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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2026)黔0402执1462号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将于*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至*开通会员可解锁*10时止(延时除外)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auction.jd.com/,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紫色合成水晶手链一件。
起拍价:10.5元;保证金:2元;增价幅度:0.2元
注:卖标的按实物现状拍卖,本院对拍卖标的的包装、质量、成色、品质、重量、真伪、透明度、颜色、工艺、规格、品牌、外观、有无损坏、是否有瑕疵等不做任何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对拍卖标的物的完整行、完好性、安全性、再次利用性等承担保证责任,提供的拍品照片、资料仅供参考,买受人所竞得的拍卖标的以交付日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2)因本拍卖标的物的特殊性,现场交付后,不支持无理由退换货,不接受对本拍卖标的物任何问题的悔拍,请竞买人谨慎参拍。
(3)本标的物经贵州省中维珠宝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详细需意向竞买人自行下载鉴定报告进行查阅,内容供竞买人参考。
(4)拍卖标的物拍摄由于光线、拍摄手法、显示器色彩不同等原因会存在色差,手工测量数据也会存在误差,一切请以收到的实物实际情况为准,标的物展示图片仅供参考。
(5)拍卖标的物成交后不提供快递物流服务,标的物提货需买受人等待法院通知,由买受人本人前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进行现场交付。买受人须服从法院及标的物存放处必要的管理和安排。
(6)拍卖成交后,法院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无法提供货物发票。禁止买受人在标的物存放现场对标的物进行转让交易。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财产处置中心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统一看样时间定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下午14:30至15:30时,逾期本院将不再组织看样,咨询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了解详细情况。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存在的瑕疵由买受人自负。
六、如标的物存在转让登记手续的;需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数额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涉及到的其他一切费用(如水、电、煤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优先购买权人,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与本院联系。
本次拍卖已通知各方当事人:因当事人原因未接受通知的,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下标的物后七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收款账号:623261*开通会员可解锁*2
2、京东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京东-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
3、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auction.jd.com/sifa.html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法院咨询电话:0851-33508936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京东技术咨询:400-822-287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