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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翠著邱山里6幢102室等共 54套(建设名称为 7号楼)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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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出租底价 |
44286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85085596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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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翠著邱山里6幢102室等共 54套(建设名称为 7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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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翠著邱山里6幢102室等54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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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 0546026号等54处,具体详见附件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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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4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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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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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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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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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翠著邱山里6幢102室等54处(建设名称为7号楼),租赁面积为13481.15㎡,54处租赁面积详见附件明细表。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登记清单证载性质为商服用地/非住宅,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证载权利人为杭州景煊置业有限公司,根据产权方与杭州南泰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邱山大街商业物业委托管理协议》,由出租方对租赁房屋提供全面的商业运营管理服务,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44286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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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1348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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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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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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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6个月(免租期租金为首年6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需向出租方支付免租期免租租金,免租期免租租金在首年前6个月租金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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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租金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三年开始每年在上一年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6%,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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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人民币500000元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翠著邱山里6幢102室等共54套(建设名称为7号楼)交付给承租方之日起,承租方应负责房屋区域内及该房屋配套区域包括地下停车场及地面区域的保洁、保安、门岗、垃圾清运等一切物业服务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公用事业费收费标准为:电费根据浙江省《国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35千伏及以上”电价加权当月天数计算季度电价按实进行结算;水费根据市供水部门公布的水价进行结算。具体以《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商业经营使用。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杭州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会所及其他有关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杭州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协议书》;并在《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之日起15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为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第7、8、9个月的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用于商业经营使用。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及经营业态。如擅自改租赁房屋胡租赁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本次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承租方在承租标的房屋之前,有义务向出租方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和实际经营的人身份证明等出租方要求的有效证件,并在出租方处留存复印件。房屋租赁备案证及其他所有相关证照均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法定代表人(承租人)为安全生产、消防治安责任人。凡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的安全生产、消防治安问题,一切经济损失、责任处罚均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损失。 (8)承租方作为其租赁区域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该区域内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空调、消防、给排水、供电系统等)的日常管养、维修及安全巡检义务。承租方应建立完善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安全巡检制度,并保留完整记录备查。因承租方未履行保养义务或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及相关费用。 (9)承租方承租后,如果要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电气系统、电气消防系统、包括对该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经出租方审核通过并报备至产权方,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如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取得相关的批文。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拆改承重结构装修改造,特别是对该租赁房屋进行重大改造、扩建或设备实施提升的,必须在施工前向出租方提交详细的装修改造方案并报产权方备案,出租方在收到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待出租方审核同意后,承租方方能进场施工,因特殊情况需更改原设计施工方案的须重新办理装修手续。 (10)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内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及自行的搭建房屋部分,原则上承租方应在不损害房屋的前提下自行拆除,但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可保留。因拆除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搬离。 (11)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协议书》(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照杭交所相关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职的交易服务费。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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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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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骏华 |
联系电话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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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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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8857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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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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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协议书》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协议书》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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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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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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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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