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26
发布于
浙江杭州
收藏
公告内容
项目编号
立即查看
中标金额
立即查看
采购单位
立即查看
供应商
立即查看
采购代理
立即查看
公告详情
您当前为:【游客状态】,公告详情仅对登录用户开放,
登录/注册
后查看完整商机。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88-7022

正本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同时且政府投
6,2026 同都市理由
15 2026:1: 3 11251
19 764.500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桐庐县富春江镇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浙江绿衢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 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2.工程地点: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507-33*开通会员可解锁*-228721。

4.资金来源:自筹100%。

5.工程内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新建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停车场等内容,总用地面积15162平 方米,拟划定车位297个,拟建造社区服务中心3472. 99平方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 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具体以实际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日历天。工期总目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目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壹仟叁佰玖拾捌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大写)(¥1398132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参拾叁万捌仟贰佰捌拾贰元整(大写)(¥338282元)含税;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整(大写)(¥ 刀);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 整(大写)(¥ 刀);
(4) 暂列金额:
人民币: 整(大写)(¥ 几);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炳忠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6年 5 月 25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庐分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其余送相关单位持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桐庐县富春江镇矿舍村股份经济 浙江绿衢建设有限 法定代表人或其奏班伏理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590X0 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MA2B13012M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石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 街326号一、二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账号:2*开通会员可解锁*53 账号:12*开通会员可解锁*18290 开户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迎南支行 支行

1. 一般约定 ·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 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 -- -- -- ;;
联系申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 | | | |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施工单位踏勘现场,自行解决
1. 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3.1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杭建市发(2018)578号);
1.3.2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
发〔2018〕 579 号);
1.3.3《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
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 164 号)
1.3.4 《关于贯彻《省厅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的通知》(杭建市发〔2022〕54
号)
1.3.5 省市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现行有效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文件);
(1)《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 130 号);
(0) 《关工进,上加强建设工程之公臣昌物联网篮理兰巴亚公中为动漫加》(宁波工作

用平台建设的通知》(杭建工发 里彻状例官理应

(2012) 426 号) :

(3)《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工作的通知》(杭建工(2019)103号): (4)《关于巩固 G20 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 工发〔2017〕 112 号):

(5)《杭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无欠薪"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建市〔2018〕161 号);

(6)《关于杭州市建筑工地全面推广使用"浙里工程建设现场管控"重大应用(浙里建) 的通知》(杭建数改办(2022)1 号);

(7)《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 号)

(8)市政府办公厅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 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9)《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士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渣土领(2020)1 号);

(10) 市建委 *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渣土运输及消纳项目计价清单 编制和报价口径的通知》;

(11) 《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杭建市通 知〔2020〕 4 号);

(12)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21)32 号);

(13)《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脚手架的通知》(杭建工发(2021)358 号):

(14)《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浩 价中心 2021)84 号 )

(1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杭建工〔2023〕169 号)

(16)《关于发布杭州市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的通知》(杭管执联(2025)1 号)

(17)《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 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杭建市通知(2025)17号)

(18)《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 工〔2024〕123 号)

(19)《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 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工(2024) 124 号)

(2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通知》(杭政办函 (2024) 41 号)

(21)《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支撑体系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5〕135号)

(22)《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杭建工(2025) 118号)

(22) 其他:

1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直接应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工作的通 知》(*开通会员可解锁*发文)

②《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 号)

③《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8]580 号)

4《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 [2019]9 号)

⑤《关于印发<2015年桐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桐住 建通[2015]19号)

6《关于印发《桐庐县工程项目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数字化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桐标后监〔2024〕2 号)

⑦《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住建 通〔2018〕35 号)和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 资的通知(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桐住建通〔2019〕39 号);

⑧《桐庐县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桐人社发〔2017〕140 号)

9《美丽杭州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暨大气污染防治 2020年 实施计划的通知》(杭美建(2020)3号)文件和桐庐县建设工地"控尘十条"

10《桐庐县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等 5 部门关于调整桐庐县工程渣土消纳市场信息价及 费用列支等有关要求的通知》桐渣专(2025)1 号。

10《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 2018 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 [2025]320 号)

1.3.5 新工艺、新技术的约定: / / / / / / /

1.3.6 其他: /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即 将实施的24清单就是团体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 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_/;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_ _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 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的,按招标文 件执行,未明确的双方协商确定。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发承包基本情况表);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有);

(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其他: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14天内必须提供经图审合格的整 套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五套(包括竣工图用);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及设计联系单及图纸审查报告。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必要文件,包括国家现行的施 工规范、国家现行的验收规范、国家现行的质量验评标准、国家及地方现行施工验收及施工 安全技术规范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一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及电子版;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 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本项目部 ==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项目部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 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 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用地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 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 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 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 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 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透露相关材料,也不得用于其他工程,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 赔偿并支付发包人10万元违约金,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用于本工程。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除发包人指明外) 承包人承担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 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0.4.1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及其他约定: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1)农民工工资支付:

发包人应做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的承包人及时缴存。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 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发包人应做 好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情况的审核工作,督促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包人及 时缴存。

(2)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前,发包人必须对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总量、回填利用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 并到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发包人有权开展现场检查,督促承包人落实规范垃圾处置合同分包、车辆装载、车辆冲洗 和规范消纳等措施。

工程结算时,发包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竣工结算清 单中建筑垃圾工程量三者进行比对:如实际消纳方量大于(或等于)工程竣工结算清单中建筑 垃圾工程量 90%的,按竣工结算清单工程量进行结算;如实际消纳方量小于工程竣工结算清 单建筑垃圾工程量 90%的,可要求承包人提供情况说明并附以佐证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 的:根据消纳场地接纳回执联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

(3)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发包人应加强建筑垃圾产品的质量控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 测,严禁不合格产品用于施工现场。

(4)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目标:

1. 显著总量控制目标:通过系统性优化,实现本项目建筑垃圾总量相较于常规施工方案 大幅降低。

2. 高效资源化目标:对于工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建筑垃圾,实现高水平的现场分类与资 源化利用。

3. 绿色环保目标: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和社区的影响,践行绿色施工理念,确 保垃圾得到合规处置。

本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措施:

一、 工艺与设计优化(源头控制)

1. 优先采用非开挖修复技术:将非开挖修复工艺作为首选方案,从源头上避免大规模开 挖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从根本上实现垃圾减量。

2. 精准设计与施工:严格限定开挖施工的应用范围,仅用于无法非开挖修复的管段。通 过优化设计,减少不必要的土方作业和材料消耗。

二、施工过程精细化管理(过程控制)

1. 最大化利用原有结构:充分发挥非开挖工艺优势,将原有管道作为新结构载体进行利 用,避免其成为建筑垃圾。

2. 科学采购与材料管理:实施精确的材料预算和采购计划,减少现场材料浪费和废弃包 装物。

3. 严格推行分类与资源化:在施工现场设立规范的垃圾堆放点,对产生的垃圾进行严格 分类,并委托专业单位对各类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处理,变废为宝。

三、组织与保障措施(管理控制)

1. 强化人员意识与培训:对项目全员进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交底,确保绿色施工理念 和具体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建立全过程监督机制:在项目管理中设立专项监督岗位,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 运输及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目标达成。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0510
务: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 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 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工程款发放的确认,工程量调整的测量 等(以上经驻现场工程师核定签字,并由建设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7天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同履约担保

3. 承包人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全部工程完工,准备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提供全 套竣工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5套竣工图、5套竣工资料和电子版竣工图及资料光盘 (或U盘)一张、1 套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应符合桐庐县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四实"管理负总责,负责对各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考勤管理,各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场前需在"省 建筑工人保障在线"系统完成实名制登记和实人认证,并同步完成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

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新进场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协议)、鼓励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各项 目部应当对新进场农民工开展安全生产、劳动权益等进场教育。

承包人的实名考勤设备采集的考勤要求以及通道范围要求应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建 筑工人保障在线"应用上线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2)324 号)标准实施,根据《浙江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实施"四实"管理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劳动 用工实名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1号)、《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 考勤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24)117号)和《关于提高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安装标准的通知》 (杭建监总〔2022〕81号)要求,实现对现场出入口实施全时段摄录留存,并支持对关键岗位 人员和劳务人员出入进行抓拍和AI 智能分析识别身份。施工现场考勤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要 与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平台直连对接,确保考勤数据和视频数据的实时性和真实性。

(2)农民工工资支付: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 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承包人应建立实名制电子考勤系统,做好与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管理应用系统以及全 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数据对接工作。

承包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保证金管理部门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做好分包单位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查验工作。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实行分

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承包人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约定的工资 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目期支付工资,且每月至少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一次工资。承包人应当每 月主动核实农民工考勤,严格落实委托总承包企业代付工人工资等六项制度,足额结算农民 工工资,原则上要做到"无考勤不发薪"。农民工离场时,项目部应当与农民工办理离场结 算手续,签订离场工资结算确认书,并约定工资支付目期,确保人走账清。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 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监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劳动用工相 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目期等基本信息;(3)属地行业监管部门和劳动 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等信息。

(3)工程渣土长效管理:

承包人应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本工程建筑垃 圾处置证核准确定的运输单位。

承包人负责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工程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于开工 前报发包人,向项目所在地城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工地出入口做好公示及日常维护工作。

承包人要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严格核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对不具备 垃圾处置证、准运证、通行证的工程车辆,要及时清退。杜绝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 指定消纳场所,确保运输和处置规范。

承包人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前应当查验接纳回执。

承包人应在工地车辆出入口安装运行符合标准的数字化管控设备,并根据浙江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 见》,落实建筑垃圾转移电子联单运行管理,落实出场每车(次)识别,并督促运输单位与接纳 场地扫码识别,形成正常转移电子联单后,再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 工程结算时,承包人需提供建筑垃圾去向及实际消纳方量情况。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 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对任何可能涉及破坏上述构建筑物、附属 物的行为和活动,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发包人,否则引起的损毁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因此 产生的所有费用。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进场当日提供总体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 设备进场计划)、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及工程总体时标网络图;每季度开始前10天提交该季 度的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和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每月度25日前提 供本月度工程简报、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如有)、下月度工程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 设备进场计划)和下月度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每周五12点前提供周工程简报,内含本周工 程质量、进度和材料采购情况分析,以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表(含劳动力、机械设备进场计 划)和下周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首月及首周的甲供材料需用计划(如有)、工程进度计划 表和材料采购进场计划表于开工前7日提供,工程款申报表另行约定。

承包人按规定的时间申报甲供材料需用计划,需用计划须明确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和

到货时间,如因承包人上报数量错误导致材料供应不足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出现材料堆积现象,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发包 人应按承包人的需用计划提供实物并送至施工现场,承包人负责验收、保管,承包人有义务 配合甲供材料卸货且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承包人保证不将甲供材料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应 支付发包人10万元/次违约金。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 担:承包人对任何可能涉及破坏上述构建筑物、附属物的行为和活动,均应提前书面告知发 包人,否则引起的损毁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4)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综合利用产品应符 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 〔2023]10号)中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的综合利用产品时应取得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建筑垃 圾处置核准证明,否则不得使用。

承包人应加强综合利用产品的施工质量控制,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进场检验,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5)建筑垃圾源头减量: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 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张炳忠

身份证号: 33*开通会员可解锁*4134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浙2332*开通会员可解锁*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开通会员可解锁*;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经理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同投标文件承诺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时间。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 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

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 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均由 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按每次1万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给发包人,且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无关。超过10次及以上的,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经 发包人同意,且更换项目经理资格、经验等须同等及以上。

(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给发包人, 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万元/ 次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 切损失,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后 7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的约定:不得低于原规模、标准、资质、数量、管理经验和能力要求,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 万元/次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 保证金,且若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 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 3. 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万元/次的诗 约金给发包人,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因此给发包人 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1万元/次 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及以上的,加倍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仍 应全额赔偿。

3.5 分包

本工程禁止违法分包,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 除的,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10%计算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仍应 全额赔偿。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 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中规定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 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 »中规定。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1)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 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 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 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保证保险,金额及期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银行保函,金额及期限为:

(3)其他方式:提供合同价款2%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或银 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形式提供,待竣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 要求后一周内退回,如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的,则发包人均有权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备 注:履约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保函。)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根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代表发包 人进行工程前期协调、施工现场协调、工程监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名 :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申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以下内容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A 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

变更的估价: B

部分工程分包; C

D 索赔的支付;

E 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

定:

(1) ========================================================================================================================================================================== (2) 1 (3)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水、暖、电等安装隐蔽工程 完成;原则上分两次进行,由承包人在进场7天内书面上报中间验收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实施。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及达到控制 点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 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承包 人应无条件对该等工程承担一切质量责任,且应支付发包人按本合同总价款15%计算的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开启隐蔽工程及控制点工程重新验收,由此导致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 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 标准》( JGJ59-2011 ) 评定"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 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任何人身伤 亡及财产损坏承担令部责任,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包括但不限 于第三方索赔损失、政府行政处罚罚款、因参与政府处理过程发生的费用、商誉损失、诉讼 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在政府有关部门对该等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程序中,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事故处理及解决,全程参加政府部门的各项程序,并承担由此发 生的全部费用。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 门批准。

(3)其他发包人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 达不到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限期内 未整改到位的还需支付发包人5000元至5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 除: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 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发包人有权按照相关部门处罚金额的2 倍计算扣除文明施工费。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剩余部分支付按以下第 (2) 种方式约定:

1) 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2其他:完成总工程量的80%,支付至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90%,其余竣工验收完成后 一次性支付。

(2)其他: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7. 工期和讲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 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 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 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 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详细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需经权威专家论证通过的,则由承包方负责组织召 开,该过程专家论证费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 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 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讲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进度计 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 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 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 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完工等)。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

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7.4 测量放线 ·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在开工前十天,发包人将通过工程师提供基准点,双方代表应做好现场的交验工作并签字确 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良好保护,完工后将水准点完好交还给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发包人要求的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1. 发包人无故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响施工进度;2. 发包人要求的 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如不能按时完成竣 工工期的工作,误期违约金(3000元/天)及误期赔偿限额(合同价的 5% )的标准支付。 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 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也有权安排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 用经审价机构审核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 实施项目的投标。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_按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2) 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承包人需注重场地内树木的保护,在进场施工前编 制保护措施方案,需经业主、监理及设计认可。

(4) 其他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的天气;

(2)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3)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7 . 9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有关 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执行。其中:(1)承包人在采购前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对 质量认可;(2)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认可确认后才能大面积使用。所有 工序必须样板先行;样板经设计、发包人、监理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大面施工。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规定执行。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要求执行;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签

订三方合同,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算。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 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 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执 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 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为取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 投标裁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价信息》《浙江造价信息》 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无价 材料价格;无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 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定的单 价)。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

乘以(1-优惠率),优惠率采用:优惠 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 额、暂估价)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 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 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以上时。工程量偏差超过上述变化 幅度之外变动部分的相应单价调整方法按以下方式约定: 技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等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企业管理费费率、利润率按相应费率的中值计取,上述各项费用以"定额人工 费+定额机械费"为取费基数。材料结算价格的计取顺序: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对应的《杭州造价信息》 《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投标文件中有报价的元价材料价格;元价材料签证价(由承包人根据变更

工程资料、市场调查等取得相应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合理的单价,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证确定的单价)。 以上除无价材料签证价外的部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1-优惠率),优惠率采用:优惠率=1-中标价/ 招标控制价。(中标价和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确定。

(5)其他: ①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合同条款第 12.3.1 条规定执行。 ②施工组织措施费在招标范围 未发生变化情况下,经发包人确认后可按投标报价包干,若 发包人认为未按招投标文件要求落实的,可 以不予计取。施工技术措施费在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数量变化,引起技术措施项目内容、工程数量发生 变化的,调整措施项目内容及措施费,但对采用以"项"计价的技术措施费,经发包人确认后予以结算。 3 发包人应加强对工程变更的管理,按内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手续。对无价材料及 新增清单子目价格,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市场调查对比资料供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在市场调查和询价基础 上,按内控管理制度程序规定,履行签证手续,承担相应主体责任。4工程建设费用应控制在政府部门批 复的概算内,对工程变更引起超概算的,财政部门将停止工程款支付。6如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相同子目或 相同材料出现多个不同报价时,由变更原因引起套用或参照投标价时,按有利发包人的单价套用或参照。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0.7 暂在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全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 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 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十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执行:

(1)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标建市 发〔2018〕579号)执行;

(2) 其他: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 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

一、材料

工程实施过程中,当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风险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 采用以下第(3)种调价方式进行动态结算调整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根据工程的每月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按照当月信息价相对于 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当月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 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当月信息价-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当月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部位分段 节点,即可按照相应分段阶段内各月信息价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 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已完工程量计量和价差计算。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对应阶段 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 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对应阶段 部位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对应阶段部位单种 规格材料用量。

(3)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 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方份的计算按照 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1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2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各 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 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 "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 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 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道路沥青混合料的价格补差,其价差根据沥青路面实施期与编制期信息价之差值按上述 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中第(二)种调价结算方式的价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沥青路面具体 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沥青路面具体实施时间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为 准。

二、人工

当人工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可按照竣工后一次性结 算方式调整人工费价差。人工价差采用价格指数法调价,价差只计取税金。风险幅度以外人 工价差计算公式为:

①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 幅度时,人工费价差(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人工价 格指数一(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②当施工期人工价格指数平均值相对于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的比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 幅度时,人工费价差(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人工价格指数算术平均值 / 编制期人工 价格指数)—(1-风险幅度))×人工费总额。

(注:公式中的"人工费总额",是指按原合同口径计算的结算造价的人工费,包括合 同价及联系单调整部分的人工费。"编制期人工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 在月份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价格指数。)

一、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台班的机上人工、燃料动力材料应分别按照上述人工和材料的价差调整方法计 算价差,同步调整结算。

四、其他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期,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同意顺延后,经批准的顺延工期可计 入合同工期,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延长合同工期,具体工期顺延按专用条款7.5执行及通用条款。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发包人由于前期征地拆迁、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 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开工的,遇到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大幅度上涨或下 跌时,发承包双方在开工前按以下办法调整合同价格,并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实际开工目前 28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与编制期(即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 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计算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的价差,在投标报价基础上调整 相应的合同价(含税金),调整的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工程结算时以实际开工日前 28日历天对应月份的人工价格指数、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根据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计 算价差。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12.1.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 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 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应包括人工及材料涨跌幅在5%以内的风险;执行期间一切遇国家政策性和市 场性调整造成材料、人工、机械等价格的上下浮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承包人可 以或者应该预见的风险以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其他风险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施工措施费 和其它措施费不因人工和材料价格的变动而变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考虑风险幅度自行考虑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2) 其他: 12.1.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的 1%),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合同价(中标价)"扣除安 全文明施工费(含税)、暂列金额(含税)的合同价款》。

工资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 1%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

足额拨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工资专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正式开工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每月同比例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__。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 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_。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 发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 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 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 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 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建设单位有委托跟踪审计单位的,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报送跟踪审核单位审核, 并由跟踪审核单位出具跟踪审核意见。

详见专用条款12.4.4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资性工程款比例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约定讲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其中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申请进度款支付时,涉及士方外运的,承包人应确认 土石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与电子转移单是否匹配,发包人有权审核电子转移单,核验建筑垃 圾产生的数量和消纳去向,并按合同有关条款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于每月25目前向监理人 报送上月24日至当月24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 表和有关资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 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 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查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

1、工程进度款按实际完成工程进度(工程量)每月结算一次,每月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 程量(产值)的《85%》支付(含预付款金额,需同期按产值的10%扣回,不含安全文明施工 费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产值)的《90%》(含预付款金额, 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注:此处合同价款是指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的合 同价款】,另支付剩余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审计并经审定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造价的98.5%, 其余 1.5%留作质量保修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付清余款(余款不支付利息)。

2、根据《关于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发工资的通知》(桐 住建通〔2018〕35号)、关于调整《桐庐县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银行代 发工资的通知(试行)》(桐佳建通〔2019〕39号)有关条款的通知文件规定:工资性工程 进度款,按照合同价的25%的比例确定,项目工资性工程款总额除以合同工期月数,确定月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三工程款总额(中标价)×合理比例(25%)÷合同 工期(月))。本项目的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含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由建设单位在每月 的25 目前足额拨付至中标单位开设的工资专户。

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中标单位已按时足额支

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 14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协商解决。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 1. 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 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含竣工图、隐蔽工程签证和现场签证单及 保修书等)。 验收合格的,双方进行交接,发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 应及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返工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7.5.2款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协商解 决。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后 1个月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协商解决。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合同价的 5%。

13.3 工程试车 |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工程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 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 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 工验收手续。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 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 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 试车记录。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

13.6 竣工误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通过竣工验收7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28 日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完整的结算资料(含电子版)。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 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无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应付未 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违约金给承包人;逾期支付超过60天的,承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未付款的5%。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两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最终结清申请 单后 30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_。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_ / = ;

(2)保证保险,保证金额为:

(3) 1.5 %的工程款;

(4)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 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造价的1.5%。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具体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

16. 诗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 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

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交货目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 任:协商解决。

(7) 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 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 承包人未按3.1(10)条规定分包渣土运输业务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元/次违约 金;

(2) 承包人未按照3.1(10)条规定加强建筑垃圾处置分包合同履约监管,出现分包单 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运输建筑垃圾或将建筑垃圾运输至非指定消纳场所等 现象的,承包人应支付20000元/次违约金;

(3) 承包人未做好工程垃圾处理出土处置台账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元/次违约金;

(4)承包人在结算前未查验接纳回执,与运输、处置单位结算相关费用的,承包人应支 付10000元/次违约金:

(5) 承包人未按照已备案的渣土处置方案落实渣土处置措施的,承包人应支付10000元 /次违约金;

(6) 承包人未根据据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采购的综合利 用产品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

(7)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要求,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 化措施,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承包人应支付 10000元违约金;

(8)其他:如承包人不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配合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 整改,每延迟整改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 行下道工序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 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所有返工的费

用,前述违约行为若同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还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发现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整 改返工并承担所有返工的费用。整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验收,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视为承包 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 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因此 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 人无关,若发包人先行予以赔偿的,也可向承包人全额追偿。

3. 如在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方组织的检查)文明、安全施工不合格, 每出现一次不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承包 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违约金。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免费整改直至合格。

4. 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视情节严重程度发包人收取承包人每次2000-20000元 人民币违约金。

5. 保护责任违约: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成品、设备、甲供材料等的保管及保护 义务,若发生任何毁损、丢失等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按发包人要求立即修复、更换、重做、 重新采购及采取发包人要求的其他补救措施,并赔偿发包人损失,且每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50000元或相当于损失额两倍的违约金(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6. 损失赔偿:若承包人有任何违约行为的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发包 人为维权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迟延交房的损失、第三方索赔损失、律师费、评估 费、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7. 扣款权: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款项,发包人均 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及保修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仍有权向承包人追索。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 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而无需承担任何费用,且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 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_由承包人承担 。

17. 个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视为违约,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 否则因未及时告知对方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人员和设备及第三方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包括建工险),费用已包含在总价内。若施工过程中施 工人员或第三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并负责赔偿事项,与发包人无 关。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由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中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下列解决方式中第 (2) 种方 式解决争议:

(1)提交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 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

21. 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在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明确作为 廉政承诺。

(2)结算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结算书及电子版; ②原投标图及经认可的竣工图:3工程变更文件及相关资料 (分类整理并装订成册的记录、联系单、变更图纸、会审纪要、详细的工程量计算书(顺序 按清单顺序)并提供电子版及其目录等)

(3) 本工程成交单位应在公示期结束且无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 通过"浙里办"进行实名注册,所有拟派的班子成员并在"桐庐工程助手"小程序完成成交 项目关联,如不及时完成,发包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项目班子考勤的具体规定:

成交后,承包人的项目班子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竞标承诺到岗到位,不得随意调换,主要 管理人员调换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同意、报送富春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 案后方可调换。否则,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 单方解除合同,并扣承包人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承包人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按下列约定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经济处罚;更换 项目经理,对承包人处以3万元/次经济处罚;更换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 对承包人处以 1万元/人/次的经济处罚。擅自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的,发包人按下列约定 对承包人处以违约经济处罚:更换项目经理,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经济处罚;更换技术负 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人/次的经济处罚。以上经济处罚, 原则上承包人在变更时应另行缴纳,也可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或在最终审计后扣除。

一、本项目管理人员考勤采用"浙里办APP-桐庐工程助手"进行考勤。成交后,所有竞 标承诺管理人员均需录入"浙里办APP-桐庐工程助手"进行考勤。

具体考勤要求如下:本项目考勤人员为班子成员,考勤人员在桐庐工程助手考勤系统中 到岗率不少于80%。考勤一天两次,上午下午各一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小时。最终项目考勤 率不得低于80%。

承包人项目班子管理人员未按以上要求进行考勤的,按每缺勤一次扣500元,最高限额为 合同价的5%,最终结算审计后,发包人按此标准对承包人进行扣款。

二、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为保证项目关键岗位履职到岗,防止脱岗空缺,从标后监管 要求实际出发,相关人员考勤低于上诉要求的,富春江镇小额公共资源领导小组将给与通报 批评限制我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并抄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及招管办。

三、其它说明:

(1)考勤期限从系统设置的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出具完 (竣)工报告终止。施工(或监理)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上传开/竣(完)工报告,并通知 富春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审核,否则由此导致的缺勤、漏打卡等均由施工(或监 理)单位自行承担。

(2)若考勤人员到场却未进行考勤系统签到确认,一律视为缺勤,最终按以上规定扣款 处理。

(3)项目中途因故停工,施工(或监理)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上传停/复工报告,并上 报富春江镇小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进行系统操作停/复工事项,否则由此导致的 缺勤、漏打卡等均由施工(或监理)单位自行承担。

(4) 标后监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标后检查发现,现场人员履职不到位、现场管

理存在问题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未按竞标文件及合同要求实施的,将进行通报处理。

(4)运输安全要求:承包人应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 运输单位,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施工现场要设专人对进 出建设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严禁证照不齐,设施不全的车辆驶入施工现场,对渣土运 输不密闭、号牌污损遮挡、车身不洁的车辆禁止驶离施工现场。承包人要督促运输车辆应按 照公安交警部门指定的范围、路线和时间行使。签订的运输承包合同及交通安全责任书原件 移交业主一份予以备案。

(5)承包人在工程结算中应加强管理,本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时,若工程结算审核(审 计)核减率超过5%,承包人应承担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追加费,核减追加 费以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为基数,按 5%计算。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结算核减追加 费,具体按浙价服[2009]84号文规定。

(6) 竣工验收后的工程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7)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专业测绘队进行放样,提供基准点,监理工程师 交验,双方代表做好现场的效验工作并签字确认。移交后,承包人应予以很好保护,完工后 将水准点完好地交还给发包人。

(8)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地方有关规定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9)工程在具备完工条件或竣工验收合格后(含用项验收),15日内须无条件完成机械设 备的撤离、临时设施的拆除、建筑垃圾的清运出场等清理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征得发 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暂停进行支付工程尾款和竣工结算工作。如无特殊情况,逾期仍未撤 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1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 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0)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否则发 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 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来的要求整改,发包人 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是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 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 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11)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至施工场地附近,场内用电接线及用水接管由承包人 自理,电表、水表的表后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理;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 行设法解决,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1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通知承包人,发包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 等有关部门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3)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已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的 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14)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协 调、由承包人负责保护。

(15)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整理等有关手续。

(16)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每 月提供工程量月进度报表和材料供应计划,每月25日提供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完成工作量和 工作价款表,上报监理人与发包人核定。如工程师另有要求时,还应按工程师指定的进度提 交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以上均需监理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送达发包人认可。)

(1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及费用。

(1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前由承包人承担已完工程 成品保护。承包人在中标后7日内做好成品保护措施细则交给发包人审核通过,相关费用均包 含在总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因行窃或失 火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由此而损及业主利益时,业主将向中标施工单位索赔。

(1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标化管理要求进行保洁,要求施工场地每天做到"工 完、料净、场地清"。

(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严格执行相关防尘措施,达到防尘要求并接受发包人的 检查。若检查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整改并扣除1000元/次,上报主管部门。承包人应合理安 排工期,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并同时做好各项台账资料,随时备查。

(21)根据有关规定,本工程严格执行《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 令第 278号)、《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 及行业部门下达的各项规定,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扬尘防控。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须严格落实 "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 密闭化运输"六个100%,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扬尘在线监控等新技术,对暂不开发的 场地实施绿化覆盖,对工地实施湿法作业。加强道路保洁,对堆场扬尘和平整过程扬尘管控, 实现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如施工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在施工、处置过程中,施工单位自行衔接 好交警、运管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办妥运前的一切必办手续,若因手续不全而受到有关部门 处罚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不得采用 低于施工图及物料单规定的档次品质,且施工前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认可后方可 施工,材料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物料单),并经 监理和发包人签证同意方可使用。材料品牌、质量、规格等与要求不符的,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代表将拒绝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负责更换或返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工期

延误损失。 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如所有饰面材料),必须经发包人 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如发包人认为需要甲定乙供的,承包人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 配合。发包人要求材料设备封样的,必须经发包人认可封样后,方可使用。

2)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时技术指标要求,在开箱验收前 24小时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提出开箱检验请求,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 意见后方可使用,经开箱验收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必要时发包人将对 设备交付进行验收。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建材行业和机电行业等标 准要求。

4)若发现承包人以伪劣产品充抵或与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发包人有权让承包人 更换,直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认验收合格,经验收后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备、材料丢 失或损坏,均由承包人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多次警告而 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准备严重滞后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 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中如遇材料(设备)因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则变更后材料(设备)的单价不能突 破投标人投标文件所投报的材料(设备)单价(除施工图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材料、设备在材 料质、技术参数、品质在变更时发生重大变化外)。

(23)本项目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定合格标准,中标人投标质量承诺 等级即为合同质量等级。质量等级以招标人评定的等级为准。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 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 标。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在监理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 应的补救、修复措施,如再次验收还是不合格,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 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除应全额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发包人支 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此外承包人还应全额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4)发包人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如达 不到要求时,承包人位应及时整改,同一事项被一次警告后不作处罚,限期整改,限期内未 整改到位的扣款5000元至50000元;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位曝光或交通或 有关管理部门检查后通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杭州 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桐庐县行业行政部门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发包 人有权按照相关部门处罚金额的2倍扣除文明施工费。

(25)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 自行踏勘现场综合考虑报价,中标后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26)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拆改结构或设备管线的,每发现一 次应付10000元违约金给发包人,3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再

支付 5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 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27)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承包人根本性违约,发包人有权单 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支付按本合同总价款10%计算的违约金给发包人,因此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仍应全额赔偿。

(28)现场一旦发生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在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工程验收过程等 工作方面的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其整改符合相关施工规范要求。

(29)发包人有权在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随时随机抽样检查,若发现不符合本工程三方 约定的产品规格品牌、质量标准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成品、半成品清退出场, 工期不顺延。如检测结果合格,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承包人承担 相关检测费用。

(30)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1、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修理的 通知后2天内派员进驻现场进行解决。详细保修条款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内容;2、承 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先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2%的履约保证金(或以履约保函 形式提交),作为承包人对本工程的质量、工期、人员到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 护等方面的履约保证,此保证金发包方在承包方如期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经竣工验收合格且 经甲方确认无问题后14日退还承包方(无息)。3、承包人如未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直接 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4、履约担保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有效。

(31)发包人保留在签约后调整部分承包范围的权力直至某些项目的取消,承包人投标的 投标单价不作调整。

(32)联系单管理及造价核定管理约定:

1)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联系单涉及产生费用的,承包人应在不迟于该联系单所指事项发生 之日起15个日历天提出经济签证,否则发包人可因发生时间过长为由拒与答复。

2)承包人提出的尤其涉及费用的联系单必须依据充分,用详尽的资料、图纸附加图片、 照片予以说明,以便于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否则发包人可予以退回或拒 答。

3)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在收到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后,按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承 包人应在收到审核意见后如有异议,应当在28天内提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作同意审核 意见。

4)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联系单价款结算最终以审计审核为准。

(33)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 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 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 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

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 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34)特别补充条款:

1)承包人应认真审图,承包人不应只根据图纸尺寸进行订货,而需进行实地测量来订购 货物或开始施工,如不采取这些步骤而导致的错误或损失,其责任和相应费用由承包人自行 承担;

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单位延误工期,产品受损等,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论遇到何种困难(不可抗力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发 包人未及时鉴证设计变更费用、材料涨价等)擅自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 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按照工期违约金约定执行,在月度工程款支付时予以 扣除:

4)本项目的施工图、物料单及预算仅规定档次品质,实际施工中不得采用低于施工图及 物料单规定的档次品质,且施工前需经建设单位及监理认可后方可施工。

(36) 注:双方签订合同后违约处罚

1. 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或发包方原因引起导致本项目无法进场开工的除外。

2. 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通知要求开工而未进场施工的将抄送相关行业部门进行通报扣 信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发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若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审批同意及监管部门备案,未办理开工报告,擅自进场施工,造 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后期检查发现问题将抄送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__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__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 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桐庐县富春 江镇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 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 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 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 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 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 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 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 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 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 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 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 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 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 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 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 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 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 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十代、创本分始,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余副本由招标代 理机构移交给监管、交易中心等各部 门一份。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 合同由双方法 程竣工验收后失 效。

甲方: (盖单位章) 桐庐县富春江镇石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签字或盖章) 2.026年3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签字或盖章)

*开通会员可解锁*

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 廉 政 责任 书

工程项目名称: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

建设单位(甲方):桐庐县富春江镇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施工单位(乙方):浙江绿衢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各参建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 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 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 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的内容和结果签订合同,严禁出现"阴阳合同"。

(三)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四)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桐庐县公共资源招投标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 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聚、配偶子女的工作 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或介绍与工程与合同有关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 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 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 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 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廉政责任书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并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乙方在签订廉政责任书时应提供派驻工程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

本表任书 参考文献 发布版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元生文等

第八条 举责任书 大四战队周历仁人才谷外一份,行业主管部、一份、县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项目归档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 (盖章
桐庐县富春江镇石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浙江绿衢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30,22019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2026年 3 月 25日 2026年 > 月25日

时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经协商一致就___桐庐富春江镇石舍村社区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项目_ (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 如下:招标范围内所列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 装修工程为 2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2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_个采暖期、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上未注明的工程质量保修年限,按 2000年 1 月 10 日国务院第 25 次常 务会议通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 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道路工程质量保修期为3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_24_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目起计算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之日期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 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 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支行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 桐庐县富春江镇石舍树 浙江绿衢建设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91330122MA2B13012 邮政编码:/ 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石舍村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账号: 2*开通会员可解锁*53 开户行: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迎南支行

法定代表次或其委托作

账号:12*开通会员可解锁*18290

组织机构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2590X0 邮政编码:31150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七里泷大 街326号一、二层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竞争对手预测
点击查看详情>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