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政工出[2018]9号年产40万套铝合金轴承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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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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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合同

2026 年2月25日

协议书

委 托 人(全称):杭州临安恒元建材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人(全称):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临政工出[2018]9号年产40万套铝合金轴承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全过程工 程咨询

项目总投资:本项目投资估算250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21250万元。

建设地点: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金马村地块内。

建设规模:项目用地面积40.43亩,总建筑面积约65964.3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 面积约65767.3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96.98平方米,拟建工业厂房及附属建筑。

资金来源:自筹,100%。

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如下:

2.1 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直 至项目质量保修期结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统筹及总体管理;按照工程建设 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方案,办理工程所有的前期管理工作、报批报建管 理、绿色建筑评价服务、各专业咨询服务委托及管理、项目前期需要其他技术服务、工 程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档案与信息管理、设计 管理、造价管理(配合委托人进行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编制用款计划书;负责审核工 程进度款,并提出付款建议书;处理工程索赔并提出解决方案;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并 对变更引起的造价问题进行审核;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 竣工结算;配合财务决算编制审核等相关工作;制定投资控制方案并实施。)、工程监 督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大型设备及其他建筑设备等安装协调管理、工程结 算管理、工程保修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全过程的档案收集与管

理,对工程建设开展全过程管理,负责竣工备案、移交、资料归档、不动产证办理等相 关手续,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协调管理,做好各类计划的制定、下达、组织实施以及月 度工作报告与工作总结;协助业主委托各类第三方单位进行监测、检测等,并协助管 理,协助承包单位工程结算,同时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工作。提交完整 的工程管理档案资料、项目全过程大事记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等资料。

2.2 设计咨询(含优化):制定设计管理工作大纲,明确设计管理的工作目标、管 理模式、管理方法。把控设计进度,组织对各阶段各专业设计文件资料的深度、质量、 合理性、符合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合理化建议,预估因设计问题造成的造价 费用以及对施工方案和工期的影响等。慎重审查设计优化内容,组织设计文件相关的技 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审核工程竣工图纸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3 工程监理: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 文明、进度、造价以及施工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监理及数字化监理平台 运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主要工 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 智能化、节能、消防、公共部位装修、泛光照明、标识标牌、综合管线、围墙、室外市 政配套、景观绿化、幕墙、基坑围护、人防、防雷、交通设施等所有工程),受建设单 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 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工 作。

2.4 造价咨询:配备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专业造价人员;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 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设计单位提供的概算复核、预算核对审核、预算与 概算比对报告、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审核、工程实施阶段跟踪审计、工程结 算审核服务等)。

2.5 统筹协调:施工期间对施工承包方以及其他第三方咨询单位进行管理、协调, 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协调管理,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相关统筹协调工作。

三、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项目管理服务目标:取得工程建设的各类相关证件和批文,确保项目在项目开竣 工期间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条件、设计图纸与相关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质量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同施工质量标准,确保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通过,保证交

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标化工地"标准,建成后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要求, 在项目开竣工时间计划表要求的时间前通过竣工验收,实际建安造价控制在概算金额范 围内。

工程咨询人应按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 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专业咨询服务目标(若有):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质量控制目标同施工质量要 求。

四、项目负责人及专业负责人

(1)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姓名:曹阳安,身份证号码:612325*开通会员可解锁*2,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3015725, 职称、证书号:高级工程师、G3300336940。

(2)各专业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林健,身份证号码:43*开通会员可解锁*5435,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33014752, 职称、证书号:高级工程师,G3300296840。

造价咨询负责人姓名:闵佳,身份证号码:33*开通会员可解锁*063X,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建【造】 11123300002080,职称、证书号:高级工程师,G3300251840。

五、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工程咨询报酬约定如下:

本合同按中标价(含税)总计(人民币大写)伍佰壹拾捌万捌仟伍佰捌拾元(¥; 5188580元)作为暂定合同价签订合同。不含税金额 4894886.79元,税率 6 %,税款 293693.21 元。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国家税率调整,则价款中的税款部分相应调整。

其中:

项目管理: (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伍万染任陆佰元(¥:1657600元) ,不含 税金额 1563773.58 元,税率 6 %,税款 93826.42元。统筹协调费用已包含在项目 管理费内,不另行增加。

工程监理:(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元(¥:2313220元),不含

税金额 2182283.02 元,税率 6 %,税款 130936.98元。设计咨询(含优化)费用包 含在工程监理费内,不另行增加。

全过程造价咨询:(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染任柴佰陆拾元(¥:1217760 元),不含税金额 1148830.19 元,税率 6 %,税款 68929.81 元。

其他(若有):(人民币大写) 额 -- 元,税率 / - %,税款 / / 元;元;

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结余分成等,由 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最终结算费用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

如联合体单位中标的,工程咨询报酬由业主支付给联合体牵头单位,各专业工程咨 询报酬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给各成员单位。

六、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含四个附件专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6、通用条件:

7、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等清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为本合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 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七、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总服务期(暂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其中:

团项目管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团监理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团造价咨询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结算审计完成为止。

其他: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计划施工工期(工程开工至 竣工验收通过) 个月 (含交付),缺陷责任期24个月。项目计划于 年 月份

开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结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 计。

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期限,在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八、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提供房屋、资料、设 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 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九、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2026 年 乙 月 25日。

2、订立地点:_杭州临安恒元建材有限公司 。。

3、本合同一式 捌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 份。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 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团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

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信息须分别填写。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继承人。

(3)"工程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 人。

(4)"项目管理" 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 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5)"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承担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含优 化)、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 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 委托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 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程咨询人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 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 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工程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咨 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 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 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 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七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 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 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 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 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 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 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 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 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 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 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工程咨询人协商的,工程咨询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 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 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 --- 工程咨询人应督促相关单位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应协助委托方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联合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 移交。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 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 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 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工程咨 询人。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 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 均须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 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 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 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程咨询人权利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 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2)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 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 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 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 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 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

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 托人报告。

(5) 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6)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 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 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7)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 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 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目期 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 征得委托人同意, 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 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

第二十五条 工程咨询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 投资节余额提成,具体以专用条件约定为准。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 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 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 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 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 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工程咨询人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 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 扣除违约金,不足部分工程咨询人应予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除因工程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 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 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咨询报酬总额(除去税 金)。

第三十四条 工程咨询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 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 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 项费用支出和损失。工程咨询人因其他参建方原因造成自身损失与委托人无关,工程咨 询人自行索赔。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工程咨询人 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 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 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 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工程咨询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四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受到阻碍 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 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费用不予调整。因非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内容增加时, 增加部分的工作酬金双方协商解决。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 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非工程咨询人原因造成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

致工程咨询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 意义的,经协商,工程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如暂停执行后续业务六个月后,工程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暂停业务在六个 月内,且又恢复工程的,工程咨询人应该无条件协助委托人恢复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因工程咨询人原因造成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 工程咨询义务,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解 除合同的,按合同总金额20%收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工程咨询人还应赔偿 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工程咨询人未履行部分咨询义务的,委托人可选择解除部分咨询任 务,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各专业咨询费合同金额30%支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 不予退还,还应赔偿委托人实际损失。

第四十三条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解除权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 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 负责赔偿。

本条所述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 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 询费用(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 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工程咨询报酬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 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 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 付。

第五十条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 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 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 下(2)种方式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 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且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 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五十三条 工程咨询履约担保按双方约定方式退还。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等所有 适用于本项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 提交形式及提交时间约定为:履约担保金额为暂定合同总价的2%(联合体中标的由牵 头单位交纳),在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以转账或支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机构 保证保险单或担保公司担保保函的形式向委托人提交 。保函应为无条件支付、不可撤 销保函。用保险机构、担保公司保险单或保函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如咨询人提交履约保函有效期不能覆盖至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后90天的,在履约保 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一份金额 符合本条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旧履约保函 到期咨询人未开立新保函的,委托人有权扣留相应金额进度款,直至咨询人开立新保 版。

当咨询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因违约被扣除余额不足 50%的,咨询人应当及时补足, 咨询人不按要求补足的,委托人有权在应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中扣留。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结算审核完成,且完成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以及各职能部门验收 移交后,扣除违约金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余额 。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明确为:曹阳安,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送 资料、报告工程咨询工作要求为:每月2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 作,具体按委托人要求提交。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 下月所需资金,应在本月 20 目前书面报委托 人,具体按委托人要求提交。

第十二条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 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_15日内现场核对后移交,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由工程咨 询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

第二十条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钱程华 。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权限:协调、配合、管理工程咨询人的工作,监督工程咨询人 主要专业责任人员的配备、履职情况及项目的实施情况;协助工程咨询人办理项目实施

过程中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等相关报建手续,加快办理项目相关报建手续;协助工程咨 询人监督参建方的安全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履行设计变 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的签证等本合同未授权职责的,由委托人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 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委托人应在收到工程咨询人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后 14日 内以书面形式审批或决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一般通过咨询 人下达,具体由各个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具体详 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中所有违约金从履约 担保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或无法提取的,相应扣减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费,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进度款中扣除。具体详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咨询人责任赔偿:具体详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详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 司。

第四十四条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 为:

附加工作报酬(若有):具体详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无约定的视为不计取。

工作奖励(若有);本项目施工确保达到"【西湖】杯",争创"【钱江】杯"。如未 获得"【西湖】杯"奖项的,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违约金;获得 "【西湖】杯"奖项的,委托人奖励工程咨询人人民币20万元;获得"【钱江】杯"奖 项的,委托人奖励工程咨询人人民币50万元。配合评选"【西湖】杯"、"【钱江】杯" 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工程咨询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一旦中标不再调整,不再单独列项 计取。若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放弃"西湖杯"和"钱江杯"评审的,则不对工程咨询人进 行奖励和处罚。

投资节余分成(若有):不计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 酷: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中:项目管理费用、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绩效收 费费用除外)为固定合同价。工程监理费用为暂定合同价。工程监理费用计算调整约定 为:

(1)工程监理费用按照中标费率进行结算(中标费率=对应各部分中标价格

/21250 万元*100%,保留两位小数),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发改价格[2007]670 号计价文件进行,最终的计费基数调整条件与方式按监理范围内的 施工项目竣工结算审定价为计费基数×中标费率调整。

(2)其他:绩效收费即结算审核追加费,追加费用=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核增 额×5%,追加费用由本项目施工单位承担,由施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咨询人或委托人在工 程款支付时进行代扣。

支付方式:

(1)项目管理费用、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工程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按形象进度 支付服务费,合同生效并提交履约担保后1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10%,项目开工后15日 内支付合同价的10%;全部地下部分±0.00 完成后15月内支付合同价的 20%;主体 结构完成 100%后 15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0%; 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 15 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20%;项目结算完成取得竣工结算报告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剩余1.5%于缺陷期 (24个月)满后15日内一次性结清(无息)。

因工程监理费、全过程造价咨询费计入考核,委托人在支付服务费进度款时有权根 据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考核结果扣除应扣款项后再进行支付。项目服务费支付 前咨询人应该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暂缓付款。服务费均不计 息。

(3)其他:咨询人的合同价格已是充分考虑了服务期限内各类价格的风险、物价 上涨因素、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自然条件、应支付的所有税费和保险,结算时不因此 类原因调整中标费率,项目管理费用、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绩效收费费用除外)为一 次性包干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 人民币 。

第五十二条 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起诉,且一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 费、保全及保全担保保险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应由败诉方负担。

第五十三条 其他条款:

(1)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投标时承诺的天数(到位率),每缺勤一天扣 除人民币5000元。考勤由委托人负责考记为准。

(2)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经委托人同意,经委托人同意后必须在5天内 更换完成且更换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相应证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 材料,与此同时扣除人民币10万元/次 · 人。若工程咨询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

目负责人的,扣除人民币30万元/次 · 人,并按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3)委托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五天内到位,逾期 每天扣除费用人民币5000元。

附加协议条款:详见各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如下:

附件1:项目建设管理合同条款 附件2:工程监理专用合同条款 附件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 附件4: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5: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表

时代 1:

项目建设管理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政府出资人,并对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 方。

(3)"受托人"是指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 方。

(4)"建设管理部"是指由受托人组建实施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

1委托人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2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 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 "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全 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 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 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 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 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受托人的工作计划、 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准,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因未能履行建设管理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 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约 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不称职的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

二、受托人权利

第八条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 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 责有关合同的洽谈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 程讲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5)在委托人许可的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7)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受托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受托人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

1、项目管理费用包括为完成本项目管理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但不 限于项目管理单位人员(受托人员)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 费、通讯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合理的利润和应缴纳的 税金等费用。

2、项目管理费中不包含委托人与第三方发生的费用(委托人与第三方发生的费用包 括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用、咨询费、检验检测费、招投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人 及各相关单位检查考察发生的费用、法律服务等其他各类费用)。

3、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除延期费约定外,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延期费的约定如下:

(1)如因项目管理单位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未按时完成,不支付延 期费用;如因非项目管理单位原因引起本合同履约延期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 委托人不支付延期费用;

(2)如因非项目管理单位原因引起本合同履约延期在3个月以上的,委托人应向 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延期费用,计算方式为:按实际投入人工计算,税和管理费另计。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为:

(1) 根据建设管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 项目适用(或功能)要求。

(2)为受托人办理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受托人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人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委托人的授权代表:_钱程华

姓名:钱程华 职务:材料设备部副经理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职权:全权代行委托人职权。

第十五条 委托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专业工作单位进行选择。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约定向受托人核拨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建设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受托人完成建设 管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 收合格后,向各职能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在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 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

三、受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

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1、项目管理(实施阶段)工作范围与内容

1.1 工作内容

在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从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后的临政工出[2018]9号临安金马智谷工创园计划统筹及总体 管理,按照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实施总体策划方案,办理工程所有的前期管 理工作、报批报建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服务、各专业咨询服务委托及管理、项目前期需 要其他技术服务、工程技术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管理、档 案与信息管理、设计管理、造价管理(配合委托人进行项目造价控制与管理;编制用款 计划书;负责审核工程进度款,并提出付款建议书;处理工程索赔并提出解决方案;对 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并对变更引起的造价问题进行审核;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配合财务决算编制审核等相关工作;制定投资控制方案 并实施。)工程监督管理工作、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大型设备及其他建筑设备等安装 协调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工程保修管理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全过程 的档案收集与管理,对工程建设开展全过程管理,负责竣工备案、移交、资料归档、不 动产证办理等相关手续,负责工程保修期内的协调管理,做好各类计划的制定、下达、 组织实施以及月度工作报告与工作总结;协助业主委托各类第三方单位进行监测、检测 等,并协助管理;协助承包单位工程结算,同时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等相关工 作。提交完整的工程管理档案资料、项目全过程大事记及相关的影像文件等资料。

1.2 工作要求

1.2.1、总体要求

对项目投资、质量和建设周期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控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 的关系,工程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调试、试运行、综合验收、 备案,完成开办准备工作,协助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财务决算,办理相关产权物 证,做好移交等相关工作,提供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后续服务。

1.2.2、前期管理内容和要求:

a)与委托人进行前期工作的交接(含前期资料的移交);

b)受委托人委托,协助委托人组织采购、施工等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 关系的单位;

c) 负责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人防、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

化、国土、环保、市政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绿色建筑评价服务、项目前期需要 其他技术服务等;

d)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的规范性、工艺的先进性和科学性、结构的安 全性、施工的可行性和设计强制性标准的适宜性等;

e)组织完成项目施工图及市政、绿化、管线等配套图纸设计优化工作,督促和检查 设计进度,审核设计文件,保证设计质量,确保项目按照委托人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 意见进行设计:

f)代表委托人审查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仔细分 析设计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必需的设计变更应当按规定报批。

g)对设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并及时与 设计单位进行磋商,寻求解决方法;

h)组织设计单位现场设计技术交底;

i)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 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j)验收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和组织施工图审查;

k)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项目管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 托人和档案管理部门:

1)对设计的工作质量讲行评定。

m)受委托人委托组织工程合同的洽谈与负责履约的监督管理。

1.2.3、招标管理服务内容

a)协助实施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招标具体工作由委托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中 介机构完成;

b)协助制定、审核评标标准;

c)协助开标、评标、决标的组织:

d)连同委托人共同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合同。

1.2.4、施工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配合委托人签订施工合同、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等工程建设合同,并代表委托人执行 上述合同下的委托人权利和义务(付款义务除外),包括:

a)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进行审查 报委托人批准。

b)代表委托人按工程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建单位的

开工准备工作。

c)代表委托人制定审查施工总体规划,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d)审查承建商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采购及使用,负责设备及材料的订 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 等。

e)工程进度控制;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 基础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承建单位采取 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 门、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总体进度安排不得超过项目总工期目标,但因开展国家和 政府的重要活动而引起本项目停工的,不计工期,工期相应顺延。

f)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 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 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 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 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项目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规范和标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求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g)工程造价控制;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 计量及费用等,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 见。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h)施工安全文明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法 规,按照安全规范作业,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 查、督促落实执行。对整个工程安全负责。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和安全责任制度,确保安 全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i)协调管理:主持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备方协调工作会议,编发 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i)技术档案管理:按国家规定组织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提 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服务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 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k)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建设管理服务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建设管理服 务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建设管理服 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人(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本一份)。

1)协助委托人和项目管理团队办理其他与工程相关的事宜。

1.2.5、提供的信息文件

a)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综合管理部门、委托 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情况;

3工程进度情况;

4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5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6工程款支付情况;

7建设管理服务工程情况;

8工程建设大事记:

9其他。

b)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合同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c)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项目管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1.2.6、组织该项目的各项竣工验收,工程达到质量要求,确保一次性验收通过, 组织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档案馆工作,并于项

目竣工验收后完整地(应符合临安区住建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发放产权证规定要求)移 交给建设方:

1.2.7、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组织鉴定质量问题 责任,督促责任单位维修。

1.2.8、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服务规定进行项目管理 服务。

1.2.9、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管理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配合物业管理单 位组织前期的物业管理(如有);负责要求的信息填报工作,负责做好接受各级行政部 门的检查工作并做好 配合工作。

1.2.10、项目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发 生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1.2.11、项目管理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 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项目管理项目相关的招标代理、施工投标等。

1.2.1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必须经委托人审核同意。

1.2.13、建设管理过程中须执行现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 专业部门) 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县)法规、规章,区主管部门颁发 各项规定制度,以及 委托人的各项建设内控制度。

1.2.14、其他为实现本合同项目管理目的所必须的项目管理工作。

2、项目管理目标

2.1 投资控制金额及目标:本项目以建安工程估算:21250万元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 额。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受托人提出,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投资控制金额可做调 敕。

(1) 不可抗力;

(2)国家政策调整直接导致投资控制金额变化的:

(3)委托人提出或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变更;

(4) 委托人根据项目开发实际需要,对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重大调 憨。

(5)其他需调整投资控制金额的情况。

2.2 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 方相关专业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并同施工质量标准。

3、项目管理期及进度控制目标:

3.1 项目管理:实施项目管理服务,即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工程结算完成为止。

3.2 项目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每个阶段的工期安排和总体进度安排均不得超过 施工合同及委托人确认的进度计划要求的工期目标,本项目项目管理工作根据项目月进 度计划进行考核(如考核达不到要求,第一次扣除违约金一万元,每累加一次扣除金额 增加一万元)。但因土地报批、拆迁原因或其它非受托人原因引起的影响工期,工期相 应项延。

4、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地方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 作。

在建设管理班子中落实专人负责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通过合同管理,督促施 工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款专 用,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负主要责任 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受托人违约情形的,受托人依约应承担的违约 金,委托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需要的建设管理部,且人 员数量及资质不得低于投标人员数量及资质。应按本合同中明确的建设管理服务范围、 内容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控制目标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 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项目管理负责人:曹阳安

姓名:曹阳安 职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职权:全权代行受托人职权

其他:

(1)受托人实际派驻现场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是参加投标时拟派项目班子人员, 按照承诺到位。如受托人需变更建设管理项目班子人员(包括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 员),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2)若因受托人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承担相应的全部 损失。

(3)受托人项目管理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

履约保证金,且依法追究受托人责任:

a. 有其他在建工程的:

b. 半年内累计缺岗30天或2个月内连续缺岗10天的。

(4)受托人编制并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做好日常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工 作,按月向委托人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根据进度需要,及时向委 托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申报。

受托人汇报建设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25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a. 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使 用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A. 施工质量情况;B. 工程进度情况; C. 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 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 工程款支付 情况;F. 建设管理服务情况;G. 工程建设大事记:H. 其他。

b. 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A.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 议; B.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C. 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D. 合理要求 提交的其他报告;E. 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c. 建设管理服务 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 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 建设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 其他项 目建设管理业务往来文件;D.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 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 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设计范围的变更,由设 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受托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 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应按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 督。受托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竣工、决算,审核等相关配合工 作。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协助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查和 项目审核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 续。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后,项 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应根据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 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相关 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受托人管理 失职(指:压缩工期赶工、明知道危险作业默许、明知道违规操作默许等》,造成任何 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下述相应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在责任期内,因受托人管理失职,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受托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 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委托人同意的内容除外》,履约保 证金不足以扣罚项目管理单位的违约责任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项目管理费中直接扣除 或要求项目管理单位另行支付: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建安工程估算 21250万元的,其违约赔 偿金按超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 10%以内(含 10%)的,一次性计扣 2% 的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超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 10%以上的,一次性计扣 5% 的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不包括由委托人引起的工程投资造价变更)

(2)安全事故

A. 每次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 的 10 %计扣。

B. 每次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8% 计扣。

C. 每次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 6 %计扣。

D. 每次发生了一般安全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 5 %计和。

(3)工程质量事故

A. 每次发生了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 的 10 %计扣;

B. 每次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 8 %计扣。

C. 每次发生了严重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 6 % 计扣。

D. 每次发生了一般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管理费的 5% 计扣。

发生了上述安全、工程质量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方将视情况有权 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在市、区及委托人检查中,发现因受托人管理失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文 明施工不到位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整改,受托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 24小时内未采取相 应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生一次,违约金按 10000元计扣。

(5)项目管理人员到位率须达到招标文件或受托人投标承诺的标准(以较高标准 为准),到位率按月计算,每月到位天数每少一天/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 元,连续两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达到要求的,扣罚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 目管理人员。

(6)上述违约金从履约担保中计扣,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或无法提取的,相应 扣减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进度款中扣除。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条款作为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附件,是工程咨询合同专用 条件的组成部分,与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建设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受托人应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当受托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 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明确的解除权约定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 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或依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与设施管理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审核单位审核通 过工程结算,收到项目管理费用尾款后,本专项服务合同即终止。

第五章 争议、索赔和免责

第三十七条 合同各方有权就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 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八条 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合同各方通 过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各方责任造成的 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 观规律的情况。

附件 2:

工程监理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监理 合同》(GF-2012-0202)。

专用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 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受让人。

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 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 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 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 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 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 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 额。

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 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 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温疫、水 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和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为全过程监理,监理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含视情况另行增加或减少 的工程)的所有施工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与本项目相关的。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 有内容(包括建筑、结构、水电、暖通、安装、电梯、智能化、消防、室外市政、景观 、建筑装饰装修等所有工程) 等内容,监理工作内容为施工前期、施工阶段和质量保 修期内提供监理服务(包括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审计等阶段的相关服 各)。

2.1.2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1.2.1 监理服务总体要求:对工程施工期的投资、质量和建设工期采用科学的方法 和手段进行控制,以及本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管理、安全监督、文明施工、信息管理,协 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并满足档案馆资料要求,参与 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付,审查结算送审资料。

除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 【2002】189 号)和《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内部审计 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外,应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管理。

2.1.2.2 一般工作内容:

(1) 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 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

(3)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 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7)设置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 监理文件资料并报委托人。及时填写、编报监理目志、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总结。

(8)及时整理、分类汇总监理文件资料,按规定组卷形成监理档案,并向有关单 位、部门移交。

2.1.2.3 监理工作内容及程序

(1)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1项目监理机构自开始工作之日起,将督促现场施工企业建立和宗善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体系。

2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体系的首要任务是建立施工领导小组机构和分工。要切实做到证 件、人员真实到位,发挥真实作用。

3施工领导小组的机构要包括总承包和各分包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要做到大型工程 要有专职施工管理人员专职施工管理人员要定期接受施工工作再教育。施工管理人员要责 权落实,认真执行。

(2)施工监理工作程序

①按照与施工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 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实施方案,审查是否符合施工的有关规定要求,是否符合现 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 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4对整个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序作业情况。

5审查施工单位报关的含施工内容的竣工资料。

2.1.2.4施工阶段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 参与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 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 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管理。

(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 工令。

(3)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 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4)审查施工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数量、采 购及使用。督促施工单位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委托人安排落实甲供材料(如有)。

(5)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及综合管线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调解有关工程 建设各种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项。

(6)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

(7)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

(8)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农民工工资无欠薪要求。

(9)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

(11)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12)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提交相应的 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监督施工 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3) 落实建设单位安全文明管理要求、质量要求、讲度要求等。

(14)施工阶段优先按委托人所要求的工程管理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如委托人所要 求的工程管理标准低于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或委托人所要求 的工程管理标准未涉及的范围,则按现行国家、省、市及地方有关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 准执行。

(15)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

2.1.2.5 保修责任期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归属,重点是道路 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综合管线;配套设施改造;景观绿化、河道堤防、人行桥等工程以 及与项目相关的所有设备安装等内容。

(2)审核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

(3)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频率定期(每3个月一次)回访。

(4)对委托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记录,要求 施工承包人予以修复,并监督实施,合格后予以签认。

(5)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

2.1.2.6 项目投资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按合同原则和计量支付的规定,在每月规定的时限内(1~5日)审核签认施工 单位按规定上报的计量支付各项报表。

(2)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签证手续,认真负责审理每一签证内容,拒绝事后追认 的现场,对签证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逾期审核或签证内容不实者,签证无 效,并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3)监督施工单位,防止出现超验、超计现象,并对现场签证合法性、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审核的工程量承担责任。

(4)监理工程师应具有高度的责任性,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要逐一认真核 查、修改、更正。对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对计量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对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详细,应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对达不到计量支付要求的项目不得计量。

(5)造价师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按施工合同支付节点计量一次。特殊项目 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协商确定。

(6)造价师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款申请,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委 托人审批,根据委托人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7)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监理 人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预计成本及工程量

(8)工程决算审计期间提供免费服务。

2.1.2.7 施工质量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承建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

(2)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 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 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 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3) 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场环境,了解地质条件和地下障碍物的情况,配合委 托人向施工承包人交底。

(4)审查施工承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包括:①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置,职责 与分工的情况是否与合同约定及主管部门要求相符;②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体系建立情 况;3专职质量检查人员的配备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情况。

(5)审核施工分包人资格,审核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安全生产 许可证;③类似工程项目业绩;4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5财务 状况、固定资产;6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⑦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6)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包括:1测量人员的资格 证书;②测量设备的检定证书;③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 水准点的测量成果;4检查相应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7)核查检测机构,核查的内容有:1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 ;2法定计量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③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4 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8)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型号、规格、出 厂年限应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②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③定期维 修保养记录;4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9)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 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审查施工承 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0)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 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1)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基本内容包括:1按图纸、规范、标准 和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2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 况;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⑤施工环境。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 及时做出处置。

(12)对施工承包人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 签认;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3)监理人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 工承包人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承包人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14)及时提交有关质量问题、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完毕后,将 完整的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1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6)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 站,并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17)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2.8 项目进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在实施进度计划的过程中,不断检查、记录和收集实际进度数据内容,并及时向委托 人汇报。

(1)检查期内实际完成和累计完成的工程量。

(2)实际使用的人数、机械数及效率。

(3) 窝工人数、机械台班数及原因分析。

(4) 进度偏差及纠偏情况。

(5)影响进度的特殊原因分析。

(6)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度、月度或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 ,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1与施工合同中工期约定的符合性;2主要工程项目的宗整性 ;3分期施工、分批动用和配套动用的要求;4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与总进度计划的符 合性;5各专业进度计划的协调性;6施工顺序满足施工工艺要求;⑦施工承包人员、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资源供应计划满足进度计划需要;8 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7)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如发现实际进度与计划 进度不符时,应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必要时召开有关责任方参 加的专题会议,确定采取的措施,由施工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 报送委托人。

(8) 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工程进度实施情况、采取的进度控制措施、取得的效果、 相关建议以及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风险。当工期严重滞后时,应向委托人提交专题报告

2.1.3.9 施工安全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1)审核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方案。

(2) 审查施工安全文明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监督落实 执行。

(3) 参加一般、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和落实晨会制度。

(5)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专项方案、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检查施工承包人组织专 家进行论证、审查情况;应督促施工承包人根据专家论证报告修改完善,经其单位技术 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人审查。

(7)检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现 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岗位证书及特种人员的 资格证书有效期等。

(8)要求施工承包人提交与分包人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督促施工承 包人建立检查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9)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 求的,由施工承包人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后,方可进行安装或拆卸。 对起重机械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在安拆、加节作业过程中,应实施旁站,并填写旁站记 录;安装、加节作业完成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资料核查,参加施工承包人组织的验收, 并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记录上签署意见;监督施工项目部在建筑起重机械验收合格30天 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领取使用登记牌。

(10)核查施工承包人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对钢管、扣件、安全网进行检查,当发现材料不合格时,应立即指令施工项 目部将不合格的材料撤出现场。

(12)在施工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模板支撑体系、自升式模板体系、落地 式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和基坑支护等重要的安全设施进行检 查或验收。

(13) 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 进行检查,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按专项

方案实施。

(14)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签发施工现场安 全隐患排查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必要时,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人 进一步整改;情况严重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拒不 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监理报告。

(15)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签发工程暂停令,督促施工承包人迅速保护现 场,抢救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同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参与、配合 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应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建议,检查施工承包人落实情况,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并由总监理 工程师签署意见。

(16) 核查施工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及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安全 生产措施费用支付申请,并签署意见。

2.1.2.10 乙供材料设备采购监理(包括但不限于)

(1) 由施工单位进场后,监理根据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填报的《乙供材料或设备清 单表》是乙供材料、设备采购的主要依据,应与委托人的现场代表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2) 乙供材料设备的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验证。根据采购合同检查交付的产品和质 量证明材料,填写产品交验记录。符合条件的产品,才可办理接收手续。对采购的产品存 在漏、缺、损、残等不合格状态,应予以记录,并按规定处置,拒绝不合格产品使用到工 程项目中。

2.1.2.11 项目合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1)对合同执行实施监督。

(2)监督总承包人、分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做好各分包人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变更,包括:1对委托人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 见,并督促施工承包人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②组织委托人、施工承包人按 施工合同约定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3在工程变更实施 前与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计价原则、方法或价款;4将已批准的工 程变更内容及时在图纸中进行登记和标识。5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以及施工单位索 赔的签证等可能影响工程工期、造价等的,必须经委托人签证同意才能发出,否则对委 托人不发生效力,如监理人超越权限签证的,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监理人予以赔 偿。监理人应当在委托人签证审批期间,向委托人提出意见,供委托人决策参考。

(4) 按委托人授权处理费用索赔,包括:1对可能导致索赔的原因有充分的预测

和防范;2通过合同管理防止索赔事件的发生;③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及时采取措施, 以降低影响及损失;④及时收集、整理有关工程费用索赔的原始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 提供依据;5主持索赔的处理,审核索赔报告,提出监理意见。

(5)按委托人授权处理工程延期或工期延误,包括:1签署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 ,并通报委托人;②延期事件结束后,签署最终延期报审表,并报委托人;③按施工合 同约定处理工期延误。

(6)调解施工合同争议。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按仲裁机关或法 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7)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协商确定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2.1.2.12 工程资料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

(1)监理工程师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施工资料,并在工程完工时提供齐全的 符合有关要求的竣工资料,并向委托人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至少叁套。

(2)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这些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核,以减少委托人为此而额外承担的 风险。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必须及时按照质量监督单位、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自身的监理资 料,并在完工后15天内将齐全的且通过有关部门检查的监理资料提交委托人。

(3)监理工程师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时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拍摄存档工作,并提交给委 托人进行存档。

2.1.2.13 其他相关工作

2.1.2.13.1 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

(1)受委托人委托审查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图涉及的质量和概(预) 算,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过于保守或欠安全的双重问题应向设计单位及时提出书面修正 意见,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施工图的图纸核查意见:

(2)协助委托人管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监督设计单位按合同和 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受委托人委托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4) 及时向工程承建单位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审计单位联系,并向委 托人报告;

(5)主持、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出具会议纪要;

(6)受委托人委托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7)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督促设

计单位尽快给予答复;

(8)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 托人:

(9) 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书,选择工程勘察设计人,并协助签订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

(10)检查勘察设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督促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 工作内容,审核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费用支付申请表,签发勘察设计费用支付证 书,并报委托人。

(11)根据勘察设计合同,协调处理勘察设计延期、费用索赔等事宜。

(12)协调工程勘察设计人与施工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保障工程正常进行。

(13)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如变更勘察方 案,应按以上程序重新审查。

(14) 检查勘察现场及室内试验主要岗位操作人员的上岗证、所使用设备、仪器计 量的检定情况。

(15)检查勘察人执行勘察方案的情况,对重要点位的勘探与测试应进行现场检 查。

(16)审查勘察人提交的勘察成果报告,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评估报告,并参与 勘察成果验收。

(17)依据设计合同及项目总体计划要求审查设计各专业、各阶段进度计划。

(18)审查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并提出评估报告。

(19)审查设计人提出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通过相关部门评审 备案。必要时应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评审。

(20)审查设计人提出的设计概算,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委托人。

(21)分析勘察、设计阶段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制定防范对策,减少索赔事件的 发生。

(22)协助委托人组织专家对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23)协助委托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并根据审批意见,督促 设计人予以完善。

(24)其它相关业务。

2.1.2.13.2其他工作(如有): _ / = = /

2.1.2.14监理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 定期信息文件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 内容为:

1施工质量情况;

2工程进展情况;

3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4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5工程支付情况;

6监理工程情况;

⑦工程建设大事记;

8其他。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3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4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5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

2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4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5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2.1.2.15 监理人除需完成上述工作外,还应负责协调和监督各附属工程(监理单 位另行委托除外)、管线单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浙江 省、杭州市有关的建设法规、规范;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 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其它有关技术经济文件;工程招投 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现行的概预算定额、计价规范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

理规章;工程施工合同及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监理合同及有关文件、附件;国家及 有关部门颁布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审查的施 工图、图纸会审纪要及业务联系单;其他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图纸;招标单位提供 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1)针对本工程实际,专业人员按项目实际的监理需要,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增 加相关人员配备。

2)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到位,监理人员每月休假计划须报经 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如实际监理过程发现有与投标文件或合同不符的,按监理 合同专用条款对中标人进行处罚。

3)严禁挂靠,一旦发现挂靠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和中标资格,若合同已 签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按照合同暂定价 20%承担违约金。

4)到位率=实际到位天数/实际施工天数*100%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全过程监理,包括全过程的"质量、投资、进 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的控制"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其中:

开工令、停工令、工程延期、进度款支付及增加造价的工程变更,监理人均需请示委 托人认可后才能生效。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监理人将要求承包人调换人 员的书面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并取得书面同意回复后方可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 份数:1监理人收到工程设计文件28天内提交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各3套;2每月5 日前提交上月的监理月报3份;3各专项工程完成时提交专项报告3套;4施工阶段监理 工作结束时提交监理工作总结3套。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15 元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 间和方式为: 另行协商 。

3、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为:钱程华 。

3.6 答复:委托人同意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 书面答复,重大事项可延期到 14天内答复。

3.8 考核

3.8.1 委托人有权按到位率要求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所有监理人员的到位率按月进 行考核。

3.8.2 委托人有权对投入到本工程的检测仪器设备的到位情况进行考核。

3.8.3 委托人依据附录 C《区城投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对监理人每月实施考核,考核计分作为监理费支付的依据。

3.9 负责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

3.10 对监理人的重大过失、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提出警告及解除合同的权利。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合同专用条款对具体违约责任(违约金)另有约定的,按照特别约定执行。违约金 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4.1.2 如果监理人未按照要求履行监理职责,造成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 问题,委托人可对其警告且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5000/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委托人因 此造成的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警告两次以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委托人有权 解除合同,监理人退场时应向委托人交齐整理成套的完整资料同时赔偿相关损失,委 托人支付监理人已实际完成的监理工程工作量的监理费用前,有权直接扣除相应的违 约金及损失费用。若监理人未按委托人要求交齐资料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任 何带用。

如监理人在监理资料中弄虚作假或与第三方审通损害甲方利益的,无论是否给委 托人造成损失,一经发现,委托人均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并 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要求监理人立即整改;如果因此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委 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与其他责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赔偿额不受监理报酬总数的限制。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LPR ×拖延支付天数

5.3 支付酬金

委托人依据附件《区城投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对 监理人每月实施考核,考核计分作为监理费支付的依据。

5.5 酬令的调整

(1)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价文 件进行,最终的计费基数调整条件与方式按监理范围内的施工项目竣工结算审定价为计 费基数×中标费率调整。

(2)监理费报价已包括监理人为完成本监理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工 作、生活、交通、通讯、设备(仪器)、劳力、利润、税收等以及所有为完成本次监理 工作所需的全部有关的费用。并且已包含附加工作、协调工作及延长施工工期工作所需 的所有费用,监理人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贴、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 作报酬。

因监理人过错导致工程工期延误的,监理人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 工程保修期内,监理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而不得要求另行增加服务费用。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2 变更

6.2.1 最终监理费用以审核的工程结算价为计算依据,投标监理费率不得调整。本 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委托人取消部分建设内容时,监理费用按调整后的审核 价计算,不再计算其他费用,也不再予以赔偿或补偿。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监理单位应免费提 供服务,停工期间,监理单位须确保监理工作有效到位。工程期限延长监理服务时间增 加的,监理费率和监理服务费均不作调整。

6.3 解除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重大设计变更,相应监理内容不存在,任何一方可以解除。

(3)发生9.20条约定的任一情形的,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委托人以书面形式 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应提前10天告知对方,有异议的,按照争议解决办法解 供。

8、其他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好本工程资料的保密 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有关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之外的用 途;且监理人对委托人的价格体系应进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对图纸内容及相关事项进行保密,本项目相关资 料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外泄。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a

8.7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 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8 违约及责任

如监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正常履行合同要求或存在以下行为时,委托人将视监理 人违约,扣违约金直至清退出场。

为保证监理工作正常、顺利、有序的开展:

(1)总监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投标时承诺的天数(到位率),每缺勤一天则监理人需 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人的违约金,考勤由委托人负责考记。

(2)其它监理人员每月出勤不得少于投标时承诺的天数(到位率),每缺勤一天则 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2000元/人的违约金,考勤由委托人负责考记。

(3)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承包人的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及各专业 监理工程师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班子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更换,若监理人未经 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人.次。如有特殊情况需 更换的,应有相应资质证明并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且更换后的监理人员等级不得低于 原人员的资质等级(指执业/注册资质、职称、业绩等),同时更换总监的需支付违约 金人民币30万元/人.次,更换专监的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人. 次,更换其他 监理人员的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人.次。更换总监需到项目所在地的监管部门 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不能胜任现场工作的监理工作的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调换,更换的监理人 员必须在五天内到位且更换的监理人员资格条件必须等于或高于投标资格条件,逾期 更换的,监理方需向委托人支付 5000元/天的违约金。因监理人员不到位,委托人有 权没收相应的履约保证金,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提出索赔。因配套工程施工需要相应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在总人数不少于投标总人数的情况下,经委托人要求或 同意,监理单位应当合理调配。增加监理人员的,不增加监理费。

特殊情况指:1、承包人与监理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 明材料);2、监理人员因国家(政府)需要被安排对口支援建设、援外建设等;3、监 理人员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须由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 的检查病历、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4、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现场工作的监理人员。

(4) 监理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进行吃、拿、卡等违反监理人道德的行为 的,每发现一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支付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5)工程实施过程中,若监理人未及时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或材料进场未按要求进 行验收,或滞后于委托人发现问题的,出现此类情况,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 警告,监理人应及时整改。每发现一次,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最高10000元/次的违约 金,如因监理不到位返工导致总工期延误,监理人还需承担延误责任,每延误一天向委 托人支付5000元违约金,超过10天,按每天10000元支付违约金。

(6)工程实施过程中,若监理人与施工单位一起隐瞒工程质量隐患或降低施工质量 标准,出现此类情况,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应及时整改。每发 现一次,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不得为赶工期进度而忽视工程质量,不能在明知工 程可能存在质量隐患的情况下也不进行检查、纠正和返修,而让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或进 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出现此种情况,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发出书面警告,同时监理人 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

(8)因监理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每发生1起死亡 事故的,监理人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每发生1 起重伤事故的一次性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9)因监理质量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现场发生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建筑工程质量 事故等级划分规定(事故划分等级按建质《2010》111号文件执行),一般质量事故按 人民币 3000 元~5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严重质量事故按人民币 10000元~20000 元/次支付违约金,重大质量事故按人民币 5 万元~2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对造 成的损失作相应的赔偿。情节严重影响正常工程进展的,委托人有权除按上述条款扣罚 外,并停付后续监理合同款,直到终止监理合同。

(10) 监理人不按委托人要求参加安全例会的按 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1) 监理人必须严格按《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内

部审计实施办法》要求执行,若受托人审查后发现资料不合法、合规、合理,与实际不 相符,资料错误等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2) 承包人如需应用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数字化项目管理平 台,使用时应严格按照集团工程管理等部门的要求进行,凡符合本系统应用条件的项 目,均要按《数字化项目管理平台使用规范及考核办法》相关要求在本系统中处理各项 业务。不按发包人要求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须按照委托人的监理管理要求、监理管理制度对项目工程实施监理,委托 人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职责履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监 理人实施奖励、处罚。

9.2 监理人应督促并做好工程(或分包工程)监理资料的整理,并及时与相关部门做 好各项对接工作。

9.3 监理人应按合同中拟定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人员名单派监理人员到位上岗。除非委 托人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施工过程中调换总监理和专业监 理工程师等主要监理人员。

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的,监理人必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并取得 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并承担违约责任;

书面请示报告:

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监理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及其工作 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替换人的职称、资质和工作经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委托人 认为可以给予批准。

9.4 监理人必须做好自身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购买人身意外事故保险。监理人员发生的任何伤害与委托人无涉,一切责任及赔偿均由 监理人自行承担。

9.5 监理工程所需仪器设备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委托人将自行 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产生的费用从监理费用中扣除。

9.6 本次监理服务期为工程全部施工的工期至工程保修期结束,非监理方面造成工期 延误的,延期监理费监理人在投标时已根据本工程特点,自行考虑风险。

9.7 监理人对本工程所使用的大宗材料和主要、重要材料的检测试验必须与施工单位 同步,并独立进行,不得使用施工单位的任何检测资料和测试设备。如发生质量争议需送 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检测试验的,应事先报告委托人并经委托人代表同意后方可执

行,检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

9.8 监理人不得与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投标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9.9 工地办公室应有统一的办公桌椅、柜,工地现场应标示显著的工程项目铭牌,表 现出监理人应有的企业形象。

9.10 在本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须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如遇重要的工 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全过程24小时旁站监理。

9.11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工程师不能同时离岗。离开本市要向业主请假,否则视同 离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出席委托人明确要求出席的相关会议。如不能出席、则按缺席 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安全月检,监理单位需指派本公司副总级别以上人员参会,如不 能出席,则按缺席 2000元/次处以违约金。监理人应派驻造价管理人员做好工程计量、 现场签证、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变更审核等工作,并提供审核成本金额及工程量计算 底稿,如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在上述工作中未尽到监理职责(准确率要求95%及以上),每 次按 5000元支付违约金。

9.12 监理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对各类联系单、工程签证、工程款等进行量、价审 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不得出现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句。第一次出现类似情况退回重 签,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或退回重签仍有类似情况的,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处以每次2000 元违约金,同时监理单位需在3天内给出书面意见并上报至委托人,如不能按时完成,每 次处以2000元违约金。

9.13 施工单位上报的结算资料,监理人需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供资料完整性的意 见,如不能按委托人要求时间完成,处以5000元违约金。

9.14 对于必须旁站的岗位,每缺岗一次扣监理费2000元,如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监理人需全额赔偿。

9.15 如监理人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控制等问题监管不力,委托人(包括委 托人代表)对同一问题发出两次整改通知,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工作,或连续 三次出现类似问题的,将追究监理监管不力的责任,并处以5000元违约金;如在上级组 织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所监理的工程被通报批评,每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班子成员,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

9.16 监理人需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并按实统计记录考勤 情况,委托人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如发现考勤作假,每次处以1000元违约金。

9.17 监理人需根据施工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严格把控进场材料,发现施工单位使 用材料与投标文件或定样小样不符,需及时要求整改,并通知委托人。如经委托人检查

发现监理人因疏于管理或材料进场未按要求进行验收,导致现场施工材料与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定样小样不符,质量不过关的,每次处以5000元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

9.18 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1)监理人应把好工程计量、签证关:加强对现场提交的计量、索赔等资料(如形 象进度、验收报告、单价分析、工程变更、签证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的检查、核实, 保证送达委托人的计量、索赔资料的真实、齐全、有效。

(2) 监理人应把好工程月度产值计量关: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提交的工程量计算 表要根据图纸逐一认真核查。计量的项目必须按技术规范和委托人批准的施工图纸有关 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计量工作中,应根据施工合同、施工定额、计价办法等,逐 一确定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是否有效、合格。

(3)监理单位应把好材料、设备的质量关,对"选材定价"特别是特殊、专业性 的材料、设备的选定及价格应提出意见,并根据需要,参与其选厂定材(设备)。

(4)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提出 合理化建议,节约工程投资。

(5)委托人将对监理投资控制情况进行考核。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需另 行支付赔偿金。

9.19 委托人有需要时,监理人需派员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9.20 监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经通知后仍不恢 复的;

(2) (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经通知后仍不整改的;

(3)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提交监理资料的,在委托人限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的;

(4)监理人怠于履行监理职责,经催告后仍不整改的;

(5) 监理人或监理工程师与第三人申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6)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早更换。

(7) 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 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8)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对施工承包方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 劣,委托人认为监理人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

(9) 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与工程相关变更单的技术和实际可行性严格控制, 对确需变更的内容和工程量签证,未提供书面依据和签章资料及影像资料。

(10)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委托人下发的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如:质量、安 全,技术),未按文件要求执行落实。

(11)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资料第一时间根据现场实 际进行签证,未做好相关影像资料的留存佐证,签证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后补签证等 情况。

(12) 监理人未对竣工图应认真审核或审核不严,与实际不符但予以签字盖章认可 的。

因监理人原因,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监理人应按本合同价款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 金,并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9.21 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被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整改通知单的,监理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委托人支付1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被新闻媒体曝 光者,每次监理人按人民币5万元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费用在当期支付进度款中直接扣 除。

9.22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均为本合同的保密范围。 监理人应在服务开始阶段对其人员明确保密责任。在本项目开展过程中,由委托人提供 的资料和数据等仅限于监理人在本项目的服务中使用。在本项目结束或合同终止时,监 理人应将上述资料及其电子文本、复印件、数据摘要等全部归还委托人。监理人及其人 员无论是在服务期间或服务结束后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第三方透露。 否则,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9.23 监理人须按照委托人的监理管理要求、监理管理制度对项目工程实施监理,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职责履行及完成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 结果对监理人实施奖励、处罚。

9.24 监理人员每月休假计划须报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9.25 保修期间监理人员必须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8小时内到达。

9.26 本合同条款作为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附件,是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 组成部分,与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前后条款内容出现相互抵触、不一致的情况,以发包人解释为准,监理人 同意服从。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A-1 勘察阶段: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2 设计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3 保修阶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4 其他(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_

附录 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B-1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数量 工作要求 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1.
2. 辅助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 3.

B-2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数量 面积 提供时间
1. 办公用房 1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1
4. 样品用房 1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B-3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各注
1. 工程立项文件 按需提供
2. 工程勘察文件 按需提供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按需提供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 按需提供
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按需提供
6. 其他文件 按需提供

B-4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附录C 《区城投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投集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与考核评价工作,充分 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 监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监理单位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一、管理要求

1. 项目建设主体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签订时应包含监理考核管理内容。

2. 监理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施工预算为计费基础进行招标或民主决策直接确 定,一般以工程结算价为计费基数进行监理费用的结算,监理费用由监理基本费用(占 70%)和监理考核费用(占30%)组成。

3. 项目建设主体要求明确责任,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的监理考核体系,以监理合 同、监理资料、现场管理等为依据,按照监理考核表(见附表二)进行逐项考核。

4. 监理单位考核一般采用月度考核,要求在次月5目前完成考核,并做好档案管理工 作。

二、考核办法

1. 监理考核内容由监理组织、监理资料、现场监督管理、监督增值服务组成,按重 要程度分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

2. 按月度考核项目。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分(不含70分)。当月考核分高 于90分(不含90分)的,当月监理考核费用按全额发放;当月考核分低于90分(含90 分)的,当月监理考核费用按考核分除以满分的比例发放。

3. 按一次性考核项目。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分(不含70分)。工程正式开 工后20日内和竣工(完工)验收前20日内由建设主体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各组织一次考 核,以两次考核的平均分数作为考核结果,其中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实际到位率按实际到 岗天数/实际施工工期计算。考核分高于90分(不含90分)的,监理考核费用按全额发 放;考核分低于90分(含90分)的,监理考核费用按考核分除以满分的比例发放。

4. 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分为"优秀(90分以上(不含))"、"合格(90分-70 分(不含)》"、"不合格(70分及以下)"三个等次。按月度考核项目具体考核等次 由各月度考核平均分数计算,按一次性考核项目具体考核等次按最终得分计算。发生以 下情况按"不合格"等次评价:(1)发生等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2)发生经行 政部门认定的质量责任事故;(3)发生由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主体认定的监 理单位人员违反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的,包括对监督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等。

四、考核评价运用

1. 作为监理费用支付重要依据

(1)根据月度考核或一次性考核结果支付监理费用。

(2)监理合同中有其它经济处罚约定的则同步进行处罚。

2. 作为城投集团系统项目监理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

(1) 各建设主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5日内应将监理单位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见 附表二)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一般每年发布两次考核评价信息并抄送行业主管 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如有监理单位在公司系统多个项目进行监理工作的,发布信息 时以综合评价等次最低的结果进行发布。

(2) 各建设主体在项目监理招标时原则上以最近一次发布的考核评价信息为依据, 小额交易项目限额以下的项目监理单位原则上在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内按规定程序 选取,小额交易项目限额以上进行公开招标的在评标办法中要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在区 级及以上平台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主体(招标代理单位)应将综合考核评价等次为"不 合格"的单位进行告知评标小组成员。

五、其他

1. 各建设主体应严格按本办法做好考核评价工作,城投集团工程管理部对本办法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建设主体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执行监理考核评价工作。

3. 本办法由城投集团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目起生效。

4. 本办法实行之前项目监理单位考核评价由各建设主体按照原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执 行。

附件:1. 综合考核评价表

2.监理考核表

3.监理廉政合同

附件1:

监理单位综合考核评价表

ન્ધિક 電 主 体 (盖 章

时间:

www.lows / TIT -1-1 Privatio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合同金额 监理费率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 综合考核评价分: 等次:
(评价说明)
建设 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 主要负责人
主体
单位
意见

备注:项目竣工验收后报城投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附件2:

_年_月监理考核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监理单位 日期: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 检査情況 描述 项目类 到 扣分 考核实 得分
一、监理组 织(15分) 总监、安全 监理到岗率 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出勤率不满足投 标书承诺到岗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2 分),扣分超过10分,该分项考核15分 全扣。 (考勤方式:原则以电子考勤为 主,特别是按月考核的项目) 主控 项目
其他监理人 员到岗率 除总监、安监外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 他监理人员出勤率不满足投标书承诺到 岗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一般 项目
监理办公及 检测设备 职责分明齐全,履行全面,清晰上墙。 不合格每次扣1-2分;按投标书承诺配置 检测设备,每少一项扣0.5-1分。 一般 项目
监理规划及 细则等 具有操作性强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 细则;执行认真,细则齐全,不合格每 次扣1-2分。 一般 项目
监理月报、 周报、日报 内容真实、全面、及时,总结分析有见 地,措施得力,执行有效。针对重点项 目、能按照业主要求提供日报,真实、 全面的反映当日施工情况。不合格每次 扣1-3分 一般 项目
监理资 料(20分) 监理例会 总监定期主持监理例会,根据需要不定 期组织专题会议,会风会纪严明,组织 有力,有序。有会议记录,有纪要,有 通报,有上期问题跟踪及上期整改反 馈,工作能形成闭环,并规范、及时、 齐全,能解决实际问题。不合格每项每 次扣1-4分。 一般 项目
监理工程师 日志 内容真实、全面、及时,工程变更、旁 站记录、工程事故、质量检验、签发指 令、合同索赔,扬尘管理、民工工资支 付等有记录,情况巡视、平时检查结果 有反映。不合格每次扣1-3分。 一般 项目
主要施工材 料、设备和 构配件讲场 报审 进场前有计划,进场时有检查,必要时 有复检,时效性和书面化,资料齐全可 追溯。不合格每次扣1-5分。 主控 项目
分包单位审 査表 对分包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单位按 程序规定分包。不合格每次扣5-10分。 主控 项目
施工方案审 批 无施工方案、专项方案不得允许现场施 工,不合格每次扣1-10分;审批滞后, 不及时,每次扣1-5分; 主控 项目
监理安全资 彩 认真履行安全检查,做好安全台账资料 的整理与收集,每月应对施工安全台账 资料进行检查。不合格每次扣1-5分。 一般 项目
施工组织协 调 协调能力强,方法得当,总分包关系融 治,工程配合有力。不合格每次扣1-3 分。 一般 项目
原材料、试 件见证取样 制度 对水泥、砼试块、防水材料、钢材及钢 筋焊接接头等材料,监理人员监督施工 单位送有关单位检验,严格把好材料质 量关;报验及时规范,签字有效完整。 不合格每项每次扣1-10分。 主控 项目
三、现场监 督管理(35 分) 工程讲度控 制 未完成政府考核重要进度节点,扣10-20 分;根据施工作业计划,有施工单位总 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审批意见,并反 映在报表中;调整措施得力,能完成计 划。现场存在无月度、年度审批计划的 每发生一次扣5分。 主控 项目
工程质量控 制 能及时发现质量隐患,无重大质量事 故,无不合格品,若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的直接评定为当月考核不合格;按规范 要求,对质量进行巡查发现缺陷须书面 通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措施得 力,效果明显。有分项验收记录,隐蔽 工程旁站验收记录,不合格每项每次扣 1-5分,整改监督落实不力的加倍扣分。 主控 项目
安全控制 按规范管控重大危险源,当月无安全事 故,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评定为 当月考核不合格;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 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对工人安全教育、 检查现场安全设施、措施、资料台账工 作、发现隐患责令及时有效整改,不合 格每次扣1-5分,整改监督落实不力的加 倍扣分。 主控 项目
文明施工 按政府要求做好扬尘控制、裸土覆盖、 工地排水等监督工作,每月检查民工工 资六项制度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有书 面整改意见,工资支付资料审查细致, 能发现问题,不合格每次扣5-10分。受 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直接评定为当月 考核不合格。 主控 项目
项目范围内场容场貌、卫生保洁,保安措 施得力。不合格每次扣1-5分。 一般 项目
组织工程验 山文 按规范要求组织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 程综合验收,坚持验收前的预验收,整 改意见正确、有理,整改效果显著。不 合格每项每次扣1-5分。 一般 项目
工程量管理 对各专业工程量内容不清楚,在规定时 间内没有对图纸数量和预算工程量进行 认真核算,或工程量核算有误,每项每 次扣1-3分。 一般 项目
工程量计量 控制 未及时进行现场计量签证,现场计量方 法不正确或计量数量不准确;对不属于 计量范围的项目进行计量,或已计量项 目未验收、不合格、资料不全或不能真 实反映计量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审 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表,或审核后仍存 在错误,每项每次扣1-5分。 主控 项目
管理 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未将计量支付中的 进度款支付| 问题及时汇报,或支付金额不符合规定 要求;未对进度款支付进行阶段统计, 每项每次扣1-2分。 一般 项目
四、投资管 理(30分) 工程变更控 制 未及时发现并报告现场工程变更情况, 或对工程变更情况监理未能及时提供准 确情况:监理审批后的变更手续仍不齐 全,或未及时提供监理评估报告或报告 不符合变更实际情况的;经监理审批的 变更项目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测算有误; 承包人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而监理 未加以制止,每项每次扣1-10分。 主控 项目
工程延期、 索赔控制 如有延期未及时提醒或审核承包人提出 工程延期申请的;索赔发生时监理人员 未及时进行全面记录和分析,每项每次 扣1-2分。 一般 项目
投资动态管 ने का 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查中未 开展经济分析比较;对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和合同中有关投资控制的条款内容 不清楚,未及时发现投标报价文件中不 平衡报价情况,每项每次扣1-3分。 一般 项目
监督 五、 增值服务 (最高5 合理化建议 能主动对项目管理及工作流程提出积 极、合理、有效意见。每次加2分。
方案优化 主动为业主及施工方的技术方案提出优 化建议,并协助实施。每次加2分。
分) 通报表扬 项目建设或监理工作受到主管部门通报 表扬的,每次加2-5分
工作 创新的监理|能够结合业主的管理要求有创新的改进 监理工作。每次加1分。

考核人员签字:

总监或监理代表签字:

备注:1. 本表适用于按月度考核和一次性考核项目。

2. 按月度考核项目。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分(不含70分)。当月考核分高于90分(不含90 分)的,当月监理考核费用按全额发放;当月考核分低于90分(含90分)的,当月监理考核费用按考核分除 以满分的比例发放。

3. 按一次性考核项目。考核满分为100分,70分为合格分(不含70分)。工程正式开工后20日内和竣工 (完工)验收前20日内由建设主体按照考核评价内容各组织一次考核,以两次考核的平均分数作为考核结 果,其中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实际到位率按实际到岗天数/实际施工工期计算。考核分高于90分(不含90分) 的,监理费用按全额发放;考核分低于90分(含90分)的,监理考核费用按考核分除以满分的比例发放。

4. 若无项目总监或代表签字,建设主体应附扣分的证明材料。

附件 3

监理廉政合同

委托人(全称):杭州临安恒元建材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 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 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 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及第三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 管理、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 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 下规定:

(一) 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 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监理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监理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五) 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委托人工程项目合同 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监理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 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和相关 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监理人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 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 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者赠送礼金、有 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便利。

(四) 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委托人、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 品。

(五)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委托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牛效。

附4: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 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 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 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 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 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 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 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

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 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 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 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 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 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 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申通给委 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受 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 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 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 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 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 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 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 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 人。

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 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不再另行支付费用,完成建设工 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 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 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 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 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 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对项目从单项工程施工招投标开始至施工全 部结束、完成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整理、审核工作,对项目内所有的招标文 件、合同、变更工程联系单、工程款(含设备材料采购款和服务类)支付等造价有 关的重要文件或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及结算审核工作,实施施工 阶段全过程的造价控制。

1.具体内容包括(不限于):

1.1. 审核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根据财政预算审核报告,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1.2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编制用款计划书:

1.3 根据项目需要,参加有关工程例会、现场协调会、施工图审查与技术交底 等会议,对工程管理现状提出管理建议书,向委托人提出工程造价管理的合理化建 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1.4 审核并监督委托人按承包人完成的进度和合同(协议)支付工程进度款,负 责对承包人(或供应商、服务单位)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 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并签署书面意见;

1.5 审核主要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当承发包方提出索赔时,依据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在相关表格上签署意见;

1.6 根据委托人和临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严把现场签证关,每份签证 都应做到现场验收、现场测量、现场签证,对不合理的签证一律拒签:

1.7 实际需要发生工程变更时,事前对变更涉及内容进行工程计价并提供咨询 意见,事后参加工程变更的现场签证,及时审核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 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审核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等做到:

(1)审核工程变更是否合理、必要,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签证手续是否及时和 完整。

(2)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并向委托人提供造价控制 动态分析报告。

1.8 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按委托人要求出具阶段性造价控制报 告。该报告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进度、审核结果、造价变化情况、 造价控制方案执行情况,存在的普遍性(或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等;

1.9 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政策方面的服务, 在因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暂列金额使用、无价材料设备等增加新材料设备,暂估 价的明确需要确定材料设备价格等情况下,会同委托人进行市场询价并出具询价报 告。

1.10 整理完整的单项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会同委托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开展 结算审核并提供完整的结算内审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表;

1.11 协助委托人造价控制目标的确定,监督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1.12 按照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内容的招投标规定,对委托人提 供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落实程序监督,对委 托人提供的各类合同、补充协议草稿的合法、全面、有效性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 内向项目委托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1.13 对本项目有可能中标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分析,审核投标工程量清单,对 不合理的报价应及时提出,拟定询标提纲,协助委托人询标和合同洽谈,帮助补充 协议完成;

1.14 积极配合委托人的法定审计(含委托人上级各部门的审计)工作,及时参 加会议并提交各项所需资料;

1.15 参与隐蔽工程勘察、留证,主要材料样品封存及记录;

1.16 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情况。

(1)审核主要施工单位内部管理情况;审核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施 工工艺是否安全可靠,有无擅自改变施工方法,材料、设备进场和使用前,是否经 过严格的检验检测程序,主要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或分包单位再次转包的问题。

(3)审核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缺陷和施工质量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4)审核工程完成计划进度情况。

(5)监督和鉴证施工单位进场前的标高测量、主要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 收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收集。

1.17 现场驻场(响应)要求:根据现场各施工阶段,相应专业的造价控制及咨 询常驻现场人员不得少于1人且必须满足现场正常造价控制及咨询服务工作需要。

项目负责人及造价咨询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变动,因客观情 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1.18 除现场驻场人数要求外,公司还须安排造价咨询的专家库成员协助完成全 过程造价控制和工程结算审核服务内容的所有工作;

1.19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咨询服务。

1.20 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工程计价、结算的规定开展工作,确保编制、审核质量满足下列要求:

(1)清单不出现重大偏差:工程量误差不超过±3%。

(2) 进度款工程量按规定时间完成计算工程量、工程量计算误差不超过土3%;

(3)工程变更单计算误差不超过土3%。

第四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具体 时间根据委托人出具的任务书要求)。

第五条 咨询人的责任、义务

1、严格遵守审计署发布的《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 业操作规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管理规定。应遵守 国家审计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与该项目有关的各种信息;当与各参建单位有直接关 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应加强与项目业主、委托人指派的 项目组长或负责人的工作联系;每季向委托人书面报告造价控制项目的实施情况;

应接受委托人的业务监督、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定),同时接受项目业主 的监督。

2、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六条禁令"等有关廉 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的规定,不得与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发生可能影响公正执 行公务的交往,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应就廉政建设与委托人签订"廉政 建设目标责任书"。

3、咨询人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接受或知悉的委托人资料和信息均视为委 托人的保密信息。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其用于在本合同约定以外的 目的,并不得将其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4、咨询人应在委托人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后按招标文件约定 或委托人的任务书的时间要求,提交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成果报告,咨询人应在工 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公章,并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共同签字,具有"三级复 核"意见,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六条 造价班子人员(含负责人)到位率根据投标文件人员配备,若实际到岗 率达不到要求,每人每次扣减受托人3000元作为违约金,按月考核。

(1) 委托人(或区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有权根据受托人提供的月度人员排班 表随时抽检,第一次抽检不到岗,作警告处理;第二次开始抽检不到岗,按每次扣 减受托人1000元 / 人 · 天作为违约金。

(2)若因受托人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承担 相应的经济损失。

(3)受托人造价负责人发生以下情形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扣除全 部履约保证金,按照全过程咨询合同协议书通用条件相关条款追究受托人责任:半 年内累计缺岗30天或2个月内连续缺岗10天的。

第七条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根据《杭州市临安区城投集团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临安区 城投集团审计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考核办法对咨询人进行考 核,若委托人对考核办法进行修订的,以最新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因委托人原因终止合同,委托人应按咨询人已完成工作量支付咨询人相应 的服务费。如因咨询人原因单方终止合同,咨询人退还委托人已经支付的费用中咨 询人尚未开始工作所对应的费用,并按照规定向委托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且委托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

2、如因咨询人原因,咨询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延期一天扣除 1000元,逾期超过10天的,委托人有权以单方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没收全 部履约保证金,未支付的费用将不再支付,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 损失。

3、如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未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 定履行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 专业人员,如情节严重或更换后仍不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以单方书面通 知的形式解除本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已经支付的费用中咨询人尚未开始工 作所对应的费用予以退还,未支付的费用将不再支付,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给委托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

4、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有其他失职,应足额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的全部 损失。 委托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扣取违约金。

本合同条款作为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附件,是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组 成部分,与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本合同前后条款内容出现相互抵触、不一致的情况,以发包人解释为准,咨 询人同意服从。

附件:《杭州市临安区城投集团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临安区城投 集团审计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临安区城投集团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直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规范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临安 城投集团)工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明确审 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根据《浙江省审计条例》、《杭州市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 300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凡承担临安城投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简称委托人)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任务的单 位(简称咨询人),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组织

临安城投集团审计法务部组织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 的考核内容进行加减分考核并做好记录,考核结果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参与集团及下属于公司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考核应本着 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考核采取协审单位自评与委托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自评工作由协审单 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指标内容自行填列考核表(详见附表)进行实施,自评结果及 跟踪审计报告(月报或半月报)一并报送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委托人对中介机构 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中介机构综合考核。日常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项目综合考 核,季度考核由委托人在协审单位自评基础上以单个跟踪审计项目按季度进行;项 目综合考核由委托人在协审单位自评基础上以单个跟踪审计项目进行。考核基准分 均为100分,其他加减分视实际考核确定,考核完的得分为即为该审计项目中介机构

考核得分(总分不超过110分)。季度考核有一次低于70分的,不参加下一轮项目安 排。项目综合考核以季度考核为基础进行汇总考核,低于60分的,合同期内不再委 托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综合考核按中介机构单次招标有效期集中考核,以单次招标 有效期内日常考核为基础进行汇总考核,考评结果将影响下一年度的比选评审,其 中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低于60分)将被拒绝参与委托人下一年度的比选活 动并取消在我公司承接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 中介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日内向委托人提 出复议,经委托人查实属考核有误的,应予以澄清,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复议,则视 为默认考核评分结果。

第七条 考核采用一票否决制,凡出现下列情况,考核不合格,终止本次服务期 的协审资格,并取消在我公司承接业务的资格。

1、中介机构及协审人员存在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规定及违法违纪行 为。

2、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3、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不如实反映。

4、跟踪审计中介机构与被审计单位近一年有合同委托及其它经济利益关系,应 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考核指标

考核以项目为单位,按照基础工作和审计成效二项指标进行评分。其中基础工 作指标采用扣分法,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审计成效指标采用加分法,不同内容 可以累计加分,上限10分。

(一)基础工作指标(基准分100分,扣完为止)

1、组织管理方面(10分)

(1)工作保障有力(2分)。跟踪审计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要求与实施方案一 致,满足跟踪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人员近期社保证明),不一致的每人扣1分;

(2)资料管理(2分)。跟踪审计资料实施专人管理,要求保管完好,归档及 时、完整,项目结束后完整报送委托人,委托人视资料管理质量酌情打分。

(3)人员驻场服务(6分)。跟踪审计人员驻现场代表每周驻场不少于3天,以 实施方案具体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每周现场踏勘不少于一次,工程例会或其他重 要会议必须到场。每检查发现一次扣2分。

2、工作进度方面(20分)

(1)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4分)。任务分配后7天内报送切实可行的跟踪 审计实施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报送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扣4分;

(2)跟踪审计过程资料的提供(10分)。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三天内提供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进度款审核等相关签证及影像资料,每延期一天扣2分;

(3)咨询报告的提交(6分)。现场跟踪年底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交符 合要求的年度总结(12月31日前)和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竣工验收后15 天内),每延期一天扣1分。

3、跟踪审计工作质量方面(55分)

(1)工作程序管理(5分)。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业执业规范;是否严格按照委托人和审计机构规定的作业程序 进行操作;审计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取证材料、审计工作底稿、初审报告 等):

(2)实施方案的落实(5分)。未按照上报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 具体跟踪审计工作的,按审计方案,每发现一条扣1分;

(3)审计月报(或半月报)编制质量(6分)。审计月报(月底前报送)或半 月报(每月15日前报送)的内容应真实、全面、及时,问题反馈及处理到位,如报告 无实质性内容或形式化,每发现一次扣2分:

(4)过程质量控制情况(8分)。是否及时对隐蔽工程和新增工程量进行取证 并真实反映;是否及时检查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情况;是否及时发现施工过程涉及未 按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等现象,并留存影像资料;是否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 术、经济资料进行确认,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上每检查发现一

次扣2分;对委托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未记载、应签认的资料不全或未签认、签认资 料无具体意见的,发现一次扣4分;

(5)进度款审核质量(8分)。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审核并出具跟踪审计进度 款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工程量计算底稿和计量相关影像资料,无计算底稿和影 像资料或底稿和影像资料不全的的扣2分,未按实际计量或计量计价发生错误的每发 现一次扣2分:

(6)工程变更审核及现场签证质量情况(8分)。工程变更审核依据是否充 分,意见和建议是否切实可行,变更涉及费用审核是否及时、准确,有无变更工程 量计算底稿;现场签证是否有现场勘验记录表及勘验影像资料,影像资料是否真实 反映签证的实际情况。以上检查每发现一次,发现一项,扣4分;审计证据不充分、 不容观或相关性不足的(主要表现在取证过于简单,只有结论性的定性表述,没有 得出该结论的过程及原因,包括计算的公式、过程,相关的摘录、必要的文字说明 等;或审计证据反映的情况或形成的结论为审计人员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或 取得的证据不能够得出或不足以得出审计报告中所对应的问题和结论,所取得的审 计证据有重复、雷同或多余的现象等),发现一项,扣2分;

(7)过程问题记录及反馈情况(6分)。是否及时报告工程施工过程及投资效 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每月至少发现一次问题,并向委托人反馈发现的问题及 处理意见,每少一次扣2分;

(8)结算资料和造价的初步审核(6分)。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审计资 料及时进行初审,确保送审资料(含签证)齐全,结算审核过程发现未按要求审核 到位的扣4分:

(9)三级复核情况(3分)。进度款审核和结算造价初步审核未实行中介机构 内部三级复核,扣2分;

4、职业道德方面(15分)

(1)审计纪律及行业职业道德规范执行和遵守情况(4分);是否严守审计纪 律,保守审计秘密;是否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2) 廉洁制度执行情况(8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工作之

外接触的现象;不得发生向施工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或在工作期间/徇 私舞弊,恶意串通办理签证等事件,不得出现与项目有关单位有其他的中介服务行 为:

(3)工作态度情况(3分)。工作是否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跟踪审计过程中 是否服从委托人的全过程监督指导等。

(二)审计成效指标(加分上限10分,同一内容取最高值)

审计成效按中介机构在跟踪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必须有书面材料 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委托人认定。

(1)提出项目在管理、内控制度、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有针对 性的审计建议,加2分;

(2)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设性审计建议的(需以跟踪审计意见单等书面形式为 载体),得到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有书面整改报告)的,加5分。

(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效果显著获得委托人好评的视情况加 3-10分。

(三)其他委托人认为需要加减分的内容

注:对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情形 予以扣分,在同一项目考核中多次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各次按规定分别扣分。

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加分情形的,按加分值最高的情形予以加分;每 个项目累计加分项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每个跟踪审计项目综合考核得分=每个跟踪审计项目基本分(100分)士 每个项目业务开展情况加减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结算:跟踪审计服务 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跟踪审计服务费用*每个项目综合考核得分/100。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起正式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临安区城投集团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考核表

年 日期:

坝日名称
中介机构
考核内容 分 値 中介机 构自评 委托人 评分 备注
ਜੋ ਡੱਜ 質 理 方面 10分 1 工作保障 有力 跟踪审计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要求与实施方案 一致,满足跟踪审计工作要求(提供人员近期 社保证明),不一致的每人扣1分 2分
2 资料管理 跟踪审计资料实施专人管理,要求保管完好, 归档及时、完整,项目结束后完整报送委托 人,委托人视资料管理质量酌情打分 2分
3 人员驻场 服务 跟踪审计人员驻现场代表每周驻场不少于 3 天,以实施方案具体时间为准;项目负责人每 周现场踏勘不少于一次,工程例会或其他重要 会议必须到场。每检查发现一次扣2分 6分
1 跟踪审计 实施方案 的编制 任务分配后 7 天内报送切实可行的跟踪审计实 施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报送跟踪审 计实施方案的,扣4分 4分
工作 进度 方面 204 2 跟踪审计 过程资料 的提供 根据事件发生的时间节点三天内提供工程变 更、现场签证、进度款审核等相关签证及影像 资料,每延期一天扣2分 10分
3 咨询报告 的提交 现场跟踪年底或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提交符 合要求的年度总结(12月31日前)和工程全 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竣工验收后15天 内),每延期一天扣1分 6分
眼綜 审计 工作 质量 方面 55分 1 工作程序 管理 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业执业规范;是否严格 按照委托人和审计机构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操 作;审计文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的(取证材 料、审计工作底稿、初审报告等) 5分
2 实施方案 的落实 未按照上报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各项 具体跟踪审计工作的,按审计方案,每发现一 条扣1分 5分
3 审计月报 (或半月 报)编制 质量 审计月报(月底前报送)或半月报(每月15日 前报送)的内容应真实、全面、及时,问题反 馈及处理到位,如报告无实质性内容或形式 化,每发现一次扣2分 6分
4 过程质量 控制情况 是否及时对隐蔽工程和新增工程量进行取证并 真实反映;是否及时检查进场材料设备质量情 8分

附件

况;是否及时发现施工过程涉及未按施工图施 工、偷工减料等现象,并留存影像资料;是否 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确 认,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 上每检查发现一次扣2分;对委托人检查时发 现的问题未记载、应签认的资料不全或未签 认、签认资料无具体意见的,发现一次扣4分
5 进度款审 核质量 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审核并出具跟踪审计进度 款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附工程量计算底稿和 计量相关影像资料,无计算底稿和影像资料或 底稿和影像资料不全的的扣2分,未按实际计 量或计量计价发生错误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8分
6 工程变更 审核及现 场签证质 量情况 工程变更审核依据是否充分,意见和建议是否 切实可行,变更涉及费用审核是否及时、准 确,有无变更工程量计算底稿;现场签证是否 有现场勘验记录表及勘验影像资料,影像资料 是否真实反映签证的实际情况。以上检查每发 现一次,发现一项,扣4分;审计证据不充 分、不容观或相关性不足的(主要表现在取证 过于简单,只有结论性的定性表述,没有得出 该结论的过程及原因,包括计算的公式、过 程,相关的摘录、必要的文字说明等;或审计 证据反映的情况或形成的结论为审计人员主观 臆断,缺乏事实依据;或取得的证据不能够得 出或不足以得出审计报告中所对应的问题和结 论,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有重复、雷同或多余的 现象等),发现一项,扣2分 8分
7 过程问题 记录及反 馈情况 是否及时报告工程施工过程及投资效益等方面 存在的问题,要求每月至少发现一次问题,并 向委托人反馈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每少一 次扣2分 6分
8 结算资料 和造价的 初步审核 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最终结算审计资料及时进行 初审,确保送审资料(含签证)齐全,结算审 核过程发现未按要求审核到位的扣 4 分 6分
9 三级复核 情況 进度款审核和结算造价初步审核未实行中介机 构内部三级复核,扣2分 3分
開水 道德 方面 15分 1 审计纪律 及行业职 业道德规 范执行和 遵守情况 是否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是否遵守 行业职业道德规范 4 分
2 廉洁制度 执行情况 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工作之 外接触的现象;不得发生向施工承包人索贿谋 取私利或收受贿赂,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 8分
恶意串通办理签证等事件,不得出现与项目有 关单位有其他的中介服务行为
工作态度 3 情況 工作是否认真负责,兢兢业业;跟踪审计过程 中是否服从委托人的全过程监督指导等 3分
审计成效指标 1 提出项目在管理、内控制度、投资效益等方面 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2分
(加分上限 10 分,同一内容取 最高值) 2 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建设性审计建议的(需以跟 踪审计意见单等书面形式为载体),得到被审 计单位落实整改(有书面整改报告)的 5分
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委托人采纳,效果显著获 得委托人好评的视情况加 3-10 分 3-10 分
其他委托人认为 需要加减分的内 容 1
2
3
总分(最高不超过110分)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意见(签字盖章): 日期: E
考核人 审计法务部意见(签字):
分管领导 日期: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日期: रू 1
考核单位 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注:对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情形予以扣分, 在同一项目考核中多次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各次按规定分别扣分。 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加分情形的,按加分值最高的情形予以加分,每个项目累计 加分项不超过10分。

临安区城投集团中介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结算审计中介机构考核管理,规范审计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 高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员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 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工结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 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凡承担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于公司结算审核协审任 务的单位(简称咨询人),均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组织

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简称委托人)组织人员对中介 机构的审计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加减分考核并做好记录,考核结果 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对审计中介机构参与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的原则进 行。

第五条 对审计中介机构的考核分为目常考核和综合考核。日常考核由委托人以 单个审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基准分为100分,其他加减分视实际考核确定,考核完的 得分为即为该审计项目中介机构考核得分(总分不超过110分),考核低于60分的, 合同期内不再委托审计项目;综合考核按审计中介机构单次招标有效期集中考核, 以单次招标有效期内日常考核结果为基础,结合中介机构审计情况、审计项目抽查

复核情况、配合审计情况、审计反映重大问题、审计中介机构审计人员遵纪守法等 进行综合评价,考评结果将影响下一年度的比选评审,其中考评结果不合格的中介 机构将被拒绝参与委托人下一年度的比选活动。

第六条 日常考核结果在委托人收到审核报告后20天内公布,中介机构对考核结 果有异议的,可在考核结果公布后3日内向委托人提出复议,经委托人查实属考核有 误的,应予以澄清,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复议,则视为默认考核评分结果。

第七条 每季度为一轮对入围中介机构按考核评分总分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中 介机构视情况增加任务分配量,排名靠后的减少任务分配量。如果入围中介机构不 能有效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委托人有权减少或中止委托工作。

第八条 对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并经查实的严重违反审计纪律 或造成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对该中介机构在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考核指标

(一)组织管理方面

(1) 各专业审计人员与投标文件、合同要求一致,具备结算审计的执业资格要 求。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审计人员的,每人扣5分;

(2)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委托人如发现中介机构所派人员不符合投标文件 要求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机构及时调换,同时每人扣5 分;(提供更换人员近期社保证明)

(3)工作保障有力,审计人员稳定,服从委托人管理,接受委托人对审计项目 实施的检查、指导、监督,否则扣5分;

(4)因中介机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委托人有权派他人接管咨询人承 担的审计项目,最多扣100分;

(二)工作进度程序方面

(1) 接到委托人通知后 2个工作目内到审计法务部领取资料,同时填写书面交 接记录,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审计资料类型、份数、交接时间、交接人签字等。每推 迟一日扣2分;

(2)领取结算送审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资料完整性告知书》和审计 实施方案,每推迟一日扣2分;

(3)领取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踏勘,逾期一天扣2分;

(4) 参审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准备现场记录表格,至少有2名审计人员深入现 场查勘、核对,按图纸和签证联系单与工程实体进行比对分析,必要时须拍照取 证、绘制现场简图;未提前准备现场记录表格的,扣2分;工作态度不认真、勘察测 量不到位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5)施工方或建设单位送审的全部资料须经委托人审计法务部工作人员审核后 提供给咨询人,咨询方人员不得直接接收委托人审计法务部以外的其他单位递交、 补办的任何签证及其它资料,否则发现一次扣10分;

(6) 咨询人在审核过程中,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接触、联系与本项目有关的 审计事项,当审计业务活动需与被审计单位接触或核对时,应当在审计法务部统一 组织和陪同下进行,否则第一次扣30分,第二次扣100分;

(7) 咨询人对审核项目的初审结果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详细通报,使 委托人充分了解核减与核增的明细和原因,以及有关不确定问题的政策依据、处理 态度和建议,否则扣10分;

(8)由委托人审计法务部就初审结果向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咨询人不得直接将 初审结果提供给施工方,否则扣20分;

(9) 咨询人在审计法务部书面处理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结算审核定案,否则扣10 分;

(10)正式报告后附审核经过说明,即每一稿的调整金额及调整原因说明,并 附核对记录、调整工程量的计算底稿,否则扣10分;

(1)工程结算书必须采用对比表编制和打印,特殊情况经委托人同意除外,

否则扣2分;结算书后应附工程量计算底稿,否则扣2分;

(12)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人的要求出具结算审核报 告及专题总结分析报告,否则扣5分;所有资料严格按照委托人要求装订,否则扣2 分;

(13)原始资料按实退回。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1周内,参审人员应将审计项 目形成的审计资料及委托人提供的原始送审资料整理完善后移交给委托人,发生资 料缺失酌情扣分;未按规定时间移交资料的,每推迟一天扣1分;

(三)审计工作质量方面

(1)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行业执业规 范,否则扣5分;

(2)在服务期内,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工程审核报 告并留有完整、准确的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档案,以便查证,否则扣5分;

(3)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审计标准,在财政或审计部门抽查 (含公司自查)复审项目,结算审核结果须符合以下规定:1工程造价≤1000万元 的,工程结算结果与复审误差率≤3%;②1000万元<工程造价≤10000万元的,工程 结算结果与复审误差率≤2%;3工程造价>10000万元的,工程结算结果与复审误差 率≤1%。财政或审计部门及委托人在项目结算审核抽查(复审)时误差率超过以上 的规定的20%以内的,每超过一个点扣5分,当误差率超过规定标准的20%时,扣除 100分,视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在我公司承接业务的资格。

(4) 参审中介人员对定额套用、材料价格、人工、取费等的把握准确,把握程 度不好的,视情况扣分,把握较差的,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参审人员,每更换一 人次扣5分;

(5)审计核减证据充分,语言沟通得体,能以理服人,不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人为抬高核减额,否则扣5分;

(6)对设计变更、签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应进行认证审核,并 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否则扣5分;

(7)对委托人指出的工程造价初稿中问题未予以纠正,每发现一次扣5分;

(8) 咨询人参与审计的项目按照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完成时限,完成时间以咨询 人出具的审核报告为准;凡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每推迟一日扣2分;(施工单位对审 计结果不确认的项目,经委托人书面批准,咨询人可中止该项目的审计程序,逾期 时间不再考核)

(9)审计报告格式规范,内容详实。报告须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审核依据、 审计定案结论及审减造价的主要原因、审定价比合同价高的主要情况说明、审计发 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等,否则酌情扣分;

(10)审核报告、现场取证资料(含现场踏勘记录、照片等)、对账记录、工 程结算文件(含共有计价原始文件)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含图形算量文件)必须打 包整理并刻录成光盘,牢固黏贴在正式报告封底内页,并确保光盘内容与最后定稿 内容一致;

(1)报告质量:文字表述条例清晰、报告数据准确、报告应当由中介机构加盖 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共同签 字,具有"三级复核"意见,加盖执业印章,若报告中未达到上述要求,扣10分。 由分公司完成的项目,必须加盖总公司章,否则扣10分;

(四) 职业道德方面

(1)遵守相关行业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否则 扣5分;

(2)私自与被审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接触的,包括查勘现场、接收资料、核对、 重大问题私下达成意见等,并经查证属实的,第一次扣30分,第二次扣100分;

(3)审计人员按规定回避,应回避未回避扣5分;

(4)与被审单位有和项目有关的其他中介服务行为,扣5分;

(5)不得转包承接的审计业务,否则扣20分;

(6)发现不廉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扣100分;违反廉洁从审承诺,接收被审 计对象以任何方式赠送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邀请外出旅

游、进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就餐、娱乐等,向被审计对象索要和收受回扣、佣 金等好处费的,一经发现项目考核评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扣100分,并取消该中介 机构在我公司承接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移交司法机关。

(五)考核奖励加分

审计成效按审计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进行考核。必须有书面 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委托人认定。

(1)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视情况进行奖励,最多加 5分:

(2)通过合理化建议、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为委托人有效节约成本,视情况加 2-5分:

(3)运用专业能力,协助甲方有效化解合同履行及工程结算中的矛盾及纠纷, 视情况加2-5分;

(4)积极配合,主动承担任务、提供额外的咨询服务,视情况加1-3分;

(5)态度端正,勇于承担责任,整改及时有效,避免重大工作失误,视情况加 1-3分;

(6)主动指出委托人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委托人造价管理 工作的改进和提升,视情况加2-5分;

(六)其他委托人认为需要加减分的内容

注:对同一违法违规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扣分情形的,按扣分值最高的情形 予以扣分,在同一项目考核中多次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各次按规定分别扣分。

对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条多种加分情形的,按加分值最高的情形予以加分;每 个项目累计加分项不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每个审计项目考核得分=每个审计项目基本分(100分)土每个项目业务 开展情况加减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的服务酬金基本费根据以下公式进行结算:中介机构服务酬 金基本费=各项目结算审核基本费*每个项目考核得分/100。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合同到期之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临安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5: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 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临政工出 [2018]9号年产40万套铝合金轴承精加工生产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法人杭州 临安恒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浙江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工程咨询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委托人委派 钱程华 为廉政责任第 一人,咨询人委派 曹阳安 为廉政责任第一人。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 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 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 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 重物品,不得在工程咨询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工程咨询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 工程咨询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工程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 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 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工程咨询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 要求工程咨询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工程咨询人的义务

(一)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 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 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 动。

(四)工程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 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工程 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工程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 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工程咨询人 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全过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

附件6: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表

序号 名称 人数(人) 每月到位率 人员资质资格
1 项目负责人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2 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చి 项目工程管理、项目建设 前后期手续办理、招投标 管理兼档案管理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4 工程管理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5 安全管理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高级职称资格
6 成本管理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中级职称资格
7 总监理工程师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中级职称资格
8 设计管理咨询负责人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中级职称资格
9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 程师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中级职称资格
10 市政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工程类中级职称资格
11 安装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12 安全专监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13 质量专监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专业监理工程师
14 监理员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15 监理见证员(见证取样送 椅员)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硕士学历证
16 监理资料员(兼职)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监理员培训合格证
17 造价咨询负责人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18 建筑专业造价人员 1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19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1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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