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下沙校区新建学生宿舍工程监理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30
发布于
浙江杭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中标金额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下沙校区新建学生宿舍 工程监理

委托人(甲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监理人(乙方):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甲方):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监理人(乙方):浙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 ,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下沙校区新建学生宿舍工程监理

2. 工程地点:杭州市钱塘区二号大街688号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下沙校区内。

3. 工程规模:项目新建1幢主楼地上19层,裙房地上2层,地下1层的高层学生宿舍楼,主要 建设内容包括学生宿舍、学生活动用房、自习教室、地下车库(兼人防工程)及设备用房等, 同时配套建设室外绿化、道路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10240平方米,新建总建筑面积24094.97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8570.49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524.48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12702.15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余剑良,身份证号码:362334*开通会员可解锁*X,注册号:33022983。

五、签约副会

签约酬金暂定为(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任参佰捌拾壹元整 (¥ 1298381元)

句話:

1. 监理酬金:1298381元。

2. 相关服务酬金:相关费用已在监理酬金中综合考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 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 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3. 结算方式:(1)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内,监理服务费结算价按所监理的各项工程的 结算价总和乘以中标监理费率(中标监理费费率=中标价/计费额×100%)计取。 (2)由于 非监理单位原因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延长期的费用按以下约定调整:延长时间的延期 增加费按该期间项目所需实际配备的人员支付工资,人员工资参考投标报价,其他费用不再 考虑。

六、期限

1. 监理服务期限: 750 日历天(暂定时间,具体按施工合同工期加6个月免费服务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_年_/_月_/_日始,至_/_年_/_月_/_日止。

(2) 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__年_/_月_/_日始,至_/_年_/_月_/_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按本合同约 定支付酬金。

合同订立

订立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订立地点:本项目委托人所在地。

本合同一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陆份分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与法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 (盖章)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二号大街 邮政编码:310018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工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账号: 12*开通会员可解锁*27787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监理人: 住所: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土纪中心3号楼13层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 账号:*开通会员可解锁*017210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电子邮箱:

传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qsj18899@163.com

g

月 ti

ﺮ ) ানিয়ে পার্টির প্রায়মন্ত্রী করে বিশ্বকাপে প্রায়মন্ত্রী করে বিশ্বকাপে প্রায়মন্ত্রী করে বিশ্বকাপে প্রায়মন্ত্রী করে বিশ্বকাপে প্রায়মন্ত্রী করে বিশ্বকাপে প্রায় প্রকল্পিত করে পারে 4.00 4 .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 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 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 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 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 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 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 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 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 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 、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 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 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 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 专题会议;

(4)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 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 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 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 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 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 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 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 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 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 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 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 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 快。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 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 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 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 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 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 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 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 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 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 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 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 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 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 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 办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 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 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 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 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 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 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 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 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 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 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 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 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 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 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 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 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 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 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 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 托人时解除。

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 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 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 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 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 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 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 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 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 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 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 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 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 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 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an on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 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 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解释 1.2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件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工作准备阶段协助办理前期审批手续以及由设计院设计的正式施 工图范围内的工程(含桩基、基坑围护、土建、安装、装修、幕墙、机电设备、市政配套、 绿化景观、弱电、智能化、消防等所有工作内容)的全过程监理(含工程保修期内的监理),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测,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 内。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图所示全部内容的监理。

b、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甲方明确指令需在施工图范围外增加 的工程。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a、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在施工方进场后开工前对施 工场地的地形、地貌、标高进行核查,对周边道路、管线等安全鉴定情况进行确认,办理场 地移交、工程开工审批手续,审核承包人编制的开工报告,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工令;

b、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材料、设备等招投标工作,就中标人的确定提供建议;

c、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参与施工图纸的会审,组织工 地例会,做好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d、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提出审核书面意见;

e、负责施工质量控制,督促、检查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情 况,就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 促落实;

f、检查、督促工程施工进度,就施工进度延迟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承包人及 时调整进度计划,确保工期目标;

g、对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承包人现场管理情况,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环境状况,对现场存在的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情形发出整改通知单并督促落实; h、参与委托人或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检查、检验、见证取样,督促承包人 编制材料供需计划,协助委托人安排甲供材料的供应计划;

i、主持召开工程各类协调会议,起草会议纪要,落实需要整改的事项;

j、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中实际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核, 签发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对审核的已完工程量及签发的工程进度款证书准确性负责,如因 监理人审核工程量不实导致委托人多支付工程款的,监理人应负责追回多支付款项,并赔偿 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k、负责施工现场联系单的初审,初审完毕后提交委托人审核签署书面意见,协助委托人对 承包人的反索赔工作;

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周月报、监理评估报告、监理总结、监理目记、监理旁 站记录等监理文件及资料,定期向委托人汇报监理情况;

m、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n、组织工程初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协助委托人组织交工验收、分户检验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技术档案资料和 竣工验收资料,配合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o、完成工程保修期间的监理服务,督促审查责任单位编制维修方案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验收;

p、对施工变更的量、价签证,主持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

g、严格按要求做好实测实量及精细化工作等工作。

r、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及时配合 进行信息化管理工作。

s、其他现行及根据监理期间新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监理人应履行监理工作。

2.1.3监理工作内容设计方面、施工方面、安全监理方面、信息文件方面具体要求:

2.1.3.1设计方面:

(1) 协助委托人审查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和建议;

(2)管理委托人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 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代表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4)及时向工程承包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并向委托人报告:

(5)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6) 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7)审核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单位尽快 给予答复。

(8)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人。

(9)其它相关业务。

2.1.3.2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2)督促委托人按合同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3)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 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4) 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 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承包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切 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 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委托人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 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 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 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隐蔽工程验收,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 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7)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审查施工总承包招标清单与控制价文件,并提交书面审核 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 及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设计变更、施工变更的审核签证,复核变更的工程量,并 审核新增零星工程造价。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委托 人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配合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审计(如有)工作;

(8)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 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0)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 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工程委托人和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承包 人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1)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 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人 (一式五份,含电子版本一份);

(12)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协助:监理人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在质量保修期间发生质量事件 时,协助委托人处理;

(13)其它相关工作。

2.1.3.3安全监理方面:

(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承包人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 检查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分项工程或 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 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 要求承包人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8)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1. 3. 4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程情况;

7工程建设大事记;

8其他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8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 2. 1 监理依据包括:a、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b、与工程有关的标准,如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 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批文;经审查的施工图纸、 资料及说明等):

d、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包含设计合同、施工承包 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其它与委托人签订的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签署有关工期顺延、竣工日期、工程价款变更、工程价 款确认等涉及工程价款、工期等重大内容的联系单时,应得到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a、监理人于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规划;

b、监理人于每月25日之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工作月报,专项事宜提交专项报告,周工 作例会纪要于会议次日提交;

c、监理人每次向其他相关单位发出联系单等材料后2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所发出的材料及对方 签收的凭据(原件),如对方回复的,则应在收到对方回复材料后2日内向委托人提交该材 料(原件):

d、每次会议结束后3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含会议签到记录);

e、次月5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上一月监理日记复印件;

f、监理人于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监理资料4 套:

g、监理人应在委托人指定期限内向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监理合同 签订后 5 天内,提供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监理相关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0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现场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4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A、合同约定监理期限内的监理费:本工程监理服务费暂定为129.8381万元。

B、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

本工程监理服务费计费额为建安工程概算即12702.15万元;

按月支付,监理费从进场之日起第二个月月末开始,付款时暂根据工程施工完成工作量 的80%和监理费中标费率(监理费中标费率=中标价/计费额×100%)计算监理酬金(即监 理酬金每月付款额=施工每月完成产值x80%×监理费中标费率),并在每个月的25日前将 完成工作量上报委托人,委托人确认后根据确认的工作量支付,累计支付至合同额的80%时 暂停支付;

剩余20%作为资料归档、竣工验收等后期服务费用,当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后30天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合同监理服务期满且工程结算完成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 价100%的施工监理服务费。同时缴纳1.5%的施工监理服务费作为质量保证金。

1.5%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质保期内应由监理人支付的款项后一次性无 息退还。

C、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条件向监理人支付各阶段的监理费,监理人需在委托 人每次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交正规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监理人自行承担按规定应缴的各项 税费。

D、监理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金额向委托人递交中标金额 2%的履约保证金(或国有银行保函,期限不少于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执行本条各项要 求所需的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监理单位承担相 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在项目贷款银行开设银行账户。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按通用条件执行。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 定:

延长时间的延期增加费按实际配备人员支付工资,人员工资参考投标报价,其他费用不再考 虑。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增减少时,按增减工作量的比 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增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_(2)种方式:

(1)提请 杭州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_工程所在地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 位审核认可和委托人同意,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情况下,其投资节约部分将酌情奖励。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a、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保密范围。

b、监理人应在服务开始阶段对其人员明确保密责任。

c、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等仅限于监理人在本项目的服务中使 用。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终止时,监理人应将上述资料及其电子文本、复印件、数据摘要等 全部归还委托人。监理人及其人员无论是在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 电子邮件)向第三方透露。

d、监理人如果发现有泄密事件,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并协助委托人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 以减少损失。监理人对自己及其人员的泄密应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委托人造 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进行索赔,并终止本合同。

e、监理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启用的或获得的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 谋取非法利益。

f、监理人任何一方违反有关保密条款的约定,除其获得的一切不正当收入归守约方所有, 并应赔偿因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 --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履约担保金_2.5968_万元(监理合同价 的2%)。履约担保金的方式为银行保函。

9.2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应酌情扣减监理费。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过失,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9.3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内,监理服务费结算价按所监理的各项工程的结算价总和乘以 中标监理费率(中标监理费费率=中标价/计费额×100%)计取。

9.4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替换。 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者,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委托人 的书面批准,并缴纳总监10000元/人/每次、专监50000元/人/每次的违约金以后,才能派 替换的监理人员讲场:

a、书面请示报告;

b、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经 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当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委托人认 为可以接受时,委托人可以给予批准。

9.5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时,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将处罚总监 200000元/人/每次、专监10000元/人/每次的违约金,并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担保金,直至 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

9.6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实行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 理人员的任何损伤与委托人无涉。

9.7总监理工程师的月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总监理工程 师按2000元/人/天扣罚。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出席委托人明确出席的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 则按缺席3000元/次扣款。

9.8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月到位率不得少于投标书的承诺,实际到位天数每少一天, 专业监理工程师按1500元/人/天、监理员按1000元/人/天扣罚。

9.9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不能同时离开工地,离开本市要向委托人提交并面清 假并获批准,否则视同离岗。

9.10为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在整个服务期间除健康因素、怀孕、解除劳动合同外,不得 任意更换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更换总监,扣以10万元的违约金;更换专业 监理工程师,每位扣以5万元的违约金;更换监理员,每位扣以1万元的违约金,且更换人 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资格,并总数不得超过总监理人数的20%,否则扣以监理费总额10% 的违约金。

9.11对于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缺岗一次扣监理费3000元。

9.12如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控制等问题监管不力,业主(包括业主代表) 对同一问题发出两次整改通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或连续三次出现类似 问题的,将追究监理监管不力的责任,每次处以2000元罚款;如在上级组织的安全生产和 文明施工检查中,所监理的工程被通报批评,每次罚5000元。

9.13施工前期管理:

在施工招标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 程师对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设计交底会前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 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及施工招标文件出现的遗漏、缺项、错误,并及时提出问 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向委托人上报,并每月定期汇总报委托人。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 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审查过程中未发现图纸或施工招标文件存在 的重大错误,视为监理监管失误,委托人有权酌情扣减监理费,每发现一次上述失误,酌 情扣减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的监理费。

9.14投资控制管理

监理人应派驻造价管理人员做好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 核等工作,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在上述工作中未尽到监理职责,每次扣减500元监理费,逐 次累加。

临理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各类联系单、工程签证等进行量、价审核并签署明确意 见,不得出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句。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退回重签,第二次出现类 似情况或退回重签仍有类似情况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9.15在保修期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要求到委托人处签到), 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检查报告,发现质量缺陷的,要及时通知委托人,会同委托人组织承 包人维修,并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归属。

9.16对于监理费用的扣费累计额不得超过监理酬金总额的50%。

9.17监理人应建立施工联系单台账,每月与甲方进行核对,确保联系单 -- 对应。

9.18关于施工联系单回复的约定:施工联系单监理人回复应根据承包人的诉求一一回复, 不允许泛泛而谈,譬如"仅情况属实"等。

9.19人脸识别考核设备由委托人交给监理人保管、使用,并负责对总承包施工单位人及自身 到位率的考核,由于监理人自身保管不当造成仪器及信息的损坏、丢失均由监理人承担相应 责任.

9.20监理人应遵守并督促承包人遵守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

9.21监理人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履行监理单位职责(有最新标准 按最新标准执行 )。

9.22以上所述违约金扣罚实行"即罚即交"的原则进行,不缴纳的,委托人有权直接在监理酬 金中扣除。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_

A-2 设计阶段:_

A-3 保修阶段:。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辅助工作人员 2.
其他人员 3.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1. 1间
生活用房 2. 1间
试验用房 3.
样品用房 4.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备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其他文件 6.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通讯设备 1.
办公设备 2.
交通工具 3.
检测和试验设备 4.

ﺍﻟﻤﺘﺤﺪﺓ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ﻗﻊ ﺍﻟﻤﺘﻮ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انتظاهر ا :1

附件1:

廉 政 责 任 合 同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不正当竞 争的通知》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经济活动管理,经 双方协商一致,制订以下廉政责任合同。

第二条:廉政责任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浙 江求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

第三条:甲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法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项规 定。

二、甲乙双方严格执行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各项条款,自觉按合同办事,严禁因违法违纪、 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甲、乙双方人员洽谈业务时,必须选择在办公场所或采购人确定的其它公共场所由 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严禁私下商谈串通。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回扣;对无法拒收的,应及时上交纪检部门。

二、甲方人员在业务交往中或项目结束后,不得接受乙方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礼金、礼品 和有价证券,不得在乙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四、甲方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 句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人员赠送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项目结束后,也 不得进行上述赠送。

二、乙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人员报销应由甲方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乙方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人员参加宴会、旅游和 娱乐活动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将对违法、违纪、违规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 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甲方主管部门如发现乙方人员违反本合同规定,一经查实,有权终止其经济合同, 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另外对乙方处以本工程合同价1%的罚款;并将乙方列入

不良行为名单登记入册,取消其在该工程任何经济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有义务向政府主 管部门提供其不良记录情况。

三、乙方人员若违反本合同,其主管部门应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因此而给甲方造 成的损失,乙方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如乙方发现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向甲方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甲方 不得以任何借口报复乙方。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将"廉政责任合同"贯穿于所签订的经济合同实施的全过程,及时 布置、认真检查、严格考核。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乙双方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同时签订。

第十条:本合同作为本次所签订的《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下沙校区新建学生宿舍工程监理》 附件,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附件2:

履约担保主要合同条款

(发包人名称) :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监理人名称)(以下称"监理人")于年月 日就(工程名称)监理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监理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履约担保有效期从你方与监理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有效。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监理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 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工程所在 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岗位(招标人根 据项目实际按需 姓名 身份证 职称 上岗资格证明
设置) ਜੋ 证 4 "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大 知 发 行 总监理工程师 余剑良 36233419860 921531X 高级工 科师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 11 国家级 33022983 房屋建 筑工程
质量专监 孙治贵 4211262*开通会员可解锁*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 ரா 国家级 33043825 房屋建 筑工程
安全专监 郑菲 33088119850 7081140 1 浙江省监 理工程师 省级 专监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 9 施工安 全管理
十建监理工程 ரா 倪祥凯 320324199 70429571X 工程师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 可 国家级 33041334 房屋建 筑工程
其 伊 网 行 安装监理工程 ਸਿੰ 吕权 33068119920 9209015 工程师 浙江省监 理工程师 专监师 省级 *开通会员可解锁* 0 机电安 装工程
监理员 崔飞飞 37292219920 6041398 / 浙江省监 理员、杭州 市见证员 省级、 市级 浙建监员 1906T T0100 483、杭建见 20190656 十建
造价工程师 李玉喜 412721197 912040612 程师 注册一 级 造价工程 ரா 建 造】 国家级 11233300 020573 十大建 新
资料员 李海峰 34112419851 1045019 高级工 程师 国家注册 监理工程 国家级 111 34008155 房屋建 筑工程

E 11 Hill .

竞争对手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