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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横村镇全域生态农业共富项目―富乐食品小微园建设工程(一期) 设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桐庐县横村镇全域生态农业共富 项目一富乐食品小微园建设工程(一期)设计_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桐庐县横村镇全域生态农业共富项目一富乐食品小微园建设工程 (一期)设计。
2.工程地点: 桐庐县横村镇富乐区块
3.规划占地面积:约2652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520 平方米(其中地上 约 27520平方米,地下约_/_平方米),地上上层,地下__层;建筑高度≤36米。 (建筑密度≥40%,容积率:≥1.5 且≤3.5,具体规模以方案审核为准)
4.建筑功能: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 等。
5.投资估算:约 241640000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1)方案设计(含项目投资分项、总估算、效果图、鸟瞰等); (2)中标后的方案调整深化及报批;(3)初步(深化)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编制); (4)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总图、竖向、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备、 给排水、综合管线、智能化、地下室、消防、幕墙、超限、抗震支架、钢结构(如有)、 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设计内容》,以及施工过 程中的设计变更和二次深化等;(5)图审相关服务费用;包括图审配合、能评(如 需)、交评(如需)、水保(如需)、安评(如需)、环评审批服务(如需)、绿色 建筑评审(如需)、日照影响评审(如需)、光伏设计服务(如需)等及所需专家评 审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报建配合;施工及设备等招标配合,并承担图纸会审、技术 交底、施工现场服务、现场技术指导与监督、竣工验收、完成备案后续服务等一切费 用。
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阶段和竣工验收配 合阶段、工程审计配合阶段。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 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2)根 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 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3)完成方案设计的合规性咨询工作及报批所需的相关文 本制作;(4)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2.初步设计阶段
(1)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本项目设计阶段性模式要求,负责完成阶段性的初步设 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 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 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3)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3.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 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实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 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 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5)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4.施工配合阶段和竣工验收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 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 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 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 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5)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 署 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6)完成发包人要求的 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5.工程审计配合阶段
(1)负责协助发包人处理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结算审计工作,提供相关咨询 意见,配合处理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2)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 关的工作。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年 月 月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目期: 年 月 日 -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 / -- / -- / -- - -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_ 贰佰肆拾万零染任贰佰元整_(¥_2407200_元)。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发包人代表: ------------- 线波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__ 李志一,身份证号码:41*开通会员可解锁*5615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 发包人要求;
(6) 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_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__贰_份,副本一式__捌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正本_壹_份、副本_肆_份,设计人执正本_壹_份、副本_肆_份。
| 代理 | 设计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答字) |
|---|---|
| 组织机构代码:07734707-X | 组织机构代码:58909817-4 |
| 纳税人识别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4707X9 纳税人识别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981745 | |
| 新 址: 杭州市桐庐县 | 地 址: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4幢613室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用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 传 真: | 传 真: |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招行杭州之江支行 |
| 账 号: | 账 号: 57*开通会员可解锁*03 |
| 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 日 时 | 时间:2020年 6月 1日 |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 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 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 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 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 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 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 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 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 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 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 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 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 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 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 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 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 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 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 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目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目期;实际开始设计目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 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目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 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 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 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目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 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申文(包括申报、申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 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 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 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 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 设计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 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 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 发包人要求;
(7) 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 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 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联络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 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 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 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 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 内容。
1.7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 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 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 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 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责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 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 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 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 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 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 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 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 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 发包人决定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 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 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 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2.5 设计文件接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 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 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 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 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 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 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 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
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 设计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 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 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 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 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 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 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 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 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 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 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 联合体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 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 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 工程设计资料
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 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 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 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 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 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 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13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 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 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 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 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 发包人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 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目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 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 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目期后新的强制性的 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 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 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 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 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 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 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 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 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 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 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 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 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 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
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讲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 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2 工程设计开始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 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 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 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 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 工程设计讲度延误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 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目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目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 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 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天 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
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 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 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 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 的义务。
6.4 暂停设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 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天内仍未复工的, 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 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 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 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 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17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 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 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 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了天内予以 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 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 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 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 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 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 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
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 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 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 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 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 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 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 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 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 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 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 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 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 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 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 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 款(设计 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
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 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 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 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1 合同价款组成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 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 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10.2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 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 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 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 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了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 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 进度款支付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 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 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 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10.6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 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 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 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 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 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 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 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目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 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 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 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 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天 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 周期的要求。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 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 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 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 知识产权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 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 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 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 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 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 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 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 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 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 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 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 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 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 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 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 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 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 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 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 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 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 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 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 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 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 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 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 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 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 关资料。
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 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 合同解除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 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 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 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 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 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 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7. 争议解决
17.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 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 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 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 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 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 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 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 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 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 影响其效力。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浙建(2023) 10 号)
2.《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 号)
3.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城管(2025) 19 号)
4.《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343 号)
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质 安函(2025) 366 号)
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 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 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 118 号)。
11.《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国家审计署反馈"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落实不严"的问题专项 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51 号)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27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_ _ ;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投标函及其附录;(7)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含发包人要求);(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除外);(9)技术标准;(10)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1)其他 合同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桐庐西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钱波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_*开通会员可解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188号4幢 613室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_ 金扬宏 __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开通会员可解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 保密
保密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发包人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本项目严格执行省市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规定,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 90%,源头减量率不低于 10%,并满足排放限额要求:新建建筑施 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50吨;装配式(如 有)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150吨;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如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 门有更高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要求,则按更高要求执行);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1)严格执行省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相关规定; (2)在工程建安投资额的合理范围内优先采用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BIM 设计、永临 结合;(3)优化设计,减少材料切割浪费;(4)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设计施工 协同配合,减少施工过程不利于建筑垃圾减量的设计变更;(5)施工过程加强对施工单位 建筑垃圾减量措施的指导,优先采用重复利用率高的标准化临时设施,使用预制构件减少模 板废料,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6)设计阶段做好建筑垃圾产生测 算,精准测算土石方平衡,优先采用再生集料、预制构件,精准下料设计,单独编制再生产 品应用清单(明确应用部位及用量占比);(7)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 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并在设计图纸中明确源头减量设计专项专篇内容,其中应包括土方 平衡论证方案;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钱波 --------
身份证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211X;
职 务: / / / / /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_桐庐西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督促设计项目负责人按照设计合同办事; 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督促并控制好设计进度、质量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7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_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 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3.1.3.1 设计单位应根据发包人关于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和措施要求,在设计 图纸中落实;
3.1.3.2 设计单位应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以减量化为导向确定标高,开展土方平 衡论证,严格落实竖向设计相关内容,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减少土方开挖。相应设计应过 循《浙江省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设计指南(试行)》及《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技术要求。
3.1.3.3 设计单位应在可适用工程部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杭 建工(2025)118 号中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
3.1.3.4 设计单位应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并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要
求,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加强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设计施工协同配合。。
3.1.3.5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规范、规定执 行;_
3.1.3.6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在满足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前提下,做到经 济性、功能性最优,从设计源头上控制项目成本;
3.1.3.7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 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设计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向设计
人提出索赔;
3.1.3.8在发包人施工现场需设计人提供技术支持时,设计人有义务前往施工现场提 供技术支持;
3.1.3.9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3.1.3.10 设计人应无条件提供发包人在各项报批阶段所需组建材料,在办理过程中 需设计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需按发包人要求派专人陪同配合;
3.1.3.11 项目负责人须按发包人要求出席项目设计评审会等重大会议 。
3.1.3.12 设计人需配合代建人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设计方面的相关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的办理。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名:李志一 执业资格及等级: 一级注册建筑师 注册证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 ====;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______ / 通信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北路 188号 4幢 613 室 =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项目设计工作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
同,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扣除作为违约金。实际直接损失大于违约金时,按照实际直接 损失赔偿。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视为设计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 止本合同,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扣除作为违约金。
3.3 设计人人员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 通知书 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视为设计人违约,发 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该阶段设计费全额扣除作为违约金。
3.4 设计分包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___________ /
3.5 联合体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5. 工程设计要求
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 / / / /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满足国家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规 定 __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 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2016版)等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_根据发包人要求。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应收到修订的工 程设计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 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进度计划。
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6. 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 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0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按国家标准,设计文 件电子版本一套(含效果图及CAD 格式等签章电子文件)。
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20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_20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 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按发包人要求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按发包人要求 时间内提供施工 现场配合服务。
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10.2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4)其他价格形式: 设计费报价为暂定价。最终设计费以本项目经审定后的施工图 预算总额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如后期采用 EPC 招标,最终设计费以本项目经审定后概 算中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 费用定额》(2018)版(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专业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 1.0)调整计算设计费,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后进行结算(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
最终设计费=调整后的设计费*0.6*投标优惠率;
投标优惠率=投标总报价/291.071万元*100%。
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设计费率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
设计费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结合各自单位的设计方案、技术实力和竞争优势等形成合理 的设计投标报价。
注:如本项目后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包方式的,则最终设计费以 本项目经审定后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进行调整后, 再按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 40%进行结算。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__或预付款的比例_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_ ,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 前支付。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7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不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 知识产权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 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 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本项目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__发包人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_ 仅限于本项目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_ 由设 计人承担 。
14. 违约责任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__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 合同,设计人应把发包人己支付的设计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并没收 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工程设 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违约金由发包人在 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不限定
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合同金额的 100% 。
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方案设计和 施工图设计中,设计人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特别是建筑面积指标的计算必须认真负责,否 则按 14.2.3 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视作设计人违 约,设计人应把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并没收设计 人的履约保证金。
15. 不可抗力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元。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 天内。
17. 争议解决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_/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_ _ / _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_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___ /
17.4 中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 向_ /
(2)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18.1 设计单位未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在可使用工程部位使用建筑垃圾综 合利用 产品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设计人应承担暂估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同时应无条件 按要求修改图纸、补全再生产品设计要求、重新报审,直至符合招标 文件与合同要求。因 设计人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返工、延误、验收不通过 情形,设计人免收该部分设计费。
18.2 设计单位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 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设计人应承担暂估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同时 应无条件按 要求修改图纸、补全再生产品设计要求、重新报审,直至符合招标文件 与合同要求。因设 计人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返工、延误、验收不通过情形, 设计人免收该部分设计费。
18.3 如设计范围需要调整,设计人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安排,根据实际完成工 作量按合同相应条款结算。
18.4 如本项目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或原址保护或遇规划条件调整的情况时,发包 人 有权解除合同,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损失等任何责任。
18.5 相邻界面的设计范围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相邻界面的相关设计单位必 须 积极配合统一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设计任务,不得相互推诿。设计范围的调整或 设计界面结合部位的衔接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不得因此要求任何费用。如 设计人未按要求配合,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该阶段设计费直至终止合同,情节严重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暂估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
损失。
18.6 关于设计修改: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 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负 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相关费 用均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如有超出设计委托书之外的重大修改引起的设计周期、修 改费用,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8.7 如设计人需更换项目组人员的,需说明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 换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原任职人员的条件。
18.8 设计人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的图纸、说明书、设计、报告、文件、 电子文件和其它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如发包人发现设计 人提供成果有侵权可能的,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提供不侵权的有效证明或限期 予以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当返还全部已收款项(包括发包 人已承担的各种成本费用,未发生的发包人不再承担)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 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向权利人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发包人应对投诉或程序 所支出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各项成本费用)。
18.9 对于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技术问题需要设计人回复时,设计人应在48 小时内答复。
18.10 设计人依本合同获取的发包人自身的文件和资料,除工程需要外不得向任何无 关第三人泄露,否则应承担由此所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应归还 全部发包人提交的资料,不得留存泄露,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均由设计人全额赔偿。
18.11 对发包人提出有利于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设计中采 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发生的必要试验、检测及发生的各种设计审查等工 作,设计人有义务协助,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于合同总价中。
18.12 设计人如在履行合同期间进行兼并、解散、破产、被接管等公司体制变动时, 应提前20天将有关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并不得因此损害发包人在合同项下的所有合 法权益。
18.13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的工作内容转包给第三人,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 同,设计人需承担调整设计费(如初步设计未批复,则以暂估合同总价代替调整设计费) 20%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
18.14 如本设计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应自接到解除通知之日起7日内返还发包人提供 的全部资料,设计人逾期返还或返还的资料不完整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调整设计费(如初 步设计未批复,则以暂估合同总价代替调整设计费)5%的违约金。
18.15 无论因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设计人已提交且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的设计成果 的所有权均属于发包人,且设计人仍应对该成果的设计质量负责。如因发包人项目后续工 作需要,设计人仍应就已提交的设计成果提供配合、修改等服务,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发包 人所支付设计人的费用中,不再另行计取。
18.16 发包人有权在设计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应付设计人的任一笔款项中扣除应由 设计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费用。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扣除相应违约金(如有)后退还。
18.17 设计人应为派至发包人工作的人员提供保险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在合 同履行中发生事故或给发包人、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责任由设计人承担。
18.18 因设计人原因发生的100万元及以上的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万 元/次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予以补足。
18.19 若设计人的施工图存在不符合相应规范强制性条款要求的,设计人须向发包人 支付 2 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则设计人 须另行赔偿发包人损失。
18.20 如设计人专项设计成果无法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对该设计任务另行 委托,相关设计费用不予支付。
18.21 如本项目后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包方式的,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 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 40%, EPC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60%(施工图设计将由 招标人以 EPC 承发包方式重新招标)。同时,本次发包设计范围取消施工图设计及"(5) 图审相关服务费用"中施工图阶段及施工后续服务阶段的相关服务内容及费用,仅保留方 案及初步设计阶段报审报批必须要完成的各类评审、评估及专家评审相关服务费用(不含 能评、交评、水保、安评、环评、社会风险评估)。如在后续阶段中,招标人因实际建设 需要进行方案及初步设计调整(含概算调整)的,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调整,招标人不追 加任何费用。投标人应自行将上述风险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本次 投标的,即代表投标人无条件响应该要求。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附件 5:设计进度表
附件 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1:
(1)方案设计(含项目投资分项、总估算、效果图、鸟瞰等);(2)中标后的方案调整深 化及报批;(3)初步(深化)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编制);(4)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 总图、竖向、单体建筑、结构、水电、暖通、设备、给排水、综合管线、智能化、地下室、 消防、幕墙、超限、抗震支架、钢结构(如有)、室外附属配套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项 目所涉及的全部工程设计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二次深化等;(5)图审相关 服务费用;包括图审配合、能评(如需)、交评(如需)、水保(如需)、安评(如需)、 环评审批服务(如需)、绿色建筑评审(如需)、日照影响评审(如需)、光伏设计服务 (如需)等及所需专家评审的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报建配合;施工及设备等招标配合,并 承担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现场技术指导与监督、竣工验收、完成备案后 续服务等一切费用。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阶段和竣工验收配合阶段、工程审计配 合阶段
(1)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 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2)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 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3)完成方案设计的合规性咨询工作及报批所需的相关文本制作;
(4)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1)根据发包人提出的本项目设计阶段性模式要求,负责完成阶段性的初步设计文 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部门的
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3)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1) 负责完成并制作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 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 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5)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 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 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 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6)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1)负责协助发包人处理设计范围内所有工程的结算审计工作,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配合处理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2)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其他与设计相关的工作。
附件 2: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规划意见书 | 根据需要 | |||
| 2 | 红线图 | 根据需要 |
附件3: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时间 | 有关事宜 |
|---|---|---|---|---|
| 1 | 方案设计文本 | 15 及以上 | 确定中标后 15 日历 天内 | |
| 2. | 初步(深化)设计文本 | 15及以上 | 方案设计通过后 15 日历天内 | 提供各阶段电子文 件,报批阶段一些阶 | |
| 3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15 及以上 | 初步设计通过后 30 (含施工图审备案) 日历大内 | 段性图纸不算在总 份数内。 |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 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 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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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各注 | |||||
| 1 | 项目负责人 | 李志一 | 高级工 程师 | 建筑 | 级注册建筑 בחור | 一级 | 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2 | 建筑专业设 计负责人 | 程路 | 高级工 程师 | 建筑 | 级注册建筑 ரா | - 级 | 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3 | 结构专业设 计负责人 | 黄嵩 | 高级工 程师 | 结构 | 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 | 一级 | S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4 | 给排水专业 设计负责人 | 缪启东 | 高级工 程师 | 给排水 |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给水排 水) | CS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5 | 暖通专业设 计负责人 | 吴永程 | 高级工 程师 | 暖通 | 注册公用设备 工程师(暖通空 调) | 1 | CN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6 | 申气专业设 计负责人 | 于涛 | 高级工 程师 | 申气 | 注册申气工程 师(供配电) | 1 | DG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7 | 造价专业负 贡人 | 屈琳娟 | 高级工 程师 | 造价 | 级注册造价 工程师 | 级 | 建 [造]11233300 023419 | |
| 8 | 风景元林专 业设计负责 人 | 毛远宏 | 高级工 程师 | 风景园 林 | 1 | 1 | 1 | |
| 9 | 装饰专业设 计负责人 | 胡宏平 | 高级工 程师 | 建筑 | 级注册建筑 பர் | 一级 | 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 10 | 智能化设计 负责人 | 朱玲張 | 高级工 程师 | 智能化 | 1 | 1 | 1 | |
| 11 | 幕墙设计负 责人 | 泰玲 | 局级工 程师 | 奘修 | 级注册建筑 ரா | 一级 | 2*开通会员可解锁* | |
工程名称:桐庐县横村镇全域牛态农业共富项目一富乐食品小微园建设工程(一期)设计
| 各阶段设计进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 ||||
|---|---|---|---|---|
| 15 |
| 设计阶段 | 设计阶段 | 设计阶段 |
|---|---|---|
| 1 | 方案设计 | 15 日 カ天 |
| വ | 初步(深化)设计 | 15 日 カ天 |
| ന | 施工图设计 | 30 日历天 |
| 各设计阶段交图期限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 ||
2、上述设计任务书的调整将随着项目的进展有所调整,最终调整以任务书编制方的书面记录 为准。
附件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2407200元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总价:2407200元 -- 固定单价( / 元 /平方米或费率 / %)
1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 ---
3. 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
4. 特别约定: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 人次 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2)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 (或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 核定,多退少补。
(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 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 工费支付标准为 / / 。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4)其他: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1. 设计费报价为暂定价。最终设计费以本项目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为工程 设计收费计费额【如后期采用 EPC 招标,最终设计费以本项目经审定后概算中的工程 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 额》(2018)版(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0、专业调整系数 1.0、附加调整系数 1.0) 调整计算设计费,并按以下公式计算后进行结算(不因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市场、 工程投资、工期、最终建设规模变化等任何因素影响而进行调整):
2. 最终设计费=调整后的设计费*0.6*投标优惠率;
投标优惠率=投标总报价/291.071万元*100%。
投标人一旦中标,中标设计费率在合同履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作调整。 设计费投标报价由投标人结合各自单位的设计方案、技术实力和竞争优势等形
成合理的设计投标报价。
注:如本项目后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包方式的,则最终设计 费以本项目经审定后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领进 行调整后,再按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40%进行结算。
3. 如相应阶段的设计工作完成后发包人认为仍需调整的,设计人应无条件 执行,相应阶段的设计费用均不予增加。
4.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本合同终止,发包人不向设计人支付任何费用;已开始设计工 作的,经确认可按结算节点(初步设计批复后、施工图图审备案后)计算相应 设计费用。
5. 因中标单位原因,引起设计方案重大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或工程较大、 重大变更的,发包人有权视情况决定对中标人进行处罚(处罚金额 1 万元一 10 万元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设计费支付方式(适用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全阶段设 计承发包方式)
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 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 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 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 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 方另行协商确定。
(1) 设计合同签订后 15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10%作为预付款;
(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并获得图审机构与职能部门审批通过 后,以经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总额作为计费额,并调整设计费合同价款。发包人向 设计人支付至调整后的设计费合同价款的60%;
(3)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调整后的设计费合同价 款的 75%。
(4)工程竣工及消防验收合格,核实履约情况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 调整后的设计费合同价款的 95%。
(5)工程竣工资料归档后,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如本项目后期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承发包方式的,方案及初步设计 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40%,EPC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60% (施工图设计将由发包人以 EPC 承发包方式重新招标),同时具体支付节点将 调整为:
(1) 设计合同签订后 15日内,支付方案及初步设计阶段设计费的10%作 为预付款;
(2)概算审核后,以经审定后概算中的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作为 计费额,调整设计费合同价款,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调整后的总设计费的30%;
(3) 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施工图设计获得图审机构与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后,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至调整后的总设计费的40%。
注:1. 每阶段支付标准为设计内容修改完毕或审批通过为准,且设计人须提供付 款申请。如期间设计人未按政府相关部门或发包人要求在相应期限内修改、配合的, 且经发包人催告后 20 日仍未完成、仍不符合要求或仍不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剩余合同价款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并享有修正前设计成果的权利, 设计人无条件认可。
2. 设计人递交阶段设计费付款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付款申请经 发包人确认后支付相关费用。
3. 设计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将不支付任何 费用。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30 个工作目内提供暂定合同价款 2%的履约担保(人 民币 元)。
4. 违约条款的情形及责任
(一)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 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发票,并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额的 50%向发包人支付 违约金;若设计人未能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重新开具和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 约定的发票,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总金额的 1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 金:
1)向发包人开具和交付的发票为虚假发票,或提供由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 务不符的发票;
2)向发包人开具的发票无法认证、认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因发票瑕疵所导致的发
票作废。
(二)设计人有如下违约情形,应当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协议项下 交易所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因素,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若设计人 未能在发包人给定的期限内消除导致协议项下交易所涉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因素, 则设计人应当按照应当交付发票票面金额内发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 130%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予以赔偿:
1)因发包人原因发票遗失的,设计人应提供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和 设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其他税 务要求的文件,设计人未配合发包人获得其他可抵扣凭证;
2)设计人未向税务机关按时缴纳对应增值税税款,导致发包人无法抵扣进项税 额;
3)其他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无法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
(三)若设计人开票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提供相关证 明,如未及时告知发包人导致付款错误,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设计人承担、赔偿由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6)发包人应按照付款节点支付费用,付款方式为现汇结算。付费之前设计人 应提供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阶段付款前必须提供至最终结算费用 100% 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7)发包人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工作内容并按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支付相应设 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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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桐庐县横村镇全域生态农业共富项目一富乐食品小 微园建设工程(一期)设计
工程项目地址:桐庐县
建设单位(甲方):桐庐西部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乙方):公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 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合同,严禁出现"阴阳合 同"。
(三)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四)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 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 时向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 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 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 婚丧嫁聚、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 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介绍与工程与合同有关的经 营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 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 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 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 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 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
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 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作为工程合同 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在签订廉政责任书时 应提供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
第六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行业主管部 门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归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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