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区拥堵及隐患治理工程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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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9
发布于
福建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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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区拥堵及隐患治理工程

澄清修改通知

致各投标人:

泉州市区拥堵及隐患治理工程(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025〕102号),现发布澄清修改通知如下:

1、招标文件第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修改如下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36

25.3

/26.1

定标方式

?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 个

2、招标文件第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其他第17条修改为:“施工期间所需的占用道路、临时交通管制均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向道路、交警相关主管部门申请相关审批手续,承包人应自行解决用水用电问题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向有关部门及时缴交费用,逾期不交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追究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对此不得有异议。”

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简易评标法)第6项修改如下

项号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6

7.2

抽取中标候选人

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参与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有效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有效投标人名单及其对应的号码。

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开抽取其中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即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

4、通用本数据补正表第2项修改如下:

序号

条款号

原通用本内容

补正后内容

2

《通用本》“第 8 章投标

文件格式 说明 4 ”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

4.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为本单位(企业)在岗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系指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连续缴费累计六个月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社保由上级单位统筹缴纳的,还应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统筹缴纳证明。企业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为准)至投标截止之日少于八个月的投标人,则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自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之日的上二个月为始点并往前追溯至成立时间次月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证明。企业提供的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在招标文件约定的缴费期间,存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缴纳社保的,视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本澄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澄清修改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内容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标人:泉州市市政工程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2025 年09 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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