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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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13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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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100 ੱਗ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6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1 28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 29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 30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4 31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5 32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6 33
附录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7 34
1.总则35
项目概况 1.1 35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 35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 35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 35
费用承担 1.5 37
保密 1.6 37
语言文字 1.7 37
计量单位 1.8 37
踏勘现场 1.9 37
投标预备会 1.10 37
响应和偏差 1.12 38
2.招标文件38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 38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 39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 39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2.4 40
3.投标文件40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 40
投标报价 3.2 40
投标有效期 3.3 42
投标保证金 3.4 42
资格审查资料 3.5 42
备选投标方案 3.6 4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 44
4.投标4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 4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 44
5.开标45
开标时间、地点及要求 5.1 45
5.2 开标程序 45
开标异议 5.3 45
6.评标45
评标委员会 6.1 45
评标原则 6.2 46
评标 6.3 46
7.合同授予46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7.1 46
评标结果异议 7.2 46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3 46
定标 7.4 47
中标通知 7.5 47
中标结果公告 7.6 47
履约保证金 7.7 47
签订合同 7.8 47
8.纪律和监督48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1 48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2 4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3 48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4 49
投诉 8.5 49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49
其他注意事项 9.1 49
其他约定 9.2 49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50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52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53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54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55
附表六 确认通知 56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58
评标办法前附表58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70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70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71
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1
1.一般约定71
词语定义 1.1 71
语言文字 1.2 75
法律 1.3 7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 75
合同协议书 1.5 7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 76
联络 1.7 77
转让 1.8 77
严禁贿赂 1.9 77
化石、文物 1.10 78
专利技术 1.11 78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 78
2.发包人义务78
遵守法律 2.1 78
发出开工通知 2.2 79
提供施工场地 2.3 79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2.4 79
组织设计交底 2.5 79
支付合同价款 2.6 79
组织竣工验收 2.7 79
其它义务 2.8 79
3.监理人79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 79
总监理工程师 3.2 80
监理人员 3.3 80
监理人的指示 3.4 81
商定或确定 3.5 81
4.承包人82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82
履约担保 4.2 85
分包 4.3 85
联合体 4.4 86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 87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 8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 8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 8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9 88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 89
不利物质条件 4.11 89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4.12 90
材料和工程设备 5. 90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90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91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 9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 92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9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9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92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6.3 9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 92
交通运输 7. 93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7.1 93
场内施工道路 7.2 93
场外交通 7.3 9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7.4 93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7.5 93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94
8.测量放线94
施工控制网 8.1 94
施工测量 8.2 94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8.3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8.4 94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5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 95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95
治安保卫 9.3 96
环境保护 9.4 97
事故处理 9.5 98
10.进度计划98
合同进度计划 10.1 98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0.2 99
开工和交工 11. 99
开工 11.1 99
交工 11.2 99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3 99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 100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 100
工期提前 11.6 100
工作时间的限制 11.7 100
暂停施工 12. 100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100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101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 101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 101
暂停施工持续 天以上 12.5 56 102
13.工程质量102
工程质量要求 13.1 10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 10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3 10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3.4 10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 103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 104
14.试验和检验104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 104
现场材料试验 14.2 105
现场工艺试验 14.3 105
试验和检验费用 14.4 105
15.变更106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 106
变更权 15.2 106
变更程序 15.3 106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 107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 107
暂列金额 15.6 108
计日工 15.7 108
暂估价 15.8 108
16.价格调整109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 109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16.2 109
17.计量与支付109
计量 17.1 109
预付款 17.2 111
工程进度付款 17.3 111
质量保证金 17.4 113
交(竣)工结算 17.5 113
最终结清 17.6 114
18.交(竣)工验收 115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 115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 115
验收 18.3 116
单位工程验收 18.4 117
施工期运行 18.5 117
试运行 18.6 117
竣工清场 18.7 117
施工队伍的撤离 18.8 118
交(竣)工文件 18.9 118
工程档案管理 18.10 118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18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19.1 118
缺陷责任 19.2 119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19.3 119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19.4 119
承包人的进入权 19.5 119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9.6 119
保修责任 19.7 120
20.保险120
工程保险 20.1 120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 120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 120
第三者责任险 20.4 121
其它保险 20.5 121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 121
21.不可抗力122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 12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 12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 123
22.违约124
承包人违约
22.1 124
发包人违约 22.2 12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2.3 127
23.索赔127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1 127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3.2 128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 128
发包人的索赔 23.4 128
24.争议的解决129
争议的解决方式 24.1 129
友好解决 24.2 129
争议评审 24.3 129
仲裁 24.4 130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13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33
2.发包人义务133
支付合同价款 2.6 133
其它义务 2.8 133
4.承包人136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136
分包 4.3 136
不利物质条件 4.11 136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136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136
10.进度计划137
合同进度计划 10.1 137
11.开工和交工 13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 137
12.暂停施工138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 138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2 138
13.工程质量138
15.变更139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 139
16.价格调整139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 139
17.计量与支付139
预付款 17.2 139
工程进度付款 17.3 139
质量保证金 17.4 140
18.交(竣)工验收140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 140
20.保险140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 140
第三者责任险 20.4 140
其他保险 20.5 141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 141
22.违约141
承包人违约 22.1 141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4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 143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养护工程) 145
附件二 廉政合同 147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149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151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152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153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154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155
附件九 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157
附件十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16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养护工程)162
第六章 图纸(另册)16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71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72
目 录 17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74
(一)投 标 函 174
(二)投标函附录 17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176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76
(二)授权委托书 177
三、联合体协议书178
四、投标保证金179
五、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养护工程)180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181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182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182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 183
附表五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184
六、项目管理机构185
七、资格审查资料187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87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188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189
(四)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191
(五)拟委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192
(六)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193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 194
(九)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199
八、承诺函200
九、其它材料201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202
目录203
一、报价函204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5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206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已由萧交[2026]9 号列入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养护计划,养护资金来源为 财政资金 ,招标人为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 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 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 查条件(最低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7》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主要为全区区级公路大中 修,本项目分两个标段实施。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本项目设计范围共涉及养护道路 26 条,戴尖线、义大线、杭金线、杭金线连接线、杭金线河上支线、徐西线、大周线、 东思线、白曹线、大湄线、浦阳江抢险道路左岸、浦阳江抢险道路右岸、来娘线、包 洪线、八径线、新江线、大南线、衙坎线、螺东路、成虎路、瓜渔线、琉新线、城红 线、萧明线、墅藏线、鄞开线,折合全幅设计长度为 27.503KM(不含边沟修复)。工程 内容包括路面病害处理、路面加铺、平面交叉及开口部加铺、桥头接坡处置、沿线设 施等工作,公路最高等级一级。工程计划预算 3789 万元。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二标),本项目设计范围共包含 S217 钱 磐线、建设四路、京福线、伟老线、转益线、三益线、青六线、黎明路、塘新线、义 南线共计 10 条线路,折合全幅设计长度为 16.569 公里(边沟修复和桥头加铺不统计 长度)。工程内容包括主要内容包括路面病害处理、路面加铺、平面交叉及开口部加 铺、桥头接坡处置、沿线设施等工作。公路最高等级一级。工程计划预算 3761 万元。

2.2 招标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

2.3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本次招标为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

质(路基路面养护甲级)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 类养护工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 联合体投标。(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中路基路面养护资 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进行联合体投标,牵头人须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 质中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 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2)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的 名义缴纳。(3)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相关要求未指明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成员时, 指联合体各方。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均按否决投标处理。

3.4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以及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5 招标人将按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2026 年度交 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二标)的先后顺序依次组织定标,投标人可选择其中 1 个或 2 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只能中 1 个标段,规定如下:如同一家投标人在(一标)中 已被确定为中标人的,则在(二标)中将不得再被确定为中标人。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相关资料以杭州市公共 资源交易网网上下载方式发放。

4.2 潜在投标人可登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hzctc.hangzhou.gov.cn /)),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相关附件"栏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

4.4 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好 CA 数字证书并开通服务,具体办理事 项及流程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交易平台用户 CA 办理及服务开通操作指南》, 并按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场主体信息 库登记入库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主体信息库登记入库工作。

4.5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登陆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本招标项目 招标公告的下方"网上提疑"栏在线向招标人提出。提交疑问截止日为 2026 年 月 日 17 时 00 分止。招标人将 2026 年 月 日前在网上本招标公告下方"相关公告"栏发 布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

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月 日 9 时 00 分,开标时间同投 标截止时间。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 理。

5.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用杭州交通投标制作工具(登录杭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的"杭州交通投标制作工具 V3.5")制作 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并将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上传至"杭州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

5.4 是否需要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否;

5.5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电子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 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交易平台将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zctc.hangzhou.gov.cn) 上发布。

7 .监督部门

行业监督部门: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 28 号交扬大厦 B 座(20-21 楼)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政编码:311200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交扬大厦 B 座 14—15 层

联系人:陈宏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晨晖路 1096 号南和城 4 幢 1 单元 1003 室

联系人:沈煜飞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交扬大厦 B 座 14—15 层
招标人 联系人:陈宏伟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晨晖路 号南和城 幢 单元 室 1096 4 1 1003
联系人:沈煜飞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大中修(一标) 2026
1.1.5 养护工程地点 萧山区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公告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 日历天
1.3.2 计划进驻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交工日期: 年 月 日
节点工期要求:
1.3.3 质量要求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3.4 安全目标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 1
1.4.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 5
其它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详见招标公告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见投标人须知"1.4.3"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 用记录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10.2 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 离 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 补遗书将发布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zctc.hangz hou.gov.cn),各投标人应当关注网站更新情况,招标人不再一一 通知。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方式、截止时间 提出疑问的方式: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登陆杭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网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下方"网上提疑"栏在线 向招标人提出。 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
3.1.1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双信封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1.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 (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 HzZbs,导入计价软件中,完成工程量清 单报价文件制作; (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格式:zj gltb); (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 (4)将生成的好的技术文件:HzJSTbs 及商务文件:HzSWTbs 上传 至交易平台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一般计税法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本次招标采用电子线上招标,不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 交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用杭州交通投标制作工具(登录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载专区→下载最新的"杭州交通投标制作工 具 V3.5")制作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并将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 交的方式,上传至"杭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软件服务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3.2.6 是否接受调价函 不接受
3.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 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元。 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0.96、0.97、 0.98)中开标时随机抽取 其中一个为调整系数。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应控制在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含)以 下,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3.4.1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2、交纳方式:①银行汇票或支票或电汇或网银交纳的以实际到帐并 获取"缴存确认表"为准;②银行保函;③保险保证;④担保公司 担保;⑤融资担保;⑥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 注: 3、"缴存确认表"获取方式:保证金到账后,投标人应在建易投标 保证金平台(网址:http://bzj.j-yi.com/)自行注册并打印"缴 存确认表";未开通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服务的投标单位须携带盖 公司章的银行回单(注明该笔保证金关联的项目)到杭州市萧山区 市心中路 1069 号科技创新中心 B 楼 1 楼建设银行窗口打印"缴存确 认表"。境内投标人的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因投标人未 规范操作引起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无效或系统验证匹配失败的,视为 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以系统显示结果为准。 账户名称:杭州市萧山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行政服务中心支行 银行账号:33*开通会员可解锁*001515 4、通过银行保函形式、保险保证形式、担保公司担保形式交纳投标 担保的投标人应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 原件的扫描件放入投标文件中(线下标需将对应所投项目(标段) 的银行保函、保险、担保原件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评标 依据; 5、其他形式要求: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 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等文件执行。 6、采用浙江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的,投标人可以登录投标人管理 平台线查询线上保函状态并跳到保函平台进行办理,出函成功后网 上投标页面会出现同步状态。若有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建易公 司(软件公司):*开通会员可解锁*。 备注①: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 新递交投标担保; 备注②: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 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企业养护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投标 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人企业养护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 1)中标候选人公示完成后 10 日,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 金;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 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或弄虚作假的。 ☑(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 目经理的情形。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 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 本,下同)扫描件; (2)养护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 (3)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 (4)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 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 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养护资质证书副 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 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 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 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 章。
3.5.2 财务状况表 ☑ 无须提供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及需附资料 年份: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 近年完成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 (1)中标通知书扫描件;(2)合同协议书扫描件;(3)质量证明 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竣工 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 证书或发包人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工程规模解释顺序为:质量证明文明、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 如上述资料均未体现工程规模、技术标准、主要工程内容的,必须 附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 上述资料中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 可。以下情形除外: (1)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 (2) /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 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 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 表应附资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 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 安全负责人:身份证。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除以上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上人员自 2026 年 3 月以来任意 三个月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的彩色打印件(或清晰可辨的 复制件)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 件)的扫描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 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 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本项目不适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 用): 3.5.6 员资历表应附资料 身份证正反双面扫描件、职称资格证书扫描件、在本单位的社保缴 纳证明; 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应附以下资料(本项目不适 拟投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 用): 3.5.7 验检测设备应附资料 企业自有的需提供购买发票;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及购买发票 (出租方)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扫描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 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一致。 加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盖单位章处加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要求 盖单位电子公章。 如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除联合体协议书须各方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并加盖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 定代表人电子章外;其余地方要求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均指盖牵头人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 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本项目使用 3.5 版本的杭州交通招投标编制工具,投标人须 按招标文件标明的版本编制电子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HzJSTbs、.HzSWTbs)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 准)上传至"电子交电子交易平台"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本章第 3.7.3 项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但已进行更
(1)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 (5)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处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地点:杭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开标时通知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 同第一信封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双信封) 5.2.1 开标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至开标 室进行,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 案)进行开标: (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 件。如招标人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为 1 或 2 家时,则宣布本次招标失 败。 (3)抽取系数: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复核系数和下浮系数。 (4)公布第一信封开标结果 招标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 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同时宣布第二信封预计开标 时间。 (5)招标解密完成后,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服务目 标、服务期、项目经理及其他内容。 (6)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 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 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 议,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 (7)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8)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 5.2.2 在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完成评审 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 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评审的投
标人名单;
(3)招标人解密
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信封。
(4)抽取系数
现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
(5)公布第二信封开标结果
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
其他内容。
(6)异议及回复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
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
布后 5 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
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
(7)投标人确认
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8)开标结束
招标人宣布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5.2.4 开标特别说明事项
(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
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
标文件;
(2) 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
以继续进行;
(3)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
件;
(4)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
行负责。
5.2.5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
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的,招标人向
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
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
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
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
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招标人代表确定方式:按 1:2 比例规定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 浙江省综合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 选人的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5 人(如有效投标人小于等于 6 家的应 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推荐 4 名,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 10 家的应推荐 5 名。)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期限及内容 公示媒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和工期的响 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相关证书名称和 编号;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如有)。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中标人 ☑否 采用评定分离: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 3-5 名中标候选人(如有 效投标人小于等于 6 家的应推荐 3 名,有效投标人 7-9 家的应推荐 4 名,有效投标人大于等于 10 家的应推荐 5 名。)
7.6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 限 公告媒介:"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7.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价的 2%(不得超过 2%)。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 性担保公司保函 采用履约担保承诺书形式的,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的履约行为与养 护企业信用挂钩(本项目不适用)。
8.5.1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交通运输局新大楼 B 座 监督投诉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定标方法 (4)投标方案:包括投标人的技术标情况,工程建 设时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 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6)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本次定标具体方式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 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 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 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 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的顺序选 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
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直接票决法作为二 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 为止。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 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投票 采用记名方式并须注明投票理由。 1、定标后,定标委员会应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 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程 序、定标要素、定标办法、定标结果等内容。 2、定标结束后 3 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情况 在指定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 3 日。 3、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 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4、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 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 音资料,存档备查。
定标其他说明 5、招标人应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定标会 议相关情况,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定标会议进行 监督。 6、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 标委员会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 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 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第 / 标段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 面养护甲级)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 养护工程)]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中路基路面养护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 质可以进行联合体投标,牵头人须具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中路基路面养 护甲级资质,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2 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 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标 段 财 务 要 求
第 / 标段 承诺提供不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 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注:联合体投标时,应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或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工程量比例分别出具。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业 绩 要 求
第 / 标段 无。

注:1、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 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项规定。

2、资质最低条件仅要求单项资质且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业绩最低要求。

3、联合体投标的,应根据联合体分工各自满足业绩要求。

标 段 信 誉 要 求
第 / 标段 1、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 及 1.4.4 项情形;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
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反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1、担任过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项目 的项目经理(或项目 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技术职称;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或浙交安养护 B 证。 2、自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 罪行为。 3、拟委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 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备注:联合体投标时,项目经理由联合体牵头人派出。
项目总工(技术负 责人) 1 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安全负责人 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1 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或浙交安养护 C 证。

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 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

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

(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 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 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项规定。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最低数量要求 资 格 要 求
/ / /

注: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 59 号)相关解释为准。

2、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拟委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后附相关资料,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项规定。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功率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 / / / /

注:投标人应在"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后附相关资料, 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项规定。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 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 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 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任职或工作的;

(12)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 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

(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 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 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

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

(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 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8)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 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 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 场、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 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 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

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 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 定的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 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 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 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 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 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 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 件作出响应。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如有);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 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 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 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 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 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 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 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 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 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

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 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已书面形式完成。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报价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 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 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1.4 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报价 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 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 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 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 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 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 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 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 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 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 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报 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 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 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 入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 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 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 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 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

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 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 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 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 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 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2 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 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 页截图。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 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 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 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 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 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 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 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 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2%的签约合同价的 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 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 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 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

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 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 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 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 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 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

3.7.5 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 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 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 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 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 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 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2.2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 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

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4.3.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 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 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 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及要求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公开开标,并邀 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 果。

5.2 开标程序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 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 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 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 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 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 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 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 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 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 式进行。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 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

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 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 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 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 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 数额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 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 格,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 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 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 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 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 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 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8.6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 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 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 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8.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 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 2013 年第 23 号)办理。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 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 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其他注意事项

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 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 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 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9.2 其他约定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一信封 (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开标记录表 ①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质量目标 安全目标 工期 备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①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①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元) 备注
最高投标限价(元)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①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附表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
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

递交。

(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附表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 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附表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
段养护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或年)。
工程质量:
工程安全目标: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安全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
方签订养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

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附表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第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 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附表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 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 标 办 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 (合理低价法)) ①

评标办法前附表 ②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1.1 综合得分相等时 优先顺序 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分高的优先(联合 体投标的,以联合体成员中信誉低的为准),信誉得分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代表 按随机抽签的办法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先抽到者优先。
2.1.1 第一信封形式评 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 质量目标、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姓名及投标保证金;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缴投标 保证金。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且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 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 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协议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 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适用于接受联合体 投标)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①"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其中评标价分值不应低于 97 分、企业信誉分值不应高于 2 分、其他客观评分因素分值不应高于 1 分。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其它养护工程采用 该评标办法。

②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 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第一信封形式评 审与响应性评审 标准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 (13) 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 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 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1);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2);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3);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4);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见投标人须知附录 5); (7)其它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8)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 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
2.1.3 标。 (1)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 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第二信封形式评 审与响应性评审 (2)投标文件第二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公章盖章齐全,符 标准 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总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总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评分分值构成: 企业资质与信誉: 2 分 分值构成 2.2.1 其他因素(企业业绩)): 1 分 (总分 100 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报价: 97 分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系统计算的结果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 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 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 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 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报价函的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C=(A×K+B×(1-K))(100-i)/100 式中:C 为评标基准价 A 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以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 数来确定。调整系数为 0.96、0.97、0.98 三个连续值,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 一个值为调整系数; K 为复合系数(从 0.30、0.35、0.40 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 评标基准价 2.2.2 值); 计算方法 i 为下浮系数。下浮系数为 1、1.5、2,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值为下 浮系数; B 值: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在 15 家及以上的,B 值计算 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三种方案中随机抽取;如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 的投标人数量在 15 家以下的,B 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在下述方案 二、方案三中随机抽取;B 值计算方案在第二信封开标时抽取确定后,在本次 招标期间保持不变(不再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 情况导致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发生变化而重新抽取)。 a.B 值计算方案一 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 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 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区段 区段平均值 二次平均值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B 为 A1~A10 的加
A*0.95<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权平均值(A1 和 A10 权重为 0.1,
A*0.93<投标人评标价≤A*0.95 A3 A8 和 A9 权 重 为 0.3,其余权重为
A*0.91<投标人评标价≤A*0.93 A4 1.0)。 若某区段无投标
A*0.89<投标人评标价≤A*0.91 A5 人评标价,则该
A*0.87<投标人评标价≤A*0.89 A6 区段不计区段平 均值。
A*0.85<投标人评标价≤A*0.87 A7
A*0.83<投标人评标价≤A*0.85 A8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83 A9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10
区段 区段平均值 二次平均值
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 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 B 值。
B 为 A1~A3 的加权
A*0.97<投标人评标价≤A A1 平均值(A1 权重为
A*0.80<投标人评标价≤A*0.97 A2 0.3、A2 权重为 1. 0、A 3 权重为 0 1)。
投标人评标价≤A*0.80 A3 若某区段无投标人 评标价,则该区段 不计区段平均值。
c.B 值计算方案三: B 为所有通过第一信封评审及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不含高 于最高投标限价和低于最高投标限价 (3)工程量清单预算及调整系数三个连续值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或在投 标截止期 7 日前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评分因素与分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2.2.4 (1) 评标价 97 分 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1)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97 -偏差率×100× E 1 (2)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的: 评标价得分= 97 + 偏差率×100× E 2 其中: 1=0.5 ; 2=0.3 。 E E
2.2.4 (2) 企业信誉 2 分 施工企业 信用等级 -3 ~ 2 分 (1)投标人的信用等级根据浙江省交通 运输厅最新公布的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结 果,得分按以下规则计算: a、信用等级为 AA 级得 2 分; b、信用等级为 A 级得 1 分; c、信用等级为 B 级及无信用等级的企 业的信用等级得 0 分; d、信用等级为 C 级扣 1 分; e、信用等级为 D 级的扣 2 分。 (2)2023 年 7 月 1 日以来,被交通运输 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 (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 内的,如实填报的扣 1 分,隐瞒不报的一 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 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 3.5.11 项处理。 (3)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信用等级 的,其最新信用等级按 B 级计算。联合体 投标,以联合体成员中信用评价等级低的 为准。
2.2.4 (3) 其他因素 1 分 企业业绩 0 ~1 分 (1)投标人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实 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每完成过一个 公路长度 10 公里及以上的公路养护工程 的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业绩证明 材料应符合前附表 3.5.3 要求,否则业 绩不予认可;联合体投标的,业绩须由 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2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第 2.2.2 补充: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在评标基准价计算过程中,对 A 值、B 值、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的 金额均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7.5 澄清与补正 补充第 3.7.5 项为: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 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 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或在 30 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 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 标程序,且经三分之二及以上评委认定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 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 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评标价低的优先;评标价也相等的,以信誉得 分高的优先,信誉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的方法确定 第一中标候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第一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企业资质与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 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企业资质与信誉计算出 得分 B;

(2)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C。

3.2.2 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第一信封得分=B+C

3.3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3.4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 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 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 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 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 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收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 决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格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

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 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 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 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 计算。

3.4.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 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 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 算出得分 A。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B+C)+A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核查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 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 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投标人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 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 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 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 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 它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 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 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 载下列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 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 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 在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 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 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 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 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___、 表___、……)。

1.1.1.9 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 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 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

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 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 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 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 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 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 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

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 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 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2.8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 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 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 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 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 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 件等。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 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 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 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 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 地。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 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 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 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 得的工期延长。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 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 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 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

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 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 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 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它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 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 了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 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 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 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1.6.3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 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 的行为。

1.1.6.4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 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 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 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 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1.6.7 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 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1.2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 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 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 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 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

(8)通用技术规范

(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 业方案;

(12)其它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 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 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 2 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 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 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 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 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 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 的责任。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 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 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 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 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 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 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对方。

1.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 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5 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 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 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 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 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 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 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 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 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 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 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 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 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 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 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 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3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 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 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 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第 12.3 款、第 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 工通知;

(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延期;

(5)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

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

(6)根据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7)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8)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 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 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 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 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 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 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 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 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 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 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 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 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 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 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 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 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 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 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 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 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 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5.2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 事由发出的通知后 42 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 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 满后 42 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 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5.3 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 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 23.2 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 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 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4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 28 天 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 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5.4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争议解决]

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 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 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 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 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 公路养护质量指数 MQI 及其分项指标 PQI、SCI、BCI、TCI 等及次差路率指标 RoP 应符 合技术规范第 106 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 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 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 作业方案。

4.1.5 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 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 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

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施工人员的 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于 1 人, 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

(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 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 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 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 记录;

(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的具体规定;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 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 辆通行两不误。

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 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 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 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 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 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 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

(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 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

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 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 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 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 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 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 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 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 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 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 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

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承包人应在用工后 15 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 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 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 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 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

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 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 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 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 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 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 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 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

4.2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 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 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 验收通过后 7 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 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 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 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 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 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 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 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 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 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 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 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

(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 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 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 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4 联合体

4.4.1 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 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 行相关的内容。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4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 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 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 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 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 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 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 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 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 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 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 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 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 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 替换。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

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 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 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 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 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 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 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 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 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 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 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 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 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 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 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 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

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 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 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 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4.10.2 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 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 了以下方面: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2)水文和气象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 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 4.11[不利 物质条件]约定的情形除外。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4.10.3 项:

4.10.3 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 做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 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 包人承担。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 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 和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

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 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 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 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 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 承包人承担。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 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 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 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 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 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 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 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 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 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 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1.4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 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

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 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 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 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 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 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 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 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 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 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 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 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 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 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3.3 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 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 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 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 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 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 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 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 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 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 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 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 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 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 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 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 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 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 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 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 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 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 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 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 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 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 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 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 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 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

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 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 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 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 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 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 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 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 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 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 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 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 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 算的 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 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 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 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 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 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 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 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 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 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

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 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 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 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 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 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 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 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 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 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 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 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 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 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 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 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 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 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 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 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 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 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 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 拆除运走。

9.4.10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 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 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 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 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 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 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 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 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1 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 2 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 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 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 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 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 应当在 14 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 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 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 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1. 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 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 安排。

11.2 交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 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 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 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 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 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 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 用其它扣款方法。

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 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 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 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 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 外);

(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 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 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 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 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 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 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 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监理人通知的复工时间应当给 予承包人必要的准备复工时间。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 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4.3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 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 容和估算通知监理人。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 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 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 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 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已完成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质量,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技术状况标准》进行 检测、调查和评定。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应经常保持在 90 分以上。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验收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 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 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 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 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 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

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2.3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养护技术 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梁技术状况 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 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负责。

13.2.4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5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 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加强材料检验工作,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 点,或合同约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 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 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 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加工场所,包括不属 于承包人的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检验委托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 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 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 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

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 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 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 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 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 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 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 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 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

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 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 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 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 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 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它试 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 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 担其它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 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 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 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 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 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 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 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 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 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 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 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 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 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 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 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如养护路段对工程量清单中子目部分内容需实行专项工程的,则对实施 专项工程子目的单价按里程及时间进行折算,相应工程子目单价每月折减 2%。(适用 于日常小修工程项目)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 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 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 价。

15.4.6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 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它方 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

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它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 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 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 不予动用。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 程或提供材料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 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 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 进行的估价。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 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 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 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 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 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 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 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 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 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 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 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日常小修工程的总承包项目,须经发包人或公路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养护检查和 考核,如对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目标能达标(或基本达标)的,发包人可以进行小修 保养季(年)度总承包养护价款的支付。

专项养护工程的工程计量以工程细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量计价,并经验收合格 进行工程的计量。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共同参与对专项养护工程的计量,提供计量所需的详细资料和 必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的记录或者图纸。

17.1.2 计量方法(适用于养护工程)

工程的计量以净值为准,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各个子目的具

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 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 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 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 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 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它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 中约定执行。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

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 复测。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 工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 书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承 包人承诺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 费用的使用。

(2)材料预付款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所列主要材料单据费用(进口的材料、 设备为到岸价,国内采购的为出厂价或销售价,地方材料为堆场价)的百分比支付。 其预付条件为:

a.材料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

b.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

c.材料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

则监理人应将此项金额作为材料预付款计入下一次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在预计交 工前 3 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

17.2.2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 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包括因监理人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 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 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日常小修年度总承包的养护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

a.以日常小修年度总承包的工程价款支付,以签约合同总价分季度按比例支付, 第 1 个季度 %、第 2 个季度 %、第 3 个季度 %……。以每季首月的前 15 日内支付。

b.专项养护工程的养护合同工程价款,经发包人以各工程子目的计量并经验收合 格后,与总承包养护项目工程价款合并按季支付。

c.承包人应填按季支付结账单报发包人审批。按季结算支付的中期支付证书应包 括材料预付款按规定扣回的款额。

d.承包人应按月如实向发包人报送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包人没有按时 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发包人将暂缓支付当季应支付的工程价款。

(2)养护工程价款的支付按以下办法进行: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 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 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

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 算起(不计复利)。

(4)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 成的该部分工作。

(5)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 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 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 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 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及最新相关文件要求,工程保 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项目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 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明确是否计付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 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 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 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交(竣)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适用于日常小修工程)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 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交工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交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 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交工付款金额。

(3)监理人对交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交工付款申请单。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适用养护工程)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 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 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 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 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

项的最后结算。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 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 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 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 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交(竣)工验收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交(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 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 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公路养护工程一般为交(竣)工一次性验收。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 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 资料。

竣工资料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它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 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后的 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 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 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养护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出具交工验收报告报公路主 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普通国省道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的验收工作按《浙江省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约定执行。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 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 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 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 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 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交(竣)工验收 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竣)工日期, 以最终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 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

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3.7 组织办理交(竣)工验收和签发交(竣)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但按照第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竣)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3.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 工日期。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 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 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 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 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 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 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 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地进行清理,并撤离相关人员,使得施工现场处于以下状态,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 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它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 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 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 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 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交(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在交(竣)工验收阶段按招标文件及相关规定,将养护原始记录、文件 资料、图表记录等按发包人及行业规定进行编制并提交发包人审核。编制的档案、图 表、资料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10 工程档案管理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施工原始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完成,并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工作,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项目文 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等有关规 定做好工程档案资料的编制。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结束并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间内, 移交所有工程档案资料、工程结算报告给发包人。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缺陷责任期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合同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 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 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 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 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 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 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 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 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 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

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养护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 至施工工地用于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保险费)至第 700 章(或第 1 0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 缺陷责任期)。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 到保险单后,将保险单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 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 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 场的雇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 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 部人员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对其为本工程合同工作的人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可暂定为 30 万元,按议定的保险费率办理。保险费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 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 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费用等赔偿 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 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它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承包人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标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 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 付。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 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另行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 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保 险金的赔偿金额以有资质的公估单位确定的金额为准,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 由承包人承担。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 规定的条件和限期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标,或 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 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 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 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 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 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 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它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 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 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 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 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 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的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 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 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 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 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 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 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 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 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 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 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合同实施期间,由于整体规划的需进行项目改建的,则养护合同自然终止。 发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其范围限于在已给承包人 的暂付款中尚未包括的款项与款额,其单价和总额价应按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下述 费用:

a.在工程量清单中第 100 章承包人驻地建设等总额支付项的应付款额,只要这些 子目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进行或履行,或其中的工作或服务已经部分履行了的相应比 例费用;

b.已经交付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收货的、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 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 财产;

c.作为已合理开支的、确实属于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款 额,而该开支还没有包括在本款提及的各项其它支付之内;

d.承包人的员工在上述合同终止时的合理遣返费。

但是,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应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各项预付款 的未结算余额,以及在合同终止之日,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其 它款额。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费额,应由发包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它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发包人在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的 15 天之内,未能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养护工程款额 (扣除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扣除的款额后),也未向承包人说明理由,则承包人有权终 止对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并通知发包人,该终止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生效。

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计量支付的时间进行进度支付,如连续 2 次发生已计量应支 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和其它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 该材料和其它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 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 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 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 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 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 42 天内, 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 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未能遵守第 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于监理人按当时记录 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 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 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 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 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 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它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 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 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 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 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 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 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 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 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 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 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 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

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 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 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本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 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 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 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4.2 仲裁的执行。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 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 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 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发包人: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袖清巷交扬大厦 B 座 14 层
2 1.1.2.6 监理人:合同签订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4 1.6.3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 相应部位施工前 14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5 3.1.1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 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5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2 %
6 5.2.1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相关规定如下: 无
7 6.2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无
8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10000 元∕天
9 11.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10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
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12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 则处理 若按第 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 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 合同期内不调价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3 17.2.1 开工预付款金额: 20%签约合同价(含代缴 1%合同价的农民工工资支 付保证金)
14 17.2.1 材料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单据所列费用的 / %
15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16 17.3.3 (2)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20%万元
17 17.3.3 (3)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 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18 17.4.1 质量保证金限额:1.5%签约合同价
19 17.5.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0 17.6.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21 18.2 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
22 19.7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
23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24 20.4.2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1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 额);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25 20.5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2.5‰(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费中)
26 24.1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诉讼(萧山区人民法院)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

续上表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养护工程专用合同 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6 其它

本项补充 1.1.6.1、1.1.6.2 目:

1.1.6.1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规定, "一类项目"是指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检查、保养和小修项目,实行年度总承包的养护项目。

1.1.6.2 根据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规定, "二类项目"是指超过一类项目规定范围和数量的检查、保养和小修项目,实行按实结算的养护项 目。

2.发包人义务

2.6 支付合同价款

本条补充:

发包人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 意见》 (交公路规〔2020〕5 号) 、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交〔2018〕241 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4 号)、《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 5 部门关于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启用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26 号) 、《保障农民工 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人社部发〔2021〕65 号) 的相关规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 号)等省、市及萧山区相关人工工资专用专户的管理办法, 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开设 的农民工工资 (劳务费) 专用帐户,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补足。

本合同项目养护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项目驻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期为 30 天。期满 后,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向市交通行政部门提出返款申请,并

填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签后,开户银行凭此在 5 日内将 保证金本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转入承包人账户。

2.8 其它义务

本条补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担保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内, 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 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担保。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 28 天内 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本项第 4.1.10(2)目细化为:

(2)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 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 理方案》、《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 41 号)等规定,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 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资;人工费分账基准比例为 15%。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根据 基准比例浮动约定,确保满足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工资性工程款按时 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此间涉及的相关责任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应向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 专用。账户开设后,发包人应按照分账管理协议,及时打 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至民工工资专户。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 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 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 价管理承统。

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 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 号文)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11 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 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根据保证金差异化缴存规则,如未缴纳民工 工资保证金的,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设立的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专户,如杭州范围内已缴纳的应提供相应凭证。发包人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

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 人,项目经理部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 资通过银行代发方式用专用账户直接发到民工本人持有的银行卡上,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 禁发放给"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同时,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 理,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进场施工,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表须由民工本人签字,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 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 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其中工资支付的人数、金额等需由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工资支付表、考 勤表等工资发放信息需每月按时张贴在维权信息告示栏进行公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 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 诉举报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等信息。项目完 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 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当在项目经理部的维权公示栏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工资支付 情况,并公开 2 个监督电话,公示期不少于 30 个工作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决工程中的各种经济纠纷及民工工资等 问题。若由此发生民工上访、围堵发包人或政府部门的办公场所等事件,其项目经理或承包单位有 关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须 2 小时之内赶到事发地点,及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所造成的经济 损失及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 4.1.10(3)目约定:

(2)承包人驻地建设必须满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原浙江省交通厅)浙交[2008]296 号文"关 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

本项补充第 4.1.10(4)~(5):

(4)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办法》(浙交〔2021〕16 号)、 《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8〕43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 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浙交〔2020〕104 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浙交〔2021〕12 号) 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加强做好文明施工,和谐稳定工作,避免发生因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5)承包人应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对扬尘治理提出的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此项费用包 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相关防尘措施,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

进行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或引发的有关罚款、索 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3 分包

第 4.3.3(1)目补充:

(1)不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为: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 可以依法实施分包。

本款补充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4.3.7 项: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 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 知(交公路规〔2024〕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交〔2024〕104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并且,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 号),承包人应优 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安全设施及防护等附属工程分包给小微民营企业。

4.4.11 不利物质条件

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9.2.1 项补充: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暂时停止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 9.2.5 项约定为:

9.2.5 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 1.5%。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 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 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 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承包人还应执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安全生 产费的使用和支付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以及相关最新规定 办理。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的内容(适用于养护工程):

(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2)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3)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如本项目不适用的可不提供):

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⑥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⑦ 爆破工程

⑧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

(5)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保证和保畅

(6)环境保护措施

(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11.开工和交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为:

(1)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项目而言,是指发生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 以及不利降水等引起延误的情况。

(2)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为:

a.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项目所在地降水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b.按项目所在地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 a 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

(3)异常恶劣气候的时间,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和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在评定时还 将考虑按同等标准,用施工期限内其它月份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抵补。恶劣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

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4)若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 总工期。

(5)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监 理人方能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2.1(6)项约定为: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2.2 款原内容后补充:

发包人如连续 2 个月发生已计量应支付而未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停工。造成的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第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5220-2020 执行。本工程 的质量目标为:本项目质量目标合格。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 90 分为优良;小于 90 分且大于等于 75 分为合格;小于 75 分为不合格。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 和质检系统,认真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文件,开 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第 13.2.4 项细化为:

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 同义务。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第 13.5.1 项补充:

隐蔽工程覆盖前应经监理人检查签认,分阶段(工序)进行摄像或照相,并向监理人提供相关 资料作为计量支付的依据。

补充第 13.7 款:

13.7 质量抽检

主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承包人施工质量随时进行抽检,并通过监理人对工程质量实 施否决,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免费提供试验用的试件。承包人为配合上述工作发生的材料、机械、 人员及试验和检验等费用不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5.1 款补充:

(6)经批复的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设计变更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包括工期延长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均不调价。

17.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原内容后补充:

(1)"开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为合同价的 20%,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设备进场,承包人项 目经理部驻地建设完成并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支付开工预付款。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 程无关的支出,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 人有权立即将该款收回。

(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适用。

(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开工预付款为进度付款的组成部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无需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当施工形象进度完成至 50%工程量时开始计量签证。工程完工后,支付 至签约合同价的 80%给承包人。经结算审核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98.5%或者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 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 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养护专用合同条款补充第 17.3.5 项: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缴存金额、扣留条件、返还时间:均按《浙江省工程 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 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 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形式(按照"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 020)7 号),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金额应符合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工程保函时,出具保函的机构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 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 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根据浙江省最新评价的信用等级最优的承包人,招标人可以给予减少质量保证金额度、提前返 还质量保证金等优惠奖励。减少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提前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数 据表中明确。

18.交(竣)工验收

18.1 交竣工验收的含义

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第 18.1 款补充:

18.1.4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验收,完工交付使用后 6 个月内及时完成验收。技术复杂或 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采用两阶段验收,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质量缺陷责任期 满后 6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20.保险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本项补充:

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 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开工前及 时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并要求其劳务合作单位也应进行此项保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已包含在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 20.4.2 项细化为: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 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

承包人应办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的其他保险,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包人为本项目办理保险的一切费用,除在工程量清单中另有列明外,均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 中,不另行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修订版)、浙政办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2017〕146 号文件、《关于 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2020〕9 号文件要求,承包人在 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对本标段工程投保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保险费)至第 1000 章的合 计金额。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本项约定的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投标人在报价时暂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 约定的费率报价。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签订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28 天内。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 体约定如下:

(1)违反"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关于工程质量要求必须达到合格的规定,则课以 2%合同价 的违约金;或

(2)违反第 4.6 款关于承包人人员管理的规定,或违反第 6 条承包人承诺提供施工配备的关键 施工设备,则课以 1%合同价的违约金;主要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

能离开。若擅自离开工地,每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若每月在工地天数不足 20 天(特殊情况 经发包人同意例外)者,每不足一天课以违约金 2000 元/人;当承包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确需调 换主要人员时,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书面批准,更换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被替换人员的资质,经 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的,按下述规定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 8 万元/次,技术负责人 5 万元/次,其 他主要人员 3 万元/次,若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的,按下述规定课以违约金:项目经理 10 万元/次, 技术负责人 8 万元/次,其他主要人员 5 万元/次;或

(3)违反第 4.9 款关于承包人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的规定,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 或

(4)无视监理人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或

(5)在接到根据第 37.3 或 39.1 款关于修复或运走、替换不合格材料、设备的规定发出的通知 或指令后的 14 天内不遵守该通知或指令;或

(6)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根据第 41.1 款规定开工:或在第 46.1 款规定的通知后的 14 天内,无正 当理由未能采取措施加快进行本工程或其它关键部分的施工;或

(7)发生了第 4.1 款规定的违规分包的情况;或

(8)违反第 7.2 款关于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不得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规定;或

(9)违反第 35.1 款关于要求承包人的人员和装备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的规定;或(10) 违反第 4.1.10(3)目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若承包人在执行合同中,有本项(4)、(5)、(6)、(7)、(8)、(9)、(10)目等所列情况,在发包 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内未见纠正后,发包人将按每一情况酌情向承包人课以 1%合同 价的违约金。

上述违约金将在履约担保中索扣。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小修保养工程)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 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路)段日常小 修工程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路)段由 K + 至 K + 计 km 路面、桥 梁 座,计长 m以及其它……。

2.承包人应承诺和承担公路日常性小修保养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 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 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承包 人安全负责人: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7.对承包人实施的日常巡查和养护工程考核,由发包人依据合同条款制定具体的 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办法,采用季度检查、年度检查相结合,综合确定年度考核评分结 果,并以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工程子目计量支付的依据。

8.为本合同日常小修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 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承包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适用于养护工程)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 ,已 接受 (承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 K + 至 K + 计 km 路面、桥梁 座, 计长 m 以及其它……。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 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规范;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 方案;

(10)其它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 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 写) 元(¥ )。

5.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

6.本合同养护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为本合同养护工程实施和完成的报酬,发包人承诺按合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 目单价及实际数量,以计价规范作为工程计量支付依据的约定条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 价款。

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本养护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9.承包人按照监理人指示进驻,承包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养护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发缺陷责 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 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 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 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运输部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 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 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 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处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 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 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 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 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合同的附 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 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 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 管理工 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 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法 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 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 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 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和发包人及上级部门等有关安 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承担服务期间一切安全责 任。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 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 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 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 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 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 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

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 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 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 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 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 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 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 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 任人。

(11)安全生产费按照浙交〔2021〕1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 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 程师等)。上述人员应提供投标截止期前已在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 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 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规格、功能及容量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 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 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 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代表本单位委任(职务、姓名)为 (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 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 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承诺书形式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 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 名称) 标段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 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作以下承诺:

1.本承诺书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之日止。

2.在本承诺书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违约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 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3.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 不变。

4.如违反本承诺书中相关合同履约担保行为的,将按最新的行业主管文件规定与 企业信用联动。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注:履约担保承诺在完工质量鉴定合格后次日自行解除。

附件八 发包人支付担保格式

发包人支付担保(本项目不适用)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 包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施工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 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 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 写:_________)。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____ 日内。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 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 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 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耍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 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监理人或符合相应条件要 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 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 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 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 自 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 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将本保 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 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符合主合同合同条款笫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 外),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 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___ 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交付你方之 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注:本支付担保格式可采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其他格式,但相关约定应当与履约保证 金对等。

附件九 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保证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工程质量, (项目名称) 的发包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 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质量责任合同。

第一条 本养护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为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施工质量责任人 。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 事。

(三)双方的养护施工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科学、公正、诚信、平等的原则,不得 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养护施工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 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养护施工合同文件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向乙方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等。)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检测频率,重点明 确主要受力构件产品平行抽检和见证检验的要求。

(三)甲方不得指使乙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 工程的施工活动。

(四)甲方须按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除养护施工合同的约定外,甲 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的支付。

(五)甲方不得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推荐单位或个人承包或分包本工程项目的养护 施工任务。

(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回扣或其它好处。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具备与本工程项目相应等级的养护施工资质证书。

(二)乙方不得允许其它单位或个人以乙方的名义承揽本工程项目的养护施工任 务,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养护施工任务。

(三)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养护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养护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 位。养护施工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换的,须经发包人 书面同意方能换人。

(四)乙方应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

(五)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合相应的试验检测 人员和设备,并取得工地临时试验室资质证书。按有关规定做好各类试验,试验资料 应真实、完整,统一归档。

(六)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养护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 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七)乙方在养护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和建议。

(八)乙方与甲方、承包人或指定分包人之间有关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一切 往来函件、报表均应分类编号归档保存;养护施工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

(九)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按合同规定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检验,对涉及结构安全 的锚夹具、支座、吊杆(索)等受力构件产品检测,应当在甲方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 现场取样,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乙方应拒绝使用。

(十)乙方不得暗示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提供使用不合格或质量低劣的材料、设 备。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二、四条,按管理权限,依据国务院《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自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年限之日

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第 标段养护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养 护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附件十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格式

项目图纸资料保密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称)将完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

目名称)养护工程图纸资料制作、移交、归档等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图纸资料管理要 求。在本工程实施期间及验收完成后,所有图纸资料均按照内部资料管理,不通过互 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 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特此承诺。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适用于养护工程)

【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面 大中修(一标)
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 (全称) (盖单位章)
编制人: (全称) (盖单位章)
编制时间:

(工程量清单单独成册使用的封面格式)

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境内,一标段共涉及养护道路 26 条,折合全幅设计长度为 2 7.503 公里(边沟修复和桥头加铺不统计长度)。

主要内容包括路面病害处理、路面加铺、平面交叉及开口部加铺、桥头接坡处置、 沿线设施等工作。

二、编制依据:

1.根据杭州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设计的 2026 年度交通养护建设-路 面大中修(一标)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等;

2.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方法》(JTG3830-2018)等 公路工程有关计价依据;

3.《转发交通运输部 2018 年第 86 号公告的通知》浙交(2019)116 号文件;

4.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第 100 章计列标准指导 意见》的通知浙交工管[2024]91 号;

5.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等。

三、编制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工程。

四、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 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 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 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 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 15.4 款的规定,由监理人

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 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 来理解或解释。

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 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 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 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五、投标报价说明:

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 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 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 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 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第 100 章至 2700 章合计金额(不含保险费本身和安 全生产费),保险费率为 3‰;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已经包含在安全生产费用中。

5、施工中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 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各种材料的运输费 用,该内容作为投标风险,今后不得另行增加任何费用;

6、安全生产费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安全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监理人员及 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及方便所需的费用。为完善安全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强化安 全意识,以固定金额 526081 元进行报价,将按月实际发生费用计量,但总价不超过投标 价;

7、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8、除本说明特别注明外,清单描述与施工图纸不符的,以图纸为准。投标单位应充 分详阅图纸,如今后图纸与清单描述不一致,均以图纸为准。

9.杭金线、杭金线连接线、杭金线河上支线、衙坎线、螺东路、萧明线、S309 鄞开线 上面层沥青混凝土(添加了抗车辙剂、环氧沥青)材料采用沥青原生料;

10.交通管制费(交通协管人员费)施工单位自行报价,后续以实际使用人员情况按实 计量,最大不超过投标报价。

六、计日工说明

本项目不适用

七、其它说明

1、余土、表土、泥浆、建筑垃圾、废渣、拆除的废弃物等废料的外运均要符合萧山 政策要求,运距及处置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纸(另册)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商务及养护工程作业方案)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第一信封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养护工程)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承诺函

十、其它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项目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 容(含第____号至第____号补遗书)后,并经过对施工现场的踏勘,澄清疑问,已充分理解并掌握 了本项目招标的全部有关情况。在此郑重表示,愿意按照递交的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确定的投入力 量和工作方法,遵照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承担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服务期(或工期) 为 天,服务(或质量)目标为 。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职称: ,身份证号码: 。

2、我们同意从投标截止之日起在 天的有效期内恪守本投标文件,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 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在此期限期满之前的任何时间,本投标书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 力。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人民币)。

4、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并按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本投标函的约定与你方签订合同,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5、 (招标人的其他补充说明)。

6、联合体成员 (如是联合体单位请填写联合体成员名单,用英文逗号隔开)。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目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缺陷责任期 1.1.4.5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个月
2 逾期交工违约金 11.5 元/天
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1.5 %签约合同价
4 提前交工的奖金 11.6 元/天
5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11.6 %签约合同价
6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16.1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 款约定
7 开工预付款金额 17.2.1 %签约合同价
8 材料预付款比例 17.2.1 等主要材料单价所列费用的 %
9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17.3.3(1) 万元
1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17.3.3(2) 按专用合同条款
11 质量保证金限额 17.4.1 %合同价格

(二)投标函附录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
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双面清晰可辨的扫描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 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 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无须签字)
手 机: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清晰可辨的扫描件

注:1、如果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委托期限可写: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 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 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 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 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 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牵头人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 占总工程量的 %;(成员名称)承担 专业工程,占总工程量的 %。

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分摊。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成员名称: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注:联合体协议书允许以纸质签署盖章扫描上传,联合体成员单位电子章可以单位公章代替,法定代表人电子章可 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印章代替。

四、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扫描件。 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期前单独递交,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______标 段施工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 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 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 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五、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适用于养护工程)

1.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文字要求精练、内容具有针对 性):

(1)施工组织及现场布置

(2)技术人员配置及劳动力安排

(3)养护设备配置(包括质量检测设备)

(4)养护技术方案及措施

a.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b.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① 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② 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 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④ 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 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施工

⑥ 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⑦ 爆破工程

⑧ 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养护作业

(5)质量、安全、进度、文明作业及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和保障措施

(6)环境保护措施

(7)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2.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

附表五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5
4
3
2
1
12
11
10
9
8
表 划 计 7
6
5
4
3
2
1
12
11
10
9
8
7
6
5
4
3
2
1
修 系 理 清
目 项 护 维 复 修 修 维 补 修 修 维 水 排 保 缝 坡 仰
程 工 准 工 工 基 坡 边 墙 挡 肩 路 工 面 洞 坑 陷 沉 工 涵 面 桥 缩 伸 工 道 口 洞
要 主 (1) (2) (3) … … (1) (2) … … (1) (2) … … (1) … …
1. 2. 3. 4. 5.

附表一 总体作业计划表

附表二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上文字说明, 说明临时营地、料场、临时设施、供电、供水、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四 临时占地计划表

面积(m 2) 需用时间 用地位置
用 途 菜 地 水 田 旱 地 果 园 荒 地 年 月至 年 月 桩号 左侧 (m) 右侧 (m)
一、临时工程
1.便道
2.便桥
3.……
……
二、生产及生活临时 设施
1.临时住房
2.办公等公用房 屋
3.料库
4.预制场
……
租用面积合计

附表五 外供电力需求计划表

用电位置 需用时间
桩号 左或右 (m) 计划用电数量 (kW•h) 用 途 年 月至 年 月 备注

六、项目管理机构

说明:

七、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分包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等级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主要内容 预计造价(万元) 已经做过的类似工程
注: 1.本栏应写明分包人以往做 过 的 类 似 工 程 , 包 括 工 程 名 称、地点、造价、工期、交工 年份和其发包人与总监理人的 姓名和地址。 2.若无分包,则投标人应填 写"无"。
分包值合计(万元)

注: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规〔2024〕2 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 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2〕97 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及《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建设市 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交〔2015〕101 号)的规定。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公路建设领域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交办公路〔2022〕59 号), 承包人应优先考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安全设施及防护等附属工程分包给小微民营企业。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联系方式 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 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二)投标人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以框图方式表示

说明

(三)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 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目前任职 项目情况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目前未在具体项目上任职的,请在备注栏说明现在负责的工作内容。

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 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承诺书

我公司及拟派项目经理承诺,拟派参加 项目 标段养护工程 施工投标的项目经理 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 理的情形。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 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四)拟委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①

姓名 年龄 拟在本项目中 担任的职务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 年限

注: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6 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作了要求,则本表填报的人员应 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 的要求。

① 本表仅适用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6 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作了要求的项目。

(五)拟委任的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历表 ①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公司单位 职 务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年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发包人及 联系电话
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目前任职 项目情况 担任职位
可以调离日期
备 注

注:1.本表人员应与表(四)中所列人员相一致。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①本表仅适用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6 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作了要求的项目。

数量(台) 预计 进场 时间
序 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规格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 率 (KW) 生产 能力 小计 其中
自有 新购 租赁

注:如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7 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作了要求,则本表填报的设备应 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的要求。

(七)近年财务状况表

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位
一、注册资金 万元
二、净资产 万元
三、总资产 万元
四、固定资产 万元
五、流动资产 万元
六、流动负债 万元
七、负债合计 万元
八、营业收入 万元
九、净利润 万元
十、 现金流量净额 万元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万元
1. 净资产收益率 %
2. 总资产报酬率 %
3. 主营业务利润率 %
4. 资产负债率 %
5. 流动比率 %
6. 速动比率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一致。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银行信贷证明 ①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银行信贷,供 (投标人注册地点)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项目名称) 标 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 (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 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 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还我行。

银 行(盖单位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传 真: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提供的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格式提供的银行信贷 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者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①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财务能力承诺书 ①

致: (招标人全称)

我谨代表 (投标人全称) 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 (项目 名称) 标段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 元(¥)的流动资金,供本工程在施工需要时使用。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要求提供不少于 万元的流动资金。

①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 头人单位提供。

银行存款证明 ①

银行名称:

地 址:

日期:

致: (招标人全称)

兹证明 (投标人名称)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在 我行 账户中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元。

银 行(盖单位章): 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 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打印) 银 行 电 话: 银 行 传 真: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存款证明的格式与提供的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格式提供的银行信贷 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

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者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

① 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

(八)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或指标 单 位 1 2 3
路线名称
起讫桩号(标段)
养护里程 km
公路等级/行车道数
路面类型
路面宽度 m
桥梁 m/座
隧道 m/座
交通流量
养护质量(好路率或 MQI) %
……………
合同总价 万元
承包期限 年、月
发包人(主管部门)
……………
备 注

注:1.招标人可根据养护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或指标名称。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业绩进行公示,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 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3.若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 法批件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承继性。

4.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项 目 投标人情况说明

(九)投标人的信誉情况

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 4 规定,逐条说明其信誉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九、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了 (项目名称) 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投标,若我方中标, 我方在此承诺:

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 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及必要的养护机械设备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 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不进行更换。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 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年 月 日

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提供。

十、其它材料

(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第二信封

目录

一、报价函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一、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 书第 号至第 号),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 元(大 写), (小写)的投标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 额),承担并完成本工程的所有工作。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报价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 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 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 表 、表 、……)

三、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的估算
从开工月算起的时间 (月) 分期 累计
金额(元) (%) 金额(元) (%)
第一次开工预付款
1-3
4-6
7-9
……
缺陷责任期
小计 100.00
投标价
说明

注:1.投标人可按养护工程作业方案附表一的工程进度估算并填写本表。

2.用款额按所报单价和总额价估算,不包括价格调整和暂列金额、暂估价,但应考虑开工预付款 的扣回以及签发付款证书后到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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