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答疑纪要[第(1)次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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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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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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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答疑纪要

一、投标人提疑部分:

1、问:招标文件“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中建筑施工员1人,是否为土建施工员?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建筑施工员即为土建施工员

2、问:1、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他40、投标人应当补充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并在资格文件“十七、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中提交管控措施技术文件,未提供按否决投标处理。41、 投标人应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其他资料“ 十八、拟派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中提供拟派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料,招标文件中并无十七、十八项内容,是否放在十五、其他资料里? 2、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在其他资料里提供,那技术文件是否需要重复提供呢?

1)详见本答疑纪要“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第4条款回复内容。2)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在资格文件“十七、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方案”中提交相关材料,无需在技术文件中重复提供。

3、问:控制价清单存在相同项目编码,请招标人调整

本项目重新发布项目控制价清单,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审后招标控制价》内容。

4、问:招标文件第34页3.1.8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员要求施工员3人,其中建筑施工员1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系统中没有建筑施工员选项,请代理明确这里的建筑施工员1人怎么选?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建筑施工员即为土建施工员

5、问:招标文件中“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里的水质分析仪表类共列了五个品牌,但其中的川仪、罗克韦尔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发布的 HJ 353-2019 文件中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技术要求”。 HJ 353-2019 文件要求: l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需经适用性检测合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J 377-2019名录内) l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需经适用性检测合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J 101-2019名录内) l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需经适用性检测合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J 102-2003名录内) l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需经适用性检测合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J 103-2003名录内) 然而,川仪与罗克韦尔这两个品牌并不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HJ 377-2019、HJ 101-2019、HJ 102-2003、HJ 103-2003名录中,它们均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部要求,不符合环保局规定,无法进行环保局联网与环保验收。所以川仪与罗克韦尔不属于合格的产品,不能纳入参考品牌明细表中。 四、事实依据https://www.cnemc.cn/gzdt/yqjc/hgcpml/202601/t20260119_1142199.shtml 化学需氧量水质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 377-2019)(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https://www.cnemc.cn/gzdt/yqjc/hgcpml/202601/t20260119_1142198.shtml 氨氮水质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 101-2019)(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https://www.cnemc.cn/gzdt/yqjc/hgcpml/202601/t20260119_1142195.shtml 总氮水质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T 102-2003)(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https://www.cnemc.cn/gzdt/yqjc/hgcpml/202601/t20260119_1142197.shtml 总磷水质自动监测仪适用性检测合格名录(符合HJ/T 103-2003)(截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质疑的法律依据: 国家生态环境部HJ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复印件详见后附 六、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把川仪与罗克韦尔这两个品牌从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中移除。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材料设备名称:水质分析仪表(COD、氨氮、总磷/总氮、SS、PH/T、ORP、DO、MLSS等仪表)”要求的品牌为参考品牌,即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用何种品牌。投标人中标后应在参考品牌中选择一种进行采购和施工,且必须符合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6、问:关于履约保证金,招标文件中两处内容不一致且不够明确。现申请澄清: 1、投标须知前附表(P21)中关于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说明为: “履约担保金额:/,其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其他中标人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价的10%”。 问题:该处表述存在内容空缺(“/”),请招标人明确所有中标人应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具体金额及形式(例如是否统一为中标合同价的10%)。 2、专用条款第3.7条 履约担保 中约定,“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发包人提交签约合同价10%的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承包人可以选择现金、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形式之一。(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及履约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问题:若采用如银行保函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此规定是否适用于所有中标人?请予以明确。

答: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可采用现金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函形式之一。采用现金转账方式缴纳须从中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2)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及履约保证保险等非现金形式,则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本条款适用于本项目依法招标确定的中标单位)。

二、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部分: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建筑施工员即为土建施工员

2、本项目根据最终人员配备以闽建建[2018]36号、闽建建[2018]37号要求“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故本项目安全员配备修改为3人: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人

3、本项目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省级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质量要求以此条款要求为准。

4、补充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资格文件其他资料第“十六、十七、十八”格式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2格式内容投标人制作资格文件其他资料第“十六、十七、十八”内容时可统一合并上传至“十五、其他资料”中。

5、本项目允许分包,分包内容: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并取得发包方书面同意。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6、本项目重新发布项目控制价清单,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附件1《审后招标控制价》内容。

附件1:《审后招标控制价》

附件2:《投标文件十六、十七、十八格式内容》

注: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审后预算价与答疑纪要内容不一致时,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招 标 人:仙游县城发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福建中茂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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