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食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公告
合同
发布时间:
2026-03-16
发布于
辽宁铁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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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食材采购项目 验收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一、合同编号: JH25-210000-64742-001-003

二、合同名称: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食材采购政府采购合同2

三、项目编号: JH25-210000-64742         

四、项目名称: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食材采购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凡河新区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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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乙方): 铁岭市丰穗谷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 铜钟街道金缘丽城6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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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主要信息

履约内容: 为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食堂食材采购服务

履约要求: 1、需方必须具有相应的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 2、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需粗加工的食材(如去皮、砍斩等),应当提前处理好或自带工具现场处理。 3、需方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4、需方须接受采购人审议,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需方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需方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累计 3 批次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食材具体需求量以食堂实际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需方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需方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6、需方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中标企业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同时需方做好配送人员的培训工作,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7、除不可抗力外,需方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需方。因需方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 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需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需方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采购要求(含商标、名称、产地、规格和重量等)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需方及时与采购人申请,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改。需方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9、需方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

履约期限: 2026.12.31

履约地点: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地点

七、验收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张江宁 徐淑环 

九、验收意见: 验收通过        

十、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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