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30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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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资格后审)(2020年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二0二六年四月

2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

全过程咨询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

招标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杭 州 同 泽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盖 单 位 章 )

2026 年

4 月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

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已

由杭州市西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以2510-33*开通会员可解锁*-209989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自

筹),出资比例为100% ,招标人为 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顿实业有

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杭州同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云栖

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 的全过程工

程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110500万元,工程概算 108790.99

万元,其中建

安工程造价 85823.6682

万元,建设规模 :本项目开发主体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与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并宗开发模式,建设工业项目。保留威顿2幢地

上建筑面积12713平方米,其余拆除,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3346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39500平方米,建成后总建筑面积172967平方米(不含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最终以批

复规划方案为准。

建设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 。

2.2

本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工程监理: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文

明、进度、造价以及施工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监理及数字化监理平台运

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主要工作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智能

化、节能、消防、公共部位装修、泛光照明、标识标牌、综合管线、围墙、室外市政配

套、景观绿化、幕墙、基坑围护、人防、防雷、交通设施等所有工程),受建设单位委托

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

4

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服从建设单位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造价咨询:配备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专业造价人员;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

造价控制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预算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审核、工程实

施阶段跟踪审计、配合结算审计等),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协助委

托方做好设备、材料的选型,品牌推荐及市场询价工作。

☑统筹协调: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事情,该部分内容不计费。

2.3

计划服务期:

总服务期(暂定):

个日历天;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其中:

□勘察服务期:

个日历天。

□设计服务期:

个日历天。

☑监理服务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造价咨询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始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

其他:开工日与计划不一致的,以开工报告或招标人开工通知为准。服务期间若因开

展国家和政府的重要活动而引起本项目停工的,不计工期,实际工期以发包人 指令为准,但停工期间造成的停工损失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以下合法有效的资质:

工程监理: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无等级资质 。

造价咨询:具有包含工程造价咨询(含同类描述)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 。

3.2自

日以来承 接过

业绩;

3.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资格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

业)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

(2)专业负责人: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

业)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应注册在承担监理任务单位)。如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

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依据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能同时担任3

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判定其是否可以以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5

拟派造价咨询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国家注册造价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

师(建筑工程专业)资格(联合体投标的,应注册在承担造价咨询任务单位);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含牵头单位)不超过2(含)个;(2)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并

明确责任分工(包括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相关内容),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

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

均具法律约束力;(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况

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

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招投标方式

☑(A)线下招投标。其中□线下获取招标文件 ☑线上获取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杭州建设工

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5.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6号

联 系 人:边工

6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同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曙光路85-1号044室

联 系 人:陈律列、陈华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箱:

/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 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2026年 4 月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见招标公告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见招标公告

1.1.4

工程名称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

咨询项目

1.1.5

建设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国有自筹,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1.3.2

计划服务期

☑见招标公告

1.3.3

服务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

及要求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1.4.3

资格审查方式

采用资格后审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与投标。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与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资格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技术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符合性评审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商务审查内容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电子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8

他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

标文件

时间:于

时前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

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中找到项

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

联系方式: *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人: 陈律列。

2.2.2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招标人将在

时前对投标人疑问作出统一的解答,并以招

标补充文件的形式发出。☑

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上公开发布。在开标

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答疑信息,自动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

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

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

自负。

2.3.1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同2.2.2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

招标文件修改

同2.2.3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材料:3.1.1.1投标函封面;

3.1.1.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勘察负责人、 设计

负责人、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咨询负责人, 其他)☑3.1.1.3业绩证明材料(若有);☑3.1.1.4 投标担保材料(转账/支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等);

3.1.2技术标;

3.1.3资信标;

3.1.4商务标;

3.2.1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1149.9325

万元。

其中:

9

☑工程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862.1725

万元;

☑造价咨询费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287.7600 万元;

□其他:

注:风险控制价

919.946

万元;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最高投标限

价的 80 %作为风险控制价。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担保

1、金额:人民币20万元(不得超过50万元)

2、交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转账/数字保函(保函

、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

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

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

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担保缴纳方式”下拉框

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银行保函、保险机

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

转账形式缴存担保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须在杭州银行“杭银

在线”系统(https://hyzx.hzbank.com.cn/hykx/logon.jsp),同参与

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

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户名: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西湖区分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

)保证金专户

帐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56036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3、投标担保交纳的其他要求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

度》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

担保。

10

2、关于各类投标保函要求:其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中保证人承担责

任的条件须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其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函必须是不

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其三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

件及赔付方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

,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担保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2、本项目招标含监理。2.1.中标候选人拟派监理专业负责人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监理专业负责人,而依据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能同时担任3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判定不得以监理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的。2.2.拟派监理专业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形。3、其他: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7.3A

(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文件有

要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

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副本(暗标)不得盖章或签字。

3、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投

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4、采用联合体投标,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投标函封面外,由联

合体牵头人在上述电子/纸质投标文件加盖相应章、签字即可。

☑3.7.3A

(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

1.1份数: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1.2装订要求:技术标正本、技术标副本分别单独装订,文本采用胶装。

2、电子投标文件

2.1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V3.3.0电子投标工具,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商务标等内容组成,应分

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1资格审查材料:投标函封面、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业绩公示汇

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若有)、投标担保扫描件、招标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若有)等;

2.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评审材料(含证

明材料的扫描件);

11

2.1.3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材料

的扫描件)。

2.1电子投标文件的生成及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2.2.1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1(后缀名为“.HzTbs

1st

”),内含资格审查材料;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加密标

书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标。

2.2.2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电子加密标书1: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1正本”

、“标书1副本”);

电子加密标书2: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2正本”

、“标书2副本”)。

3、其他:

3.1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捌份。

3.7.3(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3.7.5(A)

投标文件

暗标要求

1、纸质技术标副本文件中均不得出现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明显

信息和标记。

2、纸质技术标副本的封面统一采用A4、□A3幅面白色纸,封面空白无内容;技术标副本文本采用

A4、□A3幅面白色纸张。

☑4.1.1(A

投标文件外包装

和密封要求

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

标书2须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并在外包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

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4.1.2(A)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包内资料名称:如“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等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

子投标文件上传截

止时间

00 秒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2

4.2.3

是否退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15

个的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4.2.5(A)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开标委托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确读取的或无法导入成功的;

(2)投标文件包装、份数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本项目分两阶段开标。

一:第一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3.1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业CA锁

和项目总监(若有)二代身份证刷卡签到,若刷卡签到失败的,经现场工

作人员确认,可以手工录入。承担勘察、设计(若有)责任的投标人未带

CA锁的,可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人(代理)工作人员手工录入。参加开标会

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随带本人居民身份

证。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作提醒

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否决投标的依据。

□3.2其他:

二、第二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

(时间暂定,具体视技术标评审完毕后另行通知,

投标人若未到达的视为默认)

2、开标地点: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并随带

本人居民身份证。投标人未到现场的,视为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

5.2(A)

开标程序

(一)至开标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

(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

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三)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副本”、“电子

加密标书1”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1(后缀名为“.HzTbs1st”,内

13

含“资格审查材料”)导入评标系统,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

位、项目总监(若有)□其他:

;

(四)第一阶段开标完毕。

(五)第二阶段开标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正本”、“电子加密标书2”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2(后缀名为“.HzTbs2nd”,“资信标”和“商务标”)导入评标系统,系统自动读取成功后,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服务期及其他内容。

□其他:

5.3

特殊情况处置

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

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5

人(库选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专家人数的2/3)。(评标委员会开始

评标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库选经济、技术专家确定方式:执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6.3

评标办法

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

☑方案1:技术标分值:50

分;资信标分值:20

分;商务标分值: 30

分。

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0.5

分(0. 5~1);如投标报价低于

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

1.5 分(1.5~3);

□方案2:技术标分值:

分;资信标分值:

分;商务标分值:

分。

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分(0.5~1);N的取值: (N≧5家)

□其他: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

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3日

7.2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1

个。(不超过3个)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

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

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

☑重新招标 □按中标

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项目含监理,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社保、合同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4

□其他:

/

定标核查

招标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人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

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行贿犯罪纪录情况进行查验。如查实近三年(2023

年1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则取

消其中标资格。

7.4

履约担保及

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支付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2%)。

履约担保/支付担保的形式:同投标担保。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其他条

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工程规

模不符的;

3、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

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

条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报经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同意后可以

不招标。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

10.1

投标文件的澄清、

质询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得超

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予回复或确

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导致不能及时联系

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

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2

陈述和答辩

(注:投标人应妥善

安排好人员,并在“

投标承诺书”中填报

真实、准确的传真号

码和电子邮箱地址。

拟派项目负责人不按

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

述和答辩的,招投标

监督部门将依据《杭

1、陈述和答辩人: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

2、答辩方式:☑现场语音答复□书面答复□电子平台在线答复3、陈述和答辩通知方式及相关规定详见《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

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4.陈述和答辩时间: 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三楼开标室(具体地点

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短信或电话通知为准)

;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

文一西路858号三楼开标室(具体地点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短信或电话通

知为准);

5.陈述和答辩问题:相关陈述和答辩的问题,题目主要范围为(招标人填写)

施工工期 、安全文明施工等相关方面

;具体题目应由评标

委员会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招标文件及评审因素统一拟定。

15

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领

域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治理的通知》(杭建

市发〔2022〕223号

)的规定,对投标人

(以联合体方式投标

的,指联合体所有成

员单位)实施信用扣

分,扣分相关通知材

料将通过投标承诺书

中的传真或电子邮箱

送达。)

陈述和答辩人应在陈述和答辩问题的范围内进行陈述和答辩。

☑10.3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

键岗位人员社保的

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

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

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

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

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

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

定及变更证明

1.对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

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

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①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

②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总监理工程师;

16

③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的,以现任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

程”。

2.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包括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

程师)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

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扫描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总监理工程师)视

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0.4

特别说明

一、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

款,可以使用《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8版)的

通知( 浙建〔2018〕24号)。

二、投标人须知具体内容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

准。

三、根据《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函

【2019】27号文的规定,评标中,发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管

理办法中“二、招标、投标中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澄

清投标人无证据材料证明其合理性的,经评标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确

认,其投标可视作串通投标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审。经

后续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的,也不影响对其

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四、其他: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基本信息维护的通知全

面采用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在线核对企业及人员资格等信息。如出

现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企业信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资格审

查未通过废标的,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为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各投标

企业应当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维护和核对工作,在省平台上录入企业

和相关人员信息后,同步到杭州市建设信用监管平台,并认真核对,确

保准确无误。(http://115.233.209.212:88/Data/HTMLFile/2020-

05/61e95790-de6d-45d9-9eca-9f04669e5a8f/fa449960-b5b2-4f0f-

9c82-*开通会员可解锁*d.html?type=通知公告)

☑(二)本项目招标含监理。

☑1、本项目需要工程渣土外运,招标人已列明相关子目并计入招

标控制价中,要求施工企业根据《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

17

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

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

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本次中标的监理企业须协助招标人及施工企业按

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杭城管

【2022】39号)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根据《杭州市建委转发<杭州市渣土办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

全程闭环数智化监管技术标准(试行)的通知>》(杭建工通知【2022】60号)、《杭州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工作实施意见》(杭渣专办【2022】7号)、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号)等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备案工作并在施工现场公示,落实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和消纳处置等措施,做好工程渣土出土处置台账;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要按照建设单位施工合同违约条款处罚,并及时报告管理部门。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本项目减量目标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约合下降 3 %;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 (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50 吨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详见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专篇(建筑) ;全过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目标及措施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2、住宅项目的投标人应根据《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

导则(试行)》的要求,在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中包含住宅工程质量通

病防治内容,提出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标人在工程施工

中应针对通病防治措施的重点和关键部位,按相关标准及合同要求采旁

站、巡视或平行检验等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招标人应对监理单位在通病防治履约方面在合同中作出约束。(三)其他:/。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自有办

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名

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上两处

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标时,如发

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

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评标专家将

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严肃查处,请各投标

18

人务必重视。

……

……

19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各专业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

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咨询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为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及与其有控股或管理关系或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单位;

(4) 被责令停业的;(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人资格的;

20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

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

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21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估算(概算);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

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澄清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7个日历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由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技术标(分暗标和明标)、资信标和商务

标资料四部分文件组成。

3.1.1资格审查材料-

(1)投标函封面;(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3)资格业绩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后审业绩条件的汇总)及相关附件;(4)投标保证金;(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2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1.2.1项目总体策划方案

(1)项目概述;

22

(2)项目的总体策划方案:具体包括制定的工作计划、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3)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备;(4)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及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等。

3.1.2.2项目管理

(1)项目的整体定位、工作思路、工作切入点认识;(2)项目管理方案、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流程安排;(3)项目管理方式的创新(针对新型技术的应用)。

3.1.2.3项目专业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若有):

(1)勘察综合说明;(2)勘察工作量清单;(3)勘察方案;(4)实施勘察方案的安全质量保证、施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5)勘察成果文件内容目录;(6)勘察的设备投入;

(7)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设计咨询(含优化)(若有):

(1)设计进度的策划,设计质量、限额设计的管理措施,针对本项目工艺、专项等;(2)EPC模式下设计管理的建议(若有);(3)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工程设计(若有)

(1)总体说明;(2)设计说明;(3)工程方案内容;(4)工程投资估算;(5)图纸;(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工程监理(若有)

(1)监理方式的创新性(针对新型技术的应用);(2)监理大纲整体情况;(3)质量、进度、投资、造价以及安全文明控制措施;(4)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造价咨询(若有)

(1)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措施及方法;(2)针对本项目各阶段造价咨询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3)针对本项目各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及要点分析;(4)各类造价成果编审质量保证措施;(5)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要点难点;(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3

招标代理(若有)

(1)关于本项目的招标进度计划、时间节点安排;(2)招标策划措施;(3)招标文件编制重点难点、质量保障、应急预案措施;(4)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资信等需求的确定方式;(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其他(竣工验收及运营保修等其它评审因素,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增加)

(若有)

3.1.2.4统筹协调(若有)

对各项管理咨询及项目内外的统筹协调工作方案。

3.1.2.5相关项目建设建议(若有)

建议具备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3.1.2.6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1.3投标人资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一般情况;(2)近年财务状况表;(3)业绩公示汇总表(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

①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②项目负责人简历表;③各专业负责人简历表;④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其它辅助说明资料;

(5)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1.4商务标主要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

(5)投标承诺书;

(6)联合体协议书

(7)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报价汇总表及各专业报价表

①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报价汇总表

②各专业报价表

项目管理费报价表(若有)工程勘察费报价表(若有)设计咨询费报价表(若有)工程设计费报价表(若有)工程监理费报价表(若有)造价咨询费报价表(若有)招标代理费报价表(若有)其他费用报价表

(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

3.1.4.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1.5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

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须知第3.1.4.1(6)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

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全过程工程咨询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

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

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

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

式递交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担保,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投标担保的退还:

3.4.3.1、未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退还。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

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25

3.5 资格审查资料

见本章3.1规定及评标办法。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

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采用线下投标的

(1)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7.3(B)采用线上投标的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

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3.7.5 投标文件暗标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A)纸质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 (A)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 (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

26

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A)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5 (B)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

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 (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4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

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

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

,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

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

还投标担保;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

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8.2 不再招标

见须知前附表。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

28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

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异议和投诉

9.5.1异议(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

时间10个日历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招标人

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

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规定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2013 】204 号的通知。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

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包括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

务。本评标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

招标人应委托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也可委

托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单位联合

实施全过程咨询服务。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对通过资格审

查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记分法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总分最高的投

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总分=技术分(50分)+资信分(20分)+商务分(30分)(适用于咨询内容不

含设计的项目)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技术评审

(三)符合性评审

(四)资信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

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条件(若有)

的;

相关人员资格核对中,企业资质、拟派监理专业负责人的信息(包括:姓名,

30

从业单位,证书有效期)核对以“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名:杭州

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对的“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信息为依据,其

他人员资格及拟派监理专业负责人的证书(专业、等级)由评标专家依据招标文件

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附件审查核对;(注:《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

“建造师(总监)资格:人员名字与诚信平台名字不一致的”,在初步评审阶段按

照“投标文件中存在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企业、从业人

员资格核对表》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予以否决)。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平台相关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

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负责;

(二)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

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

核实是否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如果存在,考虑到相关条款为贯

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

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

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

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

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

理。)

(三)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承接项目数量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文

件规定的(若有);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六)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致的;

3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七)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情形。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15个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三、技术标评审(暗标,不含设计 5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违反暗标规定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

其投标。

技术标评审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勘察、设计、监理等具体评审因素及分

值权重设定可参照各专业类评标办法)

评审因素表

项目总体策划方案

项目概述

分值

投标人对项目的理解,为完成本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制定的工作

计划、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1-2

项目组织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配备合理性;各类专业人员分

工是否科学、合理、高效。

1-2

对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重点难点分析及有效的、有针对性

的措施

1-2

专业咨询

服务

☑工程监

监理方式的创新性(针对新型技术的应用)

3-6

监理大纲整体情况

3-6

质量、进度、投资、造价以及安全文明控制措施

3-6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3-6

☑造价咨

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措施及方法;针对本项目各

阶段造价咨询工作进行合理进度计划安排;针对本项目

各阶段造价控制的措施及要点分析;各类造价成果编审

质量保证措施;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的要点难点;招

4-6

32

标人针对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其它要求

☑统筹协

对各项管理咨询及项目内外的统筹协调工作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3-6

相关项目

建设建议

(若有)

建议是否科学、合理、有针对性

3-6

投标人陈

述和答辩

(2分)

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5-2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

分。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大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

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的,按全部有效评分

的算术平均值。

2、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该项

最终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有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

要求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得0分。

四、符合性评审

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

(一)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二)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供有效“授

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三)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四)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其中,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化表格的

内容为准),关键内容(含投标承诺书)缺失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的除外;

(六)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一致的;

33

(七)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相关人员到位率、咨询服务期、商务

报价有关规定要求的;

(八)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九)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验收标准的;

(十)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一)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十二)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

项目需至少配置总监理工程师 1 人、质量专监 4 人、安全专监 4人);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应否决投标的情形。

五、资信标评审(20 分)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评

审,评审主要因素包含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等。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

分,评分时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表(资信)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分值

企业业绩

1、企业业绩1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针对本项目的联合

体协议书中承担牵头单位工作的成员单位)自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

独立或联合体牵头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总建

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

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类)全过程工程咨询

【合同服务范围须包含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

项内容】业绩的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4分。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 ,2、

合同,3、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

4、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

图及网址,业绩规模不一致的,按4、3、2、1

的顺序解释。】

2、企业业绩2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针对本项目的联合

8

34

体协议书中承担监理工作的成员单位)自2021

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完成过

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

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类)监理

业绩的得2分,最多得2分。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合

同,3、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4、

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及

网址,业绩规模不一致的,按4、3、2、1的顺

序解释】

3、企业业绩3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指针对本项目的联合

体协议书中承担造价咨询工作的联合体成员)

*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完成过单个合同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

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

类)全过程造价咨询(委托内容须包含跟踪审

计(或全过程造价控制)内容)业绩的得2

分,最多得2分。

【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合同,2、竣工验收

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业绩规模以合同为准

(如合同中未体现面积得分等具体内容的,需

同时提供经业主盖章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扫描

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注:同一项目企业业绩不重复得分

人员业绩

1、人员业绩1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总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类)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服务范围须包含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两项内容】业绩的有一个得2分,最多得2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合同,3、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4、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及网址,业绩规模不一致的,按4、3、2、1的顺

4

35

序解释。项目负责人身份以合同体现的为准】2、人员业绩2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总监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类)监理的得1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监理合同,3、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备案表,4、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及网址,业绩规模不一致的,按4、3、2、1的顺序解释。证明材料均须体现总监姓名且一致。】3、人员业绩3 :拟派造价咨询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含住宅新建、房屋改造类)造价咨询服务业绩【全过程造价控制或跟踪审计】的得1分,最多得1分。【证明材料:同时提供1、中标通知书,2、委托合同(协议),上述证明材料需体现业绩得分具体内容,如上述资料中无法体现业绩得分具体内容的,需同时提供经业主盖章的证明文件扫描件,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如不同证明材料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按2、1的顺序解释。】注:① 同一项目人员业绩不重复得分;② 人员业绩与企业业绩可重复得分。

信用评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暂按资质要求的

类型均分、叠加,造价咨询的,按造价咨询工

作承担主体)

3

团队配备

1、拟派项目负责人(1)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年龄以开标之日(含)推算为准】(2)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专业)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资格10年(含)以上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有效证明材料:时间以注册证书颁证时间为准,若提供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延续注册或换证的,则须另提供原注册证书复印

5

36

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显示初始注册日期的截图,否则不得分;若提供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须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注册证书上的初始注册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建筑工程

(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高级工程师

及以上职称的得

0.5分,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资格

10年及以上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1

分。【有效证明材料:(1)提供职称证书;(2)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以注册证书颁证时间为准),若有延续注册或换证的,则须另提供原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3、拟派造价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0.5分;取得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注册资格10年及以上的得0.5分,本项最高得1分。【有效证明材料:(1)提供职称证书;(2)提供一级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注册执业证书上的初始注册日期为准,否则不得分。】4、拟派项目团队项目班子人员配备按招标文件人员配备表

(详见

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人员配置)的要求配备齐全的得

1分,每少一人的扣

0.2分,本项最高得

1分。

【证明材料:提供项目班子人员相应证书扫描件及其在本单位缴纳的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否则不得分。】

☑本项目采用企业信用等级;

□本项目不采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分均按满分计)

企业信用评价分根据联合体成员的职责分工(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分别读

取,按照信用评分按专业均分后分别叠加计算。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按满分计

分;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市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原

名: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按规定获取的监理企业在省平台上的信用等级进行计

分;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简称“省信用平

37

台”)发布的数据为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周的周一由省信用平台

发布的“勘察设计信用评价等级”为准。(例如:某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30 日,则采用 2026 年 1 月 12 日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

级)

1、如招标项目仅计取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3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2.7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 2.1 分,信用等级为 D 级的

得 1.2 分,信用等级为 E 级及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2.如招标项目计取二个专业类别信用评分的:

①计取设计或造价信用评分的,计取造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得 1.5 分,计取设计

企业的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1.5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1.125 分,信用等级为 C

的得 0.75 分,信用等级为 D 的得 0.375 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得 0 分,无有效信

用等级记录或无法获取到信用等级的得 0 分;

②计取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1.5 分,信用等

级为 B 级的得 1.35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 1.05 分,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得 0.6

分,信用等级为 E 级及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3.如招标项目计取三个专业类别信用评分的:

①计取造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得1分;

②计取设计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B的得0.75分,信用等级

为C的得0.5分,信用等级为D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得 0分,无有效信用

等级记录或无法获取到信用等级的得0分;

③计取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监理企业的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1分,信用等级为B

级的得0.9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7分,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0.4分,信用等级为E

级及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

对本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的要求

序号 全过程工程咨询岗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要求

专业要求

数量要求

(人)

1

项目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38

一、造价咨询

1

造价咨询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2

建筑专业造价人员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2

3

建筑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土建

3

4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安装

1

5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安装

2

6

市政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土建或安装

1

二、工程监理

1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2

土建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

1

3

土建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浙江省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

1

4

安装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

1

5

安装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浙江省专业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

1

6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岗位

证书或安全监理考核证

工程类

4

7

监理员

监理员证

助理工程师及以上

相关专业

4

土建2

人、安装

2人

39

8

资料员

监理员证

工程类

1

(二)商务评审(30 分)

方案1:以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平均价作为最佳报价。

对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各去除报价最高N家投标单位和最低的N家

投标单位(N=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家数×10%,四舍五入)后进行一次算术

平均;然后对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本身,不含已去除的N家单位)的报价进

行二次算术平均。)

以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二次平均价作为最佳报价,如二次平均价

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以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每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0. 5~1分;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5~3分;投

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最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

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2:

以通过符合性评审且技术+资信合计总分前N家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为最佳

报价。(N≧5家,具体数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N家总分相同时全进。)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每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0.5~1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最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

算,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上述两种方案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及招标文件的要

求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排前;如投标人

的投标报价仍相同的,以技术分排名靠前的排前;如投标人的技术分仍相同的,以

信用评价靠前的排前;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40

当有效投标人<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

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判定仍具有竞争力,

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41

陈述和答辩须知(语音答辩)

1、招标人(招标代理)先以群发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投标人陈述和答辩的时间、

地点,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

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90分钟。通过资格

审查的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参加陈述和答辩,逾期未签

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记0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分标准处

置。

(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应保持电话通讯畅通,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

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

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

已通知)

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已申请好

电子身份证件的智能手机,按照通知的要求及时达到答辩等候室,招标人(招标代

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

身份信息,并当场拍照留存。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本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

现场或事后发现冒名顶替的,将按照弄虚作假行为严肃查处。

3、核对完毕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括通

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在答辩等候室落座。招

标人(招标代理)宣读答辩注意事项后,拟派项目负责人依次抽取答辩序号,按序

号顺序依次由工作人员带领至答辩室答辩。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

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

4、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结束后,关闭话筒,由工作人员引导至休息室。在

所有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工作人员归还其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自行离

场。

42

6、进入答辩环节不允许携带任何资料及通讯设备,答辩开始后先说明抽取序号,

不得自报姓名和单位名称,也不得透露表明其身份的其他信息,若评标委员会认定

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7、具体要求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为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

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

一、提前明确答辩事项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的招标项目,应在招 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陈述和答辩开展事项。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答 辩的时间(可暂定)、地点(可暂定)、形式、具体分值和评分等相关要求。

二、 提前安排答辩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在开评标场所安排时提前向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

请答辩场所。在招标文件明确的陈述和答辩环节开始前,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根据评标系统生成的陈述和答辩入围名单,联系所有需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投标人,告知其拟派项目负责人参加陈述和答辩的时间和地点。

三、 明确答辩开始时间陈述和答辩的通知时间及开始的具体时间以投标人收到的短信通知内容为准

(未收到短信通知或未及时回复短信的以电话通知为准),从通知每一位入围陈述和答辩环节投标人的时间到答辩开始的时长应相同,一般不少于 90 分钟。其中,桐庐、淳安、建德等偏远地区可适当延长,晚高峰、临近节假日等特殊时间段可适当延长。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先群发出短信通知,投标人收到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回复明确是否参加答辩,若发出短信通知后 5 分钟未收到回复的,招标人(招标代理)应采用交易中心录音电话对该部分投标人进行电话通知。两次录音电话未拨通或未接听的,视为已通知。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根据通知情况及时制作《陈述和答辩通知、应签到时间记录表》(附件 4)、《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件5)。

答辩开始时间即为答辩签到截止时间,本文所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拟派项目

负责人逾期未签到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答辩,计 0 分并按相应市场主体的信

43

用记分标准处置。若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陈述和答辩的,需对所有成员单位按相应的主体信用记分标准实施信用扣分,责令改正书和拟扣分告知书需送达所有成员单位。施工专业工程及监理等尚不具备信用扣分条件的,按责令改正处理。

四、做好答辩准备工作1.答辩前,招标人(招标代理)应提前在答辩等候室准备,打印好《拟派项目负

责人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放置座位标签、笔和草稿纸;如为暗标项目,需准备号码抽取箱(或摇号机,如采用摇号机则需准备足量带序号的乒乓球);如为语音答辩,应提前对接交易中心调试好相关设备,配足工作人员。

2.拟派项目负责人进入答辩室后,招标人(招标代理)通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

身份证)原件和支付宝电子身份证核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信息,并根据到达时间的顺序进行签到(拟派项目负责人到达时间以进入答辩室为准)。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手持上述证件由招标人(招标代理)当场拍照留存(与签到表一并作为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资料存档)。拟派项目负责人应按现场工作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区域,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

3.答辩签到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准时关闭等候室大门,不允许

迟到人员进入。首先宣读答辩注意事项,之后宣布开始抽取答辩序号。答辩序号在所有投标单位拟派项目负责人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见证下进行随机抽取,按先到先抽的规则抽取完成后,拟派项目负责人将各自抽取到的序号填入《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内,并签名确认。拟派项目负责人需随身携带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答辩为暗标时,《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在填写完成后应装入信封保存,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专人保管。

五、 拟定答辩题目事项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答辩题目提前带入评标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室根

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场拟定(1~2 题为宜)。在规定的答辩时间前 10~20 分钟,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从评标委员会获取密封的答辩试题并带至答辩室,中途不得私自启封。

六、 答辩纪律要求答辩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读陈述和答辩纪律和注意事项,分发“陈

述和答辩单”,上述工作完成后开始计时。在规定的答辩时长(15~30 分钟,一般不超过 30 分钟)截止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宣布答辩结束,拟派项目负责人停止答题并坐在原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收答辩单时,应核查答辩人是否规范填写相关信息。如答辩为暗标,应核对是否有违反暗标答辩的情形,将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若评标委员会认定答辩有违反暗标情形的,该投标人的陈述和答辩环节计 0 分。答辩期间,答辩人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离场,否则按 0 分处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收齐答辩单并宣布答辩结束后,拟派项目负责人方可离开座位并离场。答辩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现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送至评标区域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答辩为暗标的,待评标委员会完成陈述和答辩评审,在计分环节,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签到及顺序表》(附件 5)送进评标室。

七、语音答辩工作要求1.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负责逐一将拟派项目负责人按抽取的序号顺序从答辩

等候室引导至答辩室。在答辩室内,应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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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话筒在答辩前处于关闭状态;(2)收取拟派项目负责人随身携带的抽取序号(或带序号的乒乓球);(3)开启话筒,与评标委员会沟通,说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序号;(4)宣布“开始答辩”后,交由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5)答辩完成后关闭话筒,拟派项目负责人离开答辩室。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引导至休息室。在所

有答辩完成后,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归还其随身携带的物品,拟派项目负责人自行离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将《拟派项目负责人签到及答辩顺序表》交给评标委员会(若为远程异地项目,由现场技术维护人员协助将答辩单上传至远程评标系统)。

八、附则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的

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36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陈述和答辩操作指引(书面答辩适用打分制项目)》(杭建招造〔2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意事项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进入答辩室后,需听从指令,将所有随身携带的物品(包

括通讯设备,设置为静音状态或关机)放在指定的物品存放处,按指定座位落座,

遵守考试规则,独立完成陈述和答辩单。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得中途离开答辩室,否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答

辩,按0分处理。

3.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期间,不准吸烟、发生交头接耳、起身随意走动、抄

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接传或者交换答卷等违反考试规则的情形。

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答辩结束指令发出后,需立即停笔,坐在原位等候工作人

员回收答辩单。

45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

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24—2612)。

工程咨询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宜在本合同中明确,或另行签订协议补充。对于专

业咨询服务,可依据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

文本)》(GF-2012-020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GF-2005-

0215)、《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等]签订专业

咨询服务合同作为补充。

46

GF—2024—261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47

编号:

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

托 人: 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

威顿实业有限公司

托 人:

2026年

48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服务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四、签约合同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五、服务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六、合同文件构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七、承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八、词语含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第1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1 定义和解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1.3 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4 标准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5 联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6 保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1.7 发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8 从业规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9 利益冲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1.10 合同变更或修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2条 委托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2.1 委托人一般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2.2 委托人决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49

2.3 委托人代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2.4 委托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第3条 受托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3.1 受托人一般义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3.2 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3.3 咨询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3.4 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3.5 联合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4条 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1 咨询服务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2 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4.3 咨询服务成果交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4.4 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4.5 管理和配合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5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5.1 服务开始和完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5.2 服务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5.3 服务进度延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

5.4 服务暂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第6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6.1 服务费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

6.2 支付程序和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6.3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6.4 结算和审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第7条 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7.1 变更情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50

7.2 变更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7.3 价格调整和变更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8条 知识产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8.1 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8.2 知识产权保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8.3 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9条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9.1 受托人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9.2 保险的其他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第10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6

10.3 不可抗力的后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第11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11.1 委托人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7

11.2 受托人违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11.3 责任期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11.4 责任限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8

第12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12.1 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12.2 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9

12.3 合同解除的后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第13条 争议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13.1 和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13.2 调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13.3 争议评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51

13.4 仲裁或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13.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1条 一般约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

第2条 委托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3

第3条 受托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

第4条 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7

第5条 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8

第6条 服务费用和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9

第7条 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8条 知识产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9条 保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0

第10条 不可抗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11条 违约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第12条 合同解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第13条 争议解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

附件1 服务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附件2 服务费用和支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6

附件3 服务进度计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附件4 主要咨询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52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威顿实业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双方就云栖未

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

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工程建设全

过程咨询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

2.项目地点:杭州市西湖区。

3.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5#楼、8#楼新建,6#楼(原保留建筑2#楼)、7#楼

(原保留建筑7#楼)改扩建及地下室的建筑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智能化、设施设

备更新以及室外附属工程等。

4.建设规模:本项目开发主体为嘉德威(杭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威顿实业

有限公司,通过并宗开发模式,建设工业项目。保留威顿2幢地上建筑面积12713平方

米,其余拆除,新建地上建筑面积13346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39500平方米,建

成后总建筑面积172967平方米(不含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最终以批复规划方案为

准。

5.投资金额(阶段):项目估算总投资110500万元

6.资金来源:国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7.资金到位情况:已落实。

8.项目周期: / 日历天。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本项目要求确保“西湖杯”,本项目整体须创杭州市标

化工地。

二、服务内容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为: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 工程造价咨询,包括:配备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专业造价人员;配合建设单位

53

进行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预算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变

更造价审核、工程实施阶段跟踪审计、配合结算审计等),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竣

工决算审计工作;协助委托方做好设备、材料的选型,品牌推荐及市场询价工作。

☑ 工程监理服务: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

安全、文明、进度、造价以及施工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监理及数字

化监理平台运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应义务

和责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建筑、结构、

水电、暖通、电梯、智能化、节能、消防、公共部位装修、泛光照明、标识标牌、

综合管线、围墙、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幕墙、基坑围护、人防、防雷、交通

设施等所有工程),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

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服从建设单位

的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 其他: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事情,该部分内容不计费。

三、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1.委托人代表: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

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

号:

四、签约合同价

1.本项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元。

2.签约合同价具体构成及合同价计取方式详见下表。

序号

专项咨询服务

内容

签约合同价

(万元)

合同价计取方式

税率

税金

(万元)

1

2

3

……

上述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54

五、服务期限

工程咨询服务期限为完成所有管理内容的历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完成竣

工备案及完成项目移交并配合完成财务决算至项目缺陷责任期结束止。若实际工程咨

询服务期延长的,工程咨询服务费用不予增加。

六、合同文件构成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如有);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

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七、承诺

1.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照合同

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

付服务费用及其他应支付款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

咨询服务。

八、词语含义

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九、合同订立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

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

4.本合同一式_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_陆 份,受托人执_陆

份。

55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5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条一般约定

1.1定义和解释

合同当事人补充定义和解释的其他内容:

/

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为: 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

1.3 法律法规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与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等。

1.4 标准规范

标准规范: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与建筑工程相关技术标准等。

1.5 联络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委托人的送达地址:

受托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受托人的送达地址:

1.6 保密

保密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7 发布

发布限制: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条委托人

2.1委托人一般义务

2.1.2(对照通用条款)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1.3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服务

(1)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57

名称

数量

型号与规格

提供时间

1.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2)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名称

数量

要求

提供时间

1.临时居住用房

2.临时办公用房

3.交通道路

4.公共设施

……

(3)委托人提供的其他人员服务

名称

数量

要求

提供时间

1.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

2.1.5委托人的其他义务:合同签订后提供已审批的各类文件和资料。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

2.2委托人决定

为保证服务按服务进度计划进行,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决定的事宜,

委托人应在

天内做出书面决定。

2.3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

58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委托人对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与受托人的对接、沟通、联系,各类资料、信

息的传递(包括各类服务指令的下达)等事宜。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受托人。

3.1受托人一般义务

3.1.7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3.2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3.2.1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受托人对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授权范围:

3.2.2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委托人。

受托人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

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提前书面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

由,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因病不适合担任的或离职)。

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①若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

②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条受托人

59

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人员进场。

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

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内,

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如工

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 50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

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

3.2.3受托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咨询项目总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处以

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项目

负责人到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27天,若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

10000元/天计取违约金(考勤以委托人考勤统计为准,每天不少于8小时)。委托人检

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且未向委托人书面请假,发现一次,处罚5000元。

3.3咨询人员

3.3.1各专项咨询负责人:

(1)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

(2)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

(3)

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60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受托人对其的授权范围:

3.3.2受托人擅自更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须按投标承诺

按时到位,不得随意更换,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资

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管理人员进场。工

程咨询人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处以工程咨询人50000元/人•次的违

约金。

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咨询人员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处以50000 元/次

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咨询人员(除项目

负责人外)到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27天,若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

按2000元/天计取违约金(考勤以委托人考勤统计为准,每天不少于8小时)。委托人检

查项目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且未向委托人书面请假,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咨询人

员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的,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 500元,在工程咨询费

中直接扣除。咨询人员中午及工作时间(包括值班时间)不得饮酒,每发现一次收取违

约金2000元。

3.3.3受托人认为将使其咨询人员的健康或安全保障受到影响的其他事件:

3.4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

3.4.1受托人擅自转让或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实施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4.3允许委托其他咨询单位实施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3.4.4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部分咨询服务交由其他咨询单位完成的,受托人就

该部分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责任:

3.5联合体

3.5.3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方式: 按联合体协议书执行 。

3.5.4委托人向联合体各方支付服务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方式: 按联合体协议书

执行 。

其他关于联合体的约定:

4条咨询服务要求及成果

4.1咨询服务依据

61

4.1.4咨询服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与建筑工程相关标

准或要求。

4.1.5咨询服务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国家、浙江省和杭州市与建筑工程相关

技术标准。

4.2咨询服务成果要求

对咨询服务成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咨询服务成果符合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相

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及招标文件、合同

约定,确保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能满足项目各阶段实施、验收

及归档需求。

4.3咨询服务成果审查

4.4.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咨询服务成果审查期限不超过 7

天。

4.4.3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4.4.5委托人在审查同意受托人的服务成果后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服务成果,受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予以协助,协助时间应为

4.4管理和配合服务

4.4.1关于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其他约定:全过程咨询单位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

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目标及措施要求,在施工过程中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全过程咨询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控制

4.4.2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

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5.1服务开始和完成

服务开始日期为以下第

项:

(1)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

(2)在受托人收到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后

天内;

(3)计划开始日期:

日。

(4)以开始服务工作通知载明的开始服务日期。

服务完成日期为以下第

项:

(1)对于投资前或工程实施前的各类咨询服务,或只提供咨询报告、建议书等

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期起

日内完成;

(2)对于履行为完成某一预定任务所需的服务,可约定自服务开始日起至负责

的工程或任务预定完成日期

为止;

(3)对于与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联的服务,如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等,可约定自

服务开始日期至

日或项目相关工程计划竣工日期或缺陷

责任期满。

62

5.2服务进度计划

5.2.1受托人应提交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

5.2.2委托人审查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

5.2.3委托人审查修订的服务进度计划的时间:

5.3服务进度延误

5.3.1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延误的其他情形:

5.3.2受托人发出延期书面通知的时间:

委托人书面答复的时间:

5.3.3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咨询服务进度延误,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上限为:

按专用合同条款“11.2.1受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

5.4服务暂停

受托人可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的其他情形:

6条服务费用和支付

6.2支付程序和方式

6.2.1支付时间:

见附件2服务费用和支付

6.2.4委托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6.2.7服务费用支付货币:

服务范围

支付币种

占合同货币的比例

对合同货币的汇率

7条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

7.1变更情形

7.1.1其他服务变更情形:

/

7.2变更程序

7.2.1委托人对服务变更的答复时间:

/

_。

8条知识产权

8.1知识产权归属和许可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及许可的约定:

/

8.3知识产权许可的撤销

63

双方关于知识产权许可撤销的其他约定:

/

9条保险

9.1受托人保险

9.1.1受托人应投保的险种:

险种

最低保险额

保险期限

其他信息

9.1.2关于保险费用的其他约定:

9.2保险的其他约定

9.2.2 关于保险凭证提供的约定:

9.2.3 关于保险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约定:

10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的确认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10.3不可抗力的后果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后果承担方式:

/

11

违约责任

11.1委托人违约

11.1.1委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1.1.3委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1.2受托人违约

11.2.1受托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64

1、安全事故

(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10%

作为违约金;

(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5%作为违

约金;

(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3%作为违

约金;

(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1%作为

违约金;

(5)若因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

时,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委托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 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受托人应予补足。

关于本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按《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质量事故

(1)发生了特别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10%

作为违约金;

(2)发生了重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5%作为违

约金;

(3)发生了较大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3%作为违

约金;

(4)发生了一般事故,则每发生一次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报酬的1%作为

违约金;

(5)若因发生任何质量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

时,由此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6)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委托方因维权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

费、 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受托人应予补足。

65

关于本条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划分,按《关于做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3、进度延误

工期延误以工程建设进度服务目标明确的竣工日期为基准或委托人同意顺延的

竣工日期为基准,若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实际移交时间每延迟1天,委托人将处以

工程咨询人10000元/天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咨询报酬的2%;

4、咨询成果误差

由于咨询人原因,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中出现漏项、漏量、多算等问题影响

造价超过3%以上的,按照漏项、漏量、多算部分的造价/项目总造价百分比扣减该

项目的咨询费。咨询人应对以上咨询成果文件予以修改、纠正,因之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委托人可组织对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允许偏差值控制在+3%以

内,否则扣除2000元/次违约金。咨询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

施流程,用款计划书,相关审核意见、当期付款建议书等应出具文件的,每逾期

一天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

咨询人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5、人员更换及到位率违约责任。

(1)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由委托人直接管理与考核。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在

进场前,委托人将就其资格条件、专业能力、管理能力进行复核并考察,经委托人

确认后方可进场。人员进场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不合格的

项目管理人员,受托人拒绝撤换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处以工程咨

询人按第 3.3.2条约定处理。

(2)项目负责人须按投标承诺按时到位,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不得随意更换。

1)若受托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委托人有权处以100000元/次的违约金,

且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

2)若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

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

3)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委托人认为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

知,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的7天

内,按照委托人要求,提出新的项目负责人选,报委托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

66

如工程咨询人拒不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处以50000元/次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终

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行为。

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必须达到90%以上,即每个月不少于27天,若达不到则委

托人有权按10000元/天计取违约金(考勤以委托人考勤统计为准,每天不少于8小

时)。

(3)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须按投标承诺按时到位,不得随意更换,若特殊情

况确需更换,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资格,并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取得委托

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管理人员进场。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

的,委托人有权处以工程咨询人按第3.3.2条约定的违约金。

(4)根据工程进度,咨询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到位率要求90%,即每个

月不少于27天,如达不到则委托人有权按2000元/人•天收取违约金,均在工程咨询

报酬中直接扣除 (以委托人考勤统计为准)。

(5)项目管理及咨询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等从事与工作无关

的事项的,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500元,在工程咨询费中直接扣除。项目管理及

咨询人员中午及工作时间 (包括值班时间)不得饮酒,每发现一次收取违约金2000

元,在工程项目管理报酬中直接扣除。

11.2.3受托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受托人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

工程咨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担保中

扣除;工履约担保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工程咨询报酬,最高不超过工程咨询报

酬总额。

11.3责任期限

责任期限:

/

11.4责任限制

最大赔偿额:

/

12

合同解除

67

12.1由委托人解除合同

委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2.2由受托人解除合同

受托人可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12.3合同解除的后果

双方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其他补充约定:按照通用条款执行_。

13

争议解决

13.2调解

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13.3争议评审

13.3.1合同当事人关于争议评审的约定:_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

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68

本合同工程监理部分

第一部分 通用条件

1.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本合同所称

监理人与正文合同中所称的工程咨询人为同一人主体。

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

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

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

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

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

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

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的签约酬金额。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69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

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

中文为准。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

的为准。

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

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

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

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

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

70

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

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

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

定。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

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

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

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

,应提前

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

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71

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

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

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

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

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

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

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

报告。

2.6 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

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

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

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3.1 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

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

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

签订本合同后

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

应提前

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72

3.6 答复

73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 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

,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损害。

5.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

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

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条约定办理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

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

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天。

74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

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

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

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

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

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

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 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

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

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

作时间超过

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 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

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 第

4.2款约定的责任。

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

到通知后的

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

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

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

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

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

75

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8.其他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

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

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

用条件中约定。

8.7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

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2.监理人义务

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主要包括工程监理报告管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控制和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具体详见协议书部分。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按照委托人招标文件的要求:

2.1.2.1概述1、组织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审核施工组织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大型构件吊装、支模架、深基坑、

交通组织等);

2、审核分包单位资质,专项管理人员及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3、复核施工放线测量成果;

76

4、编制平行检测实施细则、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理专项方案;5、编制、检查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

准;

6、审查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和数量,并按照规定比例做好平行检测工

作;

7、做好施工单位大型外构件生产的现场监理工作;8、做好设计与施工变更签证,协调施工单位与设计等单位之间与工程质量、技术有关的所有问题;9、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做好记录写出会议纪要,调解工程建设各种合同的相关争议,配合委托人处理

索赔事项;

10、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月度形象进度进行审核;11、督促、整理、审核承包合同文件与技术档案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12、协助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工程造价,提出控制投资的建议,努力降低工程费用;13、及时提供完整的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编制监理简报;14、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组织工程竣工初验和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15、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签订质量责任,督促承建单位修理完善,处理补偿事项;16、本监理工作内容中未提到的任何细节或没有特别规定的,监理人应采用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

GB50319-2013)及有关行业标准执行相关监理工作。2.1.2.2设计方面

1)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的设计和概预算,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过于保守或欠安全的问题应向设计单位

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施工图的图纸核查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做好记录并形成会审纪要

;协助委托人管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提请委托人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提供合格

的设计文件;

2)协助委托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和优化建议;

3)及时向施工单位转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想委托人汇报,并就问题及时联系设计单位;

4)协助委托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5)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单位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6)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提请委托人督促设计单位尽快给

予答复;

7)保管所有发放到监理单位的设计问题件及过程资料(以备委托人随时查阅及检查的需要),监理服务

期限届满或本合同终止时移交给委托人。

2.1.2.3施工方面:

1)全面管理施工合同;

2)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审批开工报告,复核灰线、经委托人同意下达开工令并检查工程承建

的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

3)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

及使用的原材料等;审查施工单位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督促施工单

位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

77

4)转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评估工程各参建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工程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精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

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实

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通过委托人批准后完成其调整

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

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监督,以单位工程为

基础,对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的评价。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

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对施工质

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7)工程造价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制定施工阶段每月资金使用计划,严格进行付款控制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计量及费用并监督每月的工程进度款的上报工作,并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

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依据委托人授权处理合同与工程变更,下达变更指令。在施工过程中,

向委托人提出成本控制的合理化建议;

8)施工安全监督: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委托人落实各建设管理部门及委托人总公司做的各项安全检查,并提交

整改落实报告;

9)施工文明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施工质量,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检查

,每周召开监理例会,并做好会议纪要,对监理整改单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委托人及时反馈。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工程协调会,并做好会议纪要,协调

有关工程中出现的合同争议,配合委托人做好索赔事项调查,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

11)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项验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审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整理施工归档文件;

12)信息管理: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

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人(书面版本份,电子版本份);

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协

助委托人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若施工单位每月的技术资料不齐全,不得签发工程款;

14)保修期内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签订质量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修理完善,处理补偿事项;

15)工程建设所有远外层外部关系,诸如:规划、消防、环保、电讯、电力、市政、治安、园林、交警等

部门,应由委托人负责协调,以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16)涉及工程建设现场的所有近外层关系(设计、质量监督、质量检测、安全监督、施工、材料供应等)

由监理人负责组织协调。)

17)对施工变更的签证,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交底,参与设计变更的签证、复核施工变更的工程量并估

价。

18)完成施工现场签证,涉及工期、价格、工程量签证需经委托人同意,但应提出意见。

19)其他相关工作。

78

2.1.2.4其他方面

1)协助委托人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2)参加并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费用。

3)组织分项工程和落实工程的检查、验收,协助委托人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并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交工

验收及竣工验收。

4)参与并派专人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材料、设备等的招投标工作,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量清单,参与

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施工、材料、设备等承包合同,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

按合同和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监督承包人现场施工,并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及应采

取的相应措施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5)审查承包商采购清单,检查工程使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与数量,同时协助委托人审核无

定额材料及甲定材料的单价。督促承包商编制材料的供需计划,协助委托人安排甲供材料及甲定材料的供应计划

6)完成监理规范要求的其他工作内容及委托人交办的有关本工程的其他事宜。

7)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建商回访,督促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8)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义务,提供其他可免费提供的监理服务。

2.1.2.5监理人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月报,其主要内容

为:①施工质量情况;②工程进展情况;③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④工程

资金用款支付情况;⑤监理工程情况;⑥工程建设大事记;⑦各种诸如旁站等记录;⑧其他业主需要的资料。

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①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②资金、资源

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③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④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⑤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

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监理过程文件:①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②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③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④

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⑤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4)与监理月报同步向业主提交工程收发(转接收)文件记录表或登记表。

5)监理规划、专项监理报告等

监理人未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交上述文件的,每逾期一日委托人有权从当期咨询费中扣减的万分之六。其中,

如工程收发(转接收)文件记录表或登记表逾期提交超过

30日的,该月的工程收发(转接收)情况以委托人提供

的文件记录为准。

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省、市

、县)法规、规章;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

算书、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79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监理人员不得更换,委托人要求更换和委托人同意更换的除外。

2.4履行职责

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2.4.3.1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

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

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

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议

,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

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

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施工单位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

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

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2.4.3.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

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

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

关人员。

2.4.3.3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

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

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

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80

2.4.3.4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协调

等。凡涉及到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和大宗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的进场、

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

2.4.3.5凡涉及到工程价款或费用、变更工期、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工程联系单和大宗及关键设备和材料的进

场、验收、计量等,必须事先经过委托人签署认可后方可签字并下达指令。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施工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2.5 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工程开

工前提交监理规划,各专项工程施工前提交监理细则,每月

25日前提交监理月报。

监理人逾期提交上述报告的,每逾期一日委托人有权从当期咨询费中扣减万分之六。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且办理书面移

交手续。

3.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

3.6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为实际损失,以工程咨询报酬总额为限,情况特别严重

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2委托人的违约任

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认:见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专用条件9.3。

5.支付

5.1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5.3支付酬金

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监理酬金,酬金的支付按照前述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专用条件第“

9.2”条约定支付。

如遇建设工期顺延与概算调整,此监理酬金也不予调整。注:

1)针对监理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具体详见补充条款),每发生一起违约行为,除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外,将暂扣当季应付工程咨询报酬的

1-5%

,暂扣酬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完成情况酌情予以支付。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公章。

6.2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81

6.2.5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

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

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争议解决

7.2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2种方式:

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2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奖励

不设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

8.6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附件

3《保密协议》执行。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按照附件3

《保密协议》执行。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

限制条件:

/

9.补充条款

第一条 监理人必须密切配合委托人,做好本工程的技术资料工作,监理人必须参与 总包与各分包单位之间

的协调工作。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工作量增加或监理服务期 延长的,委托单位不予增加工程咨询费。

如监理人未完成委托人委托的监理业务,应酌情扣减监理费。若由于监理人的错误或 过失,给委托人造成

损失的,应根据错误或过失的性质和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检查受区级相关单位公开通报整改或工地扣分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0元/次;工程检查受市级

相关单位通报整改或工地扣分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0000元/次;工程检查受市级以上相关单位通报整改或

工地扣分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00元/次。

工程受新闻媒体公开负面报道的,受区级新闻媒体报道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0元/次;受市级新闻

媒体报道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0000元/次;工程检受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0000元/'次。

因监理原因造成工程施工工期未按时完成的,每延退

-天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50000 元,延迟工程工期超过

82

15天的,扣罚全部工程履约保证金,同时监理人赔偿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情况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

方解除本合同。

当监理人缴存的履约保证金被扣除余额不足

50%的,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委托人通知之日起7日内完成补足,

监理人不按要求补足的,委托人有权在应付当期监理费中扣留相应 的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监理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图(特别注意同一分部分项工程中不同规 格型号的钢筋及混凝土

强度等级)及规范施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规定的合格标准,监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确保工程达到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合 格标准,若由于监理人不重视质量监理,工程实际未能到符合施

工图、国家施工验收规范 规定的合格标准,则委托人有权扣除监理单位所有监理费,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为了配合施工单位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检查、 主动发现问题并敢于

指出,对施工过程中明显违反施工规范、与图纸不符、有严重错误的 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以减少工返工。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扣减监理人监理费

5000元/次。

第三条 对于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直至更换满意为止,由此而 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监

理人承担。

第四条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所报的人员名单一致,相关监理人员应在监理合同签订后七天

内进场。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及资料员,在整个服务期间不得更换,无

论何种理由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扣以监理费

10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扣以监理费

20万元/人•次,擅自更 换其他人员扣以监理费5万元/人•次。如确需替换的,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资

格,并报委托人批准。更换人员不得超过计划人员总数的

20%,如果超过20%或实际人数 少于投标文件中明确的

人数,则委托人将扣以监理费的

20%。

第五条 即使在委托人认为可以接受、另有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的情况下,监理人必 须事先向委托人提供相

关材料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批准后,才能派替换的监理人员进场。

第六条监理人需提供指纹考勤机并安装在甲方办公室,由甲方对监理人实施考勤考 核。总监到位率每月不

少于

24日历天,每天工时不少于8小时,必要情况时应24小时替班旁站监理,若达不到则按1000元/天进行扣减

监理费;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到位率每月不少于

24日历天,每天工时不少于8小时,若达不到则按

5000元/人•天扣减监理费;其他人员到位率每月不少于24日历天,如达不到则按2000元/人•天扣减监 理费。实

际到位时间未到规定时间的即视为当天缺勤。上述人员(除总监和总监代表外) 到岗率按月考核,如上述人员

单月缺席达

7天的,则须更换相关人员并按补充条款第四 条扣除监理费,如上述人员单月缺席达14天的,则须

更换相关人员并按补充条款第四条扣除监理费且提供相关说明。

第七条工程所有隐检工作及混凝土旁站要求安排专人全数检查并影像记录,磴的浇捣令、模板的拆模令等

关键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如发现有未旁站、检查以及制度执行不 严格、不及时的情况,委托人有权处以每次

3000元的扣减,并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监理单位应严格工序报验制度,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工序,监理人应首先检查施工方自 检资料,齐全后再进

行工序验收;凡关键部位或工序未履行签字验收程序就进行下道施工 的,扣减监理人监理费

5000元/次。

第八条监理单位用于施工现场检测设备、仪器、办公设备,用于施工现场管理 相关技术规范、验收标准、

标准图集必须齐全,现场必备设备为:水准仪、经纬仪、回弹 仪、游标卡尺、接地摇表、绝缘电阻测试仪、压

力表、红外线测距仪。每缺一项扣罚

2000〜 5000元,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第九条 监理项目部人员中午及工作时间(包括值班时间)不得饮酒,每发现一次扣减

5000元,在监理费中

83

直接扣除。监理人不得强行或暗示向施工单位介绍推荐产品,介绍分包单位或施工班子,一旦发现上述事件,

无条件的将涉及人员清退出场,并对监理人作 相应扣减,若发现扣罚监理费

100000元,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或

司法机关。

第十条监理项目部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每发现一次扣减

500

元,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宿舍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烧饭每发现 一次扣减

1000元,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第十一条监理人必须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文字、照片、影像等)资 料,本项目所有图纸、

规范、设计、报表和其他监理人为提供监理服务而制备的文件资料 均属委托人财产,监理人在协议书终止期满

前应将此类文件、报表、签认的凭证、监理日 记、监理指令等资料汇总、整理、装订成册(一式肆份)作为监

理竣工资料,交付给委托人(原件和贰份副本),监理人保留一份副本。竣工资料必须满足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要求。

监理应认真专业地审核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对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

方案而未论证即实施的,扣减监理人监理费

5000元/次。

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资料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有义务督促施工方的资料与工程同 步,委托人有权进行

随机抽查,如抽査不同步,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

2000-5000元。

第十二条在监理工作范围内,监理人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要求监理人投保监理人和第三方责任

险,其费用应包含在监理服务费报价中。投保时间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本监理服务期满之日止。监理人

员的工作损伤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监理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提交监理规划,收到施工方施工组织设计后一周内提交监理细 则,监理细则要明确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并要有针对性。

所有工程联系单统一管理,严格审核,统一编号、汇总,联系单必须及时签证。如果 在工程隐蔽后再签证

的,委托人一律不予以认可。

监理人必须对施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做专业检查,同时在日常施工 中加强监督,每月至

少检查二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监理必须按规定召开监理例会,例会参会人员由监理召集,会后出具会议纪要,每月

25日前出监理月度工

作报告。

监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施工材料检查,对于甲供材料,协助委托人做好材料检验、检 査,并制定一套严谨

的供货检验流程。对进场的材料设备的质量严格把关,除核对品牌、 型号、规格外,还应核对生产厂家是否符

合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不符的不能使用。材料进 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

求。由于发现不及时或发现 未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使用且监理不采取制止措施的,扣减监理费

5000元/次。

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无出厂检验证明、合格证的,不得进入施 工现场,未经复试合

格的材料,现场不得使用,监理未及时督促整改的,对监理人扣减监 理费

5000元/次。

工程施工现场钢筋需要焊接必须提前进行试焊,及时送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 行施工。未送检或送

检不合格进行施工造成返工的,每种规格或连接方式扣减监理人监理费

5000元/次。

总监和总监代表不能同时离开工地,否则视同离岗。

监理例会、各项验收及检查等相关会议总监不得无故缺席,如无故缺席按

5000元/ 人.次扣减监理费。

第十三条 委托人对本项目监理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变动而导致监理服务费增减的补偿不予考虑。

第十四条 监理人应充分考虑节假日、双休日和施工工艺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对现 场监理人员应安排轮班,

84

这种轮班不得以加班费或任何其它名义向施工承包方或委托人索取附加的报酬,如因施工单位赶工引起监理加

班时,监理人应无条件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监理人不允许接受与合同无关的或其他承担义务有关的任何佣金、回扣、津贴,或 任何非直接支

付经用出于任何其它考虑的费用。特别不能从施工承包方处获得任何奖金、实物。

第十六条发包人检査过程中,监理人须派总监(或总监代表)等全过程陪同,检査中如发现因监理人工作

失责造成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按实际情况发包人有权每次扣除监理费

5000元。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委托人扣除

2%的咨询费,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并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监理人自负。

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及现场管理人员拒绝接受委托人管理,监理人员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而监理人又不

能按委托人要求及早更换。

1)监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收受贿赂, 给委托人造成的损

失。

2)合同执行期间,监理人对施工承包方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 委托人认为监理人

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

3)监理人按规定应进行旁站而未旁站或对主要工程未进行跟班检查的。

4)在确定施工单位检査预定的时间后2小时内未到场且过后又没有进行复检而造成质量问题的。

5)因监理不力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6)未进行工程风险预测,或未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引起施工单位索赔的可能;

7)工程因质量、档案、现场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乙方监理职责范围内的 原因而达不到合格标

准的。

8)监理人未按照本合同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改进度计划、质 量标准、管理要求

等,怠于监理导致工程偏离进度计划的。

9)未能每周定期主持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情 况并提出合理化建

议的。

10)对与工程相关变更单的技术和实际可行性严格控制,对确需变更的内容和工程 量签证,未提供书

面依据和签章资料及影像资料的。

11)未落实委托人卜发的相关管理和技术文件(如:质量、安全,技术)的。

12)监理人违反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造成委托方损失的。

第十八条本合同所涉罚款、扣减等,均指扣减监理费,而非行政意义上的罚款、扣 减。扣减的监理费委托

人有权从当期监理费进度款中直接扣除而无须经监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涉及的商务条款,双方在谈判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继续履行的,

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人违约,委托人为主张己方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 鉴定费、保全费、保全

担保费、证据固定费、取证费、公证费等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9.13未经委托人许可,监理人不得代委托人行使任何应当由委托人行使的权利,否则对此引发的一切后

果,委托人概不负责,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9.14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不得接受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设计单位、材料商

85

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不得接受上述相关人员的请喝与收受礼物,监理人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一经发

现,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的履约保证金,已付的款项全部退还。

附件2:

工程造价咨询专用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5-0212)

一、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协议书 ;

2)中标通知书;

3)询标纪要(如有);

4)专用条件及附录;

5)通用条件;

6)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投标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招标文件等。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二、委托人的义务

86

1.提供资料

委托人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

在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给咨询人。

2.提供工作条件

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C中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驻点办公室委

托人提供,免费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自行承担。

3.委托人代表

87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按通用条件约定,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

的条件。

4.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10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三、咨询人的义务

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资格,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1.2咨询负责人为:

,团队人员为: 另附。

咨询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1.3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间,咨询负责人每周保证至少1天及以上在现场汇总及解决问

题,重要会议经委托人通知咨询负责人必须到场;造价咨询人员中至少有1人须长期驻场,驻场人

员每周保证至少5天及以上在现场驻点,且跟造价有关的所有会议必须到场,不得缺席。驻场人

员专业主要为建筑专业,咨询单位在正式入场前需将派驻人员基本资料提交至委托人审核通过,

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需要调整驻场人员专业要求。

1.4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除不可抗因素外,不可擅自更换。如因 咨询

人原因需更换咨询负责人的,替换人员资格不得低于原咨询负责人。

1.5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不称职的人员,应回避的人员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有

关规定的人员。

1.6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变更咨询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否则委托人有权视情节严重

情况要求咨询人承担1万-3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服务费中扣除。

1.7 工程施工期间,咨询人员配备及到场情况相关考核要求如下,如遇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1)拟派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配备,一个专业一个人员对应,不得兼任。其中

咨询负责人需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证,各专业人员的造价专业必须齐全满足项目需求,

具备相关专业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专业造价咨询的能力。

(2)项目组成员到岗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咨询负责人:每周现场踏勘不少于一次,重要会议事项必须咨询负责人到场,无故缺席一次

扣咨询费2000元,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咨询负责人并扣除咨询费20000

88

元,无故缺席五次以上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此造成委托人相关损失由咨

询人承担。

专业造价人员:要求现场驻场一名土建一级造价工程师,相关人员不得无故请假或者缺席,

无故缺席一次扣咨询费1000元,无故缺席三次以上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专业人员并扣除咨

询费10000元,无故缺席五次以上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由此造成委托人相

关损失由咨询人承担。委托人对咨询单位驻现场代表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考勤以周为单位,每周

不少于5天。

2.1协助委托人制定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并在全程服务过程中进行造价合理控制,做好审

核,协助及指导工作。

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项目实施过程中按项目进展的实际需求。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要求的资料向委托人提供 。

2.3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项目实施

过程中委托人的要求。

2.4每月23日提交本月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情况报告、每年底提交年度全过程造价咨

询服务工作总结、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成后提交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以及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建议等各类阶段性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成果的书面报告,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施工进度、投资控制等基本情况、造价审核发现问题、造价调整等全过程造价

咨询服务成果以及问题原因分析、管理建议等审核建设性意见,并报委托人。

2.5 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突发情况等重大事项, 并第一时间掌握情况、

取得证据,并对报告情况持续跟踪、分析,适时报告阶段性进展。

2.6 按合同协议书及委托人要求明确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落实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各项工

作。

2.7 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替代、减免招标人要求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2.8咨询人自收到进度款、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等资料之日起3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核

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时间要求是对应提供完整造价所需资料的情况,如果承包人提供的资

料不齐全,咨询人应在收到资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否则将视首次资料移交日为工作时间的开始

89

日,以此对咨询人进行考核。同时委托人可根据项目大小合理调整咨询服务时间。咨询人逾期提

交咨询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万分之二的违约

;逾期超过3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咨询人承担合同金额20%-30%的违约金,并

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2.9认真落实项目现场的过程跟踪和监督,尤其对隐蔽工程和新增设计变更应及时取证、测量

记录。

2.10 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

变更 (除不可抗力外)。实际项目审核业务的人员必须为名单之列。因审核项目需要增加技术人员

时,其名单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2.11 因部分工程施工开始或结束时间不同,应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不同专业的精干人员驻点或

参与项目,及时跟进施工现场、动态掌握全程全地块施工情况,提供工程组织管理建议。

2.12项目实施阶段,承发包方发生索赔或纠纷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提供咨询意

见。

2.13 其他由委托人提出的涉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作要求。

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及其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3)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4)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5)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6)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7)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

四、违约责任

90

1.如咨询人在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情况下,由于委托人原因且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

失败,所发生的费用则由委托人承担。合同履行期限内,非咨询人原因,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

委托人应视咨询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咨询人合理报酬。

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

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由于咨询人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咨询人逾期提交

咨询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咨询人承担合同金额20%-30%的违约金,并赔

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履行期限内,非委托人原因,咨询人提前解除合同,咨询人应赔偿委托人全部损失,并承担

合同价30%的违约金。

4.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

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5.咨询人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资料和情况,咨询人应承担合同金额30%

的违约金,井赔偿给委托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未经委托人同意,咨询人不得更换咨询负责人,咨询人擅自更换咨询负责人的将被视为咨

询人违约,委托人按照20000元/人次 ·扣罚,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索赔损

失。因不可抗力原因确实需要更换咨询负责人时,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并不得降低人员资格标准,

同时追加履约保证金的10%。项目团队人员确需更换的,须获得委托人的同意。如委托人要求咨

询人更换咨询负责人,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更换的,委托人也可按上述约定进行扣罚和索赔。

7.报派项目组成员到场率未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三、咨询人的义务”第1.7条约定的,视

为咨询人违约,委托人有权按上述条款执行相应处罚。

8.由于咨询人原因,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中出现漏项、漏量、多算等问题影响造价超过3%

以上的,按照漏项、漏量、多算部分的造价/项目总造价百分比扣减该项目的咨询费。咨询人应

对以上咨询成果文件予以修改、纠正,因之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损失。

9.委托人可组织对咨询人提供的咨询成果进行抽查,允许偏差值控制在+3%以内,否则扣除

2000元/次违约金。咨询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用款计划书,相关

91

审核意见、当期付款建议书等应出具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天

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11.咨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合同价10%~4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今后禁

止参加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

索赔损失;

1)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收受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

2)以任何名义向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以任何形式参加施工单位的宴会、旅游和娱乐活动等;

4)在开展业务工作时,与施工单位私下商谈串通的,要求施工单位虚报送审价以获取审计费

的;

5)拒绝委托人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2.咨询人接收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在完成结算审核后,需按委托人要求收集、整理、

装订成册,包括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增加的有关结算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委托人有权处

以不超过合同价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索赔损失。

13.委托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利,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合同价双方作相应

调整。咨询人不得提出额外费用要求。

14.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15.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或者应参与工程造价有关的

工程会议而不参与,应对委托人进行协助索赔、谈判、监控而不协助, 应进行鉴证和提出审核意

见建议而不进行相应操作,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咨询人应承担合同价30%的违约金责

任并依约继续履行合同。

16.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

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五、支付:

92

1.费用支付方式及时间:

委托人不单独支付监理酬金,酬金的支付按照前述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专用条

件第“

9.2”条约定支付。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咨询服务费用不增加,服务内容

增加的另行协商。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

务酬金的调整方法:另行协商。

6.2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人员出勤率、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完

全不能满足工作且要求且限期整改无法到位或因其它重大不履约,造成委托人重大

损失的,委托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 分别承担。

七、争议解决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 上级主管部门或行

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西湖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

1.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 咨询人支付。

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自行承担。

93

2.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 。

3.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所有跟项目有关的资料未经委托人同意均不得

向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一经查实,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咨询成果软件版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

4. 联络

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14 日内送达

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

邮箱: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

点:

,电子邮箱:

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

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委托人。

三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

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须经委托人同意。

九、补充条款

1.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或应回避的造价咨询人员。

2.咨询人应及时落实人员到位,及时接受资料,咨询人派出人员应符合本合同

的人员要求安排,咨询人如调整承诺的人员,应向委托人报备,并经委托人同意后

方可调整,否则中止合同。

3.委托人有权对跟审人员的工作质量随时检查、监督。对考核不合格者, 委托

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及时更换,如未按要求更换到位,委托人有权中止本合同。

4.咨询人在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康洁奉

公, 并保持严谨。稳健、负责的职业态度, 在执行造价咨询任务时,应真实反映

现场实际情况,客观作出评价。

94

5.咨询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造价咨询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工作,并负责造

价咨询过程资料 (包括现场复核影像资料、取证资料、定价原则等)的收集、整理、

确认、取证, 为工程竣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依据,并出具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报

告。

6.委托人及咨询人应执行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第三章第四条“全过

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工作要求”的规定。

7.委托人有权在本协议签署后制定具体考勤办法,咨询人应执行委托人制定的

具体考勤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奖惩制度)。

8.咨询人在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委托人。

(1)项目新增投资机会或概算调整,在有关部门发文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

(2)土方开挖前5日内或发现开挖地质与勘察报告不符2日内告知。

(3)支护或地基处理等险蔽工程,施工前2日告知。

(4)重大设计变更在变更后2日内告知。

(5)咨询人认为告知的其他事项。

9.咨询人应严格执行行业咨询标准、咨询流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断提高

服务质量,严禁“吃、喝、卡、拿、要 ”等违规行为发生,严禁顶撞各相关方从业

人员,否则委托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咨询人100-1000元的罚款,并要求咨询人更

换相关当事人。

10.咨询人员应利用照相、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细毛进行测量

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他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11.咨询人应建立《跟踪咨询日志》,及时记载咨询时间、工作纪实 (包括咨询

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咨询意见、整改情况、咨询成果),每日记录的内容要

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造价咨询全貌的工作日志。工作日志由咨询人员负

责记载,委托人不定期抽查。

12.跟踪咨询实现月报制度,工作量要有记录、小结, 各项目咨询人每月5日前

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汇报上月情况,说明完成的工程量、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

要求解决的问题。

13.咨询过程中,对于一些重要的事项或者存在问题的事项,咨询人员要编制

底稿,并对咨询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5

14.服务项目成果

1)造价控制实施方案。

2)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复核报告书。

3)用款计划书。

4)工程款支付审核意见书。

5)联系单变更工程量及费用审核结果。

6)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包括月度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实施情况报告、年度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总结,以及咨询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管理建议。

7)跟踪过程的影像资料、取证资料等。

8)结算资料的审核。

9)项目造价咨询结束后,《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

份,对项目造

价咨询总体情况、工作作出书面总结, 并将跟踪过程中形成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整

理,汇总提交委托人同时归还全部资料。

15.咨询工作底稿的内容主要包括:

(1)咨询单位的名称;

(2)咨询项目的名称和实施时间;

(3)咨询的过程记录;

(4)咨询人员对咨询实现的判断意见

(5)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6)复核意见、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编制咨询工作的底稿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成、事实清楚、重点突出。

16.造价咨询质量要求

1)施工阶段造价咨询须派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及时跟踪工程进度、质量和造价,

向委托人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等方面的书面专业意见和建议。

2)及时发现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造价咨询过程中涉及未按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

等现象, 并留存影像资料,为工程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依据。

3)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应符合临安当地造价咨询报告相关规定。

4)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和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有关造价编制规定,同时符合施工合同约

96

定的有关造价定额、信息价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组织措施费、综合费、规费、税金等有关规定, 并不得违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等文件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97

廉洁自律承诺书

甲方:乙方: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夯实清廉云创底色,坚持纠“四风”、转作

风、树新风,加强双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的廉洁领域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系,保障双方合作的公平、公正,保护双方及相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廉洁、诚信、共赢的亲清政商关系,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互相承诺订立了本廉洁承诺协议内容,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1、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者接收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纪念品、

贵重物品、会员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在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4、不要求或者接收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质;5、不参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廉洁、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6、不要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在事后给予相关利益;7、不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推荐与合同利益相关的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8、不要求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9、不以其他手段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二、乙方承诺1、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纪念品、

贵重物品、会员卡、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者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3、不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或者暗示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之

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4、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质;5、不以任何理由组织有可能影响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廉洁、公正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

动;

6、不许诺事后给予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利益;7、不接受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推荐与合同利益相关的材料、设备等生产厂家、供应商;8、不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9、不以其他手段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金钱和实物。三、监督渠道1、甲方监督机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邮

箱:

2、乙方监督机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邮

箱:

四、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承诺内容的,守约方可向对方监督机构举报,对方调

查属实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做出党纪、政纪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2、任何一方监督机构对守约方的举报不予调查,或者有包庇行为不予处理的。守约方可向

对方提出申诉或者向对方的上级管辖机构举报。同时可根据违约情节情况终止双方合作项目,必要时可列入合作黑名单。

3、因违反本协议承诺内容被守约方列入黑名单的,守约方可以限制对方及其控股公司一至

两年内不得与己方合作;累计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或者有重大违法违纪的,守约方可以限制对方及其控股公司终身不得进入己方市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造成名誉损失的,应予以赔礼道歉,恢复对方名誉。

4、双方保证对因违反本协议承诺内容的举报情况予以保密,并在举报核实办结后向对方进

行反馈。

五、其它1、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乙双方已将本协议内容告知各自的工作人员,双方及其工作人员

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协议的廉洁承诺内容,自觉接受双方监督。

2、本协议对甲乙双方任何时候合作的项目,包括本协议签约之前、当下、将来的项目合作

98

过程均为有效。

3、本协议亦适用于甲乙双方各自控股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4、本协议书一式伍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99

保密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咨询人):

鉴于乙方拟对甲方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为确保甲方在建设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安全,本协议双方经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定义

秘密:本协议中所说的“秘密”指协议乙方为开展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而从甲方获得的所有信息(上述信息不包括已经周知和公开发表的事项、从第三

方正当途径得到的信息、或能证明由甲方披露之前已为乙方掌握的事项)。

秘密文件:本协议中所说的“秘密文件”指有关秘密的一切信息及其载体,包

括但不限于记录、记载秘密的文章、邮件、图表、磁带、电子文件。

二、保密措施

乙方应对与本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的一切事宜和甲方提供的所

有资料承担严格的保守秘密义务,具体措施是:

1、对书面资料的管理:甲方提供的所有书面资料仅限于乙方为本次建设工程全

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立的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成员具有知情权。书

面资料由项目小组负责人统一保管,项目小组的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复印或散发,不

得出示或透露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

2、对电子文件的管理:项目小组任何人员不得将任何与本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

程咨询服务相关的电子文件传送给与本项目无关人员;

3、除非因向监管机构或审批机构上报方案所需,乙方不得泄漏与本次建设工程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的事宜。

三、向第三方披露的限制

除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根据本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

咨询服务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向第三方予以披露的文件以外,乙方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将与本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且属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范畴

内的文件向第三方透露。

四、秘密文件的返还

在不影响本次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的情况下,如果甲方提出返还

要求时,乙方应将秘密文件连同其复印件迅速返还甲方。

五、保密期限

无论本项目是否完成或终止,本协议双方在本协议下承担的保密义务仍持续有

100

效。

六、违约条款

如发生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书面资料或电子文件等被乙方之外的第三方非法获知

的泄密事件,如秘密文件的提供方有证据证明是乙方或乙方的员工、代理人行为所

致,乙方应负相应责任,并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本协议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根据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约束。双方合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令、条例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确认为无

效或无法执行,该部分条款将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将继续保

持充分的效力。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如果发生异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

成,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甲方)(盖章):_________

咨询人(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全过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分类

管理、再生产品应用等工作要求,确保项目符合《关于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建筑

垃圾处置、源头减量及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招造〔2026〕18 号)及

配套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1.2 适用范围

101

本细则适用于本项目施工全过程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的监理工作,包括方案审核、

过程监督、验收管控、资料管理等全流程。

1.3 编制依据

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建筑垃圾处置、源头减量及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管理

工作的通知》(杭建招造〔2026〕18 号)

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适用部位及比例要求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

4.本项目《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化利用专篇》及施工组织设计

5.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垃圾处置的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及文件

二、监理工作目标

1.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源头减量措施,控制主材损耗率在规范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减少施工过

程中建筑垃圾产生量。

2.监督施工单位按要求分类收集、存放、清运建筑垃圾,实现可回收物、一般建筑垃圾、危

险废物分类管理,无混堆混放、违规处置行为。

3.确保杭建工〔2025〕118 号文明确的可适用部位,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比例达到

100%,项目整体再生产品应用比例满足招标文件及专篇要求。

4.建立完善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监理台账,确保工作可追溯、可核查,顺利通过主管部门检查

及竣工备案。

三、监理工作内容与职责

3.1 方案审核阶段监理工作

1.专项方案审核

 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重点核查:

 源头减量措施:施工工艺优化、周转材料使用、主材损耗控制、二次返工防控等内容是

否具体可行;

 分类管理措施:分类收集点设置、临时堆放点规划、清运处置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 资源化利用措施:再生产品适用部位清单、采购计划、质量控制、使用比例控制措施是

否与杭建工〔2025〕118 号文及项目专篇一致;

 管理体系:人员职责、交底计划、台账管理、整改闭环机制是否健全。

 方案未经监理审核通过,施工单位不得开展相关施工作业。

1.交底监督

 督促施工单位对项目部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技术交底,交底内

102

容需覆盖各工序减量要求、分类标准、再生产品使用规范。

 核查交底记录,确保交底签字齐全、覆盖全面,留存交底影像资料备查。

3.2 源头减量过程监理控制

1.施工工艺与材料管控

 监督施工单位优先采用装配式施工、工具式模板、可周转脚手架等工艺,减少现场切

割、加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严禁随意切割、浪费材料。

 对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等主材损耗率进行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材料损耗台

账,对损耗率超标的工序下达监理整改通知,要求制定改进措施并限期落实。

 管控现场非必要拆除、返工行为,督促施工单位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加强过程质量控

制,减少因返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2.现场文明施工管控

 督促施工单位合理规划现场平面布置,减少材料二次搬运,降低材料损耗。

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材料进场验收与存放管理,避免因受潮、损坏、锈蚀等产生废弃材

料。

3.3 分类收集与清运监理控制

1.分类设施核查

 核查施工单位按规范设置的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点、临时堆放点,确保标识清晰、分类明

确,做到可回收物、一般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分区存放,严禁混堆混放。

 检查危险废物(如废油漆桶、废电池、废机油等)的单独存放与管理措施,督促施工单

位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留存处置协议及转移联单。

 2.清运过程监督

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时间清运现场建筑垃圾,确保场地整洁,无乱堆乱放、露天焚烧行

为。

 核查建筑垃圾清运单位资质、运输车辆合规性,督促施工单位留存清运台账,记录清运

时间、数量、接收单位等信息。

3.4 资源化利用监理控制

1.再生产品使用核查

 对照杭建工〔2025〕118 号文明确的适用部位清单,督促施工单位在道路基层、基坑回

填、非承重砌体等可适用部位 100% 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 核查再生产品的采购合同、出厂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确保再生产

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再生产品。

2.使用比例管控

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再生产品使用台账,记录使用部位、工程量、采购数量、进场验收情

况等信息。

 按专篇及招标文件要求,定期统计再生产品使用比例,确保项目整体应用比例达标。

103

3.5 资料与台账管理

1.建立建筑垃圾减量化监理台账,包括方案审核记录、交底监督记录、过程检查记录、整改

通知及回复、再生产品使用核查记录、清运台账核查记录等。

2.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纳入监理例会、月度监理报告内容,定期评估项目工作成效,报送

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

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完整的建筑垃圾减量化台账,包括材料损耗台账、分类收集台账、再生

产品使用台账、处置运输台账等,确保台账真实、完整、可追溯。

3.6 问题整改与闭环管理

1.对未按方案落实减量化措施、再生产品使用不达标、分类管理混乱、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等

行为,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建设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并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管控

措施。

3.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形成问题整改闭环,确保减量化工作持续合规。

四、监理工作程序

1.施工单位提交《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 监理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2.施工单位开展专项技术交底 → 监理核查交底记录及现场落实情况

3.施工过程中,监理按细则开展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再生产品使用等日常监督检查

4.对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 施工单位整改并回复 → 监理复查闭环

5.定期统计再生产品使用比例,核查台账资料 → 纳入监理报告

6.项目竣工前,核查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落实情况及资料完整性,出具监理意见

五、监理工作要点与风险防控

1.适用部位 100% 使用管控:重点核查杭建工〔2025〕118 号文明确的再生产品适用部位,

严禁施工单位以任何理由使用传统材料替代,确保 100% 使用再生产品。

2.台账真实性管控:督促施工单位同步建立台账,严禁事后补录、造假,确保台账与现场实

际使用情况一致。

3.清运合规性管控:核查清运单位资质、车辆合规性及处置手续,避免出现违规处置、非法

倾倒等行为,防范主管部门处罚风险。

4.损耗率超标管控:重点管控钢筋、混凝土、模板等主材损耗率,定期核查材料进场与使用

台账,对超标工序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六、附则

104

1.本细则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2.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

1 服务范围

(合同当事人应在此附件中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咨询服务范围,相关描述应尽量全

面准确,并可在有利于理解的前提下明确不包括的服务内容或对服务内容的限制。对

服务范围的描述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

1. 云栖未来产业智造基地项目(转塘单元XH100503-09、10地块)全过程咨询项目(该项服务名称)

工作内容:

(可包括对该项服务下具体工作内容的罗列和描述等)

成果文件:

(可包括成果文件的具体罗列、份数、载体和形式等)

标准和要求:

(可包括该项服务及相应成果文件所应达到的,可测量、可核验的质量标准、主

要技术指标、时限等)

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

105

(可包括受托人将配合和管理的工程合同形式、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咨询服务和

其他方所提供服务之间的界面管理责任等)

其他:

(可包括委托人应该进行的协调和提供的资料、受托人应履行的相关程序、时限

及其他要求等)

2

工作内容:

成果文件:

标准和要求:

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

其他:

……

二、其他专项咨询服务

1

工作内容:

成果文件:

106

标准和要求:

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

其他:

……

另行约定的服务

1

工作内容:

成果文件:

标准和要求:

相关管理和配合服务(如有):

其他:

……

107

附件

2 服务费用和支付

一、服务费用计取

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均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税率为

。服务费

用包括服务费用、服务开支和奖励金额。具体计取方式如下:

1.服务费用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取费基价为¥:

元,总费率为

%。

(1)按专项咨询服务费用加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计取

对委托的

(列出委托服务内容)专项服务费用,可按相

关取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计算(此类计费方法适用于可执行国家、地方、行业的相

关收费标准或收费管理规定的专项咨询服务):

具体计算标准为:

本项服务费用为

对委托的

(列出委托服务内容)专项服务费用,可按照

以下标准计算(此类计费方法适用于无相关取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的专项咨询服务,

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约定):

具体计算标准为:

本项服务费用为

……

专项合计服务费用为

对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可按照以下方式计取:

具体计取方式为

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为

以上专项服务费用加统筹管理(项目管理)费用合计为

(2)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按照咨询服务的人工成本加一定比例酬金(以综合计算系数表示),并根据所耗

工日计算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该收费标准每年1月1日应按

进行必

要调整。

人员

数量

工日单价

工月单价

工日

工月

酬金

比例

总价

108

(3)按其他方式计取

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其他计取方式为:

2.服务开支

上述服务费用中已包含的服务开支包括

委托人应补偿受托人除上述服务开支外为履行合同发生的其他合理服务开支,双

方同意按

计取,预计为

元。

3. 奖励金额

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奖励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和支付方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计取:;

由于受托人的服务导致委托人的投资节约而对受托人奖励的支付:。

(2)双方约定的其他奖励方式

进行奖励:

奖励金额的计取:

奖励金额的支付:

二、服务费用的变更和调整

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第7条[变更和服

务费用调整]的服务费用:

1.对

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咨询人员工日收费

标准

元/天;

2.对

服务(列出委托服务内容)按照附件2(服务费用

和支付)约定的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取费标准确定;

3.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4.对于签约服务费用以外发生的费用,双方约定的计算标准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

109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1.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支付次序

支付时间

支付额

备注

2..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将咨询费用及时支付给工程咨询人。如工程咨询人为

联合体,委托人将咨询费用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牵头人按照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约

定的费用分成分别支付给各联合体成员。

1)在施工图纸经委托人确认后,工程咨询人可申请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

×10%。

2)工程施工阶段的咨询费按季度支付,工程咨询人可申请的付款金额=签约

合同价×60%×(每季度已完工程产值÷EPC中标合同金额的总建安工程费)。

3)在分部分项工程及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完成经委托人确认后,工程咨询人可

申请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10% 。

4)在取得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委托人确认后,工程咨询人可申请的付款金额

=签约合同价×95% -累计已付酬金。

5)在取得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且工程档案移交档案馆且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后,

工程咨询人可申请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累计已付酬金

110

附件

3 服务进度计划

一、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服务的顺序和时间

序号

内容

开始日期

完成日期

(服务成果交付日期)

1

2

3

二、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可在此明确委托人对于咨询服务顺序、日期、审批期限等的其他要求。如委托人要求,应在此约定用于制作服务进度计划的任何特定的进度软件。可在此约定受托人每月应提供给委托人的、用于报告服务进度计划进程的信息。)

111

附件

4 主要咨询人员

一、主要咨询人员相关信息

姓名

年龄

职称

执(职)业资格种类及注册证书

编号

学历

专业

岗位

派遣时间

1

2

3

4

二、咨询服务机构组织

112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1、技术资料

招标人提供的项目相关文件包括: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及

2、对本招标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的要求

序号

全过程工程咨询岗位

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要求

专业要求

数量要求

(人)

1

项目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一、造价咨询

1

造价咨询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2

建筑专业造价人员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土建

2

3

建筑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土建

3

4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安装

1

5

安装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安装

2

6

市政专业造价人员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以上

土建或安装

1

二、工程监理

1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负责人)

满足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要求

1

113

2

总监代表

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

1

3

土建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浙江省专业监理工程师

房屋建筑

2

4

安装监理工程师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

浙江省专业监理工程师

机电安装

2

5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岗位证书

或安全监理考核证

工程类

3

6

监理员

监理员证

相关专业

4

土建2人、

安装2人

7

资料员

监理员证

工程类

1

注:1)本表所列专业岗位,可按工程实际需要增加,但应符合招标人提出的最低配备要求。

2)投标人应结合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含监理)》要求配备

关键岗位人员,并提供相应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否则按评标办法符合性评审第十二条规定,

符合性评审不予通过,投标文件被否决。

2.1 人员要求

(1)要求人员稳定、专业齐备。如有人员变动,需提前向业主报批。

1)本工程咨询基本人员配备要求为招标人提出的基本配备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投标人

可按工程实际需要增加。项目实施时,应按项目实际进度情况落实人员 到位,项目负责人、项

目管理、监理管理人员等按投标文件拟派人员全部到场。组成人员均要求为全过程咨询或联合

体方各单位自有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擅自更换人员。

2)其中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等原因,在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尤其是项目总

负责人、各岗位负责人在年龄结构上应合理,确保在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

(2)如发现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与标书不符、配备不齐全、未持证上岗,业主将要求中标单

位立即调整,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14

(3)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不准故意刁难承包人,向

承包人索要财务;不准参加承包人的宴请;不准向承包人借车;不得收受承包人或供应商提供

或给予的任何利益、花红、有价证券、折扣、贿赂、贷款、宴请、旅游;不准在承包人单位报

销费用;不准向承包人推荐分包队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不准利用工作便利向委托人建议在招

标文件中设置倾向某企业或某品牌的各种业绩、资质、认证及技术参数等;不准从事与本项目

有关的第二职业、商务活动并领取报酬;不准违反合同为承包人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和支

付工程款;不准利用工作便利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由于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节假日及探亲假等超过5天时,需选 派资格和经

验为业主接受的人员替换后方可休假。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整个施工期间,招标人有权对工程咨询人提供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

核不合格的人员,招标人提出调换,工程咨询人应无条件接受。业主要求因咨询工作职责履行

缺陷要求撤换项目组织机构人员时,新上岗人员资质、 业绩不低于被撤换人员并经业主批准后

予以更换,否则按项目组织机构人员不到位情况处以罚金。

(6)工程咨询人员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时间到位。

(7)应按委托人通知的期限内组织人员进场。

3、对投入本招标项目的办公及设备等的要求

序号

所需设备名称

数量

说 明

1

车辆配备

1

施工期间项目组织 机构

人员场区工作证及车辆场区牌证办理费用自行

承担。

2

所有工作人员应配有移动电话并确保 24小

时通讯设备应满足正常工作畅通,项目负责

人、各岗位负责人办公室需 要配备传真和

电话。

数量按需

通信设备应满足正 常工

作需要。

3

至少应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配备的设备规格、型号及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投影仪等必备的办公数量应能

够满足工程实际设备和用品等。

数量按需

配备的设备规格、 型号及数量应能够 满足工程

实际需要。

115

4

包括日常办公、生活用品、家具、水 电消

耗、满足办公与生活需要。

数量按需

满足办公与生活需要。

5

应至少包括全站仪(精度达到2及以上)、水

准仪、水平尺、测厚仪、回弹仪、温度测量

仪、风速测量仪、湿度测量仪、光照测量

仪、便携式超声波流量仪、热成像仪、电气

专用检测设备等工程必要的仪器设备。

数量按需

设备检测应符合相 应的计量规定。配 备的设备规格、型 号及数量应能够满 足工程实际需要。

4、招标人对工程咨询工作的具体要求

4.1 工程监理: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建设监理规定,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文明、进

度、造价以及施工人员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施工监理及数字化监理平台运用,提交完整

的监理档案资料,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相应义务和责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对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建筑、结构、水电、暖通、电梯、智能化、节能、消防、公共部

位装修、泛光照明、标识标牌、综合管线、围墙、室外市政配套、景观绿化、幕墙、基坑围

护、人防、防雷、交通设施等所有工程),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相关的工作和对施工阶

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服从建设单位的

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强化安全管理工作。

4.2造价咨询:配备符合项目规模要求的专业造价人员;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全过程造价

控制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预算编制及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审核、工程实施

阶段跟踪审计、结算初审等),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协助委托方做好设

备、材料的选型,品牌推荐及市场询价工作。

4.3 统筹协调:协调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事情,该部分内容不计费。

4.3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作目标:按计划完成建设内容的建设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质量符

合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具备交付条

件,同时完成合同约定管理目标。

4.4 详细要求:

4.4.1 协助各类审批手续办理:环保、人防、消防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办理,其他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审批报批等;

4.4.2 档案管理:保管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资料并移交给委托人。

4.5.3 合同管理:协助委托方审核合同条款,参与合同谈判和签订,监督合同执行,建立合

116

同台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4.5.4 工程监理: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

监理机构,并应明确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A、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按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B、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管理机构,并应检查施

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C、审查施工单位的试验室及分包单位资质条件,并应在相应报审文件中签署审查意见。

D、审查施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并应核查主要施工机械的准用验收文件。

E、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

工。

F、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

料、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G、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实施过程控制,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在相应报验文件中签署验收意见。

H、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并应检查分阶段进度计划执行情况,通过监理例会

等形式协调施工进度问题。

I、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并应按相关规定审查工程变更和索赔申请,

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G、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和结算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应参加工程竣工

验收。

4.6.7 信息及档案管理: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在参建单位和业主之间做好信息

的传递等;编制各种报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收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资料,

项目应建立影像监控体系并留存专门影像资料。所有台账应分类整理归档,及时向档案管理部

门及委托人办理移交,档案应满足当地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

117

全过程工程咨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工程咨询服务费内

招标计费基数

计费标准费率

(%)

投标浮动

(%)

计算投标报价

(元)

备注

计费基数(万元)

暂定计费

基数额(元)

(1)

(2)

(3)

(4)

(5)

(6)=(3)×(4)×

[1+(5)]

1、工程监理费

2、造价咨询

1~2合计:投标总

报价

大写:人民币(元)小写:¥

(元)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表中第(2)栏“计费基数”、第(3)栏“暂计费基数额(元)”、第(4)栏“计费标准费率(%)” 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投标人不得变动。

2、表中第(5)栏“投标浮动率(%)”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填报。3、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合理范围的上限值。4、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本表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人自行补充各专业咨询服务报价表,若存在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报价汇总表》不一致时,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报价汇总表》为准,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118

第六章

估算(概算)清单

119

第七章

图纸及其他资料

12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格式

二、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三、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

四、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1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22

1、投标函封面;

2、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3、资格业绩证明材料(若有),含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

汇总)及相关附件;

4、投标保证金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123

投 标 函 封 面(全过程咨询)

致:(招标人名称)

项目编号:____

_

项目名称:____

_

拟派 项目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拟派勘察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拟派设计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拟派监理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拟派造价咨询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

□独立投标:

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采用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124

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25

业绩公示汇总表(资格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

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名字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

或指挥部等

例如:X 年 X

月 X 日完成长度或深度 X 米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126

投标保证金

1.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

证。(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

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

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2.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

127

投标保函

招标人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根据贵方发出的编号为

的招标文件拟向贵方投标承接

项目。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需向

贵方提交投标保函。

根据投标人的申请,我行/方(下称“保证人”)在此向贵方(下称“受益

人”)开立不可撤销,担保金额累计不超过______(币种)

元(大写)

的投标保函(下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保证人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

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书面付款通知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担保金额内按照付款通知

要求支付,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付款通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受益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受益人公章;

2.载明投标人存在下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之一:

(1)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受益人订立合同,或签

订合同时向受益人提出附加条件;

(3)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保险) ;

(4)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3.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及付款方式;

4.付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以下地址:__________ 。

二、本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

日止。

三、受益人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第三人时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

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自动解除。

四、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本保函不得转让、质押。

五、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在本保函

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各当事人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

向保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28

保证人:

(签

章)

开具日期:

129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30

一、项目总体策划方案

二、项目管理

三、项目专业咨询服务

四、统筹协调(若有)

五、相关项目建设建议(若有)

六、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31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资信标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32

一、投标人一般情况(表1)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业绩公示汇总表(表3)(附相关业绩的证明材料,且需要准确详细列入)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4)

五、招标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33

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认证体系证书等相关打分资料。

134

表3

业绩公示汇总表( 评分业绩条件的汇总)

序号 该业绩证明对象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提交证明材

料内容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1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名字

例如:XX工

程等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

例如:X 年 X

月X 日完成,长

度或深度 X 米

例如:合同或中标通知

书等

例如:投标

文件第 X 页

2

……

备注:不录入此表的不作为评审依据。

135

表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含监理)

工程名称:

岗位(招标人根据项

目实际按需设置 )

姓名

身份证

上岗资格证明

到位率承诺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总监理工程师

质量专监

安全专监

……

须同时提供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总监理工程师、质量专监、安全专监)的

聘用合同,及上述人员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其中关键岗位人员个数及合同、社保证明的响应按相关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其他所填信息与递交附件不符的,按招标文件具体规定的资信评分要求评审。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承诺如实按上述配备人员到位,否则将自愿接受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处理。

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136

表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工程名称:

职务

姓名

职称

上岗资格证明

已承担在建工

程情况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原服务单位

项目

主要项目名称

本工程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

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

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137

表5 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资格证书编号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

日期

在建或已完

工程质量

备注: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分别单独提供。

138

表6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

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投标人自行

设计。

139

2、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另附(与本投标文件一起装订)

140

全过程工程咨询投标文件

(封面)

工程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商务标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日期:

141

目录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2、授权委托书3、投标函4、投标函附录5、投标承诺书6、联合体协议书7、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报价汇总表及各专业报价表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本项无表格,需要时

由招标人用文字提出)

14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的法定代表人。为

(工程名称)签署的投标文

件内容均有效,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公章)

日期:

14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系

(投标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在

日至

(代理时限)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工程 的投标活动。代

理人在代理时间内参加投标、开标、询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

的一切事务,本人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权转委托。特此委托。

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粘贴处

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粘贴处

投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144

开 标 委 托 书

兹委托

(姓名)

(职务

性别

年龄

) ,

为我单位参加

(招标人及工程名称)

开标会议的代理人,在

代理范围内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代理期限:自

日至

(本委托书应与受托人居民身份证一并在开标会上出示)。

委托人:(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注:此委托书格式供投标人参考)

145

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已收到贵方的招标编号为_____的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

同 条 款 、 技 术 规 范 、 图 纸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____

(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承包上述

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果有的话),及有关附

件,我方完全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权力。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咨询服务期完成合同约定的

全部工作内容。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价

%或

万元的现金(支票、

汇票、转帐)和工程保函(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隔资担保公司保函)

或上述总价

%或

万元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

书作为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6、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

撤回投标,投标担保将全部被没收。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我们

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8、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RMB:

¥元)的投标担保与本投标

函同时递交。

9、本项目拟派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

□勘察负责人: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

□ 设计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

□总监理工程师: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所在单位:__________。

□造价咨询负责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

146

10、投标单位

□独立投标: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用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合体成员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履约担保银行保函金额履约担保书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47

2

总服务期、各专业服务期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3

服务目标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4

违约金最高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5

进度款付款金额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6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148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

(工程名称及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

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投标文件无虚假、伪造的内容。若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伪造的内容,

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被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之后被查实弄虚作假,同意取消

中标资格并被没收投标、履约保证金;

2.承诺投标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担保”或

“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符合下列条件:

⑴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⑵投标保函(保证保险)是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保函(保证保险);

⑶若因投标人的投标保函(保证保险)中承担责任的内容条件及赔付方式与招

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导致担保人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

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向招标人履行赔付责任。

3. 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存在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投标文件两处及

以上错误一致、内容多处雷同、电子检测码一致的情况,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

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

149

价竞标行为,同意作无效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5.承诺按照投标文件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同

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若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

求。

6.承诺并确认: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本项目陈述和答辩的,自愿接受监管

机构的信用扣分等处置,监管机构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责令整改及

信用扣分相关通知材料送达本单位(联合体投标的,“本单位”指联合体各方)。

本单位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

150

(格式供参考)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投

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

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

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招

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关于收取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如下:。

6、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7、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

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51

全过程工程咨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工程咨询服务费内

招标计费基数

计费标准费率(%)

投标浮动

(%

计算投标报价

(元)

备注

计费基数

暂定计费基数

(元)

(1)

(2)

(3)

(4)

(5

(6)=(3)×

(4)×[1+(5)]

1、项目管理费

2

、专业咨询服务费

工程勘察费

设计咨询费

工程设计费

工程监理费

造价咨询费

招标代理费

其他

1~2合计:投标总

报价

大写:人民币

(元)

小写:¥

(元)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注:1、表中第(2)栏“计费基数”、第(3)栏“暂计费基数额(元)”、第

152

(4)栏“计费标准费率(%)” 按招标文件约定填写,投标人不得变动。

2、表中第(5)栏“投标浮动率(%)”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逐一填报。

3、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合理范围的上限值。

4、未按上述要求填写本表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人自行补充各专业咨询服务报价表,若存在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报价汇

总表》不一致时,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报价汇总表》为准,并按最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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