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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山单元康中路(康惠路-崇超路)
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补充更正文件
招标编号:A33*开通会员可解锁*63001221
招标人:杭州市拱墅区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新诚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日期:2026 年 04 月 24 日
至各潜在投标单位:
半山单元康中路(康惠路-崇超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补充
更正文件与招标文件同等有效。凡招标文件与补充更正文件不一致的,均以本次
补充更正文件为准,请投标单位务必及时下载并按本次补充更正文件的内容参与
投标,招标人不承担投标单位未能及时下载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一、更正内容:
1、更正招标控制价,具体详见附件:招标控制价(招标补充版)-半山单
元康中路(康惠路-崇超路)道路工程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
2、因招标控制价调整,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4款内容修改,
原招标文件内容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4
最高投标
限价
☑1.最 高 投 标 限 价 4851.9691万 元 , 其 中 设 计 费 限 价
58.1243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4665.0884万元,设备购置
费限价/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128.7564万元,暂
列金额10.6963万元,暂估价0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
类型,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
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
成的等差数列)
,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2)、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80%~82%:
☑低区间80%~81%,具体为80%、80.1%、
80.2%、80.3%、80.4%、80.5%、80.6%、80.7%、80.8%、
80.9%、81%;
5.其他:招标控制价 4851.9691 万元。
修改后内容为: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3.2.4
最高投标
限价
☑1.最 高 投 标 限 价 4403.7835万 元 , 其 中 设 计 费 限 价
53.2146万元,建安工程费限价4233.7183万元,设备购置
费限价/万元,工程总承包其他费限价116.8506万元,暂
列金额10.6596万元,暂估价0万元;
4.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最高投标限
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风险控制价。
下浮比例的计算: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先勾选项目
类型,再勾选对应项目类型的高或低区间(选择其一),
并明确相应区间的浮动范围(步距 0.1,由 11 个数字组
成的等差数列)
,在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数。
☑(2)、本项目为市政工程项目(不含隧道及大型桥梁、
高架桥)80%~82%:
☑低区间80%~81%,具体为80%、80.1%、
80.2%、80.3%、80.4%、80.5%、80.6%、80.7%、80.8%、
80.9%、81%;
5.其他:招标控制价 4403.7835 万元。
3、因招标控制价调整,原招标公告2.1 项目概况内容修改,原招标公告内
容为: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9827 万元,工程概算 9482.72 万元,其中建安
工程造价 4851.9691 万元,
修改后内容为: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投资估算 9827 万元,工程概算 9482.72 万元,其中建安
工程造价 4403.7835 万元,
4、因招标控制价调整,原招标公告2.2 招标范围内容修改,原招标公告内
容为: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控制价 4851.9691 万元。
修改后内容为:
2.2 招标范围:本次招标控制价 4403.7835 万元。
5、因招标控制价修改,电子招标文件重新生成,投标时以此次招标补充文
件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为准。
6、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特别说明作以下修改
17.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严格依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
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及《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
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文件执行,努力使用建筑
垃圾再生产品部位比例达到 100%。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为:施工时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混凝土基层及道路土方内
容 ;
修改后内容为:
17.本项目的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
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50 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
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150 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
量较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
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为:①施工阶段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建立建筑垃
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建筑垃圾的存放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
收集管理台账。②施工阶段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针对性措
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
7、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2.7 其他
义务-(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作以下修改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严格依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
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
印发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及《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
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118 号)文件执行,努力使用建筑垃
圾再生产品部位比例达到 100%。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施工时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混凝土基层及道
路土方内容。
修改后内容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
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250 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
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150 吨;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
估算量平均下降 3%左右;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①施工阶段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建
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存放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建筑垃圾的存放要求,建立建筑
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②施工阶段实时统计并监控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时采取
针对性措施降低建筑垃圾排放量。
二、提疑答疑内容:
1、问:1、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要求3个,人员业绩要求2个,且企业业绩
与人员业绩不得重复得分,业绩要求均为工程总承包业绩,且在招标公告中限定
项目负责人必须由牵头单位委派。同时要求企业业绩与人员业绩完全独立、不得
共用,相当于投标人须提供至少5个独立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方可获得满分,
大幅缩小竞争范围,严重排斥具备相应资质和履约能力的设计和施工企业。 该
条款设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不得设
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招标活动
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2、招标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级且
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且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桥梁工程甲级且
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排水工程设计乙级,其中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桥梁工程甲级
我单位认为该要求设置过高,与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不匹配,属于不合理抬高资
质门槛;本项目为城市次干路工程,道路全长约510米,标准段宽30米,建安工
程费约4851.97万元,无大型、特大型桥梁工程内容,配套仅为常规中小型桥梁、
涵洞或简易跨线结构。 根据《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市政
行业(桥梁工程)乙级资质即可承担中型及以下桥梁工程;本项目规模及桥梁类
型均在乙级资质承接范围内,无需甲级资质 本项目仅为城市次干路配套常规桥
梁,设置桥梁甲级设计资质,与工程实际规模、技术难度不匹配,明显提高资质
条件,限制了具备相应实力且资质满足要求的单位参与投标,违反招投标公平竞
争原则 3、人员资格要求中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委派,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
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同时不得兼任本项
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具有 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
格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 评
分要求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道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设计负责人或施工
负责人具备市政道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本项目人员同时要求一级市政
建造师、注册道路工程师、两名及以上市政道路高级工程师,属于重复高配、过
度设置,与项目规模、技术难度不匹配,严重增加投标人成本,注册土木工程师(道
路工程)本身持证人员稀缺,叠加多项执业资格与高级职称要求,中小型企业及
具备相应履约能力的单位基本无法满足,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答:
回复1:设置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是为了保障项目具备足够的履约能
力,确保中标单位有类似工程总承包经验、相关负责人具备相应项目实操经验,
符合项目实际建设需要。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2:本项目包含桥梁,桥梁单跨最大跨径为50米,属于大型项目,根据《工
程设计资质标准》,招标资质要求设计专业类市政行业桥梁工程甲级,该资质要
求设置合理,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回复3:人员资格要求(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
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或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执业资格;拟派项
目负责人不得兼任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土
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市
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 为资格审查条件,不满足作废标处理。项目负责人及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市政道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
称、拟派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具备市政道路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为
评分要求,两者不矛盾,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问:根据招标文件修订版本,第三章评标办法项目班组人员配备表,设
计专职人员:电气设计工程师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
,且具备建筑电气(建
筑智能化)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因项目为市政道路设计类,并非建筑
类项目,此电气人员职称要求已经偏离了招标文件对该专业设定的需求,建议修
改为建筑电气或电气相关专业的职称。
答:认可,电气设计工程师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且具备建筑电
气或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问: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社保是否认可?
答: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