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中心装修工程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2-02
发布于
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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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龙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签约时间、地点:2026年(月1日,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 中心装修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中心装修工程

2. 工程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候潮东路与银鼓路口。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100%。

5. 工程内容: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内容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 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具体以提供的施工图、工程量 清单及其编制说明、联系单中明确的内容为准。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 减以及根据招标人明确指令需在招标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招标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具体竣工时间以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目期计算的工期 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任零贰万肆任伍佰壹拾壹元整 (¥) *开通会员可解锁*.00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壹拾洙万柴任肆佰伍拾叁元贰角(¥)177453.2元(未含税);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柴万叁仟叁佰玖拾肆元整(¥)73394元(未含税);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季晓俊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 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 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

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年 | 月19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_杭州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副,承包人执陆副。

组织机构代码:1233*开通会员可解锁*1E 地 址:杭州市上城区中山南路 303 号

コミバイク(1月: 2*开通会员可解锁*7915151
力 士: ( 城区凤起东路 20 દિર 2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严肃荣
委托代理人
申 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 真:*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杭州凤起路支行
账 号: 7748*开通会员可解锁*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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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 织的综合性文件。_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申子信箱: 642452125@qq.com
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 77号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
"联系申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敏迪智谷大厦2号楼 704 室-4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 3.1《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 3 2《关于讲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建

市发〔2018〕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

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 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 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物联网管理应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 工发〔2012〕426 号);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 号);

(4)《关于巩固 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工发〔2017〕112 号):

(5) 《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 161 号) ;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 里建)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8) 市政府办公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 市建委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 单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0)《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航建 市通知(202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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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 32 号)

(12)《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号)

(13)《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 标造价中心〔2021〕84号 >

(1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 169 号)

(15) 《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 (杭管执联(2025) 1 号)

(16)《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 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 17号)

(1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 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2024〕123号〕

(18)《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 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124号)

(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 函〔2024〕 41 号)

(20)《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 知》(杭建工发(2025) 135号)

(21) 《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 (2025) 118 号)

1 (22) 其他:

1 1.3.6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1.3.7 其他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1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其他:招标文件、答疑文件(补充招标文件)、询标纪要、变更联系单、会审纪要 等。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 3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6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图纸及说明书。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每月提供已完成工程量统计报表和下个月工程 进度计划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每月25日前报甲方;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叁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_纸质、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齐全资料的一周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借第三方。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指定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现场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10.1 条执行。

1. 10. 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发包人指定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按国家规定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 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本工程实施、结算全过程。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约定_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本工程实施、结算全过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 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 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参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10.4.1 条款;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单价不调整,工程 量清单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

2 发句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 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 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 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承包人及时缴存。

(2)工程渣士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 算,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 冲洗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 算清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 中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 工结算清单建筑垃圾工程量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 供佐证材料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 量检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2.2 发句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于海峰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614
务: 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书记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上城区中山南路 303 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_

a.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工程存在质量 间题或安全问题或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的,现场代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

b. 发包人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 候撤回并重新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

c. 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及签证须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仅有本人签字未盖章

的,经发包人追认,则对发包人有效;发包人不予追认的,对发包人不具有效力),以书 面形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交给承包人现场代表(或合同约定签收人),承包人代表(或合 同约定签收人)在回执(签发登记表)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当承包人代表不在施工现 场时,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属于承包人其它管理人员代签,签字后即可视为承包人 代表已签收。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开工前完成工程项目的各种批准 文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 保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伍套,电子文本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电子文本。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 "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 各项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 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 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 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 装标准的通知》(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 并支持对关键岗位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 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 实时性和真实性。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 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 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 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 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 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 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 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 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工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 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 资支付日期,确保人走账清。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合同管理,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委托给本工程建 筑垃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1-25-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向 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目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垃 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 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 单位与接纳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 运输处置费用。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

(4)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 符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 建(2023]10 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 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 验,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项目经理 3.2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李晓俊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1029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浙 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 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17 / 11 - 11 - 11 - 11 / 1 - 1 /

通信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路 203号中豪五福天地 B座2号楼18楼;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 期及成本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出勤率不得少于(26)天,

且每天不少于(8)小时在工地),发包人及监理人对到岗情况每月进行考核(双休日、法 定节假日计入考核范围),考核以书面考勤或指纹考勤等为准。每月累计缺岗达到3 次的, 除按约定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因其项 目经理展职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 承包人改正,若在发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仍未改正的,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 约保证金 20000元,同时要求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处罚,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无敌到岗率不足时按照人民币 1000 元/天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每月累计缺岗达到 3 天的,扣罚项目班 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5000元,发包人及监理人给予警告;每月累计缺岗 5 天及以上 的,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10000~20000元,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 理,如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罚没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因其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还应当另行予以赔偿。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 得低于原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时,应提前 7 天书 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等资料。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经理 及项目班子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不得更换除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 及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不能胜任项目经理工作需更换的外,其 余因承包人提出跟换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变更项目经理需要获得 发包人同意的前提条件下,且更换后的人员资质不得低于原有水平(指执业注册资质、职 称、业绩等),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万元。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发包人造成审 计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导致工程质量、 进度等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并有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处罚。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

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贴误工期 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作 出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 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发包人造成审计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 绝更换的,发包人通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同时扣罚 全部承包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并对相应人员的到位率作出承诺。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 经验的约定: 不得低于投标时的职称、资质、资历、数量、管理经验和能力要求,且更 换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违法乱纪的工程技术、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内作出更换,直至发包人满意 为止,不得拒绝和拖延,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漏缺对发 包人造成审计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 权扣罚项目班子到位履约保证金 10000元/人·次,因此给工程造成损失情况严重的,发 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罚没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足 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另行补足赔偿。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离 开施工现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及发包人,并征得监理人、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每发 现一次扣罚项目班子履约保证金 1000元/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 一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临时代替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并征 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按违约处理,扣罚 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3 万元。要求承包人重新派出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的施工 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及时派驻,并按时完善相关人员更换程序,因人员变更程序滞后或 漏缺对发包人造成审计影响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擅自更换项 目经理导致工程质量、进度等受到影响,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扣罚全部项目班子人员到 位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工程损失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通报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确 保 95%到位(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在工地),由监理进行每天目常考核,无故缺岗每次扣 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 2000元/人,累计缺岗 3 天,将罚没承包人全部项目班 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到岗情况以监理单位出具的考勤记录为准。因故不能到工地或不 能参加例会,应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及发包人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否则,无故缺席扣罚项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2000元/人·次。如因此造成发包人 损失或者发包人认为存在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罚没全部项 目班子人员到位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当另行补 足赔偿,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 将工程任何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否则将作为违约,违约金按合同价 2%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由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开工后确 认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结构加固工程、医疗污水处理工程、智能化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不得转包、非法分包,一经发现,以承包人违约处理, 发包人可终止合同,承包人应于合同终止后 30天内清退出场,承包人逾期未清退出场, 视为其放弃场地内其物品所有权,发包人自行清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从其结 算工程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发现存在 下列情况的视作转包或非法分包:

(1)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期,成本、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和义务,将其承 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

(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

(3)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转给他人承包的。

(4) 施工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 或者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无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

(5)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不

符。

(6) 承包人将自身不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或分包内容未经发包人同意。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由承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2、在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将合同价款直 接支付给分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 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前。发包人对已完工程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应按 发包人要求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分包单位、设 计人、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承包人的,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以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施工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所有材料、设施设备、已完工程、成品、半成品被盗 或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

3.7 履约相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

(2) 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2017-1

(3)其他方式:(提供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数字保函、担保 公司担保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应向 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 2%的履约保证金,即(20.049022)万元。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 起至合同竣工合格后 10 日退还,若工程延期承包人应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履约保证 金组成:工程质量占总额的 20%,工期占总额的 20%,安全、文明施工占总额的 20%,项 目经理及班子到岗率占总额的 40%。若低于招标风险控制价中标的,承包人在提交履约担 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提交形式、有效期及退还方式同 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占 20%,发生质量事故视严重程度每发生一起处 1 万元以上全部 质量履约保证金以下罚款,直至扣完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为止。工期保证金占 20%,以合 同工期为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按照专用条款进行处罚(详见专用条款第 7.5.2 条)。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到位率占 40%,项目经理若不能到位、项目班子的人员

资质与数量不符合投标承诺的,按专用条款进行处罚,直至扣完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到位 率履约保证金为止(详见专用条款第 3.2、3.3 条)。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工程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附件 3"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部分(该 附件3 同时作为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 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如有其它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傅旺英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3015408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642452125@qq.com
通信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三里亭路 77 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监理合同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 确定:

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48 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参加。

通知时提交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通知明确陪同检查人员名单、隐蔽和中间验收时间和地 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不合 格的,承包人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 延。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的必要资料,经监理人、承包人共同 现场验收后填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与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相关的施 工技术资料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对需验收而未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 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剥露验收,相应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一经发现,罚款 1000元/人·次。若发生有损发包人 形象的事件,视情况每次处以 1 万元的经济处罚。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给发包人或其他单位 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总体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包括其它专 业单位的施工人员均纳入承包人的总体管理范围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 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 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 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其它:

1)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 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全部费用,且发包人有权扣罚 50000 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安全施工状况进 行检查,发现有违反安全施工情况的,有权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须按要求进行整改。

2)承包人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 等,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并每被查处一次,发包人有权扣罚 5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履约保证金。

3)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死亡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4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 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所有费用在履约 保证金及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及时补足。

4)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垂直运输措施和各种意外情况所可能增加的垂直运输费用,且 费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施工结束后塔吊等垂直运输措施设备及时拆除清理,如 未及时拆除清理发包人有权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 关部门批准。

(3) 其他:文明施工按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8 号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 理规定》执行,否则若造成工程损失或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本工程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杭州市建筑工地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定 执行,承包人应做到"工完、料清、场地清"。

承包人文明施工还需做的其他工作:

1所有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后背印有施工企业名称,夜间施工必须穿着反光 背心,涉水施工必须穿戴救生衣。

2必须配备洒水设备,施工场地进出口配置车辆冲洗设备,保证施工现场无扬尘、进 出施工车辆不产生扬尘。

3围护要求:工地围档应符合《杭州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杭 建工发(2012)389号)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围档广告设置应以公益广告为主,公益广告 量应不少于沿街围挡面积的三分之一,体现杭州特色,保持整洁美观。本项目现场几个出 入口大门如果需要更换、调整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的,承包人应负责更换、调 整,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④施工中产生的土方根据承包人施工需要临时堆放的,堆放期间必须作覆盖处理。 6合同签订后 2 周内,完成市容、环保、市政等相关部门的各项手续的办理,并报监

理及发包人备案,土方及淤泥外运时应承诺所用自卸车应为密封专用自卸车。

6必须在开工前配置不少于 6 人的文明施工班组 24 小时常态响应,该班组今后由监 理人进行考核及统一调度。

⑦协调好设备及电气安装、消防设施等配套单位的施工安排,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文 明施工工作。

8承包人必须列报详细的文明施工措施且附详图。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根据国家及 省、市的有关要求。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文明施工、 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第二次发现责令承包人整 改并扣罚1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3 次及以上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 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根据实际发生的次数,扣罚20000元~3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 约保证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违约金及措施费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和"浙江 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 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检查;并根据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统一办理进场手续 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 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相关费用计入报价。

10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 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

(1)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

(2)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 时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参加,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 管道、防震、易燃易爆等特殊地段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13本工程所有泥浆、土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运及消纳地点必须符合杭州市、上 城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如发现随意丢弃、倾倒等现象,每倾倒一车处以1万元违约金外, 发包人有权酌情扣除承包人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他人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所产生 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开支承 包人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10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边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浑浊废弃 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等。

仍在施工过程中,对职能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整改并回 复,因整改不力或不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扣罚1000元~10000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 约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发包人确定的为准。如不按要求交纳,发包人有权从当期进度款中 予以扣除。

16承包人已充分考虑垂直运输措施和各种意外情况所可能增加的垂直运输费用,且费 用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11承包人必须按市建委的通知要求,加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凡涉及本工程运输车 辆的安全责任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有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计入。承包人需加强建设工地工 程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本工程 施工中所有材料、设备等的内外运输,必须遵守本市有关交通、环卫、安全、防噪声等行 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应办理,并由承包人自行办理解 决。承包人因违反省市有关规定,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其发生的工期延误、 费用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约 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 下第(1①)种方式约定:

1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

(2)其他: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未实施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费将不予支付。

7 工期和讲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动态劳动力安排计划, 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等供应进场计划,质保体系,安保体系,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计划等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经监理及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 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由于现场交叉施工需要承包人调整局部施工安排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落实调整。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 利的,发包人可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所有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该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满足现场施工 环境的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由于不能满足设计和规范、以及现场施工环境要求 的方案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不予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承包范围内所有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并无条件接受发包人派遣的现场代表及 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协调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无条件服从建 设单位对现场总平面的协调。承包人如不按合同要求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发包人有权单方 解除本合同,由此引起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 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接到报 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 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审定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要求施工。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日内,如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承包人修改后再行 提交审核。监理人及发包人对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仅是对施工进度计划可行性的确 认,并不是对是施工进度修订产生的费用的确认,也不是同意对原合同工期的顺延和变更。 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进度计划,造成发包人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 的,发包人有权拒付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开工 7.3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方可进行施工现场

布置。承包人进场后 10 天内需完成工地大门、政策标语、场地硬化、企业形象设计图牌、 安全警示图牌等工作,并通过发包人的验收。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 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文明施工必须达到当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 要求。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_90_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 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_开工日期前 15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1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a.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而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b. 因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条件而无法开工建设等原因影响进度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经监理工程师签署);

c. 业主明确指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不包括承包人因质量、安全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 的停工);

工程延期的审批:

a. 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 延期申请;

b. 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 工期:

c. 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关键工序但不 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一天,扣罚原 合同款的万分之三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目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 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 人支付的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

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每逾期一天为3000元。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 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其他:交通、市政、绿化等管理部门审批要求(以行政审批单位具体通知为准)。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以当地气象部门或相关权威部门发布信息为准,杭州地区一般有 以下情形:

(1) 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

(2) 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

(3) 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 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5) 其他: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2020 - 无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招标时已明确由发包人供应的材 料设备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以上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的材料、设备失窃、毁损、灭失的,由承包人按实赔偿。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负责完成 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到货后,必须附产品合格证等。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品牌、品种、规格、质量 等级等要求进行采购,所有材料采购前均需书面报送监理及发包人审核,若采购材料的质 量、品牌等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必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相关费用,工期不 于顺延。材料必须经监理和发包人代表验收后方能用于本工程,且必须符合施工图纸设计

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当承包人选定的材料质量达不到预期质量目标要求时,发包人保留 更换的权利。

(3)随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或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 他地方进行检查。

(4)在材料批量采购之前7天内,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 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批量采购,采购的材料必须与样品一致。如发包人及监 理人需要对材料厂家进行考察的,承包人必须配合安排。

(5)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证 明该材料质量是合格的。

(6)承包人应将他与合格的材料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发包人。

(7)若使用劣质材料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 或中止合同。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或劣质 材料施工后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1) 除行政监督部门规定必须报送与封存的材料设备外,对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 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 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2) 材料设备采购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技术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 采购,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质保书或试验报告,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承包人需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所购材料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产品小样,经监理和发 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封存小样并采购;采购进场的材料设备应与设计及投标承诺的品牌, 规格、质量档次及封存的产品小样相一致,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意见后,承包人方可用 于工程。

(3)对于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材料(设备)或者投标人采用的材料(设备)品 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承包人必须书面上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采 用。若擅自使用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的品牌,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予 以制止,已使用的无条件返工,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如影响进度和交付的承 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造成建设方损失,承包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4)若承包人使用了劣质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勒令承包

人无条件返工。无论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劣质材料设备所引起 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如影响工期交付的还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造成发包人损 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全部损失。

(5) 承包人必须按与材料商、分包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按时支付各种款项。否则,发 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欠款后再予支付。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与本工程有关的临时设施及场地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含租地、二次搬迁、临时污水并网、临时水电接驳、临时场地拆除清理等全部费用), 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在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单位及现场其 它专业单位的用水用电费用由施工单位统一向招标人指定账户缴纳,施工单位与专业单位 之间自行协商用水用电费用的分摊比例。

试验与检验 ത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相应 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由承包人承担 相应费用。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具备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资质条件;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承包人选择单位后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 方可确定试验、检测单位;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执行。

恋事 10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 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 以下约定:1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 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材料、设备发生变更时,仅调整变更前后两种 材料、设备投标截止期当期信息价(市场价)的差价及税金。

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定额套用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按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及利润 等综合费用按相应类别工程费率中值计取,规费按投标口径执行,税金按照现行国家规定 税率计取。材料及人工、含机械的人工和燃料动力费)价格执行投标截止期当期信息价, 信息价是指杭州造价信息正刊,杭州造价信息正刊无的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当零星工程 发生签证台班数量,机械单价执行预算定额单价。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综合单价乘以优惠 率得出变更单价,优惠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价)。对无定额(或 无类似定额)及当地信息价正刊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承包人、跟审单位(如有)、监理 单位在充分市场询价基础上按照规定审批程序签证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 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 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 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 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 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变化幅度范围外的增减工程量单价按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6.2条规定,增减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按下列公 式调整: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1)当 Q1>1.1500 時: S=1.15Q0×P0+(01-1.15 Q0)×P1

2当Q1<0.85Q0 时:S=0.85*Q0*(P0-P1)+Q1*P1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

3当Q1>1.25Q0 时: S=1.25Q0×P0+(Q1-1.25 Q0)×P1

④当Q1<0.75Q0 时: S=S=0.75*Q0* (P0-P1)+Q1*P1

式中 S -- 调整后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5当 PO< P2×(1-15%)×(1-L)时,

综合单价:P1 按照 P2×(1-L)调整_

6当P0>P2×(1+15%)×(1-L)时,

综合单价:P1 按照 P2×(1-L)调整

7当 | P0/P2-1 | ≤ 15%时,可不调整。

Q1 --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 -- 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

P1 --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_

P2 -- 按重新估价的综合单价

L -- 投标优惠率

重新估价的计算方法按前述"10.4.1(3)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约 定条款执行。

(5)其他:1工程量根据施工图及联系单,按照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计算,结算工程量应首先报监理及发包人初审。联系单签证办法具体按照上城区有关文件 办理。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原则上包干,不另增加。但若有甩项,施工组织措施费按同比例如 减结算。施工技术措施费按项为单位的原则上根据投标价包于。其他子目根据工程实际情 况进行相应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 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组价方法按前述"10.4.1(3)②合同中没有 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约定条款执行。

3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提供的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 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10.4.1(3)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 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约定条款,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4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询标过程中,涉及到合同价款结算有须明确或澄清的事项则另行 协商。

⑤对因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等引起合同价款发生变化的,支付依据一般仍按原

合同价款执行,变更价款在竣工结算经审计后,按审定额进行结算。若因特殊原因,如单 项变更净增加金额≥合同价 10%,确需在工程结算以前支付变更价款的,则需签订补充合 同,且与工程变更一并报批。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 后 7 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存在技术上缺陷的,承包人应当进行 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 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变更指示执行。如发 包人认为存在技术上缺陷的,承包人应当进行修改并按前款程序重新报送监理人审查。发 包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批的,并不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实施相应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 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_3_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 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 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2 %时,其超过部分 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__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____%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 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土_%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

(1)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 建市发(2018) 579 号) 执行;

(2) 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 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

(2) 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3)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根据工程结算价支付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 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工程所需、技术规范要求的所有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承包人报价时补充的 施工技术措施费都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

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

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 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人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的费用承包人已预估并计入投标总价,不 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 11.1 第 3 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 其他: a.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费 用发生变化,并由市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 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可按照调整规定执行;

b. 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款所述工程变更,应根据发包人变更及联系 单管理办法执行,费用按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 款规定,对合同价款予以调 整(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包干的报价项目除外);

c. 发包人提出与本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或工程变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 严格执行。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1.3 其他价格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约价的35%(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6%"和"合 同价 1%的农民工工资预付款")。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价 1%。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合同签订后。。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直接转为进度款,不再扣回_。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 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 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 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_按《通用合同条款》12.3.3 款执行。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发包人应根据浙建【2020】7 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 领 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及本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管理协议》 中约定的条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 1%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预付工资性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每个月 20 目前按照工程调税后当月实际完 成产值的(8)%,存入乙方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作为工资性工程款,累计支付至 调税后合同金额的(8)%后不再支付。(比例,房屋建筑、装饰、桥梁为20%,公路、水 运、水利工程(不含河道工程)为15%,河道、给排水工程为 14%,隧道工程、道路桥梁 组合工程为12%,城市轨道土建工程为 10%,道路工程为 8%)。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讲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建设单位应按照本项目《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工资款分账 管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在开工当月按合同价1%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 务费)专用账户预付工资性工程款:在开工后次月起每月单独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到施 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2)按月支付。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发包人提交支付 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发包 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了 天内,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异议通知(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土方外运的,承包人应 确认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 建筑垃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

(1)工程进度款按月申报,由监理、跟踪审计根据每月合格工程量进度进行签证后 上报发包人审核(变更除外),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5%进度款;支付 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如承包人原因未按进度计划时间完成节点,则不予支付节 点进度款,直至按进度计划时间完成节点时方可支付。节点进度款申请时间同月进度款。

(2)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8%(变更除外),工程通过竣工验 收,承包人按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并上报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 完成并完成移交备案的支付至审计价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且通过工程质量回访合格后先扣除维修费用(工 程质量保证金为转账现金的)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维修费用(工程质量保证金为非现 金形式的)等(若发生)再返还保证金(无息)或退还保函、保单等;

(4)单项联系单增加费用时,暂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内,在工程竣工结算时 统一结算、支付;

(5)施工过程中如有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进度款,待整改后再予支 付。

(6) 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按当月已完工程量占合同金额的百分比进行支付; 税金按国家现行标准计取。

本工程为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约定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的 工程结算与承包商办理最终的价款结算手续。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 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0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 月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各3 份)。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2000 / 2000 。

(3)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 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 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将资料报送跟踪审计单位、代建单位确认后送至发包人 审核。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 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将资料报送跟踪审计单位、代建单位确认后送 至发包人审核。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20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另行协商。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 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 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 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 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 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需安排人员看管,直至将项目整体移交给项目发 包人为止。在项目未移交前的现场看管费,成品保护费均由承包人承担。遇特殊情况,承 发包人双方另行协商。

(4)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 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 通用条款执行。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该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执行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移交的,每逾期 1天,按人 民币 10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交付前要清除场地内的材料设备、临时设施、 所有的建筑垃圾,所需费用承包人自理。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实际发生的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所有试车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包干。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_承包人_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_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退场 13.6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竣工结算 14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4.1 条执行,承包人上报 竣工结算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1个月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结算送审要求的资 料。送审资料包括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施工图、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开竣工报 告、竣工验收证书、成册变更联系单及相关审批资料、进度款收入证明、审计承诺书等。

(2)在结算审核中发现结算资料无效或不完整的,审价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未按本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资料的,发 包人将不能保证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且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

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14.2 条执行。

1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合同条款》14.2 条执行。 本工程结算造价以甲乙双方认可的审计结果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_ _ _ _ _ 4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审计定案完成 14 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结 清申请单及房屋使用人或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30天内完成支付。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该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24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 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4)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3)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工程结算价的 1.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 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在结算价完全支付后,承包人需将结算金额的 1.5%汇 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中作为工程缺陷责任保修金,缺陷责任期满,质量回访通过后无息退 还。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目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视县体 情况另行协商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 人 原因 导致 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 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 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 16.2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未按 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元/次 违 约金:

(2) 承包人未按照 3.1(10) 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 包单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 纳场所等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元/次 违约金;

(3) 离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元/次 违约 金:

(4) 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 应支付 5000元/次 违约金;

(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 5000 元/次 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 合利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 5000元/次 违约金 ;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 量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支付 5000元/次 违约金 = ;

(8) 其他: (1)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进度迟缓、 管理混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 一切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对工程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进行限期整改,达到质量要求。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经济损 失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不修复或无法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 单位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 分包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要求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法分包; 其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2)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由承包人根据监 理人、发包人及设计要求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按第(5)条执行。

a.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验收即进场施工的,除承包人每次需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之外,发包人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进行更换,承 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 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不能按时完成上述工作, 发包人有权对材料进行自行采购,采购所发生的材料费、运输费及其他交易费用从承包人 的竣工结算款中扣除;

b. 承包人采购的同一材料设备,连续2 次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决定将该材料设 备的供应变更为由发包人采购或发包人指定承包人采购的方式。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

c. 除招标文件要求外,本工程选用的材料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及环保要求,发包人 或者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查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 求的劣质材料设备施工,一经发现,发包人或监理有权制止使用,甚至停工、返工或中止 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免费更换及赔偿损失。无论发包人及监理是否发现和制止,由于使用 不合格或不符合本工程质量要求的劣质材料施工后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负。

d. 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假冒产品或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处以合同总价1%的处罚。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监理人随时检查工程 质量,若发现不符合相关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施工规范,每次将扣罚承包人承诺的质量保 证履约保证金的10%,待竣工验收时,质量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 承包人负责返修,直至达到要求,并扣罚全部质量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保留采取其他制 约措施的权力。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 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造成工程损失的由承包人承 担,造成工期延误的按(5)执行。

(5)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 误一天,扣罚原合同款的万分之三误期赔偿费。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 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 绝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定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7)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

程指定其它单位施工,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 情况,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扣罚其它履约保证金。

(9) 发包人将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检查,若被发包人发现有违 约现象,每发生一次将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1000元整,同时无条件即时进行整改, 若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加倍扣罚;若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或 其它监管部门抄告、通报批评、处罚等情况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等,每发生一次扣罚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同时无条件即时进行整改,若未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的,加倍扣罚;若被发包人扣罚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累计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且整改 态度不端正的,发包人有权将该工程指令分包或另择其他单位施工,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同时根据情况扣罚部分或全部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必须加强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具体措施暂按《关于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管 理的相关规定》(初稿)执行,否则每次违约扣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20%。

(10)本工程工期提前不予奖励,逾期将予以相应处罚。

(11)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下:

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还要扣罚承包 人安全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 2000~20000元的 罚款;

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品牌要求的材料 设备的,承包人需及时整改,如整改不到位按 20000元/次进行处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拒不整改的按合同价的 2%进行处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 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 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其他:2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 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元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浙江省和杭州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工工伤 保险、意外险、工程一切险、安责险等,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已经予以考虑,发包人不 再另行支付,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承包 人承担。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工程一切险、农民工工伤保险、安全责 任险、承包人意外险等,保险费用按照杭政办函(2007)148 号及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1) 84 号的规定公式计算,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是合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18.7 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但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式解决争议的除外:

(1)提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依法向_杭州市上城区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①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 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 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 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 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②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本工程全部范围内容,不得转包或转让。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 都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但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或终止除外),如任何一方单方面无故 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工程价款的 2%违约金。

3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低下、进度迟缓、管理混乱,发包人有权 罚款处置,情节严重者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因此造成的 一切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工程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按照发 包人的要求无条件地进行限期整改,达到质量要求。因整改造成工期延误、经济损失等均 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不修复或无法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修 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签订 7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以杭州市银行保函形式的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 价之美额。

5关于变更范围的约定:按照《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 知》(杭政办函(2011)91 号)、《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杭财建 [2013]1246 号)及市财政最新要求中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因承向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 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提 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的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审查手续。未经同意 擅自更改的,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 延。

6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工程结算造价经审核后,若审核造价超过送审造价 5% 的,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费率计算,在结算造价中予以扣除。 具体按财政或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要求执行。承包人办理工程结算时必须向审核部门提供预 算软件导出的带有计价软件格式的电子结算文件。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 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工程 竣工结算总造价应控制在政府有关部门已批复的概算内,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⑦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 计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

⑧施工单位需自行配备监控设备、扬尘设备、实名制人脸识别门禁设备,以上产生的所有 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9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 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一、协议书

二、专用合同条款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8. 履约担保格式

9. 预付款担保格式

10. 支付担保格式(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单价 (元) | 质量 | 等级 | 供应 |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_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中心装修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 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 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 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保修范围为工程量清单内所有工程项目及变更增加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除上述项目明确要求外,本工程其余所有项目保修期均为2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 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 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按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 故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质量保修部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
合同附件。 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112 152 24 1
发包人 章)人 承包人(公草)
地址: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凤起东
号中蒙五福天地 B 座2号楼 18 楼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1,
委托代理人(签字) :~ 委托代理人(签守)。
电话: 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传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杭州凤起路支行
账号: 账号: 7748*开通会员可解锁*4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10000

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答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__ 日就_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中心装修工程 (工程 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 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 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 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 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一 一 中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押 保 八: 盖単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和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预付款担保格式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根据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一年 月 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 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 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 =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 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 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 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 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保 八: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支付担保格式

(财政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名称):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 包人")与于____ 年__________ 日签订了_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新中心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 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 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币元(大写: ,在第一次的第一次,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 毕之日后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 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 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 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 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 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 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 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 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 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 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 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 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向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起诉。 2. 向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出 工 :
邮政编码: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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