测单位必须为国家级且经过发包人认可),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计入投标总价中,检测全过程时间计入总工期内》,材料设备检测合格(若 有)及经监理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所有材料进行送检,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1)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租借地(房)及临时设施的搭设,实地踏 勘后,作出正确的施工组织方案。办公场所,民工生活区,材料仓库,材料加工区,人员, 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运距,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合同履行期间不另调 整。

(2) 生活区的搭设必须按照区住建最新发布编制的《滨江区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 图册》内容,建议生活区采用图册中新型集装箱式工棚图例,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合同履行期间不另调整。

(3)建筑工地施工围墙及生活设施场地围墙除按省、市标化工地要求外,同时需满足

《杭州市滨江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滨建监[2016]10号)、《关于开展全市 建设工地围挡品质提升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23]57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按最新文 件执行),围墙基础施工前应做地下管线调查,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今 后不作调整。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相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按相关规定并经发包人、监理认可;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图纸、规范或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要求的,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测、 试验及为本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各项试验、检测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执行,所有试验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

10 恋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工程变更管理按《关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3)18 号)及发包人有关制度实施(有新文件时按新文件)。项目竣工验收前, 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均应及时申报,竣工验收后将不予接受和审批,由此造成的一 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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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

1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 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仪调整材料编制期信息价的差价(元信息价的 按实施期市场价之差价,价差由甲方、监理、施工方确认,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套用浙江省(2018)版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或 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合同工期前80%的信 息价平均值,对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参照同 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当零星工程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 械单价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的执行预算定额单价;综合费用、规费、税金、农 民工工伤保险按投标口径执行,施工组织措施费不另计算。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 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 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 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 按以下方式约定:以投标文件的定额水平、优惠率作为依据进行组价(优惠率1-投标总价/ 招标控制价),最终价格以审计审核为准。

(5) 其他:

①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 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变化的仅调整材料的信息价(元信息价的按经发包人 认可的市场价)差价,并计增减材料差价的税金。

2如工程量清单中相同工作内容及项目特征的子目出现多个不同报价的,变更时参照相 同或相似项目中最有利于发包人的综合单价;如同一人工、材料、机械在投标时有多个不同 报价的,变更时参照最有利于发包人的报价确定相应价格;若无投标材料价格的,则由发包 人、承包人、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后确定,价格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

3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的 补偿,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属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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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在招标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根据相关变更依据或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 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10.4.1条(3) 执行。如有甩项工程,招标人将对相应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5招标施工图已明确的分项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已 计入综合单价报价,按图纸及清单中包括的内容进行实施。若承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 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第按10.4.1 条的相应原则确定,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6其他未明确内容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的通知(杭建市发[2018]578号)文件执行。

⑦本工程上述所有涉及价格、工程量、工期等的变更签证,在由监理人初审后,经发包 人审核并报送审计审定为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 _-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令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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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_3_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_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 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二)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号》执行;

(二)按《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区住建【2019】5号)《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 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1]15号)文件执行。(若滨江区有新 的调价文件按新的调价文件协商执行)

(三)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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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 其他:

1施工组织措施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 在招标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增加或减少时,可进行 调整;

2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承包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描述并结合招标文件(含相关附件)、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等 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不能以工程量清单描述不全作为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理由: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 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6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 作调整。

6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材料设备品牌的型号、规格、产品系列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停产 导致市场无法采购等情况,须经发包人同意后选用不低于投标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有 推荐品牌的原则上在推荐品牌中选择,如产品推荐的品牌也全部停产导致无法采购的,由 承包人将相关产品资料提交发包人后确认),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得调整,按报价所报综合 单价包干。

⑦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或应该能预见的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1实物工程量数量按实调整;②变更估价按本合同10.4.1 的约定计算。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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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

12. 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10%,含工资预付 款。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的1%,由发包人一次性打入工资专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项目开工前。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开工后逐步扣回,若第一期预付款未抵扣完,未抵扣部分预付 款在下一期中扣除,依次类推,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申请预付款前提交同等金额的预付款保函, 保函时间截止至预付款扣回止。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同履约担保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 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有关资料及下月计划。如未按期上报的,则当月工程量不予计量, 延期至下月,相应月度的进度款也延至下月审核并支付。

(2)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个工作目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发包人最终核定的为准。监 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 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并最终经发包人核定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3)元论因何种事由,监理人或发包人未能及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均 不构成监理人及发包人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默认。

(4) 监理人、发包人对承包人月度工程量的审核并非对其最终完成工程量的认可,而 是仅作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依据,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应 当以结算审计确定的总工程量为准。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详见《工程资金管理协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 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与发包人、银行签订项目工程款资 金监管协议,以"共管专户"的形式接受发包人的日常监管;(2)本工程依据监理工程师 确认的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支付85%工程款(其中工资性工程款按当期审核已完合格工程量的 100%予以支付),承包人在当月20日前向发包人申报当月完成实物工程量,经监理公司总监 鉴证、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25日支付;(3)竣工验收合格后最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 85%;(4)结算经审计确认,按规定要求提交资料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的98.5%;(5)提交 结算审计价的1.5%的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后,支付至结算审计价的100%,待缺陷责任期满后 退还保函(无息); (6)联系单的费用在审计后按照审计价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按发包人要求:(2)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 士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 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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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每月25日前。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发包人要求。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完工后,需对本工程按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内外保 洁清理到位,外墙应有专业外墙清洗单位清洗),相关费用已计入措施费报价,未在措施费 中体现或不完全体现,视作优惠或该项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

(2)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室内环境检测,若检测结果达不到相关要 求,承包人须无条件整改到位,相关费用(包括整改及二次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在取得各类检测合格报告(防雷、防火材料、消防电气、消防设施设备、 人防等),满足竣工条件后,方能进行五方主体验收,施工过程中质量检测、试验及为本工 程竣工验收移交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各项试验、检测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 承担。

(4) 承包人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完成项目五方主体验收;配合发 包人完成环保、规划、消防等职能部门的验收;协助发包人完成城建档案馆移交,完成项目 的竣工备案并交付使用等内容。

(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后,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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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不完整的,有权不组织竣工验收,直至工程符合工 程竣工验收条件或竣工验收资料完整,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工程验 收时,竣工验收资料尚不完整,或不完全符合职能部门要求的,工程即使通过竣工验收,承 包人仍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竣工资料不齐的,不办理工程结算。

(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以现场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报告目期为工程实际竣工日 期,工程经整改后验收通过的,以整改后通过验收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现场五方责任 主体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需无条件配合完成后续的竣工备案工作,因承包人原因使得发 包人无法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7)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承包人应拆除临时设施设备、基础、便道,凿除硬化地 坪,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设备全部清理出场,场地恢复至规定标高,并撤 出所有施工人员(除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 限内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具体工程量及费用由监理签证为准。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15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双方协商。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 求时间内向发包人移交全部工程,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每延误一天扣罚承包人 合同价的0.02%的违约金,直至扣完工期履约保证金为止,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_ /__。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元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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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

竣工结算 14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及内容。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 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 束。承包人报送结算,工程价款审计后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幅度以外的审查费用追加费按 超过部分的5%计算由施工单位支付,相应费用在结算金额中直接扣除。

若审计部门或由发包人委托的审计中介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 (计)时,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及中介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因承包人不配合中介机 构或配合不到位,导致中介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 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承包人不配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拒绝 核对工程量;拒绝接受中介机构的询证、询问和审核;拒绝对审计审价报告征求初稿发表意 见;拒绝签收审计审价报告初稿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审核报告(审计报告)初稿后28日内,承包人未书面提出异议或异 议内容无合法依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该报告数据,审核中介机构可以出具单方审核报告, 发包人按审核报告结算工程款。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约定。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 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发包人审核并 经审计部门复审后审定工程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发包人、财政或审计部 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他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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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结算价款最终经 财政或审计部门审定后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保修期始于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的目期。如工程质 量不能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整改期间承包人必须继续免费质保至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按《工程质量保修书》。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_(1)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结算价的1.5%,缴纳形式同履约担保保函;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 ;

(3) / %的工程款;

(4) 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结算时提供质量保证金保函。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待缺陷责任期结束质量回访合格后,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 (不计息)。

15.4 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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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质保期为 2年,绿化养护期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在保修期内,接到发包人 指令后,及时赶到现场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险抢修,完成相关维修工作内容,如施 工单位超过两次未及时响应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修复工作,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自行完 成,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扣罚该部分工程保修费。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目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 。。

(7)其他: /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的,承担违 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直至全部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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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交)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料清、障清,如未在发包方指定时间内做到工 完场清,发包方有权指定其他单位清理,其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 承包人未按投标承诺投入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材料和人员,影响工程正常进度 和工程施工质量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扣除部分履约保证金。

(4)承包人有下列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 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

a、承包人延期开工达 7日;

b、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部停工达 3日;

c、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d、承包人施工进度比预定计划严重滞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成;

f、有其它违约行为造成无法履约的。

(5) 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除应支付主管部门的 处罚外还应支付发包人3万元-10万元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2000元-10000元/辆次违约金。

(7)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万元-3万元/次违约 金。

(8)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1万元-5万元/次违约金。

(9)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除应支付主管 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支付发包人2000元-10000元/辆次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除应支付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支付 发包人 2000-10000元/次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除应支付主管部门的处罚外还应支付发包人2000元/ 次诗约金:

(10)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的违约及罚责等情形。

16. 2. 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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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按"3.5 分包"等相应条款。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按"5. 工程质量" 等相应条款外,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100000元罚款。

(3)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方应保证每个施工环节的工 程质量,监理工程师随时检查工程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 经整改依然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罚质量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质量未达到招 标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一切损失,费用经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包括发包人损 失)。

(4) 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 场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于2000-20000元罚款。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同专用 条款7.5.2款约定。

(6)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 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同专用条款15.4.3款约定。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除按"16.2 承包人 违约"等相应条款外,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方一切损失。

(8)承包人应确保民工工资的及时支付,如不及时支付,视作违约,造成的后果与损 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引起投诉或被相关部门通报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 用代为支付民工工资,同时承包人还应支付发包人1000-10000元/次违约金。

(9) 承包人发生分包款(包括材料款)延期支付情况的,引起投诉或被相关部门通报 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将分包款在进度款中暂扣,直至承包人支付分包款,承包人还应支付发 包人1000-10000元/次违约金。

(10)在项目实施期间,如有整改通知单,承包人不按要求及时整改或整改完毕后没有 通知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就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罚款并无 条件返工返修,工期不予顺延。

(11)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详见本合同"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将本工程另行发包,承包人应负责保管施工场地直至与新的施 工单位办理移交。新的施工单位签约价与本合同签约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发包人损失全部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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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承担。

(2)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由其完成的工程,仍应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质 量保修义务。

(3)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未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撤离施 工现场并移交全部工程及工程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扣罚承包人合同价的0.02%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15日的,发包人有权直接清理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承包人承 担,且承包人仍应按前述要求移交全部工程资料。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以审计审核为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合同通用条款 办理。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 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中。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与现场工程有关的 一切安全责任及承担相应赔偿、损失等。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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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会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 本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1.1总则:

(1)本合同中的"承包人"应履行招标文件中所指的"投标人"的义务。

(2)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一切有悖于招标文件 的条款均视作无效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单方面设置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将被视 作无效内容。投标文件中所有在招标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素赔等有关 的制约性内容,在经发包人作出书面确认之前,均视作无效。

(3)投标阶段,承包人已踏勘了工程现场,熟悉了施工条件及周围地形、地貌、环境、 周围交通道路、施工用水用电配置等情况,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不完全熟悉现场情况和资 料为由向发包人提出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等要求。

21.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与交警、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对接工作,所需费用 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今后不作调整。承包人应与水务、电力、天然气等公用配套主管 部门加强对接,积极做好配合施工工作。

21. 3本项目需要进行土方外运,承包人须在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中提供渣土消纳的有效 合同。承包人不能及时提供的,视作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21.4本项目土方、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地点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但必须运输至政府允 许的合法场所,运费不因实际运输距离改变而调整(滨江区调价文件除外)。

21.5本项目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自行踏勘现场,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施工方 案,进出场通道、临时施工便道及施工道路不完整等因素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今后不另调整。在施工期间由承包人围护,道路围护、清洁所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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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承包人承担。

21.6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标人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已在列入本次投 标报价,今后不做调整,具体要求如下:

(1)承包人应配备扬尘防治和施工环境保护设备(扬尘全自动控制系统,围墙喷雾; 电焊作业配置气体净化设备,切割机配置粉尘吸收设备;噪音防治设备和措施等);

(2)承包人应对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则》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全过程防控工作的意见》落实专职管理、喷淋降尘、湿法 作业、裸土覆盖等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控尘十条"、8个"100%"及"加强全市扬尘和VOCs 管控20条举措"等扬尘防控长效措施;

(3)承包人应在出入口要配备交通管理员(具体数量已现场实际为准),负责引导出 入口工程车辆进出,确保出入口交通顺畅、有序。

(4) 承包人应指定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员1名,负责工地扬尘管控巡查、监管和处置 等工作,渣土清运处置全流程管理,跟踪渣土处置点实际情况,清运车辆合规检查,项目现 场渣土外运监控、地磅联网在线;

(5)承包人应指定扬尘污染防治专职保洁员2名(按杭州市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细则 要求,建筑面积大于3万方,需2名以上专职保洁员);

(6)建设工地项目必须设置喷淋降尘装置。项目围挡至少设置1道喷淋,场内车辆通行 道路单侧至少设置1道喷淋;基坑周边应设置全包围喷淋;建筑物每幢至少设置1道全包围喷 淋。单个喷淋每天要喷3-5次,每次30分3钟以上。(污染天气、夏季高温天和冬季干燥天气 增加喷洒次次数1-2次);

(7) 扬尘治理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及联系方式需上墙公示,确保责任到人。

(8)工地扬尘在线监测超标预警每周累计3次、区级督查发现问题累计2次、区领导牵 头检查或区级以上督查发现问题1次,处罚1万元/次。

21.7承包人应了解邻近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的基础、结构状况,地下管线 的埋设情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发生沉降、开裂和倒塌或塌陷。 承包人应把相关保护措施内容列入施工组织设计目在施工期间,还应设置监测点,严密观测 邻近道路、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的位移和沉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项目措施费中, 不另增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损坏的,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直至符合发包人、 产权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即使承包人采取的保护措施已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的,承 包人仍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不修复和(或)不赔偿的,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且产生的 费用从承包人的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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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高温、雷暴雨、台风,政府各项检查所引起的停工时间将不予签证,因上述原因影 响工程施工进度的,承包人需采用其他方法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工,由此产生的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9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对其中尺寸、标高的错误,对各专业图 纸中的互相矛盾,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的矛盾,及时向监理、设计、发包人提出,如承 包人的原因导致的费用和工期增加,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1.10工程现场原则上先有设计修改联系单,才能进行修改或变动施工,否则发包人有 权不予支持。

21.11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要求:对于工程结算中施工图 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 入结算内容。承包人发现施工技术资料任何错误和异常,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现 错误和异常隐瞒不报仍继续施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相关责任。

21.12施工场地周围,即红线外侧的文明标化必须符合质监站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城市环 境美化要求,不得有裸土、垃圾、杂物堆放,裸土需绿色植物覆盖。红线外侧如有超高土方、 建筑物、围墙、苗木、蔬菜、杂草等影响施工作业的情况均由承包人自行清除或保护,相关 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今后不另调整。

21.13施工临时、永久出入口的设计、施工等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解决,需满足交警 等相关部门要求,所需费用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21.14所有脚手架及支模架需按规范及现有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所需费用列入相应报价 中,中标后不予调整。本工程须执行"《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 以及滨江区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相关文件要求。因执行上述要求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在投 标时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工程实施过程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额外费用。

21.15本项目承包人需自行考虑因国际化公共活动、政府重要会议、活动或检查或其他 特殊情况等,如中高考、行业检查、政府部门以任何形式发布相关停工通知的等各种影响因 素,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要求进行停工,产生的组织、技术措施增加费,人员、机械窝工 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全部费用(除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外,或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 的,则按文件要求执行〉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予调整。

21.16基坑围护支撑拆除原则上按无损静力切割方案,承包人在报价时要充分考虑清楚, 在项目施工前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中有专篇论述拆除的技术方案,同时要考虑周边道路的状 况,选择合理的起吊设备。

21.17雨水收集池、化粪池、生化处理池、海绵城市地埋式PP模块雨水储存回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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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综合报价中必须予以考虑,今后不予调整。

21.18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按招标文件要求,根据评定的等级,按实计入结算,但实际未 创建的,不予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

21.19智能控制设备BA接口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20本项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幕墙、抗震支架、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塑胶场地等 应按国家现行规范设计,且需经设计单位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需二次深化设计的设 计费及引起的工程费用变更,承包人应在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期间不 另调整。

21.21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21. 2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各项工艺、材料的订货、供货、检查、 检验、试验、检测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23本工程所有材料的选用均须满足国家有关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标准要求、材料绿色 环保规范要求及设计图纸要求,相关装饰材料检测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装修材料进场 前需提供相应环保检测合格证明,如无法提供证明,发包人有权拒绝材料进场施工。

21.24 承包人应考虑各种异形板的损耗和加工难度。石材在弧形转折处应按图中大样定 制,不得用以直代曲等简单做法,以确保观感效果。石质材料加工要求平直、通角棱角无损, 设计图中所注石材厚度均为最小设计厚度值,板材厚度必须大于等于设计厚度值。瓷砖、花 岗岩、大理石等装修材料的切割、磨边、倒角、平边等工艺费用,上述相关费用均包含在合 同价款中,不另调整。

21.25 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效果及防水要求,保证施工质量,主体结构梁上现浇钢筋混凝 土翻边等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梁应同时浇筑,不得预留施工缝二次浇筑。

21.26 所有管道井必须完成抹灰工作及防火封堵,否则按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考 虑,将不予以组织验收,防火封堵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 27邮政信报箱需符合相关部门验收要求,由此发生的费用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 合考虑,今后不另行增加。

21.28工程完工后,所有雨、污水管需接入城市管网,接入时城市管网井的封头需中标 单位凿除开通,相关验收检测和施工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今后不另调整。

21. 29本项目绿化养护期为二年,养护期从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届满时组织移交验收, 移交验收的不合格部分由承包人无偿返工并继续养护保活二年,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30 基坑井点降水措施费包干,施工时应备用发电机,防止因停电影响,导致井点降 水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今后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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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31室外市政绿化施工前必须把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清除后方可进行室外附属工程的施 工。

21.32室外场地、运动场地等相关塑胶产品每批次材料必须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待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室外塑胶场地所用材料承包人必须按国家有关 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采购,采购前应先提交其样品(质量等级、规格、颜色等)经监理工程 师、设计师、发包人等确认许可后方可采购。对部分材料的颜色,在实施过程中有可能根据 实际效果进行调整,但费用一律按投标报价执行,不予调整。

21.33本项目电梯设备采购与安装纳入总包范围,包括电梯设备、加工、包装、运输、 装卸、安装、调试、验收、保险、人员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资料、五方通话、安全运行监 控系统的开通、24 个月内质量保修期内(具体时间为本工程移交物业开始之日起计算), 费用(维保、年检)等完成全部设备交付,售后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

21.34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做土壤氢浓度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在基坑开挖过程中按滨建监[2021]18 号文件要求进行地下空洞安全隐患监测, 相关费用请承包人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今后不另增加。

21. 35本工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且需争创 钱江杯。

21.36承包人根据区城建档案馆要求完成全套档案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等数字化工 作并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相关费用请承包人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今后不 另增加。

附件:

一、协议书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专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工程质量保修书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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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履约担保格式

9. 预付款担保格式

10. 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11. 暂估价一览表

竣工日期
开工日期
合同价格(元)
设备安装内容
生产能力
用已八京呢工任坝目一见衣 层数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m2)
建设规模
单位工程名称

并经一卫控器工程师一-6年

附件1:

附件2: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建人(全称):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新浦中学及 幼儿园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所 有工程项目及变更增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 装修工程为_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2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质保期为 2年,绿化养护期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 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期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 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目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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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结算价的1.5%的保函为质量保证金,待两年保修 期屈满并经质量回访合格后,退还保函(不计息)。

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 效期限公 法定代文 (签章) (益章) 法定代表 (签章) 承包水在双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 秋景早年荣
组织机构代 经办人: 组织机构 经办人: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50197K
地址: 地址: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
日元 电话: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行: 开户行:农业银行滨江支行
账号: 账号: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05384

------------------.....

r

文件名称 套数 | 费用 (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0, 14, 14, 14, 14,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19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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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机械或设备,规格: 数量:产地,制造年份 名称 型号 额定功率 (kW) 生产能力 备注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 -. -... - -ﺍ

-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项目经理 周大方 项目经理 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周芝平 技术负责人 正高级 工程师
质量员 赖启升 质量管理 1
安全员 柳俊书 安全管理 1
安全员 杨碧青 安全管理 1
安全员 李龙 安全管理 1
施工员 唐振新 施工管理 1
施工员 郭玉林 施工管理 1
造价员 黄瑛 造价管理 /
材料 员 物国利 材料管理 1
资料员 周小庆 资料管理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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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答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
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 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__ _ _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答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年 年 月 月 日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根据_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 年 月_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

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 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 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 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___ _ _ _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北:
邮政编码:
话:
真:

第 61 页 共 67 页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于 年

_《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 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写: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目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 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 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 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 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了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 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 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 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 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 第 62 页 共 67 页

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 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 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 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2 种 方式解决:

1. 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答字)
址:
邮政编码:
真:

:

्।

一、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暂估价一览表

序号 1 loves . No hand hand hand 11 home 名称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合价(元) | 备注

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第 65 页 共 67 页

序号 一) 上仁文田目旧川 专业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金额
小计:

三、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2022年修订)》使用说明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便于合同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过程中规范有关条款的约定,现就有关事项说明 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 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三、国家、省、市权力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若有发生变化的,市建委将根据相关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和清理情况不定期发布通知,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在合同专用 条款中进行调整。

四、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3.7履约担保中约定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根 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 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

五、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金中约定是否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 质量保证金的提供方式及金额。若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扣留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根 据《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规定,政府投资 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金额总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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