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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5—0209
合同编号:ZNSJ-DGYEY-GCSJ-20260039
项目名称:东冠单元规划幼儿园(杨家墩)项目设计 发 包人: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建人: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滨江区教育局
代建人(全称):杭州滨江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东冠单元规划幼儿园(杨家墩)项目设计及有 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冠单元规划幼儿园(杨家墩)项目设计。
2、工程地点:杭州市滨江区。
3.规划占地面积:8357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900平方米(其中地上约7900平 方米,地下约 4000平方米);地上4 层,地下 1 层;建筑高度18 米。
4.建筑功能:托班教室、幼儿生活单元、辅助办公等。
5.投资估算:约13770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含BIM设计服务)。包括完成方 案设计及优化(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概算调整),相关评估类项目(包 含节能评估报告及能效测评报告(具体按杭建科发[2016]327号文件要求执行)、能评、交 评、环评、日照分析、景观风貌区)、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 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材料及设备技术要求、相关验收等后续服务,以及提供工程 勘察的《工程勘察任务书》等工程勘察的详细要求和报审配合,初步设计批复前需委托第 三方测绘单位进行项目面积预测绘等。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BIM设计服务)。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新建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地下空间 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建筑景观设计、停车设计、厨房设备设计及相关部门审批等,以及 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施工临时开口设计、项目建筑设计(含装 配式)、结构设计、钢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给排水设计(含室外综合管线设计)、暖通 设计、消防设计、弱电智能化设计(包含舞台灯光幕布系统等)、装饰装修设计、幕墙设 计、PC设计(含对后续施工总包单位PC深化图进行复核),绿色建筑、(近)零、超低能 耗建筑(如有)、可再生能源(如有)、太阳能光伏(如有)设计、评估、申报等应符合相 关规范、规定等要求,BIM设计(应达到浙江省工程建设DB33/T1154-2018所要求的应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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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等级二级要求,且工程量统计应能满足业主方要求),海绵城市设计(雨水回收系统)、 人防设计、基坑围护设计、交通组织设计、绿化景观设计、抗震支架设计、交通设施及人 防标识标线(总图及地下室设计)、电梯及电梯装修设计、强电的配电室变压器或开关站 变压器设计、厨房设备设计、田径场跑道及所有运动设施设备设计、篮球场的运动地板等 等业主及工程所需的相关设计。
设计深度应满足符合国家规定的图纸编制深度要求、本招标文件内合同要求和业主方 案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所需的深度,并应完成招标人和相关审查部门的阶段性 审查意见所提出的修改工作。包括方案评审(若有)和初步设计审查。设计单位提供给招 标人的设计成果必须保证其完整性和准确性,并符合滨江区学校设计导则。
实施过程中招标人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推进实施进度等要求,可以对设计合同 中设计阶段的范围和内容等进行调整,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和服从并执行,相关设计费用 按合同对应结算条款进行结算,但投标人要按招标人要求做好后续相关设计工作的服务(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各类设计参数、计算数据、复核等),各投标人在投标时要自行考虑该因 素。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三、工程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26 年_ 6 25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26 年_9月_ 28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1.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零柒万壹仟元整(�1071000元),(含税价,税率6%)。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胡景云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姚剑洪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入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 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滨江区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设计人肆份。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 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 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 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 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 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 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 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 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 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 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 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 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 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 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 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 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 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 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 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 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 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 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 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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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 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 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 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 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 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 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 变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 项。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 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 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 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 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 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联络
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和送达地点。
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 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 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 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 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7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 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 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 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 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
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 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 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 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 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 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 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 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 (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 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 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 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 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 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 (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 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 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 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 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 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 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 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 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 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 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 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 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 资料。
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 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 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 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 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 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 进行违法分包。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 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 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 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 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 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 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 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 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 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 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 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 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 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 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 计周期。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 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 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 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 件。
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 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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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 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 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 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 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 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 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 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 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 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
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 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 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 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 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 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 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 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 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 发包人承担。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 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 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 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 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 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 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 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 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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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 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 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 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 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 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 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
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 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 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 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 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 延长的设计周期。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 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 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 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 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 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 付相应设计费用。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 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 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
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 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 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 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 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 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 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 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 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 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 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 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 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 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 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 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 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 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 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 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 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 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 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 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 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 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 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 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 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 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 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 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 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 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 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 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1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 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 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 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 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 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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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 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 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 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定金或预付款
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 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 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 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 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 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 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 付或扣除。
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 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 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 付。
10.6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 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 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 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 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 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 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 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 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 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 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
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 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 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 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 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 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 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 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 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 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 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 第三方。
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 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 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 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 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 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 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
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 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 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 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 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 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 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 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 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 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 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 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 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 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 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 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 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 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 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 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 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 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 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 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 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16.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 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 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 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 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争议解决
17.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 执行。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 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 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 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 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 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 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 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 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 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 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 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 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 118号)。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
1.4技术标准
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1)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2)国家 现行的施工规范;(3)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4)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 (5)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安全技术规范;(6)项目所在地颁布的其 他相关标准及文件;(7)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在合同签署生效后,如果上述标 准规范及文件作了修改或新的规范标准被颁布实施,则设计人应遵守上述修改后 或颁布的规范标准。如本合同未列入,但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同 样适用。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设计人;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根据设计需要确认;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满足设计需要;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满足设计需要;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设计人;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技术标准需达到国 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发包人的功能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 询标纪要;(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 文件及其补充文件;(7)投标文件及其附件;(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 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 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胡景云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开通会员可解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___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技术中心B座4F;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姚剑洪;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开通会员可解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47406920@qq.com。
1.8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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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2.发包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向设计人提供项目批复、规划批复、建筑主体设 计图纸等基础资料,配合设计人进行各阶段的设计,包括设计需求的提出、设计 成果文件的审查、设计修改意见的反馈等。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胡景云
身份证号:31*开通会员可解锁*8215;
职 务; 项目负责人__;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__;
电子信箱; ___/____;
通信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_。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 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按照设计 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督促并控制好设计进度、质量。(4) 授权代表无权签收关于设计款项结算、变更、支付、设计验收等文件材料,该系 列材料均应经发包人盖具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__需______(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 手续。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 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的,则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 求,在设计图纸中落实;
3.1.3.2 设计单位应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 量化要求,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协同配合。
3.1.3.3①与发包人的沟通,及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及时按发包人或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各类调整修改意见进行修改调整,提供招标阶段的设计支持 (包括回复清单编制单位提出的设计图纸疑问,提供各类材料设备技术参数)。 ②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前提下,做到经济 性最好,从设计上控制项目成本;③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 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 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提出索赔;④在发包人施工现场需设计人 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人有义务前往施工现场提供技术支持;⑤设计人按合同规 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 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⑥设计人应无条件提供发包人在各项报批阶段所需组 建材料。⑦各专业施工图图审(包括变更)由设计人全权负责;
3.2 项目负责人
3.2.1项目负责人
姓 名:姚剑洪 __________; 执业资格及等级: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____;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____;
电子信箱:47406920@qq.com____;
通信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245号_;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设计人员安排、人员分工,项目的设计进度、质量, 与发包人的对接、沟通、联系,与发包人的各类资料、信息的传递。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3%的违 约金,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和发包人的损失均有设计人承担,且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3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如原项目负责人不能按 约定到岗履职的或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进行更换项 且负责人,设计人在14天内未做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 价3%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5日内。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 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由此造成的设计工期延误、费用增加和发包 人的损失均有设计人承担。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设计人具备相应的 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建筑、结构、水、电、暖及及设计人具备相
应的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内容。
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设计人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人需自 行设计完成;如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资质的,允许设计人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设 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委托前应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 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设计分包合同复印件,设 计分包单位相关的资质证书,设计分包进度计划,分包人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职 称证明,以及其他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
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分包产生的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设计人与设计分包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由设计人 与设计分包单位自行解决。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_/__
5.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设计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相关技术规范 进行。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 范。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 行。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详见设计任务书。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0天。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3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 知,在发生该情形后5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设计人承诺配合本项目政府报批而可能调整的设计工期安排,该费用已包含 在各阶段费用中,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应同时提交包含全部内容的光盘(或U盘)。报建、 评审会、汇报会、专题会议所需图纸、资料等文件及相应份数由设计人根据发包 人需要提供。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___/_
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图纸以CAD、 JPG、WORD、PDF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格式,并按发包人要求的载体或介质提交。
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__天。
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天内,向政府有关 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根据发包人要求。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发包人 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桌椅,办公设备、交通、通讯、食宿自理。
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工程竣工合格、缺陷责任期 满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合同价格形式
(3)其他价格形式:单方设计费90元/m�,面积暂按11900 m�计算,本合 同总价为107.1 万元(暂定)。
①单方设计费为项目设计费计取和计算依据,设计费最终结算以规划部门批 准的规划许可证明确的总建筑面积为准,按单方设计费结算(即:设计费结算总 价=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单方设计费)。
②项目设计费结算价不得高于概算批复中的设计费用(规划条件发生重大变 化除外)。
③如非设计人原因发生重大因素(如规划红线重大调整或设计阶段范围调 整或选址地块调整等),需调整设计内容的,设计人应予以配合,需增加设计 费的,则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如需终止合同的,设计人应无条件 配合,相关设计费按设计各阶段所占合同价比例进行结算,设计人不得再提出 任何附加费用。
④设计费含所有专家论证费用,以及设计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补充、修改、 完善等,设计人应不计次数的免费承担,直至通过发包人或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
| 设计阶段 | 占合同价比例 | |
|---|---|---|
| 方案设计 | 15% | |
| 初步设计 | 30% | |
| 施工图设计 | 40% | |
| 施工配合服务 | 15% | |
⑤设计各阶段所占合同价比例详见下表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__/_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设计合同签订,经发包人确定后支付,但最迟应 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 付费次序 | 占总设计费% | 付费时间 | |
|---|---|---|---|
|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
| 第一次付费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30% | 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或经发包人认可后支 付。 | |
|---|---|---|
| 第二次付费 | 累计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60% | 施工图设计完成(含主体部分和专项部分) 、图纸审查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
| 第三次付费累计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80% | 竣工验收通过后(竣工验收备案之前),经 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 |
| 第四次付费支付剩余费用 | 项目审计结算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后支付。 |
注:表中设计费结算价按10.2条约定;
10.3.3履约担保及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2%
履约担保形式:如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公司担保等。
履约担保从签订本合同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历天内有效。承包方在 合同履约期间无违约行为,竣工验收达到投标承诺和合同的全部内容后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
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 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 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设计人__需_(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知识产权
1
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 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转 给他人或单位。
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外,全
部归属于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 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设计人承担。
14、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_。
14.2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扣减全部履约担保,并视由此给发包 人造成损失情况除以合同价5%以内的违约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如因设计人原因,设计人 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发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除以1000元/天的违约 金(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履约担保金额。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除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处理外,设计人承诺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减收该部分设计费。由此给发包人带 来损失的,设计人应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赔偿发包人全部直接经济损 失。
14.2.4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方 案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必须认真负责, 否则按专用合同条款14.2.3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设计 人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扣罚全部履约担保,并赔偿由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5.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L。 16.合同解除
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20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30天内。
17.争议解决
17.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L。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L。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L。
其他事项的约定:L。
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L。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8.1设计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 设计、报告、文件、电子文件和其它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 识产权)。如发包人发现设计人提供成果有侵权可能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 的期限内提供不侵权的有效证明或限期予以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 合同,设计人应当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包括发包人已承担的各种成本费用,未发 生的发包人不再承担)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 包人向权利人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应对投诉或程序所支出的诉讼 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各项成本费用)。
18.2 设计人对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所有义务,负有全部和不可分割的责任, 同时,设计人的全部技术责任和义务,并不因发包人的任何审核、批准而获得免 除。
18.3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对各分项设计进行限额把控,并满足概算总
额限制。设计人提交的项目设计文件经专业预算单位测算后成本总额超过概算限 额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时间内无偿修改或补充,并重新出具符合合同规定 和质量要求的项目设计文件。设计人超出约定时间仍未提供符合概算限额的设计 文件时,设计人按照14.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 设计人必须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通过对设计方案、 工艺、设备等进行价值工程的评价。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技术经济合 理、有效降低工程投资的设计成果。
18.5 设计人提交的本项目设计文件中,如存在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设 计缺陷,设计人应立即无条件进行修改,并在发包人要求的工作时间内(不超过 15个日历日)完成并重新提交,但不得影响设计计划和项目工期。
18.6 图纸必须由各相关工程师会签,严格进行校对、审核,否则因设计工 种之间沟通不利导致图纸间矛盾或图纸质量原因,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保留 向设计院索赔的权利。
18.7设计人对发包人已确认的设计进行修改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在 提交发包人的设计修改通知中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若设计 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擅自修改设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通过所投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赔偿甲方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18.8因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行业规范发生变化 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引起的指标调整,设计人应无条件配合,在发包 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各阶段设计费中。
18.10设计院相关领导、项目负责人或相关专业负责人需定期参加项目例会 及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设计意图能在施工中得到体现,具体参会的频数及 要求等,由业主方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本项目需在施工 现场分阶段派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驻场上班时间按国家规定工作日时间执行 或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若设计院不服从管理,业主有 权按2000-10000/次进行扣罚。
18.11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回复,并及时出具联系单寄给甲方,不 得对现场施工进度造成影响,未满足上述要求,业主有权按2000-10000/次进行 扣罚。
18.12业主方视情况可以对设计成果的合理性进行检查,设计方应提供全套
最终CAD版本图纸、各种计算书(计算模型)、BIM模型、校审记录单等;且应配 合做相关修改。
18.13 其他要求详见后续下发正式设计任务书。
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5:设计进度表
附件1: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包括完成方案设计及优化(含估算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概算调 整),相关评 估类项目(包含节能评估报告及能效测评报告(具体按杭建科发 [2016]327号文件要求执行)、能评、交评、环评、日照分析、景观风貌区)、 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 材料及设备技术要求、相关验收等后续服务,以及提供工程勘察的《工程勘察任 务书》等工程勘察的详细要求和报审配合,初步设计批复前需委托第三方测绘单 位进行项目面积预测绘等。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BIM设计服务)、施工配合、竣工验 收及后续配合服务等各阶段设计内容。
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 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 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 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 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 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 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7)负责完成并制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
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8)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方案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 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 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2.初步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 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 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 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3.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完成并制作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内的所有专业的施工图设 计文件,对分包专项施工图出具加盖公章的技术复核单;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 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 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 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4.施工配合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 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 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 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 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1Y-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1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 | 1 | ||
| 2 | 建筑红线图 | 1 | ||
| 3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
| 4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 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
| 5 |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 力、道路、热力、通讯等) | 1 |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3: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1 | 调整后的方案设计文件送审稿 | 30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10天 | 含方案调 整时间 |
| 2 | 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含设计说 明、概算、设计图、电子文件) | 20 | 方案评审通过或发包 人书面确认后 25天 | |
| 3 | 调整后的方案设计文件成果稿 | 20 | 根据发包人需要 | |
| 4 | 初步设计文件成果稿(含设计说 明、概算、设计图、电子文件) | 15 | 根据发包人需要 | |
| 5 | 施工图设计文本(含电子文件) | 30 | 根据发包人需要 | |
| 6 | A1规格效果图 | 不少于 15张 | 根据发包人需要 | 合同签订 后10天 |
| 7 | 其他资料(如需) | 根据发包人需要 | ||
| 8 |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 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 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 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 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
| 一、总部人员 | ||||
| 项目主管 | 陈运明 | 院长 | ||
| 其他人员 | ||||
| 二、项目组成员 | ||||
| 项目负责人 | 姚剑洪 | 建筑总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建筑设计工程师 | 宋银银 | 建筑所所长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结构设计工程师 | 周承涛 | 结构总师 | 一级注册结构师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电气设计工程师 | 朱晓文 | 设备总师 | (供配电) | 注册电气工程师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给排水设计工师 | 兰莹莹 | 设备所所长 | 程师(给水排水) | 注册公用设备工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暖通设计工程师 | 王美英 | 设备所所长 | 程师(暖通空调) | 注册公用设备工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智能化设计工师 | 张若男 | 设计师 | /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景观设计工程师 | 齐煜文 | 设计师 | /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建筑装饰工程师 | 周小方 | 设计师 | / | 北塘小学新建项目、萧山八中改 扩建项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