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招标
发布时间:
2026-04-17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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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文件修订文本与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均为本次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投标人严格遵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公告和

修订文本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3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二五年十二月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 标 人:杭州临安区鑫瑞工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正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6 年 4 月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已由 杭州市临安区发展和改革局以

2602-33*开通会员可解锁*-85269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 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杭州临安区鑫瑞工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

理机构为 杭州正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太湖源青

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的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工程概算 11166.5953 万元,建设规模: 本工程位于杭州市临安

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用地范围西至1号路,东南至现状厂区,东、北两侧至现状山

体。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绿化等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

项目总范围约222.12亩,区块面积约53455平方米(约80亩,不含边坡面积)。本项目

填方量约32.76万方,挖方量约53.38万方,多余资源方就近转运至指定堆场用于拍卖。

道路总用地面积约5564平方米,道路全长约341米,均为城市支路。其中2号路189米,

红线宽20米;六号路152.198米,红线宽12米。2号路标准横断面:2.0m(边坡)+16m(车行道

)+2.0m(人行道)=20mm。六号路标准横断面:10m(车行道)+2m(绿化带)=12m。

六号路雨水管位于道路中心线下,污水管位于道路西侧车行道下, 2号路雨水管位于道

路中心线下,污水管位于道路北侧车行道下;2号路、3号路、六号路合计新建雨水管约588m

,新建污水管约490m,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污水管采用

球墨铸铁污水管。

边坡防护采用挡墙结合放坡处理,根据地块与道路、地块与现状高差采用不同结构形式

的挡墙设计,包括俯斜式挡墙、仰斜式挡墙、护面墙和扶壁式挡墙等,部分挡墙段墙顶需

设置栏杆。填方边坡H<4m,挖方边坡H<6m时采用喷播植草防护;填方边坡H≥4m,挖方边坡

6m≤H<15m时采用三维网喷播植草防护;挖方边坡H≥15m时采用护面墙+锚杆+SNS柔性防护

网+喷播绿化;挖方边坡坡顶处设60*60cm浆砌片石截水沟,边坡坡脚设置60*60 cm浆砌片

石排水边沟。

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为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其招标

2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设计:根据本项目要求,在已有初步设计及补充说明的基础上完成编制本项目所明确

的所有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设计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非标准设备设

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

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其中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边坡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

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业专项工程设计(深化设计)

以及限额设计总协调,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组织工作。

②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

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苗木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

材料(此费用综合考虑在工程费用中,不单独列项)等。

③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边坡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工程。

④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协调、管理;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审查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档案管理;配合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第三方配合服务(

指本工程所需的检验、试验、测绘、测量等所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核对图纸、工程竣工测绘、绿化测绘、档案管理费等);结算送审并配合结算审计;工

程移交(含档案移交、城建归档)、备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

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试运行;工程保险;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

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其它属于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的工作。建设单位另行委托

的专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工作均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但不得另行收取总包配

合费。

2.3 计划工期: 20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其中:设计工期

: 20 个日历天;施工工期: 180 个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具备 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新)一级且具备设计综合类甲级 或 施工总承包

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新)一级且具备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 或 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

公用工程(新)一级且具备设计专业类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乙级及以上 资质;(对应建

筑业企业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

3

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

2

个,联合体牵头单位须施工单位;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

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

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3.2.4.1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联合体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

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都将被拒绝;

3.2.4.2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

担连带责任。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

提供);

□3.4自 / 年 / 月 / 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

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

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

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 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 或 注

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 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施工负责人 ,☑同

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

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 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 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资格,同时具

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

成员委派);

4

3.10 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

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

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

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11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12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13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

(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1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投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

(如*开通会员可解锁*开标的项目,需从投标截止时间上溯至*开通会员可解锁*,余同)无行贿犯罪

记录;

3.15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至

投标截止日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6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17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18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19

(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含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杭州建设工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hzctc.hangzhou.gov.cn)下载方式发放。

4.2 招 标 文 件 下 载 网 址 : 潜 在 投 标 人 登 录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 ) 、 杭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http://hzctc.hangzhou.gov.cn)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5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6年

日09:00:00

(北京时间,下同),递交地点为 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第5开标室 。

6.招投标人式

6.1公开招标。

☑(A)线下招投标。其中□线下获取招标文件 □线上获取招标文件

□(B)线上招投标。

6.2☑采用评定分离,□不采用评定分离。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杭州临安区鑫瑞工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园A座809

联 系 人:王舰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正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万马路星悦金座大厦1幢704室

联 系 人:戴玉洁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投标活动监督部门:杭州市临安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89541075

2026年

月 日

6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杭州临安区鑫瑞工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九州街88号天目医药港医药产业孵化

园A座809

联系人:王舰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杭州正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信用评价等级:AAA

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万马路星悦金座大厦1幢704室

项目负责人:戴玉洁

信用评价等级:AAA

联系人:竺正红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1.4

项目名称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1.1.5

建设地点

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财政拨款,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应当与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计算范围一致)。

本工程勘察设计部分主项内容:□勘察☑设计”

1.3.2

计划工期要求

计划工期: 20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其他:

/

1.3.3

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

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

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

力和信誉

☑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及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

内容要求。(信用分计取规则: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

联合体成员单位中信用较低一方计取)

1.4.2(3)

联合体投标

其他要求

1.招标人支付项目各项费用的约定:

☑(1)各项费用由招标人直接支付给牵头人,再由牵头人按工作

内容分配;

7

□(2)各项费用由招标人按联合体成员职责分工,分别支付给联

合体各成员;

□(3)中标后由发承包双方另行约定;

□(4)其他约定:

2.其他:

/

1.5.2

设计成果补偿

☑不予补偿。

1.9.1

踏勘现场

☑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

的截止时间、上传

疑问方式

截止时间:

时(投标人在截止时间

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方式:

☑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

092)“招投标项目信息”-“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栏目

中找到项目,点击对应提疑按钮以不署名的形式进行提疑。(资

格后审项目必须选此项提疑)

1.10.3

招标文件的澄清、

补充、修改的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 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公布,并以电子文

件 形 式 上 传 至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供投标人下载,不

足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补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

时前,以上款相同的形式发布。

公 布 网 址 :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

注:

/

1.11

投标人拟分包的

工作

☑允许。分包的工程内容: 详见合同条款 。

1.12

偏差

☑允许,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技术标准和要求”允

许正偏离。(价格、工期、质量、付款等实质性条款属重大偏差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他资料

1.招标控制价及明细:(招标控制价所列数量不视为要求承包人

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

□2.(1)本项目不具备公开完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8

初步设计文件的条件,故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允许参与本工程总承包项

目的投标。(适用政府投资项目)

☑(2)本项目已公开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

设计文件,允许上述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文件的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参与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适

用政府投资项目)

☑(3)其他:

勘察报告、初步设计

3.发包人应按照《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计价指引》编制项目清单,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设工程招

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

项目清单,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4.发包人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同时公布包含综合单价分析表的

招标控制价的费用构成明细及编制期,投标人应自行关注杭州建

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招标控制价。

5.其他:

/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

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潜 在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关 注 杭 州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造 价 平 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发布的补充文件信

息,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

的,责任自负。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其他投标资料:如☑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

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的任命书复制件;□

3.1.2技术标(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页码不得多于 500页 ,

不得少于 300页 ,文本连续编码);☑技术标其他投标资料: 对

本项目方案设计和具体施工合理化建议。无欠薪承诺函(格式附

后)。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1.3资信标;☑资信标其他投标资料:评分索引(根据评标办法

自拟);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3.1.4商务标;☑商务标其他投标资料: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表。

3.1.6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3.2.4

最高投标限价

☑1.最高投标限价 4479.199010 万元,其中设计费限价 60.4739

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 4281.71041 万元,设备购置费限价

/ 万

9

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 137.0147 万元,暂列金额 / 万元,

暂估价

/

万元;

□2.在投标截止时间15个日历天前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公布;

□3.招标控制价人民币(大写):

(¥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暂估价人民币(大写)

(¥

)。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下浮值)+暂列金额+暂估价,下

浮值由招标人在开标时从

等 3~5 个数组成

的等差数列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作为下浮值”的方式确定,投标报

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从0.5%、1%、1.5%、

2%……10%等20个数中确定一组 (3~5)个数组成的等差数列)。

本项扣减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等为含税金额。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价下浮

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类型,再勾选

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

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成的等差数列),在开标时随机

抽取其中一个数。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高架桥)80%~82%:

□高区间 81%~82%,具体为 81%、81.1%、81.2%、81.3%、81.4%、

81.5%、81.6%、81.7%、81.8%、81.9%、82%;☑低区间 80%~81%,

具体为 80%、80.1%、80.2%、80.3%、80.4%、80.5%、80.6%、80.7%、

80.8%、80.9%、81%;(单个市政工程中隧道或大型桥梁、高架桥

部分工程造价占项目总造价 50%以上的,按市政工程项目(隧道及

大型桥梁、高架桥)折扣率执行)

3.2.5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1.投标人可依据项目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总承包所承担的工作范围

和工作界面明确报价费用。

2.其他:

/

3.3.1

投标有效期

不少于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且最高不

得超过50万元。)

2.缴纳方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为融资担保公

司担保保函)/数字保函/公共服务平台认可的其他方式(保函、

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

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针对本项目本次购买

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

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10

(1)缴纳要求(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交纳

后须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与本项目关联):

户名: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专户

账户:869*开通会员可解锁*-001

开户银行:杭州银行临安支行

保证金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相关链接:https://bzj.zhaobide.com

重要提醒:以交易中心使用建易投标保证金平台打印的保证金缴

存确认汇总表作为投标人保证金缴存到账的最终依据。

(2)缴纳要求(银行保函/数字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

数字保函):须在有效期内。

注:担保交纳方式将按招标核准登记表中“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下拉框中勾选的方式直接获取显示(即:A:财政性资金(接受

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

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B:非财政性资金(接受转账、银行保函

、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担保公司担保保函、浙江省投标保证

金数字保函));

3.其他要求:需在投标文件相应部分提供符合要求的保函等证明

材料原件扫描件。

4.其他形式要求:按《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

保制度》、《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等文件执行。

备注:

1.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

交投标担保。如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2.

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需提供开具保函

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否则按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3.4.3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

投标担保的情形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

同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

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

☑3、中标候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因多个项目同时投

标中标导致放弃中标的情形。

4、其他:第一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

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

候选人承担。

11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

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3.5

实质性响应招标文

件资料

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人案

☑不允许

☑3.7.3A

(1)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

章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

文件有要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的文件,必须按要求加盖章或签字。由投标人的法

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

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和合法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技术标采用暗标,技术标副本(暗标)不得盖章或签字。

3.电子投标文件要求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 数字证书加

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投标函、投标函封面格式之外

的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在上述电子/纸质投标文件加盖单位电子印

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4.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

材料用原件复制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

3.7.3A

(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

他要求

1.纸质投标文件

1.1份数:正本一份,副本 2 份。

1.2装订要求:技术标副本(暗标)、技术标正本(明标)分别单

独装订,文本采用胶装。

2.电子投标文件

2.1采用《2019年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数据接口规范》设计开发

,并通过交叉验证测试并在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

ztb.cxjw.hangzhou.gov.cn:8092)公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本次投标应用V3.3.0电子投标工具,

详见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hou.g

ov.cn:8092)“招投标项目信息”页面最上方的“电子投标工具

下载”按钮进行下载更新。

电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审查材料、资信标、商务标等内容组成,

12

应分别放入投标工具相应的模块:

2.1.1资格审查材料:同3.1投标文件组成中的3.1.1;

2.1.2资信标:投标文件资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复制件);

2.1.3商务标: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含证明

材料的复制件)。

2.2电子投标文件的生成及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2.2.1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电子加密标书1(后缀名为“.H

zTbs1st”),内含资格审查材料;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

电子加密标书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商务

标。

2.2.2电子标书份数要求:

电子加密标书1: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1

正本”、“标书1副本”);

电子加密标书2:一正一副共两张光盘(在光盘上标明“标书2

正本”、“标书2副本”)。

注:电子加密标书副本仅作为备用。

3.其他:

3.1中标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2套副本(包括资

格审查材料、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

提供,须与投标时提供一致。

□3.2

3.7.3(3)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业绩公示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未录入的不作为

评审依据。

□其他:

/

3.7.5

(A)

投标文件

暗标要求

1.纸质技术标副本文件中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

名的信息,不得出现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

2.纸质技术标副本的封面统一采用A3幅面白色纸,封面空白无内

容;技术标副本文本采用A3幅面白色纸张。

□3.其他:

/

☑4.1.1

(A)

投标文件外包装

和密封要求

“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技术标正本

(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须分别单独包装密封,并在外包

装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

□其他:

/

☑4.1.2

(A)

封套上应载明

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投标文件

13

包内资料名称:如“技术标副本(暗标)”、“电子加密标书1

”、“ 技术标正本(明标)”、“电子加密标书2”等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

投标文件上传截止

时间

分 00 秒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平台

☑1.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

号 临安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第5开标室 。

☑2.使用专用密钥上传至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详细上传方

式详见: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公告附件)

4.2.3

投标文件

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标,投标文件退还:

1.招标人设置工程业绩作为必要条件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少于7个的;

2.未设置工程业绩条件为必要条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

3.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

□4.其他:

/

☑4.2.5

(A)

投标文件的

拒收情形

1.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开标委托人未携带居民身份证的;

4.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确读取的或无法导入成功的;

(2)投标文件包装、份数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其他:

/

☑5.1(A)

开标时间、地点、参

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本项目分两阶段开标。

一:第一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 临安区行

政服务中心4楼第5开标室 。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3.1 开标前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所有联合体成员)须进行企

业CA锁和施工负责人二代身份证刷卡签到,若未带CA 锁(或CA锁

签到失败或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刷卡失败)的可由交易中心或招标人

(代理)工作人员手工录入。

☑采用投标函获取信息作为投标单位签到信息。标录显示问题仅

14

作提醒企业后续完善资料信息的作用,不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

否决投标的依据。

3.2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

人,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

☑3.3其他:1、本次开标会议只要牵头单位到场即可。2、开标

顺序:先投后开,后投先开的原则。

二:第二阶段开标

1.开标时间:

(时间暂定,具体视技术标评审完毕后另行

通知,投标人若未到达的视为默认)

2.开标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科技大道4398号 临安区行

政服务中心4楼第5开标室 。

3.参加开标会议的要求

参加开标会议的,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

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投标人未到现场的,视为对开标过程及结

果无异议。

☑5.2(A)

开标程序

1.至开标时间,招标人宣布开始开标。

2.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投标人代表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

查,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3.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副本”、“电

子加密标书 1”进行拆封,将电子加密标书 1(后缀名为

“.HzTbs1st”,内含“资格审查材料”)正本电子光盘(注:先

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

导入评标系统,并宣读投标文件份数,公布投标单位、施工负责人。

□其他:

/

;

4.第一阶段开标完毕。

5.第二阶段开标

6.招标人代表对“技术标正本”、“电子加密标书 2”进行拆封,

将电子加密标书 2(后缀名为“.HzTbs2nd”,内含“资信标”和

“商务标”)正本电子光盘(注:先导入正本光盘,副本光盘仅

在正本光盘损坏无法读取时才启用)导入评标系统,系统自动读

取成功后,公布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

□其他:

/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

前应推选1名专家为评标组长,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

6.3.1

评标办法

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技术标分值: 30 分;资信标分值: 10 分

;商务标分值: 60 分。

☑方案一:

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 0.5 分(0.5~1);如投标报价

15

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

1 分(1~2);

□其他:

/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

标候选人的人数

☑1.不采用评定分离,

1

个。(1~3 个)

6.4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

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

(https://ztb.cxjw.hangz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http://hzctc.hangzhou.gov.cn)

公示期限:3日

7.1.1

确定中标人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另行组织定标会议,由定标

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其他:

/

7.1.3

定标会议地点和时

□1.定标时间:

□2.定标地点:

☑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10日内召开定标会

议。

□7.1.4

考察、质询

1.在定标会议前(考察、质询应给予中标候选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

2.考察、质询小组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1.5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1.6

现场面试

招标人在定标会议中可对中标候选人开展现场面试,中标候选人拟

派项目负责人,以及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持

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

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中任意一人)参

加现场面试。

☑7.1.7

定标要素及具体内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

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

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

☑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发包

人履约评价情况等(可查询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

统;

☑4.投标人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重难点解决方案、

主要材料品牌等;

☑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

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16

☑6.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组成情况:主要包括职责分工(工作内

容)、合同价格比例、质量安全管理分工 、保修责任分担等;

☑7.企业质量安全、无欠薪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质量安全措施

方案、无欠薪的承诺和管理方案等;

☑8.企业项目班组人员到岗履职等管理情况: 关键岗位人员履职

到岗情况 ;

☑9.工程保修维护等后续服务便利: 后续服务保障方案及措施

□10.落实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11.落实政府其他政策:

☑12.评标报告;

□13.质询或(和)考察报告;

☑14.现场面试情况;☑15.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

除以上条款的其它因素

(如: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和个税(个人所得税APP中收入纳税明细

截图)、公积金缴纳情况、对当地的贡献等) 。

☑7.1.8

定标方法

☑1.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

7.1.9

中标人公告媒介及

期限

公告媒介:杭州建设工程招标造价平台(https://ztb.cxjw.hangz

hou.gov.cn:8092)、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hzctc.h

angzhou.gov.cn)。

公告期限:不少于 3 日。

☑7.1.10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

中标人

其他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组织原定标委员会

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1.11

重新定标

其他情形: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3.1

履约担保及

工程款支付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支票/汇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

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提供风险控制价

和中标价的差额担保,作为履约担保的一部分。

8.1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1.资格后审项目设置了招标工程所需最低资质(资格)条件外的

17

其他条件,导致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的;

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和项目

工程规模不符的;

☑3.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

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

重新招标。

☑4.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

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排序名单依次确定其他投标

人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的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

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其

他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定)。

10

需要补充的

其他内容

招标人异议受理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杭州市临安区建筑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89541074、89541075。

10.1

否决投标的情形

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

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

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评标委员会发

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

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

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

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资格审查内容:

①“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显示的“投标函”中的投

标人(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与“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验的

信息不一致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含设计、

施工专业负责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若有)等条

件和标准的;

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包括

但不仅限于: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结果等)

的维护工作,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的

企业资质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对的“项目企业、从业

18

人员资格核对表”信息为依据,联合体投标的,评标专家须根据

“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职责分工对联合体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施

工或设计资质进行核对;相关人员资格核对中,施工专业负责人

的资格核对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对的“项目企业、从

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信息为依据,其他人员资格由评标专家依据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附件审查核对;企业被有关行政监管

部门通报限制情况、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名单”的,以“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核对的“项目企业、从

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信息为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日当周或前一

周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或者资

质“合格”状态的等级低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

□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投标人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或未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提供的;

③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含

未提供“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制

件);

④投标文件中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

⑤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书(含未明确职

责分工)的;

⑥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

标保证金(含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未

按本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

接受的;(注:1.招标文件中未选择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方式的,

请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实未按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是否按转账

方式缴纳,实际有投标人仍按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考虑

到相关条款为贯彻落实替建筑企业减轻负担的初衷,该种情形不

做保证金无效的处理。2.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

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

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以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处理。3.转账形式缴存保证金的,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并在杭州银行“杭银在线”系统同参与投标项目关联后才确认为

本项目的投标担保,并须自行在“杭银在线”系统打印投标担保

递交函,否则作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⑦投标人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⑧

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⑨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存在投标须知第

19

1.4.3项情形之一的;

⑩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指联合体各方)或其拟派的项目

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

规定的任一情形的;

⑪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在其他在建合同

工程上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

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

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一致的;

⑬评标委员会评标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询标

澄清投标人无令人信服的理由和可靠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经半

数以上成员确认,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评

审,也不影响招标工程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

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

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对其按否决投标处理的结果。

A.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 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C.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D.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E.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

招标控制价),或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的;

F.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G.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H.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I.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J.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

者通过同一单位、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担保、保险、银行

保函;

K.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

分发;

L.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M.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N.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P.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

求协同投标;

Q.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⑭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账号不一

20

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的;

⑮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格审查否决投标情况的(否

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⑯□其他:

招标文件设置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若通过资格审查的

投标人<7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分析原

因、降低条件后重新招标。

(2)技术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的设计深度、技术指标、技术标准、工艺流程等不满

足招标文件和前期设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由招标人确

定);

②主要的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可行的(项目含土方外

运的,未编制渣土处置方案,未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

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未编制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施工专项方案

的;住宅项目未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的);

③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本工程需要的;

④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

文件要求的;

⑤采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⑥违反招标文件暗标要求的(技术标暗标封面或内容中,未出现

直接反映投标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信息的,未出现直接反映投标

人身份或人员姓名的标记的,原则上不得否决其投标);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技术标评审否决投标情况的

(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3)初步评审内容: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投标人盖章的;

②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经法定代表人(或提

供有效“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

③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按要求填写的(投标函以投标工具中格式

化表格的内容为准);

④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

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以上报价,或出现多个投标单位

名称、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未声明哪

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⑤投标人或组织结构(包括项目负责人)与开标时提供的名称不

一致的;

⑥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质量、工程验收标准、

21

施工工期、保修期要求的;

⑦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总价的或分项最高投标限价的;

⑧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水印码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⑨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1)C类证书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2)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个

数及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本项目需至少配置施工

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质量员 1 人、安全员 1 人);

⑩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初步评审应否决投

标的情形(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⑪□其他:

(4)商务标否决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实质性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修正错误,

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②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备选品牌档次进行

报价的;

③评标委员会认定属投标人自身原因有重大漏项或重大不平衡报

价的;

④投标报价错误累计达到或超过原总报价(招标控制价≦5000万

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

⑤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低于《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

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3.8条规定的,即安全文明施工基本

费不得低于投标报价中工程费用1.5%的计算值;

⑥改变招标文件明确的暂定不竞价内容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商务标评审应否决

投标的情形(否决时需明确引用的具体条款及内容);

⑧□其他:

/

2.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

件的依据。

10.2

异议与投诉

1.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

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

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

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

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

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

22

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其他:

/

2.投诉:

(1)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

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

法》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其他:

/

3.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

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提出投诉的应当知道起始时间界定为:(1)对招标文件公告资格

条件的投诉以下载招标文件的第一天为准;(2)对除公告资格条

件外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投诉以招标文件下载最后一天为准;

(3)

对开标的投诉以开标时间为准;(4)对评标结果的投诉以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为准。

10.3

定标

1.招标人定标前,将组织:

(1)核验投标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法

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

责人)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2)查询拟中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

等是否符合招标公告“(三)其他”的要求。

①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

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

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②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投

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③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投

标截止日之前三年(含)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④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⑤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

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

23

续;

⑦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

“信用杭州”网站为准)。

(3)拟派驻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社保、合同符合要求。

□(4)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核验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身份

(5)其他:

/

上述凡一项核验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招标人将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

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

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将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

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10.4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

键岗位人员社保的

说明

投标人拟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社保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

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符合以下情形时,应将

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原则上可视作

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时未提供以下情形

有效证明材料的,开标后补充的证明材料均不予认可):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

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

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

定及变更证明

1.对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

建合同工程中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

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

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

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

期)。

24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施工负责人(

包含施工及EPC项目)或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施工负责人(包

含施工及EPC项目)或项目负责人;

(3)施工负责人(包含施工及EPC项目)或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

的,以现任施工负责人(包含施工及EPC项目)或项目负责人视为

有“在建合同工程”。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

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

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

制件;

(3)投标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包括前任和现任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视作无变更,开标后补充的变更证明材料均不予

认可。

3.在建合同工程和人员信息可参照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系统发布的信息。

10.5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

明、补正

1.澄清回复时间不得超过在发出通知后 30 分钟(该时间填报不

得超过30分钟),投标人逾期或未按要求澄清回复的,将视为不

予回复或确认,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投标人通讯不畅通,

导致不能及时联系的,视作为投标人不予回复或确认。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

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

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10.7

特别说明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

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

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标计价规范的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

询人编制。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

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人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投标函为准。

25

☑4.暂估价:

(1)内容:

/

(2)金额:

/

(3)占招标控制价比例:

/

(4)招标计划及内容: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 。

5.关于报价的补充要求:

□①本项目需要土方外运,招标人已列明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和

利用处置等相关子目并计入招标控制价中,投标人应根据《关于

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

1号 )及《关于明确杭州市工程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和

报价口径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项目方案实际合理报价,

中标的施工企业须按照杭城管【2022】3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

筑垃圾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办理好相关备案手续。

②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

根据《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

(杭

建工【2019】103号 )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扬尘控制及

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

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③根据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

通知》等文件要求,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考虑安责险预算

并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结合工程实际

和企业信用状况将安责险列入企业管理费中进行自主报价。

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a.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

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

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等文件要

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实人认证以及考勤设备安装、

运行及维护费用并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中报价。b.其

他:

6.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

应按杭州市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为落实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相关要求,在合同

26

中应明确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的1%,工资性

工程款比例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8.☑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

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者在本标段招投标过程中被行政监督

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组织重新招标时将拒绝其单独

或组建联合体方式再次参与本标段投标。

9.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非财政出资项

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额度及提交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10.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

工程质量创优目标要求:

/

11.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2.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13.本招标文件如未做特别说明,联合体投标时投标人指联合体各

方。

14.本招标文件信用评价执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

施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有关内容的通知》《浙江省注册建造师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及杭州市相关规定。

15.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省、市信息平台相关信息的维护工

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6.招标人应组织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人员编写《发

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应明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要求以及检验、试运行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以及

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设计文件投标报价,招标人提供的项目

清单数量和内容,不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实际或准确的工程量,

仅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投标人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组织

方案,通过单独增列清单项目进行调整,原清单项目报价可以为

零,若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清单数量和内容有改动,不

作为废标,但中标人承诺须按《发包人要求》履行合同所约定的

内容。

17、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

量较估算量下降6184.16吨,约合下降100%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为: 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应用综合利用产品

或其他新型材料,放边坡替代挡墙,现场清表淤泥土固化利用

18、本项目应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

生产品。本项目实用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为:

27

路缘石,地块和道路地基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为:

100% (其中,杭建工(2025)118号中已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

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

19.其他:

(1)疫情防控期间,各方应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招投标

活动。

(2)本项目招标人主要材料及设备中,部分设有三个及以上档

次相当的品牌要求,具体品牌名单后已添加“或相当于”。投标

人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

品牌(厂家)及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

品牌以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

的证明材料;投标人若未注明品牌、不选择招标人的推荐品牌且

未提供同档次的证明材料的,中标后由招标人在所列品牌中任选

其一,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注:清单中未提供品牌的材料均

为国产优质品牌)。

(3)住宅项目的投标人需根据《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任务

书》、设计文件及《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设计导则(试

行)》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中标人的施工

方案及《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需经监理

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专业分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

及导则要求编制分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施工方案,经总承包

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4)其他:

/

特别提醒:

1、投标人应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使用

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

2、项目要求提供的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人员的

个人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打印

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内),浙江省内社保证

明需带有可扫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

证明验证真实性的途径,投标人填报的关键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和社保关系在投标期间均应在投标人公司(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4规定的情况除外),若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

及投标承诺书承诺接受处理。

3、投标工具中需填报的“保证金缴纳账户名称(投标人基本账户

名称)”、“保证金缴纳账户号码(投标人基本账户号码)”,以

上两处填报的是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名称和基本账户号码。在项目评

标时,如发现投标工具中填报的缴纳账户、账号与投标人基本账户、

28

账号不一致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出现缴纳账户或账号雷同

的,评标专家将对该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处理,并报监管机构进行

严肃查处,请各投标人务必重视。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一节 评标办法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资格后审项目)

工程总承包综合评估法应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

记分法分别进行技术、资信、商务报价评分,总分最高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本评标办

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 。

总分=技术(≥30分)+资信(≤10分)+商务(≥60分)

一、评标程序

(一)资格审查

(二)技术评审

(三)初步评审

(四)资信评审

(五)商务评审

(六)推荐中标候选人

询标:(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

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组织询标。

(2)凡是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除外),须组织相关投标人询问核实。未

进行询问核实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投标人放弃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

关注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

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的机会。

(3)询标问题及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

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

(5)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提交任何资料作为评标依据。

二、资格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情形资格审查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

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三、技术标评审(暗标)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情形技术标评审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

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

30

序。

(二)技术标评分 (≥30分)

技术评审因素表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细则

分值

1

总体项目管

理方案

(0-3 分)

项目概述

0-0.5 分

项目组织设计、组织机构

0-0.5 分

项目目标分解、项目情况分析

0-0.5 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具体包括专项管理、综合集成、

采购和试运行等

0-1 分

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 5%以内) 0-0.5 分

2

设计方案评

审因素

(0-13.5

分)

初步设计的优化,具体包括主要设计思路、设计创新、

先进技术应用、节能环保等

0-3.5 分

工程经济的合理性分析、评价(工程造价是否与深化

的设计内容匹配、是否结合现场建设条件,各项指标

取值是否合理、是否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等)

0-2.5 分

设计管理机构的构成和设计力量的配备

0-2 分

设计组织方案及各阶段计划进度安排

0-2 分

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0-2.5 分

新型技术应用服务措施(如建筑工业化、BIM 技术、

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应用等)

0-1 分

3

采购方案评

审因素

(0-4.5 分)

物资采购、分包工作的总体安排与资源配置

0-1.5 分

物资采购进度、质量控制措施

0-1.5 分

分包商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的管理措施及违约处理

0-1.5 分

4

施工总承包

方案评审因

(0-9 分)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分

项目重点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

0-2 分

工程施工管理

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和管理,包括

施工进度控制目标、施工进度计

划、施工进度控制措施、工期优

化方案等

0-1 分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0-1 分

工程施工安全文明管理

0-1 分

关键技术方案可行性(项目含土

0-1 分

31

序号

评审项目

评分细则

分值

方外运的,须编制渣土处置方案,

明确运输方式、出土总量、出土

计划及时间等具体内容;须编制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施工专项方

案)

新能源车辆配备情况

0-1 分

外部协调管理

外部协调管理

0-1 分

工程竣工验收、结

算、移交

验收、结算、移交的合理组织和

配合

0-1 分

备注:

1、评标委员会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除陈述和答辩)进行详细评审,独立评分。专家

对每家投标单位技术标评分最大范围在技术标满分(除陈述和答辩)的85—100%分之间,

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对低于技术标满分(除陈述和答辩)85%的专家的

评分,须经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书面给出明确理由,否则将作无效票、

无效分处理,该评标专家的所有评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评标专家的有效评分大

于等于3个的,扣除一个最高总分和一个最低总分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技术标得分,评标

专家的有效评分少于3个的,按全部有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2、陈述和答辩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分值为1.5-2分,每家投标单位该项最终

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按通知要求的时间到达

指定地点得0分;

3、技术标页码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误差5%以内,四舍五入后取整数)的得满分

(最高0.5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置),不符合的得0分;(如某项目招

标人设该项分值为0.2分,满足要求得0.2分,不满足为0分)

4、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但技术标缺少评分项内容的,则该评分项得0分。

5、技术标得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6、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评审因素,如本项目不涉及该项内容的,该评

审因素可以设置 0 分。

四、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标评审和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10.1 情形初步评审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

初步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五、资信标评审(≤10 分)

32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资信评审, 资信评分

设置应当和联合体投标单位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内容相对应(以设计、施工分值均分为宜);

资信评分由评标委员会统一打分,评分时保留两位小数:

评审因素表

评审因素

评审内容

最高

分值

类似工程业绩

施工业绩: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施工单位)自2021年1

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独立或以联合体施工单

位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

程总承包(EPC)业绩的一个得1.5分,本项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交)工验收记录(报

告或证书)、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

一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对应项目网页截图及查询网

址,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

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业主证明

的有效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设计业绩:

投标人(若联合体投标的则为联合体设计单位)自2021年1

月1日以来(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完成过工程规

模4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设计业绩的得1.5分,本

项最高得1.5分。

【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

章;如上述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

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业主证明的有效资料扫描件(或复

印件)加盖公章。】

3

人员业绩:

拟派项目负责人自*开通会员可解锁*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

准),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4000万元及以

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总承包(EPC)业绩的得1分,本项最高得

1分。

【证明材料: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竣(交)工验收记录(报

告或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公

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对应项目

1

33

网页截图及查询网址,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公章;如上述材料

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

同时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信用(履约)评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

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

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 0 分。

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 A 级的

得 2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1.5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得

0.75 分,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得 0.25 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

得 0 分。

2

设计信用评价根据杭州信用监管平台记录的开标前第 3 个月

(不含本月)往前累计 12 个月度的信用合计分值(如 2019

年 12 月 7 日开标,按 2019 年 9 月份~2018 年 10 月份累计)

进行排序,无信用记录记分的按 0 分计。设计企业信用记录

记分从高到低排序,按排名进行评分,排名第一的得 1 分,

排名第二的得 0.9 分,排名第三的得 0.8 分,依次递减至 0

分,最少得 0 分(排名相同的得分相同,如排名第一有 3 家

并列,则均得 1 分,之后的列为排名第二,得 0.9 分;依次

类推)。

1

履约评价(暂不实施,评标时按满分 1 分计分)

1

项目负责人及项

目管理班子人员

能力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

分,其余不得分。

【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职称证书扫描件。】

2、投入人员符合附表A《拟投入人员要求表》的得1分,每

少一人扣0.5分,最多扣1分,具体要求见《拟投入人员要求

表》。

【职称证书及投标截止月上溯3个月(含投标截止日当月,

共4个月)中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所

属社保机构印章(社保证明需为人员的个人缴纳证明,并加

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浙江省内社保证明需带有可扫

描验真的二维码,浙江省外社保证明需企业附社保证明验证

真实性的途径,社保打印时间必须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

止时间内)。】

2

附表 A 拟投入人员要求表:

34

序号

职务名称

配备

(人)

执业资格要求

1

项目负责人(可兼

任施工负责人)

1

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或注册土木工程师(

道路工程)

2

施工负责人

1

具有二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联合体投标的

注册在施工单位)

3

设计负责人

1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联合体投标的注册

在设计单位)

设计管理团队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社保须缴纳在设计单位)

4

道路设计工程师

1

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5

给排水设计工程

1

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

6

结构设计工程师

1

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施工管理团队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社保须缴纳在施工单位)

7

施工技术负责人

1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市政类专业)

8

施工员

1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施工员证

9

质量员

1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质量员证

10

安全员

1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C证

11

材料员

1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材料员证

12

资料员

1

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备资料员证

☑本项目采用企业信用等级;

□本项目不采用企业信用等级。(企业信用分均按满分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以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简称“省信用平台”)发布的

数据为准,信用评价等级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两周的周一由省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计信用评

价等级”为准。(例如:某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则采用*开通会员可解锁*

信用平台发布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信用评价根据投标截止之日杭州建筑信用监管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

按规定对应的信用等级进行计取并排序,无信用等级的计0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从高

到低排序,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5分,信用等级为C级的得0.75分,

信用等级为D级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E级的得0分。除房建、市政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专

业施工项目,暂不应用信用评价结果,评标时均按满分2分计分。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杭州市信用监管平台按规定获取的省信用平台上企业的信用等

35

级为依据,信用等级为 A 级的得 1 分,信用等级为 B 级的得 0.75 分,信用等级为 C 级的

得0.5分,信用等级为 D 级的得0.25分,信用等级为 E 级的得 0分,无有效信用等级记录或

无法获取到信用等级的得0分。

六、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技术标评审、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一)投标文件存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情形商务标评审内容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组织

投标人询问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商务标评审不予通过,否决其投标,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二)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对比分析,找

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错误累计未达到或未超过原总报价

(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5%,招标控制价>5000万元的按0.1%)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

原则对原投标总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合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合价有明显

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单价为准,并修订合价。

3、合计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计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

计)金额。

(三)商务评审(≥60分)

☑方案一

以通过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最佳报价,如最低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

则以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每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0.5~1

分;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2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最

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方案二:

以通过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不低于合理低价的最低报价作为最佳报价。

合理低价的计算:

有效投标报价由高至低依次排序,剔除价格最高的P家和最低的Q家(数量四舍五入取整),

然后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K,下浮一定比例后即为合理最低价,其中,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作

下浮计算;当进入合理最低价计算的投标人≤5家,则不再剔除P家和Q家。

当按上述方案计算的一次算术平均值K<招标控制价×L1时,则不再剔除价格最高的P家,

重新计算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当一次算术平均值K≧招标控制价×L2时,不再剔除价格最低

的Q家,重新计算得出一次算术平均值。重新计算出的K值仍大于招标控制价×L2时,评标委员

会应按竞争性不足否决所有投标处理。

下浮比例抽取范围分别为房屋建筑2.5%-4%、市政工程2%-5%,P、Q浮动率抽取范围,房屋建筑

36

为15%-25%、市政工程为10%-20%,上述百分率均在开标时随机抽取。L1、L2的范围分别为83%-85%、

95%-98%,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1%的扣0.5-1分, 具

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每高于最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

计算,保留两位小数。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文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方案三:

以通过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最佳报价,如最低报价低于合理低价的,则

以合理低价作为最佳报价。

合理低价=有效投标报价中不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最低报价*K1+风险控制价*K2*(1—K1)

K1--权重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范围暂定为:0.7, 0.65, 0.6, 0.55,

0.5,0.45 , 0.4;

K2--浮动系数,由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随机抽取,范围暂定为:房建工程:1.04~1.12;

市政工程:1.02~1.10,浮动系数范围将根据市场情况动态调整。抽取值均匀分布且数量不少

于9个,具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投标报价等于最佳报价时,商务得分为满分;投标报价偏离最佳报价±1%的扣0.5~1分;

如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每低于最佳报价1%的扣1~2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

确,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最佳报价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各种方案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别要结合EPC招标项目需求的详实程度及招

标控制价编制准确程度选择使用。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适用于“评定分离”方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排序推荐前附表规定数量的中标候

选人(经评审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如总分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

价仍相同的,以信用评价排名靠前的优先;信用评价排名仍相同的,以技术标排名靠前的优先;

上述均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抽签确定。

当有效投标人<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

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7

☑第二节 定标办法(适用于“评定分离”项目)

一、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二、定标组织

(一)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定标委员会组建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

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

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

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

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

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

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件

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三、定标方法

定标委员会按下列方法确定中标人:

□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

□直接票决法一: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

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当没有中标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时,选择得票较多的 2 个中标候选人(按上一轮得票多少

的顺序选择,在选择第 2 个中标候选人时出现同票的中标候选人时,☑抽签抽取中标候选人□

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抽签抽取 1 个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

定 1 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二次投票的范围,直至出现得票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四、定标报告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报告应

38

当注明该不同意见。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二)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委员名单;

3.定标要素;

4.定标办法;

5.定标结果。

39

★招标文件其他修改内容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审查资料格式部分“投标保证金”作如下调整:

投标保证金

▲注: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担保须单次单笔交纳。

1.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凭证。

(保函、保险、担保形式缴存保证金的,购买保险、保函、担保的费用及转账资金应从基本账

户支出,投标人须提供购买保险或办理保函、担保等保证金相关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

出凭证及银行出具的相关基本账户证明,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2.以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须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

提供。

3.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函,需提供开具保函单位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否则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处理。

40

(一)无欠薪承诺函

如本公司中标

项目,郑重承诺如下:

1.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绝不拖欠民工工资;

2.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执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按规定在建设主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我公司对所承建劳务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4.如有分包工程,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根据发包方要求,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

程施工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

5.如有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负责督促其按

合同规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支付。

6. 严格按照《关于修订印发〈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临住建〔2019〕38号,同时执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浙建【2020】7号)文件,做好工资发放各项工作。

投标人:(盖章)

(技术标副本此处不盖章,也不得出现投标人任何信息)

期:

(二)投标人须知 3.1.3 投标人资信标(2)近年财务状况表格式自拟。

4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

2.工程建设内容:用地范围西至 1 号路,东南至现状厂区,东、北两侧至现状山体。项目

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项目总范围约 222.12 亩,区块面积约 53455 平方米(约 80 亩,不含边坡面积)。本项目

填方量约 32.76 万方,挖方量约 53.38 万方,多余资源方就近转运至指定堆场用于拍卖。

道路总用地面积约 5564 平方米,道路全长约 341 米,均为城市支路。其中 2 号路 189 米,

红线宽 20 米;六号路 152.198 米,红线宽 12 米。2 号路标准横断面:2.0m(边坡)+16m(车行

道)+2.0m(人行道)=20mm。六号路标准横断面:10m(车行道)+2m(绿化带)=12m。

六号路雨水管位于道路中心线下,污水管位于道路西侧车行道下, 2 号路雨水管位于道路

中心线下,污水管位于道路北侧车行道下;2 号路、3 号路、六号路合计新建雨水管约 588m,

新建污水管约 490m,排水体制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管采用钢筋混凝土管,污水管采用球墨

铸铁污水管。

边坡防护采用挡墙结合放坡处理,根据地块与道路、地块与现状高差采用不同结构形式的

挡墙设计,包括俯斜式挡墙、仰斜式挡墙、护面墙和扶壁式挡墙等,部分挡墙段墙顶需设置栏

杆。填方边坡 H<4m,挖方边坡 H<6m 时采用喷播植草防护;填方边坡 H≥4m,挖方边坡 6m≤H<15m

时采用三维网喷播植草防护;

挖方边坡 H≥15m 时采用护面墙+锚杆+SNS 柔性防护网+喷播绿化;

挖方边坡坡顶处设 60*60cm 浆砌片石截水沟,边坡坡脚设置 60*60 cm 浆砌片石排水边沟。

二、编制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边坡防护、道路、交通、排水、照明、绿化等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详初步设计文件。

三、编制依据

1.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EPC 项目初步设计、问题回复及设计概算文件。

2.《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建

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房

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市政工程概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

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相应的补充内容和文件;

3.招标文件。

42

4.现场施工条件及常规施工方案。

四、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五、相关费用说明:

1.税金(增值税):按 9%计取。

2.暂列金额:

1).标化工地暂列金额:无。

2).优质工程暂列金额:无。

3).其他暂列金额:无。

3.投标单位在投报安全文明施工费时需单列其费用,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

六、注意事项:

1、清单中工程内容描述与初设图纸不符或不全的部分,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初设图纸,根

据《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 版)中项目清单所包

含的工程内容,按初设图纸及施工规范要求综合考虑在内;

2、投标人在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均应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规范、

初步设计图纸和现场勘察情况,谨慎仔细地进行报价。如发现清单中的表述与设计文件不符,

请投标人提出书面意见以便答疑,如不提出则视为无异议;

3、承包人施工时应做好与周边相关道路以及周边居民出行的交通组织、文明安全、交通

设施等围护工作(包括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牌、标线等),满足交警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

必须做到道路安全畅通,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4、施工过程中如需与其他部门或相关单位协商与配合产生的费用请计入措施项目清单报

价中,中标后一律不予调整。中标人不文明施工引起的诸如渣土管理、交通、治安、环保等罚

款及管线抢修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杭州正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17 日

43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EPC 项目主要材料品牌表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推荐品牌

备 注

一、土建部分

1

钢筋

钢筋 中天、沙钢、永钢、萍钢、冷水江、西城、

武钢、宝钢、马钢(企业年销售 5 亿以上,报发包

人批准同意)或相当于

2

水泥

南方、海螺、三狮或相当于

3

商品砼

鼎昇、宝基、天柱、明天、迅硕、万基、交拓建材

或相当于

4

预拌砂浆

正翔、益森、恒仁、强韵、南方

虎、宏星或相当于

二、市政安装

1

路灯灯具

杭州鸿雁、宇中高虹、阳光、宏源或同等档次及以

上品牌

2

光源芯片

飞利浦、科锐、欧司朗或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

3

驱动电源

英飞特、台湾明纬、飞利浦或同等档次及以上品牌

注:招标人有提供材料和设备的供选品牌或生产厂家(三个及以上)的,投标人在投

标报价时,应按推荐的品牌、规格确定投标报价,并在投标书中明确所选品牌(厂家)及价

格(若选用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同档次的证明材料),

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如果投标人投标时没有注明品牌的,则视为完全同意由招标人在主要

材料(设备)品牌表中推荐的品牌中选定。中标人须按投标时承诺的品牌进行采购,不得更

换(产品停产除外),如施工期间该选定品牌型号停产的,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可选择同

档次及以上的其它品牌,但价格不予调整。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4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工程总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及《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

4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方(全称):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如有,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

项目 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

2、工程地点: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

3、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2602-33*开通会员可解锁*-85269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

码)信息表。

4、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5、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用地范围西至1号

路,东南至现状厂区,东、北两侧至现状山体。项目总范围约14.81公顷,本次实施范围面

积约87196.44平方米,其中地块范围用地面积约62176.93平方米,道路和边坡挡墙用地面

积约25019.5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包含②号区块、项目范围内道路路

基及构造物的土石方,挖填方约53.4万m³/32.8万m³)、边坡工程、道路工程(新建2号路

和六号路共约341米)、排水工程(雨污分流)、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为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其招标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设计:根据本项目要求,在已有初步设计及补充说明的基础上完成编制本项目所明确

的所有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设计审查)、工程量清单报价、非标准设备设

计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以及各阶段报批后修改部分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招标人提出的

变更设计等工作内容。

其中各阶段的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边坡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交通工

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工程设计。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业专项工程设计(深化设计)

以及限额设计总协调,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组织工作。

②采购: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

46

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苗木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设施设备、

材料(此费用综合考虑在工程费用中,不单独列项)等。

③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设计范围内的土石方、边坡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

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等。

④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总承包协调、管理;项目前期及竣工涉及的所有报批报建审查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档案管理;配合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第三方配合服务(

指本工程所需的检验、试验、测绘、测量等所有由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核对图纸、工程竣工测绘、绿化测绘、档案管理费等);结算送审并配合结算审计;工

程移交(含档案移交、城建归档)、备案;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

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试运行;工程保险;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配合招标人完成项目

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其它属于总承包管理服务范围的工作。建设单位另行委托

的专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工作均纳入总承包管理范围,但不得另行收取总包配

合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

200 个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日(实际以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日(实际以竣工备案之日为准)

其中:

设计工期: 20 个日历天;

施工工期: 180 个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要求;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1.签约中标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

47

写)

(¥

元);

(2)中标工程费合同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建筑安装工程费: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1.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3)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人民币(大

写 )

( ¥

元 ) ; 适 用 税 率 :

% , 税 金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元),工程总承包专项费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约定

本项目为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中标总价,即合同总价=工程设计费+工程费用(含设备

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承包人按照初步设计范围完成的所有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第13.3.2条约定外所涉及的

变更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总价不予以调整。工程设计费包干,不因建设规模、工期、

投资额等的变化而调整。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以变更后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按投标时取费的费率

结算,工程总承包专项费包干。

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并须经发包人确认

后报专业机构进行图审。

如联合体单位中标的,工程款由业主支付给联合体牵头单位,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支付给

各成员单位。

48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负责人:

;联系电话:

设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价格清单;

(6)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

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49

工商注册住所: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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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杭州市临安区

50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用条款(GF—2020—

021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1条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

纪要、补充文件、经签证的工程变更审批表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投标文件。

1.1.2.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2 技术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指导施工作业、审核、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等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要求范围。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

工场地。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依据初步设计图纸的红线范围。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外为配合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双方在合同履行

过程中确定,涉及费用和手续由承包人承担。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省、杭州市、临

安区颁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1.3.1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2)27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

〔2018〕579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51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号)

1.3.5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

(2)《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通

知〔2020〕4号);

(3)《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

(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1〕384号)

(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

文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2号);

(6)《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7)《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支持建筑业发展的通知》杭建研发〔2020〕41号文;

(8)《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

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号)

(9)《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10)市政府办公厅*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11)市建委*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编

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3)《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号)

(14)《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

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

号)

(15)《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52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41号)

(18)《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5〕135号)

(19)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

(杭建工(2025)

118号)

(20)《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

见》(浙建〔2023〕10号)

(21)《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

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54号)

(22)《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7号)

(2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建城管〔2025〕19号)

(24)《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343

号)

(2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

质安函〔2025〕366 号)

(2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

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杭

建市发(2025)213号)

以上所有有规范性文件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规范、计价规

则、施工规范、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以上就同一内容有矛盾的以较严厉者为准,

颁布时间有前后的以最新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

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53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

关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以及设计文件和招标技术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

1.5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经签证的工程变更审

批表等书面形式的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询标纪要

(4)投标函及其附录

(5)合同专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价格清单)

(10)施工组织设计

(11)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如有)

(12)投标文件

同一类文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约定的以签订(签发)时间在后的为准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将本项目的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初步设计、地形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提

交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提供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工程内

容。时间、份数除应满足相关审查、审批、备案需要及发包人要求。同时提供可编辑的文本(包

括但不限于CAD图纸、WORD文档、EXCEL等)。

其中: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承包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大纲、施工组织设计、项

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满足项目推进的管理机构及人

员,设计人员必须配置各相关专业设计人员;施工项目组人员配置必须无条件满足质监相关要

54

求。

(2)每月25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

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

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工程师批复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八份修

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发包人或跟踪审计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批。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

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

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3 天内按经工程师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八份赶工措

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发

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现场工料

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跟踪审计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

(4)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当面移交、邮寄。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当面移交、邮寄。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

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

归发包人所有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

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

合同价款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55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签

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

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除发包人指

明外)承包人对本工程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包含在合同

价款内。

第2条 发包人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

给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其中施工临时设施布置由承包人根据自身施工方案自行

确定。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由发包人提供临时水电至红线周边100米范围内,

接入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且不得以此影响进场准备工作。

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现场场

地清表及平整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含在EPC合同总价中。

承包人需负责为建设项目场地准备和搭设临时设施发生的费用。承包人负责安装在施工过

程中为自己所用的供水供电管网、线路及其设施,并严格按供水供电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

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中发生的水、电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

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承包人负

责看管和保护由自己使用的水表、电表,若因承包人看管保护不当,由此引起的全部损失和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水源、电源的接入口到施工、生活现场的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结算时不

再增加。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28天内,将本项目的

前期工作相关文件(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初步设计、地形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提

交给承包人。

56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

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

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

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

行质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本项目需在可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本项目使

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部位为: 路缘石,地块和道路地基 ;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

比例为:100% (其中,杭建工(2025)118 号中已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综合利用产

品比例应达到 100%)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下降 6184.16 吨,

约合下降 100%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应用综合利用产品或其他新型材

料,放边坡替代挡墙,现场清表淤泥土固化利用等

(5)新能源车辆:

本项目要求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为: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对现场作业的

57

新能源车辆比例及车辆合法性进行抽查。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a.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安全文明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

联络处理,代表发包人履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的签证等职责(由发包方盖章后方

为有效) 。

b.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

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包人;

c.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章(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的,经发

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面形式由监理

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在

回执(签发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场时,发包人、监理工

程师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代表已签收。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发包人派驻

的代表有权代表发包人签署本合同辅助文件,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

理,但工程联系单、工程进度款签证由发包人盖章后方为有效 。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发包人人员职责:行使履行本工程合同规定的职权,协助发包人代表全面实施质量、安

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工程变更等。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58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

工程师权限: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1)设计人员应及时现场协助解决施工中

遇到的技术问题,按时参加例会(如有需要)、工程专题会、工程验收会等会议,如不能响应

此条款,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2)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

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

段的设计深度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

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3)本工程的设计

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相

关费用。(4)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施工期间应积极配

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以充分考虑,一经确定,今后不作调整。(5)发包人

根据工程情况要求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参加会议,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必须按时

参加,否则有权处相应处罚。(6)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商会时,承

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

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7)承包人

应保存每次参加人员的签到表和影像资料,并做好会议纪要,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人员

单位,参与方均需保存。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天内进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天内承包

人必须按投标文件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

其他人员在开工前到岗履职;施工项目组人员配置必须无条件满足质监相关要求。

4.1.1承包人对设计义务的要求:

4.1.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及《发包人要求》的规定完成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

承包人应按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格进行限额设计。

59

4.1.1.2承包人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就初步设计文件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

和技术要求等内容进行认真复核。如发现初步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与《发包人要求》

有矛盾的,应及时与发包人进行沟通,需调整并构成变更的,按本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与调整

处理。

4.1.1.3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应标明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

格、型号、性能等技术参数,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1.1.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符合相关

阶段设计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

4.1.1.5承包人应负责工程设计的组织、协调、进度控制等所有相关设计工作,对所有相

关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4.1.1.6 其他:

/

4.1.2承包人对施工义务的要求:

4.1.2.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省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项

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

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

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

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

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

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

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项目总承

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

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

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等信息。

60

4.1.2.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

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项目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

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

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

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

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4.1.2.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圾处

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项

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圾

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

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场地扫

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

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1.2.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对不符合同及设计图纸要求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61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明确的建筑垃圾综合

利用产品使用范围及比例进行施工。

4.1.2.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编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

案》,方案中应包括明确减量化目标和具体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及《施

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中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并将减量化措施相关数据归集至

杭州市工程现场智慧监管应用系统。

施工单位应制作并公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公示牌”,公示牌应有具体减量措施

和目标数据。

4.1.2.6新能源车辆:

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明确的新能源车

辆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车,并如实记录运输车辆信息,接受发包人的核查。

4.1.2.11 其他:

(1)特殊地段的施工,须提供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评审后方可施工。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办施工临时居住证手续,

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铺设,对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出示警告牌,并安装适当而充分

的护板、栅栏、档板,以防事故的发生。夜间也应在这些地方设置警告灯标。承包人必须按照

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

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

全操作规程,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承包人应教育其职工进行文明施工,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承包人应对其管辖范围的人员和设备(包括发包人的人员和设备)以及

工程的安全负责,应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设备,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

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条例执行。在工地现场做好警戒告示牌和维护,提醒

进出施工现场人员的注意,配备道路交通专职指挥协调人员2人,周边村民协调专职人员1人。

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或其他方损失的,赔偿所有损失,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3)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质

安监、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费用自理。

(4)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未正式办理交付手续前,成品保护

由承包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如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须自费予以修复,直至

满足图纸和质量规范。交付手续办清后,非质量原因引起的损坏由发包人负责。为此增加的技

62

术措施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已完工程的保护及可

能发生的污损费用,结算时不再增加此类费用。

(5)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设备)须按双方约定的品牌、系列、规格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书面

同意封样后方可订货,否则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未明确品牌、系列的材料,发包人对承

包人提供的样品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式样、颜色不满意或价格不合理(指市场的实际价格和承

包人所报价或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价相差较大),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直至发包人满

意为止,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不得以此理由要求顺延工期。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

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

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6)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省级标化工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及时做好

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施工车辆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行车路

线进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

洁,避免扬尘,并承担公共部位的清洁和因施工被损坏的绿化恢复费用。工程在具备一定完工

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但尚未组织验收之前,承包人如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其清场并撤离

的通知后7日内,应清除现场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临时设施、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

全部施工和生活垃圾、施工机械等,达到工程师要求,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如逾期仍未撤离

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2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

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7)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要求:按照临安区相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的标准执行,产生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合同履约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交通、治安、绿化、噪音、渣土管理、污水排放、外来民工登记

等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行政处罚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须教育职工和民工遵纪

守法,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发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因此导致发包

人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损失的,承包人应予赔偿,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相应的处罚。

(9)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告,知情不报引起的工程损失

或其他损失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10)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周边人员与居民的关系,保证不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与办公

活动:如造成纠纷的,承包人应全权负责赔偿与善后事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

效措施,注意保护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绿化苗木、古树名木和附近居民的财产和

63

人员安全。如发生事故则承包人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导致的索赔、诉讼及其他开支,由承包人

承担所需一切费用。若因此导致发包人被卷入纠纷或诉讼,造成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

第三方的赔偿、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的,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11)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协调会议和监理组织

的监理例会,同时提前上报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

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及苗木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

报表报监理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施工期间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必须予

以充分考虑,今后不作调整。

(12)承包人需考虑因主管部门要求或工程实际需要,承包人需无条件对施工临时围墙进

行必要的拆除、修补、加高等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3)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

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

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

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14)承包人有责任为发包人、监理单位、质监单位等进行工程检查时免费提供安全保护

用具和各种设施的方便。

(15)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

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记录资料和相关影像资料、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

单及使用说明、分包工程的竣工资料等工程相关资料。竣工资料共需提交2套原件(1套如质保

单等可以复印件)。相关部门如需要竣工资料的,承包人需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

理。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影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1张。

(16)承包人应事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

三通一平、现场现状、周边环境、临时施工道路、当地的公安、市政、市容、交通、治安、环

保、排污排水、环卫、城管、绿化、卫生、当时居民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费用

均由承包人承担。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申请不获批准。

(17)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

求修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承包人进场后1个月内需完成场地硬化(按需)、企业形

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临时围墙的形象设计需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于本工程施工而对周边道路及其它设施

的影响、破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其修复费用均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64

(18)承包人应考虑自备发电设备和临时蓄水池,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临时停电或停水对

工程进度和质量等影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造价咨询等免费

提供满足办公所用的办公用房(包括空间、办公设施、桌椅、网络等)。

(20)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承包人自主完成与周边居民协调工作。自行完成土方运输并协

调用地范围内与居民的各项矛盾并承担相关费用。通道口有地下管网线的,承包人应采用保护

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包人未采取保护措施导致地下管网线受损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材料运输等事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本项目临时设

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包括可能产生的借地、材料的运输、保管、装卸及二次搬运等费用,全

部由承包人承担。

(22)该项目进出道路的保洁、维修、维护由承包人负责,费用承包人承担。

(23)承包人应自行勘察现场,涉及原设施设备、低压线路、绿化、青苗等附属或构筑物

的拆除及恢复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

承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擅自停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括工期、费用、违约责任等),并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有理由需要停工的,停工前应书面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停工报告后 10 天

内给予答复。如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按照本合同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25)承包人为本合同所雇佣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和操作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有

关管理机构规定的上岗证书。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

定,严格按图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26)工程交付使用后,配合发包人办理后续各项办证工作。

(27)承包人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监督员,负责承包人

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或一旦爆发其它任何具有传染性

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

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健康登记制度(一人一档),

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包括防护口罩、消毒液、

红外测温仪等)的配备、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并安排专人对防疫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8)承包人负责其他除发包人义务外的事项:

①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图确认后的施工图以及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施工,对工程的

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公安、市政、环保、排污排水、交通、治安、绿化、卫生等方

65

面的关系由承包人自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按行政主管部门要

求,与拟建工程周边道路保洁、养护管理单位签订保洁协议,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③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发包人进行不可遇见事件的协调,费用计入报价,今后不作调整。

⑤承包人须做好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的施工安排,确保大风、暴雨恶劣天气的现场安全

工作;做好防台防汛期间的施工安排,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⑥在施工中必须保证行人、车辆的通行安全,承包人进场后应在各路口搭设有足够强度的

安全防护通道,负责工程影响区域内的交通疏导标示标牌等的制作、安装及日常维护,设置必

要的安全防护网,施工现场必须人、车分流且满足施工期间交通组织的要求,保证交通畅通,

并承担施工期间管理范围内道路的市政设施及便道的日常养护和维修工作。若由于承包人管理

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及施工便道的维护不力造成后果的,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

价中。

⑦承包人负责落实对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交底,进行定期及

不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负责落实整个工地现场的保安、防盗工作。承包人应专

人负责妥善处理因施工引起的、对相邻或周边的建筑物或环境的各种影响,并承担相关的索赔

费用。

⑧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

取得发包人同意、有关部门批准。按监理单位要求标化管理及环保要求实施施工管理并承担相

关费用,发包人给予配合。办理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予以支付。因承包人对

工程噪音、交通、废水、废物、垃圾等的处理不当而带来的第三方对发包人的索赔,由承包人

承担。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形式为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单无条件支付、不可撤销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总价的2%;担保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体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合同总价的2%,

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市级别以上的二级分行

开具,并使用附件的格式无条件支付、不可撤销。保函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整体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66

(3)其他方式:承包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2%的履

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交纳至发包人指定帐户。

1、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5】%,工期

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

【20】%,项目班子到岗率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工程资料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

额的【5】%。

2、履约保证金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签发工程接

收证书之日后10日内,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或向担保机构提取相应金额担保金后,退还

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有下列违约情形的,相应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发包人向担保机构提出相应

担保金额索赔),并可在当期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A、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总的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

B、竣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D、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按合同有关条款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发包人可

从工期履约保证金中提取相应金额的违约金或向担保机构提出相应金额的索赔,若不足以抵扣

工期违约金的,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足;

E、在施工期间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

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较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扣取工程款(进度款),用以

代付清工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F、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填写、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导致发包人实

际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一经发

现,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

G、因承包人违约却未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的,发包人有权提取全额履

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有权向承包人追索或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4、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未能覆盖至合同约定期限的,在有效期届满前

至少三十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金额符合本条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

(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最后一份履约

保函有效期至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届满。

旧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未开立新保函的,发包人有权扣留相应金额进度款,直至承包人开立新

67

保函;

5、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出具)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

担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

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否则每

延迟一天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天,且最迟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8天内提交相关证明,否则发

包人有权采取暂停施工、终止合同等措施,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等责任由承包人承

担。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到位率【80】%及以上,不少

于【24】天,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为:8:00-18:00),不按时到岗缺岗的罚款

5000元/人/天。实际出勤率以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考勤为准,请假均需发包

人确认及同意,否则按缺岗处理并作相应处罚。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1、建立本项目的项目组织;2、制定

项目计划;3、拥有确保本项目按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实施的决策权;4、组织计划实施;5、

协调内外部的关系;6、建立项目控制系统、实施项目的控制;7、负责项目合同管理;8、审

查和受理各种报告;9、组织验收、考核、结算;10、组织项目售后服务及项目总结工作;11、

与部门、业主沟通、对接;12、项目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驻场开展工作;13、负责对设计工

作的协调、施工整体协调。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1)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擅自更换的按考

勤缺岗处罚。

(2)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同等条件,提前向发包人提

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拟补充人员的资质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仍须缴纳3万元的

违约金且同一岗位不得更换两次(除重病或死亡外)。上述违约金于次月工程款支付前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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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上缴的发包人有权在下个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特殊情况指:1、承包人与项目负责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

明材料);2、项目负责人因国家(政府)需要被安排对口支援建设、援外建设等;3、项目

负责人罹患严重疾病需要治疗或休养,且时间在一个月以上(须由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检

查病历、住院病历等证明材料)4、因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资格、吊销相关证书及被

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经发包人认为有下列行为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

(2)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

(3)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经常出现有损健康与安全,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

(5)不服从发包人、监理指令。

(6)承包人严重失职造成安全事故或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贿赂等,给发包人造成

不必要的损失。

(7)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对现场管理不力,造成进度缓慢,工程质量低劣,发包人认

为承包人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8)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条款严格执行,被累计处罚达 8 次以上的或

累计罚款(含发包人违约金处罚)总额达 300 万元以上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不能

胜任本职工作。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后7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未按

期调整到位的,按未到岗处理,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承诺的项目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人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承诺名单及时到位,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发包

人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名单。若因特殊情况或实际需要必须调换的,承包人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

供以下材料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以后,才能派替换的人员进场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详

见4.4.2。

(1)书面请示报告;

(2)替换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验证原件,提供复印件)、劳动合同、

69

社保缴纳证明及其工作经历与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

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或原派遣人员标准。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

期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天内 。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主要管理关键人员(包括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驻场

代表、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擅自更换的按考勤缺

岗处罚。

(2)如有特殊情况(同4.3.4),确需更换的,须不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同等条件,提前向

发包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和拟补充人员的资质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但仍须缴纳

违约金,其中更换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承担2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更换计

驻场代表、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承担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于次月工程款支

付前上缴,未及时上缴的发包人有权在下个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同一岗位不得更换两次(除重病或死亡外),其中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

责人更换率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关键人员的更换率不得超过50%,否则按违约处理。

4.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其在现场经发包人认为因态度、工作能力等原因无法满足项目

实施、现场管理要求的关键人员。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必须执行。承包人应在发包人

发出书面通知后 7 天内选派合适的替代人员,未按期调整到位的,按未到岗处理,由此引起的

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4.4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设计驻场

代表每月到位率【80】%及以上,不少于【24】天,设计负责人按发包人需要到场,不按要求

到场的罚款3000元/人/天。现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到位率【90】

%

及以上,不少于【27】天,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为:8:00~18:00),不按时到岗

缺岗的罚款2000元/人/天。

4.4.5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1)现场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擅自更换的按考勤缺岗处罚。

(2)如需离岗向监理人报备,发包人同意,否则按缺岗处罚。

4.5 分包

70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项目设计工作、施工主体工程、关键部分工程禁止分包;其他

需分包的内容必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经发包人确认允许分包的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且资格能力应与其分

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将发包人专业分包的进度、资料等均纳入承包人统一管

理。承包人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的完工时间并提交给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期安排(需经发包

人、承包人、分包单位等各方共同认可),并按时为分包单位提供工作面。承包人应作好各分

包单位技术上、交叉施工中的管理和配合协调工作。若因承包人违规分包或非法转包而造成的

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由此导致发包人收到行政处罚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合同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企业完成。施工专业企业除施工劳务外,不得再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

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

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设计、质量、安全生产等承担

直接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若因分包、转包本项目工程或劳务与分

包单位或第三方发生纠纷,致使发包人被卷入纠纷、诉讼,发包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对第三方的赔偿、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承包人应予以赔偿,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

扣除。

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采取询价、综合评估、招标等形式确定专业分包人,承包人须按发包

人的所要求的形式进行专业分包,其专业分包确定过程应接受三方(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

监理单位)的监管。如三方(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认为专业分包确认流程存在

偏离市场行情、竞争性不足、不符合工程需要等情况的,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分包确认流

程。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包括专业设计、电力、交通设施、亮化、数字化、景观绿化等。

工程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的,分包合同纠纷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此

导致发包人为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予以追偿。

分包人员的管理及考核参照发包人对总承包人相关规定。

本工程不得转包、非法分包,一经发现,以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可终止合同,将承包

人清退出场,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作转包或非

法分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

71

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转给他人承包的。

(4)施工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或者

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

(5)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符。

(6)承包人将自身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或分包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

(1)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

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

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财务状况、分包协议均需在发

包人处备案。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不得以无故延误分包人价款的支付。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支付明细。

如因承包人逾期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所有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如

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发包人被追索的,由此导致发包人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被追索款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

在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如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人价款导致分包人到政府

部门或发包人单位讨薪聚众闹事的,每发生一次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的

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 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

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

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

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

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72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1、该项目周边环境及场地上原有及邻近建构筑物具体情况由承包人自行踏勘,施工时现

场场地地上障碍物清理、外运等均包含在总价中。施工所用的临时水电(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接

入点)等费用在投标报价中一并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发

包人要求的除外),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扣

10000元/天的违约金。其他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相关

费用。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进度要求。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

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

设计深度要求的,承包人应在3日内向发包人提出补充资料的要求,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

由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完成施工图后,需经发包人认可,方可施工。

施工图设计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的,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

额10000元。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以发包人安排为准,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进

度要求 ,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

按规定执行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

其它必要条件为 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和发包人要求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 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和发包人要求。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前,免费向发包人代

表提交符合发包人、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求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包括照片、影像

资料等),竣工资料不少于2套原件(1套如质保单等可以复印件),2套复印件及1张光盘。如

因资料不符合城建档案馆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而产生的资料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73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 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

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1)发包范围内的材料由承包人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

责。

(2)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如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并经

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3)无论发包人和监理人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施工引起的一切后果

均由承包人负全责。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于乙供材料的检查验收,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

的质量责任。

其他约定:

1)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

效果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才能正式使用,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

极配合。

2)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设备)经发包

人、监理人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承包人不得以材料(设备)品牌、价格(如价格签证等)

确定的时间为理由,提出延期或要求索赔。

3)若承包人未按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或使用劣质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发包

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所引

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同时还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如影响工期

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违反合

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经监理工程师发现立即清退出场,并处以1万

元/批次违约金。若承包人在接到更换材料通知后7天内仍未更换合格材料到场,则发包人将停

止支付下期工程款,直至合格材料到场为止。

4)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设备)供应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

则,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和材质的检测和复验。不合

格的,其费用【包括材料(设备)更换】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政

府有关部门要求复检及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74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

求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满足工程建设、采购要求及发包人的要求 ,承包人

提交的各设备、各分项的维保时间不得低于现行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且以最高标准为维保时间。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负责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

1)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

的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

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2)本项目主要材料品牌需根据发包人品牌表进行实施,如发包人品牌表中未列明的在施

工图设计完成后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确认方能使用。承包人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

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材料和工程设备采

购前28天将采购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核并同时向发包人、跟踪审计单位递交采购内容,主要技术

指标,具体品牌型号等。承包人严格按发包人审查明确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等要求进行采

购,并提前28天向发包人提供主要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和样品,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书面

签证予以认可后方可采购,进场主要材料经监理验收后方能用于本项目。承包人不得以材料品

牌、价格(如价格签证等)确定的时间为理由,提出延期。

3)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完成后统一入库、统一拨付、统一管理。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若承包人使用了劣质材料设备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

程师有权勒令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

料设备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如影响工期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造成

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

75

设备的,经监理工程师发现立即清退出场,并处以10万元/每批次罚款。

4)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包人有

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支付。

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其供应的材料进行质量和材质的检测和复验。不合格的,其

费用(包括材料更换)由承包人承担;合格的,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复

检及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6)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品牌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所投产品品牌时,该品

牌一般应在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且单价不得突破原投标报价。承包人未经发包

人同意随意更换品牌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并收取合同总价0.5%违约金。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

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合同规定,通过质量保证书的形式约

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合格”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双方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3)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质量要求,对本工程各项工艺、材料的检查、

检验、试验、测试等所需费用和时间应充分考虑,并已包含在已含在签约合同价和签约工期中。

(4)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

件先进行维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包

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

6.4.2.1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所进行的安全、

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

76

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

施工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

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

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用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

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涉及的重要部位、关键节点、工艺、材料应用等,应实行“样

板先行”制度,样板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样板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7)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8)在交付及保修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

件先进行维修,待界定责任主体后向相应责任主体追偿。

(9)为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

(10)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制,在各施工班组设

质检员,并将制度和人员名单报工程师备案。

(11)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施工中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2)工程现场要实行挂牌管理,标明作业内容、操作规程和质量要求,认真做好自查、

互查和检验。

(13)加强质量监控,现场质检的原始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弄虚

作假,接收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4)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的操作程序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

隐患和质量问题,经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

(15)对由发包人确认的影响工程品质的重要工序和节点,承包人在施工前须按发包人要

求编制专项方案,经监理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不另行增补。

(16)接受发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施工质量、进度管理、安全等的检查。

6.4.2.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77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人另行确定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根据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约定的检验试验费对应的检测、

试验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全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

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参加。

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监理人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

在发包人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现场

验收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工技术资

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承包人每次

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工

期不予顺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按相关规程规范及工程师要求执行。(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

应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

供方便。(2)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3)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

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

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承包人的施

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

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

承包人负责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按相关规程规范及工程师要

78

求执行 。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由发包人另行确定检测单位,涉及需承包人支付的检测费

用在对应的工程款中扣回。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发包人、监理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及材料设备的进出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

包人的有关人员及及材料设备的进出承包人自行管理。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必须

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

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安全、分流方案,满足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不归属交通主管部

门管理的道路则满足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承包人必须保证工地附近商户、群众的正常出行,

因施工原因产生的交通中断,承包人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确保群众出行。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具体道路由承包人在投标前根据文保方案及现场实际情况自

行踏勘确定,在施工期间的维护及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利用地下室顶板做为运输通道及

材料堆放场地,必须提交设计院书面确认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加固才可

以利用;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以规划用地红线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已

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9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其他与施工及施工验收有关的手续,

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 。施工控制网资料

的告知期限: 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现行规定发

放民工工资,否则承包人将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日常检查发现民工工资发

放不符合现行检查规定的,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区、市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民工工资发放

不符合现行检查规定的,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国家、省主管部门检查发现民工工资发放

不符合现行检查规定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按2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因民工工资发放

不符合规定被停工整改的,则按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承担停工引起的一切损

失。

农民工工资落实情况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

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杭政

办函〔2017〕143号)、《杭州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

市〔2018〕161号)及当地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承包人需严格按照《关于推行临安区建设工

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住建〔2019〕38号,同时执行《关于在全

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做好工资发放各项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

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

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

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7.6 安全文明施工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金额:

元(大写:

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

得低于工程费用1.5%的60%(即

元) 。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

80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当地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

规定及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社会综合治理

工作,并明确相关措施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1)承包人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4)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

管理条例。

(3)其他:A、承包人应在进驻场地前3天根据本款规定制定工地规则并报工程师批准,

并采取有效之方式告示全体工作员在工程施工中切实遵守。上述工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1)安全保卫制度;2)工程安全制度;3)用电安全制度;4)环境卫生制度;5)防火制

度;6)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制度。

B、若承包人违反上述条款或附件约定,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罚款。

C、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

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职员及其他

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由承包人负责。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

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D、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

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E、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

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F、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工程的安全。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

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次。

81

G、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

况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H、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时

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参加,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

防震、易燃易爆等特殊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安

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I、安全文明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

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J、脚手架与外墙之间每层安装防坠落平网,电梯井每隔两层安装防坠落平网;

K、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标化及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须满足相关部门的规定(如施工出入口人脸识别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网),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完善,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产生的的一切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其他按《通用条款》及投标承诺执行。

(5)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7.6.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

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尘

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3)其他: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

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

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4)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消除承包人的全部工

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的临

时工程。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1)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

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背心;2)施工中产生的废土等必须随挖随运,堆放时间不

得超过8小时,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报价中已考虑土方短驳费用;3)工程正式开工前,

按临安区相关部门要求提供土方消纳处置的协议,并完成市容、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各项

手续的办理,并报监理及发包人备案,土方及淤泥外运时应承诺所用自卸车应为密封专用自卸

车,并提供淤泥倾倒协议。4)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2人的文明施工班组24小时常态响应,

该班组今后由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5)必须配备洒水设备,施工场地进出口配置车

82

辆冲洗设备,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进出施工车辆不产生扬尘。6)工地“五小设施”(办公

室、食堂、宿舍、厕所、浴室)必须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且符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工地提

出的卫生、通风、照明、储物柜配备等要求,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7)协调好设备及电气

安装、消防设施等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本项目按现状场地提供,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将临时用

水用电接口提供至施工现场(费用已包含在总价中)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自行接入,水电费

用按表计量和支付,损耗按比例分摊,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如施工用水用电负荷不能满足承

包人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接到本项目中标通知书后安排人员、设备进场组织施工。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

办公及生活营区),承担相应的费用。处理与当地政府、治安等的协调工作。并负责编制相关

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配备24小时安保服务,

安保人员数量根据现场实际进度情况及发包人要求足额配置 。

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除非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开始工作的书面通知,本项目中标通知书

发出次日即设计开始工作之日,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前,取得开工所需批准文件等许可、

证件或批文,完成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的办理,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由发包人

最终确定。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并竣工验收合格,

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准。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进度计划(设

计、采购、施工)等。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同1.6.2。

8.4 项目进度计划

83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

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纠偏。调整编制被延误工期的赶工措施,

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分部工程进度进行工期处罚,并责令整改。如连续两个月工期拖延的且未

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上报,经监理审核,发包人审定为准,

若由于非发包人及非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项目节点落后,承包人应做出充分说明,并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承包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历天内,承包

人向发包人提供5份项目总进度计划,每月20日提供5份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每次监理例会提

交下一阶段详细进度计划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关键线路发生延期,3日历天内提交修

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 。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

度计划后3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 接到发包人、监理人通知3天内提交修订

项目进度计划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及发包人要求 。

进度计划未按本合同要求提交的每延迟一天处以10000元的违约金处罚。

8.7 工期延误

8.7.2.1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延误,延误10天内(含第10天)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

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延误10天以上20天以内(含第20天)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

1.5万元,延误20天以上30天以内(含第30天)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延

误30天以上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上述赔偿金为分档累进计算。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报送有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由承包

84

人负责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延迟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费

用增加的,含在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

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杭州地区一般有以下情形:

(1)连续7天日最高气温达到40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以上情况,经发包人同意给予承包人公平合理的延长期,但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

何损失和费用的索赔要求,且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来减少损失及工期延误。除以上情况外,承

包人已经考虑多雨等不利气候因素对工程施工的影响

8.8 工期提前

8.8.1 承包人进度提前的奖励:

/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承包人提前竣工奖励:

/

第9条 竣工试验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规定由承包人完成。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验收规范及发包人要求。(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随时接受发包

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査。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査提供方便。(2)承

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

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3)承包人应按照

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

件)进行检査、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換不合格

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4)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

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

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換等。因此造成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国家范要求;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85

第三方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按国家规范要求。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人另行确定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根据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约定的检验试验费对应的检测、

试验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全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除按通用条款约定外,竣工验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

施细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不得作出“视为发包人已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认定。

(2)工程竣工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

工程师签署意见,由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监理和质量监督站进

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则工程验收合格当天即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返

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视

为实际竣工日期。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并获通

过整体移交发包人之日为止,相应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在签约合同价中。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以实际通过验收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经整改后验

收通过的,以整改后通过验收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发包人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0日内,承包人须无条件向发包

人移交全部工程。

(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期限内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手续,完成竣工备案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提交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承

包人未按要求配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或未按期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每逾期一日,按

1万元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给

发包人损失造成的,承包人应予赔偿。

(6)因承包人逾期移交工程或因承包人原因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延期办理等原因,导致发

86

包人逾期交付工程并由此发生损失的,承包人赔偿损失。

(7)发包人向相关管理部门(业主)交付工程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留部分维修人

员,协助发包人办理工程交付手续,直至发包人认为可撤走之日止,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及

时进行维修,直至发包人认为可撤走之日止。

(8)承包人应在合同工期内完成竣工验收和退场工作,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

收证书之日起10日内承包人人员(除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机具、材料必须全部退场,清理施

工现场,按规定内容整理交齐全部竣工资料。如拖延清场和移交竣工资料,按拖延工期处罚及

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程结算。

(9)工程完工后,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清除场地内的

材料设备、临时设施、所有的建筑垃圾等。此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增加。如承包

人未按要求完成清洁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

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给项目发包

人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11)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

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

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双方协

商确定。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双方签署验收

证书之日起15日内,承包人须将本工程范围(包含借地范围)内所有设施设备、设备基础、临

时用房、建筑垃圾、剩余建筑材料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按规定内容整

理交齐全部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及时清理的,发包人有

权代为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竣工资料不齐者,不得办理工

程结算 。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竣工验

收完成后3个月内,根据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及备案要求,提交完整、标准

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光盘和竣工图电子文档(包括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分包工程的工资料及

政府部门验收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格式参考现行通用格式。竣工资料不齐者,发包人可延

87

缓办理工程结算直至承包人提供全部竣工资料。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按相关规定。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

(或)工程。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 使用或强令接收不符合接收条件的单项工程和 (或)

工程的,将承担以下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令接收的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后进行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1)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2)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发包人

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

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3)投保责任。如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

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 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各项验收已具备接收条件的,发包

人在7天内开具接收证书。若工程尚有扫尾工程未完成或存在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需要修复的,

应当待扫尾工程完成并已将影响交付使用的缺陷问题修复完好通过复验,发包人方可开具接收

证书。在正式移交及入住之前的保管费用以及偷盗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所需费用

含在合同价内。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10日内且移交工程前对施工现

场进行清理(合同约定或者发包人明确要求暂留现场的维保人员、机具、材料除外),由此产

生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有逾期的,则按逾期移交工程处理,逾期超过90日的,

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承包人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约定 。

第11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88

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5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导致的缺陷、损坏,收到市长公开热线、数字城管、信访等处

理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

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7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5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保修范围为全部工程。质量保修期期限按《工程质

量保修书》执行,保修书中未及的工程部分的质量保修期按工程缺陷责任期执行。在保修范围

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

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

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第13条 变更与调整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14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

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28

日内审批完毕。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承包人提出调整《发包人要求》

及初步设计内容的合理化建议,需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合理化建议增加了合同价格的,增

加部分视作优惠。如合理化建议减少合同价格的,双方协商决定。

13.3 变更程序

89

13.3.2 变更范围:1)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2)主要工程材

料、设备、人工价格与合同约定基准日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3)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4)

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如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 5)其他不可

抗力所造成的合同价格调整。

承包人原因(含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的错、缺、漏项、设计优化等不属于变更范围。

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技术要求等变化是否属于变更,按《发包人要求》

执行。

按《临政函〔2018〕11 号》、《临住建〔2019〕162 号》、《临发改〔2021〕7 号》文件

等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工程实施期间,如遇临安区发布新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按新管理办法执行。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合同价格的确定按以下( 2 )方式确定:

1、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 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指引》

(杭建市发(2022)

27号)确定 :

(1)工程设计费:不调整;

(2)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工程总承包管理费以变更后的工程费用为基数按投标时取费的

费率结算,工程总承包专项费包干;

(3)设备购置费:按双方共同以询价或招标方式确定后的价格计入 ;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以下( ① )方式约定:①方式一:参照现行计价依据,按

浙江省计价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

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

定额》(2018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

有关营改增及其他现行配套文件规定)组价,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等弹性费率按定额相应

费率的( 中值 )计取,组织措施费仅计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弹性费率按定额

相应费率的(中值) 计取。

人工、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杭州造价信息》临安地区优先、杭州地区其次,如以

90

上都无信息价,参考《浙江造价信息》(正刊)的(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信息价;

对无信息价材料,其价格确定方式顺序:

A、采用有信息价主材+工艺配套定额方式确定价格;

B、相邻周边地市有信息价的,参照确定价格;

C、常规、常见苗木、材料、设备,参照类似项目合同单价确定价格;

D、前三种方式均无法确定价格的,通过询价签证方式确定价格。复核、审计(评审)时,

被认为价格存在较大偏差的,承包人应提供采购合同、发票、记帐凭证等证明材料。无法证明

的,偏差部分应予以扣除。

E、上述材料、设备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除采用C、D方式确定材料价格的无信息价主材价格不参与让利以外,

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让利幅度),让利幅度=1-投标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最高投标限价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扣除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总额)。

中标单位在深化设计时,如因相关执法等行政部门提出诸如位置更换等要求,而调整场内

布线产生的费用不作调整。

②方式二: /

3、其他: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按13.3.3.1 款执行。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标化工地增加费:

/

2、优质工程增加费:

/

3、工期奖励费:

/

4、其他: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91

13.8.3 关于是否采用其他价格调整的约定:

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

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执行,本合同中有约定的按本合同。

(一)可调规格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工程竣工后,

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月份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

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单种规格材

料价格风险幅度为 5%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③本工程约定:本合同约定可调计算的材料包括:水泥、砂、碎石、块石、砖、钢材、

商品砼、预拌砂浆、沥青混凝土、沥青、柴油、汽油。

(二)人工: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

性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人工价格风险

幅度为 5%。风险幅度以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

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

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

值/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固定数量计算的人工费。“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

历天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

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当机械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可按照竣工后

一次性结算方式调整施工机械费价差。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风险调差范围

按上述人工、材料调差约定。

(四)采用市场价签证进入组价的材料、机械不调差,按签证价进行组价。

(五)本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数量为合同内及变更部分,合同内部分按招标控制

价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数量,变更部分按最终审计后人材机数量。(注:“编制期信

92

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

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

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注:差价部分仅计税金。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1、合同价格可以调整的情形包括:

(1)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按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享导致合同价格的变化;

(2)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按合同约定需由发包人承担费用,导致合同价格的变化;

(3)暂估价、暂列金按实际发生对费用进行认定,导致合同价格的变化;

(4)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5)因发包人(工程师)供应材料未按计划提供、隐蔽工程未及时验收、质量复检及发

包人违约等,引起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要求补偿、索赔等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6)因承包人违约,被处以违约金处理导致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2、风险分担原则:对本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的主要

风险为: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

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4)因发包人提出改变合同约定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质量标准、建设工期

或增加合同外工程、服务等导致合同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或工期的变化。

上述风险(1)—(4)由发包人承担,风险(5)按本合同第 17 条规定由发包人、承包人

承担。除上述发包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外的其他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按 13.3.3.1 款、

14.3.1.2 款执行。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93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工程费用(含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合同价(不含暂列

金)的10%(含安全文明基本费预付款以及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划入专

用账户),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于开工前拨付至承包单位开设的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性工程预付

款抵扣按《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临住建【2019】38号)、

《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执行,预付

款中分项列支。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工程费用的1.5%计入(即:

万元)。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供的 2%履约担保后(或项目开工令发

出后)一个月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①工程费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比例扣回,于支付至合同价的85%

时全部扣回 。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

预付款担保形式: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4.3.1.1工程设计费:

1、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通过施工图图审的,支付比例:工程设计费的70%;

2、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比例:至工程设计费的100%;

14.3.1.1设备购置费: / ;

14.3.1.2建筑安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

1、付款申请方式:按以下( 1 )方式

按时间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20日前(遇双休日,为20日前最后一个工作

日)承包人上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审核后于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85%的工程

款(农民工工资部分足额单独汇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每月审核的工程价的单价参照投标时

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且提供经发包人审核合格的竣工及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完成合格

工程量的90%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部分足额单汇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结算完成后30日内

支付至结算价的98.5%,余款1.5%作为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15天内付清(无息)。

关于工资性工程付款周期的额外约定:

工资性工程付款参照《临安区建筑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临住建

[2019]38号文件) 规定执行。

94

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工资性预付款前须同时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

金监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

证明》、《工资性工程款、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计划及工资性工程款支

付一览表》、《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承包单位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前须同时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考勤表、农民工花名册、工资发放审核表、银行流水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表作为支付凭证。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承包人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

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单位须同时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进行不少于

30 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发包人组织审计单位进行结算审计的相关依据。

严格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和“无欠薪”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实行“实名制登记、民工

工资账户分设、银行代发工资、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按月足额支付、民工维权告示牌”等确

保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形件。

报据国家对建筑工程税收的有关规定、每次支付费用前,承包人应提交该次支付费用100%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因承包人未能及时在约定的银行开设账户,致使工程款(进度款)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

支付,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按部位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3)其他方式:

2、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比例的约定:发包人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承包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已支付的人工费部分,发包人在本款第1点支付进

度款时予以相应扣除 。

14.3.1.3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1、工程总承包其他费支付申请方式:按以下( 2 )方式

(1)按时间节点支付:

(2)按部位节点支付:正式进场施工后支付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30%,通过竣工验收并

完成结算送审后支付至工程总承包其他费的90%,最终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承包其他

费的100%。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

95

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但因政府流程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包

括因工程师原因延误报送的时间)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顺延,且不予支付违

约金。涉及土方外运的,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

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以上工程进度款及相关费用支付需经发包人及全咨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确认。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28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

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

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满足工程建设及发包人要求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 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月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编制或指定其他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提

交审核(审计)后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格式和份数应符合发包人的要求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本项目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固定总价部分

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但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将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所用

的主要材料、设备是否满足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是否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范围的所有工

作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的风险条款约定进行核定,不符合部分则按13.3变更原则据实调

减,同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

14.5.2.1 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期限:

(1)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2)工程造价5000-10000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

工作日;

(3)工程造价10000-50000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120

96

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180工作日。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在收

到结算资料后的7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若存在缺漏的,应以补充资料函

形式书面一次性告知承包人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承包人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算进度。超

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无特殊情况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审核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时间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至发包人或

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止。

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

建设投资成本,由发包人支付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本工程结算是否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是/☐否 ;

复审部门为:

复审程序为:

14.5.2.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存在高估冒算行为的,需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

工程结算经审查后,对核减率超过5%部分实行处罚,金额按照16.2.1(8)条款约定执行,工

程结算批复时发包人直接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和结算审核时间按临安区政

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办理 ,按照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要求进行竣工结算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因政府流程原因导致发包人逾期的,时间应当顺延,且

不予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承包人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7

天内提出,对有异议部分应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

方式处理。部分经政府主管部门抽查复审的项目,如复审金额小于发包人的审定金额的,则以

复审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价,差额部分应予退还发包人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采用(

)方式 ;

(1)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2)银行保函,保证金额为:

97

(3)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额为:

2、预留 1.5%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

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

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4.7 最终结清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

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14 天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

材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并提交完整稿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

明材料,支付按通用条款约定 。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

第15条 违约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质量等级以招标人评定的等级为准。承包

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

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在监理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

98

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如再次验收还是不合格,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文

明施工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承包工程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

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

格质量目标,除扣除其全额质量履约保证金外,并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5%的违约金。

其它情形:

(1)发包人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

罚,限期整改,被二次警告后立即整改,并扣罚违约金 10000 元,三次及以上每次扣罚违约金

50000 元。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第一次扣违

约金 50000 元,发生第二次扣违约金 100000 元,依此类推。

(2)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发现一次

将扣违约金 100000 元,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3)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

扣罚合同价 10%的违约金。

(4)承包人未按 4.1.2.6 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3000 元/次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 4.1.2.6 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位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现

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3000 元/次违约金;

( 6 ) 承 包 人 未 做 好 工 程 垃 圾 处 理 出 土 处 置 台 账 的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5000 元

违约金;

(7)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

付 5000 元违约金;

( 8 ) 承 包 人 未 按 照 已 备 案 的 渣 土 处 置 方 案 落 实 渣 土 处 置 措 施 的 , 承 包 人 应 支 付

违约金;

(9)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

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

(10)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 5000 元。

(11)承包人存在 14.2.2 约定的高估冒算行为的,处罚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高

估冒算违约金=【审核核减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5%】*5%。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 按发包人要求 。

99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项目管理:

A、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的,处以3000元/次的违约金。

B、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实施措施不具体、资料不齐全的,

处以1000元/项的违约金。

C、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书面通报批评的、检查评比中被评为较差工地的,处以

5000元/次的违约金。

D、未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而直接上岗的,处以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2)施工质量:

A、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

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

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质量问题,

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

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

的,每延迟整改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项/天;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支付违

约金3000元/次;隐蔽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

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支付违约金3000元/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

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支付违约金 3000元/项;连续发现或屡教不改的予以加倍

支付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从当月应付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B、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对相关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

C、进场材料、设备、苗木未告知监理人员见证或未及时报验的,处以210000元/次的违约

金。

D、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管线的,每发现一次将处以

10000元违约金,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E、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天气原因等造成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或工程质量遭到损坏的,经发包

人或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要求后未及时做出有效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按5000元/项/次支付违约金。

F、本工程所有进场材料必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验收,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擅自使用未经监

理人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每次处罚 5000 元并进行全数返工,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

权加倍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所有责任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G、发包人有权对各施工节点及工艺进行抽查,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制作施工样板,坚持

100

样板先行的原则。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大面积施工,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价中,不得另行增

加。如承包人未实施样板先行便进行大面积施工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涉及返工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并罚款 1000 元/处,若承包人拒不整改的,扣除 50000 元/处违约金。

H、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

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

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

同时有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I、若发生质量事故,按每次处罚 100000 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人生伤害等重大安全事

故,由承包人自主负责并赔偿一切损失(包含给发包人及监理人造成的损失)。

J、施工期间及质保期内,承包人应安排专人处理各类民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各类

纠纷、市长公开电话、信访、美丽杭州、数字城管、有奖举报、“110”应急联动、文明测评

等,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市民投诉、群体性事件、处理案件延期返工、市

长公开电话、信访不满意及重复投诉,发包人有权处以 5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多次处

理不力或拒绝维修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3)安全文明施工(确保省级标化工地):

A、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安保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未

按要求配备到位,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备或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处以2000元/项的违约金,对发

包人、监理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方面的整改单,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落实整改

的,处以5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B、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不定期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

组织的检查),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

违约金1000元/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00元/项/次的违

约金,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C、对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发出的安全隐患方面的整改单,未及时整

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3000元/项/次的违约金。政府管理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

并书面、媒体通报批评的或检查评比中被评为较差工地的,处以10000元/次违约金。拒不整改

的处以20000元/项/次的违约金。

D、安全管理人员无故缺席集中安全活动的(如例会、安全检查等)处以 1000 元/次/人的

违约金。

E、发包人将不定期(原则上每月一次)组织监理和驻场各承包人对项目进行安全文明施

101

工检查和评比,对检查评比为末位的单位进行 5000 元的扣款处罚。

F、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 级并作简易装修,外表应美观大

方。进场后的相关生活区、工作区设计图纸需在确定中标后 5 天内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如

逾期未提供相关生活区、办公区设计图纸,则对承包人每天处罚 1000 元;如未经过发包人认

可私自开工,则处以 5000 元罚款。

G、未对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施工

区域和关键点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的,处以 1000 元/次的违约金。未对新进

施工场地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的,或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书

的,处以 1000 元/人次的违约金。进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工作卡、安全帽,反光背心,从安全

通道进入,否则每次每人处罚 1000 元。

H、项目围档根据现场施工阶段调整布置,标化须根据政府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围墙顶部

每间隔 30m 设一处警示红灯,临街面的装饰要与周围的环境相互协调统一,并保持整洁美观。

I、施工中所有土方、泥浆、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料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当地有关交通、

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渣土准运证、渣土消纳

场所、雨污接管、交通通行证等所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决。若出现泥浆随意排放、漏

排,建筑垃圾随意倾倒等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现象,发包人有权根据严重程度每次对承

包人处以罚款 50000 元。

J、所有施工车辆必须按相关部门批准的行车路线进出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随时对施工

车辆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的杂物进行清扫,保持道路整洁,避免扬尘,必须符合临安区规定的“七

个一律”相关要求。承包人须根据相关部门要求及投标文件做好扬尘控制,若因扬尘问题被相

关部门通报则处以 10000 元/次的违约金处罚,多次被相关部门通报则加倍处罚,并于次月工

程款支付前上缴,未及时上缴的发包人有权在下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文件要求做好水土保持防治相关工作,因承包人工作未到位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一

律承担。

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计算。

(4)施工进度:

A、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并

经审核确定后才可施工。承包方应根据计划时间节点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等。

B、承包方因根据现场状况及工程交付时间节点安排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承包

方未按时开工或未按计划时间节点完成工程进度的,无特殊原因,无明显有效整改措施的,按

3000 元/天/项处以违约金。

102

(5)关于施工组织及其它:

A、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报请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进行处理并没收本项目全部履约保证金。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

承担。

B、承包人违约造成终止合同的,除其履约保证金归发包人所有外,还应承担全部直接经

济损失。

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确认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及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标准规

范要求进行施工的,每出现一次处罚 5000 元;未在整改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天处罚 2000 元直

至整改完成,如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加倍处罚直至终止合同,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罚 5000 元;承包人施工

及管理人员因不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监理人进行辱骂、人身威胁、殴打等情况,每发生一次处

罚 50000 元,并立即清退当事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立即清退施工班组);承包人施工及管理人

员在发包人、监理人办公场所闹事的,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罚 50000 元。

E、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现行《安全生产法》组织工程施工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

人及监理人受到了上级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包人视情况可直接单方面终止

合同。

F、各类垂直运输机械按规范搭设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使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否

则每次处罚 2000 元。

G、承包人未按要求配备卫生监督人员,未遵守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

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的,未建立相应台账制度的,每次处罚 2000 元。

H、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特殊工种应持上岗证,管理人员在岗要求佩戴格式统一的工作

牌及安全帽。

上述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单独列项计取。

(6)承包人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因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不配合现场发包人和监理人员

对进度要求的,按1000元/人/次处以违约金,并有权要求撤换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7)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及总分包管理协议的要求,未能良好履行总包管理、协调、服

务职责,发包人有权视情况扣除或部分扣除总包管理费。

对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发包人的经

济损失;其他违约责任见各具体专用条款约定

第16条 合同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03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因承包人原因控制节点工期延期超过30天的。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第17条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是指不可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以下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2)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内乱;

(3)承包人及其分包商雇员以外的人员骚乱、喧闹、罢工或停工;

(4)自然灾害或社会异常事件;

(5)传染病爆发、火灾、空中飞行物坠落等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的事件引发的后果;

(6)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行为。

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时,承包人在有能力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损

失由承包人承担。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9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 保险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为保证工程及双方现场人员、机械

设备、原材料的安全,相关一切保险(包含工程强制性保险及为施工现场人员、设备、材料办

理的商业保险)由投标人自行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须为本工程办理建设工程

一切险并及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相关费用含在总承包管理费中。在开工前承包人需

提供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参保的相应凭据,若未能投保,则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

扣除相关费用并向相应保险机构投保,工程其他人员、机械、原材料的相关保险,在工程发生

相应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情况造成现场人员机械、原材料造成损失的)的情况下,承包人应

首先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程序,如承包人未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申请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

建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款内

104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工程建

设需要投保,投保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总承包合同价款内 。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

照国家和当地规范要求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上述保险费用。承包方应确保不晚于工程项目

开工日期(施工开工)前提供有效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供发包人审核。如承包方未能在规定时

间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或承包方所提供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中保险条款无法满足发包

人的要求,或投保的保险公司未事先经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重新投保直至保险

单(保险凭证)通过发包人审核,否则发包人向保险机构投保,由此发生的保费将从应付工程

款项中扣除,发包人投保保费实际高于承包人投标保费部分一并扣除,并另行给予相当于发包

人投保保费总额 3 倍的违约金处罚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约定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约定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105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临安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21条 竣工验收及结清

21.1

竣工验收

21.1.1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发包人的验收内控管理制度来申请竣工验收,由监理

人、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

(2)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验收及交接工作。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如因验收不合格的,则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之日

视为实际竣工日期。由于承包方原因在合同约定期间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

方实际损失。

(4)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验收通过并整体移交发

包人之日止,相应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竣工备案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的,发包人将按5000元/天计算违约金,并

承担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结算时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

(6)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需对工程按本工程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

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清洁工作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处理,

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 最终结清

21.2.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3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06

21.2.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

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次月完成支付。

第 22 条

补充条款

1)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隐含与招标文件相违背的内容,并且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评标

专家在评标中没有发现,并不代表发包人认可此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此内容无效,此内容对

发包人无约束力。

2)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出台的各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或

委托监理方进行处罚的管理制度。

3)承包人必须对施工场地周边设施妥善保护,如出现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及处理。

4)隐蔽工程封闭前必须由书面通知业主组织并办理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方能进行后续工

作。隐蔽工程结点不合格须处以一定的惩罚,承包人对隐蔽工程负责拍照留档,同时发包人对

不合格处拍照、备案。

5)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项目班子主要人员因态度、工作能力等原因无法满足现场施工

要求及监理现场管理人员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必须执行。

6)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例如发包人未签证费用)

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如有争议双方就其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包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

诉。在争议和起诉期间,除人民法院裁定暂停施工外,承包人必须继续施工,不得怠工、停工;

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

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7)承包人必须做好与有关单位的配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施工的操作规程,完善安全

施工措施,如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还要扣

罚承包人全部该项履约保证金。若发包人受损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并有权要求承包

人赔偿发包人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

8)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包含工程量计算稿)

图纸附加图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监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

拒签。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联系单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9)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工期、产品受损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发包人、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可以对本合同内容作出

补充或变更,但补充或变更的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107

11)如本合同前后条款内容出现相互抵触、不一致的情况,以发包人解释为准,承包人

必须服从。

12)承包人在合作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送礼、给回扣,否

则,均视为商业贿赂及违约。若此类情况发生,无论金额、数量多少,也无论发包人和监理公

司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每发现一次,对承包人处以合同总价款的 2%的违约金,违约金将直

接从合同应付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不论任何事情由于在本项目上被集团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处以20000元/次的罚

款。

▲第 23 条

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出现重大质量

安全问题的,承包人法人需到场向发包人进行说明并出具书面材料。

发包人保留在合同签订前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发包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修改、完

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略,详见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安全施工协议书

附件5: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6: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7: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8:《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附件9:《项目减量化措施清单(中标价)》

108

附件1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应组织设计、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等相关专业人员编写《发包人要求》。《发包人

要求》应明确规定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建设标准要求以及检验、试运行等具体要求。对于承

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在《发包人要求》中应明确需提供的专用工具、质保期内的

备品备件,以及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内容。初步设计等前期设计文件与《发包人要求》中描

述有不一致的,则以《发包人要求》为优先解释顺序。

承包人不得以“优化设计”名义变相降低《发包人要求》中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

的内容。

一、建设目标

本项目位于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青云工业园区。项目紧扣国家及地方发

展规划与政策要求,立足太湖源镇工业平台有机更新总体思路,拓展青云浪口工业平台承载空

间、完善市政及产业配套设施,推动工业平台提质做强;同时通过扩大工业集聚吸引企业入驻、

引进投资与优质资源,壮大地方财政税源、完善区域公共服务,广泛创造就业岗位、提升居民

收入,并且项目规划建设合规规范,土地利用集约高效,环保、节能、投资及风险管控方案完

善可行,可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多方效益协同发展,保障区域长远可持续建设。

二、建设规模

太湖源青云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EPC项目位于太湖源镇青云村和浪口村青云工业

园区。本项目工程概算11166.595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造价5254.4944万元,项目总用地面积

14.81公顷。实施范围面积约87196.44平方米,其中地块范围用地面积约62176.93平方米,道

路和边坡挡墙用地面积约25019.51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包含②号区块、项

目范围内道路路基及构造物的土石方,挖填方约53.4万m³/32.8万m³)、边坡工程、道路工程

(新建2号路和六号路共约341米)、排水工程(雨污分流)、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

等。

具体实施范围:西至规划1号路,东南至现状厂区,东、北两侧至现状山体,共1个地块、

2条道路、项目范围内挡墙和规划道路路床的土石方工程。

1、②号地块位于项目范围东侧,西至现状厂区,南侧紧邻2号路,东北至用地红线。

2、2号路西起六号路终点,东至②号地块出入口,总长约189m,道路红线宽20米。

3、六号路南起现状厂区大门北侧,北至2号路起点,总长约152.198m,道路红线宽12米。

4、项目范围内挡墙和边坡,规划1号路和规划工业二路的路床土石方工程。

序号

设计内容

规模约定

允许

偏差率

备注

土石方工程

109

1

土石方挖方

53.4万m

3

2

土石方填方

32.8万m

3

3

清表

2060.3m

3

4

场地改良

35493㎡

市政配套工程

1

新建2号路

道路路面宽约16m,

总长约189m

2

新建六号路

道路路面宽约10m,

总长约152m

3

新建村道

600㎡

4

新建交通标线

总长约341m

5

新建护面墙/挡墙

总长约1390.50m

6

边坡防护

总面积约13802m

2

7

边坡排水

总长约1211m

含截水沟、排水沟

、急流槽、马道排

水沟

8

坡顶防拦网

总长约540m

9

新建雨水管

总长约588m

钢筋混凝土管

10

新建污水管

总长约490m

球墨铸铁管

11

照明工程

总长约341m

12

绿化工程

288㎡

三、建设功能

(一)建设理念

绿色建造:落实“无废城市”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 100%。

(二)建设要求

1、土方工程

1.1 总体概况

项目挖填方范围总面积约:87196.44平方米,挖方范围主要包括:②号地块场坪及边坡挖

方,道路挖方,构造物施工挖方等。

1.2 总体土方平衡要求

有效利用场地内开挖的土石方量,优先利用项目开挖土方回填,项目余方均为石方,根据

发包方要求做好资源方外运及定点堆放。

1.3 挖填方技术要求

a、土方开挖的要求

110

按照地形设计标高与挖方要求进行开挖,开挖产生的土方转驳至本项目区域内的指定场地

作回填利用(包括结合设计种植要求、建构筑物结构要求等进行的换填及清表土方开挖),期

间要求对土石混合料按照道路路基回填材料要求作相应筛选使用;

b、土方回填的要求

土方回填时,必须根据现场情况充分研判分析,充分利用现场挖方取得的土石混合料及经

处理过后的固化土。在回填施工时,分层回填、夯实的施工要求,分别参照相关道路、土石方、

挡墙等构筑物基层回填要求进行。

2、土石混合料应用

根据地勘报告的成果分析资料及设计标高,对拟开挖土石方进行分类初步分析,将场地可

利用土石混合料充分应用于道路路基填料。

3、经处理过后的固化土

对场地内清表土、河塘清淤的淤泥土经筛选固化处理后可用于项目填方,固化处理应满足

《工程渣土再生填料道路路基技术规程》(DBJ33T 1312-2024)和《淤泥固化土地基技术规程》

(DB33/T 1223-2020)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

4、场地平整工程

根据施工图设计方案,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按设计地块标高合理安排挡墙及土石方施工工

序,保证建设工期和施工质量。

四、建设标准

序号

内容

建设标准

备注

道路工程

1

道路名称

2号路

六号路

2

道路等级

园区内部道路(城市支路标准) 城市支路

3

设计车速

20km/h

20km/h

4

车道最小宽度

3.5m

3.5m

5

路面设计年限

10年

10年

6

道路标准轴载

BZZ-100

BZZ-100

7

车道规模

双向4车道

双向2车道

排水工程

1

暴雨重现期

3年

2

构筑物设计工作年限

50年

边坡工程

1

土质边坡高度>15m或岩质边坡高度>30m需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

论证。

111

2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3

边坡工程

一级、二级

五、建设条件

(一)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本项目的相关批文、初步设计及图册、地形测量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等。

(二)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六、设计依据及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一)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二) 设计规范和标准

初步设计文本明确本项目采用的设计规范和标准以及与本项目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及

相关规定。

(三) 相关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四) 地质勘察报告(包括详勘)

(五) 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包括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文本、初步设计文本等。本项提供的设计文件是投标人风险评估的

重要依据,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参考,也是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和图纸深化的重要参考文

件,但不等同于《发包人要求》。

七、招标范围及工作界面

本工程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除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的工作以外,本项目包括施工

图设计、建安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竣工图编制、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及备案、物业移

交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落实保修服务等内容。同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

合同、信息、外部协调等管理和控制。其中:

(一)设计范围及工作界面

工程设计范围: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石方工程和市政配套工程初步设计的优化设计、施工

图设计(含涉及本项目所有的专项设计及深化设计,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除外),以及上述所有

设计及深化设计的评审费及专家费,具体包括:场地平整工程、土石方工程(含地基改良)、

绿化工程、边坡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和挡墙工程等。

(二)采购范围及工作界面

包括本次招标范围内包含的所有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采购、保管、安装、调试、移交、保

修期内的保修、缺陷修复等工作;除建设单位另行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以外,还包括本工程

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

(三)施工范围及工作界面

红线范围内包含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边坡工程、排水工程、挡墙工程、绿化工程、

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等工程及涉及本工程的其他工程,包括现场障碍物清理、场地平整,红线

112

内临时便道建设、临时水电设备设施建设、环境评价与节能、水土保持、项目验收、备案和工

程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服务等内容。

工程质量基本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八、本项目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

专业

分项名称

技术要求

1

土方

平整

工程

1、清理场地内的建筑垃圾、杂草、树木等,确保施工区域

清洁。

2、配合管线单位完成项目场地内管线迁改。

3、使用平地机械设备对场地进行平整,场地标高及承载力

满足要求。

2

土方

工程

1、挖方区:先放好坡顶线、坡底线,经复测及验收合格后

开始开挖。根据勘察报告及现场周边情况确定具体方案与安

全施工方案。要求结合地形设计标高要求,采用阶梯式分层

开挖至设计标高,开挖完成经复测验收合格后,满足地形设

计标高和合理的排水坡度。

2、填方区:地块、路床回填,保证结构层以下50cm为土石

混合料,土石混合料下方优先采用经翻晒、去除植物根茎的

优良素土回填。建筑垃圾、强膨胀土、泥炭、淤泥、有机质

土、冻土、易溶盐超过允许含量的土以及液限大于50%、塑

性指数大于26的细粒土不得直接用于回填。

3、所有回填区,土基应压实,压实系数≥0.94,控制含水

量为Wop±2(%),要求分层夯实,每层厚度按300—500mm。

3

边坡

工程

1、填方边坡H<4m,挖方边坡H<6m时采用喷播植草防护;

2、填方边坡H≥4m,挖方边坡6m≤H<15m挖时采用三维网喷

播植草防护;

3、挖方边坡H≥15m时采用护面墙+锚杆支护+SNS柔性防护网

+喷播植草。

4、边坡排水沟应在红线范围内实施。

5、边坡防护应满足边坡稳定性计算的要求。

6、边坡锚杆应采用精轧螺纹钢。

7、高边坡专项设计应组织专家论证,专项设计经论证通过

后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施

工。

113

3

边坡

挡墙

工程

挡墙工程

1、选择合适的结构材料。

(1)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用水泥、砂、

粗骨料、外加剂应符合GB55008第3.1节的规定。

(2)钢筋:采用HRB400 、HPB300级钢筋,钢筋的强度标准

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

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应采用带“E”抗震钢筋,其纵

向受力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

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

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

小于9%。其中HPB300级钢筋的总伸长率不应小于10%。

(3)焊条:E43系列(Q235B钢材、HPB300钢筋) E50系列

(Q355B钢材、HRB400钢筋)。

(4)砂浆:须采用预拌砂浆。

2、钢筋混凝土保护层要求:

设计工作

年限

环境类别

板、墙、壳

梁、柱、杆

≤C25

>C25

≤C25

>C25

50年

20

15

25

20

二a

25

20

30

25

二b

30

25

40

35

3、钢筋连接要求

本工程钢筋应优先采用机械接头,钢筋直径d≥22时应采

用机械连接。当在同一连接区段内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

100%时,应选用Ⅰ级接头。其余情况接头性能等级为Ⅱ级具

体要求见《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2016。

4、墙背回填要求

回填施工应均匀对称进行,并分层夯实。人工夯实时每层

厚度不大于250mm,机械夯实时不大于300mm。不得使用淤泥、

耕土、冻土、膨胀性土、建筑垃圾及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土

作回填土。

5、挡墙施工前复核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需按程序进

行设计变更。

6、护面墙/重力式挡墙:C20片石混凝土(片石含量25%)。

7、扶壁式挡墙:钢筋混凝土挡墙。

市政道路工程

1. 沥青路面

114

4

4

市政

工程

市政

工程

4cmAC-13C型细粒式SBS改性沥青混凝土 ;

PC-3 乳化沥青粘层 ;

8cm AC-25C型粗粒式沥青混凝土;

1cm PC-2 乳化沥青透层、封层 ;

18cm 5%水泥稳定碎石 ;

17cm 5%水泥稳定碎石;

15cm 4%水泥稳定碎石;

20cm 级配碎石 ;

80cm 塘渣回填;

人行道结构

6cm PC陶瓷仿石砖 ;

3cmM10水泥砂浆 ;

20cm C20 混凝土 ;

15cm 级配碎石 。

路缘石

侧平石采用无机生态路缘石。

2. 交安设施

标线:采用一道常温、一道热熔标线。

路灯工程

1、平均亮度Lav(cd/m

2)维持值:支路 0.5/0.75

2、总均匀度U

o最小值:支路

0.4。

3、平均照度E

h,av(lx)维持值:支路

8/10。

4、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W/m

2):支路 ≤0.4(对

应照度值8 lx)/≤0.5(对应照度值10 lx)

5、接地保护:路灯金属杆与路灯电缆 PE 线相接以防

灯漏电时的人身伤害。控制箱、路灯箱式变接地,要求

接地电阻 R≤4

Ώ

排水工程

1、道路排水重现期P取3年。

2、管基及检查井若坐落于杂填土及素填土上,待地表疏干

后,地基土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清除表层不良土层,

再进行碾压密实,做200mm厚碎石垫层后方可做基础。如含

水量过大无法压实时,应挖去湿土,换填好土或砂粒进行压

实。

3、管基及检查井若坐落于耕植土和浜土上,要求清除后回

115

填塘渣或粘性土,分层(300mm一层)夯实,密实度不小于

95%。

4、对于坐落于淤泥及淤泥质粘土层的给排水管道及检查井,

要求砼垫层下采用D≥300mm块石疏排(小头朝下)挤密夯实,

一层不足,再夯一层,直至压实;并铺设一层竹筏片搭接,

建议刷涂沥青(检查井下取消),上铺砂砾石,再施工管基

础。

绿化工程

1、种植土必须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

园林植物生长;对于利用现场耕植土作为种植土部分,

要求土壤必须符合生态环保及土壤肥力要求方可使用。

2、绿化回填土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回填土需使用具有一

定肥力的土壤,不得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土、淤 泥、

盐渍土,土的可溶性盐含量不得大于5%;回填土不得含

草、树根等杂物,粒径超过15cm的土块应打碎;禁止使

用含有建筑废土及其他有害成分的土壤,以及强酸性土、

强碱土、 盐土、盐碱土、重黏土、沙土等。

3、植物生长最低种植土层厚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4、绿化养护期两年(除苗木表内特别标注的范围之外)

绿化栽植土壤有效土层厚度

项目

植被类型

土层厚度

检验方

一般

栽植

乔木

胸径≥

20cm

≥180cm

挖样洞、

观察或

尺量检

胸径<

20cm

≥150cm

(深根)

≥100cm

(浅根)

灌木

大灌木

≥60cm

小灌木

≥45cm

花卉、草坪

≥30cm

棕榈类

≥90cm

交通工程

1、标线设置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

交通标线》(GB 5768.3-2025)执行。

2、交通工程施工图需报当地交警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116

九、关于投标报价的相关说明

1、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

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2、本次EPC总承包单位中标后,须对本初步设计进行深化设计。EPC总承包单位完成施工

图设计后须报招标人审图通过(其中设计费用应包含二次深化等费用)。其中高边坡土方施工

需充分考虑周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交通安全,雨季、山洪等不利因素影响,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经相关专家审核后方可组织施工(相关专家评审及编制专项方案费用均需考虑在总报价

中)。

3、除非招标人规定,投标人自行报价的内容不得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否则,招标人将

视为确定报价,并作为合同价执行。

4、设备购置费所列的报价,包括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生产制造、原材料、各种外购配套的

零部件设备、各种试验检验、工厂检验、培训和设计联络、技术文件、现场技术服务、包装、

运杂费(含交货地点的卸车费)、增值税、关税(如果有)和其它税费、合理利润等一切费用,

同时应包含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设备合同价格不受汇

率变化影响。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合同执行期内的各种风险。关于对设备及其附件(含

配品备件)的购置要求如下(但不仅限于):

(1)投标人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经验,为保证所供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投标人须将

工程建设期间及缺陷责任期期间设备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备品备件,维护检修时所需要的专用工

具和仪器仪表等的价格及数量列入《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分项报价表》,并计

入投标报价中。对于《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分项报价表》中仪器仪表等,投标

人应附上设备的用途和主要功能的说明。在备注栏中注明中修、大修或中修大修同时使用。投

标人向招标人承诺缺陷责任期期满后5年内上述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的供货价格

应不高于上表中所列的单价(除招标人特殊要求外)。

(2)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合格产品。如果是原装进口设备,中标后按照国家

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有必要将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出具报关单、完税证明等文件,

如有违反,将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投标人应对所有设备及其附件进行报价,若有遗漏,视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4)设备原产地工厂检验、技术培训费为招标人到设备原产地进行检验和技术培训的费

用,计入投标报价中。

5、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要求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工作。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安全施

工、临时设施费等措施费用必须充分保证。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工程费用的1.5%,投标报价表内需列明具体金额,

中标后无论何种原因,该笔费用均不调整。

6、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考虑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117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杭州市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等

要求详细考虑相关措施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应体现企业最高标准。在开工前按附件样例提供

《安全文明措施项目实施清单》,经招标人认可后实施。如在项目实施阶段时,招标人认为其

未达到要求,有权要求其进行调整,以期符合现场实际状况及项目进展需要。投标方不得以未

考虑周全、总费用偏低等任何理由拖延现场安全文明标化设施的设置,否则发包方有权委托第

三方进行落实,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7、涉及保证工业园区内生产需求的水、电、气等保通工程的实施需按发包人指令要求施

工,承包人务必做好配合,若配合不力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8、“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等安装费用项目,投标人必须按

照临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考虑计入投标报价。

9、涉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单项验收(如:专项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检测费用不

含在本次报价中,以上费用不包括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设备等进行一般鉴定、检

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

10、投标人须自行解决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与周边在建企业、招标人另行发包的其他专业

施工承包单位等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人需按甲方要求设置规模、功能符合要求的办公用房。临时设施的搭设由投标人

踏勘现场后充分考虑相关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12、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充分考虑出入用地红线内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

的通行权,做好交通组织设计,确保出入通道通行安全,并配合交警部门组织管理,将涉及费

用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13、公共费用(如交通、市容、环保、噪音、排污、治安等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调研作为

单项费用计入措施项目费中,否则视作优惠。

14、本工程中除投标文件中列明的技术措施费外,不再另行计取其他技术措施费,由承包

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5、本工程所有工程内容自该工程内容完工之日起至正式办理交接手续,成品保护由承包

人完全负责(包括所需费用)。

16、地质条件的风险: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17、施工期间如遇汛期、台风和夏季高温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进度安排、工期保证

措施等;在台风和夏季高温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反季节种植的措施,防台风期间的加固、清

理、高温施工保护等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要求等风险,并将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内。

18、本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处理由中标人牵头协调,所涉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19、工程实施过程中,交通设施整个系统与现有周边交通系统配套及介入并网,并由中

118

标人自行与交警部门协调处理完成,招标人不再承担该类费用及责任。

20、招标人推荐品牌及要求:招标人推荐品牌附后。

关于品牌的相关要求:

(1)招标人对材料设备品牌有要求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确定品牌,并充分考

虑供货、产品更新换代等风险进行报价,若投标人选定的品牌在实施时无法供货或无法正常供

货,将由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推荐的其余品牌中指定,材料(设备)价格不予调整。

(2)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设定了品牌范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若提供了招标人推荐

品牌外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品牌产品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评标时,评标

专家应根据投标人的证明材料(或承诺)进行谨慎评审,对推荐品牌外的产品能否满足招标人

要求作出明确说明;投标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承诺)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不足时,评

标专家在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可以作无效处理。

(3)对于招标人未推荐品牌范围要求的材料、设备必须采用中档及中档以上品牌或国内

外知名厂家生产,在采购前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

(4)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品牌不得随意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更换所投产品品牌时,该

品牌一般应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推荐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且单价不得突破原投标报价。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更换品牌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并收取合同总价 0.5%

违约金 。

2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为缩短工期产生的赶工措施增加费,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

考虑并计算工程工期提前竣工所产生的消耗量及费用,结算时不再增加此类费用。

除招标人认可的工期延误,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现场情况而导致工期延长申请的费用索

赔将不获批准。

22、用地红线内临时接水及水压问题、接电工程、排水工程由中标人实施,费用计入总价,

投标人报价时综合考虑。

23、若有涉及原设施设备的拆除及恢复均应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中标后费用不另行增加。

24、有关施工规范

中标人应有各级质量检验人员对施工中每道工序按规范有关要求进行自检,符合要求后,

填写工程检验报告单,向监理工程师申请检验。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

业。监理工程师的检验主要采取旁站监督,必要时也可自行检验或自行测量。

中标人应保存有关工程进度、质量自检、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

工程的原始记录,包括材料、设备的来源等,以备监理工程师和招标人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

量时查阅。原始记录、各类技术资料、竣工图纸,经有关各方签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存

档。

119

中标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的要求,按建设部的规定编制工程各组成部分的竣工图

纸和工程竣工文件(包括施工原始记录等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复制若干份后,方

能进行交工验收和竣工决算。

25、工程质量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有关设计说明和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

收规范、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等有关规定,精心组织施工、记录和检验,通过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验收标准。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质量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补救

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中标人必须严格把好各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关,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自觉遵守施工现场

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理工程师有权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复检,发现不符合技术、质量要求的,

有权通知中标人进行整改,甚至返工,中标人必须接受,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并不

得因此延误工期。

招标人委托的现场监理工程师将代表业主监督中标人在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

施工、现场协调等方面的管理,中标人应服从其管理。施工中如发现设计、质量、材料等问题,

应及时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其处理办法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能实施。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任何因施工单位

不服从管理而产生的纠纷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26、材料质量供应、验收和保修

所有进场材料均应有合格证,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以及消防、环保、节能等

要求。进场苗木须符合招标人要求,所有进场材料、设备、苗木均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认定(其

中苗木需经招标人、监理人、设计人到中标人拟采购的苗圃确认并认可)方可进场采购、施工、

安装。当中标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苗木质量、性能等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要求,达不到预期质

量目标时,招标人保留更换的权利,招标人和本工程监理单位有权制止使用、责令停工、返工,

且不予调整合同价格。若使用劣质材料、设备、苗木施工,一经发现,招标人或监理方有权制

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合同。如发现中标人二次使用劣质材料、设备、苗木的,招标

人有权责令其退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无论招标人及监理方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

料、设备、苗木施工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方自负。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材料、设备、

苗木的运输、装卸等事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材料、设备、苗木的运输、保管、装卸及

二次运输等均已含在合同总价内,今后不予调整。

27、在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方面的具体要求

(1)必须满足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要求;

(2)工程施工前必须先行制定确保行人、车辆安全的专项方案,并报监理及有关部门审

核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120

(3)须确保无重大伤亡事故,对事故隐患坚决予以杜绝。承包人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生产

技术交底,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不违章指挥,督促工人遵章守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章

作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在施工期间须负责做到已完工工程安全管理;

(4)中标人应精心组织施工,做到文明施工,文明管理,保持现场清洁,强化安全意识,

抓好安全生产和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严格按施工规范安全作业,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及人身

事故责任均由中标人负责处理,并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5)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工种的上岗证。

28、本项目如遇政策、现场实际情况受限,不在投标人的工期延误范围内。

29、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须服从招标人的场地出让计划,并须经得招标人的同意,做

好场地受让方的施工工作面、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交叉施工、如有受让方和中标人的结算

等情况,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十、报价特殊说明

1、建筑红线范围内所有土石方需实现整体挖填平衡,投标人需充分考虑场内土石方平衡

调配、运输、压实等全部费用;挖填平衡后拟拍卖石方,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按强风化、

中风化、微风化等不同岩性分类堆置于发包人指定区块,分类、堆置、安全文明施工、全过程

安全防护及责任落实等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

付;

2、项目施工全过程土石方临时堆放、全覆盖防护、堆体安全支护、边坡稳定处理等所有

费用,投标人需结合现场实际条件、初步设计文件及自身施工方案自主测算,全额计入投标报

价。中标后,承包人需严格按发包人指令堆放,若因未按指令施工导致返工,返工产生的人工、

材料、机械、工期延误等所有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土石方开挖阶段的土方与石方分类、不同岩性石方分拣分解,土石方回填阶段石方破

碎解小(满足回填粒径设计及规范要求)等相关作业,涉及的人工、机械、耗材、工期等全部

费用,由投标人结合施工方案自主报价,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本项目土石方作业综合涵盖淤泥、泥浆清运,建筑渣土、垃圾、废弃砌体、原有道路、

侧石、砖砌体、砼及钢筋砼结构拆除,河道垃圾与淤泥杂物清理、原有地基处理、旧挡墙拆除、

树根挖除清理等所有相关内容。投标人需结合地质勘察报告、现场实际状况、初步设计文件及

施工方案,全面考量上述所有作业内容的成本费用,足额纳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予调整;

5、项目所有土石方、泥浆、建筑材料、施工废料的场内运输,需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交

通、环卫、安全、噪声防治、扬尘治理等管理规定。投标人需将运输合规防护、场地保洁、应

急处置等相关费用计入报价;若因承包人违规作业导致政府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索赔等,产

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6、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技术调整、配合其他专业施工等,引发土石

方二次/多次开挖、装卸、回填、场内转运等所有额外作业内容,投标人需充分预判此类风险,

121

将相关费用全额计入投标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另行计价,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

该部分费用;

7、投标人需对项目周边建筑物、城市道路、树木、构筑物、电力设施、地下管线、已完

工程成品等,自行制定并落实保护及安全维护措施,由此产生的所有保护措施费用、监测费用、

修复费用等,均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相关费用;

8、项目施工涉及的材料水平及垂直二次搬运、施工机械场内二次转运、因现场施工条件

导致的机械及人工降效等所有费用,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初步设计及施工方案综合考虑并包

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9、现场的混凝土基础、地下构筑物、原路面等建筑垃圾,按要求在场地内就地分解、深

埋处理,相关处置费用由投标人结合地勘、现场、设计及施工方案综合计取,纳入投标总价,

中标后不予增加任何费用;

10、施工范围内杂草清理、树木砍伐、树根挖除、场地清表、场地平整等所有作业费用,

投标人需全面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不得以现场实际情况变化、施工难度增加等任何理

由,要求发包人增加该项费用;

11、施工模板及支撑架、脚手架搭设、拆除、维护等技术措施费用,大型机械进出场、转

场、安拆,施工围挡、围堰、施工监测、降排水、管线保护等专项技术措施费用,投标人需严

格按照现场条件、初步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关规范标准综合考虑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

不予调整,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12、本项目塘渣、种植土、碎石、块石等用料,优先利用场平开挖符合质量标准的土石方

料,投标人需自行承担土石方加工、筛选、分拣、合规处理等所有相关费用,该费用包含在投

标报价内,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122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

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123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为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工程的质量保 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市政、排水、景观工程保修期为

2

年;

3. 绿化工程养护期为

2

年;

4. 本工程的材料及设备如厂家出厂质保期超过保修期的,以厂家出厂质保期为准;以上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发包人接收之日起计算;

5.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开通会员可解锁*

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

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承包人同意接到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通知后在本合

同约定期限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承包人如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未在期限内派人到现场维修的,

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保修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除承担保修责任外,因工程质量给发包人和业

124

主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代承包人向业主赔偿损失,

所需费用从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

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包人需制定专门的维修负责人在现场负责维修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将维修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传真等信息报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公司记录,该工程维修负责人

代表承包人全权处理现场维修工作。

6.承包人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的时间:

a.给排水、供电设施及线路出现故障,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 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

6 小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b.其他一般情况,承包人须在接到通知后24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维修,48小时内完成维修

工作。

c.对于一时无法彻底修复的大修问题,承包人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明确维修方案及维修

期限,报发包人代表审核同意后次日起实施。

7.在承包人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遇下列特殊情况的,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业主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可以对一定金额(材

料安装类5000元,土建市政类 10000元)以内的维修项目进行应急处理,先行委托其他单位进

行维修,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a.紧急抢修事故时,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b.直接影响到业主(或其他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生产、办公,或者威胁到业 主(或

其他使用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

9.发包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认为需召开维保工作协调会时,承包人应当准时参加,会

议上提出的问题必须当场确定解决方案,承包人对其派出与会人员的签字确认负全部责任,并

应当执行会议决定。否则,视作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

10.承包人未在指定期限派人维修或发生其他视为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情形的,发包

人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 修费、对业主补偿

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保修金中扣除。

11.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工程维修费用或对第三人赔偿损失的,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应承

担的费用或损失金额,承包人收到通知后7 日内不提出具体异议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并同意承

担通知书中确定的金额。

12、工程竣工验收后,本工程移交给相关单位管理,并从移交日起,接管单位有权代为

125

行使发包方在本协议中关于保修养护事宜的权利和责任,即接管单位可直接通知乙方履行保修

养护责任。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承包人负责保修的质量,工程保修项目完成后

须经业主或发包人代表验收签字方可。工程保修项目应保证在十二个月内不出现同类问题,否

则,即使保修期满也应继续免费维修,维修收费给予优惠。对同一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维修两

次后,再次发生该质量问题的,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安排自行维修、委

托其他单位维修或业主自修,所产生相关费用包括维修费、对业主补偿金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缺陷责任保修金为工程最终结算价的1.5%,两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承包人已补

正全部违约行为及其后果后无息返还。

如质量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 通知后15

天内将差额补齐。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

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号: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126

附件4

安全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相关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 了加强对

现场安全环境管理,防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不文明、不负责的行为造 成人身,设备事故

和环境污染等,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和文明,保护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和健康,营造良

好施工环境,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协 议,以资履行。

工程范围: 以合同为准。

1 安全目标管理

1.1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1.2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1.3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1.4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1.5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1.6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7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1.8轻伤负伤率控制在3‰以内,其中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

1.9 杜绝重复发生相同性质的事故

1.10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1.11 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

1.12 杜绝群体中毒事故

2 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法律、标准(有新标准的,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

2.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发2004.2.1

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T50358-2005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第70号

2.4发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制度。

3. 权利和义务

3.1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履行项目 发包人的

责任。详细如下:

127

3.1.1监督并支持承包人全面组织与实施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3.1.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管理的制

度和规定; 董事会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要求。

3.1.3负责审定承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整体策划并监督其实施。

3.1.4负责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目标,审定承包人提出的年度目标。

3.1.5监督承包人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

3.1.6监督受委托方开展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

3.1.7按照相关规定,将合同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安全文明施工补助费支 付给承包

人。对现场的安全措施补助费用和文明施工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1.8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1.9监督承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报表统计、分析和上报等。

3.1.10对承包人进行年度安全奖惩考核和工程竣工安全考核,并按照相关的建 设工程安

全奖惩管理办法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3.2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3.2.1对合同范围的安全全面负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关建设 工程安全

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发包人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 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中 有关安全生产条

款的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 全施工水平,确定严格的

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并 确保本工程按期达标投产。

3.2.3组织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执行委员会,健全安全监察网络和有 效的安全

保障体系; 并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 持证上岗。

3.2.4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策划,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经发

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5具体负责贯彻落实由发包人制定的建设工程安全总目标,负责制定年度安

全目标,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实施。

3.2.6负责各类承包商安全资质的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3.2.7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成立文明施工管理领导小组, 配备专职

管理人员负责全面领导、协调其施工现场区域范围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包 括:

(1)制订文明施工规划和实施细则。

(2)组织召开文明施工例会。

(3)制订文明施工考核和奖惩办法。

128

(4) 解决发生的重大文明施工管理问题。

3.2.8负责在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做好完整的记录,并对危险性施工区域和关键点作业前对施工单位进行专门的技术交底,并

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3.2.9负责开展对建设工程危险源和危险点的辨识和控制工作。

3.2.10实施安全培训,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3.2.11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3.2.12负责工程项目的日常安全检查。

3.2.13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14 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报送安全统计报表和有关安全分析资料。

3.2.15对施工中危险品、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和贮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按照国家标准

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3.2.16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安全和环境培训,保证员工上岗前经过三级安

全教育,具备安全完成相关活动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3.2.17针对每个具体的施工项目应进行施工策划,并根据本项目施工安全特点和年度生

产安排,制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和计划。

3.2.18针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事故、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台风、水灾;现场人员和设

施的意外伤害;有毒有害物质和射线意外泄漏;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 爆发;交通事故等编

制应急计划、成立应急组织、设置应急设施物资、对员工进行培训等,当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

情况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2.19消减施工过程中污染源或减少污染物排放,如采用无毒、低毒、低污染替代材料,

加强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和贮存设备的管理,消除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应用酸/碱液中和处

理排放、冲管设置消音器、食堂设置隔油池等适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尽可能回收利用并统一处

理废物料,建筑垃圾合理处置,运输过程中防止洒落,运往指定地点。

3.2.20 对各项作业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审查。

3.2.2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

3.2.22 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与处罚:

4.1承包人安全施工保证金按总承包合同条款执行。

在总承包范围之内,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罚承包人20万元。 其他处罚条

款按总承包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29

5 其他

5.1本协议一式十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从双方签字盖章起生 效,主合同

失效时,本协议自然失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项目负责人(签字)

130

附件5

工程廉政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依法规范招投标工作及合同签订和执行中的廉政 纪律,防

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和承包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 参与其他

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管理的活动。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不得利用职权违规为自己、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 益,让其

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分包等活动。

4.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由乙方提供的高档宴请、娱乐、旅游等消费活动。

二、乙方责任

1.不以任何名义向甲方人员赠送钱物。

2.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不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不提供假冒伪劣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产品。

4.不损害甲方利益。

三、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不在非公务场合谈业务;

2.不一对一谈业务。

3.不以任何名义互相宴请。

4.分别对双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

5.互相监督,发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时,可向双方监察部门举报。

四、违约责任

1.如甲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单位领导必须按照廉政纪律严肃处理,并将处 理结果上

报单位监察与审计部。同时,向合同乙方通报处理结果。

2.如乙方人员涉及本合同违约,甲方将视违约情节轻重,对乙方采取警告、中 止执行合

同、宣告中标无效等处理措施。

五、甲方监察部门约请乙方监察部门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商务 合同执行

131

后,请乙方单位向甲方提供《保廉合同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

六、本合同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七、本合同有效时间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的有效时间。

八、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 份。复印

件由甲、乙双方监察部门保存。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

单位(盖章) :

单位(盖章) :

132

附件6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133

附件7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设计负责人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劳资专管员

其他人员

注:以上人员最终根据承包人投标文件调整

134

附件8

工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1.2.3.

135

附件9

项目减量化措施清单

序号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综合单价

(元)

合价(元) 总金额(含规费、税金)

(元)

1

原土回填

2

泥浆固化

3

泥浆干化

4

钢板桩

5

SMW 工法桩

6

PC 工法桩

7

拉森钢板桩

8

HC 工法桩

9

水泥搅拌桩等垂直支护桩基

10

地下连续墙(二墙合一)

11

采用预制桩、根植桩等围护

12

可拆卸式锚杆(喷锚)

13

金属内支撑(钢支撑)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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