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学生公寓楼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5-25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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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施工单位踏勘现场,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 号);

1.3.2《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2

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98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

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

《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

建工发〔2017〕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

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192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5 日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市建委 2020 年 10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杭建

市通知〔2020〕4 号)

(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14)《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5)《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

3

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 号)

(16)《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 号)

(1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 号)

(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41 号)

(19)《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135 号)

(20)《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118 号)

(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

意见》(浙建〔2023〕10 号)

(22)《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

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54 号)

(23)《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37 号)

(2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的通

知》(浙建城管〔2025〕19 号)

(25)《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建质函(2025)

343 号)

(26)《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

建质安函〔2025〕366 号)

(27)《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建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25〕307 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

(杭建市发(2025)213 号)

(24)其他:

/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4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按

招标文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14 天内必须提供经图审的施

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报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

施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

5

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不少于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

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

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

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

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

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6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

本工程的超重件:

/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发包

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相关材料,也不得用于其他工程,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

应全额赔偿并支付发包人 10 万元违约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用于本工程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专用条款 10.4.1 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

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

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7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

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

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

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

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

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本项目需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本项目使用建筑

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为:基础砖胎膜、框架填充墙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比例为:100%

(其中杭建工(2025)118 号中已明确的可适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 100%)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较估算量下降 7700 吨,约合下降 39.12%;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 300 吨。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实现场内平衡、自然放坡支护、优

化地下室结构,调整地下室埋深等、应用综合利用产品或其他新型材料,减少土方开挖。

(5)新能源车辆:

本项目要求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为:10%。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随时对现场作业的

新能源车辆比例及车辆合法性进行抽查。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桐庐县滨江大厦

8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

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

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发放的确认,工程量调

整的测量等(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

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同履约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

供全套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5 套竣工图、5 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

光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 ,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

9

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

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 号)、《杭州市智慧工地

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

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 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

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 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

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

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

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

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

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分包

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

包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

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

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

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

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

书,并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10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

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

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及设计图纸明确

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范围及比例进行施工。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6)新能源车辆:

用于本项目的工程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车,承包人承诺按照发包人明确的新能源

车辆配备比例配备新能源车,并如实记录运输车辆信息,接受发包人的核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1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

表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时间。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

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

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违约责

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按每次 1 万元计算支付违

约金给发包人,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超过 10 次及

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 /。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涉及改变投标承诺或中标通知书的人

员变更: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要求除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外,按 3 万

元每人每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

住院证明)、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权利等原因除外。

2.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人员变更(以投标文件有证人员名单为基础):对

于对投标承诺的违约,确需变更的,须扣除 1 万元每人每次。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

上医院的住院证明)、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权利等原因除外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按 5 万元/人/次支付给发包

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

除合同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后 7 天

内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

12

验的约定:1.涉及改变投标承诺或中标通知书的人员变更: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的,

变更人员要求除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外,按 3 万元每人每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报相关行业

监管部门。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

权利等原因除外。

2.向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其他人员变更(以投标文件有证人员名单为基础):对

于对投标承诺的违约,确需变更的,须扣除 1 万元每人每次。因重大疾病(应有市级及以

上医院的住院证明)、死亡以及劳动法保障的孕妇权利等原因除外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按 2 万元/人/次

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

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班子成员

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 2 万元/人/次支付给发包人违约金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合同价 1% 的违约罚金,承

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中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

13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

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

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

(3)其他方式: 提供合同价款 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或

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

质量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则发包人均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

金。(备注:承包人若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如保函

担保时间到期,到期延期)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

包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总包单位

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4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

A

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

B

变更的估价;

C

部分工程分包;

D

索赔的支付;

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

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

承包人应无条件对该等工程承担一切质量责任,且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

包人有权(但无义务)要求开启隐蔽工程及控制点工程重新检查,由此导致的费用、损失

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

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

15

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任何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全部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索赔损失、政府行政处罚罚款、因参与政府处理过程发生的费用、商誉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在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中,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事故处理及解决,全程参加政府部门的各项程序,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

部门批准。

(3)其他:发包人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如达不到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限

期内未整改到位的还需支付发包人 5000 元至 50000 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

程款中扣除;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

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

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发包人有权按照相

关部门处罚金额的

2 倍计算扣除文明施工费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

第(

)种方式约定: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②其他:完成总工程量的 80%,支付至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90%,其余竣工验收完成

后一次性支付

(2)其他:

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

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6

(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

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权威专家论证通过的,则由承包方负责

组织召开,该过程专家论证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详细施工进度计划须包含以下节点:

(1)基础施工阶段

·桩基施工完成

·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完成

·地下结构施工完成

·正负零(±0.000)完成

(2)主体结构阶段

·主体结构分段验收——2-4 层完成后

·主体结构分段验收——4-8 层完成后

·主体结构封顶

·砌体及二次结构全部完成

(3)屋面及外立面施工阶段

· 屋面工程完成

· 外墙饰面及门窗框安装完成

· 外脚手架拆除完成

(4)机电安装阶段

· 给排水及消防主管道安装完成

· 强弱电桥架及配电系统安装完成

·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成

· 电梯安装及验收合格

17

(5)精装修施工阶段

· 精装材料确认

· 精装工艺样板间施工及验收通过

· 室内湿作业完成

· 室内干作业完成

· 厨卫及五金洁具安装完成

· 开关插座及灯具安装完成

· 室内粗保洁完成

(6)室外及配套工程阶段

· 室外综合管线埋设完成

· 室外道路及景观工程完成

(7)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

· 竣工预验收通过

· 消防验收合格

· 规划核实及竣工备案完成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

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

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进度

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完工等) 。

7.2 施工进度计划控制

7.2.1 进度计划与报告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交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及资源配置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各工种人员数量、主要施工设备清单及数量),并附上当前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的对比分析。

7.2.2 进度滞后的认定当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约定的关键节点工期超过

7个日历天,或发包人及监理人书

面认定的其他进度严重滞后情形时,视为承包人发生进度违约预警。

7.2.3 发包人赶工要求出现

7.2.2 款所述进度滞后情形的,发包人有权书面要求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采取赶

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8

1)增加施工人员数量或调整作业班次;

2)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3)优化施工工艺或作业流程;

4)发包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赶工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要求后

3 个日历天内,提交包含具体措施、资源投入及时

间节点的赶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

30天赶工方案,必须将总目标按月细化、按周分解,明

确每个考核周必须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或形象进度节点,作为考核赶工是否达标的依据。赶工方案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立即执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赶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4 拒绝配合赶工指令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发包人依据

7.2.3 款发出的书面赶工指令,未在收到指令

10天内开始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7.2.5 赶工未达标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发出赶工指令后,发包人及监理人应定期按照赶工方案进行考核,

30 个日历天

内未能按照赶工方案落实到位,赶上原定施工进度,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元。

注:节点进度延误罚款与总工期延误罚款并行、互不抵扣、各自独立计算,且误期违

约金合计上限为合同总价

5%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 7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

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

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

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1.发包人无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发包人要求

的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

19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

竣工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30000 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的 5%)的标准支付。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

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

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

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2)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3)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

应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有

关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其中:(1)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

人对质量认可;(2)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认可确认后才能大面积使用。

所有工序必须样板先行;样板经设计、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大面施工

20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由承包人提供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本工程有关试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

定需要发包人支付的除外),并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

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

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业管

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取

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价信息》、《浙

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

21

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

审核签证确定的单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

率),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

暂估价)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

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

价依据,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

定额机械费"为取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

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材料价格;无价材料

签证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单

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定的单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后乘以(1-优惠率),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

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确定。

(5)其他: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条款第 12.3.1 条规定执行。②施工组织措施费

在招标范围未发生变化情况下,按投标报价包干。施工技术措施费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

程数量变化,引起技术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

但对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费,按包干处理,结算时不作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

额为: 无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22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无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

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

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

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

市发〔2018〕579 号)执行;

(2)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5

%)

23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

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

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价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息价

-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

段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

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

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应阶

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 对应阶段部

位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应阶

段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

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

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

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

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

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

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

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

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

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

述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

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

签证为准。

24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

结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

外人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人

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

险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 = 〔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编制期

人工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

合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

天所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

计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

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用条款7.5执行及通用

条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

等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

或下跌时,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开

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 28 日历

天所在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

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

以实际开工日前 28 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

约定的风险幅度计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

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5

(2)其他:应包括人工及材料涨跌幅在 5%以内的风险;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

市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的上下浮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承包

人可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施工

措施费和其它措施费不因人工和材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其他:

/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 10% 】的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

价的 1%)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

【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

同价款】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款 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发

包人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工资专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

正式开工后 7 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月同比例扣回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

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

26

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

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

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

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

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

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合同价的 1%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合同价的 1%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

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预付款应在工程开工通知单发布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10%工程

预付款(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同价款);

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项目完成结算前,每月支付金额为当月实际完成的 85%(含预

付款金额)(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3.工程竣工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决算书,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90%(含预付款金额);

4.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剩余 1.5%留作质保金;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75%的质量保证金,防渗水 5 年质保

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剩余

25%的质量保证金。

6.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结算(水电用量按装表计量,总表

及分表差额和水电的损耗等由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27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 25 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

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①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住建通〔2018〕35号)文件和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桐住建通〔 2019 〕39 号)有关条款的通知规定: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照建筑土建工程不低于总工程款的25%,市政及建筑安装工程不低于10%的比例确定,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程款总额(中标价)×合理比例(25%)÷合同工期(月))。本项目的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在每月的 25 日前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工资专户。

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承包人已按时足额支付

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 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协商解决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

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

证单及保修书等)。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发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

28

承包人应及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 7.5.2 款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协商

解决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后 1 个月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10000 元/天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

之三计算

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逾期超过 10 日,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承

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15%计算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

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应付承包

人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实施项目的投标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

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

为认可试车记录。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29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通过竣工验收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不得迟于

90 天)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若承包人无故拖延上报或者不报,经发

包人书面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开展结算审查,相关责任由

承包人承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竣工结算书文件及相关资料,详见合同附件《工

程结算送审资料要求》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期限:

(1)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60 工作日;

(2)工程造价 5000-10000 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90 工作日;

(3)工程造价 10000-50000 万元(含)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120 工作日;

(4)工程造价 50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 180 工作

日。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原则上应在

收到结算资料后的 7 天内,完成对结算资料完整性的初步审查,若存在缺漏的,应以补充

资料函形式书面一次性告知承包人缺失资料的内容,避免承包人因多次补正资料而延误结

算进度。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未办结工程结算审核,无特殊情况的,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审核

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核时间自承包人提交完整的

结算资料至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止。

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

目建设投资成本,由发包人支付给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本工程结算是否需要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复审:是/否 ;

复审部门为:

复审程序为:

30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2.2 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存在高估冒算行为的,需承担高估冒算违约金。

工程结算经审查后,对核减率超过 5%部分实行处罚,金额按照 16.2.1(6)条款约定执行,

工程结算批复时发包人直接从结算造价中扣除。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最终结清

申请单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1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造价的 1.5%。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

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75%的质量保证金,防渗 5 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发包人无息退还剩

余 25%的质量保证金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

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

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32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

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

责任:

协商解决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

违约金;

(2)承包人未按照 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

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

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20000 元/次 违约金;

(3)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

支付 10000 元/次 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次

违约金;

(6)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

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 10000 元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8)承包人存在 14.2.2 约定的高估冒算行为的,处罚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

高估冒算违约金=【审核核减金额-施工单位送审金额*5%】*5%。

(9)其他: 如承包人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配合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33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

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10000元/天的违约金;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

/次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承包人向发

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返工的费用,前述违约行为若同时导致逾期竣工

的,承包人还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发现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

整改返工并承担所有返工的费用。整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

承包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应全额退还发

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承包人还应全额

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

包人无关,若发包人先行予以赔偿的,也可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3.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免费整改直至合格。

4.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收取承包人每次2000

—20000

元人民币违约金。

5.保护责任违约: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成品、设备、甲供材料等的保管及保

护义务,若发生任何毁损、丢失等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要求立即修复、更换、重

做、重新采购及采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且每次应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50000元或相当于损失额两倍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6.损失赔偿:若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

包人为维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房的损失、第三方索赔损失、律师费、

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扣款权: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发包人均

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及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

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且发包人继

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4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按合同通用

条款办理,其中地震(6 级以上)、台风(十级以上)、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

为 100mm 以上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人员和设备及第

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 。若施工过

程中施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赔偿事项,与

发包人无关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

仲裁或诉讼

35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为廉政承诺。(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①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③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序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3)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使。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及交通安全责任书原件移交业主一份予以备案。(4)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核减率超过 5%,发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结算造价5%部分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结算造价5%以外部分基数按5%计算,计费以净核减额为基数,核增费用不得收取。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如造成需要追加审核费时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处罚按送审结算造价5%以外部分的5%标准计算,在审核报告出具前缴纳至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尾款中扣除。(5)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认可无异议。(6)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建设单位的检查。若检查不合格,乙方应及时整改并扣除5000元/次,上报主管部门。(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由承包人负责办理。(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9)工程质量如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格质量目标,处以工程结算造价的5%的违约金。(10)本工程采用线上加线下的方式进行人员考勤,线上的方式进行相关人员考勤:承包人在进场后必须在工地现场通过浙里办“桐庐工程助手”,用来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以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在合同价中。

本工程承包人应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

7 天内,将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通过“浙里

办”进行实名注册,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并在“桐庐工程助手”小程序完成中标项目关联,如不及时完成,发包人将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承包人的中标资格。项目班子考勤的具体规定:中标后,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阶段不可调换,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可以调换。为加强标后监管,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项目班子人员采用“浙里办

APP-桐庐工程助手”进行项目到岗率的考核。本项目考勤人员

为班子成员,考勤人员在桐庐工程助手考勤系统中到岗率不少于

80%。1、考勤一天两次,

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

2小时,考勤结果不得低于【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

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

2、项目班子人员考勤率不符合要求的,按

合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3、以上考勤缺勤的,按每缺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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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扣

10000元,最终结算审计后,按此标准进行扣款。线下的方式进行相关人员考勤:发包人对承包人拟派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包括项目经

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到岗率进行考勤,要求到岗率均不低于合同工期的

80%。考勤人员由监理单位负责考勤,若监理考勤督查时无法确认到场的,一律视为缺

勤,每缺勤

1天扣人民币10000元,本金额直接在审计结算后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具体考

勤规则按照本项目监理考勤办法执行。(11)工程在具备一定完工条件或竣工验收条件之前,承包单位如接到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要求其清场并撤离的通知后7日内,必须完成机械设备的撤离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拆除、建筑垃圾的清运出场等场地清理工作(场地清理要符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的要求),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2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12)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13)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并要求承包人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承包人还需按合同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14)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278号)、《2018 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控。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化运输”六个 100%,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新技术,对暂不开发的场地实施绿化覆盖,对工地实施湿法作业。加强道路保洁,对堆场扬尘和平整过程扬尘管控,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如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严禁车辆覆盖不严密或未冲洗情况下出场。(15)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承包人自理,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1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监理工程师交验,双方代表做好现场的效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很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 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19)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每月提供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5 日提供上月25日至本月24 日完成工作量和工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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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表, 上报监理人与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以上均需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送达发包人认可。)(2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整理等有关手续。(2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2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合格竣工退场工程移交前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2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2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25)因合同及合同涉及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争议、工期争议、工程量争议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依法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2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履约保证金1%,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27)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过程等工作方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28)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工程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成品、半成品清退出场,工期不顺延。如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关检测费用。(29)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1、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理的通知后2天内派员进驻现场进行解决。详细保修条款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2、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2%的履约保证金(同投标担保),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工期、人员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履约保证,此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退还承包方(无息)。3、承包人如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 证金中扣除。4、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有效。(30)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承包人投标的投标单价不作调整。(31)联系单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所指事项发生之日起15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与答复。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及造价监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拒签。3、竣工验收备案后,承包人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之日起,根据审计要求尽快送审,如承包、发包双方在收到审核机构的审核初稿之日起,在10天内未做出反馈,视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审核机构的初审结果。4、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联系单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32)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备案资料、拖工程移交)。否

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

人必须严格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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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

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备案资料的移交时间为由甲方确定,每迟延

一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3)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妥善地保护地上地下公用管线,避免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坏。一旦公用管线

发生损坏事故,承包人必须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并上报发包人,同时应立即通知各有关管

线单位,组织力量抢修,公用管线的修复工作应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没有有关部门的书

面批准及工程师的签证,承包人不能临时或永久性地封断管线。如果某管线由于本工程原

因要永久性地封断,承包人的竣工图上需明确表明。由于承包人导致公用管线损坏而发生

的所有费用(包括修复),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若承包人对在施工中损坏的公用管线,不采取

任何修复措施,或修复工作不能使有关管线单位满意,则发包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工作,

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将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承包人应了解邻近建、构筑

物的基础,结构状况,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有效的加固措施,避免邻近构筑物发生沉降、

开裂和倒塌。承包人应把对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措施方法列入施工组织设计,在工程施

工期间,应在构筑物四周设置检测点,严密监测邻近构筑物的位移和沉降。承包人在施工

过程中造成对邻近构筑物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加以修复和赔偿。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

修复被损坏的邻近构筑物。若承包人对在施工损坏的邻近构筑物不加以修复赔偿,则发包

人将指派他人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修复和赔偿费用,发包人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

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支付给发包人。

(3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经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二)偷工减料,降低工程材料用量或施工工艺标准;(三)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四)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施工规范的施工作业行为。甲方或监理单位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单》,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应根据具体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修复所需合理时间综合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单》后应立即启动整改工作,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若乙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无正当理由,未在《整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2)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拒绝整改;(3)虽经整改,但经甲方或监理单位验收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4)同一性质的违规施工行为重复发生。甲方有权在乙方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000-20000元的罚金,具体金额视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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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而定。本项罚金扣除,不影响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损失、工期延误损失等)主张赔偿的权利。(

35)承包人知悉并同意,因承包人违约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后,但如该等违约

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予以补足。(

36)如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发现其不履行职责,

或与承包人串通等情形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书面要求后

3日内用资格和经验可为发包人接受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人

员代替。(

37)承包人知悉并同意本合同下的款项支付义务由桐庐城市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向承包人

履行,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不对此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如桐庐城市发展经营有限公司未及时向承包人支付服务费用的,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主张。(

38)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就本合同20.4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为:因履行本合同产

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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